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卷七四五○ 第 x 页
永乐大典卷之七千四百五十 十八阳
丧〈丧服小记篇四〉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郑玄注言成人也。妇人许嫁而笄。未许嫁与丈夫同。陆德明音义冠。古乱反。〉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郑玄注言为后者。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孔颖达疏为殇至服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宗子殇死。族人不得以父道为后之事。 为殇后者。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以其父无殇义故也。既不后殇而宗不可绝。今来为后殇者之人。不以殇者之为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也。 注言为至服之。 正义曰。言为后者据承之也者。既不与殇为子。则不应云为后。今言为后是据已承其处为言也。云以本亲之服服之者。谓既不以父服服殇而今来后其宗事事如子。为彼殇服依其班秩如本列也。为人后者若子于无后之宗。既为殇者父作子则应服以兄弟之服。而云以本亲之服服者。当在未后之前不复追服。不责人以非时之恩。故推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唯为后及所后如有母亡。而犹在三年之内。则宜接其馀服。不可以吉居凶。若出三年。则不追服矣。要义冠笄不为殇 为殇后仍服本亲服 殇无为父之道。为后大宗。 未后殇者之父而有本亲服。则终本服。并见前注疏卫湜集说丈夫。冠至以其服服之。 山阴陆氏曰。不言男子女子。言丈夫妇人。则以。冠宜有丈夫之道笄宜有妇德故也自童汪踦观之。冠而无丈夫之道。笄而无妇人之德虽以为殇可也。郑氏曰。见前往。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冠笄则为成人。以年计虽为殇。不可以殇待之也。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若为殇子立后则为此殇子后者。亦必以子服父之服服之。不得以其年殇而杀其服也。陈浩集说丈夫冠至以其服服之。男子死在殇年。则无为父之道。然亦有不俟二十而。冠者。冠则成人也。此章举不为殇者言之。则此当立后者乃是。已冠之子。不可以殇礼处之。其族人为之后者。即为之子也。以其服服之者。子为父之服也。旧说为殇者。父之子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殇非也。其女子已笄而死。则亦依在室之服服之。不降而从殇服也。黄震日抄冠笄。则成人矣。凡殇皆未成人而死者也。未成人无为父之道。苟为其后。惟以本亲之服服之。彭氏纂图注义冠笄男女成人之服。成人而死无可伤者。故皆不为殇。 经云为殇后疏意。若谓族人为宗子殇后。实后殇者之位。非后殇者为子。故为殇者。止从兄弟本服。馀同前疏〉久而不
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
则已〈郑玄注其馀谓旁亲也。以麻终月数不葬者。丧不变也。孔颖达疏久而至则已。 正义曰。此一节论久而不葬不变服之事。 久而不葬者。谓有事碍不得依月葬者。则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今云唯主丧者亦欲广说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得为丧主。四者悉不除也。其馀以麻终月数者。其馀。谓期以下至缌也。麻终月数者。主人既未葬。故诸亲不得变葛仍犹服麻各至服限竞而除也。 除丧则已者。谓月足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然此皆藏之至葬。则反服之也。故下云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是也。然虽缌亦藏服。以其未经葬故也。卢曰。其下子孙皆不除也。以主丧为正耳。馀亲者以麻各终其月数除矣。庾云谓昔主要记。按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故谓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详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无缘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长服丧绖也。且前儒说主丧不除。无为下流之义。是知主丧不除。唯于承重之身。为其祖曾。若子之为父。臣之。为君。妻之为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卢祖云。下子孙皆不除。萧望之又云。独谓子皆未善也。谓庾言为是。要义久而不葬。惟主丧者不除。见前注疏卫湜集说刘氏曰。注谓旁亲。不指言众子当除也。父谓众子为庶子庶子。不谓父为庶父也。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其父也。然子之于亲体同服等。非旁亲之谓也。丧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降伯叔父母及昆姊妹。注谓此旁亲而经无降父之文。明众子及女。虽不承嫡。犹非旁亲也。然则未葬而除。自谓旁亲得以麻终者耳。 山阴陆氏曰。言以麻终月数。则期不在此列。㨿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兄弟期也反服其服。即非不除。亦非除丧则已。除丧则已于葬不反服也。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有故久而不葬者。唯主丧承重之人。服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其馀。谓旁亲。期以下至缌者。主人。既未葬。诸旁亲不得变葛仍服麻。各终其月数。不葬者。丧不变也。月数满。则除其丧。不待主人葬而除也。陈浩集说久而不葬者。至除丧则已。麻终月数者。期以下至缌之亲。以主人未葬不得变葛故服麻以至月数足而除不待王人葬后之除也然其服犹必收藏以俟送葬也。馀同前疏黄震日抄未葬不除丧其馀旁亲大功以下。以麻终月数者。丧限既满则除之。不待主人之既葬也〉箭笄终丧三年〈。郑玄注亦于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孔颖达疏箭笄终丧三年 正义曰此一经论妇人以箭笄终丧之事前云恶笄以终丧。是女子为。母也此云前笄终丧三年。谓女子在室为父也。自卷持者。有除无变也卫湜集说严陵方氏曰。在室者服父以箭笄。则出嫁者服筱笄矣。筱正作筱。前言恶笄以为母言之故知其为榛尔。然以对玉之美言之。则箭筱通谓之恶亦可也。服。母。则一以榛服。父则有箭筱之辨者。盖父怀敬而不可无节。母怀爱而不可不同故也。杖有竹有桐。亦以是而已。 山阴陆氏曰。箭笄重矣据齐衰恶笄以终丧。箭笄犹苴杖。恶笄犹则杖。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箭笄。小竹为笄。黄震日抄箭笄。以箭为笄。此言女。为父服彭氏纂图注义箭笄。谓筱笄前文脱简。馀同前疏〉齐衰三月与大功同
者绳屦〈郑玄注虽尊卑异于恩有可同也。孔颖达疏齐衰至绳屦。正义曰。此一经论尊卑屦同之事。 大功以上同名重服。故大功与齐衰三月可同绳屦。谓以麻绳为屦虽尊卑则异。于恩有可同者齐衰为尊。大功为卑而三月为恩轻九月恩稍重。制之在尊卑深浅之间礼法有常。来权而降。在尊既为深。故宜有异也。所以衰服殊。而为恩情处为浅深矣。故有可同也。所以同其末屦。以表恩而不同也。陈栎详解麻绳为屦。二等服尊卑异所同此也。陈浩集说此制礼者。浅深之宜也。馀同前注疏贵震日抄齐衰三月。为尊者服大功九月为卑者服。故虽月数不同。而同以绳为屦。〉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其
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
宾〈郑玄注临事。去杖敬也。濯。谓溉祭器也。陆德明音义濯大角反。溉古代反〉大祥吉服而筮尸〈郑玄注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间传曰。大祥素缟麻衣。陆德明音义缟。古老反。孔颖达疏练筮至筮尸。 正义曰。此一经论练祥筮日筮尸之时所著衣服也。练为小祥也。 筮日。谓筮占小祥之日。筮尸。亦筮占小祥之尸。 视濯者。谓视小祥之祭器祭器须洁而视其洗濯也。 皆要绖杖绳屦者。为丧至小祥。男子除首绖。唯有要。绖而病尚深。故犹有杖屦是未服。又变为绳麻将欲小祥前日豫筮其日而占于尸。及视濯器。则豫著小祥之服。以临此三事也所以然者此前三事悉是为祭。祭欲吉。故豫服也不言衰与冠者亦同小祥矣。 有司告具而后去杖者。有司谓执事者。向者变服犹杖。今执事之人既告三事办具。将欲临事故孝子便去杖亦敬生故也 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者。筮日与尸二事皆有宾来。向当临事时去杖。今若执事之人告筮占之事已毕则孝子更执杖以拜送于宾矣。不言视濯者视濯轻而无宾故不言也。大祥吉服而筮尸者。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缟冠朝服。今将欲祥亦于前日豫服大祥之服。以临筮日。及筮尸视濯。今唯亡尸不言日。及濯者。从小祥可知也。大祥则并去绖杖绳屦。故不云杖绖屦。 注凡变至麻衣。 正义曰。凡变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凶临吉也者。不云大祥朝服缟冠。是祥祭之时唯著朝服。此筮尸。又在祥祭前。已著吉服。不以凶临吉故也。引閒传者。以大祥之后著素缟麻衣。此云吉服则非祥后之服是朝服也。故引以證。要义大祥吉服筮尸。见前注卫湜集说练筮日至吉服而筮尸。 新安朱氏曰。古者丧服始死至终丧。渐渐变去。不似今人服满顿除。便。衣华采。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期而练之时。筮小祥之尸。视洗濯小祥之。祭器。皆服要绖执杖着绳屦以临之。时已除首绖也。馀同前疏卫湜集说黄震日抄练期年之祭。大祥再期之祭。馀同前注〉庶子在父
之室则为其母不禫〈郑玄注妾子父在厌也。〉庶子不以杖即位
〈郑玄注下适。子也。位。朝夕哭位也。陆德明音义下适户嫁反。下丁历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
以杖即位可也〈郑玄注祖不厌。孙。孙得伸也。陆德明音义伸。音申。〉父在庶子为妻
以杖即位可也〈郑玄注舅不主妾之丧。子得伸也。孔颖达疏庶子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庶子父在应杖。及不应杖之节。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者。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也。若异宫。则禫之。如下言。则亦犹杖也。禫为服外。故微夺之可。 庶子不以杖即位者。谓适庶俱有父母之丧也。适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以下于适。子也。然此承前而云。杖则似庶子不禫。亦不杖如贺言也。 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者。父主适。子丧而有杖。故适。子子不得以杖即位。以辟祖故耳。非厌。也。今此父不主庶子丧。故庶子子则得杖即位也。祖不厌。孙。孙得伸也。父皆厌子。故舅主适。妇丧。而适子不杖大夫不服贱妾。妾子亦厌而降服。以服其母也。至于祖虽尊贵。而并不厌孙。故大夫降庶子。而其孙不降其父也。庾云。谓杂记上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郑注辟尊者。按祖不厌。孙而。长子之子不以杖即位者。以祖为其父主。故辟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犹如庶子之子杖。非厌。也。父不为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 父在庶子骂妻以杖即位可也者。此谓庶子也。父不主其妻。故其子得。为妻以杖即位也。杂记云。为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亦谓同宫者也。又丧服注云为其妻以杖即位。谓庶子也。舅主适。妇。则适。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妇。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谓父主妻丧。故主适妇。所以适。子不杖也。明主适。妇。犹于主妻故也父既不主妾丧。故不主庶妇。所以庶子得杖。庶子得杖。由于父不主妾故也。若妻次子既非正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或问者云。但以杖自足。何须言即位。言即位。如似适。妇之丧。长子亦得有杖。秪不得即位耳。答曰。庶子。为父母厌。下于适。子。虽有杖不得持即位。今嫌为妻。亦得杖而不即位。故明之也。要义父在适。子为妻不杖庶子杖。见前注疏卫湜集说庶子在父之室。至以杖即位可也。 山阴陆氏曰。禫。服之细也。虽夺之可。在父之室。谓未娶者也。即已娶虽同宫犹禫。庶子无厌有降。若父为。长子杖。其子不以杖即位。是厌也。非降也。父虽不主庶子之丧。孙犹不以杖即位。作此记者见适孙有厌。今祖不与。因欲缘情许之。故曰可也。下父在庶子。为妻亦蒙上。盖父不主庶子之丧。则虽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其曰可也。则不以杖即位亦可。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先前疏。陈栎详解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厌于父。故不。为其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庶子下于适子。即位哭不执杖也 馀同前疏卫湜集说陈浩集说父不主。至即位可也。父皆厌子。大夫不服贱妾。故妾子亦以厌。而降服。以服其母祖。虽尊贵不厌。其孙。故大夫降庶子。而孙不降其父也。馀同前注疏卫湜集说〉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
其君为主〈郑玄注君。为之主吊。臣恩。为已也。子不敢当主。中庭北卤哭不拜。〉诸侯吊必皮弁
锡衰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
不锡衰〈郑玄注必。免者。尊人君为之变也。未丧服。未成服也。既𣩵成服。孔颖达疏诸侯至锡衰正义曰。此一节明诸侯吊丧衣服之节。 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者君无吊他臣之礼。若来在此国。遇主国之臣丧时。为彼君之故而吊。故主国君代其臣之子为主。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者。此有二种。一云。此句因前而发。吊必皮弁锡衰。谓吊异图臣也。若自吊已臣。则素弁环经锡衰也。故郑注国君于其臣弁绖。他国之臣皮弁。一云。此亦为自吊已臣而未当事。则皮弁锡衰。至当事乃弁绖耳。檀弓已论。 所吊虽已葬至人必免者。此承上也。谓诸侯来吊主人必为之重礼。凡五服自大功以上为重。重服为。免之节。自始死至葬卒哭后。乃不复。免也。小功以下为轻。轻服为免之节。自始死至𣩵。殡后不复免。至葬启殡之后。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若人君来吊。虽非服免时。必为免以尊重人君故也。而此云主人必免。谓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则不然也。何以知。然下云亲者。皆免。注云。大功以上故知之。 注君为至不拜 正义曰。云子不敢当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者按士丧礼君吊主人出迎于门外。见马首。入门右北面。君升。主人中庭拜稽颡成踊。彼为主人为主。故中庭拜。今邻国君吊。君为之主。拜宾则主人中庭北面哭不拜。曹子问称季桓子之丧。卫君来吊。鲁君为主季康子立于门右北面拜而后稽颡。故讥其丧有二主。当唯哭踊而已。是于礼不拜也。 注必免至成服。 正义曰。未丧服未谓服也者。以经云未丧服嫌谓未括𩬊。未散麻带绖之属。故云未成服。云既𣩵成服者。士丧礼既𣩵三日成服。是殡也。乃成服也。卫湜集说诸侯吊于异国之臣。至亦不锡衰。 严陵方氏曰。诸侯吊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者宾主欲其位相敌故也。周官司服视朝。则皮弁服。凡丧王为三公六卿锡衰。吊以皮弁。则取其素而已。以锡衰。则王服三公六卿之服。而吊异国之臣。亦唯其。称也。锡盖麻之滑易者。 山阴陆氏曰。㨿此凡诸侯吊皆皮弁锡衰。言必者。著诸侯吊无内外。皆当如此。然则天子吊服与诸侯异欤。天子重绖。诸侯重衰。天子吊服皮弁如环绖。诸侯吊服皮弁锡衰。司服职曰。凡甸冠弁服。凡凶事服弁服。凡吊事弁绖。服蒙上。皮弁则皆皮弁素积。冠弁。言冠不言服。服弁。言服不言冠。相备也。相备而言冠在上。言服在下。亦言之法。然则凡吊主人服而后吊。吊而后为之服。若王吊三公六卿。主人成服。王皮弁服加环绖以吊。及其为之服也。皮弁缌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诸侯来在异国。遇其臣丧。为从君而吊之。宾主贵位相敌。臣之子不敢当主。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主人未成服而君来吊。亦不必锡衰。 馀同前疏卫湜集说陈浩集说诸侯吊至君亦不锡衰。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国君自吊其臣。则素弁环绖锡衰。吊异国臣。则皮弁锡衰也。馀同前疏黄震日抄诸侯吊于异国之臣。至君亦不锡衰。诸侯吊其臣。其君代之主礼。敌也。必皮弁锡衰。诸侯之吊服也。虽已葬必免。后时而主从其客也未服丧。亦不锡衰。先时而客从其主也。彭氏纂图注义必以锡衰者。按仪礼丧服锡衰。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谓之锡。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馀同前疏〉养有疾
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郑玄注不丧服求生主吉。恶其凶也。遂以主其丧。谓。养者有亲也。死则当为之主。其为主之服。如素无丧服。陆德明音义养羊尚反。恶乌路反〉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
易已之丧服〈郑玄注入。犹来也。谓养者无亲于死者不得为主。其有亲来为主者。素有丧服而来为主。与素无服者异。素无服。素有服。为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郑玄注尊。谓父兄。卑。谓子弟之属。孔颖达疏养有至者否。 正义曰。此一节论自有丧服。亲族有疾患者养之法。各依文解之。 养有疾者谓养此亲属有疾者不丧服。为已先有丧服。养疾之时不著已之丧服。求至主吉。恶其凶故也。 遂以主其丧者。疾者既死无主后。此养者遂以主先来无服之法。主其死者之丧也。 注不丧至丧服。 正义曰。云遂以主其丧。谓养者有亲也者。养者若于病者无亲。疾时虽养。死不得为主。今死得为主。故知养者于死者有亲也。云其为主之服。如素无丧服者。身虽先有服。养时既去其服。今疾者身死已为之主。还与素无服同也。 非养至丧服。 此谓死者之亲属。当死者病时不得来为。养。而死时来为主。此主虽身有前丧之服。今来为主则不易已丧服所以然者。已既前不养不经变服。故今为新死者不易已之丧服。 注入犹至成也。 正义曰。云谓。养者无亲。于死者不得为主。其有亲来为主者。谓养者无亲者也。病者若死而此养者不得为主。既不得为主。故知死者之亲来入主丧者也。云有丧服而来为主者。素。犹本也。本有丧。谓有前丧之服也。已服前丧之服。而来主之不易服也。云与素无服者异者。本无服。谓若来为丧主者。身本吉无丧服。既来为主。则为此死者服始死之服。若本有丧服。今来为丧主。仍以先丧之服主之。故云异也。云素无服。素有服为今死者当服。则皆三日成也者。谓已身若本有服。及本无服。若与死者有亲。则皆至三日成服。皆为。死者。服其服也。若本有服重。而新死者轻。则为一成服而反前服也。若新死重。则仍服死者新服也。身本吉而来为主。则计今亲而依限服之也。庾云。谓此无主后亲族。为其丧主者。郑云养者无亲。于死者不得为主。谓亲族不得。养其病。朋友。养之者。又云有其亲来为主。谓亲族也。前去丧服者。及其主丧。则与素无服者同。此明既死而往主。即不易已之丧服。故郑又云。与素无服者异也。 养尊至者否。此广结前文养有疾者。不丧服之文。尊。谓父兄也。卑。谓子弟也。前虽云。养有疾者不丧服。不分明尊卑。故此明之养尊者。必易已之丧服也。若养卑者不变也。庾云。前云去丧服而。养之。遂以主丧。是必父兄之行也。陈栎详解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已之丧服。已有丧服。若不曾养亲属之疾。今其死来为其丧主。则不易已之丧服。馀同前注疏陈浩集说养有疾者不丧服。至养卑者否。亲属无近亲而遇疾者已往。养之。而身有丧服。则释去其服馀同前注疏黄震日抄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已之丧服。谓疾时既不去服为之。养死后亦不必易服而为之丧。惟服其服而来也。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谓养尊者疾有忌。卑于我者无忌也。馀同前注疏〉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郑玄注女君。适祖姑也。易牲而祔。则凡妾下女君一等。陆德明音义适。丁历反。下户嫁反。孔颖达疏妾无可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祔祭之法者。云妾无妾祖姑者。谓妾当祔于妾祖姑。若无妾祖姑。当附于高祖妾祖姑。故前文云亡则中一以上。今又无高祖妾祖姑。则当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于女君可也。注女君至一等。正义曰。郑恐女君是。见在之女君。故云女君适祖姑也。妾与女君牲牢无文。既云易牲。故云下女君一等。下女君一等者。若女君。少牢。妾则特牲。若女君特牲。妾则特豚也。卫湜集说严陵方氏曰。女君。适祖姑也。妾祔之嫌于隆故易牲而祭。以示其杀焉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日见前疏。陈擽详解女君谓适祖姑。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亦士祔于大夫易牲之义。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
子主之祔则舅主之〈郑玄注妇谓凡适。妇庶妇也虞卒哭。祭妇非舅事也。祔于祖庙。尊者宜王焉。〉士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郑玄注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以为主宗子尊可以摄之〉
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
主〈郑玄注亲质不崇敬也。孔颖达疏妇之至为主。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祭为主之事。各依文解之。妇人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者。虞与卒哭。其在于寝。故其夫或子。则得主之。祔是祔于祖庙。其事既重。故舅主之。妇之所祔者。则舅之母也。 士不至宗子。 此谓士丧无主。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也。 士摄大夫。唯宗子者谓若宗子为士。而无主后者。可使大夫摄主之也。士之丧虽无主。不敢摄大夫为主。士卑故也。宗子尊则可以摄之也。 主人至为主。 主人未除丧者。谓在国主人之丧服未除。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者。谓五属之亲。从远归奔者也。夫免必有时若葬后唯君来吊。虽非时。亦为之免崇敬。欲新其事故也。若五属之亲。非时而奔。则主人不须为之免也。嫌亲始奔。亦应崇敬为免如君。故明之也。要义亲质不崇敬。谓葬后兄弟远至者不免见前注疏卫湜某说妇之丧至主人不免而为主。 山阴陆氏曰。若应大夫主丧。虽无大夫士不得摄。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亲质不荣敬也凡。免必有时。馀同前注疏。陈浩集说妇人丧至舅主之。尊卑异故所主不同。士不摄至唯宗子。士是宗子。则主丧之任可使大夫摄之。一说大夫之丧无主。士不敢摄而主之。若上是宗子则可。馀同前注疏黄震日抄妇之丧。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虞卒哭。私室之衰自主之。若祔于祖庙。则尊者宜主之也。惟宗子可以士摄大夫。宗子。尊也馀同前疏〉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
之而尽纳之可也〈郑玄注多陈之。谓宾客之就器也。以多为荣。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以节为礼。陆德明音义省所领反。下及注同。孔颖达疏陈器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以明器送葬之事。 陈器之道。多陈之者。谓朋友宾客赠遗明器。多陈列之以为荣也。 而省纳之可也者。虽复多陈不可尽纳入圹。故省少纳之可也。以纳有常数故也。 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者。谓主人所作明器依礼有限。故省陈之。省陈既少而尽纳之于圹可也。 注多陈至为礼。正义曰云谓宾客之就器也者。而。遗死者。谓之就者。以其可用故也。故既夕礼注云。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也。总而书之。亦曰明器。故宰夫云凡吊与其币器。注云。器。所致明器也。是宾客致者亦曰明器也。云者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者。此正明器主人所作。故上檀弓云旬而布材与明器。又檀弓云。竹不成用瓦不成沬之属。是也。卫湜集说严陵方氏曰。就器。亦明器也。以宾客就丧家陈之。因谓之就器。既夕礼曰若就器。则坐奠于陈。山阴陆氏曰。陈器之道。如其陈之数。而纳之正也。即虽多陈之。少纳之。省陈之。尽纳之。礼亦不禁。是之谓可。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日见前疏。〉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
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郑玄注兄弟先之墓。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宫。故殡宫也。孔颖达疏奔兄至之墓 正义曰。此一节论奔兄弟之丧之事 注兄弟至宫也 正义曰言骨肉之亲。不由主人也者。解兄弟之丧。先之墓之意。兄弟骨肉自然相亲不由主人。故先往之墓。若所知之丧。由主人乃致衰戚故先哭于宫而后至慕。陈栎详解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此谓已葬而后来奔丧者。为亲疏之列位而后哭。 馀同前注疏陈浩集说奔兄弟之丧至而后之墓。兄弟。天伦也所知。人情也。系于天者情急于礼。由于人者礼胜于情。〉父不为众子次于外
〈郑玄注于庶子略自若居寝。陆德明音义为于伪反。下注犹来。为下文。为出母为夫杖同。孔颖达疏父不至于外 正义曰众子。庶子。次。谓中门外次也。庶子贱略之故父不为之次。自若常居于寝也。不。为之处门外为丧次也。长子则次于外为丧次也。陈浩集说适长子死。父为之居丧次于中门外。〉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郑玄注谓卿大夫以下也。与尊者为亲。不敢以轻服服之。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孔颖达疏与诸至服斩。 正义曰能氏以为谓诸侯死。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皆服斩也以诸侯体尊。不可以本亲轻服服之也 注谓卿至年也。 正义曰。谓卿大夫以也者。经云。与诸侯为兄弟服斩恐彼此俱作诸仆为之服斩。故云谓卿大夫以下若俱为诸侯。则各依本服。然卿大夫与君自应服斩。而云兄弟者。或服本亲之服。故明之云斩服也。以与尊者为亲夫不敢以轻服服之。云言诸侯者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者郑以经不去与君为兄弟。而言与诸侯为兄弟。故知客在异国也。然既在异国仕于他君。得反为旧君服斩者。以其曾在本国作卿大夫今来他国未仕。故得为旧君反服斩。郑言谓卿大夫者㨿本国经为卿大夫者也。或可与诸侯为兄弟。虽在他国仕为卿大夫。得为旧君服斩。异于寻常。按下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如内宗。注云谓嫁于国中者。此云异国二。注不同者。杂记㨿妇人。故云嫁于国中。此㨿男子。故得云异国。是以郑注云。谓卿大夫以下。惟谓男子。贺循云。以郑二注不同故著要记以为男子。反妇人。皆谓在国内者。谯周亦以为然。并非郑义。今所不取也。卫湜集说严陵方氏曰。兄弟期丧尔而与之服斩衰者。以其为君而有父道故也。 山阴陆氏曰。礼臣。为君斩衰。虽兄弟不得以其属通。如是而后君臣之分严。故期之丧达乎大夫。丧服传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此与诸侯为兄弟者也。虽如此。犹服斩。所臣兄弟可知也。兄弟如此。诸父可知。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以臣子服君父者服之。不得以兄弟之属通也。馀同前卫湜集说陈浩集说卿大夫于君自应服斩。若不为卿大夫。而有五属之亲者。亦皆服斩衰。此记者恐疑。服本亲兄弟之服。故特明之。盖谓国君之兄弟先为本国卿大夫。今居他国未仕。而本国君卒。以有兄弟之亲。又是旧君。必当反而服斩也。〉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
反以报之〈郑玄注执。犹合也下殇小功本齐衰。之亲。其绖带澡率治麻为之。带不绝其本屈而上至要中。合而紏之。明亲重也。凡殇散带𡸁。陆德明音义澡麻。本又作藻。音早。一本无麻字。不绝本。或作子绝本。非也。诎。丘勿反。藻率。上音早。下所律反。又音律。下时掌反紏居黝反。徐居蚪反。散。先但反。下文注并同。孔颖达疏下殇至报之。 正义曰。谓本期。亲在下殇。降在小功者。服澡麻为绖带而断麻根本。示轻故也。今若下殇在小功者。则但首绖无根。而要。带犹有根。示其重故也。故云带澡麻不绝。不绝。谓不断本也。诎而反以报之者凡殇不紏要。𡸁皆散其带而此下殇则不散𡸁免麻向下。又屈反向上。故云屈而反也。屈向上合而紏之。故云报也。注报犹至带𡸁。 止义曰。谓合紏为绳。贺场云下殇小功。男子绖牡麻而带澡。妇人带牡而绖澡。故小功殇章云。牡麻绖。若依其次不应前带。故知前言男子之带。后言妇人之绖也。云澡率治麻为之者。谓戛率其麻使其洁白也。云带不绝其本。屈而上至要者。其带本𡸁。今乃屈上至要也。云中合而紏之。明亲重也者。谓屈所𡸁散麻。上至于要。然后中分麻为两股。合而紏之。以𡸁向下也。所以然者。明亲重也。云凡殇散带𡸁者。谓成人大功以下之殇。其殇既轻。唯散麻带𡸁而下。不屈而上紏之。异于下殇小功故也。卫湜集说严陵方氏曰。凡殇之带。则散而𡸁。今则不绝其本根而为之。亦既粗矣。又诎而反以报之。不使之𡸁者。明其亲本重而与凡殇异也。 山阴陆氏曰以本齐衰之亲降在小功故视大功以报之。郑氏日见前注。孔氏日见前疏。陈栎详解带澡麻不绝本。示其重也诎而反以报之。明其亲本重而与九殇异也 馀同前注疏陈浩集说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首绖麻无根而要带犹有根。皆示其重也。馀同前注疏彭氏纂国注义按仪礼丧服篇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叔父之下殇。适孙之小功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之下殇。谓此数者。本皆齐。衰之亲为下殇。故降而从小功着此服。然凡殇之带不樛𡸁。此屈而反之者。谓樛𡸁。所以报之也。本注释报之义。不若隆说为长馀同前注疏卫湜某说〉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
亲者〈郑玄注谓舅之母死而又有继母二人也。亲者。谓舅所生。〉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
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
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郑玄注妻为大夫。夫为大夫时卒。不易牲以士牲也。此谓始来仕无庙者。无庙者不祔宗子。去国乃以庙从陆德明音义从才用及〉为父后者为出母
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郑玄注适子正体于上。当祭祀也。孔颖达疏妇祔至故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妇人祔祭之事。各依文解之。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谓舅之母。有三人亲者。谓舅之所生者。言妇祔祖姑。则祔于舅之所生者也 其妻为大夫而卒者。谓夫为大夫时而妻死者也。 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者。谓妻死后。夫或黜退不复为大夫而死也。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者谓夫既不为大夫死。若祔祭此妻。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时牲 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者。此谓妻死时。夫未得为大夫也妻死后夫乃得为大夫。今既祔祭其妻。则得用大夫牲。妻从夫之礼故也。 注妻为至庙从。 正义曰。此谓始来仕无庙者。若其有庙。则死者当祔于祖。不得祔于其妻。今夫死祔于其妻。故知是无庙者。若其宗子去他国。乃以庙从。则祔于祖矣。要义妻为大夫而卒。及卒而夫为大夫。牲皆从夫。 夫死祔于其妻谓无庙者。见前注疏卫湜集说妇祔于祖姑。至则以大夫牲。 横渠张氏曰。附葬附祭。极至理而论。只合祔一人。夫妇之道。当其初昏。未尝约再配。是夫只合一娶。妇只合一嫁。今妇人夫死而不可再嫁。如天地之大义。夫岂得而再娶然以重者计之。养亲承家。祭祀继续不可无也故有再娶之理。然其葬其祔。虽为同穴同筵几。然譬之人情。一室中岂容二妻以义断之。须祔以首娶继室别为一所可也。 新安朱氏曰。程氏祭仪。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无子。或祔祭别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许用所生配。而正妻无子遂不得配祭可乎。程先生此说恐误。唐会要中有论。凡是适母无先后。皆当并祔合祭。与古者诸侯之礼不同。又曰。夫妇之义。如乾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况于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横渠之说。似亦推之有太过也。只合从唐人所议为允况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碍其势将有所杌陧而不安者。唯葬则今人夫妇未必皆合葬。继室别营兆域。宜亦可矣。 长乐黄氏曰案丧服小记云。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祖姑有三人。皆得祔于庙。则其中必有再娶者。则再娶之。妻自可祔庙。程子。张子。特考之不详耳。朱先生所辨正合礼经也。 严陵方氏曰。妇人以从人为事故贵贱从夫而不在已也。 山阴陆氏曰。夫为大夫而曰其妻为大夫。妇人从夫之爵故也。祔于其妻。即是祔于其祖。盖妻未有不祔于祖姑者也。郑氏谓此谓始来仕无庙者误矣。 金华应氏曰。经㨿妻之生死。同夫荣辱。而立文注以祔于其妻。则为始仕而未有庙。亦未必然。且以妻言之。正使新徙他国。而为大夫。亦必有庙。既不立祖庙。岂敢为妻立庙乎。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金华应氏曰。祭。吉礼也。丧。凶事也。凶服不可以行吉礼。子无绝母之理。而为父后。则有祭祀之责。以宗庙为重。故宁夺母慈。而不敢废祖父之祀。然出妇既得罪于宗庙。则其为服亦无望于前夫之家。其有故而他适者。必有受我而为之服矣。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妻主从夫之爵。死从夫之礼。不可僣也。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适子为父后者。父没子有承宗庙奉祭祀之责。故为出母无服。 馀同前疏卫徒集说陈浩集说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此言祔庙之礼。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出母父所弃绝为他姓之母。以死则有他姓之子服之。盖居丧者不祭。若丧他姓之母。而废已宗庙之祭。岂礼也哉。故为父后者不丧出母。重宗祀也。然虽不服。犹以心丧自居为思也。非为后者期而不禫。朱子曰。出母为父后者无服。此尊祖敬宗。家无二主之意。先王制作精微不苟。盖如此。馀同前注疏卫湜集说黄震日抄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适子当祭不敢为私丧废祖父之祭。故不为出母服。馀同前注〉妇人不为主
而杖者姑在为夫杖〈郑玄注姑不厌。妇。〉母为长子削杖〈郑玄注嫌服男子当杖竹也。母为长子服。不可以重于子为己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
不杖则子一人杖〈郑玄注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孔颖达疏妇人至人杖。 正义曰。此一节论妇人应杖之节。各随文解之。姑在为夫杖者。郑义唯谓出嫁妇人礼也。若成人妇人在家为父母。虽不为主亦杖。若在夫家唯为主乃杖。故。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若馀非为主。则不为杖。但夫是移天之重。妇虽不为主而杖。而云姑在者。舅主适。妇。丧则厌适子使不杖。今有姑在。姑主子丧。恐姑既为主。则亦厌妇。明今姑虽为主。不厌妇也。所以知郑意然者。注下经一人杖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成人则正杖。又丧大记云。士之丧三日妇人皆杖。注云。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也。故丧服。传云。妇人何以不杖。示不能病也。是为郑学者。则谓为童子。妇人不能为父母杖也。而难郑者云。郑以妇人不杖。唯谓童子妇人。然童女未嫁。何以得称妇人。又丧服。传云。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乃云妇人何以不杖。示不能病。明知妇人非童子也。故贺循等以为妇人不杖。谓出嫁之妇人不为主。则不杖。其不为主而杖者。唯姑在。为夫杖。故此记特明之。郑必以为童子妇人乃不杖者。郑以此下经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既云女子子在室。是童女可知。云主丧者不杖。若主丧者杖。则此童女不杖。今由主丧者不杖。则此童女一人杖。郑㨿此文。故知妇人谓童子之妇人也。若其成人出嫁妇人为主皆杖。故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妇杖。丧服。传妻。为夫杖。小记云。母为长子杖。是成人妇人皆杖也。童女得称妇人者。丧服小功章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丧殇。是殇之童得称妇人。未嫁而称妇人者。以其将有适人之端。故得称妇人也。注许嫁至杖也。 正义曰知许嫁及二十而笄为成人。正杖者。以其许嫁。则已有出适人之理。非复在室。其虽未许嫁已在二十而笄。犹男子之。冠。非复童子。故知成人则正杖也。要义女成人及妇人皆杖。未嫁亦称妇人。见前注疏卫湜集说妇人不为主。至则子一人杖。 严陵方氏曰。削。杖桐也。杖桐。非所以服男子。然母。为长子则杖之者。以其所以服我者而报之也。 山阴陆氏曰。妇人不杖为主而杖。犹童子当室杖也。今虽不为主。为夫杖。为长子杖。异于童子。亦其情至且能病也。曲礼曰。士曰妇人。虽曰妇人。为夫为长子杖。在可以勉之域也。若庶人非男子。盖不杖矣。虽男子后世犹有以杖开毂而輠轮者。则先王不责妇人可知也。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出嫁妇人在夫家。唯为丧主乃杖。其不为丧王而亦杖者。亦文是也。姑在为夫杖。姑在姑主适子丧。母为长子削杖。服男子当杖廿今母为长子杖棡。 馀同前注疏〉缌小功虞卒哭则免〈郑玄注棺柩已藏。嫌思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间。虽有事不。免。〉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
〈郑玄注有故不得疾虞。虽主人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皆免。自主人至缌麻。陆德明音义报音赴。下同。冠如字。又古乱反。下及注皆同。〉为兄
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
如不报虞则除之。〈郑玄注小功以下。陆德明音义为于伪反。下注。为人君。为母下文。为之小功皆同。〉远
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郑玄注墓在四郊之外。陆德明音义比。必利反。〉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
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郑玄注不散麻者自若绞𡸁。为人君变贬于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也。亲者。大功以上也。异国之君免。或为吊。陆德明音义绞古卯反。孔颖达疏缌小至皆免。 正义曰。此一节。论著。免之节。各随文解之。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者。言遭缌小功之丧。棺柩在时。则当著。免。今至虞卒哭之时。棺柩虽藏已久。至虞辛哭之时亦著。免也。 注言则至不免。 正义曰。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间。虽有事不。免者。以经云。虞卒哭则。免。明未虞之前。则不免也。虞前有葬。葬是丧之大事。棺柩既启。著。免可知。嫌虞与卒哭。棺柩既掩。不复著。免。故特言虞卒哭以明之也。注有故至缌麻。 正义曰。前云赴葬者。赴虞于疾葬者矣。虞今依时而葬不依时而虞。主人以下则皆冠。不可久无饰也。经云及虞则皆免。承上文缌小功之下。故知主人及缌麻皆免也。远葬至反哭。 远葬者。谓葬在四郊外远处。 比反哭者皆冠者。既葬在远处郊野之外。不可无饰。故至葬讫。临欲反哭之时。乃皆著冠。 及郊而后。免反哭者谓著冠至郊。而后去冠著免。反哭于庙。 君吊至皆免。凡大敛之前著免。大功以上散麻。大敛以后著冠。不散麻。紏其𡸁也。至将葬启殡之后。已葬之前亦免。大功以上亦散麻。若君吊虽不当。免时。必为之著免。不散麻带。贬于大敛之前及既启之后。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者。已君之来。其免如此。虽他国君未。与己国君同。主人。为之著免。主人既免。大功以上亲者。皆从主人之免。敬异国君也。异国之君尚然。己君来吊。主人著免。则亲者亦免可知也。 注不散至为吊。 正义曰。不散麻者。自若绞𡸁者。若如也。大敛以前。散麻带𡸁。大敛毕后。绞其𡸁者。今人君来吊自如寻常。绞𡸁不散麻也。所以然者。为人君变贬于大敛之前。及既启之后也。云亲者。大功以上也者。以经云。不散麻。谓大功以上。今云亲者皆免。明㨿应合散麻之人。故云大功以上也。云异国之君免。或为吊者。以经中既免字非一。恐皆或为吊。故云异国之君。免一字。或为吊也。卫湜集说缌小功至反哭。 山阴陆氏曰。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此言过期而葬也。盖亦报葬知然者。以亦报虞知之也。盖礼如期而葬。如期则虞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不及时而葬。渴葬也。过时而葬。慢葬也。故礼使后其虞以责子道。先生之所以必其时也。会葬著。葬已而去。即欲会虞报而后知之。言虽主人皆冠。嫌不冠也。及虞则皆免。㨿此报葬虞自有日。但礼文残阙。其远近之期。不得而知也。报虞卒哭则免。㨿则报虞则赴卒哭。即不报虞。虽卒哭不赴也。此言远葬者。视从葬反哭者皆冠。既及郊而后免反哭。反哭。远葬者也。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栎详解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此亦过期而葬者先虽服亦除葬。必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既葬而报虞。则赴卒哭而著免。如不报虞则除之。苟有故或远而不报虞。则卒哭不赴遂除其服。虽异国之君免也。不惟本国君然也。异国君来吊。亦为之免。 馀同前注疏陈浩集说缌小功。虞卒哭则免。缌与小功。服之轻者也。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前章言赴葬者赴虞。今言不赴虞。谓以事故阻之也。既未得虞。故且冠以饰首。及虞则主人至缌小功者皆。免也。为兄弟至则除之。此言为兄弟除服。及当免之节。馀同前注疏黄震日抄缌小功至反哭。报古注以为急疾。山阴陆氏以为告报之报。免者以布绕项。交前额而哭也。 礼葬日即虞虞则免。既葬而未虞。则虽主人且皆冠。及虞则皆免。兄弟既除丧而后葬。报虞则免。否则除之。夫虞者。虞度。之义。既葬而反祭于室。虞度其神之所在而安之。故以是日葬。即以是日虞。今乃有既葬而不报祭者。岂葬之地去其室远。非于同日可虞者耶。山阴陆氏谓过时而葬者礼。使后其虞以责子道。未知然否。馀同前注〉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郑玄注殇无变文不缟冠。玄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吉也。于成人为释禫之服。陆德明音义朝。直遥反。下文同。〉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
缟冠〈郑玄注成。成人也。缟冠。未纯吉。祭服也既祥祭乃素缟麻衣。孔颖达疏除殇至缟冠。 正义曰。此一节明除殇及成人之丧。各依文解之。 除殇之丧者。谓除长殇。中殇。下殇之丧。其祭也必玄者。其除丧服。必玄冠玄端黄裳。异于成人之丧也。 注殇无至之服。 正义曰。殇无变者无虞卒哭。及练之变服。所以然者。文不縳。本服既重者。意在于质。不在繁缛。若成人丧服初除。著朝服禫祭。始从玄端。今除殇之丧。即从禫服。是文不繁缛也。故郑注丧服云。缛。数也。云冠玄端黄裳而祭。不朝服未纯吉也者。以经云。必玄故知玄。冠玄端也。知黄裳者。若其素裳。则与朝服纯吉同故知黄裳也。知不玄裳者。以玄黄相对之色。故知释禫之服。若云玄裳。即与上士吉服玄端同文。非释禫服也。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成丧。谓成人之丧。其祥祭也。衣朝服而缟冠。所以朝服缟冠者来纯吉也。注缟冠至服也。 正义曰。大夫朝服而祭。朝服者玄冠缁衣素裳。是纯吉之祭服也。今用缟冠。是未纯吉之祭服也。卫湜集说除殇之丧者。至朝服缟冠。 山阴陆氏曰。言必玄。则裳亦玄可知。郑氏谓玄端黄裳盖非是据齐之以玄也。以阴幽思也。齐玄而养。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浩集说按玄端黄裳者。若素裳。则与朝服纯吉同。若玄裳又与上士吉服玄端同。故知此为黄裳也。馀同前注疏〉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
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
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郑玄注凡奔丧。谓道远已殡乃来也。为母不括发。以至成服一而已。贬于父也。即位以下。于父母同也。三日五哭者。始至讫夕反位哭。乃出紌次一哭也。与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三袒者。始至袒与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孔颖达疏奔父至三𥘵。 正义曰。此一节论奔丧之法。 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者。于殡宫堂上不笄纚者。奔丧。异于初死也。𥘵降踊。袭绖于东方。袒谓堂上去衣。降堂阼阶东而踊为踊。故𥘵既。袭绖于东方。袭。谓掩所袒之衣带。绖东方。谓东方既踊毕。升堂袭带绖于东序东。 奔母之丧不括发者。初时括发。至又哭以后。至于成服不括发。𥘵于堂上降踊者。与父同。 袭。免于东方者。东方。亦东序东。父则括发而加绖。母则不括发而加免。此是异于父也此东方奔丧礼。皆为东序东。 绖即位成踊者。著免加绖。已后即位于阼阶之东而更踊。故云成踊。其即位成踊。父母同于此之时。宾来吊者。则拜之。奔丧礼。所谓反位拜宾成踊是也。 出门哭止者出殡宫之门就于庐故哭者止初来一哭。与明日又明日朝夕之哭为五哭也。三𥘵者。初至𥘵。明日朝𥘵。又明日朝𥘵。故为三𥘵。虽其初死在家之时哭踊无节。今闻丧已久。奔丧礼杀。故三日五哭异于在家也。注凡奔至三也。正义曰。此谓已殡而来者。若未殡之前而来。当与在家同。不得减杀也。云即位以下于父母同也者。约奔丧礼文。故知同也。三日五哭三𥘵。郑约初来及明日。又明日朝夕之节而知也。要义已殡而奔丧之节。见前注卫湜集说山阴陆氏曰。上言绖于东方。免于东方。绖。百绖也。今此言绖为要绖尔。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陈浩集说此奔父丧之礼如此。若奔母丧。初时括发。至又哭以后至于成服。皆不括发。其𥘵于堂上降踊者与父同。馀同前注疏黄震日抄三日五哭三𥘵者。哀痛之情。恐不若是拘。馀同前疏〉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郑玄注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所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庶子庶妇也。孔颖达疏适。妇至小功。 正义曰。适子之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服。庶妇。小功而已。注谓夫至妇也。 正义曰。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郑知此者。以其经称适。妇。明是适。子之妇。今云不为舅后。明知是大有废疾。及他故死而无子者也。云小功庶妇之服也者。以父母于子适。者正服期。则适。妇宜太功。庶妇。故小功也。云将不传重于适。者。如上所云废疾他故死。而无子之属是也。云及将所传重非适。者。为无适。子以庶子传重。及养他子为后者也。卫湜集说山阴陆氏曰。若为舅后者。姑为之大功。非情有厚薄。以传重也。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黄震日抄以不为后。降小功也。馀同前注疏彭氏纂图注义按此。为适子正服期者。谓有废疾。馀同前注疏卫湜集说异澄纂言丧服者。仪礼正经之篇名。正经之后有记。盖以补经文之所不备。此篇内所记丧服一章。又以补丧服经后记之所未备者也。其事琐碎。故名小记以别。于经后之记。记丧服一章外。又广记丧礼杂事。亦皆琐碎。比前篇丧大记之所记则为小也。小记亦犹杂记。小记所记之事小。杂记所记之事杂。丧大记之所记。视二篇则为大也。但杂记中记丧服者鲜。故承丧大记之后。止称杂记此篇记丧服者详。故以丧服二字冠小记之上而名篇。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 按露紒者。谓吉时以纚韬发而作紒。丧则不以纚韬。是为露紒。虽无纚韬发。而有麻绳绕紒。则未尝不以麻表发也。非是空露其紒。而发上无服也。黄氏主杜预从郑众之说。窃恐未然。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 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 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除之。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丧服。则君亦不锡衰。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 大夫不主士之丧。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苒祭。朋友虞柎而已。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 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 右记复铭免吊主丧。凡十七节。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黄氏。应氏。陆氏。田氏曰并见卫湜集说。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𥘵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𥘵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𥘵。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 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为父母。长子稽颡。大夫吊之。虽缌必稽颡。 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馀则否。 右记奔丧。丧次。丧拜。凡七节。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绖杀五分而去一。 杖大如绖。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 庶子不以杖即位。 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 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 母。为长子削杖。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 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具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箭笄终丧三年。 齐衰恶笄以终丧。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适。子同。 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 此条重出者。前但述其礼。此则释其义也。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 士妾有子而为之总。无子则已。 妻。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妻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按陆氏之言当从注疏。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言承此殇而后大宗也。以其服服之。谓为后者本当以父服服所后之人。而殇不可以为父。故以殇者之父为父。而此殇止在兄弟之列。但以本亲兄弟之服服之也。此殇或是大功兄弟。或是小功兄弟。或是缌麻兄弟。自其初亡之日为始。而终此九月。五月。三月之日数。殇服本有降。今此为后者。则不降而服其本服也。若在五服外。则无服之族人。当为大宗服齐衰。三月。此殇是大宗之子。虽不服以齐。衰。亦当推缌麻三月服例而终其数日也。或此殇有母丧未满。则今为后者当服之如母。自今为后之日接其馀服。以终齐。衰三年之月日。若已样后。则不追服也。此记。为为殇后者服而言。故明其格例。言丈夫已。冠则不为殇。明此殇年虽十九以下。若其已冠。则为成人。有为人父之道。此为后者。当服之如父。而不可以本亲兄弟之服服之矣。又言妇人笄而不为殇者。因上一句相对立文尔。非有所明也。郑注云未许嫁与丈夫同者。谓妇人既笄虽未许嫁。亦与丈夫之既冠者同。皆谓之成人而不为殇也。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为父母妻长子禫。 宗子母在。焉妻禫。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 降而在缌麻小功者则税之。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间丧则不税。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 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右记丧服允四十节。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陆氏。应氏。方氏。贾氏。熊氏。淳于纂曰并见卫湜集说。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侍后事。其葬服斩衰。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馀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 再期。一期。九月。七月。五月。三月者。丧节之隆。杀也。三年。二年。三时。二时。一时者。气运之久近也。隆。杀在人者也。久近在天者也。故祭以存亲者。亦以尽乎人之礼。除丧以顺变者。亦以从乎天之道。人礼之当尽者何有穷已。天道之当从者。不得不然也。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 按郑据礼陆师心。 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大祥吉服而筮尸。祔葬者不筮宅。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祔葬陈器两节皆葬前事。今附章末。无先后之次。 右记葬至除器凡十一节。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刘氏。陆氏。方氏。马氏。并见卫湜集说。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 舜自徵庸之后。当以帝朝公卿大夫之礼。祭瞽叟。而瞽叟庶人也。其尸服只当以士服。但既摄尧位岁时。摄尧祭天地。社稷。山川。宗庙。国之公祭毕。而后行家之私祭。及既受尧之天下。嗣帝位则心虽孝慕。不得不以义断恩。视尧犹父也。专奉尧之宗庙。不敢复祭已私亲。故封象为有痹之君。俾象以诸侯之礼祭瞽叟。而尸服仍用士服。或谓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舜与尧不同系。不当奉尧宗庙。噫。此拘儒曲士。泥常守故之论。无广大之心。不知变通之礼者也。夫舜摄位之初。受终于文祖。每巡狩而归。必假于艺祖。且四时皆摄尧祭。其宗庙舜之与尧。其分虽曰君臣。其情实同父子。岂有一旦嗣位之后。遽然舍置尧之宗庙。使他人主其祭而乃自立已之宗庙若后世革命者之为乎。故舜既嗣位月正元日。假于文祖。即尧之亲庙也。虽封丹朱为诸侯。其国得立尧庙以为始祖。岁时祀尧以天子之礼。然其庙犹汉郡国之原庙。如镐京既有文王武王庙。而周公又立文武二庙于洛邑也。喾受天下于颛顼。故祢颛顼。尧受天下于喾。故祢喾祖颛顼。舜之时尧庙新祔。而尧之祖祢庙不改。故有虞氏以颛顼为太祖而郊喾宗尧。祭颛顼。喾尧。二庙也。舜之祭尧为承正统之祭。丹朱之祭尧。则如攴子有事而为坛以祭其祢之礼也。其后禹嗣舜位。其礼一如之。颛顼。与喾尧。祖祢也。而禹亦出自颛顼。又非舜以别。系来继者之比。舜既祔庙。尧以上并如舜之时。禹所祭颛顼。喾。尧。舜。四庙。别。封商均为诸侯。得立舜庙于其国。而岁时祭礼。皆与尧之子祭尧者不异。及至禹崩启嗣。其礼始变。凡帝朝尧舜二庙之中有当迁者。并迁于朱均国内之庙。自此以后朱均之国子子孙孙得专祭尧舜。而舜庙祔禹。尧庙祔鲧。喾以上则如故也。禹未嗣位之前祭鲧。自若既嗣位之后。则以启嗣崇伯而主鲧之祭。启既为天子。然后其礼如上所云。自古有天下者。必传之子。纵非其子。亦是同系。惟尧之传舜。舜之传禹。则非其本系。此旷古非常之事。其传位也既非常礼。则其承祭也。亦岂可以常礼。论哉。噫。此未。易与拘儒曲士言也。或曰。子谓舜与尧不同系。亦有考乎。曰尧使四岳杨侧陋。而后众口举舜。其辞曰。在下而舜。自少耕稼陶渔。则是贱在民伍而非前代帝王子孙明矣。今大。戴礼帝系篇推舜以上曰瞽叟。曰蟜牛。曰句望。曰敬康。曰穷蝉。而以穷蝉为颛顼之子。盖不足信。若果然。则舜乃尧之玄孙行舜所娶尧女。乃曾祖姑行。尧命契教民以人伦曰男女有别。岂其一家之内而无别乃近于禽兽乎。以此知舜之为则微。而非前代帝王之后也。 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啇纣既亡国。武王封微子于宋。得用天子之礼祭其先王。尸亦服天子之服。纣得罪于天。武王以天吏奉天讨伐之。其子武庚。亦罪人之子。不可受封。于私家祭纣。但得用士礼。纣虽尝为天子。然既自绝于天为独夫矣。则其尸亦但得服士服也。汤放夏桀于南巢。桀死后。其子之祭之也。礼亦宜然。按礼经阙亡此记。所言二条于经无见。盖土制虽言祭从生者丧从死者。而中庸推武王周公之达孝。亦不过父为大夫。子为士。父为士。子为大夫之礼而已。若天子诸侯之于士。尊卑贵贱悬绝如此。记所言古亦鲜有其事。故窃假大圣之舜。与大恶之纣以明此记之义。礼礼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夏以颛顼为始祖。颛顼出于黄帝故禘黄帝于颛顼之庙。而以颛顼配。商以契为始祖。周以稷为始祖。稷。契。皆出于帝喾。故禘帝喾于稷契之庙。而以稷契配也。 诸侯及其太祖而立四庙。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慈母谓父命无母之妾子。以有子而死之妾为母者也。妾母。谓妾之自有子者也。诸侯无适子。或立此二种妾之子为君。而其妾别。无他子。则其子之为君者。岁时为坛以祭其所生之母。使庶公子主其祭。然此君祭此妾母。止在当身。至此君之子则不复祭之矣。春秋榖梁传所谓于子祭于孙止是也。 庶子王亦如之。 刘氏曰。此一句当在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之下。澄按其说是也。今从之。慈母妾母之子为君者至再世。则不复祭其所生之母。或有庶子立为王者其礼亦如之也。谓此王妾别。无他子则子之为王者岁时为坛祭之。使王族主其祭。亦一世而止。再世不复祭也别。子为祖继别为宗。 继祢者为小宗。 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宗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 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敬继祖之宗。所以尊其为祖之正体。故敬祢之宗所以尊其为祢之正体。上但言尊祖不言祢者。举尊以包卑。祖者兼曾高二祖。通言三祖也。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 此庶子亦父庶谓别。子之曾孙。继别。大宗之从孙。继祢小宗之庶子。继祖小宗之亲弟。以其亲兄是继祖小宗。继祢又继祖。自己本身不继祖。又不继祢。己之。长子。他日虽得继已为小宗。然不继己之祖与祢。故服之同于庶子期。而不服长子三年之服。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此庶子。祖庶也。亦谓别子之曾孙。继别。大宗之从孙。继祢小宗亲弟之。长子。继祖小宗之同堂从兄弟。此庶子他日父没后。虽得自为小宗而祭其祢。然不敢祭祖者。以明其所宗者祖之正体。以上三条。今必言别。子及别。大宗之某亲者。承上文别子为祖继别。为宗两句而自初言之。实则循是以下。虽去别子已远皆然也。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此一条旧本与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之丈不相属。其实当相属。故郑注以为言服之隆杀。盖以结上亲亲三五九之意也。亲亲之三五九。以一家所亲之亲。合为一而言也。此条之亲亲。在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之先。以一家所亲之亲。分为四而言也。亲亲。谓亲而非尊非。长者。大传谓之下治子孙。此章所谓下。杀之亲。正子孙之服。与从族旁亲之子孙也。尊尊谓亲而又尊者。大。传谓之上治祖。祢此章所谓上杀之亲。正父祖与。从族旁尊之父祖也。长长。谓亲而又长者。言长则兼幼矣。大传谓之旁治昆弟。此章所谓旁杀之亲。正昆弟与。从族旁长旁幼之昆弟也。男女之有别。谓他姓之女。来为本姓妇。本姓之女。往为他姓妇者。是为内治夫妇之亲。大。传之服术所谓名服出入服也。独皇氏不取郑注。谓此是记者别。别。事不论服之隆杀。澄初亦颇然其说。而以此为汎论。亲亲者。父子之伦尊尊者。君臣之伦。长长者兄弟之伦。男女有别者。夫妇之伦。诙五伦之四。故曰人道之大。其后细味上下文意。又观大传与此章文意。大同小异。乃知己说为非。而郑注为审。但孔疏所释亲亲尊尊之服未当尔。故特㨿大传上治下治旁治之说。以定尊亲长之服焉。右记祔及吉祭凡十一节郑氏曰见前注。孔氏曰见前疏。朱子。张子方氏曰。见卫湜集说。刘敞七经小传庶子王亦如之。注云。庶子祭天立庙非也。此一句当承后文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之下。脱误在前耳。又曰而立四庙云。天子立四庙。亦非也。此一句上有脱简耳。文当曰诸侯。及其太祖而立四庙。〉
永乐大典卷之七千四百五十








重 录 总 校 官 侍 郎 〈臣 高 拱〉
学 士 〈臣 陈以勤〉
分 校 官 编 修 〈臣 孙 铤〉
书 驾 儒 士 〈臣 韩继荣〉
圈 点 监 生 〈臣 林民表臣 翁嘉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