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溪中兴录上¶ 第 807c 页
憨山老人梦游集卷第五十
菩萨戒弟子
僧本昂 冯昌历 僧知融 日录
宰官弟子
王安舜 刘起相 纂辑
长春社弟子
陈迪祥 梁四相 仝较
* 曹溪中兴录上
** 中兴因缘
师曰。曹溪者。乃昔曹叔良为魏武之裔。避地于此。因
以名焉。其道场自梁神僧智药三藏从西天汎海而
来。𢹂菩提树于五羊之法性寺。谶云。百六十年。有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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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饮之。而甘且香。乃曰。此我西天水也。原上必有圣
地。因溯流而上。至观其山。似象形。曰。此山宛似我西
天宾林山也。乃谓居人曹叔良曰。此山宜建梵刹。百
六十年后。当有肉身菩萨。于此说法。叔良即白州牧
某具奏。梁武帝遂命建寺额曰宝林。乃开山之始也。
至唐龙朔间。有新州卢道者。得黄梅衣钵。号为六祖。
回至曹溪。时宝林巳废。有尼僧名无尽者。见六祖。问
涅槃经义。知是异人。乃白其父兄。重修宝林。延祖居
之。未几有害祖者。祖遂避难于怀会。隐猎队中。一十
五年。后至五羊法性寺。露颖而出。遂于菩提树下剃
发。即回曹溪。开法于宝林。时山巳易主为陈氏矣。祖
说法多年。云集者众。以其山如生象。齿鼻完具。先寺
于左颔大牙之内。其鼻在右。业为陈氏祖墓。故其寺
址甚迫隘。祖一日谓居人陈亚仙乞一坐具地。亚仙
许之。祖以坐具一展。尽罩四山之岭。时四天王出现
四隅。亚仙即许之曰。也知和尚法力广大。当尽舍之。
但先祖墓在寺右。他日修建。望乞存留。又曰。此山形
乃生龙白象来脉。他日兴造。只可平天。不可平地。于
是亚仙遂𢹂家隐去。不知所之。故此山自六祖开创
巳来。四天王内。周环数十里。为一兰若。并无民居。其
山形风气完密。即少林巳下。诸祖道场。未有如此之
胜者。向僧皆以为藏修地。至我 国初开阡陌。而环
山之内。皆为田畴。收入版籍。则僧以务农为本业。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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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棍。渐集于山中。始以佣赁。久则经营借资于僧。而
僧不察。以山门通滃源。入府孔道。而渐成窟穴。罗于
道侧。开张市肆。岂特鸠居鹊巢。将使狼据师窟。僧亦
舍寺而住庄庵。则山门日空。流棍日集。祸害日作。而
僧徒竟为此累。以至几不可保矣。丙申春。予蒙 恩
放岭外。初入山礼祖。见其凋弊不堪之甚。未几而祸
患果作。僧至流离。于是一时当道。汲汲拯救之。初制
府大司马陈公。欲予迬救正之。未既而观察海门周
公。甚留心祖道。方从事于此。顷即入贺去。㡭巡道祝
公。乃极力致予。因是寺僧某等。相率来归。请授具戒。
坚意恳请。予应之。于庚子秋九月入山。即以 祖庭
为心。遂拚舍身命。一一综理。次第建立。如下所列。其
概皆大𡎯极弊。不容一日安者。幸仗 佛祖之灵。当
道护法。神力冥加。八年之中。略有头绪。虽未究竟卒
业。而心膂俱竭。其所建者。皆可为恒规。僧徒苟能自
此谨守勿失。亦可保此道场。世世无虞矣。时师命昌
历等在寺。训诸沙弥。凡所作事。皆目击之。及所发言。
即日录之。久而成帙。题曰。中兴实录。彷通𢗍十品之
例。列为十则。其示众法语。清规。手札。杂著。并次第于
后云。
*** 培祖龙以完风气
师初入山。因见祖庭破坏。乃集诸弟子曰。佛说大地
山河。唯一真心之所融结。虽形家之说。未必尽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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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日兴造。只可平天。不可平地。此盖言地形之不可
伤也。观此曹溪主山。俨然象形。而四足六牙。鼻口俱
备。其宝林初开时。山势完密。故寺坐颔中。左太牙包
裹。与右牙连合。唇内为龙潭。即如象口。其宝林右壁。
俨然象鼻。而陈亚仙之祖墓。先葬其上。六祖存日。其
宝林墙外。即其墓也。故乞其地而扩之。其口为龙潭。
滀水于内。有龙居之。及祖降其龙。乃凿二牙交关处。
放水填潭。以盖佛殿。然龙既蜕。水既竭。而灵气巳泄。
故佛殿虽备。其潭未填完。而祖师化去。至今殿前犹
为深窟。乃前未竟之功也。故丹墀刚半。师察知其故。
乃填平之。前罗汉楼。乃初凿岭之缺。后人因而为山
门。既久。建楼于上。师欲改补而未及。以象之食赖鼻。
而命即在鼻。其鼻当有数节。而陈墓正当中。故 六
祖入灭。所存肉身。初即建木塔于墓前以安供。墓后
建信具楼。以藏衣钵。至我明成化间。有僧某者。去木
塔。易之以砖。其中阴湿。未几祖现梦于郡守。乞一安
居。守命改信具楼为祖殿。其空塔在前。返为胸中垒
块矣。其祖殿后为程苏阁。乃嘉靖丙午间。郡守陈豹
谷所建。师至。则见殿左为方丈。当中开一路。入后山。
斩断象鼻。其殿后低洼。为北风所劫。来脉有伤。故道
场颓败。职此之由也。师因察象鼻之形。则殿后当有
一高阜。时一老僧为师言。初为沙弥时。见殿后一堆
如垒土。比陈公修阁时。令僧削去。某时为沙弥。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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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弥百馀人。每日各担土十回以培之。三月而成一
山。如固有。于是改中路于曹溪边。为回廊。右绕祖庭。
而行入后山。由是风气始完。其于山门之内。凡有凶
煞者尽除之。而众僧遂安。其祖殿后一涧。为蜚锡桥。
过桥为卓锡泉。即象咽喉。师引其泉入香积厨。泉右
一小岭。如舌状。右一窝钳。即右颔。古为无尽尼所居
之庵。乃重兴宝林之主。故师中兴。必首新之。此最初
入山开创之始也。
*** 新祖庭以尊瞻仰
祖庭初以改信具楼为之。殊为卑陋。入门不见眉目。
礼拜不能重列。且前有拜殿接檐。殊为幽暗。墓前一
塔屹立。塔前又有诸天殿重叠。破碎垒砌。当襟无一
隙地。近殿左有僧房。如拳拄颐。右下角有户长厨屋。
粪秽垢积。两腋僧居。郎当败椽。如荆棘林。然外望屋
宇。参差[山*叉]岈。略无一线通透。此祖道所以壅塞而不
畅有由矣。师深见开辟之难。日夜以思。竟无规画。不
能成局。每每登塔眺望。谛观全寺大势。其左方丈。法
堂。禅堂。前即钟鼓两楼。翼峙成一局。师云。此必宝林
开山初创之制也。而右为佛殿。乃祖师存日。填龙潭
而为之者。后有经阁。前罗汉楼。及宝林山门。通为一
局。后人不善增修。故祖殿居中。僧房杂居。塞其神路。
全无瞻仰气象耳。今欲分条析理。以就规模。非巨灵
之手。何能劈之耶。因是见罗汉楼之西山。如虎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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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之僧居。仍别买房屋。以易经阁后之僧房。为户长
公廨。以除祖殿西角之秽污。其两廊之僧。各别置安
居。拆其前后诸天拜殿。则目前地平如掌矣。遂极力
经营。一一如画。故得重修 祖殿。高厂可观。前设两
配殿。欲奉南岳青原五宗诸像。其大门房。周围一十
五间。将奉传灯诸祖儿孙。如七十子之从祀于孔子
也。但前路壅塞。乃买空地。移有碍僧房三主。乃大辟
神路。直与宝林门齐。中与罗汉楼并。起华严楼三间。
为祖庭头门。其上为禅堂诸僧书华严经所。如此天
然。成一胜概矣。今之观者。但见一目了然。而不知开
辟之难为力也。
*** 选僧行以养人才
本寺僧徒。向以便安庄居。种艺畜养。与俗无异。寺中
百房。皆扃其户。入门绝无人迹。唯祖殿侍奉香火数
僧及住持方丈数辈而巳。以是山门任流棍纵横。僧
徒出入。皆避影潜踪。可恨也。师初至。首以作养人才
为急。即选合寺僧众。四十巳上者。听其自便。若四十
巳下者。二十巳上者。每房一二人。在寺安居。日日登
殿。逐日四时功课讽诵。祝延圣寿。误者各罚有差。于
是集者得百馀僧。俱为授戒。从此晨昏钟鼓。经声相
续不断。俨然一胜道场。僧徒亦知有本业。而外侮亦
渐知警矣。但诸僧徒。习俗成风。凡幼童出家。祇见师
长务农。不异俗人。竟不知出家为何业。而畜其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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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望其成人。安可得乎。师至寺之初。即选众中。有通
问学堪为师范者。本昂等三人。乃劝合寺僧众。凡有
行童。二十巳下。八岁巳上者。尽行报名到住持。拘集
在寺。立三学馆。分三教授。教习经典。一年之中。有通
二时功课者。乃延请儒师。孝廉冯生昌历。茂才龙生
璋。梁生四相。教习四书。讲贯义理。其束脩供馈。师自
备之。如是三年有成者。乃为披剃为僧。总入禅堂。以
习出家规矩。令知修行读诵书写经典。各有执业。即
今禅堂诸僧。皆吾师作养之人才也。又谓佛法所贵。
熏闻成种。岭南久无佛法熏习。以乏种子。故信心难
生。先教诸得度沙弥。书写华严大经。一以法缘广大。
为最胜种子。二以借书写摄持之力。资初心观行。以
助入道资粮。初则二三人。巳而人人相望发心。不十
年间。书此经者。巳成十馀部矣。此吾师作人之功。灼
然者也。
*** 驱流棍以洗腥秽
师见曹溪道场破坏。盖因四方流棍。聚集山中。百有
馀年。牢不可破。而俗人坟墓。皆盈山谷。视为已业矣。
始也起于佣赁。久则经营。借资于僧。当山门外起造
屋庐。开张铺户。屠沽赌淫。日滋其害。而愚僧不察。与
之亲狎夤缘。交相为利。故僧之所畜多归之。噬啮日
深。则谋为不法。于是多方诱引。以酒色为坑阱。盲者
一堕其中。则任其食啖。膏脂尽竭。以故僧之田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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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间。乃通同衙棍。互相架搆。以包奸为词。讦告道府。
借为口实。以张骗局。耸动上司。骇心惊听。遂以为实。
乃具申军门。令下。将庄居尽行折毁。僧不如法者驱
逐。时奉令者无良。信其耳目。以为奇货。乃亲入山蹋
勘。每至一庄居。备估其值。输半乃免。由是寺僧尽入
网罗。业巳失其半。而祸方滋蔓。不遑一息安堵。当师
度岭之二年。为丁酉岁。初谒 制府大司马陈公。因
得概申众僧之情状。乃寝其令。幸得免。即欲以师往
整之。师以方在席稿。未敢奉命。明年戊戌。屯盐道周
公。署南韶事。欲拯之。属师修通志。未几入贺去。己亥。
南韶道祝公莅事。自号曹溪行脚僧。痛惜其弊。力致
师以整顿之。庚子岁。公亦以入贺去。濒行面嘱。且令
寺僧恳请师应命。于是九月入山。见此辈纵横。乃祖
庭心腹之疾也。不瘳则六祖慧命终难救矣。于是乘
改风水。将山门大路东西填塞。移置溪边。直出水口
为通途。如是则向之市店。皆围于山门之内。而往来
者。不便于食宿矣。然终无术以去之也。居三月。岁暮
往谒 制府大司马戴公。备陈为害之状。公曰。此护
法之责也。但出一令。责守土者严督之。此一尉吏之
任耳。岁旦。行该县。坐守驱逐。不留一人。铺店尽拆。不
存片瓦。于是山门百馀年来。所集腥秽。一旦洗之。而
众僧之祸害永绝矣。铺店既拆。市街一空。师即于西
街向之屠肆。修旦过堂。以接待十方之礼祖者。东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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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则一线。而左则列肆。直抵当心。因尽拆之。石坊先
在上。今则移置溪边。开辟壅塞。相望如引绳。遂成一
大观矣。为害之源。不能尽述。而根深难拔。一旦尽绝。
概录于此。以示来者为龟鉴云。
*** 复产业以安僧众
师以流棍既驱。向之所骗。田地。山场。房屋。皆执其左
劵。此辈恋恋。终无究竟。思非善后长策。因设斋于
祖殿。尽邀其宾主。各出劵相对。查原有本而子息未
及者。补偿之。息过其半者。巳之。其有本巳得过。而以
息重累者。及口腹虚花者。罢之。于是尽焚其劵。而以
田地。山场。房屋。尽归其故主。自此外患方绝。而贫累
之僧。得以安居无扰矣。时人或虑师任怨者。师曰。不
然。凡人虽不善。必有本心之良。苟开晓分明。人各自
知其非。无有不心服者。于是诸棍渐引去。然亦竟无
他虞。
*** 严斋戒以励清修
先是寺僧多不守斋戒。畜养孳牲。以恣宰杀。故凡上
司府县入山。当里甲供应者。必责寺僧。而差役恃此。
以利其口腹。即上用其一。而下十倍之。故所伤生命。
及所费资财。岁不胜纪。而本寺之累。亦无底止。且来
者以礼祖为心。而腥荤罗列于前。殊非清供。亦非仁
者本心也。积弊巳久。思革为难。初幸观察海门周公。
开禁革之端。准其呈状。及署篆观察余公。乃严禁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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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始。但虑两院威严。难以必行。值直指顾公入山。为
二亲祈福。本县急督如故事。公行斋戒令。自此一定
为恒规矣。此事既行。不唯保护生命。雅肃清规。即省
费资财。岁计不赀。而常住亦免苦累。即僧持戒者。日
益增进。丛林清肃。亦此一举矣。复蒙祝亲诣山中。教
谕僧徒。戒养孳牲宰杀。变鱼塘为莲池。自此山门顿
改观矣。
*** 清租课以裨常住
师初入山。于祖殿阅常住岁计记籍。见劵帖数纸。皆
祖师贷约中。载七八分之利息者。师扣之。主僧应云。
此常住供应缺乏。乃借贷以支给者。师为之痛心。及
询常住。旧有香灯庄田。租税何所归耶。即聚众备查
祖师香灯。有黄巢滃源补钵。及本山续置各项庄
田。每岁总计。约租有四百馀金。何所支销而言不足。
众曰。各庄逐年。但听十房管事僧。轮流徵收。即听彼
销缴。及察其故。乃管事与佃户通同作弊。故致拖欠
不完。徒有虚名。而无实惠。所以常住日见其匮乏耳。
师即选众。举公正廉能者十僧管事。令对祖发誓。剌
血书盟。不私一毫。唤集各庄佃户。立定规则。岁期以
限约。赴寺交纳。仍设库司。立管常住监寺四人。执掌
收支。于是总计各庄。每岁徵足若干两。计其所入。将
本寺各项应用。派有定规。著为章程。纤细不遗。除支
尚有剩馀。从此不唯常住丰赡。而 祖师法利。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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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赐曹溪南华禅寺。设立常住。重兴长生库。注记出
纳钱粮清规定格题辞。
夫惟吾 佛世尊住世之时。初伹领众持钵。行乞食
法。本无畜积。何有常住。次因老病比丘。不能行乞。命
同住比丘。就所乞食。以其一半持归供给。名曰分卫。
谓分其所食。卫护道业。律部载之详矣。及佛灭后。西
域之法。与 佛在时无异。及教法东流。自汉永平。以
至唐代。累朝帝王。名臣。宰官。长者。各舍资财。建寺赡
僧。以为福田。往往寺主。滥为已有。贪饕坏法。侵渔众
僧。不惧因果者多。至我 六祖大师之孙。马祖弟子。
百丈禅师。始创清规。立为常住。凡在伽蓝之内。所有
施利。及庄田钱谷。俱有典守。故寺有主者。称为住持。
以说法为主。总领大纲。其辅𢏺丛林。助扬法化者。则
设有两序执事。若都监寺。监寺以掌管常住。副二住
持。其岁计钱谷。各有库藏出内。所司谓之库司。就监
寺内。取其公廉出众者司之。恐力所不及。又设副寺
以佐之。其庄田则有庄主。及徵收租税。又有监收。此
就众中。择其公正廉能宽厚仁恕者充之。其经手支
给者。则又有执岁执月料理山门事务。以应官长檀
越。凡有支取所需。必禀明住持。准验票帖。明注库记。
以备稽查。故常住之物。毫发无差。是则丛林如一身。
住持如头首。执事如手足耳目。相须为用。而不可缺
一者。故凡山门事务。一有所作。则上下同心。小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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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盛。法化昌隆。外侮不侵。内障不起。此 佛祖度世
之楷模。自古丛林之典刑也。夫何近代以来。祖道衰
替。丛林凋弊。先圣垂训。蔑然无知。如我 六祖曹溪。
为禅宗之源。丛林为天下冠。香火供养。不减在昔。而
常住破坏至极。僧徒愚迷痴蠢。不知其为何物也。余
因弘法罹难。蒙 恩遣岭外。于万历丙申春二月。谒
六祖大师。睹其道骨俨然如生。而山门寥落之甚。殆
不堪看。为之徘徊泣下者久之。且僧徒被害。官司勾
牵。急如星火。日夜追逼。倾家卖产者过半。以致 祖
庭废坠。几如埽地矣。幸荷 制府大司马陈公。稍宽
恤之。次蒙屯盐道周公署南韶。略革应官酒肉之弊。
次蒙南韶祝公。痛惩僧徒之非。戒杀孳牲力救之。乃
命合山众僧。再三请余入山料理。于万历二十七年
已亥冬。公面力嘱余。明年庚子春正月。复命寺僧。真
权。行裕。净泰。慧珊。愿识等。持书走五羊。促余入山。余
以方在行间。未遑应命。四月。公以入贺北上。余送别
灵洲。辱公再三面叮咛之。余于是岁秋九月。方杖策
入山。至则先选僧若干。为授具戒。同集殿堂二时。转
法华经。次选行童可教者若干名。习读经书。分为三
学。择其众中学行稍优者为教师。次观山门风水大
概。有冲伤刑剋者。去之。破坏者。补之。塞灵源门。培象
鼻以厚 祖庭。辟山门路。移石坊以受元气。不三月
内。翕然改观。而山门内。向为流棍潜住。霸占寺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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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豺虎。习久成风。牢不可破。甚为大蛊。窃为隐忧。余
于是年十二月。复走端州。谒 制台大司马戴公。请
令以驱逐之。寻即令下曲江。勒限三日内。尽逐出境。
不许容留一人一店。于是群凶屏迹。将前所占寺基
街市。尽归常住。余乃因而塞其东西穿心。大路左。立
公馆。以为滃源及诸过客停骖之所。额曰三生来。右
立十方旦过寮。以延四来衲子为挂锡之所。额曰。一
宿觉。将通衢改于溪畔。往来行止。各得其宜。无复混
溷。丛林自此洁清。众僧自此安枕矣。余于明年辛丑
春正月朔之三日。奉 制台檄。以为地方之务走青
鹦。且乞 采监李公作中兴檀越。七月。公入山礼
祖。喜施三百金。为重修山门之资。于是余治寺僧。备
查 六祖供奉香灯庄租。每岁所获。从来未有毫𨤲
入常住者。皆为典守侵渔。沿为故习。乃先料理太平
庄租。业巳将万历二十九年分课银。归入常住。立定
春秋冬三期。以听当年支销外。今将黄巢万善补钵。
及续置本寺诸庄。一并归之。俱系先收。以听下年支
销。除将诸庄二十九年分租课先完外。自三十年起。
以为定规。再查本寺。旧有长生库。今复举设。凡一应
常住租税。及施主钱粮。尽入库内收贮。仍照清规事
例。设定执事。以监寺四人。掌管收支。选众中老成公
廉者。充之。本寺十房。旧有都管一人。都寺九人。原应
差役。迎接官长。供应府县。取办椒茶棕榈果笋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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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晓事僧十名。充之。其一应所须该用之物。俱照人
头派定。每僧量攒少许。预取入库。以待上司不时之
需。庶省烦扰。其各庄收入在库租课。查照田粮差徭
常法。照数支领完纳。不致拖欠冒破。其上司官长。入
山应接所费。设有定规。亦不致偏累执事。其 佛祖
殿堂香灯之用。各有定例。庶不失焚修供奉报本之
意。其执事诸僧。终岁奔走辛苦。亦有酬劳。务使劳逸
均平。不致嗟怨。仍勘收租全缺。量为盈缩。以彰勤惰。
巳上四则。俱在库内支销。独教授行童束修之资。除
儒师乃予自备。其僧师则出于塔下减损 祖师衣
钵。训育沙弥。以增后生惭愧。亦有定则。如此则常住
钱粮。无浪费之条。典守执事。无自盗之罅。众僧无烦
优之科。常住可为长久之计矣。仍将合寺大小僧徒。
尽行受戒。以免玷辱 祖庭之呵。且省酒肉之费。以
为衣食之资。斯则衣食足而礼义兴。即秽邦可转清
净佛土矣。曹溪祖庭中兴。丛林纪纲再振。在此一举。
大关法运。所系非轻。除前坏法弊端。一切置之不论
外。其一切事宜。自今万历三十年更始。永为定式。诸
执事者。宜各勉力。务要奉行。不许日久因循。无赖僧
徒。妄起希图生心坏法。擅改成规。如有此等。则上禀
祖师 灵通 护法伽蓝。神目鉴察。必罪不宥。明
彰报应。即使奸盗坏法之徒。生遭王法。死堕阿鼻。因
果昭然。毫发不爽。今后凡头首司其事者。各宜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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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课。俱系下年徵收致库。而现年预支无出。余先备
银三百二十五两在库抵垫。陆续支销。以为常住张
本。待后租课节年补还。今将应行条例。开列于后。永
为定规。以便遵守。
计开 一设职事
监寺四名。颛掌库司。收支常住钱谷。置办什物。主张
山门大事。以副住持。凡事务同心议处。内以一人颛
管锁钥。经理收贮一应钱粮什物。庶有责成。内以一
人监收租课。举劾弊窦不使滥觞。为众纪纲。
* 设库司书记一名。专管收支登记帐簿。以备稽查。不致疏漏。
* 户长一名。此乃旧规。专管里甲。差徭粮税。仍照常规。此即古副寺。
* 都管一名。此职即古规都知事。乃知事首领。今即以此职。统充庄主。率领都寺。徵收各庄租课。催办合寺粮差。以副户长。亦名直岁。
* 都寺九品。此即古知事。以佐都管徵收粮差。轮流直月。以应接官长。干办山门大小事务。此十执事。今照本寺十房旧规。轮流各房挨当。岁终一换。故前此巳往。皆无赖者。多不能料理大事。今特选择才力出众者。充之。如遇年终更代之期。住持监寺。仍察贤劳出众者。照旧留用。不堪者。或有他缘。不能应者。即选公廉老成者代之。如有不守清规。抗法循私。或与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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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收支 收有五款
* 祖殿每年施利。及银帽器物。
* 常住各庄。每年租课。
* 官长入山。及施主随喜布施。一一募化修造。及斋僧钱粮。
* 罚过犯僧人。入常住钱谷香油。及应入官房产业田地银两等物。并就库中回买物料价值。及亡僧应入常住之物。及常住置买田地房屋什物契书。各有项下。一一条陈。登记簿籍。以备稽查。每款各置收簿二扇。住持与库司。各执一扇。凡有应收者。当 祖殿。对众收之。
* 凡各庄。每岁租课。各有上下限期。预期。都管督率都寺。同催各佃总责田甲。收银完足。亲到 祖殿。当住持监寺交兑。监收执平持衡。勘兑明白。书记登簿。住持佥封。即于库内。取库收印票一张。合住持收簿。将银数上。钤合缝印。仍各佥花押于执事名目之下。方给田甲。以为准的。执事之人。不许私给。若查出租。无印票者。即系通同。侵欺住持。头首定举送官。如律治罪。
* 凡春秋二季。十方施主。至 祖师前进香。供养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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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应用支销银谷物件等项。直月都寺。照式写支票一纸。先到住持处请禀。住持许支。将票抄落支簿。仍将票填次第号数。并所支银数二处。合缝。钤一私记图书。仍于空处写准支二字。直月管事。执票到库支取。司库书记。将票抄落支簿。监寺方敢照数发银。如无图书号票。即系昌支。少则对祖集众量罚。多则送官治罪如律。若不当公用。而住持循私。与执月及典守者。通用妄发一票。支出钱物。不论多寡。查出。即以监收自盗论。
* 设长生库。颛贮储积。监寺掌理钱粮之所。多人不得混入。故又设监寺寮。为会议之所。凡遇直月。管事僧定要专住寮一月。照管常住内外大小事务。支过钱谷物件。月终结算明白。具造月报小册一本。送住持处。对查明白。批不差二字。发送库司。以便年终类结。庶不混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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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开 有十五款
* 办纳粮差。随田照例。每岁大约银一百两有馀若有新增田土。及遇闰月差徭。有增无减。若遇免税。则有少无多。
* 佛殿香灯。每岁设银十两。
* 祖殿供养香灯。每岁设银五十两。
* 护法伽蓝。月月朔望斋供。每岁共银十二两。闰月无。
* 住持接待上司。往来官长。每岁旧例十一两。新增四两。
* 户长接待官长。每岁旧例十两。新增二两。
* 监寺四人。司库书记一人。每人每岁。斋食银三两六钱。共银一十八两。
* 都管都寺十人。每岁斋食银三两六钱。共银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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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主维𨚗六人。逐日领众。各殿念诵。每人给布二疋。折银五钱。共银三两。
* 老郎二人。伴仆一人。看守公馆。打钟鼓报客。以听常住差使供役。每人每岁工食银。一两二钱。共银三两六钱。
* 中兴祖庭。重建无尽庵。每岁设供赡香火银三十两。此乃额外。系 祖师自受施利所置。又非他人布施者比。后之主者。用者。及执掌者。勿得轻视。自取重愆。慎之。慎之。此项银两。自三十四年。修起禅堂。即将此银入堂。作十方常住供众之用。与庵无干。
* 凡遇(抚按)两院入山。除塔主。住持。户长。三处。迎接上司外。其馀府。县。参。游。守府。赏功。中军。把总。卫所。巡捕。等官。及寻常上司。差使人役。仍照旧规。分派十房。公同接待。不许常住支销。
*
滃源县出入往来。专在直月管事。迎接斋食定例。
正堂。每饭一餐。银一钱 佐贰。每饭一餐。银七分。
儒学。每饭一餐。银五分 相公。每饭一餐。银三分。
以上四则。管事迎接过后。即具支票。到住持处。佥印到库支取。若不系本县。仍照旧规。
*
教授行童经书。教师三人。每岁共银十两。各布二疋。每疋折银二钱五分。此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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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师衣钵内取。当年塔主备之。外每人鞋一双。折银
二钱。此在常住库内。支给此项。傥祖殿无出。即在长
生库。照监寺例。节年支给。不必零星。其供应饭食。随
禅堂众数 以上条例。仍照祖师香灯田祖均攃公
用。永为一定规格。后来住持头首执事之人。不许生
心。饕餮常住。循私任情。妄自增减。即每年祖课完足。
除上支销。尚有馀剩者。执事之人。亦不许巧设事端。
别立名色。妄擅支取。除当修补山门。及执事出入盘
费。并系常住公用。必不得巳者。方许动支。伹可省各
人。当以厚实常住为念。切不可起希图小利之心。自
取地狱。古德云。常住之物。住持人。与司其出入者。善
能撙节浮费。则钱谷不可胜用矣。自此岁岁。储积有
馀。经营得法。而日增月盛。丛林未有不兴。法轮未有
不转者。余禀 祖命。整救倾危。扶植颓纲。非为细事。
诸执事者。务必遵之。纤毫毋忽。呜呼。念哉。常住之物。
丝毫为重。盖是施主福田种子。信心膏血。岂可轻心
欺盗。古德云。常住之物。几如鸩毒。才沾一粒。则裂肝
碎首。通身溃烂。故凡司执掌者。能知因果。即此便是
造就天宫净土。不知因果者。便是造就无量地狱。铁
床铜柱。焦热铁丸。万劫苦楚。不止披毛戴角。衔铁负
鞍。酬偿宿债而巳也。况王法森严。 神明司察。可不
畏哉。凡我执事。各宜痛省。思之。念之。
万历三十年岁在壬寅春正月上元日立。
*** 免虚粮以苏赔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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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本寺翁源一庄。乃乡民谢氏所施。
六祖为供赡香灯者。岁入祖课银一百二十两。万历
六年间游学林涣。乃本府王郡丞之亲友。送寓本寺。
意有所欲于寺僧。未遂。因谮于郡丞。谓此庄厚利。皆
归于僧。丞误听。值署府事。遂将本庄祖银。分六十两。
以抵曲江蛋户虚粮。具申两院司道。立为章程。其存
寺六十两。又因佃户奸顽拖欠。累及寺僧无巳。屡告
上司。甚至费千馀金。竟不能免。后遇 军门刘。下议。
本府申详。将浛洸厂税课。乃 军门兵饟内。扣羡馀
抵补。以免僧累。一向无异。至万历庚子搉税使者出。
即以厂税入内监。比告军门戴。蒙准仍照前行。嗣税
监自行差官徵。收则无羡馀可扣。师知之。亲诣 军
门陈白。蒙行本县。查无碍抵补。不得仍累寺僧。本县
再三挨查无出。因议各山通江小河。出谷小艇设税。
计得二十六两。未足。续查濛𣿞对面山乡。旧有蛊毒
田一所。向未起科。遂将此田设租三十四两取足。具
申准议。自此永杜山门之害。皆 制台护法之力也。
既免此累。而本庄佃民奸顽。又以隔县难制。向以此
田。致累僧区内。追田为费。因与众议。将前庄田变卖。
得价收赎寺内近田为便。具告军门。准批本道。行府
县议。以为便。比众佃从祖巳来。世耕即同已业。不舍
别卖。情愿重丈增祖。永守寺业无替。曲江二尹徐公。
署翁源事。拘集众佃丈量。委实田地有馀。遂于正课
之外。量加新增租银。一十四两有零。具申上司。详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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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租课。系师之力。当归中兴常住师。遂并前无尽庵
香灯。一并归于禅堂。以为供赡。永为定规。惟此一事。
实山门无巳之害。前幸 制台刘公。权宜于前。竟蒙
戴公。永绝其累。且为后福。是知佛法。付嘱王臣。非
仗大力外护。何以能保永永哉。此卷案。具在府县。
*** 复祖山以杜侵占
曹溪祖山。宛若象形。前后首尾分明。今山后一带。乃
全体也。其紫笋庄。乃 祖师存日。所游花果园十二
之一。向有僧七主。名小南华。其来久矣。成化元年。韶
州始开阡陌。定井田。本山尽为豪右并吞。时年僧满
沧盛公。具疏赴 阙。奏行抚按。勘定复业。则以占紫
笋庄为首惩也。后因僧多不律。致附近居民。蚕食为
害。竟不能安。各归寺住。遂弃此业。万历二十年间。豪
民江应东。假买僧田。尽占后山一带。图为风水。以至
象脊与祖山中分。且砍伐渐侵内地。师心痛曰。从此
祖山。将尽为民业矣。遂激劝众僧。赴告 军门。蒙准
批 本道。行府亲勘。比蒙署篆肇庆府通判万。 亲
诣山中。踏勘。定立界石。断将前田。令僧收赎。以绝祸
源。师自行募银二百两。将前田赎回。连后山场树木。
一并尽为禅堂永远供赡。不唯保全祖山。且为禅堂
永永之业。然师以此致怨。而不法之僧。交结外侮为
害。然竟以坚固立碑。为金刚幢矣。
*** 开禅堂以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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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一日示众曰。丛林之有禅堂。如 国家之有学校。
乃养育材器之地。自古为国者。以储材为本。而法门
亦然。自达磨西来。衣钵止曹溪。当时 六祖座下。悟
道者。三十馀人。而南岳青原为上首。其宝林禅堂。乃
诸祖出身之地。故天下禅堂传灯所载者。一千七百
馀人。皆出曹溪一脉。如孔门之洙泗。是则本山禅堂。
乃禅宗根本地也。夫何岁月巳久。僧徒失守。而禅堂
几于湮没。其旧基地。杂居僧房有七。而香积厨有二。
则溷厕豕牢。亦各有九。以清净宝地。变为粪壤矣。师
甚哀之。因思丛林百年。须树之以人。今选沙弥。教习
成人。教而不育。则如农知种。而不知耘。终难成实。若
无禅堂。后辈将何赖焉。以此日夜以思。苦心焦虑。遍
察地宜。自以衣钵。减口之资。积金若干两。搜买空地。
各移僧房。贴价另盖。换出禅堂空地。寸寸计之以十
易一。方得均齐方正。竭尽心力。乃起禅堂一区。虽不
全旧制。其规模巳尽此矣。又思若照诸方常套。决不
能久。因立十方堂于山门外。以接待往来。而内堂但
安本寺。作养后学僧徒。专心净业。幸有成规。则在堂
之僧。济济可观。俨然一道场矣。师以禅堂既立。而食
指为难。遂将前本寺供中兴庵租银三十一两。又将
翁源新增租银十四两。告赎紫笋庄田地山场原价。
二百馀两。并买黄山柴山一片。用价若干两。又将自
买旃檀林房一座。换香积厨后僧房二主。一并通归
禅堂。以为中兴常住始终。并修造所费。即此一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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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在堂僧徒。所受用者。皆师当日苦心血汗也。后之
安享者。可不知其本耶。僧徒欲食巳足。又能以法食
充之。则 佛祖慧命。可赖此永固矣。
** 附录未竟因缘
右上胪列。乃遵大师所订坛经通志十品之规。故摭
其事之大纲。亦分十则。以见全体之一毛。其微细行
门。皆出思议之表者。亦未易悉数也。其在八年之内。
拮据之劳。精神疲竭。其巳成者。开辟之功十之七。修
造之功十之三。其大殿一区。未竟之功。乃 六祖未
竟之功也。久欲经营。力所不及。于戊申春三月。岭西
观察文所冯公。入山访师。宿庵中。夜梦 观音大士。
现高大身。相好端严。公见而顶礼。赞叹严好。闻大士
语曰。即非庄严。是名庄严。公有省。及寤。甚喜。诘朝。入
殿礼佛。谒大士。见大殿后柱腐败。其势欲倾。三大士
像。亦甚危矣。公指谓师曰。何不修此。师曰。久抱此心。
力未能耳。公曰。所须几何。师曰。非三千金不敢举。公
曰。请力任之。师曰。檀越果发大心。在謦欬弹指间耳。
公曰。固非一力所能。姑徐图之。公归。见制府大司马
戴公。告之故。公曰。孺子将入井。仁者必匍匐而往救。
况大厦将倾。佛圣之危乎。此仁心者所不忍。遂语冯
公。请师面议之。师闻而喜。乃具图式往谒戴公。按图
私计曰。若公所云。犹未也。师曰。佛事如空中云。第以
此为缘起耳。戴公即愿力为之。师曰。法门之事。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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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须众心合成。但仗法力倡导。足矣。于是议制疏十
通。分通省司道府。各助之。不日。军门二司道府。各施
有千金。师亲往西粤。求大材。事事皆一肩荷担。明年
已酉孟夏。材木尽载运至濛𣿞。师还山。集众议。择日
兴工。以有碍之僧房。须先移空地。以堆拆谢之材料。
时一二不轨僧徒。以为不便。因而倡众鼓噪。如作乱
势。师遂巳如是者三日。师默坐庵中。阅金刚经。乃曰。
此正予著相之过也。仍著金刚决疑解。三日而成。众
乃止。倡者自忧。不获巳。乃妄捏师侵寺若干金。拆毁
殿堂若干座。条牒具讼于道府。师闻之曰。诸辱可安
忍。若言染指常住金钱。此干大法。岂可缄默乎。因具
先设常住清规。出纳支籍号帖。及经手僧名。具白本
道。下府。拘集节年经手者查算。一毫无干。以住持愿
祖侵欺抵罪。僧复讼于按台。准批刑厅。师亲往听理。
于是年五月。飘然出山。从此不复入寺矣。以直指无
代者。师奉法不离船。居者二载。船破。廛居者期年。困
辱病患。无所不至。辛亥秋。直指王公按部司理蒋谬
听。将师一往所修禅堂。及所置供赡山场田地。尽断
归佛殿为名。其实归讼者。仍坐师不法罪。递解出境。
而先事有劳者。皆坐以罪。事上。 直指批曰。愿祖盗
卖寺基。犹然刁逞。此祖师之大罪人也。某大有功于
六祖者。其违法之僧不遣。而反坐有功者。并其无尽
庵而夺之。得无以此为平等法门乎。仍批本道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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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惧自死。以法科抵罪。禅堂香灯。属门人圆修主之。
六祖如线一脉赖以存。而师心迹始大白矣。当道再
四慰留。还山以竟前业。师曰。僧以因缘为进退。今缘
尽矣。力以病谢。竟浩然长往。师乃著中兴曹溪宝林
禅堂香灯记。具述其事。刻之贞石。时万历辛亥秋九
月也。诸弟子恳留。居五羊长春庵。又明年癸丑。师以
病不能安。遂臾杖之南岳。越丙辰夏。东游吴越。吊紫
柏。云栖。二大师。黄梅汪静峰司马。致书浮梁陈大参
赤石公。为檀越。留师休老于匡山。明年丁巳夏。师还
匡山。遂结庐于五乳峰下。自师之去曹溪。其受化诸
弟子辈。如婴儿之失慈母也。日夜以思。求师复归难
得矣。越四年庚申。方伯吴公入山。睹寺之规模。三叹
不巳。众僧因具白师之功德。及山中众等恋慕之心。
吴公大发欢喜。愿与 六祖作护法。遂具书请师还
山。未几。会中兴护法 祝公亦至。一力坚请师转法
轮。由是益知 六祖之灵有感。岭南法化之机有在
也。此师末后一段因缘。因记之以示来者。王安舜曰。
夫建功成事之难也。𡩋独兴朝事业哉。即法门亦然。
曹溪为禅宗洙泗。海内丛林。传灯诸祖。皆出一脉。岂
细事哉。今千年矣。其大坏极弊。一至于此。即 六祖
复出。亦难之也。何幸徼 圣天子之宠灵。师以逆缘至
一力而更新之。不八年而功过半。无论其财法二施。
即坚忍不拔之志。处困苦污辱。而甘心若饴。在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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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世主之忠臣。即为慈父之孝子。每见在行间执
戟。大将军辕门。雁行卒伍。叩首阶下。出入如坐莲花
而礼金仙。未尝一见其惰容。至于地方多故。当道束
手。生民皇皇不安枕。师默运慈力。排难解纷。潜施密
化。斡旋其间。未尝一求人知。或以耿介触时。即诸弟
子人人危之。师恬然略无芥蒂。无论其妙悟玄机。高
才磊落。即随缘应物。一味平怀。咸聚首而语曰。此非
所谓现应化身。随类而说法者耶。不然。何以窃谓岭
南 六祖。为佛法源头。何幸千载之下。而一再见。岂
昔曾授记也耶。若师之心如虚空。固不可涯量。略记
其行事之概如此。师在行间。十有八年。所著述。有曹
溪通志。楞伽笔记。楞严通议。法华击节。品节通议。金
刚决疑。道德经解。观老庄影响论。唯识百法规矩解。
起信肇论。庄子内篇解。大学决疑。其诗有梦游集。自
罹难始。及开示门人法语偈颂。计数百万言。然皆在
奔走间。凡有所求。信意挥洒。未尝一安坐经思也。又
其染翰。人得片纸为世宝。大略观师于可见者。特绪
馀耳。师之不可见者。又可得而思议耶。或曰。讵所谓
和光同尘。微妙玄通。深不可识者耶。余曰。是亦强为
之容耳。欲知吾师。请俟如吾师者。
憨山老人梦游集卷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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