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十一卷目录
荫袭部汇考三
明二〈代宗景泰七则 英宗天顺三则 宪宗成化十一则 孝宗弘治十二则 武宗正德十一则 世宗嘉靖二十五则 穆宗隆庆五则 神宗万历六则〉
明二〈代宗景泰七则 英宗天顺三则 宪宗成化十一则 孝宗弘治十二则 武宗正德十一则 世宗嘉靖二十五则 穆宗隆庆五则 神宗万历六则〉
选举典第一百十一卷
荫袭部汇考三
明二
代宗景泰元年,定升职官舍袭替。按《明会典》:景泰元年,令军职获功升级未任先故者,伊男准袭。升若指挥使升都指挥故者,虽未任,不准袭升。
景泰二年,荫颜孟刘基裔孙为博士。
按《大政纪》:景泰二年四月,授诚意伯刘基七世孙禄翰林院五经博士,诏颜子后裔希惠、孟子后裔希文、并授翰林五经博士,世袭。
景泰三年,诏土木死事诸臣荫监。
按《春明梦馀录》:景泰三年,立怀献太子,诏令土木死事。诸臣荫子入监不愿入监者,听。
景泰四年,定《纳粟军职不袭例》。
按《明会典》:四年,令纳粟军职,不准袭。
按《明昭代典则》:景泰四年秋七月,刑科给事中曹觊上言比者户部请听军民官吏输豆。如输豆四千石以上者,授指挥,历俸十六七年,偿彼所输豆倍半矣。又令管事世袭,是以生民脂膏养无功之子孙,于无穷也。诸有功者必曰:吾累世亡躯获此官,彼输豆亦获此官,朝廷以吾躯命同于菽粟,其谁不解。体端虽甚微,弊流甚大。户部无能足国,创此败坏名器之例。任本兵者,果识不到此乎。抑阿意,权贵莫之敢阻乎。乞敕谕:粟豆授武职者,带俸不任事不世袭。犯赃罪如文职,止许原籍衙门带俸终身。上曰:凯言有理已授职者,仍旧管事承袭。今后乃如凯言。
景泰五年,定犯罪斥革后另选应袭人之例。
按《明会典》:五年,令犯窃盗掏摸抢夺盗官蓄产者,问罪如律,仍革职,发原籍为民。听应袭者,袭。
景泰六年,以朱子裔孙为博士。
按《大政纪》:六年六月,以宋儒朱熹孙梴为翰林五经博士,世袭。
景泰七年,以周惇颐裔孙为博士。
按《大政纪》:七年五月,以宋儒周惇颐孙冕世袭翰林五经博士。
英宗天顺元年,奏准《袭替革减例》,荫钟同子入监。
按《明会典》:天顺元年,奏准武职。自永乐后,升官不以军功者,总小旗比试中箭升职者,总小甲冒补总小旗后有功升职者,永乐间王府保升官无世袭者,皇亲及内官家人传奉升职及保升者,袭替,俱革减。按《大政纪》:天顺元年二月,赠故御史钟同为大理寺左寺丞谥恭悯,荫其子入监,同在景泰时,请复储,杖死。
天顺三年,定《获盗升职不准袭例》。
按《明会典》:天顺三年,令擒获强盗升职者,不准袭。天顺八年,停《土木迎驾》等功升职荫袭例。
按《大政纪》:天顺八年九月令正统十四年,守城有功升职者,被卤走回遇驾拿马者,及出使瓦剌乞升者,天顺初迎驾升者擒获妖言升者,俱革,不准袭。
宪宗成化三年,奏准《京官三品以上荫子入监例》。
按《明会典》:成化三年,奏准在京三品以上官员,听令一人送监读书。出身若大臣,果有勋劳,特旨录用其子孙者,不在此限。
按《大政纪》:成化三年四月,命在京三品以上官,许荫子孙一人入监,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子一人以世其禄。备载于《诸司职掌》。凡职官子孙荫叙。正一品子,于正五品叙用。从一品子,于从五品叙用。二品以下以是为差,后乃渐为限制。惟三品以上及死王事者,乃得录荫。
成化四年,录故大臣子孙入监。
按《名山藏》:成化四年四月,录故右都御史顾佐、左都御史轩輗、右副都御史马谨、礼部右侍郎王士嘉、南京刑部尚书耿九畴、南京户部尚书沈翼,子孙各一人入国子监读书。
成化六年,定《纳粟招军升职许承袭之例》。
按《大政纪》:六年十一月,命纳粟招军升职者,俱许子与孙承袭。
成化八年,定《武职照带俸管事袭替》及《绝嗣承继纳粟招军三世革荫》等例。
按《明会典》:八年,令武职原系带俸者,子孙袭替,仍带俸。系管事者,仍管事。按《明通纪》:成化八年,兵部奏准:武职绝嗣,许从军立功一祖子孙承继其原籍,疏族不许。凡纳粟官例许承袭者,且许子与孙承袭。寻复令纳粟招军升职者,俱承袭三辈革。
成化十二年,以朱熹孙为博士。
按《大政纪》:十二年七月庚戌,命宋儒朱熹十世孙燉袭五经博士,奉祀事。
成化十三年,许两广卫所官亡故幼子留原处差操,又试署职,以天顺恩例。实授者,革荫。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在京带俸选出两广等处卫所管事亡故,而所遗幼子单丁不愿复任者,许留原处带俸差操。又令试职署职遇天顺元年及八年例实授者,袭替俱减革。
成化十四年,令降调充军者,本身在,不准袭。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五年,定《为事充军革荫例》。
按《明会典》:十五年,令纳粟招军升职者,自己立功升官后为事罢职及充军者,革。
成化十七年,奏准旁枝承袭义男女婿冒袭治罪。按《明会典》:十七年,奏准武职绝嗣旁枝不许袭。如已袭者,不许再袭。义男女婿诈冒承袭不改正者,照例治罪。
按《今言》:永乐元年冬,定《军功袭替例》:自洪武永乐宣德年军职绝,不论堂兄弟并袭。成化十七年,以都御史何乔新言:凡军职绝,非立功人子孙,不得袭。成化十八年,禁京官三品以上,勿滥荫。
按《明昭代典则》:成化十八年五月,故刑部右侍郎林鹗子得乞为国子监生,上不允,仍谕礼部曰:荫叙大臣子孙,所以崇德报功示激劝也。其间或有容身保位无益于时者,恩典何可泛及。今后在京三品以上官果政绩显著者,荫一子,亦必能通经书大义,乃许入监。毋容一概滥授。
成化二十二年,定《逃官降级官用荫例》。
按《明会典》:二十二年,令逃官不知去向三年,准袭。无子,准借。被告脱逃该徒以上问革为民者,至六十乃许袭。又题准降级官见在,伊子暂替见降职事。父故之日,仍袭祖职。若子替职后病故,孙该承袭降级。之祖见在,亦准袭,复祖职。若子替降职后获功阵亡,孙又承袭,虽降级祖见在,亦准袭原祖职,仍加伊父阵亡一级。若子未替,故孙承祖,仍暂替所降职事。
孝宗弘治元年,奏《禁武职袭替请托权要革职另袭例》。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奏准武职袭替有请托内外权要乞升官职者,照奸诈犯法在逃例革职为民,取应继子孙承袭。
弘治二年,题准《仪宾子袭祖职例》。
按《明会典》:二年,题准应替舍人选充仪宾父亡别无子孙承袭者,许令仪宾生子之日保送赴部承袭,不拘十年之例。
弘治三年,奏准《旁枝承袭例》。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旁枝承袭例》:如高曾祖原系功升总小旗以后,从曾伯叔祖,或从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升官者,指挥革袭试百户,千户革袭署百户,子孙准承袭百户革充冠带总旗,一辈子孙止替旗役其试职署职。如无军功,虽遇例不许实授。若高曾祖止是军役,不系功升总小旗旁枝子孙,不准承袭。弘治四年,定《犯罪降袭例》。
按《明会典》:四年,令军官犯强盗。窝主不分赃及不行者,袭职降一等。
弘治七年,定《盗犯及仪宾子孙承荫例》。
按《明会典》:七年,令犯劫盗问拟明白不分典刑监故,子孙永不许袭。又令强盗自首免死,及犯充军遇蒙恩宥者,各革职发原籍为民。仍候身终许令次房无碍子孙保送袭职。又凡官舍选充仪宾弘治七年,奏准护卫官有选充仪宾者,子孙仍袭本卫。弘治九年,定《应袭舍人犯盗弟侄降袭之例》。
按《明会典》:九年,令应袭舍人犯劫盗者、弟侄照祖职降一级承袭该优给者,依此例。
弘治十年,题准《三品以上京官东宫官荫子及补荫之例》。
按《明会典》:十年,题准三品以上京官经一考给诰命者,许一子自陈,免考送监读书。如未一考并劾退及年远者,或杂流出身者,俱不许。若应得荫子而故未久与奉使外国而死者,皆准照例。凡东宫侍从官弘治十年,奏准讲读年久辅导有功者,殁后子孙乞恩礼部,奏请上裁。凡补荫引治十年,奏准荫子未仕而故准令补荫无子者,许荫继嗣之子。
弘治十一年,申《明永乐妄保袭替之例》。
按《明会典》:十一年,令妄保袭替者不分受财,不受财及借职病故致仕,悉照永乐间例行。
弘治十二年,又定《旁枝承袭例》。按《明会典》:十二年,令一祖从军代役立功之人绝嗣者其亲弟侄,并许相沿承袭。弟侄长房绝嗣次房子孙为堂兄弟者,亦准袭。若隔一二辈不曾承袭今来告者,其原立功之人,系指挥减袭试百户,千户减袭署百户,百户替冠带总旗,一辈以后止替总旗。若堂伯叔兄弟旁枝子孙不分已未袭替,俱不许袭。弘治十三年,定《军职应袭到部违限该减革而捏奏》及《告残疾愿替首告奸生乞养定罪》等例。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军职应袭十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发回原籍为民。其经管官司查勘明白过违二年不与保送并勒掯财物者,俱问发带俸差操。又奏准《军职袭替有不由军功例》,该减革而捏奏官吏阻坏选法者,问调边卫带俸。又奏准,年未及六十有告残疾愿替职者,在内从兵部验实在外,从原卫勘明兵部查照引奏附选。又奏准,凡保到应袭儿男弟侄,但有姻族并无于人奏告奸生乞,养伦序不明等情已经勘明,缴报到部而原告又行捏词告奏者,问罪军调边卫民。发口外应袭者,即与入选原词,立案不行。又奏准,乞恩升者报捷升者,缺唇跛足矮短残疾者,俱不准袭。又令,官舍人有功升职过于父祖者,子孙袭所升职开原职。如不及父祖者,袭原职开所升职。嫡长男已袭职嫡次男有功升职而绝嗣者,别枝不许袭。袭职官为事革罢者,子孙袭祖职。
弘治十六年,议《准京卫官子孙袭替例》。
按《明会典》:十六年,议准京卫推选各都司都指挥官,遇有事故子孙袭替回原卫愿留在彼者,听锦衣卫,仍照例改注。京卫其因事降调,不在此例。
弘治十八年,题准《京官录荫有无被劾奏夺》及《失机不袭保勘违例问罪》等例。
按《明会典》:十八年,题准京官三品以上考满应得录荫者,吏部查无过犯被劾方与题请,或曾经被劾而公论称屈及不碍行检者,具由奏请定夺。又令犯失机死罪,钦断永远充军虽遇恩宥,仍留杀贼未经获功赎罪复职子孙,不许承袭。又议准立功之人故绝亲弟或亲侄已经袭职者,许相沿承袭或亲弟侄原未经袭其侄孙以下,及堂弟兄侄等旁枝俱不许袭保勘违例者,问罪调卫。
武宗正德元年,又定《东宫官荫监及武职旁枝承袭例》。
按《明会典》:正德元年,令东宫讲读旧臣子孙乞恩荫叙者,备查祖父年劳。已及三年,送中书舍人习字出身,未及三年,送国子监读书。又奏准:旁枝子孙承袭如高曾以上,原无职役亲祖父袭替堂伯叔兄职者,后自得功不分署职实授。凡一级者,并收总旗。子孙世与冠带二级者,世袭署百户。其无功旁枝子孙,一体准收总旗。
正德二年,定《京官未经考满不荫及武举应袭加升署职之例》。
按《明会典》:二年,定京官三品以上未经一考给诰命者,不许荫子。又令,武举中式应袭舍人袭替准加升武举署职后子孙,仍袭祖职。
正德四年,奏准《谋杀正妻革荫例》。
按《明会典》:四年,奏准军职轻信婢妾谋杀正妻,除本犯依律问罪外子孙,不准承袭。
正德七年,议准军官亡故袭替分别咨部赴京。按《明会典》:七年,议准所属官军亡故老疾袭替及减革者,每岁春秋二季,具本起送咨兵部定夺。达官子孙袭替之日,查勘明白,行该卫差军校,伴送赴京。正德八年,题准《京堂荫子吏部代题》及《东宫官荫监录荫后中式补荫》等例。
按《明会典》:八年,题准京堂考满已给诰命者,吏部即与查取,应荫一子,题咨送监,免其自行陈乞。又令东宫侍班官三年者,荫一子送监读书。又令补荫止许一人已补而又故者,不许再补。先由录荫后中科目者,亦许补荫一人。
正德十年,定《调卫不赴任子孙降袭例》。
按《明会典》:十年,令调卫不赴任十年之上病故者,子孙袭职降二级。万历十二年,题改降一级。
正德十一年,奏准《军职犯罪子孙分别轻重调卫之例》。
按《明会典》:十一年,奏准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典刑宿娼等罪,或人命军机律应至死钦减充军者,子孙袭替,照例调卫。其馀徒杖等罪并杂犯律不应死及勘问未结病故者,袭替免调。
正德十三年,奏准《立功特升分别用荫例》。
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成化四年建州,并弘治四年白碱滩等处功次内奋勇当先,议赏特恩准升者,不准袭。其馀各年当先被伤验实拟升者,准袭。
正德十四年,奏准《为事降级阵亡袭替及犯刑不许保送之例》。按《明会典》:十四年,奏准为事降级阵亡者,许袭升阵亡一级。又令内外问刑衙门,凡应袭舍人犯行止,有亏败伦伤化例应革职为民者,备行本都司卫所转行兵部查照,不许保送袭替。仍别举应袭之人违者,以枉法论。
按《今言》:正德十四年,兵部尚书王琼,又请堂兄弟侄并得袭。
正德十五年,龙州以争袭兵乱。
按《大政纪》:正德十五年二月,龙州知府赵源无嗣以侄相袭指挥同知,岑猛擅起兵,逐之田州。士官知府岑猛者,思恩府土官知府岑浚族党也。弘治间,浚乱猛降级指挥佥事。因功升指挥同知,夤缘奏辩觊复其官。会龙州知府,赵源亡嗣,袭以侄相猛。因党其妹所立假子韦璋者,赂京还驿使诈传诏旨起兵,遂与璋袭破龙州逐知府赵相。
正德十六年,许《忠谏子荫袭减革传奉升官旁枝冒袭大同功次》等荫。
按《明会典》:凡文武官死于忠谏者,十六年诏荫一子送监读书。又诏自正德元年以来,武职传奉乞升者,俱裁革。其皇亲及公主所生子孙推恩升授者,不在此限。又奏准自正德十四年后,侄孙以下旁枝违例冒袭者,待子孙袭替,一体减革。又诏,正德十二年大同应州功次除本边官军,自斩首级应升外其馀不分,已未升级,尽行查革。
按《今言》:十六年,兵部尚书彭泽言:王琼议堂兄弟侄并袭,非是复不许袭。会兵部大群失职者,流言得复袭。
世宗嘉靖元年,奏准查革滥荫禁阉人弟侄授锦衣官荫刘健、谢迁、舒芬等子孙官。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奏准,正统十四年景泰元二三年当先招募及越升官职者,查对钦升文簿,并内外黄相同照旧不革或例前曾经减革者,候子孙袭替改正其馀前后各该年分,一体照例查革。
按《大政纪》:嘉靖元年五月,诏任刘健、谢迁各一子。帝念大学士健迁忠直,特命各任一子为中书舍人。六月,禁阉人弟侄授锦衣官,从彭泽奏也。著令勿得陈乞,以挠国事赠先朝谏死诸臣官任其子。初正德己卯,武宗欲南巡,幸修撰舒芬等百有三十馀人各抗疏谏,止忤旨逮系二十馀人于诏狱。已而命长跽阙廷下五日,仍各廷扑之死杖下者,十有一人。员外郎陆震行、人司副余廷瓒主事刘校、何遵评事林公黼、照磨刘钰、行人孟阳李绍贤、刘平甫李翰、臣詹轼削籍五人,郎中黄巩、夏良、胜万潮,博士陈九川,及陆震戍边一人徐鳌,馀俱夺秩外补去。帝念其忠,故有是命死杖下者赠官荫其一子戍边。削籍补外者,俱录用之。
按《永陵编年史》:嘉靖元年五月,给事中张九、叙御史江渊主事霍韬,各言:陛下之有天下伦序,当然天人共属,杨廷和何与。定策太监扶安何与。赞襄驸马崔元之、捧符惠安伯、张伟之迎护,与藩邸效劳诸阉,皆臣子常职,何足为功。侯国非军功不封,锦衣非军功不授官。秩及于烂羊,爵赏轻于弊裤,廷和冕纪乃上疏辞。封本兵彭泽覆奏,正德中权奸用事封锡太滥,皇上釐革殆尽,乃以定策之功,封荫至五十三人,非所以为训也,宜听辞免。上从之。各荫一子,惟外戚封伯如故。故大学士刘健、谢迁、王鏊、杨一清,上嘉其忠,直命各荫一子,为中书舍人。
嘉靖二年,奏准《逃操降级许替例》。又《太监援例》荫养子兵部兵科,争之不报。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逃操降级调卫事故子孙,俱许告替祖职,听回原卫。又以后授有官职者,许充校尉一辈。其馀将军或选退,或身终原系校力者,照旧校力。原系军民照旧军民例前袭过者,身终查革。按《永陵编年史》:二年二月,太监赵山死,以从龙功荫其养子云为锦衣指挥太监。杨璁丘清死,复援山例荫养子杨伦丘麒南京守备。戴义死,复荫其从子戴锦戴俊太监。张钦请荫养子李贤,帝以为锦衣世袭指挥。兵部彭泽及科臣夏言许复礼,安磐许相卿,争之不报。
嘉靖五年,议准《本身立功过于父祖袭升》。又奏准《王府官犯小罪子孙袭替差操》等例。
按《明会典》:五年,议准凡父祖降级后再立军功与祖职相等或不及祖职者,止许袭祖职。若过于祖职者,方准袭升。又奏准,王府护卫并仪卫司军职止犯徒杖等罪,或因有过奏调遇诏应回原卫者,子孙袭替,俱改注附近卫所带俸差操。
嘉靖七年,奏准《阵亡绝嗣弟侄承袭例》。
按《明会典》:七年,奏准阵亡绝嗣弟侄承袭祖职,或伯叔兄弟自立军功累至指挥使以上阵亡者,应袭之人,止许袭捐挥使,本身加赠一级。都指挥阵亡者,赠级仍加祭一坛。凡都督阵亡,子孙袭升,祖职加一级。嘉靖八年,府部议革诸勋爵荫袭。
按《永陵编年史》:八年,府部议应袭者,惟定国公及彭城惠安二伯,其外戚昌化伯邵杰、庆宁伯夏臣、寿宁侯、建昌伯等,皆革人心,允服。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官》及《滥冒军功技艺于袭替日奏夺》。又定《应荫人由别途入官不补荫之例》。按《明会典》:凡官恩生授中书舍人,嘉靖九年题准九年考满无过,止升职衔,照旧办事,果有才识,可用操履无玷者,量升品级相近衙门。又奏准,宣德年后武职逐一查验功册,有总数混开斩首当先而各人名下无斩首字者,凡巧立名色以军功为名而实无军功者,及领兵人部下斩首不及数而得升署级者,文武内臣子弟人第非征进军功。以技艺勤劳传乞升职世袭者,俱查革。若皇亲驸马一应戚畹子孙以恩泽升许世袭者,候子孙袭替,仍开具袭,过辈数与亲谊来历,奏请定夺。
按《大政纪》:九年七月,革大臣补荫子孙,故尚书屠勋其子应埙、应峻俱荫入国学,已而俱举。于乡勋上言:乞以孙钶补荫。帝曰:大臣子孙,因仍冒荫,原非国典。今著为令,一应受荫子弟,有别途入官,不得再补。嘉靖十年,题定《历年应袭应革功次》及《盗犯问招未明子孙减级承袭申明弘治旧例》、《旁枝袭替保送》等例。
按《明会典》:十年题,定历年应袭应革功次,除永乐年间瓦剌等处地方招谕,及并鎗中箭升级官旗,仍旧准袭。洪熙元年,以后瓦剌等处公招谕,并鎗中箭升级官旗,俱照正德十六年例减革。宣德十年,四川松潘功次斩首升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正统元年,兀鲁乃奇功,升二级官旗,准袭。正统六年,云南麓川征苗贼头功奇功,及斩首升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正统九年,迤北克列苏擒斩贼级升授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正统十四年至景泰元二三年,大同东岳庙雷公山黑峪口石佛寺、宣府东南二小门洋河桥、居庸关山西偏头关代州、北直隶文安霸州紫荆关、西直门、德胜门、彰义门、辽东八里庄龟儿山、扣河、空背阴寨、佛僧洞等处,当先被伤,并杀贼有功,越升职级,照嘉靖元年例,准袭。其召募升职及当先又越升者,仍不准袭。正统十四年,至景泰元二三年,福建浙江征剿邓茂七叶宗流等贼获功六次,并十二次升二级官旗,准袭。内有当先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景泰三年,贵州香炉山,景泰五年草场等处,擒斩贼级三名以上,升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景泰四年,贵州开通道路,升级官旗,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景泰四年,辽东登州营等处,功次内该升一级,给赏擒斩贼级官舍,准袭。内擒斩贼人男妇及被伤当先交锋,并前探贼营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景泰五年,云南飞炼等处,功次升二级。阵亡官军,准袭。内升一级总领官攻破贼寨,并督运粮饷赍执旗牌纪功督阵官监生,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元年,山西偏头关斩首升级官旗,准袭。其当先被伤为从升授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元年,大同磨儿山黑石崖斩首升级官旗,准袭。内有当先被伤及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元年,大同杨家营等处功,次奋勇先入贼阵杀贼首级官旗,准袭。内有奋杀贼被伤等项升一级者,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元年,宁夏沙山儿等处功,次有擒贼斩获首级并阵亡官军,准袭。内敌退贼营当先杀贼首级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四年,延绥西黄梁等处功,次五次杀贼阵亡官旗,准袭。天顺五年,四牌楼杀反贼曹钦有功,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六年至成化四年,两广功,次陆续斩蛮贼首八颗升一级,四颗升署一级,俱不准袭。天顺七年,贵州东苗功次擒斩苗贼贼级三名以上升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天顺八年,两广功,次擒斩贼级二名颗以上升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元二年,广西荔浦大藤峡擒斩贼级三颗以上升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三年,湖广荆襄斩首三颗以上升实授一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及斩首二颗升署一级者,减革六年。荆襄斩首四颗,升实授一级,三颗,升署一级者,不革。成化四年,贵州山都掌斩苗贼首三颗以上升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四年,辽东建州擒斩虏贼首级升实授官旗,准袭。其斩首为从奋勇当先被伤,俘获贼属所升署级,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五年,固原石城儿等处征剿土达满四等斩首升级官旗,准袭。其当先又被伤并先被伤后擒斩一二名颗为从升署级者,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六年,榆林开荒川斩首升级官旗,准袭。其斩首为从又阵伤并当先,又阵伤与管领旗牌催战,及把总官杀贼一次无部下首级数目升级,及斩首一颗为从等项,升署一级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九年,榆林征贼斩首升级,准袭。其当先被伤并斩首为从又阵伤,及分投督阵赍执旗牌升署级者,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年间,陕西鱼儿河红盐池斩首升级官旗,准袭。其当先所升署级并越升职役,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二年,湖广荆襄征进流贼斩首三颗以上升实授一级,准袭。其斩首不及数当先升署级,及越升职役,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二年,两广征蛮贼斩首三颗以上升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五年,贵州西堡斩首三颗以上升级官旗,准袭。内有越升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五年,辽东建州斩首升级官旗,准袭。内有三次当先所升署级并越升职役,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六年,大同威宁海子斩首升级官旗,准袭。内有当先被伤及斩首为从被伤执旗督阵,所升实授一级并署级,及越升职役,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七年,白狐庄功次一人自擒斩贼一名颗,二人共擒斩贼级一名颗,俱准袭。内有当先冲锋被伤督阵三次当先,及哨探贼情等项,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十九年,朔州驼梁等处斩首为首部下斩首,五颗以上并阵亡升一级,回营身故升署一级官旗,俱准袭。成化十九年,宣府韩家庄斩首为首官旗,准袭。内有奋勇当先督阵旗牌升署级者,俱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成化二十年,大同红墙儿功次升二级一人自斩首二颗者,准袭。内有当先被伤升级,熙嘉靖元年例减革。弘治八年,甘肃凉州红山儿功,次斩首为首升实授一级擒斩贼子一名,升署一级内斩首为首,准袭。其擒斩贼子升署级系幼小贼已经给赏,例该减革。弘治九年,哈密番国二人共斩贼级二颗,为首升实授并署职二级者,除实授一级,准袭。内署二级,准袭。署一级,其幼小首级并夺回妇女署级,不准袭。弘治十年,甘肃凉州斩首为首升级实授,并战伤回营身故升署级,俱准袭。弘治十一年,宁夏贺兰柳沟一人自斩贼级二颗并斩首一颗,及二人共斩首为首,俱准袭。内有斩获幼小贼,并亲执旗牌督阵杀贼及三次当先被伤升署一级者,俱不准袭。弘治十二年,肃州锁南十一人自斩首级一颗。又二人共斩贼级一颗为首升二级者,俱准袭。弘治十六年,陜西叶兰领军官自杀首级一颗升一级者,照成化十九年例减革。弘治十七年,辽东锦州沙河一人自斩首级一颗,二人共斩贼级一颗为首,准袭。内二人共斩贼级一颗为从升署一级者,不准袭。弘治十八年,大同焦山儿斩首为首升实,授阵伤回营身故升署一级者,俱准袭。正德元年,大同一人自斩首级一颗为首,并部下领军斩首,及数阵亡及二人共斩贼级一颗为首,各升署一级,俱准袭。内先拟给赏后升授一级同二人斩幼小贼为首升署一级者,俱不准袭。正德三年,大同宁阳铺二人共斩首一颗,为首领军部下斩首及数俱准袭内冲锋破敌。又被伤升署一级者,照嘉靖元年例减革。正德三年,密云黄崖二人共斩贼级一颗,为首升实授一级,准袭。内二人共斩贼级一颗,为从升署一级者,俱不准袭。正德三年,宣府独石二人共斩贼级一颗为首升实授一级者,准袭。内有二人共斩贼级一颗为从又被伤升署一级者,俱不准袭。又题准,军职犯该强盗问招未明身故者,应袭之人查照祖职上,减袭一级。又令,凡充终身军及为民后不分新旧官十年以内生子者,准优给袭职。十年以外生子者,革发为民,另取次房袭职。又奏准,军职犯永远充军者不分监故发遣,虽遇赦宥子孙,照旧不许承袭。数内追赃不完未经发遣,或在途病故未到配所及遇恩例放回宁家者,官职虽不许袭,其军役亦免。解补其犯侵欺边海钱粮者,不在此例。又申明弘治十八年,例立功人故绝同时亲弟亲侄应合承继,及曾经袭过者,方许遵照律例保送。其侄孙以下及堂兄弟侄除亲祖例前相沿,又立有军功者,一体扣算保送。其馀无功,侄孙以下至堂兄弟侄等项,及各祖沿袭职事之后别无自立军功,不许概保送。违者,军职问罪调卫,文职照例发落。遇例不宥其旁枝子孙革去职役者,在内从兵部,在外从巡抚衙门照总小旗同宗之人,皆得替补。例俱收充总旗,照例并鎗有功,一体升授。又令,凡军职高曾祖原有官职,其伯祖并堂伯堂兄袭授之后,再立军功升职子孙袭故绝以后,堂兄弟侄并侄孙等项袭替者,止该袭替祖职。其伯祖堂伯堂兄自立军功升职,不准袭。嘉靖十一年,题准各处巡按给照告袭之人赴选议准军职犯罪系二祖功臣,许大次房子孙承袭。及患残疾借职还职等例。
按《明会典》:十一年题准,通行各处巡按御史置立花栏号票,经由衙门一一拟款立定保勘,起送限期刊刻印刷,编立巡按半印字号。遇有告袭之人,令其先将原起送公文赴巡按衙门挂号,酌量地里远近填注限期,每名领给一张收执,各衙门照限保勘完,日销缴验。有不行依限者,查提治罪。中间如有患病事故等项,各衙门亦就具由回报,并追缴前票,待后病痊事给。或原起送之人病故,别系相应之人另行填给起送之。日照依兵部所议将稽迟缘由同原行卷案,并封送部,查照其有因贫不能告袭,及曾经具告各该官吏人等刁难掯勒不与保勘者,许被害之人陈告,以凭参究。又议准,军职犯侵盗边方钱粮永远充军者,但系洪熙元年以后升职子孙,不准袭。若系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人子孙,不分监故,发遣遇革免赃,除本犯子孙,不准袭。许各卫所将有功人大次房无碍子孙,及傋抄原犯招,由连人保送赴部查议于祖职上,量降一级,不待本犯身终承袭。如无次房,即行停革。又议准,应袭舍人果患残疾原无优给儿男者,许令相应之人借职,生子退还。又例借职后自立军功升级后续生有子,将原借祖职退还,其自立之功,令本身子孙扣算级数袭替。
嘉靖十二年,题准《皇亲官员袭替法》。
按《明会典》:十二年,题准皇亲官员子孙袭替,备查明白。若原奉钦依有世袭字样者,许袭一辈。查无世袭字样者,止荣本身,不准袭其例。前袭过者,候子孙袭替,照例查革。
嘉靖十三年,议准《垛功袭替例》,题准患病官子替先故许复职舍人充军、子孙替祖职,及分别功罪大小用荫等例。
按《明会典》:十三年,议准都指挥以上流官,若有军功子孙袭替遇有应革者,悉照嘉靖五年垛功事例垛与承袭。至指挥使而止其垛,该都指挥流官仍不许袭替。其例前有革过者,子孙袭替,查照改正。又题准,军职患病子替职,后故绝本官病痊年未及六十户无应袭之人,准复原职。又题准,舍人充终身军及为民者,不待身终年老,其子孙准袭祖职。又题准,凡自己获功自己犯罪,除充军降级革职为民不袭外,若犯该立功徒杖以下曾经复职者,候子孙袭替之日,查照功次,应该世袭者,准世袭。如阵亡,一体袭升。其自己获功又犯降级者,除该降级数不袭,仍有未降职级查系军功,照例承袭。
嘉靖十五年,题准武职犯罪降级袭职之例,以立东宫恩,荫三品京官子一人。
按《明会典》:十五年,题准武职有犯知强盗后分赃永拟充军者,子孙袭职,或优给俱于应袭职事查降三级。又例军职失机误事罢职发边远充军,遇宥蒙特恩降级者,身终年老之日,止许袭替所降职事带俸差操,不得复还祖职。凡舍人犯宿娼及和娶乐人为妻妾者,问罪附过。候承袭之日,降一级调边卫。凡军职已经替职閒住犯该杖罪降级,本身例不降级仍将替职弟男人等,各依父兄该降品级授职。待本官身终,仍复祖职。
按《春明梦馀录》:十五年,立东宫诏两京三品上文官荫子。
嘉靖十八年,许公主子荫监,定争袭谋杀亲支者,永不许袭。
按《明会典》:凡公主子孙有志向学者,嘉靖十八年诏许荫一人送监读书。又令争袭官爵谋杀亲支者,问罪揭黄。虽有族属,永不许袭。
按《大政纪》:十八年十二月,制《武职谋杀夺世爵令》。时有南京和阳卫舍馀李鳌者,谋袭祖爵,杀其兄子。百户玉鳌子堂实翼鳌为之南京刑部论堂,谋戕宗亲罪死。奏请揭黄从之。因命武职争袭官爵谋杀宗支者,虽有族姓,不许承袭,著为絜令。
嘉靖十九年,以皇子生恩诏未考满文官荫一子。按《春明梦馀录》:十九年,皇子生诏,始令两京三品上文官例该荫子。未及一考者,荫子入监。
嘉靖二十一年,题准武职犯假印假官谋叛等罪,永不许袭。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题准武职有犯盗用印信假与人官者,不问典刑监故,俱揭黄,发本卫随任,子孙永不许袭。又题准,犯谋叛者,不问典刑监故,俱揭黄,子孙永不许袭。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将军儿男告替例》。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题准将军儿男告替系应役十年以上者,许充校尉。不及者,止与力士。
嘉靖二十五年,题准《袭替止于指挥之例》。
按《明会典》:二十五年,题准都指挥及指挥使阵亡者,承袭之人,不拘子孙弟侄,只袭祖职,止于指挥使。若原袭指挥使以下军功有应减革者,准扣算累升,亦至指挥使而止。又例阵亡奉有钦依保送袭职者,许袭流官一辈以后袭替,仍至指挥使而止。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舍人阵亡无子,许弟侄承袭,应升职事,又保勘袭替官舍数辈未袭取结赴部等例。按《明会典》:二十七年,题准舍人奋勇遏敌阵亡无子承荫者,准令兄弟侄承袭,应升职事。又题准,远方都司卫所保勘袭替官舍,但系次房子孙,祖父数辈未袭者,俱要明开。未袭,辈数呈详抚按审实取具官吏邻族人等,甘结并本舍,的确供图四本,一存本卫,二给本舍,赍送府部,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对,以便收选。仍先责付巡按衙门查验于结状年月后,明驻驳。查无违碍,讫六字用印钤盖。如无,不准。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驳查袭替舍人亲供之例》。按《明会典》:二十九年,题准舍人亲供洗改字样,兵部验出径行驳查。若五府验出止,照会本部,不得行查。嘉靖三十年,定《改荫等例》。
按《明会典》:三十年,奏准大臣应荫子送监而未有子者,许以亲弟改荫。又议准,新官优养不拘年限生子,准袭旧官。十年内生子,准袭。无子,为民。
嘉靖三十一年,奏准各卫所官荫袭支俸住俸及拟升未任先故,许其袭升,保送官舍。先将父祖为事招由送部备查,及提学考校官舍等例。
按《明会典》:三十一年,奏准各卫所官有升至都督指挥以上后坐事革任者,但许食祖职俸流职俸尽革其起废官,亦如今职支俸。冒前俸者,革内外卫所试职署职官惟遇例实授者,如故有署职获功止宜实授而冒升者,有传乞越升者,皆减革。武举署职遇例实授加俸后来所升职级过于所加,及折色改支本色者,皆改正内外卫。所官有年六十以上,或例无承袭,或功次宗枝未明而匿不以言者,一体查革。斩获南贼三人者,升一级。诈冒者,革腾骧等卫力士。间有因事发充,及兄为校尉弟为力士,甚则一家三五役,及二三辈者,革。有因缺年久吏书以奸徒冒名者,革。
又题准,各卫所官员年六十以上自知功次宗支
欠明畏惧减革,或例无承袭难以告替俱行该卫所住俸该袭替者,保送子孙袭替。不该袭替者,查革随住。又题准,领军官部下获功升级子孙袭替,止袭祖职。若有拟升未任先故者,许其袭升一辈,以后查革。又题准,各都司卫所保送曾经问罪军职子孙袭替,不论事情大小及遇宥改拟释放,俱要呈详巡按御史转行。原问衙门备抄招由二本,用印钤盖,一给本舍,赍投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对收选,以省到部查驳之艰。又题准,袭职舍人如有未经提学官考校者,本舍并保勘官参治。
嘉靖三十三年,议准南京锦衣卫朦胧袭替掣回之后,仍行妄保治罪。题准《犯罪官革荫等例》。
按《明会典》:三十三年,议准南京锦衣卫先年铨注,原非本卫获有军功官员谋求本卫带俸,因而不回原卫朦胧袭替者,听南京兵部清查,具奏覆题掣回。原卫如有子孙袭替,仍于该卫保送者,该卫官照妄保事例,一并罢职揭黄,永不许袭。又题准,武职与土官夷人交结往来者,审有实迹照交结夷人引惹边衅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子孙不许承袭。又题准,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强奸真犯死罪,及饶死充军问拟明白不分典刑监故,子孙俱不许承袭。其有例前袭过者,若系洪武永乐年间犯事就在洪武永乐年间承袭过者,子孙照旧承袭;若系洪熙以后犯事子孙,虽经袭过不拘三辈五辈,待后袭替之日,一体查革。又题准,军职有犯不孝除极恶大逆坐以本罪,及违犯教令别籍异财等杖罪以下,应该还职差操者,俱不议外。如有犯殴骂祖父母、父母并继祖母、继母、生母,但系问拟,死罪。或典刑监故,或蒙恩饶死,或遇例革职充军为民,虽经宥免,均属不孝,不拘袭过、辈数,无论本房、次房,俱不许袭替。优给发回各卫所随住其舍人有犯,与职官同。又例,凡舍人因父老疾以活作死袭职,照文职诈称父母死亡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例,其袭后盗支仓粮监追完日,发配本犯,子孙不许承袭。又题准,在京各卫所调任官管事年久,子孙袭替。该卫将调任生子来历移关,原卫保送。如有不肯回卫,巧为影射,及扶同冒保者,照妄保例一概罢职揭黄,永不许袭。
嘉靖三十四年,定《自立军功及调卫人承袭之例》。按《明会典》:三十四年,令犯罪典刑次房承袭后自立军功升职者,革祖职,扣袭军功职。又,凡调卫武官袭替三十四年题准军官调卫者,其子孙袭替,不得还原卫。
嘉靖三十七年,题准《军官年老减俸娶乐户生长子不替立功患疾取保替职之例》。
按《明会典》:三十七年,题准军职官年满六十不行告替,减革半俸。又例军职娶乐人之女为妾生子,虽系长男亦不准袭,令无碍庶次男承袭。如无庶次男,取大次房应袭之人承袭。户无应袭之人,即行停革。其故官正妻照例优养家产,仍归所生亲男。凡立功未满患疾残痼不能应役者,许立功卫分验的保送,应继儿男替职,仍随营杀贼扣算,限满方回原卫支俸。其限未满而逃者,不许替。
嘉靖三十九年,题准军功除袭祖职外,更荫一子。无次子者,加级。
按《明会典》:三十九年,题准军职获功累升至都指挥以上对敌阵亡者,除本身恤典长男承袭祖职外,仍荫一子指挥佥事。世袭年幼者,全俸优给。如无次子,即于长子承袭祖职,上加升三级,至流官不世袭。嘉靖四十二年,议准将军儿男分别年代世袭补役。按《明会典》:四十二年,议准将军儿男查系永乐年间照旧世袭;正德以前,照旧补役。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五府属吏遇袭替官舍起文迟延定罪例》。
按《明会典》:四十三年,题准五府属吏,如遇袭替官舍到府,五日之内,即与起文过部。如违至十日之外,听武选司,开送兵科,该吏径送法司,究问首领官,请旨处治。
穆宗隆庆元年,题准《外戚袭职例》。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题准外戚曾蒙特恩准袭封一辈者,姑与终身,其子孙照例量授锦衣卫指挥等职,不许陈乞再袭。
隆庆二年,定《官恩生授官历官格》。
按《明会典》: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隆庆二年题准历俸至六年以上者,访其才识堪任民牧,方得升授知府;才识稍次,量升各运司同知。如果官箴无玷,仍许荐升至运使及各行太仆寺、苑马寺少卿等官。按《大政纪》:隆庆二年十一月,令议处恩荫升迁,吏部奏恩荫官员。故例仕至宗人府经历,顺天应天二府治中,俱得转远方知府;其次者,亦宜量升閒散衙门。如五府都事得升两京太仆寺寺丞,如宗人府经历,及顺天、应天府治中,得升盐运司同知。既升之后,如在任无过,寺丞一考得升部属职衔,填注中书科办事,再加三考,得加服俸运。同得荐升至运使,及行太仆苑马寺少卿,间亦得升布政司参政,得旨依议行。隆庆三年,题准《武官袭替限年赴选例》。
按《明会典》:三年,题准各处武官袭替。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俱限十五年之内。南北直隶、湖广、陕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俱限十二年之内。许于抚按衙门,给文赴部,准其袭替。中间果有祖父本身追征钱粮未完缘事提问未结,及年幼例不应袭,以事完出幼之日为始,扣至十年之内。但有抚按查给明文及限内告有执照可据到部者,照例准袭。此外再有耽延者,照例革发为民。若贫难无力,该管官司恣意刁难不即保送以致违限,在京许于兵部在外许于抚按,衙门具告查究。又例,凡应袭舍人,曾经优给扣算住支年月,不行出幼自住支年月,日起至赴部之日,违限十年之外者,比与径袭舍人不同,查勘无碍,照例准袭。
隆庆四年,题准袭替选用保勘驳查等例。
按《明会典》:四年,题准移文南京兵部及各该抚按等官,如遇军职正枝故绝弟侄应袭者,各将原来情节查照、犯堂违限等项,条例就彼驳勘明确印,钤保结宗图起送,以凭准选减革。又例,凡在京卫所袭替优养等项,通状告部送司查户口册。若亲兄弟伯叔罚操三个月,满日收选其未经报册及年岁不同有碍者,驳查。凡袭替舍人起送到部,如隐匿父祖参提及犯立功以上罪名事情未结本身见在者,不准收选,驳查。如事已归结及本身已故事情轻小者,查勘明白,准选。凡在京一辈未袭,孙承祖职,勿论在外二辈未袭者,驳查。无碍,方准收选。在外曾经呈详抚按审明行令保送封有文卷者,免驳。凡运职管运曾经漕司参提应追入官还官赃银,或挂欠京通仓库各项粮银,或犯该充军降级,曾否完结。果无违碍,方许保送。如有朦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结者,问罪带俸差操有赃以枉法从重论承袭之人,照旧监追,完日降一级承袭。其有不系充军降级而家产已尽不能办纳者,许其先行袭替,扣俸完卷。凡用财买嘱冒袭军职保勘官系原卫所首先保者,为重该揭黄,罢职。都司卫所掌印佥书连名保结不知情者,末减。若有赃私,并以枉法论其朦胧保送违碍子孙弟侄者,俱照常发落。仍不准袭替保后能自检举者,免罪。隆庆五年,题准《移荫例》。
按《明会典》:五年题准,凡嫡长子孙先由录荫国子生,后以军功改授锦衣卫千百户职衔者,准移嫡次子孙补荫。
神宗万历元年,题准家丁阵亡袭替查革。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题准自嘉靖三十二年以后至四十三年以前,凡系家丁名色阵亡,除应袭子孙照旧袭升外,若以伯叔弟侄冒并者,候袭替日,一体查革。其未经并升者,虽系阵亡之人,嫡亲子孙亦不准并。万历二年,令官生卓异与科贡,一体擢用。
按《明会典》:二年,令今后官生有行能卓异者,与科贡二途,俱照例一体擢用。
万历三年,题准《各武官分别年限替袭例》。
按《明会典》:三年,题准将军千户、百户、侍卫三十年以上者儿男,许替冠带。总旗、将军、侍卫二十年以上者,许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与力士。俱止准一辈,其应役三年五年,照旧查革。
万历五年,题准《总兵官承荫及应停革之例》。
按《明会典》:五年,题准总兵官不分祖职行伍出身,果能设谋制胜奋勇克敌升级,奉有钦依世袭字样者,虽无亲斩之功,子孙并许承袭至指挥使。而止或系流官,及无世袭字样,即有世袭字样而非军功者,子孙袭替,仍旧停革。
万历十一年,令荫子未仕而故年远亲尽者,不准补荫。
按《明会典》云云。
万历十二年,题准讲官荫监及嫡长有职,许次房借荫。本身立功亡故亲弟侄减级旁枝世远,亦量减阶级,再犯充军。初犯强盗,革袭,改调等例。
按《明会典》:十二年,题准三品官日讲年久开陈有劳者,虽未考满,许荫一子,送监讲书。又凡恩荫世袭文武大臣,及总兵参游以下领兵剿贼,如遇大敌,能运谋设伏冲锋陷阵建立奇功者,抚按分巡官覈实,具奏兵部题奉。钦依升职荫子有世袭字样者,俱准袭。万历十二年,题准大臣恩荫武职必须世嫡,或嫡长子孙别有职事,方许次房借荫。次房亦有职事,方及再次。待后身终,及应替日,仍还嫡长子孙世袭。若一家二荫,或原有世职,则以职大小为序。职大者与长房,次者与次房。例前袭过者,候身终日改正。又题准军民本身立功,升职故绝。如有嫡亲弟侄保送赴部,查其功升止一二级,照例准袭。三级以上,量减一级。七级以上,减二级。如无亲弟侄,其伯叔弟侄俱不准袭。又题准洪永年间,军职绝嗣保送旁枝子孙袭替,照例驳查无碍。查系父祖四辈以下,姑准承袭。五辈以上,量革一级。若系永远充军,大次房子孙袭替。如系四辈以下,仍降一级。五辈以上,递降二级。例前袭过者,候子孙袭替日减革。如大次房子孙降袭,后又犯永远充军者,系再犯重罪之家,即行革袭,揭黄。又题准军职犯强盗情真者,不拘典刑监故,脱逃自缢,俱照例揭黄。子孙及次房,概不准袭。又议准军职宿娼调卫犯奸为民者,子孙袭替,免调卫。锦衣卫及王府护卫官,仍照旧例改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