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一卷目录
太学生部汇考三
宋二〈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六则 孝宗隆兴一则 淳熙二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开禧一则 理宗嘉定二则 绍定一则 度宗咸淳三则 恭帝德祐一则〉
金〈海陵天德一则 世宗大定二则〉
元〈太宗一则 世祖至元六则 成宗大德三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延祐一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三则 明宗天历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元一则 至正一则〉
明一〈太祖洪武十七则 惠宗建文一则〉
宋二〈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六则 孝宗隆兴一则 淳熙二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开禧一则 理宗嘉定二则 绍定一则 度宗咸淳三则 恭帝德祐一则〉
金〈海陵天德一则 世宗大定二则〉
元〈太宗一则 世祖至元六则 成宗大德三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延祐一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三则 明宗天历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元一则 至正一则〉
明一〈太祖洪武十七则 惠宗建文一则〉
选举典第一百一卷
太学生部汇考三
宋二
高宗建炎 年,以随幸士三十六人充监生。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建炎初,即行在置国子监,立博士二员,以随幸之士三十六人为监生。
绍兴三年,置博士弟子员定差官,公试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三年六月丁未,置国子监及博士弟子员。 按《职官志》:三年,司业龚原言:公试依元丰旧制,以长贰监试,轮差博士五员考试,乞朝廷更差官五员参考。从之。
绍兴十二年十二月庚午,命太学弟子员以三百人为额。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三年二月,立太学试法。十二月丁酉,增太学弟子员二百。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十三年,始建太学,置上舍生三十员,内舍生百员,外舍生五百七十员。凡诸道住本州学满一年,三试中选,不犯第三等以上罚,或不住学而曾两预释奠及齿于乡饮酒者,听充弟子员。每岁春秋两试之,旋命一岁一补,于是多士云集,至分场试之。俄又诏三年一试,增至千员,中选者皆给绫纸赞词以宠之。每科场四取其一。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试入等曰内舍;自内舍有月校,而舍试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对。
绍兴十五年,又增太学弟子员。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五年二月戊寅,增太学弟子员百人。八月辛丑,复增太学弟子员二百。
绍兴十六年春正月戊子,增太学外舍生额至千人。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立放补上舍生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补,遇省试年改用孟夏。〈放补谓放补上舍生〉
孝宗隆兴二年,禁太学生伏阙上书,始行覃恩免解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隆兴二年十一月甲午,以黄榜禁太学生伏阙。是日,太学生张观等七十二人上书,请斩汤思退、王之望、尹穑,窜其党洪适、晁公武而用陈康伯、胡铨等,以济大计。 按《选举志》:旧,太学遇覃恩无免解法,孝宗始创行之。
淳熙四年,立待补生试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四年秋七月壬寅。立待补太学试法。 按《选举志》:自中兴以来,四方之士,有本贯在学公据,皆得就补。帝始加限节,命诸路州军以解试终场人数为准,其荐贡不尽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学,谓之待补生。元丰旧制,内舍生校定,分优、平二等。优等再赴舍试,又入优,则谓之两优释褐,中选者即命以京秩,除学官。至是,始令先注职官,代还,注职事官,恩例视进士第二人。旧校定岁额五六分为优选者,增为十分矣。
淳熙六年,定太学两优释褐恩例。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六年十月丙申,诏太学两优释褐,与殿试第二人恩例。
光宗绍熙四年,诏试中上小学生放补一次。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四年,诏国子监试中、上等小学生,比类诸州待补中选之额,放补一次。
宁宗开禧二年,增内舍生额。
按《宋史·宁宗本纪》:开禧二年春正月乙未,增太学内舍生为百二十人。
嘉定二年,增内舍生额,始两行混补待补生。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二年九月丙午,增太学内舍生十员。 按《选举志》:宁宗庆元、嘉定中,始两行混补。于是增外舍生为千四百员,内舍校定,不系上舍试年分,以八分为优等。又以国子生员多伪滥,命行在职事官期亲、釐务官子孙乃得试补。
嘉定十四年,诏定待补生取中额。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嘉定十四年,诏自今待补百人取三人。旧法,自外舍升内舍,虽有校试,必公试合格,乃许升补。盖私试皆学官自考,而公试则降敕差官。至是,岁终许取外舍生校最优者一人升内舍。理宗复百取六人之制。
绍定二年,严待补生伪冒之弊。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绍定二年,以待补生自外方来参斋者,间有鬻帖伪冒之弊。遂命中选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员批书印纸,仍命州郡守倅结罪保明,比照字迹无伪,方许帘引注籍;犯者治罪,罚及保官。
度宗咸淳二年,幸太学,推恩三学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度宗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学,谒先圣,礼成,推恩三学;前廊与免省试,内舍、上舍及已免省试者与升甲;起居学生与泛免一次,内该曾经两幸人与补上州文学,如愿在学者听。其在籍诸生,地远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学申请乞并行泛免一次,命特从之。凡诸生升舍在幸学之前者,方许陈乞恩例。
咸淳七年,以皇太后上尊号,推恩三学生。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七年正月,以寿和圣福皇太后两上尊号,推恩三学,在斋生员并特与免解赴省一次。
咸淳九年,申严学法。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釐乞理为第三优,朝命不许,遂申严学法,今后及八分者方许岁解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优、三优之例者,亦须止少三、二釐,方可陈乞特放,庶不尽废学法,当亦不过一人而止。
恭帝德祐元年八月,试太学上舍生。
按《宋史·瀛国公本纪》:云云。
金
海陵天德三年,始置国子监定学生额。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养士之地曰国子监,始置于天德三年,后定制,词赋、经义生百人,小学生百人,以宗室及外戚皇后大功以上亲、诸功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子孙,年十五以上者入学,不及十五者入小学。
世宗大定六年,定试补学生及会课之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六年始置太学,初养士百六十人,后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孙百五十人,曾得府荐及终场人二百五十人,凡四百人。凡试补学生,太学则礼部主之,州府则以提举学校学官主之,曾得府荐及终场举人,皆免试。凡学生会课,三日作策论一道,又三日作赋及诗各一篇,三月一私试,以季月初先试赋,间一日试策论,中选者以上五名申部。遇旬休、节辰皆有假,病则给假,省亲远行则给程。犯学规者罚,不率教者黜。遭丧百日后求入学者,不得与释奠礼。凡国子学生三年不能充贡,欲就诸局承应者,学官试,能粗通大小各一经者听。
章宗大定十三年,始设女直国子学,定学生考试会课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十三年,以策、诗取士,设女直国子学。策论生百人,小学生百人。凡取国子学生之制,皆与词赋、经义生同。又定制,每谋克取二人,若宗室每二十户内无愿学者,则取有物力家子弟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者充。凡会课,作策论一道,季月私试如汉生制。
元
太宗六年,命侍臣子弟入学。按《元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太宗六年,以冯志常为国子学总教,命侍臣子弟十八人入学。
世祖至元七年,命侍臣子弟入学。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七年,命侍臣子弟十有一人入学,以长者四人从许衡,童子七人从王恂。
至元八年三月,命设国子学,选随朝百官近侍蒙古、汉人子孙及俊秀者充生徒。九月壬申,选胄子脱脱木儿等十人肄业国学。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至元八年春正月,始下诏立京师蒙古国子学,教习诸生,于随朝蒙古、汉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员,选子弟俊秀者入学,然未有员数。以《通鉴要用》蒙古语言译写教之,俟生员习学成效,出题试问,观其所对精通者,量授官职。至元十三年,命姚枢等选三学生之有实学者。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三年九月庚子,命姚枢、王磐选宋三学生之有实学者留京师,馀听还家。至元二十四年,设国学定生员数。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闰二月,设国子监,立国学,生员百二十人,蒙古、汉人各半,官给纸劄、饮食,仍隶集贤院。 按《选举志》:二十四年,立国子学,而定其制。其生员之数,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读二十人入学。其百人之内,蒙古半之,色目、汉人半之。 又按《志》:至元二十四年,立国子学,而定其制。设博士,通掌学事,分教三斋生员,讲授经旨,是正音训,上严教导之术,下考肄习之业。复设助教,同掌学事,而专守一斋;正、录,申明规矩,督习课业。凡讲书必先《孝经》、《小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次及《诗》、《书》、《礼记》、《周礼》、《春秋》、《易》。博士、助教亲授句读、音训,正、录、伴读以次传习之。讲说则依所读之序,正、录、伴读亦以次而传习之。次日,抽签,令诸生复说其功课。对属、诗章、经解、史评,则博士出题,生员具槁,先呈助教,俟博士既定,始录附课簿,以凭考校。其生员之数,定二百人,先令一百人及伴读二十人入学。其百人之内,蒙古半之,色目、汉人半之。许衡又著诸生入学杂仪,及日用节目。
至元二十五年,修国学。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十一月,修国子监以居胄子。
至元二十七年正月,敕从臣子弟入国子学。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成宗大德七年,增蒙古生员。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七年十月辛亥,增蒙古国子生百员。 按《选举志》:七年,命生员八十人入学,俾永为定式而遵行之。
大德八年,选大臣子充国子生,定国子生岁贡法。按《元史·成宗本纪》:八年二月丙戌,增置国子生二百员,选宿卫大臣子孙充之。夏四月丁未,分教国子生于上都。 按《选举志》:大德八年冬十二月,始定国子生,蒙古、色目、汉人三岁各贡一人。
大德十年,复定生员给廪及升贡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春二月,增生员廪膳,通前三十员为六十员。 又按《志》:十年冬闰十月,国子学定蒙古、色目、汉人生员二百人,三年各贡二人。
武宗至大二年,择卫士子弟充国学生,定伴读员。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十一月丁未,择卫士子弟充国子学生。 按《选举志》:至大四年,定伴读员四十员,以在籍上名生员学问优长者补之。
至大三年,增国子生额。
按《元史·武宗本纪》:三年四月,增国子生为三百员。至大四年,仁宗即位,亲定国子生额立试贡法。按《元史·仁宗本纪》:四年闰七月己未,诏谕省臣曰:国子学,世祖皇帝深所注意,如平章不忽木等皆蒙古人,而教以成材。朕今亲定国子生额为三百人,仍增陪堂生二十人,通一经者,以次补伴读,著为定式。按《选举志》:四年秋闰七月,定生员额二百人。冬十二月,复立国子学试贡法,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汉人从七品。试蒙古生之法宜从宽,色目宜稍加密,汉人生则全科场之制。
仁宗延祐二年,增国子生百员,岁贡伴读四员。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仁宗延祐二年秋八月,增置生员百人,陪堂生二十人,用集贤学士赵孟頫、礼部尚书元明善等所议国子学贡试之法更定之。一曰升斋等第。六斋东西相向,下两斋左曰游艺,右曰依仁,凡诵书讲说、小学属对者隶焉。中两斋左曰据德,右曰志道,讲说《四书》、课肄诗律者隶焉。上两斋左曰时习,右曰日新,讲说《易》、《书》、《诗》、《春秋》科,习明经义等程文者隶焉。每斋员数不等,每季考其所习经书课业,及不违规矩者,以次递升。二曰私试规矩。汉人验日新、时习两斋,蒙古色目取志道、据德两斋,本学举实历坐斋二周岁以上,未尝犯过者,许令充试。限实历坐斋三周岁以上,以充贡举。汉人私试,孟月试经疑一道,仲月试经义一道,季月试策问、表章、诏诰科一道。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试明经一道,季月试策问一道。辞理俱优者为上等,准一分;理优辞平者为中等,准半分。每岁终,通计其年积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员,以四十名为额,内蒙古、色目各十名,汉人二十名。岁终试贡,员不必备,惟取实才。有分同阙少者,以坐斋月日先后多少为定。其未及等,并虽及等无阙未补者,其年积分,并不为用,下年再行积算。每月初二日蚤旦,圆揖后,本学博士、助教公座,面引应试生员,各给印纸,依式出题考试,不许怀挟代笔,各用印纸,真楷书写,本学正、录弥封誊录,馀并依科举式,助教、博士以次考定。次日,监官覆考,于名簿内籍记各得分数,本学收掌,以俟岁终通考。三曰黜罚科条。应私试积分生员,其有不事课业及一切违戾规矩者,初犯罚一分,再犯罚二分,三犯除名,从学正、录纠举,正、录知见而不纠举者,从本监议罚之。应已补高等生员,其有违戾规矩者,初犯殿试一年,再犯除名,从学正、录纠举之,正、录知见而不纠举者,亦从本监议罚之。应在学生员,岁终实历坐斋不满半岁者,并行除名。除月假外,其馀告假,并不准算。学正、录岁终通行考校应在学生员,除蒙古、色目别议外,其馀汉人生员三年不能通一经及不肯勤学者,勒令出学。其馀责罚,并依旧规。 又按《志》: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设生员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学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廪饩,乃减去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员,听陪堂学业,于见供生员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元置蒙古二十人,汉人三十人,其生员纸札笔墨止给三十人,岁凡二次给之。
英宗至治元年,命世家子弟入国学。
按《元史·英宗本纪》:元年五月乙未,命世家子弟成童者入国学。
泰定帝泰定元年,许下第举人入监。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泰定元年,中书省奏:下第举人;不愿仕者,令备国子员。
泰定三年,更积分法为贡举。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三年三月丙寅,考试国子生。按《选举志》:泰定三年夏六月,更积分而为贡举,并依世祖旧制。其贡试之法,从监学所拟,大概与前法略同,而防闲稍加严密焉。其本学正、录各二员,司乐一员,典籍二员,管勾一员,及侍仪舍人,旧例举积分生员充之,后以积分既革,于上斋举年三十以上、学行堪范后学者为正、录,通晓音律、学业优赡者为司乐,干局通敏者为典籍、管勾。其侍仪舍人,于上、中斋举礼仪习熟、音吐洪畅、曾掌春秋释奠、每月告朔明赞、众与其能者充之。
泰定四年,敕国子监依旧制升贡。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四年九月,敕:国子监仍旧制岁贡生员业成者六人。
明宗天历二年,定伴读员岁贡法。
按《元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天历二年春三月,惟伴读员数,自初二十人岁贡二人,后于大德七年定四十人岁贡六人,至大四年定四十人岁贡四人,延祐四年岁贡八人为淹滞,既额设四十名,宜充部令史者四人、路教授者四人。是后,又命所贡生员,每大比选士,与天下士同试于礼部,策于殿廷,又增至备榜而加选择焉。
文宗至顺元年,国子生积分又中式者试官。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十二月,国子生积分及等者,省、台、集贤院、奎章阁官同考试,中式者以等第试官,不中者复入学肄业。
顺帝元统二年,诏国子监条例悉依旧制。
按《元史·顺帝本纪》:二年三月,诏:国子学积分、膳学钱粮,悉依累朝旧制。
至元六年,许积分监生会试。
按《元史·顺帝本纪》:六年十二月,国子监积分生员,三年一次,依科举例入会试,中者取一十八名。
至正七年,试国子生补教职。
按《元史·顺帝本纪》:七年三月庚戌,试国子监,会食弟子员,选补路府及各卫学正。
明一
太祖洪武元年,始令俊秀充监生。选侍太子读书,给其廪饩后,又定拨历之例。按《明会典》:洪武初令,品官子弟及民间俊秀能通文义者,充国子学生。 又令监生分拨在京各衙门历,练事务三个月,考覈引奏勤谨者,送吏部附选。仍令历事遇有缺官,挨次取用。平常者再历,才力不及者,送监读书。奸懒者发充吏。
按《明昭代典则》:洪武元年二月命,选国子监生周琦等十人,侍太子读书禁中。
按《明通纪》:太祖幸太学还后,闻太学诸生有携挈妻孥者,无所仰给劝上,以月粮给其家遂为永制。洪武二年给监生冬夏衣,谕监生习骑射。
按《明会典》:二年给监生冬夏衣。
按《明昭代典则》:二年六月丁卯上谕,国子学官曰:治天下以人材为本,人材以教导为先,今太学之教本之德行文以六艺者,遵古制也。人材之兴将有其效夫。山木之所生川,水之所聚,太学人材之所出,欲木之常茂者,必培其根。欲水之长流者,必浚其源。欲人材之成效,必养其德性。苟无作养之功,而欲成其材譬犹壅百川,而欲水流折方长而求大木,其可得哉。召国子生问曰:尔等读书之馀,习骑射否。对曰:皆习。曰:习熟否。曰:未。乃谕之曰:古之学者,文足以经邦,武足以戡乱,故能出将入相,安定社稷,今天下承平尔等虽务文学,亦岂可忘武事。《诗》曰:文武吉甫,万邦为宪。惟其有文武之材,则万邦自以为法矣。尔等宜勉之。
洪武三年六月定太学生资格。
按《大政纪》:云云。
洪武五年令,荫生入监高丽请遣子弟入监。
按《明会典》:洪武五年令,将官子弟承袭年幼者,入监读书。
按《明昭代典则》:五年二月高丽国王王颛请遣子弟入太学,其词曰:秉彝好德,无古今愚智之殊,用夏变夷在礼乐诗书之习。故我外国之人自昔以来,皆遣子弟入太学,不惟知君臣父子之伦,亦且仰声明文物之盛伏。望皇上察臣向化之诚,使互乡之童得齿虞庠之胄,不胜庆幸。上顾谓中书省臣曰:高丽欲遣子弟入学,此亦美事。但其涉海远来,离其父母未免彼此怀思尔。中书宜令其国王与群下,熟议之为父兄者,果愿遣子弟入学为子弟者,果听父兄之命,无所勉强。即遣使护送至京,或居一年或半年,听其归省也。
洪武六年,礼部奏增广监生。又考选监生入武英堂。按《明宝训》:洪武六年正月庚申,礼部奏增广国子生。太祖曰:须先择国子学官。师得其人,则教养有效,非其人,增广徒多何益。盖瞽者不能辨色,聋者不能辨音,学者而无师授,亦如聋瞽之于声色。朕观前代学者出为世用,虽由其质美,实亦得师以造就之。后来师不知所以教,弟子不知所以学,一以记诵为能,故卒无实。今民间俊秀子弟,可以充选者虽众,苟无端人正士为之模范,求其成材,难矣。故曰:务学不如务求师。今祭酒乏人,卿等宜为朕询采天下名士通今博古、才德兼备、宜为人师者,以名闻。
按《明通纪》:洪武六年,又选成均之秀入武英堂。俾练习政事蒋学方,徵宋善王惟吉彭通等,皆拜给事中。洪武八年选监生分教北方学校。
按《明昭代典则》:八年三月,命御史台官选国子生分教北方。谕曰:致治在于善俗,善俗本于教化,教化行虽闾阎,可使为君子。教化废虽中材或坠于小人,近北方丧乱之馀人,鲜知学。今太学诸生中,年长学优者,卿宜选取俾往北方各郡,分教庶使人知务学。于是选国子生林伯云等三百六十六人,给廪食赐衣服而遣之。
洪武十年令,武臣子弟入监。
按《明会典》: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国子学读书。
按《明宝训》:十年八月癸丑,命大都督府官,选武臣子弟入国子学读书。太祖谕之曰:武臣从朕定天下以功世禄,其子弟长于富贵,又以父兄早殁鲜知问学。宜令读书。知古今识道理俟,有成立然后命官庶,几得其实用也。昔霍光功非不高身,死未久。而子孙横肆卒致夷灭者,不学故也。郭子仪中兴唐室功盖天下,位极人臣而心常谦退,保全令名,而福及后嗣者,识道理也。今武臣子弟,但知习武事,特患在不知学耳。
洪武十一年五月选武臣子读书国子监。
按《大政纪》:云云。
洪武十三年奏给监生灯油。
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监生读书灯油,按月申部关用。
洪武十四年,给监生秋衣菜地,令监生读说苑律令。按《明会典》:十四年给监生钞每人二锭,制秋衣。又令定拨菜地量亩供菜给监生用。
按《明宝训》:十四年四月丙辰朔,命国子生兼读刘向说苑,及律令。太祖谕祭酒,李敬曰:士之为学贵于知古今,穷物理圣经。贤传学者所必习。若说苑一书刘向之所论,次多载前言往行,善善恶恶昭然于方册之间,朕尝于暇时观之,深有劝戒。至于律令载国家法制参酌古今之,宜观之者。亦可以远刑辟卿,以朕命导诸生读经史之暇,兼读说苑讲律令,必有所益。洪武十五年定监规。
按《明会典》:十五年令,各按察司选府州县学生员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京考留令监生。病故者有司给棺具,归其丧。定监规一生员在学读书务要明体适用,以须仕进各宜遵承师训,循规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会馔毋得有犯学规,违者痛治。一每月背讲书日期,初一日假,初二初三日会讲,初四日背书,初五初六日复讲,初七日背书,初八日会讲,初九初十日背书,十一日复讲,十二十三日背书,十四日会讲。十五日假,十六十七日背书,十八日复讲,十九二十日背书,二十一日会讲,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书,二十四日复讲,二十五日会讲,二十六日背书,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复讲,二十九日背书,三十日复讲。定官吏师生会馔三月至十月终,日食三餐每人日支米一升。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终,日食二餐每人支米八合五勺。若监生有家小者,三月至十月终减支每人日支米六合九勺,十一月至二月终不减支。其监生家小月支食米六斗,若云南所属并,四川土官生许带家人一名同食廪米。其会馔物料每人日支青菜三两,腌菜则一两五钱,豆腐黄豆一合,磨造盐三钱,酱二钱,花椒五分,香油三钱,醋每四十人共一瓶,面三日一餐,每人八两造馒头,猪肉四两。作饀,酵糟三钱,豆粉一两。乾粉索为汤乾鱼三日一次,每人二两,柴每人日支二斤。
按《大政纪》:十五年五月丁卯,敕谕国子监生立志务学正仪,慎言勉务进修,无间昼夜有乖此礼者,监丞惩之。
洪武十六年令,考中岁贡及都督府选。送武臣子弟俱入监,肄业定拨堂积,分法及给灯油。数许监生归省婚娶奔丧。
按明会典十六年令,考中岁贡生员,送监再考等第分堂肄业。给监生读书,灯油每月人一斤。令监生入监三年,有父母者,照地远近定限归省。其欲搬取家小及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许过限父母丧照例。丁忧如同居伯叔兄长丧而无子者,亦许立限奔丧。按《大政纪》:十六年八月丙辰命,都督府选武臣子弟入国学读书。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十六年定,监生三等高下。凡通四书未通经者,居正义崇志广业堂。一年半之上文理条畅者,升修道诚心堂。一年半之上经史兼通文理俱优者,升率性堂。升率性堂者方许积分,积分之法孟月试本经义。仲月试论及内科诏诰一章,季月试史策及判语二每试文理俱优与一分,理优文劣者与半分,文理纰缪者无分。岁内积至八分者,为及格。与出身不及分者,仍坐堂肄业。有轮差于内外诸司俾其习于政事半年,回学昼则趋事于各司夕,则归宿于斋舍。优游之以岁月,琢磨之以义理,约束之以规法。廪食学校则俾其习经史历,事各司则俾其习政法。遇大比科许其就试,其为教法可为本末,兼举矣。积分之法始于宋,备于元,按元延祐初齐履谦在国学行积分之法,每季考其学行,以次递升。既升上斋踰再岁始为私试,词理俱优者为一分,词平理优者为半分,岁终积至八分为高第。礼部集贤岁选六人以贡此,即宋人积分之法,而节目稍有不同,至明一依其制。
洪武十八年定,监生患病死丧,侍养之例,令下第举人入监卒业,申谕武臣子弟入监。
按《明会典》:十八年令,监生患病官给医药,久病不痊者遣行人送还其家俟。愈入监经过所司供药物死亡者,给棺殓之仍归其丧。令会试下第举人送监卒业,令监生有父母年老无次丁者,许回原籍侍养其妻。故子幼者,许送还乡给与脚力,立限回监。
按《明通纪》:十八年八月命,都督府选武臣子弟入国学读书,谕之曰:武臣从朕定天下以功世禄,其子弟长于富贵,又以父兄早没鲜知学问,宜令读书。知今古识道理俟。有成立,然后命官庶几得其实用也。洪武二十一年令,营造房屋调治监生疾病,定婚娶省亲立限告假法。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令,工部于监前别造房百馀间。具灶釜床榻以处监生疾病者,拨膳夫二十名给役。奏准:毕姻搬取照省亲例,亦须入监三年者方许。洪武二十一年给远省监生钞。
按《明会典》:二十二年,给监生北平山西陕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福建人,在监年深者各钞五锭,年浅者各二锭,制冬衣。又给云南选贡生员钞锭衣被靴袜拨房居住。
洪武二十三年,给直隶云南四川监生钞,许播州贵州子弟入学辟监中射圃以习射。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给监生直隶人各钞四锭,制冬衣,各布政司者,给以衣被又给云南四川土官生钞锭,衣被靴袜。又令本监辟射圃给监生弓矢习射。按《明宝训》:二十三年五月己酉,播州、贵州宣慰使司并所属宣抚司官各遣其子来朝,请入太学。太祖敕国子监官曰:移风善俗,礼为之本,敷训导民,教为之先。故礼教明于朝廷,而后风俗达于四海。今西南夷土官各遣子弟来朝,求入太学,因其慕义,特允其请耳。尔等善为训教,俾有成就,庶不负远人慕学之心。洪武二十六年,许监生回籍肄业,并中都监生于国子监。
按《明会典》:二十六年令,监生愿回原籍读书者听,又令并中都国子监生入监。
洪武三十年定省亲等项限期。
按《明会典》:三十年定省亲等项限期,其在路往回月日。直隶限四个月,河南山东江西浙江湖广六个月,北平两广福建四川山西陕西八个月,其住家月日省亲三个月,毕姻两个月,送幼子还乡一个月,丁忧照官员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凡过限两个月之上者送问复监不及一个月,有患病文凭者,送监其四川两广福建过一年之上,北平山西陕西湖广半年之上浙江山东河南江西五个月之上,直隶三个月之上,俱发充吏礼部引奏发落。
惠宗建文二年更定历事监生选用法。
按《大政纪》:洪武三十三年十月更定,历事监生选用法,凡历事一年为满考分三等。上者即授官,次下者再历,一年复考上者,亦即授官次量材选授,下还国子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