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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六十九卷目录

 酒部汇考一
  周〈总一则〉
  汉〈文帝三则 景帝二则 武帝元光一则 元朔一则 元鼎一则 太初一则 天汉一则 太始二则 昭帝始元一则 元凤一则 宣帝五凤二则 孺子婴初始一则〉
  后汉〈明帝永平一则 和帝永元二则 顺帝汉安一则 桓帝永兴一则 献帝一则 先主章武一则〉
  晋〈武帝太康一则 惠帝永康一则 永宁一则 太安一则 永兴一则 元帝太兴一则 成帝咸和一则 咸康一则 穆帝升平一则 简文帝咸安一则 孝武帝太元二则 安帝隆安一则 义熙一则〉
  宋〈文帝元嘉三则 后废帝元徽一则〉
  南齐〈武帝永明二则〉
  陈〈文帝天嘉一则〉
  北魏〈明元帝永兴二则 泰常一则 文成帝太安一则 和平一则 献文帝一则 孝文帝太和一则 孝明帝正光一则 孝静帝天平一则 元象一则〉
  北齐〈武成帝河清一则 后主天统一则 武平二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宣帝大象一则〉
  隋〈文帝开皇一则〉
  唐一〈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九则 高宗永徽二则 显庆三则 龙朔一则 乾封一则 咸亨二则 上元一则 永隆一则 开耀一则 永淳一则 中宗嗣圣十三则 神龙一则 景龙二则〉

食货典第二百六十九卷

酒部汇考一

周制:天官之属,酒正掌酒之政令,酒人掌为五齐三酒,浆人掌共王之六饮。又有春官之属,郁人掌和郁鬯以祼,鬯人掌共秬鬯而饰,司尊彝则凡六彝六尊之酌皆属焉。
《周礼》:天官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订义〉郑康成曰:酒正,酒官之长。

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凡为公酒者,亦如之。
郑康成曰:式法,作酒之法。式,作酒既有米曲之数,又有功沽之巧。《月令》曰:乃命大酋,秫稻必齐,曲糵必时,湛饎必洁,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王昭禹曰:式若米曲多寡之数,法若水火齐量之差。

辨五齐之名,一曰泛齐,二曰醴齐,三曰盎齐,四曰缇齐,五曰沈齐。
贾氏曰:辨者,言不自造酒,直辨五齐之名,但知其清浊而已。 王昭禹曰:五齐,用以祭祀。每有祭祀,其造作必有量数,故曰齐焉。 郑锷曰:太古有明水以为醴,其后乃有元酒。元酒之后,又有五齐。五齐之后,乃有三酒。至于酒,则其味厚矣。味之厚者,生于薄。味之薄者,生于元。去古益远,则礼文益变。然五齐虽生于元酒,而五者之中,亦自有厚薄之齐,自泛之醴,自醴之盎,自盎之缇,自缇之沈,非色不同也,味亦不同。非惟厚薄不同,清浊又不同。其齐不同,则其名不同。其名不同,则不可以不辨。故使酒正辨之。盖元一变始有泛,齐成而泛泛然,而滓则浮而上。泛齐一变,始有醴齐成,而汁滓相将其体,则厚而甜。醴齐一变,始有盎齐成,而滃滃然,其味得中。过此以往,然后有缇齐,其色红赤,味巳是酒,故名曰缇。缇言其是酒也。礼之近人情者,非其至也。此泛所以处五齐之先,而沈所以处五齐之下。凡此皆用以事神。

辨三酒之物,一曰事酒,二曰昔酒,三曰清酒。
史氏曰:三酒而辨其物者,谓之形已成,兼以共人饮取,其能养阳,能合欢也。 王氏曰:五齐言名,三酒言物。五齐以祭,祭则致其义名者,义之所出故也。三酒以饮,饮则致其实物者,实之所效故也。史氏曰:事者方有事于糟漉,昔者熟之而可久,清者澄之而可饮。

辨四饮之物,一曰清,二曰医,三曰浆,四曰酏。
王昭禹曰:饮,于三酒为薄,于五齐为厚,亦人所饮者。故亦言辨其物。 郑锷曰:清则泲醴而为之醴,至厚而浊,泲之则清而可饮,医则酿粥以为之,比于醴则少清。浆则酨浆之可饮者。酏则稀粥之可饮者。

掌其厚薄之齐,以共王之四饮三酒之馔,及后世子之饮与其酒。
贾氏曰:自五齐以下,并是酒人、浆人所为,故直掌其厚薄之齐。 王昭禹曰:此不言五齐,则五齐独用于祭祀也。

凡祭祀,以法共五齐三酒,以实八尊,大祭三贰,中祭再贰,小祭壹贰,皆有酌数,唯齐酒不贰,皆有器量。
贾氏曰:五齐,五尊。三酒,三尊。故云八尊。此除明水元酒,若五齐加明水,三酒加元酒,此八尊为十六尊,不言者,举正尊也。 贾氏曰:先郑谓,大祭天地,中祭宗庙,下祭五祀。其实天地自有大祭、小祭,宗庙亦有次小后,郑之说,皆据司服六冕差之也。郑锷曰:祭祀之礼,以神事之,则用五齐。以人养之,则用三酒。其尊有八,酒正以法共之,其实本以事鬼神。三酒之用不一,始焉以酌献,终焉以酢诸臣。贵其有馀,而不欲其嗛。是故大祭度用一尊,则用三尊以为副贰,中祭度用一尊,则用二尊以为副贰,小祭度用一尊,则用一尊以为副贰。祭之大,则所酌者多。祭之小,则所酌者寡。此所以为降等,皆有酌数,取足而无乏耳。唯尊中所实齐酒,专以事神,而不以饮诸臣,不用副贰之。尊器之大小,量之多寡,俱有一定之数。盖五齐虽以致礼之文,无实则近于伪而不诚,非所以交神明之道。故虽不副贰,亦皆有器量,乃所以致礼之实。

共宾客之礼,酒,共后之致饮于宾客之礼,医酏糟,皆使其士奉之。
王昭禹曰:礼酒,谓致享于宾客之酒。飨以训恭俭,爵盈而不敢饮,为礼而已。 史氏曰:后之宾客公卿之妻,燕见而饮也。 郑锷曰:医与酏,则必糟而不泲,盖泲则清而不浊,糟则浊而不清。后与王同体,故所用之物,不无少屈也。 易氏曰:酒正,以奉王也,不以奉王之职奉宾客,故使其士。 郑康成曰:士谓酒人、浆人、奄士。

凡王之燕饮酒,共其计,酒正奉之。
易氏曰:燕朝之暇,王所与饮酒,或与同姓之伯父、叔父,或异姓之伯舅、叔舅,或公卿大夫之贵而亲也。 王昭禹曰:飨以训恭俭,燕以共其多寡之计。
黄氏曰:燕宾客有常礼,故共其计。《左传》曰:臣侍
君,燕过三爵,非礼也。三爵,献酬酢也。酒正奉之,察其过也。

凡飨士庶子,飨耆老孤子,皆共其酒,无酌数。
郑锷曰:飨礼之严,几设而不倚,爵盈而不饮,所以训恭俭。而此言共酒无酌数,何也。盖此所谓飨,非大飨也。以飨士庶子之在王宫也。有宿卫之忠勤,或用酒以饮之,所以劳其功。耆老之子,孤子之父,死于王事,悯其茕独无依,或用酒以饮之,所以念其功。其享之也,不过以醉为度,示恩意之厚耳。

掌酒之赐颁,皆有法以行之,凡有秩酒者,以书契授之。
王氏曰:秩酒,有常赐之酒也,授以书者,使知其所得之数。授以契者,使执之以取酒也。 史氏曰:赐颁者,时有所予之横赐,秩酒者,月有所给之定数也。

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听之,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之饮酒不会,以酒式诛赏。
郑锷曰:酒正掌酒之政令,其始以式法授酒材,彼违式而酒恶,不可以无诛。如式而酒美,又乌得而不赏。故曰:以酒式诛赏。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
贾氏曰:以其与女酒及奚同职,故用奄人。奄不称士,亦府史之类。 郑康成曰:女酒,女奴晓酒者。

掌为五齐三酒,祭祀则共奉之,以役世妇,共宾客之礼酒饮酒而奉之。凡事共酒,而入于酒府。凡祭祀共酒以往,宾客之陈酒亦如之。
浆人奄五人,女浆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
王昭禹曰:酒浆皆人所饮,有酒人,又有浆人者,盖其造酿异法,故异职也。 郑康成曰:女浆,女奴晓浆者。

掌共王之六饮,水浆醴凉医酏,入于酒府。
史氏曰:酒正言四饮,而此云共王之六饮。盖酒正辨其清浊醇醨,六饮之中,唯水为清冷,所以和酒凉为寒粥,所以授酒,随汲而有随取而辨,厚薄之齐,不必辨,所以不言。 郑锷曰:饥食而渴饮,人道之常饮,以水为主。其水岂可以常饮哉,用米以将之,于是而有浆。汉人谓之酨,将言其米汁相载也。自浆而为醴,则稍厚而可饮。自醴而为凉,则又杂糗饭之水以为饮也。曰医,则酿粥为醴也。曰酏,则薄粥也。酒正有清而无醴,此有醴而无清。清与醴,一物也。醴之厚,泲之则清也。

共宾客之稍礼,共夫人致饮于宾客之礼,清,醴,医,酏,糟,而奉之。
愚案:或疑后之所致,有医,有酏。夫人所致于医、酏之外,又有醴。后所致者,糟而奉之。至夫人所奉于醴,则清之。于医、酏,则糟之。则夫人所致,若有加于后,何也。不思后之致饮,共于酒正之府者,在所不必言,特医酏糟,皆使其士奉之。士者,康成谓酒人、浆人、奄士,若夫人致饮,不可以供后之职奉之。凡
清之为醴,浊之为医,酏、糟,惟浆人得而奉之矣。贵贱之等,不待辨而可知。

凡饮共之。
春官郁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
〈订义〉薛平仲曰:礼莫重于祭,祭莫重于灌。灌之为义,先王所以致精神之交,敬渊泉而贯冥漠也。故灌用郁鬯者,草木之芬香者也。鬯者,酒味之畅达者也。和郁以为灌,言芬香之交,畅于上下也。周人先求诸阴,故既灌而后逆牲。夫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精诚所交,唯灌为至。此郁人、鬯人所以首见于此。 贾氏曰:鬯人所掌,是秬米为酒,不和郁者,若祭宗庙,及灌宾客,则鬯人以鬯酒入郁人。郁人得之,筑郁金草煮之,以和鬯酒,则谓之郁鬯也。 王昭禹曰:筑而煮之,肆师也。掌共秬鬯者,鬯人也。郁人则和郁鬯,用之于祼。 王氏详说曰:有秬鬯,有郁鬯。郁鬯用之于宗庙,秬鬯用之于天地社稷等祀。表记曰:亲耕粢,盛秬鬯,以事上帝。是祭天不用祼,然亦用秬鬯。鬯人之社壝用大罍,禜门用瓢赍,是社祭等祀,亦用秬鬯。但郁鬯求诸阴,用之于宗庙。

掌祼器。
郑康成曰:祼器,谓彝及舟与瓒。 郑锷曰:典瑞于祼,圭有瓒,特辨其名物。司尊彝于彝舟,特诏其爵,辨其用,盖不掌其器。郁人取所筑以煮之,郁金以和秬鬯,实之于六彝,故并祼器掌之。

凡祭祀,宾客之祼事,和郁鬯以实彝而陈之。
郑锷曰:天地大神,至尊不祼。此言祭祀,谓祭宗庙、社稷、山川、四方,祼以求神而出之。宾客亦有祼事者,以待神明之道,待宾客尊之至也。 郑康成曰:筑郁金煮之,以和鬯酒。 贾氏曰:即鬯人所造者。
郑司农曰:郁,草名,十叶为贯,百二十贯为筑,以
煮之鐎中,停于祭前。郁为草,若兰。 王昭禹曰:必用郁者,明其德之香。 郑锷曰:王之祼鬯,必和以郁金,取其芬芳也。王度记云:天子以鬯,诸侯以薰,大夫以兰芝,士以萧,庶人以艾,欲芬芳条畅耳。李嘉会曰:诸侯未赐圭瓒,和酒以薰,得赐始用。鬯郁金黄色,色黄,非天子不可用。

鬯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
郑康成曰:鬯酿秬为酒,芬香条畅于上下。秬如黑黍,一稃二米。 王昭禹曰:一稃二米,天地至和之气所生,名之曰鬯,言和气条畅。 郑锷曰:以秬为鬯,以郁和之,分为二官,何耶。盖祼者,祭之始,礼之尤重者,故使郁人掌其器。鬯人掌共秬鬯,而为器之饰,重其事,故分二官以主之。或谓:郁鬯专用以祼,表其德之馨香,足以感神。秬鬯专用以祀,表其德之中和,足以事神。其义各有所主,故二官分掌。岂其然乎。

掌共秬鬯而饰之。
王昭禹曰:郁人所和者,乃用以祼。鬯人所共秬鬯,则不和郁者,用之以陈而已。郁鬯之有秬鬯,亦犹三酒五齐之有元酒也。此亦反本复古,不忘其初之意。 郑锷曰:郑以设巾为饰,非也。考下文祼器有用修者,有用蜃者,有用概者,皆以盛秬鬯。鬯人所饰者,乃此器耳。内备其物,故鬯必用秬,外致其美,故器必用饰。 易氏曰:鬯人共秬鬯,而不言祭祀天地之用,是天地之秬鬯,纯用朴素,而无事乎文采。其馀未免有饰焉。祭社于壝,而用大罍,若近乎瓦尊。然以雷为文,则瓦尊之有饰者也。禜祭于国门,而用瓢赍,若近乎匏尊。然割瓢以为齐,则匏尊之有饰者也。庙用修者,如司尊彝,凡酒修酌之义,则以人力修之,而为修者也。凡山川四方,用蜃者,如掌蜃共蜃器之类。蜃则又以蜃物为饰者也。凡祼事用概者,谓以朱带饰漆尊,而横概以落腹者也。凡副事用散者,谓散尊虽无琢刻,而亦用漆以为饰者也。六者之用,各因其宜而已。

司尊彝下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掌六尊六彝之位,诏其酌,辨其用,与其实。
王昭禹曰:六尊,自献尊至山尊。六彝,自鸡彝至蜼彝。

凡六彝六尊之酌。
贾氏曰:六彝与郁齐为目,六尊与醴齐盎齐为目。下有凡酒,而上不言罍者,文不具也。凡言酌者,皆是泲之,使可酌。 李嘉会曰:司尊彝所言,皆酌酒之事,非言齐酒之清浊也。其曰献酌者,摩莎泲之,出其香汁而酌之,明酌者茅缩,而酌之涚酌者,涚和清酒而酌之。修酌者,以水洗勺而酌之。郊特牲疏云:酌是斟酌。

郁齐献酌。
郑锷曰:郁鬯固非齐名,曰郁齐者,泲郁必以齐,然后可酌以祼献。言用齐者,明其不可用酒,盖郁为最尊,泲之以酒,则近乎渫。泲之以齐,乃所以尊之。
康成读献为莎献,即祼献之献,何必改字。 刘执中曰:郁齐惟祼用之于献最重,故曰献酌。 王昭禹曰:九献之礼,始于郁齐,故曰献酌。 郑康成曰:《礼运》曰:元酒在室,醴盏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以五齐次之,则盏酒盎齐也。 贾氏曰:郁鬯尊不用三酒,而用五齐中,盎齐差清者,和郁鬯泲之,故云涚于盏酒。 愚案注疏以此郁齐献酌,即郊特牲汁献涚干盏酒也。

醴齐缩酌。
贾氏曰:醴齐浊还用事,酒之清明者,和醴齐,然后用茅泲之,使可酌,故为明酌。 郑锷曰:《左传》所谓包茅不入,无以缩酒。记曰:缩酒,用茅明酌也。正谓是也。

盎齐涚酌。
郑康成曰:盎齐差清,和以清酒,泲之而巳。 贾氏曰:盏酒即盎齐,盎齐差清,亦不言缩,则不用茅。愚案注疏,以此盎齐涚酌,即郊特牲盏酒涚于清也。 王昭禹曰:记曰:凡涚新之也。又曰:盏酒涚于清,以盎其色葱白,而尤清,故涚以酒。 郑司农曰:涚酌者,捝拭勺而酌也。

凡酒修酌。
王昭禹曰:三酒,则人所饮,故曰凡酒,用以羡尸而尸饮焉。则尤宜修治之,以致其味,故曰修酌。 郑锷曰:修治使人之明洁,然后可酌。 郑康成曰:修读如涤濯之涤,涤酌以水,和而泲之。今齐人命浩酒曰涤。 郑司农曰:修酌者,以水涚勺而酌。 易氏曰:以修视涚,则凡酒为味。以涚视缩,则盎酒为清。以缩视郁,则醴齐为淳。盖宗庙之中,始以人道求之,终以神道事之。愈近则愈亲故尔。 郑康成曰:凡此四者,祼用郁齐,朝用醴齐,馈用盎齐,诸臣自酢用凡酒。唯大事于太庙,备五齐三酒。 王昭禹曰:献用五齐,此言醴盎二齐者。盖泛齐从醴齐,用于朝践。缇齐、涚齐,从盎齐,用于馈食。祭用五齐三酒者,五齐最薄,所以致其义。三酒致味,所以效其实。以神事焉,故用五齐。以人养焉,故用三酒。黄氏曰:案司尊彝,掌器耳。郁鬯,郁人和而实之,则五齐三酒之当泲者,皆酒人共奉之。司尊彝明其器用,使世妇掌之。

大丧存奠彝。
王昭禹曰:朝奠夕彻,不即去焉。故谓之存。 郑景望曰:不知神之所享,弗忍彻也。 郑康成曰:存省也。 贾氏曰:大丧之奠,有彝尊,盛郁鬯,唯祖庙厥明,将向圹为大遣,奠时有之。奠彻之早晚,无文。案《檀弓》:朝奠日出,夕奠逮日,则朝奠至夕彻之,夕奠至朝乃彻,大遣亦然。

大旅亦如之。
王昭禹曰:有大故而祭,亦以丧礼悲哀祈于神,故亦存之,不即彻。 郑景望曰:若曰俟神之答。

文帝初即位,赦天下,赐民酺。
《史记·汉孝文帝本纪》:诏书曰: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酺五日。
〈注〉文颖曰:汉律三人已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今诏横赐得令会聚饮食五日。索隐曰说文云酺,王者布德,大饮酒也。出钱为醵,出食为酺。又按:赵武灵王灭中山,酺五日,是其所起。远也。

十六年,得玉柸令天下大酺
《汉书·文帝本纪》:十六年秋九月,得玉柸,刻曰人主延寿。令天下大酺。
应劭曰:新垣平诈令人献之。

后元年,诏戒为酒醪以靡谷。
《汉书·文帝本纪》:后元年春三月,诏曰: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过与。乃天道有不顺,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废不享与。何以致此。将百官之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与。何其民食之寡乏也。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馀,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无乃百姓之从事于末以害农者蕃,为酒醪以靡谷者多,六畜之食焉者众与。细大之义,吾未能得其中。其与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议之,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远思,无有所隐。
景帝中三年夏旱,禁酤酒。
《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注〉师古曰:酤谓卖酒也。

后元年夏,大酺五日,民得酤酒。
《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武帝元光二年秋九月,令民大酺五日。
《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元朔三年秋,令民大酺五日。
《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元鼎元年夏五月,赦天下,大酺五日。
《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太初二年,令天下大酺。
《汉书·武帝本纪》:太初二年三月,行幸河东,祠后土。令天下大酺五日。
天汉三年春二月,初榷酒酤。
《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如淳曰:榷音较。应劭曰: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韦昭曰:以木渡水曰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师古曰:榷者,步渡桥,尔雅谓之石杠,今之略彴是也。禁闭其事,总利入官,而下无由以得,有若渡水之榷,因立名焉。

《后汉书·鲜卑传》:蔡邕曰武帝因文、景之蓄,藉天下之饶,数十年间,官民俱匮。乃兴盐铁酒榷之利,设告缗重税之令。
太始三年二月,令天下大酺五日。
《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太始四年夏五月,幸建章宫,大置酒,赦天下。
《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昭帝始元六年二月,议罢盐铁榷酤。秋七月,罢榷酤官,卖酒升四钱。
《汉书·昭帝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六年,诏郡国举贤艮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对愿罢盐铁酒榷均输官,毋与天下争利,视以俭节,然后教化可兴。弘羊难,以为此国家大业,所以制四夷,安边足用之本,不可废也。乃与丞相千秋共奏罢酒酤。按《文献通考》: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注〉颜氏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武帝时,赋敛烦多,律外而取。今始复旧。 公非刘氏曰:罢酤占租卖酒钱,共是一事。以律占租者,谓令民卖酒,以所得利占而输其租矣。占不以实,则论如律也。租即卖酒之税也。卖酒升四钱,所以限民不得厚利耳。《王子侯表》旁况侯殷坐贷子钱不占,租皆免,侯义与此占租同。
元凤四年春正月丁亥,帝加元服。令天下酺五日。
《汉书·昭帝本纪》云云。
宣帝五凤二年,诏勿苛酒禁。
《汉书·宣帝本纪》:五凤二年秋八月,诏曰: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亡所乐,非所以导民也。诗不云乎。民之失德,乾糇以愆。勿行苛政。
五凤三年,鸾凤集长乐宫,赐民大酺。
《汉书·宣帝本纪》:三年三月辛丑,鸾凤集长乐宫东阙中树上,飞下止地,文章五色,留十馀刻,吏民并观。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大酺五日。
孺子婴初始三年〈即王莽始建国二年〉,新莽命县官酤酒。按《汉书·王莽传》:始建国二年,初设六筦之令。命县官酤酒,卖盐铁器。按《食货志》:羲和鲁匡言:名山大泽,
盐铁钱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唯酒酤独未斡。酒者,天之美禄,帝王所以颐养大下,享祀祈福,扶衰养疾。百礼之会,非酒不行。故诗曰无酒酤我,而论语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夫诗据承平之世,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御也。论语孔子当周衰乱,酒酤在民,薄恶不诚,是以疑而弗食。今绝天下之酒,则无以行礼相养;放而亡限,则费财伤民。请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为一均,率开一卢以卖,雠五十酿为准。一酿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并计其贾而参分之,以其一为酒一斛之平。除米曲本贾,计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糟酨灰炭给工器薪樵之费。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菑姓伟等,乘传求利,交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府臧不实,百姓俞病。莽知民苦之,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卬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
《文献通考》:王莽篡汉,始立法官,自酿酒卖之。

后汉

明帝永平十五年夏四月庚子,令天下大酺五日。
《后汉书·明帝本纪》云云。
和帝永元三年春正月甲子,赐民大酺五日。庚辰,赐京师民酺。
《后汉书·和帝本纪》云云。
永元十六年二月己未,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伤稼,禁沽酒。按《后汉书·和帝本纪》云云。
顺帝汉安二年冬十月丙午,禁沽酒。
《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桓帝永兴二年,禁郡国不得卖酒。
《后汉书·桓帝本纪》:永兴二年九月丁卯朔,日有食之。诏曰:朝政失中,云汉作旱,川灵涌水,蝗虫孳蔓,残我百谷,太阳亏光,饥馑荐臻。其不被害郡县,当为饥馁者储。天下一家,趣不糜烂,则为国宝。其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足。
献帝   年,曹操表制酒禁,孔融争之。
《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按《孔融传》:献帝,徵融为将作大匠,迁少府。时年饥兵兴,曹操表制酒禁,融频书争之,多侮慢之辞。
〈注〉融集与操书云:酒之为德久矣。古先哲王,类帝禋宗,和神定人,以济万国,非酒莫以也。故天垂酒星之耀,地列酒泉之郡,人著旨酒之德。尧不千钟,无以建太平。孔非百觚,无以堪上圣。樊哙解厄鸿门,非豕肩钟酒,无以奋其怒。赵之厮养,东迎其王,非引卮酒,无以激其气。高祖非醉斩白蛇,无以畅其灵。景帝非醉幸唐姬,无以开中兴。袁盎非醇醪之力,无以脱其命。定国不酣饮一斛,无以决其法。故郦生以高阳酒徒,著功于汉;屈原不餔糟歠醨,取困于楚。由是观之,酒何负于政哉。又书曰:昨承训答,陈二代之祸,及众人之败,以酒亡者,实如来诲。虽然,徐偃王行仁义而亡,今令不绝仁义;燕哙以让失社稷,今令不禁谦退;鲁因儒而损,今令不弃文学;夏、商亦以妇人失天下,今令不断婚姻。而将酒独急者,疑但惜谷耳,非以亡王为戒也。
先主章武 年,天旱禁酒,酿者有刑。
《三国蜀志·先主传》不载。按《简雍传》云云。

武帝太康元年三月乙酉,大赦,改元,大酺五日。五月丁卯,荐酃渌酒于太庙。
《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惠帝永康元年,大赦,大酺三日。
《晋书·惠帝本纪》:永康元年十一月甲子,立皇后羊氏,大赦,大酺三日。
永宁元年夏四月癸亥,大赦,改元,大酺五日。
《晋书·惠帝本纪》云云。
太安元年,赐大酺五日。
《晋书·惠帝本纪》:太安元年五月癸卯,以清河王遐子覃为皇太子,赐孤寡帛,大酺五日。
永兴元年,大酺五日。
《晋书·惠帝本纪》:永兴元年三月戊申,诏成都王颖为皇太弟。大赦,大酺五日。
元帝太兴二年,石勒伪称赵王,大酺七日。
《晋书·元帝本纪》不载。按《石勒载记》云云。
成帝咸和元年春二月丁亥,大赦,改元,大酺五日。
《晋书·成帝本纪》云云。
咸康元年春正月庚午朔,帝加元服,大赦,改元,大酺三日。
《晋书·成帝本纪》云云。
穆帝升平元年八月丁未,立皇后何氏,大赦,大酺三日。
《晋书·穆帝本纪》云云。
简文帝咸安元年十一月己酉,即皇帝位。戊午,大赦天下,大酺五日。十二月辛卯,初荐酃渌酒于太庙。
《晋书·简文帝本纪》云云。
孝武帝太元八年,开酒禁。
《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难初平,大赦。开酒禁。
太元十二年,立皇太子,大赦,大酺。
《晋书·孝武帝本纪》:十二年秋八月辛巳,立皇子德宗为皇太子,大赦,大酺五日。
安帝隆安五年,以岁,饥,禁酒。
《晋书·安帝本纪》云云。
义熙三年春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晋书·安帝本纪》云云。

文帝元嘉十二年六月,丹阳、淮南、吴兴、义兴大水,断酒。
《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文献通考》:宋文帝时扬州大水主簿沈亮建议禁酒从之
元嘉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扬州之浙江西,并禁酒。
《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元嘉二十二年九月乙未,开酒禁。
《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一月丙戌,御加元服,大赦天下。赐民,大酺五日。
《宋书·后废帝本纪》云云。

南齐

武帝永明四年闰月,以籍田礼毕,车驾幸阅武堂劳酒小会。
《南齐书·武帝本纪》云云。
永明十一年,以水旱成灾,权断酒。
《南齐书·武帝本纪》:十一年五月戊辰,诏曰:水旱成灾,谷稼伤弊,凡三调众逋,可同申至秋登。京师二县、朱方、姑熟,可权断酒。

文帝天嘉二年,立榷酤科。
《陈书·文帝本纪》:天嘉二年十二月甲申,太子中庶子虞荔、御史中丞孔奂以国用不足,奏立煮海盐赋及榷酤之科,诏并施行。

北魏

明元帝永兴三年秋七月戊申,赐卫士酺三日。
《魏书·明元帝本纪》云云。
永兴四年八月壬子,命民大酺三日。
《魏书·明元帝本纪》云云。
泰常五年秋七月丁未,幸云中大室,赐从者大酺。
《魏书·明元帝本纪》云云。
文成帝太安四年,始设酒禁。
《魏书·文成帝本纪》不载。按《刑罚志》:太安四年,始设酒禁。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讼,或议主政。帝恶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酿、沽饮皆斩之,吉凶宾亲,则开禁,有日程。增置内外候官,伺察诸曹外部州镇,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穷治,有司苦加讯恻,而多相诬逮,辄劾以不敬。
和平三年,获玉印,诏天下大酺。
《魏书·文成帝本纪》不载。按《灵徵志》:和平三年四月,河内人张超于坏楼所城北故佛图处获玉印以献。印方二寸,其文曰:富乐日昌,永保无疆,福禄日臻,长享万年。玉色光润,模制精巧,百寮咸曰:神明所授,非人为也。诏天下大酺三日。
献文帝   年,始开酒禁。
《魏书·献文帝本纪》不载。按《刑罚志》:显祖即位,除口误,开酒禁。帝勤于治功,百寮内外,莫不震肃。及传位高祖,犹躬览万机,刑政严明,显拔清节,沙汰贪鄙。牧守之廉洁者,往往有闻焉。
孝文帝太和二年,高允上《酒训》悦之。
《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按《高允传》:太和二年,允以老乞还乡里,十馀章,上卒不听许,遂以疾告归。其年,诏以安车徵允,敕州郡发遣。至都,拜镇军大将军,领中书监。固辞不许。又扶引就内,改定《皇诰》。允上《酒训》曰:臣被敕论集往世酒之败德,以为《酒训》。臣以朽迈,遭人伦所弃,而殊恩过隆,录臣于将殁之年,勖臣于已坠之地。奉命惊惶,喜惧兼甚,不知何事可以上答。伏惟陛下以睿哲之姿,抚临万国,太皇太后以圣德之广,济育群生。普天之下,罔不称赖。然日昃忧勤,虚求不已,思监往事,以为警戒。此之至诚,悟通百灵,而况于百官士民。不胜踊跃,谨竭其所见,作《酒训》一篇。但臣愚短,加以荒废,辞义鄙拙,不足观采。伏愿圣慈,体臣悾悾之情,恕臣狂瞽之意。其词曰:自古圣王,其为飨也,元酒在堂而𨣧酒在下,所以崇本重原,降于滋味。虽汎爵旅行,不及于乱。故能礼章而敬不亏,事毕而仪不忒。非由斯致,是失其道。将何以范时轨物,垂之于世。历观往代成败之效,吉凶由人,不在数也。商辛耽酒,殷道以之亡;公旦陈诰,周德以之昌。子反昏酣而致毙,穆生不饮而身光。或长世而为戒,或百代而流芳。酒之为状,变惑情性,虽曰哲人,孰能自竞。在官者殆于政也,为下者慢于令也,聪达之士荒于听也,柔顺之伦兴于诤也,久而不悛,致于病也。岂止于病,乃损其命。谚亦有云:其益如毫,其损如刀。言所益者止于一味之益,不亦寡乎。言所损者夭年乱志,夭乱之损,不亦夥乎。无以酒荒而陷其身,无以酒狂而丧其伦。迷邦失道,流浪漂津。不师不遵,反将何因。《诗》不言乎: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朋友之义也。作官以箴之,申谟以禁之,君臣之道也。其言也善,则三覆而佩之;言之不善,则哀矜而贷之。此实先王纳规之意。往者有晋,士多失度,肆散诞以为不羁,纵长酣以为高达,调酒之颂,以相眩矅。称尧舜有千钟百觚之饮,著非法之言,引大圣为譬,以则天之明,岂其然乎。且子思有云:夫子之饮,不能一升。以此推之,千钟百觚皆为妄也。今大魏应图,重明御世,化之所暨,无思不服,仁风敦洽于四海。太皇太后以至德之隆,诲而不倦,忧勤备于皇情,诰训行于无外。故能道协两仪,功同覆载。仁恩下逮,罔有不遵,普天率土,靡不蒙赖。在朝之士,有志之人,宜克己从善,履正存贞。节酒以为度,顺德以为经。悟昏饮之美疾,审敬慎之弥荣。遵孝道以致养,显父母而扬名。蹈闵曾之前轨,遗仁风于后生。仰以答所授,俯以保其成。可不勉欤。可不勉欤。高祖悦之,常置左右。诏允乘车入殿,朝贺不拜。
孝明帝正光 年,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
《魏书·孝明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正光后,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预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徵之。百姓怨苦,民不堪命。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合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升,糵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郡祀依式供营,远蕃使客不在断限。
孝静帝天平四年闰月乙丑,禁京城酤酒。
《魏书·孝静帝本纪》云云。
元象元年,开酒禁。
《魏书·孝静帝本纪》:元象元年夏四月壬辰,齐献武王还晋阳,请开酒禁。

北齐

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壬申,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北齐书·武成帝本纪》云云。
后主天统五年冬十月壬戌,诏禁造酒。
《北齐书·后主本纪》云云。
武平 年,以右仆射,高元海言断酤酒。
《北齐书·后主本纪》:武平三年二月辛巳,以并省吏部尚书高元海为尚书右仆射。按《上洛王思宗传》:思宗子元海为右仆射,说后主禁屠宰,断酤酒。武平六年闰月辛巳,开酒禁。
《北齐书·后主本纪》云云。

北周

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内禁酒。
《周书·武帝本纪》云云。
宣帝大象二年三月丁亥,赐百官及民大酺。
《周书·宣帝本纪》云云。

文帝开皇三年,罢酒坊,与百姓共之。
《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开皇三年,帝入新宫。先是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至是罢酒坊,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

唐一

高祖武德二年闰月乙卯,以谷贵,禁关内屠酤。
《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册府元龟》:武德二年闰二月,诏曰:酒醪之用,表节制于欢娱。刍豢之滋,致肥甘于丰衍。然而沈湎之辈,绝业亡资,惰窳之民,骋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宁,年数不登,市肆腾踊。趋末者众,浮冗尚多。肴羞曲糵,重增其费。救弊之术,要在权宜。关内诸州官民,其断屠酤。
太宗贞观二年九月壬子,以有年,赐酺三日。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四年二月甲寅,大赦,赐酺五日。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七年正月辛丑,赐京城酺三日。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八年二月丙午,赐民酺三日。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十四年,行饮至礼,赐酺三日。
《唐书·太宗本纪》:十四年十二月丁酉,侯君集俘高昌王以献,赐酺三日。
《旧唐书·本纪》:十四年十二月,交河道旋师。吏部尚书、陈国公侯君集执高昌王曲智盛,献捷于观德殿,行饮至之礼,赐酺三日。
贞观十七年,大赦,赐酺。
《唐书·太宗本纪》:十七年四月丙戌,立晋王治为皇太子,大赦,赐酺三日。十一月壬午,赐酺三日。
贞观十九年六月辛酉,赐酺三日。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二十一年二月甲寅,赐京师酺三日。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二十二年,以铁勒诸部并皆内属,诏赐京城百姓大酺三日。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铁勒传》云云。
高宗永徽三年七月丁巳,立陈王忠为皇太子,大赦,赐民酺三日。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永徽六年二月乙巳,皇太子加元服,赐酺三日。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显庆元年,大赦,改元,赐民酺三日。
《唐书·高宗本纪》:显庆元年正月辛未,废皇太子为梁王,立代王弘为皇太子。壬申,大赦,改元,赐民酺三日。
显庆四年十月丙午,皇太子加元服,大赦,赐民酺三日。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显庆五年,曲赦,赐酺。按《唐书·高宗本纪》:五年二月丙戌,赦并州及所过州县,义旗,赐酺三日。八月癸未,赐民酺三日。
《旧唐书·本纪》:五年二月,赐酺三日。八月,苏定方等讨平百济,面缚其王扶馀义慈。国分为五部,郡三十七,城二百,户七十六万,以其地分置熊津等五都督府。曲赦神丘、昆夷道总管已下,赐天下大酺三日。
龙朔二年七月戊子,以子旭轮生满月,大赦,赐酺三日。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乾封元年正月壬申,大赦,改元,赐民酺七日。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咸亨元年八月庚戌,以谷贵禁酒。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咸亨四年十月乙未,以皇太子纳妃,赦岐州,赐酺三日。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上元元年,大赦,赐酺。
《唐书·高宗本纪》:上元元年八月王辰,皇帝称天皇,皇后称天后。追尊六代祖宣简公为宣皇帝,妣张氏曰宣庄皇后;五代祖王为光皇帝,妣贾氏曰光懿皇后。增高祖、太宗及后谥。大赦,改元,赐酺三日。按《旧唐书·郝处俊传》:处俊授黄门侍郎。上元元年,高宗御含元殿东翔鸾阁观大酺。时京城四县及太常音乐分为东西两朋,帝令雍王贤为东朋,周王讳为西朋,务以角胜为乐。处俊谏曰:臣闻礼所以示童子无诳者,恐其欺诈之心生也。伏以二王春秋尚少,意趣未定,当须推多让美,相敬如一。今忽分为二朋,递相誇竞。且俳优小人,言辞无度,酣乐之后,难为禁止,恐其交争胜负,讥诮失礼。非所以导仁义,示和睦也。高宗矍然曰:卿之远识,非众人所及也。遽令止之。
永隆元年八月乙丑,立英王哲为皇太子。大赦,改元,赐酺三日。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开耀元年正月辛巳,赐京官九品以上酺三日。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永淳元年二月癸未,以孙重照生满月,大赦,改元,赐酺三日。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中宗嗣圣三年〈即武后垂拱二年〉,太后,大赦,赐酺。
《唐书·武后本纪》:垂拱二年正月辛酉,大赦,赐酺三日。十月己巳,有山出于新丰县,改新丰为庆山,赦囚,给复一年,赐酺三日。
嗣圣五年〈即武后垂拱四年〉,太后得宝图,大赦,赐酺。按《唐书·武后本纪》:垂拱四年五月庚申,得宝图于洛水七月丁巳,大赦,改宝图为天授圣图,洛水为永昌洛水,封其神为显圣侯,加特进,赐酺五日。
嗣圣六年〈即武后永昌元年〉,太后,大赦,赐酺。
《唐书·武后本纪》:永昌元年正月乙卯,享于万象神宫,大赦,改元,赐酺七日。
《旧唐书本纪》:载初元年春正月,神皇亲享明堂,大赦天下。依周制建子月为正月,改永昌元年十一月为载初元年,十二月为腊月,改旧正月为一月,大酺三日。九月,革唐命,改国号为周。改元为天授,大赦天下,赐酺七日。
嗣圣九年〈即武后长寿元年〉,周武氏,大赦,赐酺。按《唐书·武后本纪》:长寿元年九月庚子,大赦,改元。改用九月社,赐酺七日。
嗣圣十年〈即武后长寿二年〉,周,大赦,赐酺。
《唐书·武后本纪》:长寿二年九月乙未,加号金轮圣神皇帝,大赦,赐酺七日。
嗣圣十一年〈即武后延载元年〉,周,大赦,赐酺。
《唐书·武后本纪》:延载元年五月甲午,加号越古金轮圣神皇帝,大赦,改元,赐酺七日。
嗣圣十二年〈即武后天册万岁元年〉,周武氏,大赦,赐酺更御端门,大酺。
《唐书·武后本纪》:天册万岁元年正月辛巳,加号慈氏越古金轮圣神皇帝,改元證圣。大赦,赐酺三日。九月甲寅,加号天册金轮大圣皇帝。大赦,改元,赐酺九日。按《姚思廉传》:思廉孙璹,拜纳言。證圣初〈是年九月改元天册万岁〉,加秋官尚书。明堂火,后欲避正殿,应天变。璹奏:此人火,非天灾也。昔宣榭火,周世延;建章焚,汉业昌。且弥勒成佛,七宝台须臾散坏。圣人之道,随物示化,况明堂布政之宫,非宗庙,不宜避正殿,贬常礼。左拾遗刘承庆曰:明堂所以宗祀,为天所焚,当侧身思过,振除前犯。璹挟前语以倾后意。后乃更御端门,大酺,燕群臣,与相娱乐。
嗣圣十三年〈即武后万岁通天元年〉,周,大赦,赐酺十日。按《唐书·武后本纪》:万岁通天元年腊月甲申,改元曰万岁登封。大赦,赐酺十日。
嗣圣十四年〈即武后神功元年〉,周,大赦,赐酺七日。按《唐书·武后本纪》:神功元年九月壬寅,大赦,改元,赐酺七日。
嗣圣十五年〈即武后圣历元年〉,周,大赦,赐酺。
《唐书·武后本纪》:圣历元年正月甲子,大赦,改元,赐酺九日。九月壬申,立庐陵王显为皇太子,大赦,赐酺五日。
嗣圣十七年〈即武后久视元年〉,周,大赦,赐酺。
《唐书·武后本纪》:久视元年五月癸丑,大赦,改元,罢天册金轮大圣号,赐酺五日。
嗣圣十八年〈即武后长安元年〉,周,大赦,赐酺。
《唐书·武后本纪》:长安元年十月辛酉,大赦,改元,赐酺三日。
嗣圣十九年〈即武后长安二年〉,周,大赦,赐酺。
《唐书·武后本纪》:长安二年十一月戊子,祀南郊,大赦,赐酺三日。
神龙元年,大赦,赐酺。
《唐书·中宗本纪》:神龙元年正月甲辰,皇太子监国,大赦,改元。丙午,复于位,大赦,赐民酺五日。二月甲子,皇后韦氏复于位,大赦,赐酺三日。九月壬午,祀天地于明堂。大赦,赐酺三日。十一月戊寅,上尊号曰应天皇帝,皇后曰顺天皇后。壬午,及皇后享于太庙,大赦,赐民酺三日。
景龙二年十一月己卯,大赦,赐酺三日。
《唐书·中宗本纪》云云。
景龙三年十一月乙丑,有事于南郊,大赦,赐酺三日。按《唐书·中宗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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