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二十六卷目录
吏员部汇考六
皇清〈顺治四则 康熙十三则〉
皇清〈顺治四则 康熙十三则〉
选举典第一百二十六卷
吏员部汇考六
皇清
顺治 年《大清会典》:凡考试书办,顺治初,题准京卫守千经历
武学等衙门,召募书办年满,兵部咨送吏部考职。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考职旧例吏员,役满先由考功司查准
收考,次送选司覆考授职。顺治十二年,题准文选考功二司会同考试一次,在外取具原籍印文,在京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并五人,互结投部复查,照前册磨对相符者,方准收考。如文到部后一考不到,次年仍准补考,两考不到者除名。试期定于每年八月考试,申文告示各一道,论文义优劣分别等第。又按《会典》:凡吏员出身,顺治十二年题准分为正八品、从八品、正九品、从九品,一等杂职、二等杂职、三等杂职。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凡吏员役满顺治十四年,题准在京及督
抚巡按衙门书吏,连闰月计算,著役五年,俱令起送,其馀在衙门一年一次送部转拨各衙门办事,通计五年役满送考。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题准吏员出身,止与正九品
以下职衔,分为五等:一等授正九品,二等授从九品,三等授一等杂职,四等授二等杂职,五等授三等杂职。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凡著役旧例,按纳银多寡分送各衙门办
事。〈事隶户部〉康熙二年,覆准停止援纳,俱令各衙门召募,出给执照,开注姓名,年岁著役日期,并地方官印,结按季汇册咨部。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三年题准吏员考职分为四等:一等
以正八品经历用,二等以正九品主簿用,三等以从九品用,四等以未入流杂职用。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内外衙门书吏,以著役五年为满咨,部考
职旧例考覈事,隶功司参拨事隶封司。康熙四年,考覈改并封司,其后参拨之例亦停止。又按《会典》:康熙四年,题准吏员改隶,验封司考定品级付送选,司照考案年,分截取人文到部听选。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五年,题准在外吏员,听该抚转拨。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六年,覆准内外各衙门,召募吏攒查
明并无投充重役假捏姓名,及文武生员等弊,取原籍地方官印结方准著役咨部注册。又按《会典》:康熙六年,题准兵部所属衙门,召募书办先报本部行文原籍地方官,取具并无过犯,别衙门重役假捏姓名文武生员等弊,印结到日方准充役,咨送吏部注册,年满考职其兵部各司召募书办,取印结到部造册移付本司,转咨吏部注册年满考职。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
国初各衙门分设都吏、通吏、典吏,攒典俱以政事
繁简为额。康熙七年始定经制数目,冗吏悉行裁革,今以见设都吏书吏等役备列于后。在京衙门
宗人府书吏十一名,知印二名,门吏二名,火房二名。
内阁供事五十名,门吏六名,火房六名。
吏部都吏四名,堂吏四名,知印六名,书吏八十四名,火房十五名。
户部知印一名,门吏一名,书吏七十八名,火房十七名。金银库书吏三名,缎疋库书吏二名,颜料库书吏二名,所属衙门左右翼税课书吏各二名,火房各一名,崇文门税课书吏八名,张家口书吏六名,杀虎口书吏三
名。天津、临清、淮安、扬州、芜湖、浒墅北新湖口、赣关太平桥关、书吏各八名,总督仓场堂吏一名,知印一名,书吏五名,门吏一名,火房一名,所属衙门坐粮厅书吏十二名,催粮役十名。通济库书吏一名,在京左右翼八仓书吏各八名,攒典各八名,大通桥书吏三名,通州中南仓西仓书吏共六名,攒典共四十名,督理钱法书吏一名,知印一名,火房一名,宝泉局书吏四名,大使下书吏一名。
礼部知印二名,门吏二名,书吏四十名,火房十一名,所属衙门会同馆书吏三名,火房三名,大使下书吏一名,火房一名。
兵部都吏二名,书吏五十三名,火房三名,所属衙门金吾等六卫守备书吏各三名,六卫千总书吏各一名,六卫经历司书吏各一名,京卫武学书吏一名,递运所书吏一名,会同馆书吏一名,督捕书吏十六名,狱典二名,刑部堂吏一名,知印一名,书吏九十八名,火房十九名,狱典三名。
工部都吏四名,知印二名,门吏二名,书吏六十名,火房十一名,所属衙门制造库书吏八名,宝源局书吏五名,街道厅书吏三名,火房一名,两窑厂书吏六名,管河砖仓书吏共六名,龙江南新二关书吏各八名。
理藩院书吏十二名,火房二名。
都察院书吏二十八名,知印二名,门吏一名,火房三名,经历司书吏二名,知印一名,火房一名,总督典吏辖两省者三十名,辖一省者二十名,承差辖两省者二十名,辖一省者十名,总漕书吏二十名,承差二十名,总河书吏二十名,承差二十名,巡抚书吏江苏名,徽各三十名,馀省各二十名,承差直隶五名,广东二十名,馀省各十名,河南道书吏八名,知印一名,京畿道书吏四名。江南道、浙江道、四川道、福建道、云南道、书吏各三名。山东道、山西道、书吏各四名。江西道、广东道、湖广道、广西道、陕西道、贵州道、书吏各二名。巡盐御史书吏长芦五名,两淮十二名,两浙十名,河东六名,承差二十名。中、东、南、西、北五城御史书吏各四名,中城兵马司书吏七名。东、南、西、北四城兵马司书吏各九名。
通政使司书吏十三名,火房四名。
大理寺书吏二十四名,知印二名,门吏一名,火房三名。
内务府书吏二十名,庆丰司书吏四名,上驷院书吏四名,武备院书吏四名,奉宸院书吏四名。
翰林院供事十二名,火房四名,直隶江南提督学政〈浙江未设〉书吏各五名,承差各十名。四译馆书吏一名,火房一名。
詹事府供事五名,火房二名。
左右春坊供事二名,司经局供事一名。
太常寺书吏六名,火房二名。
光禄寺书吏十八名,火房七名。
太仆寺书吏六名,火房二名,种马场书吏二名,
鸿胪寺书吏七名,火房一名。
国子监书吏七名,火房二名。
吏科书吏二十名。
户科书吏二十三名。
礼科书吏十三名。
兵科书吏二十名。
刑科书吏二十二名。
工科书吏十五名。
鼓厅书吏六名。
中书科书吏八名。
行人司书吏二名。
钦天监书吏八名。
太医院书吏七名,火房一名。
上林苑监书吏四名。
銮仪卫书吏十名。
顺天府书吏四十名,照磨所书吏二名,司狱司书吏一名,库书吏一名,所属衙门宛平县书吏十六名,大兴县书吏十六名,儒学书吏一名,崇文门大使书吏一名,张家湾大使书吏一名。
盛京刑部书吏四名,户礼工三部未设书吏奉天府书吏二十四名,司狱司书吏一名,所属衙门承德县书吏十五名,儒学书吏一名。
在外衙门
直隶各衙门,事体繁简不同,吏典数目多寡不等。
各布政司通吏、典吏等,役江苏二十四名,安徽三十一名,浙江六十名,江西五十八名,湖北三十三名,湖南三十名,福建三十五名,山东五十五名,山西三十五名,河南五十四名,陕西三十名,甘肃三十名,四川六十名,广东五十名,广西六十名,云南五十名,贵州五十二名,经历司吏攒各一名,理问所吏攒各一名,照磨所吏攒各一名。
各按察司典吏、吏书等,役江苏六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三十名,江西三十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福建二十九名,山东三十名,山西十名,河南三十名,陕西十五名,甘肃十五名,四川三十名,广东三十名,广西三十名,云南二十四名,贵州二十五名,经历司吏攒各一名,照磨所吏攒各一名。
直隶守道典吏二十四名。
直隶巡道典吏二十名。
各道典吏、吏书等,役直隶各十二名,十六名,不等。江苏各二名,安徽各二名,三名,不等。浙江各二名,江西各二名,四名,不等。湖北各十六名,湖南各十六名,福建各二名,山东各二名,三名,不等。山西各二名,河南各十六名,陕西各十名,十四名,不等。甘肃各十名,十二名,十四名,不等。四川各三名,八名,不等。广东各六名,八名,十名,十六名,不等。广西各十六名,云南各十二名,贵州各十三名。
各府典吏七名,至二十四名,不等。
各同知典吏一名,至六名,不等。
各通判典吏一名,至六名,不等。经历典吏一名,照磨攒典一名,知事攒典一名。
各州典吏六名,至十二名,不等。吏目攒典一名。
各县典吏二名,至十二名,不等。典史攒典一名。
各都司典吏六名,至十三名,不等。
各卫攒典一名,至六名,不等。
各所攒典一名,或二名,经历司攒典一名,断事攒典一名。
各盐运司典吏八名。
各分司典吏一名,或二名。经历司攒典一名。各盐课司攒典一名。
各提举司典吏四名。
各儒学攒典一名。
各仓攒典一名。
各库攒典一名。
各税课司攒典一名。
各驿攒典一名。
各巡检司攒典一名。
各场所攒典一名,或二名。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召募吏员取具印结,停
止咨部,令在内该衙门在外督抚查明,注册有未取印结先令著役者,即除名。又按《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停止转拨,俟著役五年,咨部考职。又按《会典》:康熙十二年,覆准吏员送考时或有丁忧事故者,令各部院该督抚确查,如果勤劳无过,取具印结,并著役及役满,日月、年貌、籍贯造册,各部院督抚出印文保送,到部据册结为凭,准其收考。又按《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各役印结停咨吏部,即在各衙门存案五年役满考送。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题准吏员照旧例援纳,惟在
京及奉天各州县衙门仍行召募。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议准銮仪卫、掌房、掌案、贴
案等,亦照效劳例三年役满考用。
康熙二十八年
吏部则例一兵部题嗣后,情愿作书办者,令其具呈各部院,由各部院衙门考试,选择文理明通者,取具地方官印结,各部院衙门存案,按缺由各部院衙门掣签著役,将完再行考取。如仍有私行索取缺银者,或被顶缺之人,首告或被官查出,立送刑部从重治罪,再各部院衙门五年役满考授职衔之吏,一经吏部榜示之后,即著司坊官员严催回籍地,邻一月内起身甘结,并司坊官印结报部。回籍之日,再取地方官到籍日期印结申报,该督抚报部如有潜住京师者,将潜住之人及藏住之家一并从重治罪。不
行查催之司坊等官,照留住废官之例处分。又查各部院衙门责革书办人等,仍行潜住京师者,俱应催回原籍。近今各部院衙门责革书办某等,令其于一月内起程回籍,如潜住京师司坊官失于觉察,将潜住之人交与刑部从重治罪,递解回籍,将司坊等官亦照留住废官例处分。康熙二十八年闰三月初二日,奉
旨依议。
康熙四十二年
吏部则例一吏部题定役满久留在馆供事,应照外郎分缺之例,将五年役满内外考职吏员,选授七缺,将年满久留在馆之供事,选授一缺。康熙四十四年
吏部则例一吏部为行查事,文选司案呈僧道科,遗失历年吏员试卷执照一案,有已经截取印结到部,现在应选之人照例铨选,其试卷现存者照常封发,外其试卷遗失,俟封发文凭时仍发空白卷一本,令该员填写亲供履历,并取地方官委系亲身领凭印结,一并送部查核,其未截取试卷遗者,开明品级、籍贯,行文各巡抚,取该员亲供履历,地方官造具印信文册,分晰年分品级加结送部。再三十三四年考定吏员,有未开籍贯、品级、姓名,行文查明籍贯补具亲供履历存部。
康熙四十七年
吏部则例一吏部,为申饬事验封司案,呈查得书吏承差,攒典五年役满,各省督抚咨送给发本役,亲赍赴部投递,验到收考此定例也。今查年来给文投部并非本役亲赍,屡示传谕竟不凛遵,殊属违例,今再行知直隶各省督抚,转饬各该地方官嗣后扣依文,限日期责令本役亲赍投递本部,随到随验,审辨声音,查核年貌,按名收考务,绝假冒顶替之弊,如临期验到查出有假冒代倩等情,除假冒者,立即责逐不准收考外,仍咨行该督抚转行各该地方官,将本役正身革除严处再查。康熙四十六年七月,内本部具题贡监生等俱令亲身赴部,如不系亲身者不准收考,等因具题奉
旨依议钦遵在案,今考试吏员亦应照贡监生题定
之例一体遵照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