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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全唐文卷九百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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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阙名(十二)

** 申明土贡奏(长兴二年正月户部)


当司所管天下合贡方物法。长兴元年三月定。到七十馀
州。旧例冬至齐到。正仗前点检。至元日于殿前排列。当司
引进。昨点检今年正仗前七十州所贡方物。内六十七州
正仗前至。其馀二十州。自正月至三月方到京师。其江陵
府所贡胎白鱼。臣勘本道进奏官状称。每年腊月裛造。至
正仗未堪贡进。固难及限。犹虑其馀州未曾严加告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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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便议刑名。请行敕命约束。如来年正仗前贡物不齐。其
本州录事参军及勾押官典。量定殿罚。又棣州合进萝藦
子。本州称无本色。折进价钱绢一匹。伏以任土作贡。必须
产在封疆。本色不供。价钱何取。兼恐顾兹名目。广有科求。
其价绢请停。

** 请赐东丹王等姓名奏(长兴二年三月中书门下)


东丹王突欲。远泛沧波。来归皇化。既服冠带。难无姓名。兼
惕隐等顷以力助王都。罪同秃馁。爰从必死。并获再生。每
预入朝。各宜授氏。庶使族编姓谱。世荷圣恩。允符前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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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永慰远人之款。自突欲以下。请别赐姓名。仍准本朝蕃
官入朝例安排。

** 请编录奏对公事奏(长兴二年三月史馆)


当馆应诸处及诸司关送到合编录公事外。伏准旧制。国
朝有时政记并起居注。并合送馆。以备纂修。近代已来。阙
行此事。只以每遇入阁。兼内殿起居。朝臣待制。转对公事。
逐人抄送当馆。如有显具颁行。逐司关报到者。旋据逐件
一一于日历收记。其有直下所司并行之事。当馆无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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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若只凭本官供到所奏状本。未免简编不备。本末难穷。
已后待制转对公事等。除显具颁行关送到馆外。应有直
下所司及不行未行之事。伏乞宣付当馆。旋依次第编录。
其时政记起居注。并内庭逐日合书日历。亦乞相次逐旋。

** 朝臣丁忧乞颁赉布帛奏(长兴二年四月中书门下)


尚书都官员外郎知制诰张昭远丁母忧。伏以大臣枕。有
吊祭之恩。偫寮寝苫。无慰问之例。高下之位有间。君臣之
事无偏。况卿士甚多。有父母者极少。固于孝道。上轸圣怀。
张昭远望量与恩赐。自此朝臣或有丁忧。亦乞颁赉。其状
寻已印出。今具官员等第支给数目如后。文班左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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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谏议给事舍人诸部尚书太子宾客诸寺六卿监察御
史中丞国子祭酒詹事左右丞诸部侍郎。绢三十匹。布二
十匹。粟麦各二十五石。起居补阙拾遗侍御史殿中监察
御史左右庶子诸寺少卿国子监司业河南少尹左右谕
德诸部郎中员外郎太常博士。绢二十匹。布一十五匹。粟
麦各一十五石。国子博士五经博士两县令著作郎太常
宗正殿中丞诸局奉御大理寺太子中允洗马左右赞善
太子中舍司天五官正。绢布各一十五匹。粟麦各一十石。
左右诸司大将军左右诸卫将军。绢二十匹。布一十五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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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麦各一十五石。左右率府副帅。绢布各一十五匹。粟麦
一十石。

** 议覆收买京城坊户菜园条例奏(长兴二年六月河南府)


准敕。京城坊市人户菜园。许人收买。窃虑本主占佃年多。
以鬻蔬为业。固多贫窭。岂办盖造。恐资有力。转伤贫民。

** 请申定官民丧葬仪制奏(长兴二年十二月御史台)


先奉敕前守亳州谯县主簿卢茂谦进策内已事。窃见京
城内偶遭凶丧者。身不居于爵禄。葬有碍于条流。顷使鳖
甲车殡送者。事虽该于往制。敕已著于前文。或值炎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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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偶缘留驻。利便须期于时日。贫穷旋俟于告投。停日既
多。茔园又远。伏乞特付所司。别令详定。权免鳖甲车送葬
者。奉敕。送葬之仪。虽防越制。令文之设。亦许便时。其或候
历炎天。事从远日。停留既久。迁送有期。车中便苦于撼摇。
陌上可量于凶秽。人情所病。物议佥同。宜在酌中。应成恻
隐。应丧葬自五品已下至庶人。自春夏秋。宜并许第等置
舆。其馀仪式。一切仍旧。兼丧车亦不全废。如要令陈于灵
舆之前。其舆大小制度。及结络遮蔽。所使匹帛颜色。并擎
舁人数次第。仍令御史台详核。据品秩等级。士庶高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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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规制施行。兼空城内旧制比无居人。近日许人户逐便
居止。或有丧死。旋须迁送。其出时并舁遣次第。亦可稳便
制置。务在得宜者。今台司准敕。追到两市葬作行人白望
李温等四十七人。责得状称。一件。于梁开平年中。应京城
海例不以高例。及庶人使锦绣车舆。并是行人自将状于
台巡判押。一件。至同光三年中。有敕著断锦绣。祇使常式
素车舆。其舆稍有力百姓之家。十二人至八人。魂车虚丧
车小舆子不定人数。或是贫下。四人至两人。回使素紫白
绢带额遮帏。舆上使白粉扫木珠节子。上使白丝。其引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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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小舆子。使结麻网幕。后至天成三年中。有敕条流庶人
断使舆。祇令别制造鳖甲车载。亦是紫油素物。至今行内
见使者。今台司按葬作行人李温等通到状。并于令内及
天成四年六月敕内详稳便丧置定制。五品至八品升朝
官六品至九品不升朝官等及庶人丧葬仪制。谨具逐件
如后。五品至六品升朝官。使二十人舁舆。车竿高七尺。长
一丈三尺。五尺。以白绢全幅为带额。妇人以紫绢为带额。
并画云气。周回遮蔽。上安白粉扫木珠节子二十道。魂车
一。小香舆子一。并使结麻网幕。魌头车一。挽歌八人。练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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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衣披引铎翣各一。不得著锦绣。明器三十事。四神十二
时在内。四神不得过一尺。馀不得过七寸。园宅一方三尺。
其明器物不得以金银毛发装饰。共置八舆。内许两个[:#AS-FEEB:●]
[:#AS-FBED:●]户罗。已上并不得使结
络锦绣装饰。如事力不办。任自取便。七品至八品升朝官。
使一十六人舁舆。车竿高七尺。长一丈三尺。五尺。以白绢
全幅为带额。妇人以紫绢全幅为带额。周回遮蔽。上安白
粉扫木珠节子二十道。魂车香舆子各一。并使结麻网幕。
魌头车一。明器二十事。以木为之。四神十二时在内。四神
不得过一尺。馀不得过七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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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使金银雕镂帖毛发装饰。园宅一方二尺五寸。共置六
舆。挽歌一十六人。练布深衣披引铎翣各一。已上并不得
著锦绣结络装饰。如事力不办。任从所便。六品至九品不
升朝官。使一十二人舁舆。车竿高六尺。长一丈一尺。四尺。
以白绢全幅为带额。妇人以紫绢为带额。周回遮蔽。上安
白粉扫木珠节子一十六道。魂车一。香舆子一。并使结麻
网幕。明器一十五事。并不得过七寸。以木为之。不得使金
银雕镂帖毛发装饰。共置五舆。挽歌四人。练布深衣铎翣
各一。不得著锦绣及别有结络装饰。如事力不办。任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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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检校兼试官并依此例。庶人使八人舁舆。车竿高五尺
五寸。长一丈。四尺。男子以白绢半幅为带额。妇人以紫绢
半幅为带额。周回遮蔽。魂车一。香舆子一。使结麻网幕。明
器一十四事。以木为之。不得过五寸。共置五舆。不得使纱
笼金银帖毛发装饰。除此外。已上不得使结络锦绣等物
色。如人户事力不办。八人已下。任自取便。其丧舆车已准
敕不全废。任陈灵舆之前者。已上每有丧葬。行人具所供
行李单状。申知台巡。不使别给判状。如所供赁不依状内。
及踰制度。仍委两巡御史勒驱使官与金吾司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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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由。同加觉察。如有违犯。追勘行人。请依天成二年六
月三十日敕文。行人徒二年。丧葬之家即不问罪者。皇城
内近已降敕命指挥。每有丧葬。以色服盖身。出城外任自
逐便。如回来不得立引魂幡子。却著孝衣入皇城内者。今
请再降旨命指挥。皇城内此后每有人户丧葬。令至晚净
后取便出门。不得取内外诸色趋朝官右。谨具定到五品
至八品升朝官六品至九品不升朝官及检校兼试官并
庶人丧葬仪制如右。

** 定衣服制度奏(长兴三年正月太常礼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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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制度。准贞观四年八月十四日诏曰。冠冕制度。已备
令丈。彝常服饰。未为差节。于是三品已上服紫。四品五品
已上服绯。六品七品以绿。八品九品以青。妇人从夫之色。
仍通服黄。至五年七月一日敕。七品以上服龟甲双巨十
花绫。其色绿。九品以上服丝布及杂小绫。其色青。又咸通
五年五月十日敕。如闻在外军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于
袍衫之内。著朱紫青绿等色短衫袄子。或在闾野。公然露
服。贵贱莫辨。有蠹彝伦。自今已后。衣服上下。各依品秩。上
得通下。下不得僭上。仍令所司。严加禁断。又武德四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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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十六日制。三品已上服大料细绫及罗。其色紫。五品已
上服小料细绫及罗。其色朱。六品已上服丝布杂小绫交
梭。其色黄。七品八品九品流外庶人服细绫絁布。其色黄
白者。又永徽三年八月十四日诏。鱼袋之制。恩荣所加。本
缘品命。带鱼之法。事章要重者。臣今详酌。本非朝命。不得
辄悬鱼袋。内外臣僚所衣朱紫服饰。降于近代。不越时宜。
将健衣装。各立军号。当司从来无例检详。其经商百姓等。
则不得著色样绫罗及紫皂杂色衣服金色带。亦不载短
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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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使相班位奏(长兴三年正月中书门下)


见任宰臣四员外。其馀诸使兼侍中中书令平章事。并是
使相。向来班序。皆在见任宰臣之下。今缘秦王从荣是亲
王。新加兼中书令。与诸使相不同。每遇排班及到中书位
次。今特商议。伏以政事之权。虽崇四辅。周行之列。亦长诸
王。宜显奉于本枝。固不同于异姓。今后望请亲王官至兼
侍中中书令。则与见任宰臣分班定位。宰臣居左。诸王兼
侍中中书令居右。如亲王及诸使守侍中中书令。亦并是
使相。既不知印不署敕。亦分行居右。其馀使相。请依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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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定三京诸道州府地望次第奏(长兴三年四月中书门下)


奉敕重定三京诸道州府地望次第者。据十道图旧制。以
王者所都之地为上。本朝都长安。遂以关内道为上。今宗
庙宫阙现都洛阳。请以河南道为上。关内道第二。河东道
第三。馀依旧制。又本朝都长安。以京兆府为上。今都洛阳。
请以河南府为上。其五府按十道图。以关内道为上。遂以
凤翔府为首。河中成都江陵兴元为次。中兴初升魏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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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唐府。镇州为真定府。皆是创业兴王之地。不与诸府雷
同。今望以兴唐真定二府升在五府之上。合为七府。馀依
旧制。

** 请更定诸州贡人朝拜仪制奏(长兴三年十二月礼部贡院)


准会要。长寿二年七月十日。左拾遗刘承庆上疏曰。伏见
比年以来。天下诸州所贡方物。至元日皆陈在御前。惟贡
人独于朝堂列拜。伏请贡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备
充庭之礼。制曰可。近年直至临锁院前。赴应天门外朝见。
今后请令举人复赴正仗。仍缘今岁已晚。贡士未齐。欲且
据见到人点引。牒送四方馆。至元日请令通事舍人一员。
引押朝贺。列在贡物之前。或以人数不少。即请祇令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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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头一人就列。其馀续到者。候齐日别令朝见。如蒙允许。
当司即于都省点别习仪。

** 请下两浙荆湖购募野史奏(长兴三年十二月史馆)


当馆昨为大中以来迄于天祐。四朝实录。尚未纂脩。寻具
奏闻。谨行购募。敕命虽颁于数月。图书未贡于一编。盖以
北土州城。久罹兵火。遂成灭绝。难可访求。窃恐岁月渐深。
耳目不接。长为阙典。过在攸司。伏念江表列藩。湖南奥壤。
至于闽越。方属勋贤。戈鋋自扰于中原。屏翰悉全于外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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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多奇士。富有偫书。其两浙福建湖广。伏乞诏旨委各于
本道采访宣宗懿宗僖宗昭宗以上四朝野史。及逐朝日
历。银台事宜。内外制词。百司沿革簿籍。不限卷数。据有者
抄录上进。若民间收得。或隐士撰成。即令各列姓名。请议
爵赏。

** 新立条件奏(长兴四年二月礼部贡院)


一。九经五经。明经呈帖经之时。试官书通不后。有不及格
者。唱落后请置笔砚。将所纳由分明却令自看。或是试官
错书通不。当与改正。如怀疑者。使许请本经书面前检对。
如实是错误。即更于帖上书名而退。一。五科常年驳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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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称屈塞。今年并明书所对经书墨义。云第几道不。第几
道粗。第几道通。任将本经书疏照證。如考试官错书不粗。
请别将状陈诉。当再加考较。如实错误。妄陈文状。当行严
断。一。今年举人有抱屈落第者。许将状披诉贡院。当与重
试。如贡院不理。即诣御史台论诉。请自试举人日。令御史
台差人受举人诉屈文状。并引本身勘问所论事件。或知
贡举官及考试官已下。取受货赂。升擢亲情。屈塞艺能。应
副嘱托。及不依格去留。一事有违。请行朝典。一。怀挟书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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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例禁止。请自今年后。入省门搜得文书者。不计多少。准
例扶出。殿将来一举。上铺后搜得文书者。准例扶出。殿将
来两举。一。遥口授人。回授试处。及抄义题帖。书时诸般相
救。准例扶出。请殿将来三举。一。自是艺业未精。准格落下
出外。及见驳榜后。羞见同人。妄扇屈声。拟为将来基址。及
别人帖对过场数多者。便生诬玷坠陷。或罗织殴骂者。并
当收禁。榜送御史台。请赐勘穷。如知贡举官及考试官事
涉徇私。屈塞艺士。请行朝典。若虚妄者。请痛行科断。牒送
本道重处色役。仍永不得入举场。同保人亦请连坐。各殿
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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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量减选数奏(长兴四年一月中书门下)


诸道州府官甚有阙员。前资官皆拘选限。其间有朝廷选
择。侯伯荐扬。得者无多。馀难骤进。或病跧于陋巷。或老谢
于穷途。宜开振滞之门。雅合推恩之道。今等第减选者。一
选者无选可减。亲公事得资考者宜优与处分。不得资考
者准格施行。两选三选者减一选。四选五选者减两选。六
选七选者减三选。八选九选者减四选。十选十一选者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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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选。十二选者减六选。千牛进马童子斋郎挽郎。宜准元
和处分。

** 详断卢嵩等奏(长兴四年五月大理寺)


既关威力之条。合处杀人之罪。但以情非巨蠹。事准格文。
爰该免死之科。式表好生之德。卢嵩准格配流天德。曳扑
人王光祚配流登州。

** 定私盐科罪奏(长兴四年五月盐铁使)


应食课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场院。应是乡村。并通
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将带一斤
一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如违犯者。一两已上至一斤。买
卖人各决臀杖一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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臀杖十五放。三斤已上至五斤。买卖人各决脊杖十三放。
五斤已上至十斤。买卖人各决脊杖十七放。十斤已上不
计多少。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有犯盐人随行钱物
驴畜等。并纳入官。所有元本家业田庄。如是全家逃走者。
即行典纳。仍许般载脚户经过店主人脚下人力等纠告。
等第支与优给。如知情不告。与买卖人同罪。其犯盐人经
过处地分门司厢界巡检节级所繇并诸色关连人等。不
专觉察。即据所犯盐数。委本州临时科断讫报省。如是门
司关津口铺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一半赏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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斤已上至十斤。支赏钱二十贯文。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
支赏钱三十贯文。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贯文。应食末
盐地界州府县分。并有榷粜场院。久来内外禁法。即未有
一概条流。应刮碱煎盐。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极法。兼许四
邻及诸色人等陈告。等第支与赏钱。欲指挥此后。犯一两
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决臀杖十三放。一斤已上至二斤。
买卖人各决臀杖十五放。二斤已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决
脊杖十六放。三斤已上至五斤。买卖人各决脊杖十七放。
五斤已上。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如是收到碱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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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即委本处煎炼盐数。准条流科断。或有已曾违犯。不至
死刑。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者。不计斤两多少。所犯
人并处极法。其有榷粜场院员寮。节级人力。煎盐池各灶
户。般盐船纲押纲将军衙官稍工等。具知盐法。如有公然
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卖人及窝般主人。知情不告。并
依前项刮碱例。五斤已上处死者。其诸色关连人等。并各
支赏钱。即准雒京邢镇州条流事例指挥。颗末青黄等盐。
元不许界分参杂。其颗盐先许通商之时指挥。不得将带
入末盐地界。如有违犯。一斤一两。并处极法。所有随行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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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除盐外一半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优赏。其馀盐色。未
有画一条流。其雒京并镇定邢州管内。多有北京末盐入
界捉获。并依雒京条流科断。欲指挥此后。但是颗末青白
诸色盐。侵界参杂捉获。并准雒京条例施行。庆州青白榷
税。元有透税条流。所有随行驴畜物色。一半支与捉事人
充优赏。其馀一半并盐并纳入官。欲并且依旧。一斗已上
至三斗。决臀杖十五放。三斗已上至五斗。决脊杖十三放。
五斗已上处死。安邑解县两池榷盐院。河府节度使兼判
之时。申到画一事件条流等。准敕牒。两池所出盐。旧日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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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榜文。如擅将一斤一两。准元制条。并处极法。其犯盐人
应有钱物。并与捉事人充优赏者。切以两池禁棘峻阻。不
通人行。四面各置场门弓射。分擘盐池地分居住。并在棘
围内更不别有遣差。祇令巡护盐法。如此后有人偷盗官
盐一斤一两出池。其犯盐人并准元敕条流处分。应有随
行钱物。并纳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项定支优给。若是巡检
弓射池场门子。自不专切巡察。致有透漏到棘围外。被别
人捉获。及有纠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陈告人亦
以捉事人支赏。应知情偷盗官盐之人。亦依犯盐人一例
卷九七一 第 15b 页
处断。其不知情关连人。临时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弓
射及池场门子。如是透漏出盐十斤已下。决脊杖十五放。
一十斤已上。与犯盐人同罪科断。一斤已上至十斤。支赏
钱一十贯文。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贯文。五十
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贯文。一百斤已上。支赏钱
五十贯文。前项所定夺到盐法条流。其应属州府捉获抵
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检条流科断讫申奏。别报省司。其属
省院捉到犯盐之人。干死刑者即勘情申上。候省司指挥。
不至极刑者。便委务司准条流决放讫申报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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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雪冤超资条例奏(长兴四年五月中书门下)


准长兴元年二月二十一日南郊赦书节文。州县官在任
日雪得冤狱。许非时参选。超资注官。仍赐章服。今详敕命。
凡云冤狱者。所司推鞫。定罪不平。回曲作直。已成案牍。或
经长吏虑问。或是家人诉冤。重结推讯。始见情实。回死为
生。始名雪冤。仍须元推官典。招伏情罪。本处检案牍事节。
给与公凭。更于考牒内署出。候本官满日。便准近敕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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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选。若活得一人。超一资注官。二人已上加章服。已有章
服加检较官。如在任除雪冤狱外。限内徵科了绝。减得一
选已上。或招添户口至一分已上。并许酬奖。如加官至五
品已上。许奏听敕旨。如虽雪得冤狱。徵科违限不了。合殿
选者。亦待殿选满日。与叙雪冤之赏。或逃却户口。亦据降
等叙官。如本司小小刑狱。未经别司。纵能处断。不得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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