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二十二卷目录
吏员部汇考二
辽〈道宗太康一则〉
宋〈总一则 太祖开宝三则 太宗雍熙一则 端拱二则 真宗咸平二则 仁宗景祐一则 神宗熙宁一则 元丰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政和一则 高宗绍兴一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一则 淳熙二则 度宗咸淳一则〉
金〈总一则 海陵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八则 章宗明昌一则 泰和四则〉
辽〈道宗太康一则〉
宋〈总一则 太祖开宝三则 太宗雍熙一则 端拱二则 真宗咸平二则 仁宗景祐一则 神宗熙宁一则 元丰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政和一则 高宗绍兴一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一则 淳熙二则 度宗咸淳一则〉
金〈总一则 海陵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八则 章宗明昌一则 泰和四则〉
选举典第一百二十二卷
吏员部汇考二
辽
道宗太康九年,定诸吏迁叙格。按《辽史·道宗本纪》:太康九年十一月己未,定诸令史、译史迁叙等级。
宋
宋制各署分房置吏及各吏所掌之职事。按《宋史·职官志》:门下省,先是,中书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户房、兵房、礼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销二房。至是,釐中书为三省,分兵与礼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门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视其房之名,而主行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开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库房,亦皆视其名,而受遣文书、表状,与供阅敕令格式、拟官爵封勋之类,惟班簿、本省杂务则归吏房。吏四十有九:录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有八人,守当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元丰八年,以门下、中书外省为后省,门下外省复置催驱房。元祐三年,诏吏部注通判,赴门下引验;应省、台、寺、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复置点检房。四年,又别立吏额。绍圣二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以百人,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四年,三省吏员并依元丰七年额。
中书省分房八、曰吏房,曰户房,曰兵礼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库房。元祐以后,析兵、礼为二,增催驱、点检,分房十有一,后又改主事房为开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赏罚、废置、荐举、假故、一时差官文书。曰户房,掌行废置升降郡县、调发边防军需、给贷钱物。曰礼房,掌行郊祀陵庙典礼、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册、科举考官、外夷书诏。曰兵房,掌行除授诸蕃国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贬降、叙复。曰工房,掌行营造计度及河防修闭。凡尚书省所上奏请、给谏所陈章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者,六房各视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发文书。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员。曰制敕库房,掌编录供检敕、令、格、式及架阁库。曰催驱房,督趣稽违。曰点检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录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书令史十有四人,守当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建炎三年指挥,中书门下省并为一。中书省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三人;门下省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额以八十九人为额。隶阙守当官两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书省六分,门下省四分。
尚书省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视其名而行六曹诸司所上之事;曰开拆房,主受遣文书;曰都知杂房,主行进制敕目、班簿具员,考察都事以下功过迁补;曰催驱房,主考督文牍稽违;曰制敕库房,主编检敕、令、格、式,简纳架阁文书。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官六人。绍兴三十二年,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枢密院旧分四房,曰兵,曰吏,曰户,曰礼,至是釐正,凡分房十。其后,又增支马、小吏二房,凡房十有二:曰北面房,掌行河北、河东路吏卒,北界边防、国信事。曰河西房,掌行陕西路、麟、府、丰、岚、石、隰州、保德军吏卒,西界边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调发军,湖北路边防及京东、京西、江、淮、广南东路吏卒,迁补殿侍,选亲事官。曰在京房,掌行殿前步军司事,支移兵器,川陕路边防及畿内、福建路吏卒,军头、皇城司卫兵。曰教阅房,掌行中外校习,封桩阙额请给,催督驿递及湖南路边防。曰广西房,掌行招军捕盗赏罚,广南西路边防及两浙路吏卒。而禁军转员,各随其房之所领兵额治之。曰兵籍房,掌行诸路将官差发禁兵、选补卫军文书。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弓箭手。曰吏房,掌行差将领武臣知州军、路分都监以上及差内侍官文书。曰知杂房,掌行杂务。曰支马房,掌行内外马政并坊院监牧吏卒、牧马、租课。曰小吏房,掌行两省内臣磨勘功过叙用,大使臣以上历任事状及校尉以上改转迁遣。吏三十有八:逐房副承旨三人,主事五人,守阙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书令史十五人。元祐既创支马、小吏二房,增令史为十四人,书令史十九人,刱正名贴房十八人。大观增逐房副承旨为五人,又创守阙书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人。
宣徽院其吏史则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后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曰兵案,二曰骑案,三曰仓案,四曰胄案。
三司使、盐铁、度支、户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盐铁分掌七案:一曰兵案,二曰胄案,三曰商税案,四曰都盐案,五曰茶案,六曰铁案,七曰设案。度支分掌八案:一曰赏给案,二曰钱帛案,三曰粮料案,四曰常平案,五曰发运案,六曰骑案,七曰斛斗案,八曰百官案。户部分掌五案:一曰户税案,二曰上供案,三曰修造案,四曰曲案,五曰衣粮案。三部诸案,并与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吏部左选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选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史,曰书令史,曰守当官。二十四司亦如之。绍兴八年,分左、右选。左选,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叙其爵秩,拟内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拟,曰名籍,曰掌阙,曰催驱,曰甲库,曰检法,曰知杂,曰奏荐赏功司。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贴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书二人,法司一人。右选,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阙,较量功过,奏荐诸军赏功。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拟掌阙,曰奏荐赏功,曰开拆,曰名籍,曰甲库,曰法司,曰知杂。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二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侍郎分左、右选。左选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选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复置权侍郎,如元祐故事。左选,掌承直郎以下拟注州府判司、诸县令佐、监当及磨勘功过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减吏额,共置三十五人。右选,掌校副尉以上较试、拟官、行赏、换官,考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减吏额,共置四十八人。司封分案三,设吏六。司勋分案四,置吏十有九。裁减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四人,守当官三人,正贴司四人,私名三人。考功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八。建炎已后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从义,曰成忠,曰资任,曰检法,曰知杂,曰开拆。减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八人,守当官十三人,正贴司三人,私名一十人。官告院裁减吏额,共置二十九人。
户部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建炎五年,左曹分案三:曰户口,曰农田,曰检法。右曹分案六:曰常平,曰免役,曰坊场,曰平准,曰检法,曰知杂。裁减吏额,左曹四十人,右曹三十人。度支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分案五:曰度支,曰发运,曰支供,曰赏赐,曰知杂。裁减吏额,置五十人。淳熙十三年,又减四人。金部分案六:曰左藏,曰右藏,曰钱帛,曰榷易,曰请给,曰知杂。裁减吏额,共置吏六十人。淳熙十三年,又减四人。仓部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曰会场,曰上供,曰粜籴,曰给纳,曰知杂,曰开拆。裁减吏额,共置二十五人,续又减二人。
礼部分案五:曰礼乐,曰贡举,曰宗正奉使帐,曰封册表奏,曰检法。各随其名而治其事。裁减吏额,四十五人。续又减四人。侍郎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郎中通置吏五十四人。祠部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分案四,置吏七。膳部分案七,置吏九。
兵部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分案十:曰赏功,曰民兵卫,曰厢兵,曰人从看详,曰帐籍告身,曰武举,曰蕃官,曰开拆,曰知杂,曰检法。乾道裁减吏额,共置三十人。续诏:将下班祇应并进义校尉、守阙进义副尉、进武校尉、守阙进武副尉并隶兵部,许于殿前司抽差下班祗应,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职方分案三,置吏五。绍熙三年,职方、驾部吏额通入兵部、库部,并作四十二人。驾部分案六,置吏十有三。库部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尚书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绍兴后,分案十三:曰制勘,曰体量,曰定夺,曰举叙,曰纠察,曰检法,曰颁降,曰追毁,曰会问,曰详覆,曰捕盗,曰帐籍,曰进拟。裁减吏额,置三十五人。都官分案四,置吏十有八。隆兴元年,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隶,曰知杂,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减吏额,置十二人。淳熙十三年,减三人。比部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司门分案二,置吏五。
工部尚书分案六:曰工作,曰营造,曰材料,曰兵匠。曰检法,曰知杂。又专立一案,以御前军器案为名。裁减吏额,共置四十二人。屯田分案三,置吏八。虞部分案四,置吏七。水部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绍兴累减吏额,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御史台乾道并省吏额,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赞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书令史四人,驱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书吏九人,贴司五人,通引官三人。三京留司御史台令史二人,知班、驱使官、书史各一人,中兴以后不置。秘书监孔目官、表奏官、掌舍各一人。又有监书库内侍一人。兼监秘阁图籍孔目官一人。
秘书省置直阁分案四,置吏八。中兴分案四:曰经籍,曰祝版,曰知杂,曰太史。吏额: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库书官各二人,表奏官、书库官各一人,守当官二人,正名楷书五人,守阙一人,正贴司及守阙各六人,专知官一人。实录院吏兼行国史院事,点检文字一人,书库官八人,楷书四人。
殿中省尚衣库库典一人,匠四人,掌库十人。内衣物库典八人,掌库三十一人。新衣库典十人,掌库五十五人。朝服、法物库典三人,掌库三十人。
太常寺分案五,置吏十有一。隆兴二年,分案九:曰礼仪,曰祠祭,曰坛庙,曰大乐,曰法物,曰廪牺,曰太医,曰掌法,曰知杂。裁减吏额,胥吏一人,胥佐四人,贴司一人,书表司一人。本寺天乐祭器库专知官一人、库子二人,圆坛大乐礼器库专知官一人、库子一人。
大晟府典六案;曰大乐,曰鼓吹,曰宴安乐,曰法物,
曰知杂,曰掌法。
宗正寺分案二;曰属籍,曰知杂。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楷书二人,贴书二人。大宗正司分案五,置吏十有一。玉牒所分案五,置吏十。
光禄寺分案五,置吏十。
卫尉寺分案四,置吏十。
太仆寺分案五,置吏十有八,总局十有二。
群牧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鞍辔库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库十四人。元丰并入太仆寺。
大理寺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曰宣黄,曰分簿。设司有四:曰表奏,曰开拆;曰知杂;曰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又有敕库。吏额;胥长一人,胥吏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隆兴共减七人。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曰驱磨,曰检法,曰知杂。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隆兴共减五人。
鸿胪寺分案四,置吏九。
司农寺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太府寺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国子监分案八,置吏十。
少府监分案四,置吏八。
将作监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
军器监分案五,置吏十有三。
都水监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
开封府分案六,置吏六百。
临安府分士、户、仪、兵、刑、工六案。内户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下开拆司、财赋司、大礼局、国信司、排辨司、修造司,各治其事。置吏:检点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节度孔目官、观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开拆官、副开拆官各一人,下名开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后行守分二十一人,贴司三十人。
按《职官志》:流外出官法。
尚书省 书令史、都省、二十四司、礼部、贡院、吏部流内铨官诰院、七选都省敕库、兵部甲库八选诸司驱使官都省、散官十九选贡院散官十八,选并补正名。后理或酬奖减一等出簿尉。
门下省 白院、令史、七选画头书院、甲库令史赞者,八选并补正名,后理驱使官九,选授勒留官。后理并出簿尉。
中书省 白院令史,七选甲库令史,八选并补正名。后理驱使官九选授勒留后理并出簿尉。
学士院 录事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孔目官,遇大礼从上出一名。不遇大礼七选驱使官,遇大礼从上三人,并出簿尉。不遇恩十选并授勒留官,后理。御史台 令史七选补正名,驱使官九选授勒留官,并出簿尉引赞官补正名,后遇大礼出录事参军,试中刑罚人充主推,五年出奉职书史,五年出借职,系诸处取到人充主推,八年出借职书史,出三班差使三司。三部都孔目官三年出西头供奉官,前后行入仕。三十年以上遇大礼从上各出二人,前行出奉。职后行出借职,予司勾覆开拆官五年,出左右班殿直前后行出二人,同三部衙司都押衙。三年出奉职衙佐,三年出借。职通引官行首司五年,出奉职并补正名后理。
开封府 孔目官补正名,后理五年出右班殿直左知客押衙,六年通引官左蕃行首,七年出奉职并补正名,后理。支计官、勾覆官、开拆官、接押官、出奉职。诸司行首前行出借职并遇大礼,以入仕及三十年已上者,三人出职。
殿前司 孔目官五年,出右侍。禁通引官、行首三年,出奉职并补正名,后理。
马步军司 孔目官五年,出右班殿。直通引官行首三年,出借职并补正名,后理。
入内内侍两省 前后行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大宗正司 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借职。三班院 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五年出奉职。
审官院 令史授勒留官后理,七年出簿尉。
九寺 府史、太常、大理寺、七选宗正光禄太府、太仆卫尉鸿胪司农寺、十选驱使官十九选,宗正司楷书八选,并补正名后理出簿尉。
诸监 都水监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少府将作监府史十选,国子监八选,司天监礼生历生选,少府将作监驱使官十九选,并补正名后理出簿尉。
群牧司 都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客省 行首补正名后理三年,勾押官五年,并出奉。职承受并驱使官,授勒留官,后理七选出簿尉。四方馆 书令史补正名,后理八选,表奏官、驱使官、授勒留官、后理九选并出簿尉。
閤门 行首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右侍禁承受授勒留官,后理七选出簿尉。
太常礼院 礼直官自补副礼,直官后六经大理出,西头供奉官礼生补正名,后理六选出簿尉。
审刑院 充本院书令史,后理六选出簿尉。
秘书殿中省 令史楷书并补正名,后理八选出簿尉。
起居院 楷书八选,驱使官十九选,并补正名后理出簿尉。
崇文院 孔目官补正名后理,遇大礼出奉职。三馆 孔目官、四库书直官八选,楷书七选,书直书库表奏官九选,守当官十选,并授勒留官后理楷书补正名,后理并出簿尉。
秘阁 典书楷书并补正名后理,七选出簿尉。军头引见司 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五年,出右班殿直。
皇城司 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
内东门司 押司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借职。管勾往来国信所 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
翰林司 专知官三年,界满大将出奉职。
内藏库 专知官三年,界满出借职。
御药院 押司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借职。
御书院 待诏五年,出左班殿直书艺,十年出右平殿直御书祇候,十五年出借职并补正名后理。进奏院 进奏官补正名后理,十五年遇大礼无过犯从上,五人出职有过犯,经洗雪曾经决责出借职,人数无定限。
御厨 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职。
金吾街司仗司 孔目官表奏勾押驱使官并补正名,后理十九选出簿尉。
太祖开宝五年春正月壬寅,省州县小吏及直力人。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六年,诏:中书吏兼用流内州县官。
按《宋史·太祖本纪》:六年五月,诏:中书吏擅权多奸赃,兼用流内州县官。
开宝 年,诏:流外选人经十考,引对,方得注拟。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太祖尝亲阅诸司流外人,勒之归农者四百人。开宝间,诏:流外选人经十考入令、录者,引对,方得注拟。驱使散从官、伎术人,资考虽多,亦不注拟。堂后官多为奸赃,欲更用士之在令、录、簿、尉选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选不及数,乃如旧制。
太宗雍熙 年,以堂后官充职事官。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雍熙时,以堂后官充职事官,入谢外不赴朝参,见宰相礼同胥吏。
端拱元年,始以选人授京官为堂吏。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作监丞,充中书堂后官,拔选人授京为堂吏,自此始。端拱二年,诏禁吏人应举。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端拱二年,亲试举人,有中书吏人及第,上令夺所授敕牒。乃诏禁吏人应举。
真宗咸平 年,命翰林学士宋白等定流外人铨用之法。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流外补选,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司、四方馆职掌,每岁遣近臣与判铨曹,就尚书同试律三道,中者补正名,理劳考。三馆、秘阁楷书,皆本司试书札,中书覆试,补受。后以就试多怀挟传授,乃锁院、巡搜、糊名。凡试百司吏人,问律及疏,既考合格,复令口诵所对,以防其弊。其自叙劳绩,臣僚为之陈请,特免口诵,谓之优试。得优试者,率中选。后遂考试百司人,岁以二十人为额,毋得侥倖求优试。为职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户、勒留,有至诸卫长吏、两省主事者。学士、审官、审刑院,登闻检鼓院,纠察刑狱司,皆选取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司选。然中书制敕及五院员阙,多即遣官特试书劄,验视材质。制敕院须堂后官以下亲属,五院须父祖有官者,枢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试验。宣徽院、三司、各省、閤门、三班院,皆本司召补,至其首者出职。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皆补借职以上,馀或补州县。内廷诸司主吏、三司大将,亦有补三班借职者。中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枢密院主事以上,皆带同正将军;馀多带远地司户、簿、尉。先是,勒留、出官及选限,皆无定制。其隶近司,有裁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咸平末,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与两制、御史中丞同详定之。白等请令中书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旧制补三班;通引、堂门、直省、发敕验使臣,遇阙,依名次补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一年,授后,七年出官。宣徽院贴房至都勾押官,军将至知客、押衙各六等,并以次补;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补三班或簿、尉。学士院孔目官,补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后,五年出官;驱使官,补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八年出官。三馆孔目官,书直库表奏、守当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守当官八年、书直库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职;其职迁补者,许通计年考,有奉钱官者,更留三年。典书、楷书五选集,准格三馆入流,岁数已少,无得以诸色优劳减选。閤门、客省、承受、驱使官转次第,并依本司旧例补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二年,授后,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并如旧制。审刑院本无职掌名额,于诸司选差正名,令不以有无勒留。审官五年、审刑三年,出官以前,诸司请自今勒留,并比七选集授官例,赴选日不以州县地望为资叙。从之。后又定客省承受、行首岁满补殿直、奉职;御书院、翰林待诏、书艺祗候,十年以上无犯者听出职。
咸平四年六月,减天下冗吏。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六月癸卯,有司言减天下冗吏凡十九万五千馀人。
仁宗景祐二年九月,命中丞杜衍等汰三司胥吏。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二年,颁试典吏法于天下。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产为抵;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以三年或二年乃更。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无异辞,著为令。令下,募者执役,被差者得散去。开封一府罢衙前八百三十人,畿县乡役数千,遂颁其法于天下。
元丰三年,减诸路冗占役书。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司农寺丞吴雍言:议定淮、浙役书,减冗占千三百馀人,裁省缗钱近二十九万,会定岁用,宽剩钱一百四万馀缗,诸路役书多若此类。乞先自近京三两路修定,下之诸路。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改定六曹,增吏员。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二年五月,改定六曹,以士、户、仪、兵、刑、工为序,增其员数,仿《唐六典》易胥吏之称。
政和三年,增置吏员。
按《宋史·徽宗本纪》:政和三年五月丁未,置都事以下吏员。
高宗绍兴二十六年,裁省内外吏额。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十六年八月庚辰,裁州县吏额。十一月丙戌,裁定六曹、寺监百司吏额。
孝宗隆兴元年,裁减吏员。
按《宋史·孝宗本纪》:隆兴元年秋七月乙卯,裁减省、部、寺、监官吏。
乾道六年,裁减省院部司吏额。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六年三月乙卯,裁减枢密院吏额一百十有四人。甲戌,裁减三省吏额七十人。五月甲寅,裁减六部吏额百五十人,其馀百司、三衙以是为差。
淳熙八年,裁减各署官吏。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八年秋七月乙卯,裁减省、部、寺、监官吏。
淳熙十三年,裁定吏额。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十三年十一月辛未,裁定百司吏额。
度宗咸淳七年三月,诏减内外百司吏额。
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金
金各官属府史之制。按《金史·百官志》:尚书省,女直省令史三十五人,左二十人,右十五人。大定二十四年为三十人,进士十人,宰执子、宗室子十人,密院台部统军司令史十人。汉令史三十五人,左二十一人、右十四人。省译史十四人,左右各七人。女直译史同。通事八人,左右各四人。高丽、夏国、回纥译史四人,左右各二人。诸部通事六人。曳剌二十人。走马郎君五十人。
吏部知事孔目以下行文书者为吏。吏人如宰执保奏人材,不入常例。令史六十九人,内女直二十九人。译史五人,通事二人,与令史同。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户部令史七十二人,内女直十七人。译史五人,通事五人。泰和八年增八人。
礼部令史十五人,内女直五人。译史二人,通事一人。兵部令史二十七人,内女直十二人。译史二人,通事二人。
刑部令史五十一人,内女直二十人,驿史五人,通事二人。
工部令史十八人,内女直四人。译史二人,通事一人。都元帅府女直令史十二人,承安二年十六人,汉人令史六人,译史三人,女直译史一人,承安二年二人。通事,女直三人,后作六人,承安二年复作三人,汉人二人。
枢密院令史,女直十二人,汉人六人,三品官子弟四人,吏员转补二人。译史三人,通事三人,回纥译史一人,曳剌十五人。
御史台令史,女直十三人,内班内祗六人,终场举人七人。汉人十五人,内班内祗七人,终场举人八人。译史三人,内班内祗二人,终场举人一人。通事三人。三司令史五十人,内女直十人,汉人四十人。大安元年增八人。译史二人,大定元年增一人。通事二人。国史院书写,女直、汉人各五人。
审官院掌书四人。女直、汉人各二人,以御史台终场举人择充。
仪鸾局。司吏二人,如内藏库知书例。
头面库。本把十人,大定二年定出身,依不入寝殿小底例。
段匹库。本把十二人。
金银库。本把八人。
杂物库。本把八人。每库知书各二人。
太府监左藏库。本把四人。
右藏库。本把四人。
万宁宫提举司。本把五人。
大兴府六案司吏七十五人,内女直十五人,汉人六十人。司吏分掌六案,各置孔目官一员,掌呈覆纠正本案文书。馀分前后行,其他处应设十人以下、六人以上者,置孔目官三人,及置提点所处仍旧。女直司吏若十二人以上,分设六案,不及者设三案,五人以下设一案,通掌六案事。以上名充孔目官。抄事一人,掌抄事目、写法状,以前后行吏人选。公使百人。诸京留守司司吏。女直司吏,上京二十人,北京十三人,东京十人,南京、西京各五人。汉人司吏,三十万户以上六十人,二十五万户五十五人,十万户以上四十人,七万户以上三十五人,五万户以上三十人,三万户以上二十四人,不及万户十人。译史,上京、北京各三人,东京、西京、南京各二人。通事二人。抄写一人,掌抄录事目、书写法状。公使百人。
上京提举皇城司司吏一人。
按察司书史四人,书吏十人,抄事一人,公使四十人。陕西、上京两路设签按察司。书史四人,上京、东京书吏十八人,女直十二人、汉人六人。中都、西京,女直五人,汉人五人。北京、临潢,女直三人、汉人五人。南京,女直二人、汉人七人。山东,女直三人、汉人七人。大名,女直三人、汉人六人。抄事一人,公使十人。
诸总管府司吏,女直,山东西路十五人,大名十四人,山东东路、咸平府、临潢府各十二人,曷懒路、河北西路各十人,婆速路十一人,河北东路八人,河东南北路、京兆、庆阳、临洮、凤翔、延安各四人。汉人,户十八万以上四十二人,十五万以上四十人,十三万以上三十八人,十万以上三十五人,七万以上三十二人,五万以上二十八人,三万以上二十二人,不及三万户二十人,婆速路、曷懒路各二人。译人,咸平三人,河北东西、山东东西、曷懒、大名、临潢各二人,馀各一人。通事,婆速、曷懒路高丽通事一人,临潢北部通事一人,部落通事一人、小部落通事二人,庆阳府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八十人。临潢别置移剌十三人。凡诸府置员并同,惟曷懒路无府事。
诸府司吏,女直皆三人,汉人,若管十六万户四十人,十四万以上三十八人,十二万以上三十五人,十万以上三十二人,七万以上三十人,五万以上二十五人,三万户以上二十人,不及三万户十七人。译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七十人。
诸节镇,节度使司吏,女直,隆州十四人,盖州十二人,泰州十一人,速频、胡里改各十人,蒲与八,平、宗、懿、定、行、莱、密、沧、冀、邢、同、雄、保、兖、邠、泾、朔、奉圣、丰、云内、许、徐、邓、巩、麟、全、肇各三人,馀各二人。汉人,依府尹数例。译人一人,通事二人,抄事一人。公使人,上镇七十、中六十五、下六十人,惟蒲与、胡里改、速频各二十人。曷速馆路、蒲与路、胡里改路、速频路四节镇,省观察判官而无州事。
诸防禦司吏,女直一人,汉人管户五万以上二十人,以率而减。译人一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六十人、中五十五人、下五十人。
诸刺史司吏,女直,韩、庆、信、滦、蓟、通、登、复、沈、贵德、涿、利、建州、来远军各三人,馀各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上州五十、中四十五、下四十。惟来远军同下州,省同知。凡诸州已上知印,并于孔目官内轮差,运司押司官并同。无孔目官,以上各司吏充,司、县同此。
诸京警巡院。司吏,女直,中都各三人,上、东、西三京各二人,馀各一人。汉人,中都十五人,南京九人,西京八人,东京六人,北京五人,上京四人。惟东、西、北、上京无副使。
诸府节镇录事司。司吏,万户以上设六人,以下为率减之。凡府镇二千户以上则依此置,以下则止设录事一员,不及百户者并省。
诸防刺州司候司。司吏、公使七人。然亦验户口置。赤县。司吏十人,内一名取识女直、汉字者充。公使十人。
诸县。中县司吏八人,下县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诸知镇、知城、知堡、知寨,其设公使皆与县
同,惟验户口置司吏。
诸司狱。狱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狱二人,防守狱囚门禁启闭之事。狱子,防守罪囚者。
市令司。司吏四人、公使八人。
军器库。使司吏二人。库子,掌出纳之数、看守巡护。都转运司。都勾案、户籍案、盐铁案、支度案、开拆案司吏,女直八人,汉人九十人。抄事一人,译史三人,通事一人,押递五十人,监运诸物公使八十人。中都置。女直司,司吏,辽东路十人,西京、北京、山东西路各五人,馀路皆四人。译史,辽东路三人,馀各二人。通事各一人。汉人司,司吏,课额一百八十万贯以上者五十人,百五十万贯以上四十五人,百二十万贯以上四十人,九十万贯以上三十五人,六十万贯以上三十人,三十万贯以上二十五人,不及三十万贯二十人。公使人,各七十人。押递,南京、山东东西路、河东南路、河北西路各五十人,西京、河东北路、河北东路各四十人,馀路各三十人。
山东盐使司。司吏二十二人,女直三人,汉人十九人。译史一人,抄事、公使四十人,它使皆同。
中都都曲使司。司吏四人,公使十人。凡京都及真定皆为都曲酒使司,设官吏同此。他处置酒使司,课及十万贯以上者设使、副、小都监各一员,五万贯以上者设使、副各一员,已上皆设司吏三人。不及二万贯者为院务,设都监、同监各一员。不及千贯之院务止设都监一员。其他税醋使司、及榷场与酒税兼者,视课多寡设官吏,皆同此。
中都都商税务司。司吏四人,公使十人,馀置官吏同酒使司。
中都广备库。使攒典四人。库子十四人,内十二人收支,二人应办。掌排数出纳、看守巡护之事,与库官通管。
永丰库。镀铁院攒典三人。库子十二人,内十人收支,二人应办。凡岁收二十五万贯者置库子十人,不及二万贯者置二人。
镀铁院。攒典一人。
南京交钞库。使攒典二人,攒写计帐、类会合同。库子八人,掌受纳钱数、辨验交钞、毁旧主簿历。
中都流泉务。攒典二人。中都店宅务。攒典,左右厢各五人,掌征收及检料修造房屋之事。库子,左右厢各三人。催钱人,左右厢各十五人,又别设左厢平乐楼花园子一名,右厢馆子四人。
南京店宅务同。
中都左右厢别贮院。攒典、库子,同前。
中都木场。使司吏一人,库子四人,花料一人,木匠一人。
中都买物司。司吏二人。京兆府司竹监。司吏一人。
规措京兆府、耀州、三白渠公事。司吏三人。
漕运司。司吏六人,分掌课使、起运两科,各设孔目官,前后行各一人。儤使科,掌吏、户、礼案。起运科,掌兵、刑、工案。公使八十一人,押纲官七十六人。
诸仓。使,攒典,掌收支文历、行署案牍。岁收一万石以上设二人。仓子,掌斛斗盘量、出纳看守之事。
草场。使,攒典二人。场子,掌积垛、出纳、看守、巡护之事,岁收五万以上设四人。中都、南京、归德、河南、京兆、凤翔依此置。西京省副使,馀京节镇科设使副一员,防刺仍旧,置都监一员。
诸总管府节镇兵马司,都指挥,军典十二人,掌本库各籍、差遣文簿、行署文书、巡捕等事,馀军典同此。司吏一人,译史一人,公使十人。
指挥使、军典二人,营典一人,左、右承局各一人,左、右押官各一人。以上军员每百人为一指挥使,各一员分四都,每都设左右什将、承局、押官各一。若人数不及,附近相合者,并依上置。如无可相合者,三百人以上为一指挥,二百人以上止设指挥使,一百人止设军使,仍每百人以上立为一都,不及百人设什将、承局、押官各一。其指挥下军使,什将下军典、营典、各同此置。惟北京、西京止设使、副各一员。
诸府镇都军司。都指挥使、军典二人,公使六人,凡诸府及节镇并依此置。
诸防刺州。军辖、军典二人。
诸府州。兵马钤辖、司吏二人。京兆、咸平、济南、凤翔、莱、密、懿、巩州并依此置。惟京兆、咸平府置兵马都钤辖,馀并省。
诸巡检。司吏一人,掌行署文书。
诸州都巡检司、司吏各一人。
潼关。关使、司吏二人,女直、汉人各一人。
大庆关。管勾河桥官、司吏二人,女直、汉人各一人。孟津渡。讥察、司吏二人。
统军司。书史十三人,女直八人。汉人五人,掌行署文牍、上名监印。守当官四人,译书四人,通事一人,抄事一人,公使五十人。
招讨司。司吏十九人。译人三人。通事六人,内诸部三人、河西一人。移剌三十人,以上各充都管。抄事一人。公使五十人。
诸猛安。司吏四人,译人一人,挞马、差役人数并同旧例。
诸谋克,女直司吏一人,译人一人。
诸部族节度使。司吏四人,女直、汉人各半。通事一人,译人一人,挞马。右部罗大部族、土鲁浑部族并依此置。
诸糺详稳、司吏三人,习尼昆,掌木糺差役等事。挞马,随从也。咩糺、唐古糺、移剌糺、朮典糺、骨典糺、失鲁糺并依此置。惟失鲁糺添设译人一名。《士民须知》某年有慈谟典糺、胡都糺、霞马糺,无失鲁糺、移典糺。诸移里菫司。司吏,女直一人、汉人一人。习尼昆,掌本纪差役等事,挞马。右土鲁浑部族南北移里堇司依此置。部罗大部族左右移里堇司置女直司吏一人。诸秃里。女直司吏一人,通事一人。
诸群牧所,设女直司吏三人,译人一人,通事一人。副使、女直司吏四人,译史一人,挞马十六人,公使八人,副五人,判三人。又设埽稳脱朵,分掌诸畜,所谓牛马群子也。
海陵正隆二年,定内外诸吏员制。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内外诸吏员之制,自正隆二年,定知事孔目出身俸给,凡都目皆自朝差。海陵初,除尚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吏员外,皆为杂班,乃召诸吏员于昌明殿,喻之曰:尔等勿以班次稍降为歉,果有人才,当不次擢用也。又定少府监吏员,以内省司旧吏员、及外路试中司吏补。
世宗大定二年,定进士充尚书令史,及禁用贴书之例。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年正月甲寅,复用进士为尚书省令史。按《选举志》:大定二年,户部郎中曹望之言:随处胥吏猥多,乞减其半。诏胥吏仍旧,但禁用贴书。又命县吏阙,则令推举行止为乡里所重者充。大定三年,定司吏升转之例。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年,以外路司吏久不升转,往往交通豪右为奸,命与孔目官每三十月则一转,移于它处。
大定七年,敕吏员到部,过期不许理,算及犯赃不许,复叙又定外吏员数。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七年,敕随朝司属吏员通事译史勾当过杂班月日,如到部者并不理算。又诏吏人但犯赃罪罢者,虽遇赦,而无特旨,不许复叙。又命京府州县及转运司胥吏之数,视其户口与课之多寡,增减之。大定八年,许职官子补吏。
按《金史·世宗本纪》:八年三月己巳,命以职官子补令史。
大定十二年,诏保举司吏试用。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二年,上谓宰臣曰:外路司吏,止论名次上下,恐未得人。若其下有廉慎、熟闲吏事,委所属保举。试不中程式者,付随朝近下局分承应,以待再试。彼既知不得免试,必当尽心以求进也。
大定二十年正月戊午,定试令史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三年,诏女直进士补吏。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三年十一月戊午,上谓宰臣曰:女直进士可依汉儿进士补省令史。夫儒者操行清洁,非礼不行。以吏出身者,自幼为吏,习其贪墨,至于为官,习性不能迁改。政道废兴,实由于此。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诏荫人补吏定试格。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五月壬子,敕收录功臣子孙,量材于局分承应。八月壬辰,初定品官子孙试补令史格。按《选举志》:二十九年,上封事者言:诸州府吏人不宜试补随朝吏员,乞以五品以上子孙试补。盖职官之后清勤者多,故为可任也。尚书省谓:吏人试补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荫人,复恐不闲案牍,或致败事。旧格惟许五品职官子孙投试,今省部试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宽故也。遂定制,散官五品而任七品,散官未至五品而职事五品,其兄弟子孙已承荫者并许投试,而六部令史内吏人试补者仍旧。
章宗明昌三年,许宰执改除外,任者子孙补吏用职事官子弟、终场举人,见役品官充吏。
按《金史·章宗本纪》:三年十一月,权尚书礼部郎中党怀英言:凡宰执改除外任长官,其子亦得试补省令史。甲申,改提刑司令史为书史。按《选举志》:明昌三年,截罢见役吏人,用三品职事官子弟试中者、及终场举人本台试补者,若不足,于密院六部见役品官、及契丹品官子孙兄弟选充。
泰和四年,复行吏目转移及收补承应人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四年六月壬寅,复行吏目转移法。十一月辛丑,定收补承应人格。按《选举志》:泰和四年,签河东按察司事张行信言:自罢移转法后,吏势浸重,恣为豪夺,民不敢言。今又无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经历六案文字,与同类分受贿赂。吏目通历三十年始得出职,常在本处侵渔,不便。遂定制,依旧三十月转移,年满出职,以杜把握州府之弊。泰和五年十一月己亥,更定宫中局、署承应收补格。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八年闰四月甲申,定承应人收补年甲格。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八年,禁用本路人为书吏。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八年,以佥东京按察司事杨云翼言,书吏皆不用本路人,以别路书吏许特荐申部者类试,取中选者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