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十卷目录
荫袭部汇考二
宋二〈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六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四则 淳熙三则 宁宗庆元一则 嘉泰一则 嘉定二则 理宗宝祐一则〉
金〈熙宗天眷一则 海陵天德一则 贞元一则 世宗大定七则 章宗明昌一则 承安一则 泰和四则 宣宗兴定一则〉
元〈世祖至元十二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延祐三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二则 文宗天历一则〉
明一〈太祖洪武十四则 惠宗建文二则 成祖永乐九则 宣宗宣德二则 英宗正统四则〉
宋二〈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六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四则 淳熙三则 宁宗庆元一则 嘉泰一则 嘉定二则 理宗宝祐一则〉
金〈熙宗天眷一则 海陵天德一则 贞元一则 世宗大定七则 章宗明昌一则 承安一则 泰和四则 宣宗兴定一则〉
元〈世祖至元十二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延祐三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二则 文宗天历一则〉
明一〈太祖洪武十四则 惠宗建文二则 成祖永乐九则 宣宗宣德二则 英宗正统四则〉
选举典第一百十卷
荫袭部汇考二
宋二
高宗建炎元年,重定《补荫法》。宰执子弟以恩泽任待制以上者,皆罢。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高宗中兴,重定《补荫法》,内外臣僚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随,文武各有等秩,见《职官志》。建炎元年,诏:宰执子弟以恩泽任待制以上者,并罢。
绍兴元年九月,录用元符末上书人子孙。
绍兴三年秋七月,初许任子就试。丁卯,诏访求累朝勋臣曹彬等三百人子孙,以备录用。
按以上《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四年,诏文武官依旧不限年,年及三十,听依条补荫。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四年诏:文武大中大夫以上及见带两制职名,依旧不限年。内无出身自授官后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系宫观贵降之人,听依条补荫。
绍兴七年,诏宰执、侍从致仕遗表,不得及异姓。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七年,中书舍人赵思诚言:孤寒之士,名在选部,皆待数年之阙,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亲祠之岁,任子约四千人,是十年之后,增万二千员,科举取士不与焉。将见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调者矣。祖宗时,仕至卿、监者,皆实以年劳、功绩得之,年必六十,身不过得恩泽五六人。厥后私谒行,横恩广,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员数比祖宗时不知其几倍,而恩例未尝少损。有一人而任子至十馀者,此而不革,实蠹政事,望议革其弊。会思诚去国,议遂革。旧法,惟赃罪不许任子,新令并及私罪徒,有司以为拘碍者多,遂罢新令。又诏:宰执、侍从致仕遗表,惟补缌麻以上亲,毋及异姓。
绍兴二十二年,诏武臣荐奏长官结保,诡冒者连坐之。又诏后族不得任从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军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荐奏,同姓皆期功,异姓皆中表,闾巷之徒附会以进。命须经统辖长官结罪保明,诡冒者连坐之。帝于后妃补荫,每加裁抑,诏后族不得任从官。
绍兴二十九年,诏录出使后嗣。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九年九月甲申,诏建炎以来使未还而后嗣无禄者,与一子官。
孝宗隆兴元年,减任子之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孝宗即位,思革冗官。初诏百官任子遇郊恩权免奏荐,年七十人,遇郊不许奏子。俄又诏,未奏者许一名。隆兴元年,以张宋卿言荫补冗滥,立为定法。凡员外转正郎,正郎转侍从,卿监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则听任一子;再经,则不许复请。遗表之恩,各减其一。减年之类,亦去其半。至府史之属,武功之等,亦仿此差降之。
隆兴二年,诏朝官老而不致仕者,遇郊勿荫。
按《宋史·孝宗本纪》:隆兴二年秋七月,诏内外文武官年七十不请致仕者,遇郊毋得补荫。
乾道二年六月癸未,诏七色补官人毋任子。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三年诏:宗室、戚里女夫之类,致仕与奏一名,尝奏者不再奏。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乾道三年诏:非泛补官,如宗室、戚里女夫捧香,异姓上书献颂,随奉使补官,阵亡女夫,异姓给使减年之类,转至合奏荐官,候致仕与奏一名,尝奏者不再奏。
乾道四年,诏宗室袒免亲,奏补亲属,并依外官法。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四年,诏:宗室袒免亲诸卫将军、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礼奏补亲属,并依外官法,著为令。
乾道九年,诏减定文武任子之数。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九年,诏:文臣带职员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尝奏荐者,与致仕恩泽一名;即已尝奏荐而被荫人身亡,许再请。应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补授及三十年者,亦与一名。又诏:武臣尝任执政官,遇郊听补文资。于是恩数视执政者亦得之。盖戚里、宗王与夫攀附之臣,皆争以文资录其子,不可复正矣。自隆兴著酬赏实历对用转官之法,迁官稍缓。至是,郊恩之奏视为减半,然犹未大艾也。
淳熙三年,定犯罪奏荫及任子参选覆试之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三年春正月,删犯赃荫补法。三月壬申,立任子参选覆试法。九月癸亥,诏自今犯公罪至死者,其荫补具所犯奏裁,著为令。
淳熙六年二月辛丑,立武臣关升荫补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九年,诏减任子。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八月庚子,减皇后内命妇荫补数,立文武臣遇郊奏荐员,限致仕、遗表恩泽,视旧法损三之一。按《选举志》:淳熙九年,始诏:减任子员数。自宰相、执政、侍从、卿监、正郎、员外郎,分为五等,每等降杀,以两酌中定为止数,武臣如之。宰相十人,执政八人,侍从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带执朝奉郎至朝议大夫三人,通减三分之一。于是冗滥渐革。
宁宗庆元 年,立《补荫新格》。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宁宗庆元中,立《补荫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禦使以下,不许遗表推恩。
嘉泰元年,诏宗女夫,终身止任一子,两府使相不得奏门客。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泰元年八月己卯,减奏荐恩。按《选举志》:嘉泰初,以官冗恩滥,凡宗女夫授官者,依旧法终身止任一子,两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门客,著为令。
嘉定十四年夏四月乙丑,命任子帘试于御史台。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五年二月庚子,罢御史台帘试任子法。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理宗宝祐四年,诏勋臣后裔无世禄,所在以闻。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祐四年十一月,诏开国以来勋臣之裔,有能世济其美而不世其禄者,所在州郡以闻。
金
熙宗天眷 年,荫子不立限数。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门荫之制,天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荫之人。
海陵天德三年,罢世袭万户。
按《金史·海陵本纪》:三年十一月癸亥,诏罢世袭万户官。
贞元二年,定荫叙法。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贞元二年,定荫叙法,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数,而削八品用荫之制。
世宗大定四年,诏试皇亲就荫者。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大定四年五月,诏:皇家袒免以上亲,就荫者依格引试,中选者勿令当儤使。
大定五年,制亡宋,亡辽。教坊出身人,并许用荫。更定冒荫罪赏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五年十月,制:亡宋官当荫子孙者,并同亡辽官用荫。又曰:教坊出身人,若任流内职者,与文武同用荫。自馀有勤劳者,赏赐而已。昔正隆时常使教坊辈典城牧民,朕甚不取。又更定冒荫及取荫官罪赏格。
大定七年,许司天台官用荫。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七年五月,命司天台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资者,并听如太医例荫。其制,凡正班,荫亦正班;杂班,荫杂班。
大定十七年,定猛安谋克世袭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七年四月甲戌,制世袭猛安谋克若出仕者,虽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孙袭者,听。十月丁丑,制诸猛安,父任别职,子须年二十五以上方许承袭。
大定二十年四月丁亥,定冒荫罪赏。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四年二月甲戌,制一品职事者庶孽子承荫,更不引见。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六年,制猛安谋克皆先读女直字经史然后承袭。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三月丁酉,以亲军完颜乞奴言,制猛安谋克皆先读女直字经史然后承袭。因曰:但令稍通古今,则不肯为非。尔一亲军粗人,尚能言此,审其有益,何惮而不从。
章宗明昌元年,许职官让荫。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十一月丁巳,制诸职官让荫兄弟子侄者,从其所请。按《选举志》:明昌元年,以上封事者乞六品官添荫,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荫,不限所荫之人。贞元中,七品用荫,方限以数。当是时,文始于将仕,武始于进义,以上至七品儒林、忠显,各七阶,许荫一名。至六品承直、昭信,计九阶,许荫二人。自大定十四年,文武官从下各增二阶,其七品视旧为九阶,亦荫一名,至五品凡十七阶,方荫二人,其五品至三品并无间越,唯六品不用荫。乞依旧格,五品以上增荫一名,六品荫子孙弟兄二人,七品仍旧为格。时又以旧格虽有己子许荫兄弟侄,盖所以崇孝悌也。而新格禁之,遂听让荫。凡诸色出身文武官一品,荫子孙至曾孙及弟兄侄孙六人,因门荫则五人。二品则子孙至曾孙及弟兄侄五人,因门荫则四人。三品子孙兄弟侄四人,因门荫则三人。四品、五品三人,因门荫则二人。六品二人,七品子孙兄弟一人,因门荫则六品、七品子孙兄弟一人。旧格,门荫惟七品一人,馀皆加一人。明昌格,自五品而上皆增一人。凡进纳官,旧格正班三品荫四人,杂班三人。正班武略子孙兄弟一人。杂班明威一人,怀远以上二人,镇国以上三人。司天、太医迁至四品诏换文武官者,荫一人。
承安五年,定获罪革荫及承荫试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正月庚戌,定猛安谋克军前怠慢罢世袭制。五月乙卯朔,定猛安谋克斗殴杀人遇赦免死罢世袭制。丁巳,定承荫人试弓箭格。
泰和元年,更定荫叙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正月己巳,以太府监孙复言:方今在仕者三万七千馀员,而门荫补叙居三之二,诸司待阙,动至累年。盖以补荫猥多,流品混淆,本末相舛,至于进纳之人,既无劳绩,又非科第,而亦荫及子孙,无所分别,欲流之清,必澄其源。乃更定荫叙法而颁行之。
泰和二年,定司天太医等官荫法。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旧制,司天、太医、内侍、长行虽至四品。如非特恩换授文武官资者,不许用荫,以本人见充承应,难使系班故也。泰和二年,定制,以年老六十以上退、与患疾及身故者,虽至止官,拟令系班,除存习本业者听荫一名,止一子者则不须习即荫。
泰和七年,许补荫。
按《金史·章宗本纪》:七年冬十月甲辰,诏应荫之家,旁正荫足,其正荫者未出官而亡,许补荫一人。
泰和八年,更定承袭程试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八年四月,诏更定猛安谋克承袭程试格。
宣宗兴定二年,定兵乱后非本贯理荫过期不荫例。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十一月壬辰,定经兵州县职官子孙非本贯理荫及过期不荫等格。元世祖至元元年,诏荫张好义等官有差。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春正月,以千户张好古殁工事,命其弟好义、好礼并袭职为千户。二月甲寅,以故亳州千户邸闰陷于宋,命其子荣祖袭职。至元四年,定荫叙格。
按《元史·世祖本纪》:四年十月庚辰,定品官子孙荫叙格。按《选举志》:四年,诏:诸官品正从分等,职官用荫,各止一名。诸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之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诸用荫者,以嫡长子。若嫡长子有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元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曾元同。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无,立婢子。如绝嗣者,傍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傍荫伯叔及其子孙。诸用荫者,孙降子、曾孙降孙、婢生子及傍荫者,皆于合叙品从降一等。诸荫子入品职,循其资考,流转升迁。廉慎干济者,依格超升。特恩擢用者,不拘此例。其有不务廉慎,违犯礼法者,依格降罚,重者除名。诸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止于本等流转,二品以上选自特旨。诸职官荫子之后,若有馀子,不得于诸官府自求职事,诸官府亦不许任用。
至元五年,定荫开列父祖履历宗支解部及儤直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五年,诏:诸荫官各具父祖历仕缘由、去任身故岁月并所受宣敕劄付、彩画宗支,指实该承荫人姓名年甲,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过犯等事,上司审验相同,保结申覆,令亲赍文解赴部。诸荫叙人员,除蒙古及已当秃鲁花人数别行定夺外,三品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当儤使一年,并不支俸。满日,三品至五品子孙量材叙用外,六品七品子准上铨注监当差使,已后通验各界增亏定夺。至元七年,敕诸路诸州官荫叙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七年夏四月,敕:诸路达鲁花赤子弟荫叙充散府诸州达鲁花赤,其散府诸州子弟充诸县达鲁花赤,诸县子弟充巡检。
至元十五年,敕兵官已经升擢,勿以子孙荫。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五年五月,敕:主兵官若已擢授,其旧职宜别授有功者,勿复以子孙承袭。按《选举志》:凡进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诏:军官有功而升职者,旧以其子弟袭职,阵亡者许令承袭,若罢去者,以有功者代之。
至元十六年,定匠官荫叙及荫人儤直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六年,部拟:管匠官止于管匠官内迁用。其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民官品级承荫,缘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长、同院务,例不入流品,似难一例荫用。比附承荫例,量拟正从五品子于九品匠官内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凡儤直曾当怯薛身役,已经历仕及止有一子,五十以上者,并免。
至元十七年,定有功把总百户承袭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七年,诏:渡江把总、百户有功升迁者,把总依千户降等承袭,百户无递降职名,则从其本等。
至元十九年,定阵亡军官袭职,病亡降等之例。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二月壬寅,命军官阵亡者,其子袭职,以疾卒者,授官降一等,具为令。按《选举志》:十九年,奏拟:万户、千户、百户物故,视其子孙堪承袭者,依例承袭外,都元帅、招讨使、总管、总把,视其子孙堪承袭者,止令管领元军。元帅、招讨子孙为万户,总管子孙为千户,总把子孙为百户,给元佩金银符。病故者降等,惟阵亡者本等承袭。
至元二十二年,定江淮匠官荫叙格。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二年,凡中原、江淮匠官,正从五品子从九品匠官内荫叙,六品、七品子于院长内叙用。以匠官无从九,品阙,拟正从五品子应荫者,于正九匠官内铨注,任回,理等从九月日。
至元二十四年,诏荫人须察才任用。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四年,诏:诸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用之。
至元二十五年,定军官荫叙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春三月,江淮行省忙兀带言:宜除军官更调法,死事者增散官,病故者降一等。帝曰:父兄虽死事,子弟不胜任者,安可用之。苟贤矣,则病故者亦不可降也。按《选举志》:二十五年,军官阵亡者,本等承袭,病故者,降二等。虽阵亡,其子弟无能,勿用。虽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之。
至元二十七年,诏军民官分别荫叙。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七年,诏:凡军民官阵亡,军官袭父职,民官阵亡者,其子比父职降二等叙,其孙若弟复降一等。
成宗元贞二年,诏未袭职者缴金银符。
按《元史·成宗本纪》:二年二月,诏奉使及军官殁而子弟未袭职者,其所佩金银符归于官,违者罪之。
大德四年,更定荫叙格。
按《元史·成宗本纪》:四年八月癸卯朔,更定荫叙格,正一品子为正五品,从五品子为从九品,中间正从以是为差,蒙古、色目人特优一级。按《选举志》:四年,省议:诸职官子孙荫叙,正一品子,正五品叙。从一品子,从五品叙。正二品子,正六品叙。从二品子,从六品叙。正三品子,正七品叙。从三品子,从七品叙。正四品子,正八品叙。从四品子,从八品叙。正五品子,正九品叙。从五品子,从九品叙。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检内用,杂职于省劄钱谷官内用。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诸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荫叙,达鲁花赤子孙与民官子孙一体荫叙,傍荫照例降叙。又按《志》:以上都虎贲司并武卫内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亡殁,而无奏准承袭定例,以为偏负。今后各翼达鲁花赤亡殁,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无能则止。
大德七年,诏军官与民官子孙一体儤直。
按《元史·成宗本纪》:七年六月癸卯,诏凡军官子弟年及二十者,与民官子孙同,儤直一年方许袭职万户。大德八年,诏有子承荫者免儤使。
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二月辛丑,诏有一子应承荫者,其儤使并免之。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申明军民官荫袭旧制。按《元史·武宗本纪》:十一年六月,铁木儿不花、憨刺合儿言:军官与民官不同,父子兄弟许其相袭,此世祖定制。比者近侍有辄以万户、千户之职请于上者,内降圣旨,臣等未敢奉行。帝曰:其依例行之。十一月,中书省臣言:宿卫廪给及马驼刍料,父子兄弟世相袭者给之,不当给者,请令孛可孙汰之。按《选举志》:十一年,诏:色目镇抚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则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长,即以其职还之。
武宗至大二年,议准首领官荫袭。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年,议:各卫翼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升除,似与官军一体,其子孙乃不得承袭。今后年踰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者,宜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
至大三年,许挽漕万户、千户承袭。
按《元史·武宗本纪》:三年十月,江浙省臣言:本省左丞沙不丁,言其弟合八失及马合谋但的、澉浦杨家等皆有舟,且深知漕事,乞以为海道运粮都漕万户府官,各以己力输运官粮,万户、千户并如军官例承袭。制可。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定致仕官子孙承袭及考试免儤直等例。
按《元史·仁宗本纪》:四年闰七月己未,敕:军官七十致仕,始听子弟承袭。其有未老即托疾引年,令幼弱子弟袭职者,除名不叙。按《选举志》:四年,诏:诸职官子孙承荫,须试一经一史,能通大义者免儤使,不通者发还习学,蒙古、色目愿试者听,仍量进一阶。又按《志》:诏: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仁宗延祐元年,定军官袭职先试武事例。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元年十月,监察御史言:军官袭职者,试以武事而后任之。制曰:可。
延祐六年,定土官承袭及边腹各官用荫法。
按《元史·仁宗本纪》:六年四月壬辰,中书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远方蛮彝,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按《选举志》:六年,部呈:福建、两广、海北、海南、左右两江、云南、四川、甘肃等处荫叙之人,如父祖始仕本处,止以本地方叙用。据腹里、江南历仕升等迁往者,其子孙弟侄承荫,又注远方,诚可怜悯。今将承荫人等量拟叙用,福建、两广、八番官员拟江南荫叙,海北、海南、左右两江官员拟接连荫叙,云南官员拟四川荫叙,四川、甘肃官员拟陕西荫叙。延祐七年,英宗即位。敕罢杂流人任子。
按《元史·英宗本纪》:七年三月,即位。敕罢医、卜、工匠任子,其艺精绝者择用之。
英宗至治三年,定军官袭职摄事例,申杂流罢荫许,量材录用。
按《元史·英宗本纪》:三年二月,定军官袭职,嫡长子孙幼者,令诸兄弟侄摄之,所受敕书权袭,以息争讼。三月丙辰,敕:医、卜、匠官,子孙无荫叙,能绍其业者,量材录用。
泰定帝泰定二年,敕荫人由本贯图宗支,申请。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二年十一月壬戌,敕军民官荫袭者,由本贯图宗支,申请铨授。
泰定四年,定职官承袭考绩。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四年五月,罢诸王分地州县长官世袭,俾如常调官,以三载为考。按《选举志》:四年,部拟:诸职官子孙承袭,已有元定荫叙地方通例,别难拟议,如愿于广海荫叙者,听其所请,依例升等迁叙。其已咨到部省,应合本省地方荫叙而未受除者,依例咨行省,令差去迁调官就便铨注。
文宗天历二午,命贵戚子孙肄业奎章阁。
按《元史·文宗本纪》:二年三月,设奎章阁授经郎二员,职正七品,以勋旧、贵戚子孙及近侍年幼者肄业。
明一
太祖洪武四年,诏武臣亡殁者世袭。按《明会典》:武官世职殁者,承袭老疾者,替载在职。掌累朝以来事例,益繁武官多,故绝以旁枝继。其疏远者名曰:犯堂例,不得袭。洪武中五十以上者,许子替职。后皆以六十为限,未及者名曰:未六,例不得替。按《大政纪》:洪武四年三月丁未,诏大小武臣亡殁者,准世袭。
按《明昭代典则》:洪武四年诏:凡大小武臣亡没,悉令嫡长子孙袭职。有故,则次嫡承袭。无次嫡,则庶长子孙。无庶长子孙,则弟侄应继者袭其职。如无应继弟侄,而有妻女家属者,则以本官之俸月给之。其应袭职者,必试以骑射之艺。如年幼,则优以半俸。没于王事者,给全俸。候长袭职,著为令。
洪武七年,官功臣庶子。
按《明通纪》:官功臣庶子,诰曰:古者,爵有功,官有德,则爵分五等。其于世食禄者,必宗子承之,庶子,则庶人也。朕于洪武三年,定《功行赏法》。前王之制,今已数年。暇中秉鉴,窥形貌已苍颜皓首矣。静思曩者,乌气壮。当群雄扰攘之秋,披坚宵昼,提三尺之锋铓,帅六军而四出其野,宿风餐,与诸功臣立命于白刃之杪,鏖战于猛士丛中。其患难之苦,朕备知之。且朕有天下诸子,皆封王爵,立国方隅。惟功臣庶子,未有所得。古者宗子承之,而食禄其后。庶子无所存活者,有之。所以朕为诸功臣庶子,虑恐后无,依故敕中书都府,皆爵以流官。倘后有能捍大患而禦奸侮,则功入世袭,不在流官数。或内有不恭而怠事者,则律如宪章。洪武九年,命录用武臣子孙。
按《大政纪》:九年六月,命中书兵部录用故武官子孙有遗弃者。
洪武十年,录用死事子孙,先令署事以试之。
按《大政纪》:十年十二月丁未,谕都督府访死事者子孙录用之。督府举五百十一人。以闻授指挥千百户有差,上恐其年少,不更事令,于在京直隶卫所署事以试之。
洪武十三年,官武臣子弟,参侍舍人。
按《大政纪》:十三年正月戊戌,以武官子弟常安等百三十人为参侍舍人。
洪武二十年,以颜子裔孙为县丞。
按《大政纪》:二十年十月壬子,以颜桧为溧阳县丞。桧,颜子五十八代孙也。
洪武二十二年,定流官不许世袭。
按《明会典》:凡流官不袭左右都督,及都督佥事俱系流官有缺,从朝廷升调,不许世袭。洪武二十二年,令都指挥系世袭指挥使者,出职,仍授世袭指挥使。若指挥同知升都指挥同知者,出职,仍授指挥同知。洪武二十四年,议定《承袭人封赠制》。
按《大政纪》:二十四年六月丙寅,命礼部翰林院议军民侄男替伯叔职事,及弟袭兄职,养子女婿承袭养父妻父封赠礼制。
洪武二十六年,定荫叙格。
按《明会典》: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后乃渐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满考著绩方得请荫,谓之官生。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谓之恩生。或即与职事,或送监读书。凡荫叙,洪武二十六年,定用荫者,以嫡长子。如嫡长子有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元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曾元同。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绝嗣者,傍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傍荫伯叔及其子孙。凡荫叙,递降。洪武二十六年,定用荫者,孙降子,曾孙降孙。及傍荫者,皆于合叙品从降一等。凡荫叙,品级。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子孙荫叙。正一品子,正五品叙。从一品子,从五品叙。正二品子,正六品叙。从二品子,从六品叙。正三品子,正七品叙。从三品子,从七品叙。正四品子,正八品叙。从四品子,从八品叙。正五品子,正九品叙。从五品子,从九品叙。正六品子,于未入流品子相应上等职事内叙。从六品子,于未入流品中等职事内叙。正七品子,于未入流品下等职事内叙。凡荫叙,限制。洪武二十六年,定职官,用荫各止一名。年及二十五以上,须试本经或四书,能通大义。其有不通者,发还习学,再试。凡承荫,洪武二十六年,定荫官各具父祖历任缘由、去任身故岁月、并所授诰敕彩画、宗支指实、该承荫人姓名年甲、本处官司、体勘房亲、揭照籍册,别无诈冒、及无废疾过犯等事,上司审验。相同保结申覆。令亲赍文解赴部。凡袭职、替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军官亡故年老征伤,须以嫡长儿男承袭替职。或嫡长男早丧,及笃疾残疾,则嫡孙袭替。如无嫡子嫡孙,则庶长子袭替。若嫡庶子孙俱无,方许弟侄袭替。其应合承继弟男子侄,务要曾经操练,弓马熟娴,并当该卫所正官保结,呈迭其审供查黄引选等项缘由,并与除授官员相同。
洪武二十七年,定《武职袭替比试食俸例》。
按《明通纪》:二十七年五月,定《武职比试袭职例》:凡内外指挥、千百户子弟未及二十岁者袭职,至年二十乃比试。年及者,即与试。初试不中,袭职署事,食半俸。二年后再试,中者,食全俸。仍不中者,降充军。
洪武二十八年,申《武臣袭职比试例》。
按《大政纪》:二十八年六月,诏出征亡故武臣子弟袭职,如有试弓马不中,仍令还卫署,与半俸。二年后复比试,不中者,降为军。
洪武二十九年,定《为事官舍承袭例》。按《明会典》:凡为事官,舍承袭。洪武二十九年,令祖从军,父为事典刑,袭祖职。父从军,兄为事典刑,袭父职。父从军,就为事典刑者,发充军。
洪武三十年,定《袭替保勘例》。
按《明会典》:凡袭替保勘。洪武三十年令子孙应袭替,而无文书来告者,不准。
洪武三十一年,定《限年袭替例》。
按《大政纪》:三十一年三月,令兵部:凡武官子弟当优给者,令其读书。候十五岁,方许承袭。若在外卫所者,十岁以上,即令袭职。还原卫读书,习弓马以候比试。
惠宗建文元年,定《武官袭替会同五府之例》。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令武官袭替,兵部会五府取旨。
建文四年,成祖即位,严武臣冒袭之禁。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壬子,敕兵部:严武臣冒袭之禁。初上即位,念诸将勤劳,既老而无子孙弟侄者,特许养子,及婿袭职。一次以终养之,用报前功。其后有夤缘易姓冒袭者,故特禁之。
成祖永乐元年,定《军功及新旧官袭替法》。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官舍旗军馀丁曾历战功升授职役其子准承袭。无子,其父兄弟侄见授职役小者,俱准袭职。事相等无应袭者,义子女婿不准袭。若先不曾立功,就与职役。后亦无战功者,不准袭。指挥千百户子弟随征有功,升指挥千百户后征进有功升职者田,准承袭。不曾征进者,不准。若已致仕,后有功升职,亡故并告代者,原替职。或见支优给子孙职任小者就与父兄。所升职事若职事相等,不许以次子孙别袭。
按《大政纪》:永乐元年五月丁亥,续封靖难功臣李彬为丰城侯,陈亨之子懋为宁阳伯,王真之子通为武义伯,陈贤为荣昌伯,张兴为安乡伯,陈志为遂安伯,俱子孙世袭。九月庚子,建《军功袭职例》。十一月乙未,定《武职新旧官袭替法》。
按《明昭代典则》:永乐元年十一月,令洪武三十二年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讨获功升职者为新官。子孙年十六,出幼袭替,免比试。三十一年以前者,为旧官。子孙年十五,出幼袭替,俱比试。永乐元年,以后获功者,出幼比试,与旧官同。
永乐二年,题准《庶子承袭例》。
按《明会典》:二年题准:军职正妻无子,其妾婢所生子均为庶子,不论母之次序,止以年长者承袭。
永乐五年,定《比试不中谪戍之例》。
按《大政纪》:五年九月丙子,兵部奏军官子弟比试,多不中,请罪之。诏姑移文戒谕。今后比试,不中者,悉谪戍交趾。
永乐六年,又定《比试不中别选替代之例》。
按《名山藏》:永乐六年二月,命武臣子弟袭职者试骑射。初试不中,罚本卫所,充军三年。覆试不中,谪戍远方,别选才子弟代之。
永乐八年,荫子乞免比试。帝仍命依例比试。
按《大政纪》:八年五月丁卯,羽林前卫故指挥同知贾浩子福等三十一人,乞以父功免比试。照例优给袭职。皇太子以武官子弟不娴弓马,缓急何用,命都督府依例比试,不中者罚。
永乐九年,谕《兵部申高帝恩荫旧制》。
按《名山藏》:九年十二月,谕兵部臣曰:武臣子孙,世袭老弱残疾者,优给之。旗较有功者,优给及子孙。此高皇帝旧制尔。等毋以四方无事恩不至焉。
永乐十年,谕兵部:给靖难官子孙全俸,赐钞有差。又申《洪武比试之例》。
按《大政纪》:十年六月庚午,谕兵部尚书方宾靖难,故官子弟皆幼弱。可令袭职给全俸俟长成,比试不中,罪之未晚。辛未赐靖难子孙袭职者钞有差,上谓侍臣曰:诸将与朕同起,艰难亦当同享安乐。而今有亡故不逮者矣。虽有子孙袭职,岂能悉得其所。昨在宫中对诸子诸孙甚乐,因念及诸将子孙,心不能已。故加之恩,故朕于一饮一食之际,未尝不思艰难之时。学士胡广对曰:陛下所以得众心,保洪业,盖在于此。十一月戊子,命兵部及五军都督府:自今有武官子弟袭职者,循洪武比试例。
永乐十五年,定《保勘冒荫连坐例》。
按《明会典》:十五年,令委保袭替诈冒不实者,本身及保勘官俱罢职。揭黄永,不许袭。
永乐二十二年,始荫兵部尚书金忠幼子达为翰林检讨。
按《明通纪》:永乐二十二年,追赠兵部尚书金忠少师谥忠襄,以其子达为翰林检讨。达年始十岁,令还乡支俸。幼童荫官,始此。
宣宗宣德四年,定《武职犯罪不许承袭例》。
按《明会典》:凡犯罪革袭,宣德四年令武职及子弟有犯不孝并败伦伤化者,不许复职承袭。宣德五年,定《失机官不准袭》。
按《明会典》:宣德五年,令守城失机贻患边方者,不准袭。
英宗正统二年,定《应袭人文到部限年选用例》。
按《明会典》:凡袭替期限正统二年,令应袭子孙十年之内人文到部者,准袭。若止文移往来人不到部,虽称患病事故而月日在十年之外者,不准袭。若原籍行移回报,虽出十年曾于限内告者,亦准袭。
正统三年,定《比试觅代容隐之罪》。
按《名山藏》:正统三年十一月,谕右副都御史陈智:今武臣子弟,忘祖父起家之艰,漫不省武艺。赴京比试,多有过期及觅代者。自今犯者,全家戍边。官吏受赂及不审实,一体治罪。
正统七年,定袭替借职还职及将军侍卫子孙降等授官格。
按《明会典》:凡袭替借职正统七年,令武职故而嫡长子孙年十岁以下者,许庶男弟侄借职。候嫡长出幼还职违者,充军。十岁以上,不许续定。惟老疾无子,方许弟侄借职。如后疾愈生子借职之人不行退还者,问发边卫充军。其有子年幼,照例优给。虽称有疾,亦不准借。又按《会典》:凡侍卫将军袭替。正统七年,议准侍卫将军系永乐年间世袭千户者,子孙袭替授百户。系实授百户试百户者,袭替授总旗。
正统十四年,定《临阵退缩不准袭例》。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临阵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者,不准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