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一百卷目录
太学生部汇考二
唐〈总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高宗龙朔一则 中宗神龙一则 元宗开元二则 天宝二则 肃宗乾元一则 代宗广德二则 大历二则 德宗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三则 穆宗长庆一则 文宗太和三则 哀宗天祐一则〉
后唐〈明宗天成一则 长兴二则〉
后周〈世宗显德一则〉
宋〈总一则 太宗开宝一则 真宗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一则 仁宗庆历一则 嘉祐一则 神宗熙宁二则 元丰二则 哲宗元祐一则 绍圣二则 元符二则 徽宗崇宁三则 政和二则〉
唐〈总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高宗龙朔一则 中宗神龙一则 元宗开元二则 天宝二则 肃宗乾元一则 代宗广德二则 大历二则 德宗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三则 穆宗长庆一则 文宗太和三则 哀宗天祐一则〉
后唐〈明宗天成一则 长兴二则〉
后周〈世宗显德一则〉
宋〈总一则 太宗开宝一则 真宗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一则 仁宗庆历一则 嘉祐一则 神宗熙宁二则 元丰二则 哲宗元祐一则 绍圣二则 元符二则 徽宗崇宁三则 政和二则〉
选举典第一百卷
太学生部汇考二
唐
唐制六学生徒选充考试入学之仪。按《唐书·选举志》:凡学六,皆隶于国子监:国子学,生三百人,以文武三品以上子孙若从二品以上曾孙及勋官二品、县公、京官四品带三品勋封之子为之;太学,生五百人,以五品以上子孙、职事官五品期亲若三品曾孙及勋官三品以上有封之子为之;四门学,生千三百人,其五百人以勋官三品以上无封、四品有封及文武七品以上子为之,八百人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律学,生五十人,书学,生三十人,算学,生三十人,以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学者为之。凡生,限年十四以上,十九以下;律学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凡《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诗》、《周礼》、《仪礼》为中经,《易》、《尚书》、《春秋公羊传》、《谷梁传》为小经。通二经者,大经、小经各一,若中经二。通三经者,大经、中经、小经各一。通五经者,大经皆通,馀经各一,《孝经》、《论语》皆兼通之。凡治《孝经》、《论语》共限一岁,《尚书》、《公羊传》、《谷梁传》各一岁半,《易》、《诗》、《周礼》、《仪礼》各二岁,《礼记》、《左氏传》各三岁。学书,日纸一幅,閒习时务策,读《国语》、《说文》、《字林》、《三苍》、《尔雅》。凡书学,石经三体限三岁,《说文》二岁,《字林》一岁。凡算学,《孙子》、《五曹》共限一岁,《九章》、《海岛》共三岁,《张丘建》、《夏侯阳》各一岁,《周髀》、《五经算》共一岁,《缀术》四岁,《缉古》三岁,《记遗》、《三等数》皆兼习之。旬给假一日。前假,博士考试,读者千言试一帖,帖三言,讲者二千言问大义一条,总三条通二为第,不及者有罚。岁终,通一年之业,口问大义十条,通八为上,六为中,五为下。并三下与在学九岁、律生六岁不堪贡者罢归。诸学生通二经、俊士通三经已及第而愿留者,四门学生补太学,太学生补国子学。每岁五月有田假,九月有授衣假,二百里外给程。其不帅教及岁中违程满三十日,事故百日,缘亲病二百日,皆罢归。既罢,条其状下之属所,五品以上子孙送兵部,准荫配色。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
按《旧唐书·礼仪志》:皇子束脩束帛一篚五匹,酒一壶二斗,脩一案五脡。其日平明,皇子服学生之服,其服青衿至学门外,博士公服执事者,引立学堂东。阶上西面相者,引皇太子立于门。东西门陈束帛篚壶酒脯案于皇子,西南当门,北向重行,西上将命者出。立门西东面曰:敢请就事。皇子少进曰:某方受业于先生,敢请见。将命者入告博士曰:某也不德请皇子无辱,若已封王则云请上。无辱将命者。出告皇子,固请博士曰:某也不德,请皇子就位,某敢见。将命者出告皇子曰:某不敢以视宾客,请终赐见,将命者入。告博士曰:某辞不得,命敢不从。将命者出告执篚者,以篚东面授皇子,皇子执篚博士降俟。于东阶下西面相者,引皇子执事者,奉壶酒脩案,以从皇子。入门而左诣西阶之,南东面奉酒脩者,立于皇子西南东面北上。皇子跪奠篚再拜,博士答再拜皇子还避。遂进跪取篚相者,引皇子进博士。前东面授币,奉壶酒脩案者从。奠于博士前,博士受币执事者,取酒脩币以东相者,引皇子立于阶间。近南北面奉酒脩者,出皇子拜讫相者,引皇子出其学生束帛酒脩,以见如皇子。
太宗贞观十四年二月,幸国子学,学生高第精勤者加一级,赐帛有差。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按《职官志》:国子监大成,取明经及第人聪明灼然者,试日诵千言,并口试,仍策所习业,十条通七,然后补充。各授散官,依旧令于学内习业,以通四经为限。 又按《志》:国子,学生三百人。太学,学生五百人。四门,学生五百人。律学,学生五十人。书学,学生三十人。算学,学生三十人。国子监。丞一人。掌州监事。凡六学生每岁有业成上于监者,以其业与祭酒、司业试所习业,上礼部尚书。博士掌教文武官三品已上、国公子孙,二品已上曾孙为生者。生初入,置束帛一篚,酒一壶,脩一案。每岁生有能通两经已上求出仕者,则上于监。堪秀才进士者,亦如之。
高宗龙朔二年,国子监置大成员,加东都太学生。。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龙朔二年,国子监置大成二十人,取已及第而聪明者为之。试书日诵千言,并日试策,所业十通七,然后补其禄俸,同直官。通四经业成,上于尚书,吏部试之,登第者加一阶放选。其不第则习业如初,三岁而又试,三试而不中第,从常调。
按《旧唐书·高宗本纪》:龙朔二年春正月丙午,东都初置国子监,并加学生等员,均分于两都教授。 按《礼仪志》:龙朔二年正月,东都置国子监,门生三百员,四门俊士二百员。
中宗神龙元年,诏宗子蕃王子愿入学者听。
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中宗反正,诏宗室三等以下、五等以上未出身,愿宿卫及任国子生,听之。其家居业成而堪贡者,宗正寺试,送监举如常法。三卫番下日,愿入学者,听附国子学、太学及律馆习业。蕃王及可汗子孙愿入学者,附国子学读书。
元宗开元七年,皇太子入学齿胄。敕州县学生及贡举不第者,许入四门学。
按《唐书·元宗本纪》:开元七年十一月乙亥,皇太子入学齿胄,赐陪位官及学生帛。 按《选举志》:七年,敕州县学生年二十五以下、八品子若庶人二十一以下通一经及未通经而聪悟有文辞、史学者,入四门学为俊士。即诸州贡举省试不第,愿入学者亦听。开元二十六年春正月,诸乡贡每年令就国子监谒先师。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按《礼仪志》:开元二十六年正月,敕:诸州乡贡见讫,
令引就国子监谒先师,学官为之开讲,质问疑义,有司设食。弘文、崇文两馆学生及监内得举人,亦听预焉。
天宝九载秋七月己亥,国子监置广文馆,徙生徒为进士业者。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云云。天宝十二载七月壬子,诏天下齐人不得乡贡,须补国子学生。然后贡举。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按《礼仪志》:十二载七月,诏天下齐人不得充乡贡,
皆补学生。四门俊士停。
肃宗乾元元年,定国子生试法。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元元年四月,诏曰国子监学生明经法,帖策口试各十。并通四已上进士,通三与及第乡贡,明经准常式。
代宗广德元年,定弘文崇文两馆生补充及出身之例。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德元年七月,敕弘文崇文两馆生,皆以资荫补充。所习经业务须精熟,楷书字体皆得正样,通七者与出身不通者罢之。
广德二年,诏追学生在馆习业。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广德二年,诏曰:古者设太学,教胄子,虽年谷不登,兵革或动,而俎豆之事不废。顷年戎车屡驾,诸生辍讲,宜追学生在馆习业,度支给厨米。
大历元年春正月,制内外官子弟入学肄业。
按《旧唐书·代宗本纪》:大历元年春正月乙酉,制治道同归,师氏为上,化人成俗,必务于学。俊造之士,皆从此途,国之贵游,罔不受业。修文行忠信之教,崇祗庸孝友之德,尽其师道,乃谓成人。然后扬于王庭,敷以政事,徵之以礼,任之以官,寘于周行,莫匪邦彦,乐得贤也,其在兹乎。朕志承理体,尤重儒术,先王设教,敢不虔行。顷以戎狄多虞;急于经略,太学空设,诸生盖寡。弦诵之地,寂寥无声,函丈之间,殆将不扫,上庠及此,甚用闵焉。今宇县又宁,文武并备,方投戈而讲艺,俾释菜以行礼。使四科咸进,六艺复兴,神人以和,风化浸美,日用此道,将无间然。其诸道节度、观察、都防禦等使,朕之腹心,久镇四方,眷其子弟,为奉义方,修德立身,是资艺业。恐干戈之后,学校尚微,僻居远方,无所咨禀,负经来学,宜集京师。其宰相朝官、六军诸将子弟,欲得学习,可并补国子学生。其中身虽有官,欲附学读书者亦听,其学官委中书门下选行业堪为师范者充。其学生员数,所习经业,供承粮料,增修学馆,委本司条奏以闻。
按《通鉴纲目》:自安史之乱,国子监室堂颓坏军士多,借居之祭酒萧昕上言,学校不可遂废,故有是诏。大历五年,国子司业归崇敬请改国学之制。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归崇敬传》:崇敬,授国子司业,兼集贤学士。时皇太子欲以仲秋之月,于国学行齿胄之礼。崇敬以国学及官名不称,请改国学之制,兼更其名。其国子、太学、四门、三馆,各立五经博士,品秩上下,生徒之数,各有差。其教授之法,学生至监,谒同业师。其所执贽,腶脩一束、清酒一壶,衫布一段,其色随师所服。师出中门,延入与坐,割脩斟,三爵而止。乃发箧出经,抠衣前请。师为依经辨理,略举一隅,然后就室。每朝、晡二时请益,师亦二时居讲堂,说释道义,发明大体,兼教以文行忠信之道,示以孝悌睦友之义。旬省月试,时考岁贡。以生徒及第多少,为博士考课上下。其有不率教,者,则夏楚扑之。国子不率教者,则申礼部,移为太学。太学之不变者,移之四门。四门之不变者,归本州之学。州学之不变者,复本役,终身不齿。虽率教九年而学不成者,亦归之州学。其礼部考试之法,请无帖经,但于所习经中问大义二十,得十八为通;兼《论语》、《孝经》各问十得八,兼读所问文注义疏,必令通熟者为一通。又于本经问时务策三道,通三为及第。其中有孝行闻于乡闾者,举解具言于习业之下。省试之日,观其所实,义少两道,亦请兼收。其天下乡贡,亦如之。习业考试,并以明经为名。得第者,授官之资与进士同。若此,则教义日深,而礼让兴;礼让兴,则强不犯弱,众不暴寡。由此太学之来者也。诏下尚书集百寮定议以闻。议者以为省者,禁也,非外司所宜名。《周礼》代掌其职者曰氏,国学非代官,不宜曰太师氏。其馀大抵以习俗既久,重难改作,其事不行。〈按册府元龟作大历五年事〉
德宗贞元六年,严两馆学生假代处分之例。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贞元六年九月,敕本置两馆学生,皆选勋贤胄子盖,欲令其讲艺。绍习家风,固非开此倖门,堕紊典教,且令式之内具有条章,考试之时,理须精覈比闻。此色倖冒颇深,或假市门资,或变易昭穆殊亏教化之本,但长浇漓之风未补者,务取阙员已补者,自然登第。用荫既已,乖实试艺。又皆假人诱进之,方岂当如此。自今已后所司宜据式文,考试定其升黜。如有假代并准法处分。
宪宗元和元年,祭酒冯伉奏定学生解退停厨出监复充之例。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冯伉为国子祭酒,宪宗元和元年四月伉奏应,解补学生等国家崇儒,本于劝学。既居庠序,宜在交修有其艺业。不勤游处,非类摴蒱陆博,酗酒喧争,凌慢有司,不修法度有一于此,并请解退。又有文章帖义不及格,限频经五年不堪申送者,亦请解退。其礼部所补学生到日亦请准格帖试,然后给厨后,每月一度试,经年等第不进者,停厨庶以止奸。示其激劝又准格,九年不及第者,即出监访。比来多改名却入起,今已后,如有此类,请送法司准式科处敕旨从之。
元和二年,增东都国子监生。
按《唐书·宪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元和二年,置东都监生一百员。然自天宝后,学校益废,生徒流散。永泰中,虽置西监生,而馆无定员。于是始定生员:西京国子馆生八十人,太学七十人,四门三百人,广文六十人,律馆二十人,书、算馆各十人;东都国子馆十人,太学十五人,四门五十人,广文十人,律馆十人,书馆三人,算馆二人而已。
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二年十二月丁巳,东都国子监增置学生一百人。
元和六年,奏定学馆生徒额数。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和六年十二月,国子监奏两京诸馆学生,总六百五十员。请每馆定额,如后两监学生总五百五十员。国子馆八十员,太学馆七十员,四门馆三百员,广文馆六十员,律馆二十员,书馆十员,算馆十员。又奏伏见天宝,以前国馆学生,其数至多并有员额。至永泰后,四监置五百五十员,东监近置一百员未定。每馆员额,今谨具定额如后伏请下礼部,准额补置敕旨依奏。
穆宗长庆二年奏准,学生补充给厨给房之例,及设知馆博士一人依科处分生徒违法者。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韦乾度为国子祭酒,穆宗长庆二年闰十月奏,当监四馆学生每年有及第阙员,其四方有请补学生人,并不曾先于监司陈状,便自投名。礼部计会补署,监司因循日久。官吏都简举,但准礼部开牒收管,有乖太学引进之路,臣既忝守官请起今,以后应四馆。有阙其每年请补学生者,须先经监司陈状称,请替某人阙监司则先考试通毕。然后具姓名,申礼部。仍称堪充学生。如无监司解申请,不在收管之限。旧例,每给付厨房动多,喧竞请起。今以后当监进士明经等,待补署毕关牒到监司,则重考试。其进士等,若重试及格,当日便给厨房。其明经等考试及格后,待经监司解送,则给厨房庶息喧争。当监四馆学生有及第出监者,便将本住房转与亲。故其合得房,学生则无房可给请。起今以后,学生有及第出监者,仰馆子先通状纳房,待有新补学生公试毕后,便给令居住。当监承前并无专知,馆博士请起今以后,每馆众定一人,知馆事。如生徒无故喧竞者,仰馆子与业,长通状领过。知馆博士则准监司条流处分,其中事有过误,众可容恕监司自议科决。如有悖慢师长,强暴斗打,请牒府县锢身递送乡,贯敕旨宜依。
文宗太和五年,祭酒裴通奏准申明,六典监学课训学生职掌。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文宗太和五年十二月,国子祭酒裴通奏,当司所授丞簿及诸博士助教直讲等,谨按六典云。丞掌判监事,凡六学生每有业成上于监者,以其业与司业。祭酒试之,明经帖经口试,策经义进士帖,一中经试杂文策,时务徵事注云其试法,皆依考功口试。明经帖限通八以上,明法明算皆通九以上,主簿掌印勾简。凡学生有不率师教者,则举而免之。其频三年下第九年,在学无成者,亦如之注云假。如违程限及作乐杂戏者,同准弹琴,习射不禁。诸博士助教皆分经教授学者,每授一经必令终讲,所讲未终不得改业。诸博士助教皆云,诸学生读经文通熟。然后授文讲义,每旬放一日休假。前一日博士考试,其试读书,每千言内试一帖。帖三言讲义者,每二千言内问大义一条,总试三条。通二为及第。通一及全不通者,斟量决罚,谨具当司官吏及学生,令典条件如前。伏望敕下有司允臣所奏,敕旨宜依。
太和七年,诏公卿士族子弟不先入国,学不许应明经进士。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文宗本纪》:七年八月,诏:皇太子方从师傅传授《六经》,一二年后,当令齿胄国庠,以兴坠典。宜令国子选名儒,置五经博士各一人。其公卿士族子弟,明年已后,不先入国学习业,不在应明经进士限。
按《册府元龟》:唐文宗太和七年八月制,公卿士族子弟明年已后,不先入国学习业,不在应明经进士之限。其进士举,宜先试帖经并略问大义,取经义精通者,次试议论各一道。文理高者,便与及第。所试诗赋并停其试,帖官便以国子监学官,充礼部不得别更奏请弘文崇文两馆生,斋郎并依令试经毕,仍差都省郎官两人覆试,须责保任不得辄许替代。
太和八年,礼部奏减两馆学生人数。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太和八年正月,礼部奏明经弘文崇文馆生,太庙郊神斋郎掌坐等共五百五十二人。今六色共请减一百三十八人从之。
哀宗天祐三年,国子监奏请解额敕照常年例,解送。按《唐书·哀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哀宗本纪》:天祐三年春正月辛巳,国子监奏:奉去年六月五日敕文,
应国学每年与诸道等一例解送两人,今监生郭应图等六十人连状论诉。敕旨:取士之科,明经极重,每年人数,已有旧规,去夏条疏,盖防渝滥。今国子监、河南府俱有论奏,所试明经,宜令准常年例解送礼部,放人多少,酌量施行。但不徇嘱求,无致侥倖。付所司。
后唐
明宗天成四年,国子监奏定。学生旷业之罪,及教导学生之法。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后唐天成四年十二月,国子监奏伏以国家开设庠序,比要教授生徒,所以日就月将。知讨论之不废卜禘视学,明考较之有程,先生既以亲临学生,岂宜他适盖。以顷者,监名虽补各以私,便无常。且居罔离群,则学能敬业,终成孤陋,谁为琢磨。但希托迹为梯媒,只以多年为次第,罔思蚁术惟俟。莺迁忍淹违养之时,徒积观光之岁,今国家化被流沙渐海政敷。有截无疆大扇,素风恢张至道,是以重兴数仞,分设诸官教。且有常业成无忒,而况时物甚贱馆舍尤多,谅无悬磬之虞足。待撞钟之问,但自学从所好,可以教亦随机。既欲成名,必须精业。如有好春秋者,教之以属辞比事三体五情,尊王室而讨不庭昭沮劝,而起新旧,其所异同者则引之以二传也。如有好礼者,则教之以恭俭庄敬长幼尊卑言揖,让而知献酬明冠昏,而重丧祭,其所沿革者,则證之以古礼也。如有好诗者,则教之以温柔敦厚,辨之以草木虫鱼美盛德,而刺淫昏歌风雅,而察正变,如有好书者,则教之以疏通知远,释之以训诰,典谟思帝德而敬王言。稽古道而统皇极。如有好易者,则教之以洁净精微,戒之以躁动竞进,体十翼而分交重应吉凶,而先拟议也。至于历代子史备述变通,既属异端诚非教本,但以适当凝冻将近试期,欲讲小经,以消短景。今已请尚书博士田某讲勘论语,孝经行莫大于事,亲道莫逾于务本。如有京中诸官子弟及外道举人,况四门博士赵著见讲春秋,若有听人从其所欲颛俟。放榜别启诸经。既温故而知新,惜寸阴而轻尺璧。颛经者若能口诵硕学者,又得指归自然縻好,爵以当仁策科名,而得俊幸不孤于选士,冀有益于化风从之。
长兴元年,国子监奏准旧例。令学生交纳束脩及光学钱。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后唐天成五年,即长兴元年正月五日,国子监奏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脩钱二千,及第后光学钱一千窃。缘当监诸色举人,及第后多不于监司,出给光学文抄。及不纳光学钱秖,守选限年满便赴南曹参选。南曹近年磨勘选人,并不收监司。光学文抄为凭请自今后,欲准往例应诸色,举人及第后并先于监司出给光学文抄,并纳光学钱等各有所业,等第以备当监。逐年公使奉敕,宜准往例自。今后凡补监生须令情愿于监中,修学则得给牒,收补仍据所业次第,逐季考试申奏。如收补年深未闻艺业,虚沽补牒不赴试期,亦委监司具姓名申奏。
长兴三年,诏监生初次赴举,须取本处文解。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兴三年五月,明经崔贶等经中书诉宋州节度掌书记,上封事贡举人须依旧格取本州里。文解者,见附国子监诸生,赴举皆不取文解条例。异同诏曰:凡布化条惟务均一苟公平之,无爽即中外以适,从国子监每举举人。皆自四方来集,不询解送何辨是非。其附监举人并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须取本处文解。如不及第者,次年便许监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尝,令本处取解者,初举落第后,监司勿更收补。其淮南江南黔蜀远人,即不拘此例。监生礼部补令式在焉。
后周
世宗显德元年,敕新补监生不许滥解贡院。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世宗显德元年十一月,敕国子监所解送广顺。三年已前,监生人数宜令礼部贡院收纳,文解其今年内新收补监生,秖仰落下。今后须是监中受业,方得准令式收补解送。先是国学收补,监生显有条例。迩来学官因循多有近甸州府,不得解者,即投监。请补送省率以为常。是岁主文者,知其弊,因取监司所送学生七十四人。状事详之例,不合于令式悉不收,试由是移刺纷纭,监司举奏束脩之条。以塞其议,贡院告于执政,因达上听,故降是命议者非成均而是礼闱。
宋
宋代学生选充考试之制。按《选举志》:凡学皆隶国子监。国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孙为之,初无定员,后以二百人为额。太学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及三舍法行,则太学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试补外舍,斋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终考于学谕,次学录,次学正,次博士,后考于长贰。岁终会其高下,书于籍,以俟覆试,参验而序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凡公试,初场经义,次场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业俱优,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优一平为中等,以俟殿试;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等,以俟省试。
太祖开宝八年,太宗即位。诏在京进士补监生阙。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初,国子监因周旧制,颇增学舍,以应荫子孙隶学受业。开宝八年,国子监上言:生徒旧数七十人,奉诏分习《五经》,然系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进士、诸科,常赴讲席肄业,请以补监生之阙。诏从之。
真宗景德 年,定国子监解试例。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景德间,许文武升朝官嫡亲附国学取解,而远乡久寓京师,其文艺可称,有本乡命官保任,监官验之,亦听附学充贡。
大中祥符二年,试服勤词学、经明行修国子监生。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庆历四年,王洙请立听读日限。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庆历四年,天章阁侍讲王洙言:国子监每科场诏下,许品官子投状试艺,给牒充广文、太学、律学三馆学生,多致千馀。就试试已,则生徒散归,讲官倚席,但为游寓之所,殊无肄习之法。居常听讲者,一二十人尔。乃限在学满五百日,旧已尝充贡者止百日。本授官会其实,京朝官保任,始预秋试,每十人与解。凡入学受业,月旦即亲书到历。如遇私故或疾告、归宁,皆给假,违程及期月不来参者,去其籍。后谏官余靖极言非便,遂罢听读日限。初立四门学,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学生,岁一试补。差学官锁宿、弥封校其艺,疏名上闻而后给牒,不中式者仍听读,若三试不中,则出之。未几,学废。
嘉祐三年五月壬申,增国子监生员。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元年春正月壬寅,增太学生百人。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太学生员,庆历尝置内舍生二百人。熙宁初,又增百人,寻诏通额为九百人。
熙宁四年十一月,立太学生内外上舍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四年,生员釐为三等:始入学为外舍,初不限员,后定额七百人;外舍升内舍,员二百;内舍升上舍,员百。各执一经,从所讲官受学,月考试其业,优等上之中书。
元丰二年,颁学令增太学斋舍。
按《宋史·神宗本纪》:元丰二年八月甲寅,诏增太学生舍为八十斋,斋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二百人。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一舍试,补上舍生。 按《选举志》:元丰二年,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一舍试,补上舍生,弥封、誊录如贡举法;而上舍试则学官不预考校。公试,外舍生人第一、第二等,升内舍;入优、平二等,升上舍:皆参考所书行艺乃升。上舍分三等。学正增为五人,学录增为十人,学录参以学生为之。岁赐缗钱至二万五千,又取州县田租、屋课、息钱之类,增为学费。初,以国子名监,而实未尝教养国子。诏许清要官亲戚入监听读,额二百人,仍尽以开封府解额归太学,其国子生解额,以太学分数取之,毋过四十人。
元丰八年,哲宗即位,罢大学保任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八年十二月,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哲宗元祐元年,定太学公试法,许新补生一体应举。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元年三月,命太学公试,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补试法。 按《职官志》:左司谏王岩
叟言:太学生补中人,乞并许应举,罢一年之限。
绍圣元年,行三舍推恩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三月庚辰,诏太学合格上舍生推恩免省试,附科场春榜。 按《职官志》:绍圣元年,监察御史刘拯言:太学复行元丰中三舍推恩法注官、免省试、免解试之制。又诏:太学上舍生并依元丰学制,重行考察,依旧条推恩。 按《选举志》:绍圣初,监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岁月稽其行实,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经礼部试,特命以官。责备而持久,故其得也难,诱掖激劝,莫善于此。宜复元丰法,以广乐育之德。又请三学补外舍生,依元丰令一岁四试。于是诏:太学生悉用元丰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岁毋过二人;免礼部试者,每举五人而止;免解者二十人而止。仍计数对除省试发解额,其元祐法勿用。诸三舍升补等法,悉推行旧制。
绍圣三年,严太学生试补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三年,三省言:元祐试补太学生不严,苟务多取,后试者无阙可拨,宜遵元丰初制,虽在籍生亦重试。乃诏在籍生再试,许取三分,刱求补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贡员内舍、外舍先是元丰补入者免再试,馀非再试而中者皆降舍。
元符元年,许有官人充监生。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元符元年,诏有官人许入太学充监生,毋过四十人。 按《选举志》:元符元年,诏许命官补国子生,毋过四十人。凡太学试,令优取《二礼》,许占全额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经。元符三年,改定试补外舍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三年,太学试补外舍改用四季,学官自考,不誊录,仍添试论一场。
徽宗崇宁元年,诏天下兴学充贡太学选补。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崇宁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诏天下皆兴学贡士,以三舍考选法遍行天下,听每三年贡入太学。上舍试仍别为考,分为三等,若试中上等,补充太学上舍,试中中等、下等者,补充内舍,馀为外舍生,仍建外学于国之南,待其岁考行艺,升之太学。其外学官属:司业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学正五人,学录五人;职事人保学生充;学录五人,学谕十人,直学二人,斋长、斋谕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学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候将来贡试到合格者,即上舍以二百人、内舍以六百人为额。处上舍、内舍于太学,处外舍于外学。外学置斋一百,讲堂四,每斋三十人。太学自讼斋移于外学。诸路贡士并入外学,候依法考选校试合格,升之太学为上舍、内舍生。见为太学外舍生,依旧在太学,候外学成日取旨。外学并依太学敕、令、格、式。从之。 按《选举志》:崇宁元年,宰臣请:州学生每三年贡太学。至则附试,别立号。考分三等:入上等补上舍,入中等补下等上舍,入下等补内舍,馀居外舍。诸州军解额,各以三分之一充贡士。开封府留五十五额,解土人之不入学者,馀尽均给诸州,以为贡额。外官子弟亲戚,许入学一年,给牒至太学,用国子生解额试。 又按《选举志》:崇宁建辟雍于郊,以处贡士,而三舍考选法乃遍天下。于是由州郡贡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学,而学校之制益详。凡国子以奏荫恩广,故学校不预考选,其得入官赐出身者,多由铨试。
崇宁二年,凡学生上书者,罢归增三舍。生员罢国子监补试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二年秋七月辛卯,诏上书进士见充三舍生者罢归。 按《选举志》:三年,奏:古者国内外皆有学,周成均盖在邦中,而党庠、遂序则在国外。臣亲承圣诏,天下皆兴学贡士,即国南郊建外学以受之,俟其行艺中率,然后升诸太学。凡此圣意,悉与古合。今上其所当行者:太学专处上舍、内舍生,而外学则处外舍生。今贡士盛集,欲增太学上舍至二百人,内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外学为四讲堂、百斋,斋列五楹,一斋可容三十人。士初贡至,皆入外学,经试补入上舍、内舍,始得进处太学。太学外舍,亦令出居外学。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学见制。三舍生皆由升贡,遂罢国子监补试。
崇宁五年,定州学升贡太学续食引试之例。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五年,凡州学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贡入辟雍,长吏集阖郡官及提学官,具宴设以礼敦遣,限岁终悉集阙下。自川、广、福建入贡者,给借职券,过二千里给大将券,续其路食,皆以学钱给之。如有孝悌、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异为乡里所推,县上之州,免试入学。州守贰若教授审询无谬,即保任入贡,具实以闻,不实者坐罪有差。太学试上舍生,本虑与科举相并,试以间岁。今既罢科举,及诸州岁贡士,其改用岁试。每春季,太学、辟雍生悉公试,同院混取,总五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为上等,即推恩释褐;一百四十人为中等,遇亲策士许入试;一百八十七人为下等,补内舍生。凡上等上舍生暨特举孝悌行能之士,不待廷试推恩者,许即引见释褐。上舍仍先以试文卷进入,得可乃引赐。若上舍已该释褐恩,而贡入在廷试前一年者,须在学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罚,乃得注官。凡贡士入辟雍外舍,三经试不与升补,两经试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罚者,削籍再赴本州岁升试,是名退送。即内舍已降舍,而又一试不与,或两犯上四等罚者,亦如外舍法退送。太学外舍生已预考察者,许再经一试,以中否为留遣,馀升降、退迭悉如辟雍法。凡有官人不入学而愿试贡士者,不以文、武、杂出身,悉许之,惟赃私罪废人则否。应试者,随内外附贡士公试,皆别考,率以七人取一人。即预贡者,与辟雍春试贡士通考。中选入上等者,升差遣两等,赐上舍出身;文行优者,奏闻而殊擢之。中等俟殿试,下等补内舍,不隶学,需再试。已仕在官而愿试者,悉准此制。太学上、内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罢科举,则国子监解额无所用,尽均拨诸府、诸州解额,三分之,以为三岁贡额,并令有司均定以闻。太学旧制,止分立优、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学试上舍中程者,皆参用考察,以差升补。其考察试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贡士则以本州升贡等第,太学内舍则以校定等第。每上舍试考已定,知举及学官以中试之等参验于籍,通定升绌高下,两上为上,一上一中及两中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一下、两下为下。若两格名次等第适皆齐同,即以试等压考察之格,馀率以是为差,仍推其法达之诸州。凡内外私试,始改用仲月,并试三场,试论日仍添律义。凡考察悉准在学人数,每内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参用之。是岁,贡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罢归,而提学官皆罚金。初立八行科,诏:国学以善风俗,明人伦,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殆无以励天下。成周以六行宾兴万民,否则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颁之学校,兼行惩劝,庶几于古。士有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悌,善内亲为睦,善外亲为姻,信于朋友为任,周于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忠,达义利之分为和。凡有八行实状,乡上之县,县延入学,审考无伪,上其名于州。州第其等,孝、悌、忠、和为上,睦、姻为中,任、恤为下。苟备八行,不俟中岁,即奏贡入太学,免试补为上舍。司成以下审考不诬,申省释褐,优命之官。
政和五年,诏国子生肄习大晟乐。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礼志》:政和五年,大晟乐成,诏下国子学选诸生肄习,上丁释奠,奏于堂上,以祀先圣。
政和七年,以太学迫隘许,有无校定人员,并居辟雍升补上内舍。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七年,新提举河东路学事王格言:崇宁初,建辟雍于郊,以处贡士及外舍生,立太学于国,以处上舍、内舍。由州、郡而贡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学。法行之初,上、内舍之选未众,故外舍有校定者由太学,无校定者出辟雍。比年上、内舍人日增,而太学又有国子随行亲及小学生,人数已多,居处迫隘,乞以外舍生有无校定,并居辟雍,升补上、内舍乃入太学。从之。 按《选举志》:七年,试高丽进士权适等四人,皆赐上舍及第,遣归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