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十七卷目录

 户口部汇考九
  明二〈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总一则 天聪一则 崇德一则 顺治十八则 康熙二十五则〉

食货典第十七卷

户口部汇考九

明二

神宗万历六年,上户口总数。
《明会典》:万历六年,户口数目,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户,人口总计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口。
浙江布政司:人户一百五十四万二千四百八户,人口五百一十五万三千五口。
江西布政司:人户一百三十四万一千五户,人口五百八十五万九千二十六口。
湖广布政司:人户五十四万一千三百一十户,人口四百三十九万八千七百八十五口。
福建布政司:人户五十一万五千三百七户,人口一百七十三万八千七百九十三口。
山东布政司:人户一百三十七万二千二百六户,人口五百六十六万四千九十九口。
山西布政司:人户五十九万六千九十七户,人口五百三十一万九千三百五十九口。
河南布政司:人户六十三万三千六十七户,人口五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口。
陕西布政司:人户三十九万四千四百二十三户,人口四百五十万二千六十七口。
四川布政司:人户二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四户,人口三百一十万二千七十三口。
广东布政司:人户五十三万七百一十二户,人口二百四万六百五十五口。
广西布政司:人户二十一万八千七百一十二户,人口一百一十八万六千一百七十九口。
云南布政司:人户一十三万五千五百六十户,人口一百四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二口。
贵州布政司:人户四万三千四百五户,人口二十九万九百七十二口。
顺天府:人户一十万一千一百三十四户,人口七十万六千八百六十一口。
永平府:人户二万五千九十四户,人口二十五万五千六百四十六口。
保定府:人户四万五千七百一十三户,人口五十二万五千八十三口。
河閒府:人户四万五千二十四户,人口四十一万九千一百五十二口。
真定府:人户七万四千七百三十八户,人口一百九万三千五百三十一口。
顺德府:人户二万七千六百三十三户,人口二十八万一千九百五十七口。
广平府:人户三万一千四百二十户,人口二十六万四千八百九十八口。
大名府:人户七万一千一百八十户,人口六十九万二千五十八口。
延庆州:人户二千七百五十五户,人口一万九千二百六十七口。
保安州:人户七百七十二户,人口六千四百四十五口。
应天府:人户一十四万三千五百九十七户,人口七十九万五百一十三口。
苏州府:人户六十万七百五十五户,人口二百一万一千九百八十五口。
松江府:人户二十一万八千三百五十九户,人口四十八万四千四百一十四口。
常州府:人户二十五万四千四百六十户,人口一百万二千七百七十九口。
镇江府:人户六万九千三十九户,人口一十六万五千五百八十九口。
庐州府:人户四万七千三百七十三户,人口六十二万二千六百九十八口。
凤阳府:人户一十一万一千七十户,人口一百二十万三千三百四十九口。
淮安府:人户一十万九千二百五户,人口九十万六千三十三口。
扬州府:人户一十四万七千二百一十六户,人口八十一万七千八百五十六口。
徽州府:人户一十一万八千九百四十三户,人口五十六万六千九百四十八口。
宁国府:人户五万二千一百四十八户,人口三十八万七千一十九口。
池州府:人户一万八千三百七十七户,人口八万四千八百五十一口。
太平府:人户三万三千二百六十二户,人口一十七万六千八十五口。
安庆府:人户四万六千六百九户,人口五十四万三千四百七十六口。
广德州:人户四万五千二百九十六户,人口二十二万一千五十三口。
徐州:人户三万七千八百四十一户,人口三十四万五千七百六十六口。
滁州:人户六千七百一十七户,人口六万七千二百七十七口。
和州:人户八千八百户,人口一十万四千九百六十口。

皇清

国初户口定制

《大清会典》:八旗壮丁,岁有增益。立法编审,最为详密。
其投充买卖人口,渐为限制,具有成规,备列于后。
国初,定每壮丁三百名,编为一佐领。 又

谕:编审各旗壮丁时,令各该佐领,稽察已成丁者,增
入丁册。其老弱幼丁,不应入册,系沈阳者,赴沈阳勘验。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有隐匿者,壮丁入官,伊主及该佐领、拨什库,各罚责有差。 又定置买人丁,及新成幼丁,许令编入本佐领。误编入别佐领下者,退回。 又

谕:八旗新添壮丁,每旗编佐领三十,有逃亡缺少者,
于诸王、贝勒、贝子等府壮丁内,拨补足额。仍将该佐领治罪。嗣后每三年编审一次。 又定每佐领编壮丁二百名。 又定凡旗下人,远离本佐领居住者,人口财物入官,该佐领、拨什库罚责有差。 又定旗员子侄,俟十八岁,登记部档后,方许分居。如未及岁数,擅分居者,议罚。 又定首先登城壮丁,准其开户。并将胞兄弟嫡伯叔带出,仍偿原主身价。 又定,新满洲壮丁,令酌拨旧丁内,编成佐领。
凡抚养承嗣
国初,定无嗣人,抚养他人之子,许报明该旗王、贝
勒、都统,送部注籍,增入本佐领壮丁数内。若私自抚养者,断回原主。
凡买卖人口
国初,定旗下买卖人口,赴各该旗市交易。若越至
他旗市,被执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拿获之人。 又定满洲壮丁,越旗卖出,被首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首告之人。买主无罪。该管佐领知情者,治罪。壮丁撤回,拨给本旗。不知情者,壮丁撤回拨给本佐领下贫人。 又定,有将人父子兄弟夫妇分卖者,所卖之族,俱入官。 又题准阵获人口,有将夫妇分卖者,仍令给还完聚,不入官卖主鞭责。
天聪五年
《大清会典·户律》:凡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天聪五年,
题准凡违法擅为喇嘛,及私建寺庙者,治罪。若已经呈明礼部者,酌议准行。
崇德八年
《大清会典·户律》:凡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崇德八年
二月二十六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除部册纪载寺庙外,有不遵禁约,新
行刱建修整者,治以重罪。其该管佐领、拨什库,亦罪之。钦此。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编审八旗壮丁,顺治元年,题准王、贝勒等
府壮丁,每二名令一名披甲。
凡投充人口,顺治元年,定凡旗下汉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情愿入旗同居者,地方官给文,赴部入册,不许带田地投献。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顺治二年,题准畿辅管庄人
等,强压愚民及工匠,勒令投充者,在内许赴户部、五城御史、顺天府,在外赴道府州县,告理审实,释放。 又题准,有假借投充,冒名奴仆,混托厮养,或悍奴欺压故主,部民凌厉本官,及慢侮缙绅,倾陷富室,占骗人口财物者。事发,治以重罪。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顺治三年,题准自次年为始,
汉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原无定期,或三年一次,
或五年一次,或十年一次。现行例,五年编审一次,其流民附籍,及招民复业,各有事例,详载于后。顺治四年,题准编审人丁,凡年老残疾,并逃亡故绝者,悉行豁免。
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五年,题准三年一
次编审,责成州县印官,察照旧例造册,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
凡买卖人口,顺治五年,覆准投充人,即系奴仆,本主愿卖者,听。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顺治六年,题准汉人,不许带
出口外。如口外人有来
盛京购买马匹,乘机买人口者,不准放出。
顺治七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顺治七年,题准投充人置买
民间房地者,房地并价银入官,两主从重治罪。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编审八旗壮丁,顺治八年,令原在
盛京编审,另分户人,有告称系伊奴仆者,不准归
并。系户籍内人,有告称非系伊家奴仆,亦不准。凡投充人口,顺治八年,题准旗下汉人,欲回籍探视亲戚者,该主定限放归,该佐领报部,给票前往。如无部票,即系私逃,许地方官执解。 又

谕:投充人,生事害民,本主该佐领知情者,连坐。前此
有司责治旗人问罪,以致投充人益加横肆。今后地方官,遇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究治。户部刊示晓谕。
凡买卖人口,顺治八年,题准朝鲜贡使,隐匿人口带往者,鞭责,计日罚银。若本地人隐匿逃往者,正法。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编审八旗壮丁,顺治九年,议准
内府及诸王府官员,有劳绩素著者,特选数员,令
其开出府佐领,各归所属佐领。其父子兄弟闲散者,准其带出。现有职任者,不准带出。其拨出官员,不必顶替。
凡赎取人口,顺治九年,题准阵获人口,准令赎回。凡有赎人者,令嫡亲家属领归。其身价,两家各取其平。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顺治十年,题准八旗买卖人
口,俱令该拨什库记册备查。其民人令亲邻中证立契,赴本管衙门挂号钤印,俱不必输税。如不记册无印契者,即治以私买私卖之罪。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一年,覆准每三
年编审之期,逐里逐甲,审察均平,详载原额,开除新收,实在每名徵银若干,造册送部。如有隐匿捏报,依律治罪。 又覆准,编审户口,以顺治十二年为始,直隶责成守道,各省责成布政司,至编审之期,或三年,或五年,仍照旧例。
凡流民附籍,顺治十一年,题准,凡外省流民附籍年久者,与土著之民,一体当差。新附籍者,五年后当差。 又覆准各旗官员及富户,有能捐赀安插穷丁者,报部题请叙录。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流民附籍,顺治十二年,覆准州县官,安
插流民一千名至五千名者,准与纪录,督抚总计通省名数议叙。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三年,覆准每五
年编审一次。 又议准江西、福建、广东三省全书内,有妇女盐钞银,按口徵派不等。馀省无妇女名色,其盐钞银均派地丁内,仍照旧行,不必更张。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四年,题准编审
户口,州县官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纪录。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五年,议准,各省
编审人丁,五年一次造册,具题,令于编审次年八月内到部。如不照限题报者,经管各官,俱照违限例议处。府州县官编审年分,借名造册,科派小民者,从重处分。督抚不行究参者,一并议处。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户律》:顺治十六年,覆准凡无籍棍徒、游手
好閒之人,不许容留在京,令八旗都统、五城御
史,严饬各该管官,逐户挨查,驱逐回籍。有违法者,该管官即拿送部,严审定罪。如或徇情容隐,被人拿首,即将该管都统以下、拨什库以上,分别议处。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顺治十七年,覆准直省,
每岁终,各将丁徭赋籍,汇报总数,观户口消长,以定州县考成。
凡招民复业,顺治十七年,覆准四川全定流民,思返故土,令贵州督抚,饬沿江州县隘口,不得拦阻,听其乐归。
凡编审八旗壮丁,顺治十七年,题准,凡官员子弟,有职任者,不拘定限岁数,准其分户。
凡投充人口,顺治十七年,题准,投充人诬称不系投充者,审出,鞭一百。如果不系投充,欺压良民者,亦鞭一百。 又题准,有将另户人告称系伊奴仆者,鞭八十。其投充人,先未在地方纳粮,后将房地纳粮,辄称不系投充者,审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地方官混报者,以抗违论,经承责三十板。其民人住种满洲房地,年久,告称系自己房地者,责三十板。 又覆准各庄,俱设屯拨什库,责成清察如,有指称投充,欺诈百姓者,真则解部究审。如系假冒,地方官依律究拟。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户口总数:顺治十八年,总计直省人丁共
二千一百六万八千六百九丁。
直隶顺天府:人丁一十万四千三百九十二丁。永平府:人丁九万三千五百九十一丁。
保定府:人丁四十一万七千八百二丁。
河间府:人丁二十一万九千七百五丁。
真定府:人丁一百八万六千二百九十九丁。顺德府:人丁一十七万九千四百三十七丁。广平府:人丁二十七万六千一十丁。
大名府:人丁四十六万七千二百四十二丁。延庆州:人丁七千七百九丁。
保安州:人丁五千五百五丁。
奉天府:人丁三千九百五十二丁。
锦州府:人丁一千六百五丁。
江南布政司:人丁三百四十五万三千五百二十四丁。
浙江布政司:人丁二百七十二万九十一丁。江西布政司:人丁一百九十四万五千五百八十六丁。
湖广布政司:人丁七十五万九千六百四丁。福建布政司:人丁一百四十五万五千八百八丁。
山东布政司:人丁一百七十五万九千七百三十七丁。
山西布政司:人丁一百五十二万七千六百三十二丁。
河南布政司:人丁九十一万八千六十丁。陕西布政司:人丁二百四十万一千三百六十四丁。
四川布政司:人丁一万六千九十六丁。
广东布政司:人丁一百万七百一十五丁。广西布政司:人丁一十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二丁。
云南布政司:人丁一十一万七千五百八十二丁。
贵州布政司:人丁一万三千八百三十九丁。凡流民附籍,顺治十八年,

诏: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濒海居民,迁移内地者,令该
督抚,确察,速给田房,安插得所,仍须亲身料理,不得徒委属员。
凡抚养承嗣,顺治十八年,题准,凡无嗣人存日,抚养兄弟族人之子,准承受家产。若抚养他人及奴仆之子,不准承受。若存日未曾立嗣,故后准近房承受。如本族无人存日,保结抚养异姓之子,亦准承受。若无族人,又无抚养异姓人,其家产,本佐领从公拨给。
凡买卖人口,顺治十八年,覆准,旗下赴市买人记册时,该翼查明,给以印照。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康熙二年,题准州县编
审人丁,增至二千名以上者,经管官及督抚布政司,俱准纪录。
凡投充人口,康熙二年,覆准,凡投充人父兄伯叔,住种满洲房地,子弟侄看守故土坟茔,或子弟侄住种满洲房地,父兄伯叔看守故土坟茔者,行地方官查其输粮,在先红册载名者,即断为民。如投充后输粮者,仍断与满洲。
凡买卖人口,康熙二年,题准,八旗买卖人口,两家赴市,纳税记册,令拨什库,保结列名。若系汉人,令五城司坊官,查有该管官印票,准买。永著为例。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凡招民复业,康熙三年,议准四川寄寓外
省流民,各督抚造册移送川抚,拨给口粮舟车,差官护令复籍。
凡赎取人口,康熙三年,题准已拨给山海关外叛逆人犯妻子家仆,有私行偷卖赎去者,卖主系官,革职。系民,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专管各官,俱降二级调用。如偷卖赎军流等犯妻子家仆者,亦照此例议处。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凡流民附籍,康熙四年,覆准罢职官员,本
身寄居各省者,照例勒令回籍。若本官既殁,子孙有田土,丁粮已入版图者,回籍、附籍,听其自便。
凡编审八旗壮丁,康熙四年,题准满洲、蒙古,有一佐领,馀丁多至百名以上,愿分作两佐领者,听。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凡流民附籍,康熙五年,题准,地方官招集
流民一百名者,纪录一次。
《户律》:康熙五年,覆准五城司坊,及巡捕三营官,查各该管地方,有无业游手、来历不明之人,即送该城,钉回原籍。仍查明犯事离籍情由,拟罪。如该管官不行拿送,别经查出者,听该部议处。总甲等并容留居住之房主,俱责三十板。各都统,并步兵总尉,严饬各该旗下佐领,并各府佐领,责令骁骑校、包衣大、拨什库,详查佐领下人,有将房屋招人赁住者,查明来历,并有保人,方许居住。若有恶棍、不务本业、生事行诈者,查出,送部审实,依光棍定例治罪。该地方官役不行拿送,别经发觉者,照例分别议处。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户律》:凡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康熙六年,
议准,凡喇嘛将家人及私收人,为班第,并隐留,部册无名之喇嘛者,喇嘛处绞,家产籍没,总管大喇嘛罚牲三九,扎萨克喇嘛罚牲二九,得木齐等罚牲一九,入官,俱革所管之职。旗下官员人等,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将家人送与喇嘛为班第者,系官,议革。系平人,处死。该管都统、副都统、参领,罚俸一年。佐领、骁骑校,革任。拨什库,鞭一百,罚本犯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家人出首者,准其离主,班第入官。蒙古部落人等,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及将家人与属下人,送与喇嘛为班第者,王、贝勒各罚马一百匹,贝子、公各罚马七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罚马五十匹,都统罚牲三九,副都统罚牲二九,参领罚牲一九,佐领、骁骑校革职,系平人,处死。其该管之王、贝勒,各罚马七十匹,贝子、公各罚马五十匹,台吉他、布囊各罚马三十匹,都统、副都统各罚牲三九,参领、佐领各罚牲二九,骁骑校罚牲一九,革任,拨什库鞭一百,革去拨什库。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以其半入官,半给出首之人。如家人及所属之人出首者,准其离主,班第入官。民人隐留私自行走之喇嘛班第、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及将子弟家人送与喇嘛为班第者,本犯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罚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十家长及两邻,知而不举者,责四十板。该城御史及、顺天府府尹罚俸一年,该管知县并兵马司指挥,革职。寺庙之僧、道、尼姑,有留隐喇嘛班第,并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者,住持之僧道,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勒令为民。住持之尼姑与所住之喇嘛,俱处绞。同住之僧、道、尼姑,知而不举者,责四十板,为民。罚住持之僧、道与同住之尼姑银五十两,给出首之人。该管之僧道录司,罚银一百两,入官。如空寺庙中,有喇嘛班第,及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居住,被人拿首者,该管僧道录司,及专管僧道,罚银一百两,以其半入官,半给出首之人。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凡招民复业,康熙七年,覆准见任文武大
小各官,有能捐赀,迁移四川流民归籍,每一百家以上者,纪录一次。四百家以上者,加一级。五百家以上者,加二级。六百家以上者,加三级。七百家以上者,不论俸满,即升。招回之民,责令地方官,安插得所。
凡抚养承嗣,康熙七年,覆准凡抚养他人子为嗣,殁后,其子本生父母年老乏嗣,仍令归宗。
又题准,凡无嗣人家产,亲兄弟承受者,不议。若伯叔及兄弟之子承受,有亲生女者,给家产三分之一。若疏族人承受,其女给家产五分之二。若应归佐领拨给者,其女给家产之半。若数少难分,及分拨馀剩者,俱给承受之人。凡分给女子,无论人数,止于应给分内分拨。
凡赎取人口,康熙七年,覆准私赎叛逆家属,照例治罪,人口身价俱入官。
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八旗壮丁,康熙八年,题准凡调补
管别佐领者,止准带本家壮丁。若将伊兄弟族中壮丁带往者,俱令偿还。
凡投充人口,康熙八年,

诏:投充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该管佐领连坐,本犯
正法,妻孥家产入官。罪不至死者,本犯及妻孥入官。嗣后地方有司,遇投充人犯罪,与属民一体责治。
凡买卖人口,康熙八年,题准旗下买民,令本管官用印。若隔属官用印,照拿解良民例议处。所买之人,释放为民,两主各鞭责有差。 又题准,有将定例后所买之人,捏作定例前年月用印者,事发,用印官及买者、卖者,俱加等治罪。 又

诏:差遣官员,并督抚提镇大小各官,不许买良民为
奴,及转相馈送,永行禁饬。违者,照略买良民例治罪。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康熙九年,题准,凡官员将投
充人,称为纳粮之民,并改粮册年月移送者,革职。转申上司,降一级调用。巡抚罚俸一年。如先称不系投充,后报投充者,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户律》:凡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康熙十年,
议准,凡隐留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者,都统、副都统、参领,罚俸一年。佐领、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隐留之人,系有职任官,革任。无职任官,革职。系平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又覆准,凡无业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毬者,拿送到部。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康熙十一年,覆准,《赋役
全书》内,浙江等省,妇女小口徭银,改为食盐钞银。直隶流寓,及山西久流近流人丁,改为实在人丁。幼丁改为新编人丁。
凡买卖人口,康熙十一年,议准,凡在顺治十年以前买人,未用印信,审时中证明白者,断与原主。或无中证文契,本人自称卖身是实者,亦断与买主。自顺治十一年以后买人,虽有中保,未曾用印者,断出为民。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康熙十二年,覆准直省
编审,概令缮疏具题。
凡买卖人口,康熙十二年,题准旗下买民,查系白契,断出为民者,即递解原籍,令地方官,具文报部,并督抚备照。
凡收养孤老,康熙十二年,题准:赤子关系人命,抛残有戾天和。凡旗下民人,有贫穷不能抚养其子者,许送育养婴儿之处,听其抚养。如有轻弃道涂,致伤生命,及家主逼勒奴仆,抛弃婴儿者,责令八旗佐领、五城御史,严行禁饬。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康熙十三年,议准,江南
有隐佔诡寄,包揽诸弊,皆因赋役不均。宜通计该州县田地总额,与里甲之数,均分办粮当差。不许豪户多佔隐役,苦累小民。其推收编审,悉照均田均役,听民自相配搭。
凡招民复业,康熙十三年,覆准,凡招回原籍之民,照招徕外省流民例议叙。
凡编审八旗壮丁,康熙十三年,覆准,八旗每佐领,编壮丁一百三四十名,馀丁汇集,另编佐领。或所馀丁,仅百名以上,不足定额者,该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并都统、副都统、佐领,酌验无误,披甲当差,出结,移送到部,亦准编作佐领。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凡招民复业,康熙十四年,覆准招回原籍
流民,止议叙州县官,其司道等官,不得议叙。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投充人口,康熙十五年,题准,嗣后有以
投充满洲之人,称为纳粮之民者,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转申上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先称不系投充,后报投充者,地方官罚俸一年,
该管上司罚俸六个月,巡抚罚俸三个月。凡买卖人口,康熙十五年,题准旗下买民,令正印官用印,准买。若在地方犯罪,逃出卖身者,保人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原价追还给主,卖身人递解本地方官,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仍照所犯罪,依律究治。其旗人诡称民人卖身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保人系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若系逃人,照常鞭刺。又卖身人谎写他人姓名者,照光棍为首例,保人照光棍为从例治罪。又卖身人假捏籍贯姓名,不从实开写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仍断与买主。保人系民,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康熙十七年,覆准直隶、
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及江苏等处,归并卫所屯丁,向俱照州县例编审徵银。今安徽等处,及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归并卫所屯丁,亦令照州县人丁例,一体编徵。
凡买卖人口,康熙十七年,覆准满洲蒙古人口,不许卖与汉军民人,亦不许给送。违者,将所卖人并价入官。买主、卖主系官,革职。系护军拨什库、披甲当差、闲散旗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该管佐领、骁骑校,知情者,革职。拨什库鞭一百,收税官亦革职。其喀尔喀厄鲁忒人,亦不许卖与汉军民人。违者,亦照此例治罪。
凡赎取人口,康熙十七年,议准满洲、蒙古家人,其主愿令赎身在本佐领,及本旗下者,听。若违禁放出,为汉军民人者,照买卖例治罪。
康熙十八年
七月二十八日,

上谕大学士明珠、李霨、尚书宋德宜、左都御史魏象
枢、学士佛伦:地震示警,灾及军民。朕居高御物,勤恤民隐。遇兹变异,恻怛弥殷。其摧塌房屋、压伤人口,惟恐五城御史,不能逐户细察。止凭司坊官员总甲人等开报,未尽详确,不得均沾实惠。应分遣不在五城满汉御史,详加稽察,著都察院遵行。

上谕大学士明珠:地震倾倒民居,朕心悯念。至于穷
苦兵丁,出征在外,房屋毁坏,妻子露处,无力修葺,更堪恻然。可敕该部,行令八旗各佐领下官员殷实者,共相存恤,出赀修助。俾贫困之家,早获宁居。该旗都统、副都统、参领,亲行详察,毋致遗漏,使穷苦之人妻子,无栖息之所。朕亦时加访问,若有玩忽,该旗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小拨什库,俱从重治罪。

上谕大学士明珠:兹因地震,五城地方房屋倾颓,贫
苦小民,不能补葺。朕心特为轸念。两邻十家户,有互相存恤之义,可协助修理。如官绅富民,愿捐赀为贫民修理房屋者,该管官酌量奖励。其令都察院行五城御史遵行。
八月十八日,

上谕户部侍郎萨木哈:通州三河等处地震灾变,压
伤人口,无人收瘗,殊为可悯。户、工二部会同,将旗下及民人房屋,并各寺庙内,有见被压埋者,作何,察明数目,其速议。具奏。

《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康熙十八年,题准凡旗人买
民,用印衙门,呈送户部,转行该抚令地方官,晓谕里甲。如用印官十日内,不将买人缘由报部者,罚俸一年。竟不报者,降一级。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康熙二十一年,题准直省驻
防各官,及提镇以下等官,概不许买本省之民。违者,降二级调用。若纵令家仆买者,照本官买人例议处。该管官失察,降一级留任。其驻防甲兵,量许少买民人,令卖身人亲至地方官处,取具口供,存案立契,写情愿字样,用印。若未经取供文契,虽有情愿字样,实系勒卖者,买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若本官嘱托兵丁买者,照本官买人例议处。如本主在京,家仆披甲在外驻防者,准买。其在外驻防官之家仆披甲者,不准买。
又题准地方各官,不遵定例,妄用印信,及非
正印官,擅用印信者,降一级调用。
凡赎取人口,康熙二十一年,覆准旗下用印,所买之人,及旧奴仆内,有年老疾病,各主情愿准赎者,呈明都统,移送户部,令其赎出为民。若将年壮旧人,借称赎出者,照买卖例治罪。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买卖人口,康熙二十二年,议准满洲、蒙
古家人,违禁卖与汉军民人者,买卖之人,系官,罚俸一年。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如佐领、骁骑校、包衣大及收税官知情者,罚俸九个月。拨什库,鞭八十。所买之人,并价,俱入官。其喀尔喀厄鲁忒人,不许汉军民人买。违者,系官,降一级调用。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所买之人入官。 又题准,本年十月以前,有白契卖身之人,审供情愿,中证明白者,仍断与买主。凡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康熙二十二年,议准,喇嘛班第私建寺庙者,照律治罪。
康熙二十三年
十月十六日,

上谕大学士明珠:三冬时令严寒,穷苦小民,恐其无
以资生糊口。故于五城地方,各支银米,设厂煮粥,散给贫穷户口,原系朝廷抚恤小民之意。今奉行日久,经管各官,视为具文虚应故事,以致贫民嗷嗷待哺,罔获宿饱。其令部院,即严饬巡城御史,及司坊官员,必令亲视散给,毋得假手胥役,侵渔虚冒。务俾小民,均沾实惠。部院堂官,仍不时稽察。如有故违者,题参治罪。以副朕爱养穷黎至意。其令户部、都察院实心奉行。

《大清会典》:凡编审八旗壮丁,康熙二十三年,
谕:编审八旗佐领事宜,令户、兵二部会同,一次具题。


谕:八旗满洲、蒙古,每旗均设佐领一百员。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口总数:康熙二十四年,总计直省人丁,
共二千三百四十一万七千四百四十八丁口。直隶顺天府:人丁一十三万五千一百三十一丁。
永平府:人丁九万六千四百九十丁。
保定府:人丁四十五万四千三百八十二丁。河间府:人丁二十三万七千一百六十三丁。真定府:人丁一百一十七万一千七百九十丁。顺德府:人丁一十八万八千八十丁,内匠役六百六丁。
广平府:人丁三十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丁。大名府:人丁五十八万八千六百五十八丁,内匠役七百一丁。
延庆州:人丁七千四百一十八丁。
保安州:人丁五千四百八十四丁。
奉天府:人丁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一丁。
锦州府:人丁一万三千五十六丁。
江南江苏布政司:人丁二百六十五万七千七百五十丁。
安徽布政司:人丁一百三十一万四千四百三十一丁口。
浙江布政司:人丁二百七十五万一百七十五丁口。
江西布政司:人丁二百一十二万六千四百七丁口,内食盐课八十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九口。湖北布政司:人丁四十四万三千四十丁。湖南布政司:人丁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丁。福建布政司:人丁一百三十九万五千一百二丁口,内食盐课七十一万六千八百八十九口。山东布政司:人丁二百一十一万九百七十三丁。
山西布政司:人丁一百六十四万九千六百六十六丁。
河南布政司:人丁一百四十三万二千三百七十六丁。
陕西西安布政司:人丁二百二十四万一千七百一十四丁。
巩昌布政司:人丁二十七万三千二百九十二丁。
四川布政司:人丁一万八千五百九丁。
广东布政司:人丁一百一十一万九千四百丁口,内妇女五十一万五千一百七十五口。广西布政司:人丁一十七万九千四百五十四丁。
云南布政司:人丁一十五万八千五百五十七丁。
贵州布政司:人丁一万三千六百九十七丁。凡编审八旗壮丁,康熙二十四年,议准旗下人家产,原在一佐领者,后虽随旗分拨,仍令伊亲族承受,不拘旗分。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编审直省人丁,康熙二十五年,覆准,直
省编审人丁,俱以一年为限。岁终造册,具题。凡流民附籍,康熙二十五年,覆准,五城栖流所,令该御史酌量修理,以恤孤贫。
康熙三十二年
二月初一日,

上谕内阁:日者,盛京招民,有议叙之例。今西安等处
流民,尚有未归本业者,兹西安等处流民,招复几户,复归本业,助给牛种等物,令之耕种。收穫一季者,其宜议叙吏、户二部察例以闻。
康熙三十四年
四月二十五日,

上谕户部:顷缘山西巡抚噶尔图,同太原总兵周复
兴奏报,平阳府地震,房屋倒塌,人民损伤。随经特遣司官,星驰前往,察勘情形,比复传问往来经过,及本籍人员,具述屋宇尽皆倾毁,人口多被伤毙,受灾甚重。朕心深切轸恤。应作何恩恤,著速详议具奏。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康熙四十六年
十一月十一日,

上谕内阁:福建内地之民,住居台湾者甚多。比来荐
罹灾祲,米榖不登,在土著之人,犹可采补为生。内地人民,粮食匮乏,在彼地既难以自存,欲回故土,又远隔大洋。前来无力,如此情事,诚为可悯。著行文该地方官,察明情愿复归乡土者,或遇兵丁换班之船,或遇公务奉差之船,令其附载,带回原籍。
十一月十九日,

上谕内阁:拐卖人口者,从重治罪,于理极当。但买主
不治重罪,则人何由知警。拐卖之事,亦何由止息。嗣后有买主,审实知情者,或并妻子解京,或充发远省,则买人者知所畏惧。必细察来历始买,而拐卖之事,亦决少矣。可令该部定例通行。康熙五十一年
户部则例:康熙五十一年四月,户部为钦奉

上谕事,会议,得直隶各省四十五年编审册,旧管人
丁共二千四百九十八万五千四十丁,应徵银三百二十九万五千一百六两零,米豆二万三千七百六十六石零。今河南、山东、山西、浙江、江西、广西、贵州、云南等省,五十年编审,除抵补开除外,增丁七万三千六百四丁,应增银五千五百七十五两零,米豆八百六十七石零。今该督抚等,已经造入徵课册内,具题。应行令各该督抚等,将所题过五十年新旧丁数,永为定额,徵收钱粮。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徵。直隶、江南、陕西、湖广、福建、广东、四川等省,五十年编审,尚未具题。应行该督抚等,作速确查明白。具题之日,亦照河南、山东等省五十年编审数目,永为定额。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徵。应行文直隶等省督抚,将

皇上爱恤黎元,不行加增钱粮之
圣谕,通行晓谕,交与各府州县官。令除五十年编审
交纳钱粮人丁外,将不纳钱粮滋生人丁实数,再行挨户逐一查明,另造清册。该督抚出具保结,于今年十月内,奏 闻。嗣后遇编审之年,将滋生人丁数目,仍陆续增于五十年编审册内,具题。如额定徵收钱粮,丁数若有亏缺,即将各所属乡图之内所增人丁补足。如该督抚各官,将滋生人丁实数,隐匿不报,或于定额之外,新增人丁,私派钱粮等弊。该督抚即行严查题参。如该督抚,仍庇不行查参,或被科道查参,或被傍人首告,将该府州县各官,并该督抚等,一并交与该部,从重议处可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