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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四五六 第 x 页
永乐大典卷之七千四百五十六 十八阳
丧〈杂记篇四〉
杂记下第二十一〈卫湜集说严陵方氏曰。此篇固以所记不一为杂。然有生必有死。人道之正也。死于外则变矣。有乐必有忧。人情之常也。重有忧则变矣。变则不一而杂。谓之杂者。又在乎此。故上篇诸侯行而死于馆为首。自未没父丧而母死分为下篇之首。〉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
其除服。卒事反丧服。〈郑玄注没。犹竟也。除服。谓祥祭之服也。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虽
诸父昆弟之丧。如当父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
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郑玄注虽有亲之大丧。犹为轾服者。除骨肉之恩也。唯君之丧不除私服。言当者期大功之丧。或终始皆在三年之中。小功缌麻则不除。殇长中乃除。陆德明音义为。于伪反。下乃为同。期。音基。长。丁丈反。下长子同。〉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同。
〈郑玄注言今之丧既服顈。乃为前三年者。变除而练祥祭也。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然则。言未没丧者。已练祥矣。顈。草名。无葛之乡去麻则用顈。陆德明音义顈。口迥反。徐孔颖反。沈。苦顶反。草也。注同。又丧如字。又息浪反。下又丧同。去。起吕反。〉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附于王父也。〈郑玄注未练祥。嫌未祫祭。序于昭穆尔。王父既附。则孙可祔焉。犹。当为由。由。用也。附皆当作祔。陆德明音义附义作祔出注。祫。音洽。孔顈达疏有父至父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前后两服之中。有变除丧之节。今各随文解之。此一经明先有父丧。而后遭母死。为父变除之节。如未没丧者。谓父丧小祥。后在大祥之前。未竟之时也。于时又遭母丧。故云而母死也。 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者。谓母死既葬后。值父应大祥。除服以行祥事。故云服其除服也。 卒事反丧服者。卒事。谓父祥竟。更还服母服也。故云卒事反丧服。若母丧未葬。而值父二祥。则不得服其祥服也所以尔者二祥之祭为吉。未葬为凶。故未忍凶时行吉礼也。虽诸至丧服。此一经明诸父兄弟之丧。当父母服内变除之节。 如当者。言此诸亲。自始死至除服。皆在父母服内。故云如当也。 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者。亦为服除服而除竟。亦反先服也。此亦谓重丧葬后之时也。何以知然。既始末在重丧中。则其除。自然知在重丧之葬后也。上文为父祥。尚待母葬后乃除。则轻亲可知也。然但举此轾。足明前之重。而在前文。云言母丧得为父变除者。庾氏云。盖以变除事大故也。 注。虽有至乃除。 正义曰。虽有亲之大丧。犹为轾服者除。骨肉之恩也者。郑释所以轻服在大丧之中。得为轾服。除者乃轾服。是骨肉恩亲。故得除之。若君之大丧。不得自除私服。故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是有君服。不得除已私服。其私。谓父母以下及诸父昆弟。皆不得除也。云小功缌麻则不除者。按服问云。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据此言之。是寻常小功缌麻。不得易大功以上之服。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不得为小功缌麻除服也。云殇长中乃除者。以服问云。殇长中变三年之葛。既变三年之葛。明在大功以上服中。为殇长中著服而又为之除也。 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此明前后俱遭三年之丧。后丧既受葛之后。得为前丧。练祥既顈者谓后丧。既虞卒哭。合以变麻为葛。无葛之乡则用顈也。后丧既顈之后。其前丧须练祭。祥祭。皆举行之。 注。言今至用顈。 正义曰。云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者。以前文皆据先有父丧。后有母丧。此又先有父母之丧。后有诸父昆弟死者。皆以重丧在前。轻丧在后。此亦类上文。故云先有父母之服。今又丧长子。云其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其礼亦然者。以绖不云丧子之丧。而云三年之丧既顈。明三年之文。互包父母。故知先有长子之丧既顈也。依礼父在。不。为长子三年。今云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者。庾氏及熊氏。并云有父者。误也。当应云。今又丧母。不得并称父也。庾氏又云。后丧既顈。又前丧练祥皆行。若后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未知然否。且依录之云。未没丧者。已练祥矣者以此。绖云三年之丧既顈。不云未没丧。则知既顈与未没丧者别也。既顈。是既虞受服之时。明未没丧是既练之后。称言未没是将没之文。故知练后也。若先有父丧而后母死。练祥亦然。似前文父死为母三年也。故丧服齐衰三年。章云。父卒则为母是也。若先有母丧而后父卒。母丧虽有期。父丧既顈。母之练祥亦皆行也。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附于王父也犹。为由。由。用也礼。孙死祔祖。今此明若祖丧虽未二祥而孙死。则孙亦得用是祔礼祔于祖也。 注。未练至祔焉。 正义曰礼祔在练前。若祔后未练之前则得祔。直云未练足矣。兼言祥者按文二年榖梁传云。作主坏庙有时。曰于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担可也。改涂可也。注云。亲故高祖则毁其庙。以次而迁。将纳新神。故示有所加。以此言之。则练时坏祖与高祖之庙。改涂易担。示有坏意。其以先祖入于大祖之庙。其祖传入高祖庙。其新死者入祖庙。是练时迁庙也。入三年丧毕。祫于大祖庙。是祥后祫也。故云。未练祥嫌未洽祭。序于昭穆尔。兼言祥者。恐未洽故也。故练祥兼言。但祖祔祭之后。即得祔新死之孙。故云王父既祔。则孙可祔焉。然王父虽祔。未练无庙。孙得祔于祖其孙就王父所祔祖庙之中。而祔祭王父焉。要义虽有亲之大丧。犹为轾服者除。 王父未练无庙。孙得祔于祖。并见前注疏卫湜集说有父之丧至卒事反丧服 横渠张氏曰如有服则服其服。虽缌小功之服。亦服。新而脱旧。以往时暂故也。反则如常。严陵方氏曰。除服谓祥祭之服。服其除服。而后反丧服。以示于前丧有终也。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 庾氏曰。郑注。先有长子之服。今又丧父母。当云又丧母。不得并称父依礼父在。子为长子三年也。后丧既顈。前丧练祥皆行。若后丧既殡。得为前丧虞祔。 山阴陆氏曰。凡丧服皆麻练而葛。盖禫而后顈。顈。吉服也。知然者以被顈黼。衣锦尚絅知之也。三年重服。故虽当既顈其练祥犹行。郑氏谓未没丧者已练祥矣乡当父母之丧未练祥也然则。既顈在禫之后明矣。 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附于王父也 严陵方氏曰。王父虽未练祥。而孙得祔者。以昭穆同故也。 山阴陆氏曰。犹之言嫌不祔也。未练祥嫌未卒哭。据周卒哭而祔。嫌未卒哭。曰未练足矣。今曰未祥。则亦嫌未祥可以祔也。春秋传曰。夏五月乙酉吉。禘于庄公。其言吉。何未可以吉也。其言于庄公。何未可以称宫庙也。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擽详解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至卒事反丧服。此与前一节。必皆葬后方可除。祥祭为吉。未葬为凶。不可凶时行吉礼。欲除俟葬后可也王父死未练祥而孙又死。犹是附于王父也孙死当祔祭于王父庙。然王父未练祥。则王父自未迁庙。未洽祭。无王父庙可祔。其孙就王父所祔祖庙。而祔祭王父。故曰。犹是祔于王父也。练时迁庙。大祥后。袷于太祖庙。馀同前注疏。卫湜集说黄震日抄有父之丧。至卒事反丧服。 服前丧之除服。而反后丧之丧服。不特于父母之重丧。虽当父母丧。而遭诸父昆弟之丧亦然。示于前丧有终后丧。亦不为前丧之除而夺也。 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 三年之丧。既虞卒哭。而变麻以顈矣。则前丧之练祭乃得行。盖后丧未卒哭以前。不可行前丧之练祭。以麻绖纯凶。而练祭从吉也。馀同前注疏。〉有𣩵。闻外丧。哭之他室。〈郑玄注明所哭者异也。哭之为位。〉入奠
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礼。〈郑玄注谓后日之哭。朝入奠于其𣩵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时。孔颖达疏有𣩵至之礼。 正义曰。有𣩵。谓父母丧未葬丧柩在𣩵宫者也。外丧。谓兄弟丧在远者也。他室。别室也。若闻外丧犹哭于𣩵宫。然则嫌是哭𣩵。则于别室哭之。明所哭者。为新丧也。 入奠者。谓明日之朝。著已重丧之服。入奠𣩵宫及下室。 卒奠出者。谓卒终已奠而出。 改服即位者。谓改已重丧服。著新死未成服之服。即位。谓即昨日他室之位。 如始即位之礼者。谓今日即哭位之时。如昨日始闻丧即位之时。大夫士。将与祭于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
与祭也。次于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其
它如奔丧之礼。如未视濯。则使人告。告者反而后
哭。〈郑玄注犹。亦当为由。次于异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使者反而后哭。不敢专已于君命也。陆德明音义与。音预。下同。濯。大角反。官音他。处。昌虑反。下之处同。使。色吏反。〉如诸父昆弟姑姊妹之丧。则既宿则。与
祭。卒事。出公门。释服而后归。其它如奔丧之礼。如
同宫。则次于异宫。〈郑玄注宿则与祭。出门乃解祭服。皆为差缓也。陆德明音义差。初卖反。又。初隹反。孔顈达疏大夫至异宫。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士。与祭于公。而有私丧之礼。则犹是。与祭也者。既与祭于公。祭日前既视濯之后。而遭父母之丧。则犹是吉礼而与于祭也。 次于异宫者。其时止次异宫。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 如未视濯。则使人告者。谓未视濯之前。遭父母之丧。则使人告君。告者反而后哭者。必待告君者反。而后哭父母也。 既宿则与祭者。宿。谓祭前三日。将致齐之时。既受宿戒。虽有期丧。则与公家之𥙊。 如同宫。则次于异宫者若诸父昆弟姑姊妹等。先是同宫而死。则既宿之后。出次异宫。不可以吉凶杂处故也。 注。宿则至缓也。 正义曰。按前遭父母之丧。既视濯而与祭此遭期丧宿则与祭又前遭父母之丧。既祭释祭服乃出公门。此者期丧出门。乃解祭服。以其期丧差缓于父母。故云皆为差缓。要义与祭视濯而父母死。见前注疏卫湜集说大夫士至。则次于异宫。 庐陵胡氏曰。犹是言自若也。 山阴陆氏曰。礼。大夫死。虽当祭犹告。春秋。传曰。大夫国体也。古之人重死。君命无所不通。郑氏谓宿则与祭。出门乃解祭服。皆为差缓也。然则。归而后哭亦以此。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大夫士将与祭于公。既视濯而父母死。视濯。监视器用涤濯也。则犹是。与祭也。犹是。言自若也。告者反而后哭。如诸父昆弟姑姊妹之丧。如助祭于公。而遭此等丧。 馀同前注疏陈浩集说大夫士至反而后哭。 视濯监视器用之涤濯也。犹是与祭者。犹是在吉礼之中。不得不与祭。但居次于异宫耳。以吉凶不可同处也。如未视濯而父母死。则使人告于君。俟告者反而后哭父母也。馀同前注疏黄震日抄大夫士。将与祭于公。至则次于异宫将与祭闻父母丧犹卒祭。谓君命严而祭事重也。然人子之情当何如。虽坚忍其痛而不哭。果能一其将事之诚否耶。汉儒。传闻古说。幸于今无用。缺疑可也。馀同前疏。〉曾子问曰。卿大夫将为尸于公受宿矣。
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宫。以
待事礼也。〈郑玄注尸重受宿。则不得哭。内丧同宫也〉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
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驱。〈郑玄注冕兼言弁者。君之尸或服士大夫之服也。诸臣见尸而下车敬也。尸式以礼。孔颖达疏注。内丧同宫。 正义曰。按上文不为尸之时。未视濯之前。受宿之后。父母丧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今此齐衰内丧。亦谓诸父昆弟姑姊妹也。与前与后祭同。但尸尊故出舍公之宫馆。以待君之祭事。不在已之异宫耳。卫湜集说孔子曰。至必有前驱。严陵方氏曰。此一节已见曾子问解。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孔子曰。尸升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驱。既敬尸而下车。尸必为之式。尸之出。必有为尸前驱者。馀已见曾子问。馀同前注疏。陈浩集说曾子问曰。至必有前驱。 说见曾子问篇。〉父母之
丧。将祭。而昆弟死。既𣩵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
而后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执事者亦散等。虽虞
附亦然。〈郑玄注将祭。谓练祥也。言若同宫。则是昆弟异宫也古者昆弟异居同财。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有父母之丧。当在𣩵宫。而在异宫者。疾病或归者。主人适子散等栗阶。为新丧略威仪。孔颖达疏父母至亦然。 正义曰。将祭。谓将行大小祥祭也。 而昆弟死既𣩵而祭者。若将祭而有兄弟死。则待𣩵后乃祭也。今不待葬后者兄弟轻。故始𣩵后便可行吉事也。 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者。兄弟既𣩵后。而行父母之祭。谓异宫者耳。若同宫。虽臣妾之轻卑死。犹待葬后乃行父母祭也。所以尔者。吉凶不相干。故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于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则得为之矣。若丧柩即去者。则亦祭不待于三月可知矣。 祭主人之升降散等者。祭犹谓二祥祭散。栗也。等。阶也。吉祭则涉级聚足。丧祭则栗阶。故云散等也。如此祥祭。宜涉级于时。为有兄弟丧。故少威仪作散等也。执事者亦散等者。助执祭者。亦栗阶也。 虽虞附亦然者。谓主人至昆弟虞附。而行父母二祥祭。而执事者亦散等。注将祭至威仪 正义曰。知将祭谓练祥也者。以经云。昆弟死既𣩵而祭。故知非吉祭也。前经云。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故知此祭谓练祥也。但前文主论变除故委曲言练祥。以前文既具。故此经略言祭也。云言若同宫。则是昆弟异宫也者。以绖云。如同宫则葬而后祭。明上昆弟既𣩵而祭者。是异宫也。云有父母之丧当在𣩵宫者。既遭父母之丧。兄弟悉应同在𣩵宫。不得有在异宫。而死之所以在异宫死者。以其疾病或有归者。故得异宫而死。云散等栗阶者。谓升一等而后散升不连步也。故燕礼记云。栗阶不过二等。注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越二等左石足各一发而升堂。以此知散等。栗阶是一也。要义居父母丧而昆弟亦有异宫者。见前注疏。刘敞七经小传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𣩵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 按丧不宜有异居。然则昆当作兄。兄弟或不同居矣。丧服曰。小功以下为兄弟。卫湜集说父母之丧。至虞附亦然。 山阴陆氏曰。散等谓不拾级聚足。郑氏谓散等栗阶误矣。栗阶躐等。有栗之道。故曰栗阶。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清江刘氏见前小传陈栎详解祭主人至亦散等吉祭。当涉级聚足。丧祭则栗阶。栗阶谓之散等。左足升一等。右足升第二等。不聚足而后升。二祥祭如此。为有兄弟丧略威仪也。主人既略。与祭者皆略。虽虞附亦然。虞祔同二祥 馀同前注疏。陈浩集说祭主人之升降散等。执事者亦散等。虽虞附亦然 散。栗也。等阶也吉祭则涉级聚足。丧祭则栗阶。二祥之祭。吉礼宜涉级聚足。而栗阶者。以有兄弟之丧。故略威仪也。馀同前注疏。黄震日抄父母之丧。至虽虞附亦然。 父母之丧将祭。谓练祥也散等谓不涉级聚足。新丧略威仪也。 兄弟死。必𣩵而后方行父母练祭。若同宫虽臣妾死。亦葬后方行父母练祭。以练祭从告。不可以凶事杂之也。丧祭散等。盖不暇为威仪彭氏纂图注义此一节论居父母丧将祭。而昆弟臣妾死不可遽祭。馀同前注疏。〉自诸侯达诸士。小祥
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众宾兄弟则皆啐之。大祥
主人啐之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郑玄注哜。啐。皆𠹉也。哜至齿。啐入口。陆德明音义酢。音昨。哜。才细及。啐。七内反。徐苍快反。孔颖达疏自诸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丧祭饮酒之仪。主人之酢也。哜之者。谓正祭之后。主人献宾长。宾长酢主人。主人受宾长酢。则哜之也。 众宾兄弟则皆啐之者。亦谓众宾及兄弟祭。末受献之时啐之也。以其差轾故也。 大祥主人啐之者。谓主人受宾酢之时。主人啐之。 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者。必知此主人之酢。非受尸酢者。以士虞礼。主人主妇献尸受酢之时。皆卒爵虞祭比小祥为重。尚卒爵。今大祥祭。主人受尸之酢。何得唯哜之而已。故知受宾酢也。受尸酢。神惠为重。虽在丧亦卒爵。宾礼为轾。受宾之酢但哜之。知丧祭有受宾酢者。郑注曾子问云。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无算爵。故知小祥之祭。祥酬之前。皆为之也。皇氏云。主人之酢。谓受尸之酢。与士虞礼文违。其义非也。卫湜集说严陵方氏曰。盖饮酒之礼。以少为敬啐为少于饮。哜为少于啐。下言众宾。则知主人之酢。为受长宾矣。于长宾哜之。则于众宾啐之。于长宾啐之。则于众宾哜之。此重轾之别也。而大祥又。杀于小祥者。以哀少忘而敬少略故也。山阴陆氏曰。自诸侯达诸士。此盖蒙上言练祥虞袝之祭。升降皆散等。升降如此。则小祥之酢。哜之啐之。大祥啐之饮之。皆达。亦可知。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自诸侯达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哜。𠹉酒至齿也。众宾兄弟则皆啐之。啐。酒至口也。受众宾兄弟之酢则啐之。啐多于哜少于饮。 馀同前疏。〉
凡侍祭丧者。告宾祭荐而不食。〈郑玄注荐脯醢也。吉祭。告宾祭荐。宾既祭而食之。丧祭。宾不食。孔颖达疏凡祭至不食。 正义曰。侍祭丧。谓。相于丧祭礼者。荐谓脯醢也。吉时祭。相者则告宾祭荐。宾祭竟而食之。丧礼既不主饮食。故相者告宾。但祭其荐而已。遂不食之也。此亦谓丧之正祭之后。主人献宾之时。宾受献。主人设荐。宾祭而不食。谓练祥祭也。其虞祔不献宾也。要义吉祭。宾食。丧祭。宾不食。见前注。卫湜集说严陵方氏曰。祭之而不食者。哀而不忍故也。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浩集说侍祭丧。谓。相丧祭礼之人也。荐。谓脯醢也。相礼者。但告宾祭此脯醢而已。宾不食之也。若吉祭宾祭毕则食之。此亦谓练祥之祭。主人献宾。宾受献。主人设荐时也。虞祔。无献宾之礼。黄震日抄侍祭丧。谓相礼者。荐谓脯醢。祭荐。谓祭以脯醢也。凡吉祭。则告宾祭荐。既祭而食之。丧祭不王饮食。故相者告宾。但祭其荐而不食。此天台贾蒙集古说也。然恐荐非指脯醢之物。谓荐用脯醢则可。谓荐为脯醢则不可。盖此章合以告宾祭为句。荐而不食为句。荐于神人而已。不食之也。与上文哜之啐之意相续。〉子贡问丧。子曰。敬为上。哀次之。瘠
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郑玄注问丧问居父母之丧也。丧尚哀言敬为上者。疾时尚不能敬也。客。戚仪也。孝经曰。容止可观。陆德明音义瘠。徐在益反。称。尺證反。下同。〉请问兄弟之丧。子曰。兄
弟之丧。则存乎书策矣。〈郑玄注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齐斩之丧。哀容之体。经不能载矣〉
君子不夺人之丧。〈郑玄注重丧礼也。〉亦不可夺丧也。〈郑玄注不可以轾之于已也。孔颖达疏子贡至丧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居父母兄弟丧礼。君子不夺人之丧者。谓不夺他人居丧之礼。谓他人居丧。任其行礼。不可抑夺。亦不可夺丧也者。不可自夺已丧。谓已之居丧。当须依礼。不可自夺其丧。使不如法。不夺人丧恕也。不夺已丧孝也。 注言疏至载矣。 正义曰。言疏者如礼行之未有加也者。以疏者礼文具载。故云存其书策。其齐斩之丧。谓父母丧也。父母至亲。哀容体状不可名言。故经不能载。上文云。颜色。称其情。当须毁瘠也。戚容称其服。当须憔悴也。卫湜集说子贡问丧。至亦不可夺丧也。 横渠张氏曰。持丧敬则必哀。衰则必瘠。恣适非所以居丧。稍不敬。则哀忘之矣。或谓三年致哀于君子。所养得无损乎。是君子之所养也。居丧以敬为上。敬则一于礼也。 严陵方氏曰。敬足以尽礼故为上。哀足以尽情故次之瘠足以尽容故为下。颜色在乎面目。而面目者。情之所见也。故颜色。称其情。戚客兼乎四体者服之所被也。故戚容称其服。颜色称其情者。以外称内也。戚容。称其服者。以本。称末也。情有悲哀隆。杀之别。服有齐斩重轾之殊。外不称内之隆。杀则为伪矣。本不称末之轾重。则为野矣夺丧见曾子问解。 山阴陆氏曰凡居亲之丧。哀瘠常浮于敬。故哭泣之哀。颜色之戚。有图不能画。书不能载者矣。故孔子言之如此。兄弟之丧存乎书策。若亲之丧求情于言意之表可也。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请问兄弟之丧。居兄弟丧之道。子曰。兄弟之丧。则存乎书策矣。居兄弟丧。古礼制已定。存乎书策所载。但遵而行之足矣。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此二句。又见服问篇又曾子问云。君子不夺人之亲。亦不可专亲也。 馀同前注疏。卫湜集说。陈浩集说子贡问丧。至戚容称其服。 问丧。问居父母之丧也。附于身附于棺者。皆欲其必诚必信。故曰敬为上。子游言丧致乎哀而止。先儒谓而止二字。微有过于高远。而简略细微之弊。此言哀次之可见矣毁瘠不形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故曰瘠为下也。齐斩之服固有重轾。称其情。称其服则中于礼矣。请问兄弟。至则存乎书策矣。 存乎书策者。言依礼经所载而行之。非若父母之丧。哀容体状之不可名言。而经不能备言也。 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 君子不夺废他人居丧之情。而君子居丧之情。亦不可为他事所夺废。要使各得尽其礼耳。疏曰。见前疏。黄震日抄子贡问丧。至亦。不可夺丧也 丧尚哀。至祭则尚敬耳。此章疑有为之言。又亲丧亦未𠹉不存于书策〉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
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郑玄注言其生于夷狄而知礼也。怠。惰也。解倦也。陆德明音义少诗召反。解。佳买反。注同。期音基。惰。徒卧反。倦。其眷及。孔颖达疏孔子至子也。 正义曰。此明居丧得礼之事。 三日不怠者。亲之初丧。三日之内礼不怠谓水浆不入口之属。 三月不。解者。以其未葬之前。朝奠夕奠及哀至则哭之属。期悲哀者。谓练以来常悲哀。朝哭夕哭之属。 三年忧者。以服未除。憔悴忧戚。卫湜集说马氏曰。圣人之作春秋于中国。则尊之。于蛮夷则𢷤之者。以明中国者。礼义之所在。而蛮夷者不可以礼义贵也。然而少连大连之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则虽孔子之高弟曾闵之至孝。亦不过如是。此孔子称之曰。东夷之子也。盖非特美其能行是礼。又美其能变是俗也。虽然孟子之言。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文王至于岐周。卒于毕郢。西夷之人也。彼舜文王为东西夷之人。则二连以东夷之子而合于礼。岂足怪哉。论语谓柳下惠少连。降志辱身矣。言中伦。行中虑。少连之行。可与下惠为徒。则岂特如孟献子之流。加于人一等而已哉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少连见论语。二人。意兄弟。东夷之子也。其居丧能行礼如此。本东方夷之子也美其生夷地而知礼。且能变其俗而不变于其俗也。东夷之子如舜东夷之人。馀同前注疏。陈浩集说孔子曰。至东夷之子也。少连见论语。三日。亲始死时也。不怠。谓哀痛之切。虽不食而能自力以致其礼也三月。亲丧在𣩵时也。馀同前注。〉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庐垩室之中。不与
人坐焉。在垩室之中。非时。见乎母也。不入门。〈郑玄注言言已事也。为人说为语。在垩室之中。以时事。见乎母。乃后入门则居庐时不入门。陆德明音义垩乌各反。字亦作恶同见。贤遍及。注同。〉疏衰皆
居垩室不庐。庐严者也。〈郑玄注言庐哀敬之处。非有其实则不居。孔颖达疏三年至入门。 正义曰。皇氏云。上云。少连大连。及此经三年之丧。并下疏衰之等。皆是总结上文。敬为上。哀次之。及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今按别。称孔子是时之语不连。子贡之问。此三年之丧以下。自是记者之言。非孔子之语。前文颜色称其情。谓据父母之丧。此下文疏衰。谓期亲以下。何得将此结上颜色称其情。皇说非也。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者。谓大夫士言而后事行者。故得言己事。不得为人语说也。 对而不问者谓有问者得对。而不得自问于人。此谓与有服之亲者。行事之时。若与宾客疏远者言则。闻传云。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是也。 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者。按丧大记云。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居。即坐也。与此同。要义丧不语。不问。不入门。见前注。卫湜集说三年之丧。至庐严者也。 严陵方氏曰。言略而语详。对应而问倡。言而不语。对而不问。以居忧有所不暇故也。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示忧之所独也。在垩室非时。见乎母。不入门。则在庐之中。非时亦有所不见矣。问。传曰。齐。衰。之丧居垩室。齐衰即此所谓疏衰也。以庐为严。故父母之丧乃居之。所谓严者。以居丧之重。人不可犯也。郑氏曰。见前并。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三年之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凡此以心一于忧思。不暇语问也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焉。垩室。累堑为之。不涂塈。为庐于其中以革盖之庐居垩室中。不与他人同坐。示忧独专在于己也。在垩室之中。非时。见乎母也。不入门。居垩室时。惟以时事。见母。乃入中门。自非。见母。不得入门。疏衰皆居垩室不庐。粗衰之服皆居垩室。不为𠋣庐。庐严者也。庐之所最严敬者也。以居重丧。人不可犯。故云严也。 馀同前疏。陈浩集说三年之丧至不入门。 言。自言己事也。语为人论说也。𠋣庐及垩室。说见前篇。时见乎母。谓有事行礼之时。而入见母也。非此则不入中门。疏衰皆居垩室。不庐。庐严者也。 疏衰。齐衰也。齐衰有三年者。有期者。有三月者。凡丧次斩衰居𠋣庐齐衰居垩室。大功有帷帐。小功缌麻。有床第。庐严者。谓𠋣庐乃哀敬严肃之所。服轾者不得居。朱申句解三年之丧。谓斩衰齐衰三年之服。言而不语。以言略而语详故也。对而不问。以对后而问先故也。黄震日抄三年之丧。至庐严者也。 言。自言己事。语为人说也。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居有所不暇也。庐。谓𠋣木居于室外之西北角。垩室。于室中涂之使白也。以时事见乎母乃入门。则居庐时无为皆不入门也。以庐为严者。以父母丧乃居之。非亵。易之地比也。馀同前疏。彭氏纂图注义此一节。论居父丧之礼。 礼。父母之丧。居𠋣庐。不涂。既葬涂庐既练居垩室。既祥黝垩。是丧大记间。传所言。齐。衰之丧居垩室。或指齐衰而期者也。馀同前卫湜集说。〉妻视叔父母。姑姊妹视兄弟。长中下殇视成人。
〈郑玄注视。犹比也。所比者。哀容居处也。陆德明音义长丁文反。孔颖达疏妻视至成人。 正义曰。此一经。明此等之亲服虽有异。其衰戚轾重。各视所正之亲。妻居庐而杖。抑之视叔父母。姑姊妹出适服轾。进之视兄弟。长中下殇服轻。上从木亲。视其成人也。卫湜集说严陵方氏曰。此言轻重虽稍异。而哀戚略同也。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妻视叔父母。妻恩情。易亲眤。抑之视叔父母。 馀同前注疏。卫湜集说。陈浩集说妻视叔父母至视成人。 哀戚轾重之等。各有所比。殇服皆降而哀之如成人。以本亲重故也。朱申句解妻视叔父母。谓哀戚略同也。妻之丧比于叔父母。姑姊妹视兄弟。姑姊妹之丧。比于兄弟。长中下殇视成人。长中下殇见檀弓。注。其丧比于成人〉亲丧外除。〈郑玄注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郑玄注日月未竟而哀已杀。陆德明音义已。杀已或作以。杀。色界反。徐。所例反孔颖达疏亲丧至内除。 正义曰。亲丧外除者。谓父母之丧。外。谓服也。服犹外随日月渐除。而深心哀未忘。 兄弟之丧内除者。兄弟谓期。服以下。及小功缌也。内。心也。服制未释。而心哀先杀。由轾故也。要义外除内除。见前注。卫湜集说亲丧外除。 兄弟之丧内除。长乐黄氏曰。注说内除谓日月未竟而哀已杀。若日月未竟而哀先。杀。则是不能终其丧也。内除外除。皆言日月已竟。服重者。则外虽除而内未除。服轾者。则不唯外除而内亦除也。注说失之。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朱申句解亲丧外除。言服已除而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言服未除而哀亦。杀。黄震日抄亲丧外除。兄弟之丧内除。 外除者。服已除而内之哀未忘。内除者。服未除而内之哀已杀。然愚按服之隆。杀。已各称其情。于服之杀者。亦非情不至。而姑外为之服也。合详之。彭氏纂图注义此一节及下明丧有重轾。其除之也亦有外内之异。馀同前注疏。〉视君之母与妻。比之
兄弟。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郑玄注言小君服轾。亦内除也。发于颜色。谓醲美酒食。使人醉饱。陆德明音义醲。女龙反孔颖达疏视君至食也。 正义曰。视君之母与妻者。视。比也。谓比视君之母。与君之妻。轾重之宜。比于己之兄弟。 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者。若其酒食不发。见于颜色者则得饮食之。若发。见于颜色者。亦不得饮食也。卫湜集说严陵方氏曰。服君之母妻。比己之兄弟。则服君之服。比己之亲可知。此亦所以明外除内除之异也发诸颜色。若酒醴之类。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视君之母与妻。比之兄弟。服君之母。与君之妻。其哀情比之服己之兄弟。发诸颜色者。亦不饮食也。其于醲酒美食。可以使人醉饱。而发。见于颜色者。亦不饮食之可也。必不发于颜色者。则饮食之。陈浩集说视君之母至亦不饮食也。 君母。君妻小君也。服轾。哀之比兄弟之丧。然于酒殽之珍醇。可以发见颜色者。亦不饮之食之也。朱申句解视君之母与妻。臣为君之母与妻服比之兄弟。言亦内除也发诸颜色者。谓酒礼之类亦不饮食也。不使至醉饱也。〉免丧之外。行于道路见似目瞿。闻名心瞿。吊
死而问疾颜色戚容。必有以异于人也。如此而后可
以服三年之丧。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郑玄注恻隐之心。能如是则其馀齐衰以下。直道而行。尽自得也。似。谓容貌似其父母也。名与亲同陆德明音义瞿。九遇反。下同。孔颖达疏免丧至是也 正义曰。见似目瞿者。谓既除丧之后。若见他人形状。似于其亲。则目瞿然。 闻名心瞿者。闻他人所称名与父名同。则心中瞿瞿然。 上云目瞿。此应云耳瞿。而云心瞿者。但耳状难明因心至重恻隐之惨。本瞿于心。故直云心瞿。 必有以异于人也者谓免丧之后。吊死问疾其颜色戚容。必有殊异于无丧人。馀行皆应如此。独闻吊死问疾者。以吊死问疾是哀痛之处。身又除丧。戚容应甚。故举吊死问疾言也。 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者。其馀。谓期亲以下也。则宜依丧之道理而行之。于义是也。父在。为母虽阙年。亦从上三年之内也。卫湜集说山阴陆氏曰。馀则直道而行之言。所谓百。行。推此而直前则是矣。故曰。执一术而百善至者。孝之谓也。 庐陵胡氏曰。路隋父死。母告以貌类父。终身不引镜近于目瞿。刘温叟父名岳。终身不听丝竹近于心瞿。吊问哀痛之处。戚容应甚。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擽详解免丧之外。行于道路。见似目。瞿瞿。惊动貌。见道路中。有容貌似其亲者。则为之目动。闻名心瞿。闻名与亲同者。则为之心动。吊死而问疾。虽吊人之丧。问人之疾。颜色戚容。必有以异于人也。必异于无丧之人。皆是馀衰未忘。恻怛之心所形也。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丧。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其于三年之丧。服之有忠厚拳拳之馀意。如此则其馀齐。衰。以下之服。直道而行。必皆得其宜矣。陈浩集说免丧之外。至而行之是也。 见人貌有类其亲者。则目为之瞿然惊变闻人所称名与吾亲同。则心为之瞿然惊变。丧服虽除而馀哀未忘。故于吊死问疾之时。戚容有加异于无忧之人也。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丧。言其哀心诚实无伪也。其馀服轾者直道而行。则不过循丧礼而已。朱申句解免丧之外。免丧。谓除服。行于道路。免丧而出。见似目瞿。似。谓貌似父母者。见而目疑之也。闻名心瞿。名。谓名同父母者闻而心疑之也。吊死而问疾。二者人之所哀戚也。颜色戚容。必有以异于人也。以吾心哀戚。故见人之哀戚愈甚也。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丧。三年之丧。其哀痛未忘。当如此也。其馀则直道而行之是也。其馀谓齐衰以下。直道而行。谓免丧则哀亦。杀矣黄震日抄免丧之外。至而行之是也。 似。谓貌似父母。名。谓名同父母。瞿。恻隐貌。吊问而哀戚。故必有异于人。发于中心者如此然后服三年之丧。能情文相称。其馀直道而行谓丧之轾者。不必若是其委折也然三年之丧。发于中心之实。然亦直道也。虽丧之轾者其文亦未𠹉无委折于其间。彭氏纂图注义此一节。论既免丧之礼。馀同前注疏。卫湜集说。〉祥主人之除也。于夕为期。朝服祥。因
其故服。〈郑玄注为期。为祭期也。朝服以期至明日而祥祭。亦朝服。始即吉正祭服也。丧服小记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是也。祭犹缟冠未纯吉也。既祭乃服大祥。素缟麻衣释禫之礼。云玄衣黄裳。则是禫祭玄冠矣。黄裳者。未大吉也。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踰月吉祭。乃玄冠朝服。既祭玄端而居复平常也。陆德明音义朝。直遥反。及下武叔朝皆同。禫。大感反。綅。息廉反。黑经白纬曰綅。孔颖达疏祥主至故服。 正义曰。祥主人之除也者。言祥。谓祥祭之时。主人除服之节。 于夕为期者。谓于祥祭前夕。豫告明日祥祭之期。 朝服者。于此为期之时。主人着朝服。谓缁衣素裳。其冠则缟冠也。 祥因其故服者。谓明旦祥之时。主人因著其前夕。故朝服也。 注为期至常也。 正义曰。始即吉正祭服也者。以其往前居丧。今将除服。故云始即吉。于练祭之时。不著祭服。于此祥时。正著祭服。故云正祭服。此朝服谓之正祭服者。以诸侯卿大夫朝服而祭。故少牢礼云。主人朝服是也。按上杂记。端衰丧车。皆无等则。祥后并礼服。尊卑上下无别。皆服此缁衣素裳也。此据诸侯卿大夫言之。故云正祭服。引丧服小记者。證此经中朝服。是除成丧之服。云祭犹缟冠未纯吉也者。以纯吉朝服玄冠今著缟冠。故云未纯吉。云既祭。乃服大祥素缟麻衣者。闻传文。以祥祭夺情。故朝服缟冠。祥祭虽讫。哀情未忘其服稍重。加著缟冠。素纰麻衣。引释禫之礼者。是变除礼也。其礼云玄衣黄裳。既著玄衣。应著玄冠。故云则是禫祭玄冠矣。云黄裳者。未大吉也者。以大吉当玄衣素裳。今用黄裳。故云未大吉。云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者。亦变除礼。文以祥祭之后。乃著大祥素缟麻衣。故知禫祭之后。亦著禫服朝服綅冠也。云踰月吉祭乃玄冠朝服者。以少牢吉祭朝服故也。若天子诸侯以下。各依本官吉祭之服也。云既祭玄端而居复平常也者。谓既祭之后。同平常无事之时。故也。从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缟冠。一也祥讫素缟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黄裳。三也。禫讫朝。服綅冠。四也。踰月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既祭玄端而居。六也。要义祥禫以后变除之节。见前注。卫湜集说山阴陆氏曰。缣于夕为期𠹉朝服矣。诘朝不复反丧服故云尔。然则祥之日。犹服练服。及祭易之。所谓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是也。祭已又易之。所谓大祥素缟麻衣是也。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擽详解祥主人之除也。大祥之祭。主人除丧之节也。朝服是夕已服朝服。 馀同前疏。彭氏纂图注义祥主人之除也。至因其故服。 此一节。论祥祭之时。主人除服之节。详见三年问。馀同前注疏。〉子游曰。既祥。虽
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郑玄注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礼也。其于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是矣。反服。反素缟麻衣也。孔颖达疏子游至反服。 正义曰。既祥。谓大祥之后。有人以丧事来吊者。虽不当缟者。谓来吊者既晚不正。当祥祭缟冠之时。 必缟然后反服者。主人必须反著此祥服缟冠。受来吊者之礼。然后反服大祥素缟麻衣之服。 注谓有至麻衣。 正义曰。知此以丧事赠赗来者。若其由未来。今始吊者。虽禫祭。除丧之后。犹练冠而受吊。则卫将军文子之子是也。练重于此禫祭之前。主人尚吉而受礼。明此来者。是于前先已来今重至。故主人著缟冠。轾于练冠也。云其于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者。郑云此者。證其来虽在后。其实事不同卫将军文子之子。是除丧服之后始来吊。此据于先已来吊之后。始来赠也。云反服反素缟麻衣者。郑恐反服夕吉服之服。此谓禫祭之前。故知反服素缟麻衣也。卫湜集说山阴陆氏曰。此言亲丧虽既祥。犹有他丧未除。今以祥故无所不用缟。缟既祥之服也。然后反服。然后反他丧之服。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子游曰既祥。亲丧既大祥后。虽不当缟者。必缟。虽不当服缟。今以祥。故亦必缟。然后反服。既缟之后。然后反他丧之服。 一说既祥后。有以赠来者。此时虽已不当缟。犹必变祥祭之缟服以受之。重其礼也。缟以受之竟。然后反常服焉。馀同卫湜集说彭氏纂图注义子游曰。至必缟然后反服。 此一节。论既祥受吊之礼。馀同前疏。〉当𥘵大夫
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袭。〈郑玄注尊大夫来至则拜之。不待事已也。更成踊者。新其事也。陆德明音义𥘵。音但。〉于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不
改成踊。〈郑玄注于士。士至也。事谓大小敛之属。孔颖达疏当祖至成踊。正义曰。此一节明士有丧大夫及士来吊之礼。 当𥘵大夫至者。谓士有丧当𥘵之时。而大夫来吊也。崔云谓敛竟时也。 虽当踊者。假令大夫至。当主人踊时也。 绝踊而拜之者。主人则绝止踊而拜此大夫也。 反改成踊者。反还也。改。更。也。拜大夫竟。而反还先位。更为踊。而始成踊尊大夫之来。欲新其事也。故云反改成踊按檀弓云。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是当大夫绝踊。则士大小敛时。主人不出。故辞大夫也。今此云绝踊而拜之。故知是敛已竟。当其𥘵踊时出之也。 乃袭者谓更成踊竟乃袭初𥘵之衣也。此云乃袭。则知乡者止踊拜大夫时未袭也。 于士既事成踊者。既。犹毕也。若当主人有大小敛诸事。而士来吊。则主人毕事竟而成踊。不即出拜也。然士言既事。则大夫亦然。大夫言绝踊。则士固不绝踊也。 袭而后拜之者。成踊毕而袭袭毕乃拜之也。 不改成踊者。拜之而止。不更为成踊也。卫湜集说当𥘵大夫至不改成踊。 山阴陆氏曰。已𠹉𥘵矣。大夫至而袭。故今改袭而𥘵。于士袭而后拜之。故不复改𥘵。然则又成踊何也。盖居丧凡宾客吊。客去而归必踊。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当𥘵大夫至。士有丧敛已竟。当其𥘵踊。大夫或来吊。虽当踊绝踊而拜之。虽正当踊。亦止踊而袭以拜大夫。不待事已。尊之也。于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于士来吊。则主人既竟大小敛等事。成踊毕而袭。袭毕乃出拜之。不即出拜。不改成踊。与大夫至异。士卑故也。 馀同前疏。黄震日抄当𥘵大夫至。至不改成踊。 此谓士有丧。当𥘵踊而大夫来吊。则绝踊而拜之。士来吊则成踊而后拜。〉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
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
〈郑玄注卒哭成事附。言皆则卒哭成事附。与虞毕矣。下大夫虞以犆牲。与士虞礼同与陆德明音义犆。音特同。与。音馀。孔颖达疏上大至少牢。 正义曰。上大夫平常吉祭。其礼少牢。虞依平常礼。故用少牢也。 卒哭成事附皆大牢者。卒哭谓之成事。成事。成吉事也。故云卒哭成事附。附。庙也。此二祭皆大。并加一等。故皆大牢也。 下大夫之虞也。犆牲者。下大夫吉祭用少牢。今虞祭降一等用犆牲。 卒哭成事附皆少牢者。依平常吉祭礼也。不云遣奠加者。略可知也。 注。卒哭至异矣。 正义曰。郑以士虞礼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先儒以此三虞卒哭同是一事。郑因此绖云。上大夫虞用少牢卒哭用大牢。其牢既别。明卒哭与虞不同。郑引此文。破先儒之义。故云卒哭成事与虞异矣。要义卒哭成事附与虞异。见前注疏。卫湜集说严陵方氏曰。犆。即特也。与特牲三俎之特同。而与郊特牲之特异。盖位有上下。故礼有隆。杀也。 山阴陆氏曰。礼。士虞用特豕。今下大夫之虞。亦云特牲。则容父为士。子为下大夫。其祭如此。于上大夫言父为大夫。于下大夫言父为士相备也。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黄震日抄礼皆重于虞祭。馀同前注疏彭氏纂图注义此一节。论上大夫下大夫。虞卒哭成事附。用牲牢之礼。馀同前注疏。卫湜集说。〉祝称卜
葬虞。子孙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
曰伯子某。〈郑玄注祝称卜葬虞者。卜葬卜虞。祝称主人之辞也。孙谓为祖后者。称曰哀孙某。卜葬其祖某甫。夫曰乃某卜葬其妻某氏。兄弟相为卜称名而已。陆德明音义祝。之六反。徐。之又反。称。昌升反。徐。尺證反。孔颖达疏祝称至子某。 正义曰。谓卜葬择日。而卜人祝龟。所称主人之辞也。而云葬虞者。虞用葬日。故并言葬虞也。 子孙曰哀者。若子卜葬父。则祝辞称云哀子某。卜葬其父某甫。若孙卜葬祖。则祝辞称云哀孙某卜葬其祖某甫。 夫曰乃者。若夫卜葬其妻则祝辞云乃某。卜葬其妻某氏。乃者。言之助也。妻卑故假助句。以明夫之尊也。 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者。若兄弟相为其弟。为兄。则祝辞云。某卜葬兄伯子某。若兄。为弟。则云某卜葬其弟某。兄弟称名。则子孙与夫皆称名。故郑注于子孙通称可知也。陈栎详解祝称卜葬虞卜葬卜虞之时。祝称呼主人之辞。如下文所云。 馀同前注疏。陈浩集说祝称卜葬虞至伯子某。初虞即葬之日。故并言葬虞。馀同前注疏。黄震日抄子孙于父祖称哀子哀孙。夫于妻称乃夫。馀同前注。彭氏纂图注义此一节记卜葬虞祝称谓之礼。馀同前注疏。〉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
杖关毂而輠轮者。于是有爵而后杖也〈郑玄注记庶人失礼所由始也。叔孙武叔。鲁大夫叔孙州仇也。轮人。作车轮之官陆德明音义关毂工木反。輠胡罪反。又胡瓦反。又胡管反。回也。仇。音求。孔颖达疏古者至杖也。 正义曰。此一节记庶人失礼所由。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关。穿也。輠回也。谓作轮之人。以扶病之杖。关穿车毂中。而回转其轮。 于是有爵而后杖也者。以其爵位既尊。其杖不鄙亵而许用也。陈栎详解于是有爵而后杖也。于是始改礼制有爵者。始得丧用杖。以爵既尊。杖必不鄙衰用之。故许用杖也。 馀同前注疏。陈浩集说古者贵贱皆杖。至而后杖也 谓以其衰服之杖穿于车毂中。而回转其轮。鄙亵甚矣。自后无爵者不得杖。此记庶人废礼之由也。馀同注疏〉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郑玄注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陆德明音义凿。在各反。饭扶晚反。注同。孔颖达疏凿巾。至之也。 正义曰。亦记士失礼所由也。饭。含也。大夫以上贵。故使宾为其亲含恐尸为宾所憎穖。故设巾覆尸面。而当口凿穿之。令含得入口也。而士贱不得使宾。则于自含其亲不得憎秽之。故不得凿巾。但露面而含耳。于时公羊贾是士。自含其亲而用凿巾。则是自憎秽其亲故为失礼也。卫湜集说山阴陆氏曰。礼因时损益。故有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者。若有爵而后杖。凿巾以饭是也。礼士含中不凿至公羊贾始凿之以含君子有取焉。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浩集说公羊贾。士也。而凿以饭。是憎穖其亲矣。此记士失礼之所由也。馀同前注疏。〉冒者何也。所以掩形也。
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是以袭而后设冒也。
〈郑玄注言设冒者。为其形人将恶之也。袭而设冒。言后衍字耳。陆德明音义冒莫报反。下及注同。掩。于捡反。恶。为路反。孔颖达躁冒者至冒也。 正义曰。此一绖论设冒之事。冒者。何也者记人自问何以须冒。 所以掩形也者。记者自答。言冒所以掩盖尸形。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者。若未袭之前始死事须沐浴。自既袭以后。以至小敛之前。虽已著衣。若不设冒。则尸象形见为人所惑。 是以袭而后设冒也。言后者。衍字也。袭则设冒。至小敛之前。则以衣总覆于冒上。皇氏云。大敛脱冒。未之闻也。卫湜集说山阴陆氏曰记冒于此。亦以著凿巾为善。后非衍字。言孝子于此设冒。不得已也。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擽详解冒者。何也。所以掩形也。记者自设为问答。尸之设冒何也。为其形人将恶惠之。而遮掩其形也。是以袭而后设冒也。是以袭而复。必须设冒也。 馀同前疏。陈浩集说冒者。何也。至袭而后设冒也。 冒说见王制。袭。沐浴后以水衣尸也。是以袭而设冒也。后字衍。馀同前疏。黄震日抄恐死者为人所慈。故自袭至敛皆冒之。彭氏纂图注义冒制及图。具丧大记。馀同前注疏。〉或问
于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馀。犹既食而裹其馀与。
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郑玄注言遣既奠而又包之。是与食于人已。而裹其馀将去何异与君子宁为是乎。言伤廉也。陆德明音义遣。弃战反。注同。裹音来与音馀。何异与同。〉曾子曰。吾子不见大
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
宾客之所以为哀也。子不见大飨乎。〈郑玄注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陆德明音义见如字夫。音扶。卷。纪转反。又厥挽反。归如字。徐音匮。注同。孔颖达疏或问至飨乎。 王义曰。此一节。明或人问曾子丧之遣奠之事。 夫既遣而包其馀。犹既食而裹其馀与者。或人问曾。子云。丧礼既设。遣奠事毕。而包裹遣奠之馀。载之而去。犹如主人于他家既食讫。而裹其馀相似乎。故云与。 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者。或人云君子于他家既食之后则更裹其馀食去乎。宁有是也。不应如此。既设遣奠。亦不应包馀而去。曾子曰。吾子不见大飨乎者。曾子答或人之问。吾。我也。于。男子美称仪礼注云。言我子。相亲之辞也。谓或人为吾子。岂不见大飨宾客之礼乎。 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者。谓大飨宾客既毕。主人卷敛三牲俎上之肉。归于宾馆。 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者。已家父母今日既去。遂同宾客之疏。是孝子所以悲哀也。为此之故包遣奠而去。 子不见大飨乎者。重结前文以语或人也。陈栎详解或问于曾子曰。至则裹其馀乎。遣而包馀可也。食而裹馀。疑伤廉。曾子曰。至归于宾馆。大飨之礼。飨毕主人敛三牲俎上之内。归之于宾馆。所以厚之也。子不见大飨乎。重言之。 馀同前疏。陈浩集说或问于曾子。至子不见大飨乎。 设遣奠讫。即以牲体之馀。包裹而置之遣车。以纳于圹中。或人疑此礼。谓如君子食于他人家。食毕而又包其馀以归。岂不伤廉乎。曾子告以大飨之礼毕。卷俎内三牲之肉。送归宾之馆中。犹此意耳。父母家之主。今死将葬。而孝子以宾客之礼待之。此所以悲哀之至也。重言以喻之。黄震日抄父母永别。遂同宾客之疏。孝子所以悲哀而包奠送之也。曾子以解或人包奠之疑。〉非。为人丧问与。赐与。〈郑玄注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是言非。为人丧而问之与。人丧而赐之与问。遗也。久无事曰问。陆德明音义为。于伪反。注及下注。为母为姑姊妹皆同。问与赐与并音馀。注皆同。脱音夺。下同。遗于季反。下文皆同。孔颖达疏非为至赐与。正义曰郑云此上灭脱。未间其首云何。此语接上之辞与。语助也。岂非。为人有丧而问遗之与。人之有丧而赐与之与乎。敌则问。卑下则赐。故云问与。赐与。卫湜集说山阴陆氏曰。宜承既卒哭遗人可也。之下脱烂。在是著非。为人丧从父昆弟以下。虽卒哭犹无所问遗。 金华应氏曰。非为丧而问也。又非为丧加赐也。乃为已之亲耳。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浩集说此上有阙文。问敌者之礼。赐尊上之命。馀同前注疏。〉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
吉拜。〈郑玄注谓受问受赐者也。稽颡而后拜曰丧拜。拜而后稽颡曰吉拜。孔颖达疏三年至吉拜。正义曰。从上问与赐与。以下至遗人可也皆明在丧受问遗之事。此一经论身有丧拜谢之礼。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者。谓父母长子也。其实杖期以上。皆为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者。谓不杖期以下。此义已备在檀弓疏。陈浩集说拜问。拜赐拜宾。皆拜也。丧拜。稽颡而后拜也。吉拜。拜而后稽颡也。今按檀弓。郑注。以拜而后稽颡为殷之丧拜。稽颡而后拜。为周之丧拜。疏云郑知此者。以孔子所论。每以二代对言。故云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但殷之丧拜。自斩衰至缌麻皆拜而后稽颡。以其质故也。周则杖期以上。皆先稽颡而后拜。不杖期以下。乃作殷之丧拜。此章疏义。与檀弓疏互看。乃得其详。〉三年之
丧。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主人衰绖而
受之。〈郑玄注受之必正服。明不苟于滋味。陆德明音义必三如字。又息暂反。孔颖达疏三年至受之。 正义曰。如或遗之酒肉。至主人衰绖而受之者。虽受之而不得食也。尊者食之。乃得食肉。犹不得饮酒。故丧大记云。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梁肉。若有酒醴则辞是也。要义居丧受酒肉之遗。见前注疏。陈栎详解三年之丧至必三辞。必三辞。不可而后受之。 馀同前注疏。〉如君命
则不敢辞。受而荐之。〈郑玄注荐于庙贵君之礼〉丧者不遗人。人遗
之。虽酒肉受也。从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遗人可也。
〈郑玄注言齐斩之丧重。志不在。施惠于人。陆德明音义施始豉反。〉县子曰。三年之丧如斩。期
之丧如剡。〈郑玄注言其痛之恻怛有浅深也。陆德明音义县。音玄。期。音基。下同。剡。徐以渐反。怛。旦末反。〉期之丧
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郑玄注此谓父在为母也。当在练则吊。上烂脱在此。陆德明音义禫。大感反。〉




永乐大典卷之七千四百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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