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六十三卷目录
漕运部汇考九
明三〈太祖洪武二十则 成祖永乐十七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七则 英宗正统十三则〉
明三〈太祖洪武二十则 成祖永乐十七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七则 英宗正统十三则〉
食货典第一百六十三卷
漕运部汇考九
明三
太祖洪武元年,命徐达开鱼台县河口,以通漕运。按《鱼台县志》:洪武元年,河决曹州双河口,流入鱼台。命大将军徐达开塌场口入于泗,以通漕运。
洪武二年,令户部于苏州府太仓粮储三十万石,以备海运供给辽东。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三年正月甲午,令中书省符下山东行省募水工于莱州洋海仓运粮,以饷永平卫。
按《永平府志》云云。
洪武四年,运山东粮储给辽东。议准各卫军粮,每岁令西安等府送大路官仓,转运边卫。
按《明会典》:四年,令青州府官军运山东粮储,给辽东定辽边卫。议准兰州、凉州、河州、岷州、洮州、宁夏、庄浪、西宁、临洮、甘肃、山丹、永昌等卫军粮,每岁令西安等府送纳大路官仓,转运边卫。
洪武五年,始以海运饷辽。
按《明会典》:五年,命率舟师海运饷辽,岁七十万石。按《登州府志》:五年,命靖海侯吴桢总舟师数万,由登莱转运饷辽。
洪武六年冬十二月,浚开封漕河。明年春,转漕粟于陕西。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洪武八年,傅友德疏陈转输之法。
按《永平府志》:八年五月己巳,遣颍川侯傅友德往北平备胡。疏陈五事,一转输之法,宜令河间军自长芦运至通州。北平军自通州运入北平。则民不劳而事集矣。又永平府民,接运军储,由鸦红桥至永平,道里颇远,宜通青河滦河故道漕运,则用力少而成功多矣。上嘉其言,寻召还。
洪武十二年,都督张赫朱寿率舟师,由登莱海运。按《莱州府志》云云。
洪武十三年,海运粮七十万石于辽东。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洪武二十年,以张赫、朱寿海运有功,封侯。
按《登州府志》:二十年,封都督张赫为航海侯。朱寿为舳舻侯。自是每年一行,军食赖之。
洪武二十一年,张赫出海运粮,还自辽东。
按《太仓州志》:二十一年九月,航海侯张赫督江阴等卫官军八万二千馀人出海运粮,还自辽东。
洪武二十二年,令海运苏州太仓粮,给辽东官军。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二年,令海运苏州太仓粮米六十万石,以给辽东官军,所谓海运者是也。盖是时止以饷边而已。
洪武二十四年,令以民纳米麦及见在仓粮,供给诸卫官军。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令兰州、岷州、临洮、宁夏四卫官军,以平凉巩昌等府民纳米麦,对拨供给其洮州、凉州、河州、西宁、庄浪、甘肃、山丹、永昌八卫,以各府见在仓粮,陆续攒运供给。
洪武二十五年,命海运粮给辽东官军。
按《明会典》:二十五年,令海运苏州太仓粮米六十万石,供给辽东官军。下年同。
按《太仓州志》:二十五年三月,命轴轳侯朱寿都督黄辂督舟师出海运粮,给辽东军食。
按元海运始朱张,国初都督适同二姓,计百年先后符合,亦一奇也。
洪武二十六年,令海运官军日支口粮二升,建海运仓于太仓。
按《明会典》:凡官军行粮赏钞,洪武二十六年令海运官军,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每人日支口粮二升。
按《太仓州志》:二十六年,建海运仓于太仓九百一十九间,时运粮七十万石。
洪武二十七年,令海运官军日支口粮四升。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八年,令总兵官率舟师运粮赴辽东。按《太仓州志》:二十八年三月,制谕都督朱信充总兵官,宣信充副总兵官,率舟师运粮赴辽东。海运大小官军,悉听节制。洪武二十九年,以转运边饷道远,置仓接递,又增海运辽东粮数。
按《明会典》:二十九年,以陕西各府州县民转运边饷道远,于驿道有军民处置仓,各就近地计程接递。按《太仓州志》:二十九年四月,都督朱信言比岁海运辽东粮六十万石,今海船既多,宜增数。命增十万石,以嘉定县粮输太仓,俾转运。
洪武三十年,令法司将罪人运米平凉。又以辽东军饷有馀,命停明年海运。
按《明会典》:三十年,令法司将徒流迁徙死罪囚人先自平凉起,摆到西凉,将运去粮米就西凉收贮,候摆到甘肃完讫,却从西凉起摆至平凉接递。每囚二名,共买车一辆、牛二只,运米四石。后每车一辆,再贴囚人两名共当。
按《续文献通考》:三十年,海运粮七十万石于辽东。
按,是时海船有一千料。有四百料名钻风海船,后永乐中改海运,遂改四百料为浅船。浅船因海船得名。
按《太仓州志》:三十年,海运粮七十万石于辽东。十月上谕户部,辽东海运连岁不绝,近闻彼处军饷颇有赢馀,今不须转运,止命本处军人屯田自给。其三十一年海运粮,可于太仓上海苏州三卫仓收贮,仍命左军都督府移文辽东都司知之。
洪武 年,令拨定派纳本色数目,运赴各衙门仓内收支。又诏郡县拖欠税粮,许折轻赍以免转运。按《明会典》:凡派纳本色,洪武间令于苏常等府秋粮内,派办内府、光禄寺等衙门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黄豆等项,及五府首领官吏并九卿等衙门官吏俸米,各拨定数目,运赴各衙门仓内收支。
按《续文献通考》:载古今原始,洪武诏天下郡县,夏税秋粮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拖欠未纳者,许折轻赍,随地方出产,听从民便,以免转运。每金一两折米二十石,银一两折米四石,钞三贯五百文折米一石,绢每一疋折米一石二斗,棉布每一疋折米一石,夏布每一疋折米七斗,净棉花每一斤折米二斗。盖轻赍之议,始见于此。
成祖永乐元年,以平江伯总督海运。又命于淮安递,用船车运粮输北京。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于淮安用船可载三百石以上者,运粮入淮河、沙河至陈州颍岐口跌坡下,用浅船可载二百石以上者,运至跌坡上,别以大船载入黄河,至八柳树等处,令河南车夫运赴卫河,转输北京。
按《太仓州志》:元年三月,平江伯陈瑄总督海运粮五十万石,赴北京及辽东。
按《通州志》:永乐初,开海漕转饷京师海溢堤折。上命平江伯陈瑄以四十万卒修之,起海门县历通州至盐城,凡八百里。
永乐二年,令诸处起盖仓囤储粮转运北京,设总兵官统领海运。
按《明会典》:二年,令海运粮至直沽用三板划船装运,至通州等处交卸,海船回还。又以水路阁浅迟误,令于小直沽起盖芦囤二百八座,约收粮一十万四千石。河西务起盖仓囤一百六十间,约收粮一十四万五千石,转运北京。 又按《会典》二年,题准设总兵官副总兵官统领官军海运。
按《太仓州志》:二年三月,命都督宣信副平江伯海运江西粮百万石。上议粮船抵直沽,且置仓储粮,别以小船转运北京。部议便复,请天津等卫多置露囤。从之。
永乐三年,令总督粮储官于天津城北造露囤一千四百所。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四年,命陈瑄兼理江淮卫转运。
按《太仓州志》:四年,命平江伯陈瑄兼理江淮卫转运。初,海运岁米百万石。既建百万石仓于直沽尹儿湾城、天津卫城,籍兵万人戍守。至是,命江南粮一繇海运,一繇淮河入黄河至阳武,陆运至卫辉,仍繇卫河入白河,至通州。海陆兼运。
按是为海陆兼运。又旧令海运赴天津舟,必同日发。有先后治部运官罪。是年三十馀船迟五日,亦同日达,且无损。或请治,上曰:始虑海寇,故敕,今已济无损,功可赎。悉不问。
永乐五年,令山东起夫车送仓粮候卫河船接运。又议设海道都漕运使司于苏州之太仓,不果。
按《明会典》:五年,令山东布政司量起夫车,将济南府并济宁州仓粮送德州仓,候卫河船接运。
按《太仓州志》:五年八月,议设海运都漕运使司于苏州太仓城。时会议北京合用粮饷,虽本处岁有徵税及屯田子粒,并黄河一路漕运,然未能周急,必藉海运然后足用。见在海船数少,每岁运不过五六十万石,且未设衙门专领,事不归一,莫若于苏州之太仓专立海道都漕运使司,设左右运使各一员,从二品,同知二员,从三品,副使四员,从四品,经历司照磨所品级官吏,俱照布政司例。本司堂上官,于文武中择公勤廉干者充职,行移与布政司同。各卫所见在海船,并出海官军俱属提调。奏上,有旨再议,不果行。永乐六年,令海船运粮,以浅河船兼运。
按《明会典》:六年,令海运船运粮八十万石于京师。其会通河、卫河,以浅河船相兼转运。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海运粮六十五万一千二百二十石于北京。时驾驻北平,百费仰之,不但饷边矣。永乐八年,令湖广江西浙江三处仓粮,除本处支用,其馀粮,本部差官督各该司府起运。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九年,开会通河,挽漕京师。
按《明外史·宋礼传》:礼永乐二年拜工部尚书。九年命开会通河。会通河者,元至元中,以寿张尹韩仲晖言,自东平安民山凿河至临清,引汶绝济,属之卫河,为转漕道。然岸狭水浅,不任重载,故终元世海运为多。明初输饷辽东、北平,专用海道。洪武二十四年,河决原武,绝安山湖,会通遂淤。成祖初,建北京,河海兼运。海运险远多失亡,而河运则由江、淮达阳武,发山西、河南丁夫,陆挽至卫辉入河,历八递运所,民苦其劳。至是济宁州同知潘叔正上言:旧会通河四百五十馀里,淤者乃三之一,浚之便。于是命礼及刑部侍郎金纯、都督周长往治之。至则发山东及徐州应天镇江民三十万,蠲租一百十万二千石有奇,二十旬而河成。初,礼以会通之源,必资汶水。乃用汶上老人白英策,筑冈城及戴村坝,横亘五里,遏汶流,使无南入洸而北归海。汇诸泉之水,尽出汶上,至南旺,中分之为二道,南流接徐、沛十之四,北流达临清十之六。南旺者地势高,决其水,南北皆注,所谓水脊也。又相地置闸,以时蓄泄。自分水北至临清,地降九十尺,置闸十有七,而达于卫;南至沽头,地降百十有六尺,闸二十有一,而达于淮。礼又奏浚沙河入马常泊,以益于汶。是年兴安伯徐亨、工部侍郎蒋廷瓒,浚祥符鱼王口至中滦下,复旧黄河道,命礼兼董之。明年,命相度卫河水患。奏请自魏家湾开支河二,泄水入土河,复自德州西北开支河一,泄水入旧黄河,使至海丰大沽河入海。帝命俟秋后成之。礼等还京,论漕渠功,礼第一,赐宝镪文绣,以潘叔正首建河议,赐衣及钞,旌其功。礼言:海运经历险阻,每岁船辄损败,有漂没者。有司追补,既迫于期,多科敛为民病,而船亦不坚。又每海船一艘,用百人而运千石,计其费可办二百石河船二十,每船用十人,而运四千石。以此而论,利病较然。请发镇江、凤阳、淮安、扬州及兖州粮,合百万石,从河运给北京。其海道每三岁而两运。已而平江伯陈瑄治江、淮间诸河功,亦相继成。于是河运大便利,漕粟溢多。十三年遂罢海运。〈附〉金纯为刑部右侍郎。永乐八年,迁左侍郎。九年命与宋礼同治会通河,又同徐亨、蒋廷瓒浚鱼王口黄河故道。初,太祖用兵梁、晋间,使大将军徐达开塌场口,通河于泗。又开济宁西耐牢坡引曹、郓河水,以通中原之运。其后故道寖塞,至是纯疏治之。自开封北引水达郓城,入塌场,出谷亭北十里为永通、广运二闸。
按《江南通志》:金纯授吏部文选司郎中,升江西参政,进刑部右侍郎。永乐九年,奉命发河南丁夫开浚黄河故道漕运,至今赖之。
按《鱼台县志》:九年,命尚书宋礼开会通河。自汶上鹅河口分汶南流,由谷亭达沛,凡役丁夫一十六万五千人。遣侍郎金纯从汴城金龙口下达塌场口,筑堤导河南入淮漕,以接运道。
按《济宁州志》:宋礼历任工部尚书。初,治漕河,驻济宁,与侍郎金纯、都督周长修复会通河,置十五闸,用济宁同知潘叔正策,役夫三十万,二十旬蠲租一百十万石,浚黄河故道。用侍郎张信图策,与兴安伯徐亨、侍郎蒋廷瓒,自祥符鱼王口至中滦下二十馀里杀水势。河成赏功,礼第一。又于宁阳筑冈城坝,遏汶水,尽入漕河。用御史许堪策,疏泄海丰大古河八,凡四百五十七里,役夫三千,工一旬。自是挽漕京师,罢海运,礼功最大。
按《东平州志》:九年,因江淮漕运至原武,起陆运至卫辉入河,劳费不赀,官民畏之。济宁州同知潘叔正建言,浚旧会通河,实国家无穷之利。朝廷从之。
按《临清州志》:汶水为会通河。元至元间,自安民山开渠导汶绝济,直抵临清,建闸三十有一,度地高下远近,以节蓄泄自行,海运河废。明永乐九年,用济宁同知潘叔正议,命尚书宋礼、都督周长发山东丁夫六十万五千,浚而通之,以罢海运。
永乐十年,令陕西税粮设站转递。宋礼议造浅船,繇会通河运粮,补海运数。按《明会典》:十年,令陕西巩昌、临洮等府税粮,以附近府县民运纳兰县,抵甘州,每五十里设一站,令囚人及官军转递。
按《太仓州志》:十年十一月,尚书宋礼以海船造办太迫,议置浅船五百艘,繇会通河,运淮扬徐兖等处岁粮一百万石,补海运一年数。
永乐十二年,令湖广纳粮淮安仓支运。又各卫俱选官军运粮,以都指挥统领,仍令海陆兼运。
按《明会典》:十二年,令湖广造浅船二千只,岁于淮安仓支粮,运赴北京。其旧纳太仓粮,悉改纳淮安仓收贮。又令北京、山东、山西、河南、中都、直隶、徐州等卫,俱选官军运粮。此漕运之始。 又按《会典》十二年,令北京、山东、山西、河南、中都、直隶、徐州等卫,俱各选都指挥一员,统领官军运粮。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海运粮四十八万四千八百一十石于通州,又卫河攒运粮四十五万二千七百七十六石于北京,所谓海陆兼运者是也。
按《太仓州志》:十二年九月,海运粮四十八万四千八百一十石于通州。又卫河攒运粮四十五万二千七百七十六石于北京。
按是为海陆运各半时。又令北直隶、山东、河南、山西、中都、直隶、徐州等卫,俱选官军运粮,是为漕运始。
永乐十三年,浚复会通河,罢海运,立诸漕运式。按《明会典》:十三年,浚复会通河,奏罢海运。令浙江嘉湖杭,与直隶苏松常镇等府,秋粮除存留并起运南京及供给内府等项外,其馀尽拨运赴淮安仓。扬州凤阳淮安三府秋粮,内每岁定拨六十万石,徐州并山东兖州府秋粮,内每岁定拨三十万石,俱运赴济宁仓。以浅河船三千只支,淮安粮运至济宁。二千只支,济宁粮运赴通州仓。每岁通运四次。其天津并通州等卫官军,于通州接运至北京。又令浙江都司并直隶卫,分官军于淮安,运粮至徐州,置仓收囤。京卫官军于徐州运粮至德州,置仓收囤。山东、河南都司官军,于德州运粮至通州交收。 又按《会典》十三年,令运粮官军行粮,不分远近,俱支三石。又令攒运粮,每石俱两平斛收放。官军攒运,止一尖一平,定为例。
又发山东、山西、河南、凤阳、淮安、徐邳等处民丁十
五万运粮,赴宣府,各给行粮脚价,仍免差役一年。按《续文献通考》:先是,遣平江伯陈瑄往湖广江西等处造舟二千艘,以从河运。瑄建言造平底浅船,甚称便焉。岁可运三百馀万石至京。是时,遮洋船每岁于河南山东小滩等水,次兑运粮三十万石于天津等卫仓,收二十四万石。连耗折银六钱,俱从直沽入海转运蓟州仓收。
按《永平府志》:十三年,为会通河成,又造浅船三千馀只,一年四次,从里河转漕,遂罢海运。独蓟州军饷遮洋海运如初。
按《太仓州志》:至是,海运不复行。历考海运,本虞夏时沿江入海贡道,自刘家港开洋,经黑水绿水白蓬头水诸大洋,险又有伏嶕洄,故粮多漂没,岁至数万石。挽卒往往溺死。自宋公礼开会通河,罢海运,平江伯陈公瑄又治邗沟,通江淮。于是漕大利便,并罢中湾运。漕渠在江淮间者,多陈功。齐鲁,多宋功。
按《扬州府志》:陈瑄授四川都指挥同知,进右军都督佥事,封平江伯。永乐时罢海运,移瑄镇淮安,始开会通河。造浅船运漕,自仪真瓜洲直达京辅。建徐淮临通常盈仓,以节转输。筑高邮湖堤,堤内凿渠亘四十里,以通舟。南北造梁,以便行者。每十里置一浅铺,沿途凿井植柳,以饮芘戍兵牵挽者。又以真扬诸港,潮入泥淤,易于浅滞。请著为令三年起江南北丁夫大浚,仍岁令郡丁疏之。国计赖以不匮,至今为利。按《兖州府志》:陈瑄,永乐初督海运。会通河成,遂命专理河道,自仪真至北通州四千里漕河,皆其经营。瑄疏清江浦浚瓜洲仪真潮港之湮,凿徐州二洪之险,筑沛县刁阳湖、济宁南旺湖长堤,自淮至临清,相水势高下,建闸四十有七,以时启闭。凡于事虑周为,果初岁运二百石,后增至五百石。
永乐十六年,令直省粮里,自备船只运粮,赴通州诸仓,差御史攒运。
按《明会典》:十六年,令浙江、湖广、江西布政司,并直隶苏松常镇等府税粮,坐派二百五十万石。令粮里自备船只运赴通州、河西务等处上仓。 又按会典十六年,令沿河坝闸,每三处差御史一员攒运。
按《续文献通考》:十六年,攒运粮四百六十四万六千五百三十石于北京。
永乐十七年,令支拨京仓粮给口外,选文武职官管运。
按《明会典》:十七年,令侍郎都御史并武职大臣,各一员催督粮运。各部郎中员外分投整理。 又按《会典》十七年,以口外粮料数少,令于京仓支拨。选取营造。次拨旗军攒运,其摆堡运粮,及坐堡管堡官,除军职外,仍于吏部听选。方面府州县官内,选取一百员差用,以文职大臣把总管运。
永乐十九年,令户部宣谕,给与粮长勘合。又令法司囚人,运粮赎罪。
按《明会典》:粮长勘合。十九年,令各处粮长勘合,暂于本部宣谕,给与勘合。每岁先于上年十一月终咨户部,奏请敕谕,赍赴本部宣谕讫,具本差官赍缴。其勘合,待各粮长粮完之日,具本销缴。 又按《会典》十九年,以宣府等处缺粮,令法司囚人运粮赎罪。杂犯死罪,十石。流罪,八石。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罪,二石。永乐二十年,令各府州县民运边粮者,各免差一年。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二十一年,奏准每岁漕运,以两运赴京仓,一运赴通州仓交收。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 年,始令民运赴淮安瓜洲,补给脚价,兑与军船领运。
按《明会典》:凡漕粮,先年俱民运,淮徐临德四仓。军船接运入京通二仓,名为支运。永乐末,始令民运赴淮安瓜洲,补给脚价,兑与军船领运,名为兑运。其四仓仍十之三四。后兑运渐增,又令军船各回附近水次,领兑民,加与过江脚价,视远近为差。
按《续文献通考》:末年,陈瑄复计议,凡民运粮,俱于淮安瓜洲补给脚价,兑与军船领运。瑄又奏请,于淮安瓜洲水次,令军民于此对船交兑,令军船出给通关,付还与民销缴。仍令民补脚价,在淮安水次者,每正粮一石,外加五斗。在瓜洲水次者,每正粮一石,加五斗五升。
仁宗洪熙元年,令运军除正粮外,附载什物。
按《明会典》:凡优恤官军。洪熙元年,令运军除正粮外,附载自已什物,官司毋得阻当。
宣宗宣德元年,令各卫所官军行粮,止给二石。
按《明会典》云云。
宣德二年,令各仓粮拨民自运,及运军支运。又差侍郎及都御史催督,禁运船拨载他物。
按《明会典》:宣德二年,令浙江、江西、湖广并直隶苏松等府起运淮安徐州仓粮,拨民自运,赴通州仓。其运粮军士,于淮安南京仓支运。 又按《会典》二年,差侍郎五员,都御史一员,催督浙直等府军民粮运。 又令运粮军船工部及诸衙门,不许拨载他物,致误攒运。
宣德三年,令各都司卫所,选委指挥等官,专一运粮。发军民运粮,遵化城供军,免金山寺僧充役,岁运所输。
按《明会典》:凡官军选补。宣德三年,奏准各都司卫所选委指挥等官,专一运粮,不许别项差操。军士缺即为拨补。如有不差原选委官,及军缺不补者,正官并首领官俱罚俸半年。 又按《会典》三年,令行在户部差官,以九月终,发永平府属县民,及东胜诸卫军,兼运林南东店仓粮于遵化城内,供给官军。
按《金山志》:略寺旧有军三名,站马二匹。僧充粮里长役,岁运所输粮至通州交纳,寺僧苦之。宣德三年,住持僧道澜具奏,奉宣宗皇帝圣旨:当军的开了他军伍,当匠的还当匠事故的,免他勾补站马,免他走递官粮,准他本处交纳,粮里长不要和尚当,钦此。今刻石寺中。
宣德四年,仍令民运粮贮于各仓。官军支运赴北京,又量抽民船攒运。
按《明会典》:四年,仍令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一百五十万石,贮淮安仓。苏、松、宁国、池州、庐州、安庆、广德民运粮二百七十四万石,贮徐州仓。应天、镇江、常州、太平、淮安、扬州、凤阳及滁、和二州民运粮二百二十万石,贮临清仓。令官军支运山东、河南、北直隶府州县粮,径赴北京。其攒运军船,量地远近,与粮多寡。如淮安上粮,民船十抽其一。徐州十三抽一,临清十五抽一,给与官军。兼旧船运载赴京。 又按《会典》四年,题准差侍郎都御史少卿郎中等官攒运。
宣德五年,令河南民粮运贮各仓。江南兑拨卫军,运载至京,仍量军多少,选举管运官员,准给材料,修理运船。又令岁运开平粮至独石。
按《明会典》:五年,令河南南阳怀庆汝宁三府粮,运于临清仓。开封彰德卫辉三府粮,运于德州仓交收。又令江南民粮,兑拨附近卫所官军,运载至京。此兑运之始。 又按《会典》五年,令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及漕运都指挥,选举管运官员。军多卫,分指挥二员。少者一员。 又奏准运粮官军船只,南京中都留守,及直隶卫所于淮安修理,有司给与材料。 又令岁运开平粮四万石,自京师至独石,立十一堡,每堡屯军一千名,各具运车,以六十日为限。其开平备禦官军,轮班于独石搬运,仍令都督一员领军,防护伯一员总督。
宣德六年,奏准佥拨民丁军士,分班更替攒运。差御史点选运军,令总兵官处治管运官员。又令量给兑运官军路费耗米,并旗军摆堡攒运粮料,赴独石等处。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浙江、江西、湖广、苏松、常镇、太平等府,佥拨民丁,及军多卫所,添拨军士,与见运军士通二十四万,分两班更替攒运。 又按《会典》六年,奏准差给事中御史,于南京各卫,会同该府堂上官,在外会同各都司按察司堂上官,及中都留守司、直隶卫所,点选运军。其管运官员,不能抚恤,以致逃故者,从总兵官处治。所亏粮,仍令补还。 又令兑运官军,量其远近,给与路费耗米。 又令五军操备,并彭城永清左右三卫旗军,摆堡攒运粮料一十万石,赴独石等处,差武职一员把总提督。
宣德七年,令民粮加耗脚,兑与官军领运。增拨各处军攒运粮储。又令法司囚犯,运粮赴山海卫。
按《明会典》:七年,议准民运多失农月,及官军空船往还艰苦。著例民粮加耗脚,各于附近水次,兑与军运。
又按《会典》七年,增拨南京豹韬左等卫,及各都司
直隶卫所军馀,并见运官军,共一十六万攒运粮储。
又令官军运粮,各于附近府州县水次。江南民运
粮,于瓜洲淮安二处交兑。河南所属民运粮,至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船。官军领运山东粮,于济宁交兑。
又奏准法司囚犯,送户部通类差官,押赴通州各
卫仓支粮,自备车辆,运赴山海卫仓。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始立兑运法。先是,各处粮米民运淮安、徐州、临清、德州水次四仓交收。漕运官军分派官转运于通州、天津二仓。往返经年,以故民违农业。永乐末,从侍郎周忱议,始令民运于淮安瓜洲,补给脚价,兑与运军,军民两益。卫所出给通关付缴。后参将吴亮又言,遂令江西、浙江、湖广、江南等处粮米,各官军于各附近水次领兑。南京、江北府州县粮,于瓜洲淮安交兑。其淮、徐、临、德四仓,仍支运十分之四。浙江苏松等船,各于本地方领兑。不尽者,仍赴瓜淮交兑。河南所属民粮,运至大名府小滩兑与遮洋海船。官军领运山东济南州县,于济宁交兑。官军领兑,必量其地之远近,费之多少,定为加耗脚米则例。又给以轻赍银两,以为洪闸盘剥之费,许其附载货物,以为沿途衣食之资。是谓转运,变而为兑运也。按《明外史·周忱传》:忱,宣德五年,以工部右侍郎,巡抚江南诸府,兼督税粮。七年,江南大稔。时漕运,军民相半。军船给之官,民则僦舟,加以杂耗,率三石致一石,经年往复失农业。忱与平江伯陈瑄议,民运至淮安或瓜洲水次交兑,漕军运抵通州。淮安石加五斗,瓜洲又益五升。其附近并南京军未过江者,即仓交兑,加与过江米。及衬垫芦席,与折米五合。兑军或后期阻风,则令州县支赢米。设廒瓜洲水次,迁米贮之,量支馀米给守者。由是漕费大省。
按《扬州府志》:周忱巡抚南直隶,督理粮储。始至即奏罢淮徐临清三仓支米转运之法,以祛领漕军民之困。于江都瓜洲江岸东浚二港,建便民仓于港侧,令每年秋末苏松常三府各运米贮仓。及冬初,领漕官军驾船停泊瓜洲,以待南京户部差官监兑。其在淮安者,亦如之。定瓜兑正粮一石,与平米一石五斗五升。淮兑,则一石五斗,运弁各出通关,回缴漕规,称便利焉。
英宗正统元年,委官攒瓜淮粮数交兑,令各卫官军于本处支给行粮,定给赏官军钞锭,及兑运加耗起运折纳之数。又令陕西军民,递运岁纳各卫税粮。
按《明会典》:正统元年,令民运粮至瓜淮,就令扬州淮安府卫委官,并该仓官攒见数交兑。 又按《会典》元年,令浙江、湖广、江西、山东、河南、中都留守,并南直隶卫所官军行粮,皆于本处官仓支给。如仓无见在,于存留粮内平斛兑支。南京各卫,于应天府原定各卫秋粮内兑支,增为二石七斗。山东、河南、北直隶,路近者不增。又题准给赏官军钞锭,指挥八锭,千百户镇抚六锭,旗军四锭。 又奏准加耗,江北、淮安、凤阳四斗五升。浙江、苏松等府民,自运至瓜洲者,三斗七升。淮安者,三斗。馀如旧。又令各处解纳京通仓粮,并民运临清、淮安仓粮,俱每石一尖一平斛,收两平斛放支官军。攒运临清等四仓粮,俱一尖一平斛,支赴京通二仓交收。又令湖广、江西、浙江加耗,俱六斗五升。江南直隶,五斗五升。江北扬州淮安凤阳,四斗五升。河南民粮于萧县水次兑者,四斗。民自运至瓜淮等处兑军运者,二斗。其兑军料豆加耗,亦准此例。 又令浙江、江西、湖广三布政司,直隶苏松等府县,该起运南京粮米,愿纳折色者,折纳布绢银两。广东、广西、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税粮布疋。愿纳银两者,俱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折给军官俸粮。 又令陕西各府,岁纳甘州各卫税粮,民运至兰县。自兰县起,发军夫运至凉州,自凉州运至各卫。
正统二年,令各处秋粮,折银送内府承运库收贮,量改山西岁运。又定通仓京仓分收运粮数。
按《明会典》:二年,令各处解到秋粮,折银赴部,出给长单关填勘合,送内府承运库收贮。 又按《会典》二年,令山西岁运宣府税粮一半,改运大同。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攒运粮四百五十六万石,通州收六分,京仓收四分。
正统三年,定违限运粮官住俸复俸,及犯罪罚运之例。
按《明会典》:三年,令各卫所运粮官,有比试违限者,俱住俸。于淮安仓支该运米数,赴京完纳,复俸。又令犯罪罚运者,仍运该运之数。无力者,发极边卫分。正统四年,定官军运粮赎死罪之例。
按《明会典》:四年,令运粮官军杂犯死罪者,比流罪加纳米三十石,共八十石,于淮安徐州仓支运。
正统五年,奏准赏运粮官军钞锭数,及关支处。按《明会典》:五年,奏准赏运粮官军钞。指挥八锭,千户卫镇抚六锭,百户所镇抚五锭,旗军四锭。如本处无钞,许赍本部勘合,徐州迤南卫分,于淮安所属州县关支。徐州迤北卫分,于卫辉府官库关支。
正统六年,令兑完军民粮,即出给通关。
按《明会典》:六年,令各卫兑军民粮,兑完就出通关。如路途窎远卫所,于本都司出给通关,填给勘合。正统七年,改拨漂流船纳粮处,令岁徵折色银解京及转运甘肃等处,造遮洋船,海运粮蓟州等仓。按《明会典》:凡漂流。正统七年,令漕运官军,若一卫有数船遭风漂流者,委官覈实,全卫改拨于通州及天津仓上纳。 又按《会典》七年,令南直隶各府州县夏税农桑绢疋,愿纳折色者,每疋折银五钱解京,准作军官俸粮。又令广西布政司土官衙门,不通河道去处,岁徵粮米折收银两,通类解京。 又令直隶苏州等府,起运南京粮,折银五万两运赴陕西布政司,转运甘肃等处,籴粮给军。
按《永平府志》:七年,令南京造遮洋船三百五十只给官军,由海道运粮蓟州等仓。
正统八年,差拨修造损坏粮船工料,及官军查勘广东福建仓粮,折银解京,发边给用。
按《明会典》:八年,令粮船损坏,拨附近地方木料办纳。于清江提举司修造,工部差官一员监督。各卫所仍差拨官军,盖立厂房,相兼匠作用工及贴办物料。又按《会典》八年,令广东福建二布政司,查勘各处仓粮,扣算常存本处官军俸粮三年,沿海卫五年,馀剩之数,每米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发各边折给俸粮及籴粮备用。
正统九年,令各处拨送兑军不尽民粮交仓,定江南兑粮水次。又令各直省税粮,折银解京,及运赴永平山海等处。
按《明会典》:九年,令各处民粮,每岁该起运京师之数,先尽本都司卫所兑军其不尽者,布政司坐拨各府州县轮流运送,于淮安徐州临清德州等仓交收。又按《会典》九年,令江南漕粮于九江水次交兑。 又令广西布政司各府州县税粮,自正统十年以后,每岁以四万石折徵银两解京,其馀存留本处备用。又令山东等布政司、直隶大名等府税粮折布,俱运赴永平、山海、江西等布政司,直隶、苏常等府州税粮折银,运山海辽东籴买粮料。
正统十一年,题差主事一员,往各司府等处提督交兑。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十二年,令永平府卫所罪囚,运粮赎罪。定每岁运赴辽东宣府,籴买粮料银数。
按《明会典》:十二年,令直隶永平府永平卢龙等卫罪囚,运山海仓粮赴辽东宁远等仓赎罪。 又按《会典》十二年,令每岁运银十万两于辽东籴买粮料。又令每岁运银十五万两于宣府籴买粮料。
正统十三年,准兑支军粮料及收遮洋船运之处。其因灾伤免徵兑军京粮,许别拨辏兑。又准白粮船编号,及兑运民粮加耗领纳芦席之数。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兑军粮料,于东安等门,并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及京仓收六分。通州仓收四分。支军粮料,于淮安徐州临清德州等仓关支。于通州仓收遮洋船运,于东店仓收十万石,林南仓收五万石。又奏准各处原坐兑军京粮,或有灾伤免徵者,许于原坐徐州淮安南京该纳粮,改拨辏兑。 又按《会典》十三年,题准遮洋船三百五十只,原系南京淮扬等卫官军驾使,每岁由直沽以东三㲼河过赴林南东店等仓交纳。梁阔底深,闸河水浅难行,以后粮完日,仍在临清闸下湾泊,于卫河提举司关支物料修艌。 又题准白粮船编置字号,送沿河各官催督,及行砖厂免带砖。按《续文献通考》:十三年,令湖广江西浙江加耗俱六斗五升。江北扬州淮安凤阳四斗五升。河南民粮于萧县水次兑者,四斗。民自运至瓜淮等处兑军运者,三斗。其兑运料豆加耗,亦准此例。 又按《续通考》十三年,令各处兑运民粮,每二石与新芦席一领。其淮安等处仓支运者,每二石领垫仓旧席一领。至京通二仓,每百领,除损坏止纳七十领。
正统十四年,令运粮旗军操练委官督粮里人等,运纳明年粮储。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运粮旗军留京操练。明年,粮改委有司官督粮里人等上纳。又令苏州府委官督粮里及殷实大户人等,自运京储,退回旗军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