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二卷目录
太学生部汇考四
明二〈成祖永乐七则 宣宗宣德七则 英宗正统六则 代宗景泰六则 英宗天顺六则 宪宗成化十六则 孝宗弘治七则 武宗正德四则 世宗嘉靖十四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四则〉
明二〈成祖永乐七则 宣宗宣德七则 英宗正统六则 代宗景泰六则 英宗天顺六则 宪宗成化十六则 孝宗弘治七则 武宗正德四则 世宗嘉靖十四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四则〉
选举典第一百二卷
太学生部汇考四
明二
成祖永乐元年,选顺天府学生员充北监生。许患病监生回籍调理。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选顺天府学,并大兴宛平二县学。通经能文生员及考顺天等八府原报科举生员,俱充北京国子监生。永乐元年令监生患病许原籍调治痊日复监。
永乐二年奏准,北监廪馔灯油纸张支给之例。按《明会典》:二年奏准,北京国子监廪馔等,项俱照在京国子监例。申明监生灯油纸劄于顺天府官钱给办灯油,无家小作课者每人日支五钱,自五月下半月至八月上半月,炎暑不支课仿纸月,大尽每人三十一张小尽三十张。
永乐三年,赐云南监生夏衣。
按《大政纪》:永乐三年二月己丑,赐国子监云南天全六番,招讨司等处官民生高虎等五十人夏衣。永乐四年令,北监生省亲等例,俱照在京例。
按《明会典》:四年令,北京监生省亲等项照在京国子监例,从行部定限回监违限引奏发落。
永乐十八年给贵州选贡钞。
按《明会典》:十八年给贵州选贡生员钞照云南例。永乐十九年令监生系南人送南监。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仁宗即位。令翰林严试郡县岁贡试事六科,凡历事监生俱著还监进学。
按《大政纪》:二十二年十月丁卯,礼部引郡县岁贡生奏送翰林考试,谕大学士杨士奇,严试之谕曰:百姓不得蒙福者,由牧守匪人牧守。匪人由学校失教,故岁贡中愚不肖十率七八。古事不通道理不明,此岂可授安民之寄。自今宜戒因循之弊严考之本经,四书义不在文词之工拙,但取有理致者。如或难得,即数百人中得一人,亦可盖取之严,则无学者不复萌侥倖之望,而有向进之志矣。
按《明昭代典则》: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丁巳,皇太子即皇帝位。九月命历事,监生还监进学。中军都督府奏本府历事。监生七人今考所治吏事,皆勤慎请如例。送吏部循次授官,上曰:为士岂止习吏事而已,吏事末也诚能穷经博古,达于修己治人之道,于吏事何难。比士习日下率逐末,以图进取而昧于大经大法。故用之往往厉民而辱国。自今监生历事考称者仍命还监进学,俾由科举进庶几士,皆可用官得其人。于是通政司引奏六科,办事监生二十人以满日,例应还监幸逢维新之治,愿仍就六科办事以图报效。上进二十人者谕之曰:诸生不患无位,但当图。所以无沗于位者,勿徒怀倖进之心,士有才德使人求而用之上也,而求用于人下也。诸生宜立志国家教育,尔等固将用之。无自汲汲其归进学有成,朕不汝遗时,六科给事中多阙,诸生萌侥倖之心上灼知之故有是命。
按《明通纪》: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授试事六科监生吴信等二十人皆为给事中,先是诏择国子监生之有学行者六十人。俾翰林严试之拔其尤者二十八人,命试事六科未几皆授是职。
宣宗宣德元年,令监生给假违限者充吏,选能干监生照刷文卷。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令,监生给假还乡,久不复监者量地远近定限以文凭到日为始。云南贵州交趾十个月;浙江江西山东河南五个月;两直隶四个月;如再不到者皆发充吏。
按《明昭代典则》:宣德元年命,都察院选能干御史率监生于东华门外庑下,照刷各监局文卷簿籍。宣德二年奏准,九卿翰林科道同监官拣选历事,监生年老者罢斥之。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两京国子监生及各衙门历事者,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堂上官,六科给事中公同监官拣选,凡年五十五以上及残疾鄙陋不堪教养任用者,皆罢为民。仍令锦衣卫指挥一员巡视。
宣德三年定历事监生更代则。
按《明会典》:三年令,在京各衙门办事监生以半年更代。
宣德四年令,监生兼习书算斥退年老监生。
按《大政纪》:宣德四年九月乙卯,命吏部自今国子监博士助教考满称职者必升用生员,亦令兼习书算时助教王仙建言上曰:其言有理命部行之。 又九月甲寅,令南北两京国子监生年五十五以上,学无成效及老疾者姚哲等二百五十三人还乡为民。宣德七年增给有家小监生月粮。
按《明会典》:宣德七年令,监生有家小者照南监例月给食米六斗。
宣德八年始行选贡法。
按《明会典》:八年令,生员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选送监。按《明通纪》:宣德八年闰八月又令:天下生员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选送国子监。时言者以士子之。在学校者多衰老不得及时进用,遂有此令。增开贡例以后累累行之。
宣德十年,奏准监生习仿年终奏缴考覈法。
按《明会典》:十年奏准,监生课业仿书,按季送翰林院,考校年终奏缴文册数目。
英宗正统二年令,副榜入监卒业。
按《明会典》:正统二年令,副榜举人不愿就教职者入监卒业。
正统三年奏准:监生给假违限例许南人入北监诏停历事。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监生拨历计其坐监月日浅深给假,违限者并同虚旷令岁贡生。南人愿入北监者听。
按《名山藏》:正统三年四月命,监生入监者皆从原籍科举出身。勿历事诸司以图侥倖。
正统五年,奏准各衙门取用监生例。
按《明会典》:五年奏准,三法司写本分巡一年出身者,于应该历事内取用。兵部户部清军写诰天财库办事三年出身者,于入监五年内取用。印绶监清黄续黄三年仍历事二年共五年出身者,于入监三年内取用。
正统七年令,监生告假等项不准作监期免历事年满拣选奏准会馔折钞例。
按《明会典》:七年令,监生丁忧省祭等项,俱不作坐监月日。 又奏准会馔鱼盐等料,俱照时估折支钞。贯其馒头粉汤豆腐照馔米例支给麦豆。
正统十年令,优免监生差徭疗治监生疾病又定选贡限年法。
按《明会典》:十年令,各监生之家优免二丁差役。 又令顺天府拨医士二名监生患病,于本府医学给药疗治。 又令生员年四十以上者考选送监。
正统十四年许监生放回原学,令南岁贡俱送北监。按《明会典》:十四年令,监生年浅者放回原学,依亲肄业听取复班。 又令南直隶岁贡生俱送北监,
代宗景泰元年始令生员纳马纳粟入监。
按《明会典》:云云。
按《大政纪》:景泰元年二月令,天下生员纳粟上马者,许入监限一千人,其上选事例与岁贡同。此纳粟入监之始,以边圉事急不得已行之。
景泰二年奏准,清匠监生出身及监生涉讼逮问之例。
按《明会典》:景泰二年奏准,监生清匠满者照清军监生例,出身令法司。凡监生词讼不预己及因事连逮轻者,送本监自治。
景泰三年禁监生诈病匿丧有伤风化者。
按《大政纪》:三年六月国子监祭酒刘镃请,禁止监生给引诈病在京及托故在京守制等弊命。犯此到部者,送法司惩之。时监生多潜住在京,奔竞成风有家近在京者,当依亲之时虽给文引,仍在京潜住一闻行取不待勘,合到原籍官司辄诣部告病不曾还搀。先复监亟求出身,又有闻父母之丧托故在京守制及由未满即行起复速求利禄有伤风化。
景泰四年定,监生坐堂办事历事分别限期之例。按《明会典》:四年令,监生坐堂五年者,办事历事二年。出身坐堂四年者,办事历事三年。出身坐堂三年者,办事历事四年。出身坐堂一年二年者,止令办事不许历事出身又令监生正历一年,三个月写本一年长差三年。
景泰六年定,听选监生给假例。
按《明会典》:凡听选监生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议准许给假依限回部听用。
景泰七年令,云南岁贡改送北监更定历事监生省祭例。
按《明会典》:七年令,云南岁贡生改送北监。
按《大政纪》:景泰七年八月南京礼部尚书张惠奏,监生省祭不必拘其已经几次,但历事期近存留听拨从之。
英宗天顺元年,诏京官三品以上子孙入监。
按《明会典》:天顺元年,诏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孙愿入监读书者,听务须科目出身。
天顺二年始,置通知簿以凭查考拨历。礼部奏选年幼监生译写番字。
按《明会典》:二年令,监生清黄以三年为限,送吏部选用。又令本监六堂各置通知簿一扇,附写监生年甲籍贯并到监日期后,遇丁忧省祭等项,亦各附写如有患病等项事,故开写虚旷若干外实坐堂,若干凭此查考拨历。
按《春明退朝录》:天顺中礼部左侍郎邹干奏,永乐间翰林院译写番字,俱于国子监选取监生习用。近年以来,官员军民匠作厨役子弟,投托教师私自习学滥求进用,况番字文书多关边务教习,既滥不免透漏边情。乞敕翰林院今后各馆有缺仍照永乐间例。选取年幼俊秀监生送馆习学,其教习不许擅留各家子弟,私习及徇私保举。
天顺三年定,依亲监生丁忧申文报部及丁忧复班监生立限拨历之例。
按《明会典》:三年令,依亲监生丁忧者,有司随申礼部。以凭稽考若预无申文止,于起复日扶捏文书到部经该官吏并监生一体究治。 又令丁忧复班监生坐堂或办事半年方许拨历。
天顺五年又行限年选贡法。
按《明通纪》:五年十二月令,天下生员年四十以上者,考选送国子监。先是宣德中令生员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选送监以后间一行焉。
天顺六年定历事写本监生考满期。
按《明会典》:六年令,历事监生三个月考勤后,仍历九个月通。前一年写本者,亦以一年为满。
天顺八年又定正历写本长差期。
按《明会典》:八年令,正历六个月写本八个月长差一年半。
宪宗成化元年奏准岁贡捐纳监生出身除授例。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奏准,岁贡及纳马纳粟四十五岁出身者,止除训导后惟岁贡考除馀不准。
成化二年令,礼部都察院会同祭酒每年拣选监生,礼部奏停捐纳监生例。
按《明会典》:二年令,两京监生礼部都察院堂上官公同祭酒一年一次考,选其老病鄙陋不堪作养者给与冠带原籍閒住。
按《明昭代典则》:成化二年礼部尚书姚夔奏,南京兵部尚书李宾等奉敕赈济,南京流民众议欲令官员军民子弟纳米送监读书切,惟国子监乃育才之地,朝廷资以致治,近因各处起送四十岁并纳草纳马。生员动以万计已不胜其滥。今又行此将使天下以货为贤士。风日趋于陋尚望其有资于治哉。宜别为处置。上曰:祖宗设太学教育人才,非由科贡者不得。滥送今宾等,欲令官民子弟出钱谷赈民补太学生,古无此例。且天下财赋所出其途孔多学校岂出钱,谷之所礼部议是其勿许。
成化三年许京官三品子孙入监以监例出身。按《明会典》:三年奏准,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孙许一人送监读书,照监例出身有志科目者听。
成化四年定,监生病假违限处分及监生毕姻本处官司申部之例吏部始以身言书判考选。
按《明会典》:四年令,监生患病还乡一年之外不复监者,放为民。又令监生告毕姻者须本处官司预先申部方许。
按《明昭代典则》:四年冬十月吏部请,以身言书判四事考选监生从之。吏部尚书李秉等奏,近虽两奉诏旨监生有不能出仕愿告回家者,与冠带閒住。乃监生中甘于恬退者,少本部记名听选者,见有八千馀名,逐年起送到部者,尤多于听选之数。先后积滞贤否混淆其间衰老者,锐气已消庸懦者素志不立。一旦授以府州县官,不免渔猎以营家欲有司得人,而民受其福难矣。兹欲将该选监生考选身言书判四事,俱可取者居优等选用或三事或二事可取者,量才授任。其俱无可取而年貌衰老者依照旧例。令冠带閒住则任用得人,而选法疏通人才不至于壅滞矣从之。
按《明通纪》:吏部尚书李秉素介刚不阿人意朝士嗜进者皆嫉之,又以天下庶职不称职者由诸生冗杂乃以貌。言书判四事律之四有三者为上,四有二者为中,四有一者冠带还家于是人益怒焉。
成化五年,许以边缺选授听选监生。凡给假违限有文凭者免究。又奏准拨历监生免拣选。
按《明会典》:凡选除边远地方成化五年奏准。云贵广西三省及广东雷廉高琼四府四川马湖府,陕西山西行都司,辽东都司各所辖夏宁岷州二卫缺官将在部听选挨次。未到监生愿就远方者考选除补令。监生给假违限三年之上者,送问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凭俱免究,令依亲监生例。该原学肄业者提学官严加约束违者罪之,奏准监生历事仍照天顺六年例。其清军写诰及天财库书办等项仍照例,与历事监生相等分拨仍免拣选。
成化六年定,复班监生起文赴监及回籍监生迎诏庆贺之例。
按《明会典》:六年令,复班监生起送文凭务于本布政司。若路不经布政司,并南北直隶俱各于本府不许,止给于州县其有随父兄任所读书者,俱凭本处官司保结。不系任所不准令放回监生。凡遇迎接诏敕拜贺圣节等仪务服本等,衣服随班行礼不许带大帽系鸾带及辄入公门嘱托或往他处邀求。
按《明昭代典则》:六年冬十月令,国子监监生归籍听取吏科给事中程万里言,饥民流聚京师米价腾踊。吏部听选官及监生不下万馀率多缺粮故准回籍。成化九年奏准考满历事监生季奏例。
按《明会典》:凡南京各衙门历事监生旧例,考过勤谨逐起差人具奏。成化九年奏准本部案候每季通类具奏。
成化十年诏勋戚初袭者送监习礼。
按《大政纪》:成化十年四月驸马都尉马诚乞录,其兄诰为国子监生诏许之都给事中霍贵等。言国学乃首善之地,教化之原,惟科贡之士及大臣恩荫子弟得肄业。其中马诰身非科贡父非大臣而马诚为乞恩入监。祖宗以来未闻弟为驸马而兄得录用者也。诚之狎恩蠹政诰之,夤缘求进俱当论罪诏。既准入监。姑已之九月敕公侯伯并驸马初袭授者送国子监读书习礼祭酒,一依学规教之懒惰不律者奏闻。成化十一年题准不愿出仕监生授职之例,议准酌量科贡捐纳两途监生分序拨历之法。
按《明会典》:凡告愿遥授成化十一年题准监生,不愿出仕听选者授从七品,依亲坐监者正八品有司职名。
按《明昭代典则》:十一年冬十月国子监生三百六十一人奏,臣等皆发身科贡近有纳粟入监者一千五百馀人,率多幼稚而拨历反在臣先乞从宜处分,必在学曾为廪膳者方可与臣等相兼拨历,于是纳粟监生亦奏以为臣等皆出自学校。有曾经科举者朝廷以边储缺用下输粟入监之例,初不以长少年齿论也俱下礼部,议科贡乃祖宗旧典纳粟,实一时权宜。况纳粟送监其复班之日多在科贡者入监之先。若仍缘旧规以次取,拨是使纳粟者得以遂捷取之愿,而科贡者不能无淹困之嗟。宜敕国子监于此两途酌其多寡分序拨历议上从之。
成化十二年令南岁贡仍送南监。
按《明会典》:十二年奏准,南直隶岁贡生仍送南监。按《续文献通考》:成化十二年以仪宾王宪礼貌粗率发监读书。
成化十四年令,坐监未满依亲者听提学考试。按《明会典》:十四年令,坐监举人拨历未及愿回依亲者,听提学并分巡官及各该有司正官照例,提督考校令南方举人愿入南监者听。
成化十八年,许琉球子入监诏大臣之无益。时政者勿荫其子。
按《大政纪》:十八年四月琉球国中山王尚真奏乞,以陪臣子蔡宾等五人于南京国子监读书,从之礼部循例以闻上曰:远方向慕文教朕,甚嘉之。先朝已有旧制,其令蔡宾等南监肄业有司岁给服馔,俾知中国礼仪永遵王化。
按《名山藏》:成化十八年五月刑部右侍郎林鹗子薇援例,乞为国子监生下礼部以旧例,奏上不允。曰:荫叙大臣所以崇德报功,示激劝也。自今在京三品以上官果政绩显著许一子自陈试能通经,方许入监。容容保位无益于时者无滥授。
成化十九年,大名太长公主曾孙李桢奏乞恩入监。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成化二十一年,礼部议覆捐纳监生先于该学肄业满限始分送南北两监。
按《明昭代典则》:二十一年三月礼部覆议,南京吏部等衙门应诏陈言内一事,欲将各处纳银米监生分送南北二监。自愿具薪米坐监者,听其年十三四或十五六七则俱行各处提学官收入,该学肄业满十年乃复监从之。
成化二十二年许琉球监生回国省亲。
按《大政纪》:二十二年三月,南京国子监放回琉球国官生蔡宾等省亲,中山王尚贞咨,礼部官生蔡宾等五人在南京国子监肄业已经五年,乞放回本国省亲礼部覆请上曰:昔阳城在太学诸生三年不归省者斥之其即放归,以遂其定省之私。
成化二十三年更定不愿出仕监生授职衔例,监生虎臣上言万岁山勿架棕棚授七品官。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门给与散官。〈按先是成
化十一年凡监生不愿出仕者但授从七品依亲坐监者授正八品有司职名至此始填注衙门
〉
按《大政纪》:二十三年正月国子监生虎臣上言,万岁山勿架棕棚从之,臣陕西麟游人慷慨有气节。贡太学适闻万岁山架棕棚以备登眺。臣上疏极谏上奇之祭酒费訚不知也惧其贾祸乃会六堂鸣。鼓声罪以铁索锁项,待俄有官校宣臣至左顺门中。官传温旨劳之曰:尔言是也,棕棚即拆卸矣。命吏部铨选与臣七品正官。訚闻而大惭,臣名遂播天下,后授云南𥔲嘉县知县卒。
孝宗弘治三年奏准,各部取拨写本监生之例。
按《明会典》:凡南京各衙门写本监生俱行本部转行。南京国子监取拨惟户工二部径自行取弘治三年,奏准俱本部取拨转送。
弘治八年,礼部尚书倪岳题准增贡额以足坐班生徒议差历以久坐班岁月著为例。
按《春明梦馀录》:礼书李时曰:国初监生俱由广业堂肄业积,渐升率性堂始得积分,故天顺以前监生必作养十馀年,然后拨历后积滞人多节,将拨历岁量减。至弘治八年,国子监有坐班人少不敷拨历之,请本部尚书倪岳题称权宜拯弊之法,有二增贡额以足坐班生徒议差历以久,坐班岁月拟将府,岁二贡州学二,岁三贡县学岁一贡行四岁而止其各衙门历事。三月考勤之后仍历一年其馀写本一年清黄写诰清军清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项俱如旧例。日月为满今国学缺人视弘治时为甚所有前项事例,似应参酌举行得旨。在监坐班人少,皆因近来将历事日月减少,而杂历长差等项增多。天顺年间十年以上方得拨历,今乃未及。一年已夤缘拨出大坏祖宗教养之法。吏部查各衙门历事旧额人数,明白开奏著为定例,不许仍前滥拨,及今出限写本无名差,用各项历事日月俱照倪岳题准事。例满日方许更替,凡历事及出巡奏内既,该监生佥名一应事务,许其公平议论举察所司奸弊,以称祖宗设立历事深意。以后考选岁贡入监务遵旧规,由广业堂渐升率性堂前后积分出身,果有才学超越奏闻擢用,贡额不必增恐致异日选法壅滞其监生给假者趋班。弘治十年定监生依亲水程不算实坐之例。
按《明会典》:弘治十年令,监生依亲水程俱不算实坐止,循食粮月日浅深拨历其举人,会试水程仍旧。弘治十二年奏准,监生给假复业违限处分例申明:不守监规坐罪法许南监生给冠带。
按《明会典》:十二年奏准,岁贡并举人官生入监者俱留坐监,暂止依亲。若丁忧成婚省亲送幼子等项仍照旧例,其已经依亲行取未到者,各处提学官督同所属正官查审严限复监。如行取三年之上无故在家闲住,有衰老残疾等项不堪作养及不愿复监者,取具亲供并。原引缴送礼部转送吏部,照例授以有司职名冠带闲住,若已给上司明文起送而私回闲住过违批限一年之上,到部者,俱行送问令监生内府杂差准历事。一年满日上选,弘治十二年申明监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者,问发充吏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物料等项者问发为民。 又奏准凡南京坐监监生不愿出仕者具告到部行,本监查勘无碍照例拟授职名填注衙门给与散官奏令冠带闲住。
弘治十四年奏准,给银殡殓监生及土官生关领冬夏衣例又许监生省灾。
按《明会典》:十四年奏准,监生病故本监移文顺天府给银三两以为殡殓之具,兵部应付口粮脚力递送还乡。凡云南贵州并四川土官生每年于礼部关领冬夏衣各一套。 又奏准监生原籍,地方灾伤查报是实照例定限送顺天府给引照回原籍省灾,依限复监又令监生除三年省亲照依旧例,外其毕姻搬取者务要坐监半年之上,本监查勘是实取具本堂教官及本班监生结状呈部照例。定限放回如有虚诈扶同一体坐罪,奏准监生六科办事照历事例一年满日上选。
弘治十五年定,捐纳依亲监生提学考校满限送监之例。
按《明会典》:十五年令,监生有愿告依亲者仍照旧例放回,又令纳粟等项监生俱照例放回,依亲读书其未冠者提学并教官严加考校以入监日为始,扣满十年方许起送赴部复监。
弘治十七年定监生分班选用及初任不许授府同知例,又奏准岁贡分送两监肄业。
按《明会典》:凡监生入选,分北监南监正行杂行每两月一次考试,选用或有急缺不拘时月,弘治十七年奏准监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奏准。岁贡生愿就教者听礼部考试不中者,分送南北监肄业。
武宗正德四年,令考选监生除补边远教职及王府教授。
按《明会典》:正德四年题准,云贵并各边省军卫有司首领卫学及王府教授缺多,令愿告远方监生考选除补。
正德十一年奏准复监违限治罪及行查例。
按《明会典》:十一年奏准,各项应复监监生违限一年以上者,俱送问私回原籍,日久已经呈部行提之后月内到者,送监痛治压拨。一月外到者,送问虽有患贴公文不准其养病痊,可监生除往回水程外扣至三年之上到部者,暂送肄业原籍行查无碍方准拨历,若有别故仍行送问但行查监生俱照此例。正德十二年奏准查册监生上选例。
按《明会典》:十二年奏准,吏部查理须知文册监生比南京后湖查册例五个月,准作实历送部上选听用。凡后湖查册监生正德十二年奏准三个月满日,准作实历,其馀九个月于别衙门历事,奏补完日上选。正德十六年停捐纳监生。
按《明会典》:十六年诏,生员纳银入监大坏选法,今后再不许奏闻。
世宗嘉靖元年奏准,捐纳监生分别等第选用给衔。按《明会典》:嘉靖元年奏准,纳粟纳马等项监生照弘治元年例,临选考试分作三等上中二等与科贡一
体选用,下者填注衙门职衔冠带闲住。
嘉靖二年奏准查册监生人数。
按《明会典》:二年奏准,后湖查册监生实取三百五十名。
嘉靖六年奏准,南北改归及支粮给假授衔闲住之例。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监生告改南监者,礼部仪制司给与号纸,令备写入监坐班告改年月日紧关字面,用印钤盖亲赍赴南京礼部投验,自南改北者亦如之。奏准监生入监即与支粮,奏准监生到监半年之上父祖年老更无次丁或身老子幼俱许取具乡里。保结放回省视千里之内者准放六月,二千里之内者准放八月馀,皆一年其复监违限一月以上虽有患帖通不作实在之数。 又令见在肄业监生有年老愿告冠带荣身者听。
嘉靖八年奏定历事监生患病调治例。
按《明会典》:八年奏准,各衙门历事监生如果患病止许在外调治不许放回作缺,有恃顽私自逃回者各衙门开送吏部酌量地方远近,定限行提到部送问完日补历,如违限半年以上者革为民。
嘉靖九年题准,科贡援例两途监生选用法。
按《明会典》:九年题准,凡取选酌量人数多寡年分久,近大约以百名为率科贡,六分援例四分。
嘉靖十年奏准,到监拨堂历事更替例复岁贡旧法。按《明会典》:十年奏准,以后起送岁贡到监遵祖宗监规通送广业堂,每月严加考试学业进修方许以次升至率性堂,拨送各衙门历事中间。如有累经考居优等行谊著闻堪以任用者,于年终具奏本部会同吏部覆考得实,奏请送吏部同听选监生一体相兼选用。其覆考不上者仍发该监照常拨历。又奏准岁贡坐监遵照监规,由广业堂渐升至率性堂,然后积分量与出身果有才学超然异常取自上裁擢用。又奏准各衙门历事监生三个月考勤之后仍历一年,其馀写本一年,清黄写诰清军清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项俱照旧制,日月为满方许更替其历事并出巡。奏内既例该监生佥名,凡事可否许其公同议拟举察奸弊。
按《大政纪》:嘉靖十年十二月复岁贡士旧法初,岁贡生员计廪食次第与计,偕上张孚敬奏选俊以贡不计廪食孚敬去夏言请复旧法从之。
嘉靖十一年题准,监生上选布政给文及督学贡非其人处分之例。
按《明会典》:十一年题,准举人监生上选将及十年者,方许本布政司给文赴部。有仍前朦胧诈冒起送者,承行官吏并本人治罪。
按《大政纪》:十一年五月申严,岁贡非人法礼部奏岁贡事宜帝曰:迩来督学官旷职日甚贡非其人,今后不入式,三人以上夺级别用,五人以上对簿按问所贡士,不依期至京不得秋月补试。
嘉靖十四年题准捐纳监生限年放回之例。
按《明会典》:十四年题,准纳银生员年二十四岁以下者,本监定限放回依亲候明文行取作养。
嘉靖十五年奏准,举人旷业监生违限及逃回分别处分例。
按《明会典》:十五年奏准,南北直隶并浙江等布政司将原在部在监告病并依亲搬取毕姻等举人,俱以文书到日为始,限三月内起送发监肄业,如违限半年者,准在监作旷三月计月加旷。若有违至半年并通未入监,会试临期方至者送问查勘明白,方准入试。凡依亲给假在家援例生员限三月内起送发监肄业。如有违限照例送问其私自逃回者,许该监查报本部,转行法司提问治罪。又奏准纳银监生私逃二月以上者,发回原学肄业。
嘉靖十八年奏准南北各项监生疏通选用例。按《明会典》:十八年奏准,取选南北监杂历监生,照依正历监生举贡官恩六分援例四分后,遇各行壅滞者,一体斟酌疏通。
嘉靖十九年奏准两京监生私逃处分例。
按《明会典》:十九年奏准,两京国子监监生不分在监在历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发回原学肄业。半年以上一体革退为民。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历事监生不通律意及雇人代替分别处分例。
按《明会典》:二十四年题准,各衙门拨到历事监生俱要常川在公供事讲习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时,严加考校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选仍责习学以俟再考。其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实即将代替人参送法司问罪,监生仍照行止有亏革罢为民。嘉靖四十三年议准,听选监生兵部考试弓马优者,铨补边方。
按《明会典》:四十三年议准,听选监生未取到部者,先行兵部会同戎政衙门照武举例,比照较弓马优劣咨部验试各照资格铨补边方,考验不中者令候常选。
嘉靖四十五年议准捐纳京职监生告降例。
按《明会典》:议准,监生加纳京职者,查上选年月本行。下首已经选过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选及者不准。
穆宗隆庆元年奏准,坐班历事回籍监生科举例。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奏准,凡监生坐班历事务要依期完事,给引还乡。如有告假及丁忧等项须保勘的实,方许给引放回,勒限起送补班补历。如有托故迁延直至科举临期方到者,不准入试。其回籍监生有志进取者,听令于本省科举,提学官一体考送如拆卷填榜监生已经取中者,不许避嫌弃置。
隆庆二年奏准,捐纳监生未经实历者不准送乡试。按《明会典》:二年奏准,凡遇乡试年分一应援例,生暂收入监未经查回实历者,不论生员民生出身不拘例前例后,入监不许考送应试。
隆庆三年奏准各色监生分别给廪拨历例。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援例廪增附生员边方优等次等生,武学曾经科举生入监者,支领拨历俱各照旧,其青衣发社沙汰附学。名目生俊秀随任等子弟武学未经科举生武举生入监者,实坐班一年以后如果用心向学,能通文理者,给与全廪。仅守监规略知文理者,给与半廪。若愚顽弗率全不识文理者仍不给廪,俱各再令实坐班一年然后,上序给廪者拨正历不给廪者拨杂历。如坐班一年半以愿拨长差者听。
隆庆五年奏准,量增各衙门历事员数及减历期。按《明会典》:五年以监生数多历缺不敷奏准,各衙门正历每二名量增一名,仍减历期三月止,历九个月为满暂行二年。
神宗万历元年奏准严查监生雇替治罪之例。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奏准,今后援例生儒俊秀子弟及历事考勤监生报名朝见,查出不系正身即将替身参送法司问罪,本生径行革退,其投文并历事拨到之日。如有仍犯前项等弊,一概不许准收仍将雇替之人重究。
万历三年奏准举人由监送会试及下第举人入监例。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举人未经入监及监事未毕者,俱以文书到日为始,限三个月起送入监肄业。若未经入监虽有原籍公文不准入场,以后每科会试毕日。凡举人下第及中副榜不愿就教者,尽数分送两京国子监肄业,并不许假借名色告送顺天府给引回籍。顺天府亦不许径自给引违者参究其赴部,会试者除监满拨历外,其馀必由两监起送,方准入场。万历九年又题准,增历减期法及历事监生名数。按《明会典》:九年吏部又以人多历少题准,照隆庆五年例,增历减期以后通行遵守。凡纳粟等项监生照例,坐堂十年挨次拨历。若中乡试者,通计先年。坐监月日拨历其未冠愿坐监者,亦满十年方作复监之数。凡历事监生名数吏部四十一名,户部五十三名,礼部一十三名,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都察院六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军都督府五十名谓之正历。三个月上选满,日增减不定。又有各衙门写本户部十名,礼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四名,通政司四名,随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谓之杂历,一年满日上选。又有各项办事清黄一百名写诰四十名续黄,五十名清军,四十名天财库,十名初皆三年谓之长差。近俱准减一年上选承运库十五名,司礼监六十名,尚宝司六名,六科四十名,初作短差近,亦准写本例,一年满日上选。此外又有礼部写民情条例等项七十二名,光禄寺刷卷四名,修斋八名,参表二十名,报讣二十名,斋捧十二名,锦衣卫四名,兵部查马册三十名,工部大木厂二十名,后府磨算十名,御马监四名,天财库四名,正阳门四名,崇文宣武朝阳东直四门各三名,阜成西直安定德胜四门各二名,俱为短差半年满日回监。
万历十六年议准捐纳监生拣选授职例。
按《明会典》:十六年议准,纳粟监生正历,限十五年以上杂历,二十年以上各原籍司府起送于大察之后,照岁贡监生例,拣选量授府州。县佐贰府首领等官拣退者,会回籍守候,正选不许再拣。
又按《明会典》:凡日本琉球暹罗诸国,官生洪武永乐宣德间俱入,监读书赐冬夏衣钞被靴袜及从人衣服。成化正德中惟琉球官生有至者,或五名或三四名俱入监。〈按此条总括外国遣子入监始末难以分编附见于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