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七十九卷目录

 乡试部汇考一
  唐〈元宗天宝二则 代宗广德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哀宗天祐一则〉
  后梁〈太祖开平一则〉
  后唐〈明宗天成三则 长兴二则 废帝清泰二则〉
  后汉〈隐帝乾祐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一则 世宗显德一则〉
  辽〈道宗大安一则〉
  宋〈太祖乾德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二则 真宗咸平四则 景德四则 大中祥符五则 天禧三则 仁宗景祐一则 嘉祐一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二则 元丰二则 哲宗元祐一则 绍圣二则 徽宗崇宁二则 宣和一则 高宗建炎三则 绍兴十五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一则 淳熙一则 宁宗嘉泰一则 理宗绍定一则 嘉熙一则 淳祐二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则〉

选举典第七十九卷

乡试部汇考一

唐元宗天宝十二载,罢乡贡。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天宝十二载,敕天下罢乡贡,举人不由国子及郡、县学者,勿举送。天宝十四载,复乡贡。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代宗广德元年,杨绾奏请行乡贡,法敕与旧法兼行。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通典》:广德元年六月,礼
部侍郎杨绾奏:诸州每岁贡人依乡举里选察秀才,孝廉敕旨州县每岁察孝廉,取在乡闾有孝弟廉耻之行荐焉。委有司以礼待之,试其所通之学,五经之内精通一经,兼能对策,达于理体者,并量行业授官。其明经进士道举并停,旋复故矣。
《册府元龟》:绾疏入,帝问:翰林学士或以进士明经行来颇久,不可顿令改业,遂敕与旧法兼行。
宪宗元和二年,敕诸州进士毋滥送。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元和二年,凡尝坐法及为州县小吏,虽艺文可采,勿举。
《册府元龟》:元和二年十二月,敕自今以后,州府所送进士如迹涉疏狂,兼亏礼教,或曾为官司科罚,或曾任州府小吏,一事不合入清流者,虽薄有词艺,并不得申送入。如举送,以后事发,长吏停见任,及已停替者,殿二年本试,官及司功官并贬降。
武宗会昌五年,敕贡举人不得于两府取解。
《唐书·武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会昌五年三月,中书门下奏贡举人并不许于两府取解,仰于两都国子监就试。
宣宗大中元年,敕贡举人仍于两府取解。
《唐书·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大中元年六月,中书门下奏贡举人取解,宜准旧条。于京兆府河南府集试,从之。
哀宗天祐三年,敕国子监河南府及诸道解送,明经可依常例,不拘二人之限。
《唐书·哀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哀宗本纪》:天祐三年正月辛巳,国子监奏:奉去年六月五日敕文,应国学每年与诸道等一例解送两人,今监生郭应图等六十人连状论诉。敕旨:取士之科,明经极重,每年人数,已有旧规,去夏条疏,盖防踰滥。今国子监、河南府俱有论奏,所试明经,宜令准常年例解送礼部,放人多少,酌量施行。但不徇嘱求,无致侥倖。付所司。按《册府元龟》:天祐三年正月,国子监奏得监生郭应图等六十人,状称伏睹。今年六月五日,敕文应国学与诸道等明经一例解送两人者,应图等早辞耕稼,夙慕诗书,自抛乡邑之中,便沗国庠之内,栖迟守学,轗轲于时,未谐升进之期,却抱减退之患,苟或诸道解送。监府同条实谓首尾难分,本枝无异。伏请闻奏俾,遂渥恩者。又河南府奏当府取解明经举人周定言等二十七人,各据取解,差司录参军崔蕴考试,并已及格,伏缘明经举人先准敕诸州府解送,不得过二人者。今当府除去留外,见在二十七人,考试并已及格,若只送二人,必恐互有争论,难以指挥者。敕曰:取士之科,明经极重,每年人数已有旧规,去夏虽举,条流盖虑所司踰滥,今者国子监既有闻奏,河南府亦具陈论,不念远人,何以诱进。只在乎升陟之际,切务公平。又何必解送之时。便为沙汰将免遗才之叹,须开汲善之门,特改旧条俾循往例。国子监河南府所试明经,并依准常例解送礼部,至所放人数亦许酌量,施行但不得苟徇嘱求,遂致侥倖,兼下诸道准此。

后梁

太祖开平元年,诏禁诸道不亲试而拔解者。
《五代史·梁太祖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梁太祖开平元年六月,诏近年诸道,贡举人当藩方秋荐之,时不亲试者号为拔解,非所以责实也,因知之,乃下令止绝。

后唐

明宗天成元年,敕贡举人依常例取解。
《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元年八月,敕应三京诸道今年贡举人可依常年例取解,仍令随处津送赴阙。
天成三年,令诸举各于本贯选官考试给解,不得概于京兆寄应。
《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三年七月,工部侍郎任赞上言曰:伏以圣代设科,贡闱取士必自乡荐,来观国光,将协公平,惟求艺行。盖广搜罗之理,且非喧竞之场,伏见常年举人等省门开,后春榜悬时所习既未精研,有司宁免黜落,或嫉其先达,或恣以厚诬多集怨于通衢,皆取骇于群听。颇亏教本,却成乱阶,宜立新规以革前弊,自今后诸举人不是家在远方水陆隔越者,望令各于本贯选艺精通宾寮一人,考试如非通赡,不许妄荐傥考,覈必当即试官请厚于甄酬,若荐送稍私,并童子尽归于窜逐冀彰,睿化免紊,儒风庶绝,滥进之人共守推公之道。是日,敕宜令今后诸色举人,委逐道观察使慎择有词艺及通经官员,各据所业考试。及格者,即与给解,仍具所试诗赋经帖,通精数一一申省。未及格者,不得徇私发解,兼承前诸道举人多。于京兆府寄应,例以洪固乡胃贵里为户,一时不实久远难明。自此各于本道请解,具言本州县某乡某里某为户如,或寄应须具本贯属,入状不得效洪固胃贵之例。文解到省后,据所称贯,属州府户籍内,如是无名本人并给解处。官吏必加罪责,京百司发解就试,准前指挥兼下贡院具本朝旧格,诸色举人每年各放几人,及第到日,续更详酌处分。〈按《文献通考》作庄宗同光三年事互异。〉天成四年,令诸州取解选官,考试合格者,仍具试帖送省,方准引试。
《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四年十月,兵部尚书卢质奏请:逐年诸色贡举人,州府取解之时,选强明官考试,具诗赋义,目送省从之。又中书门下条流贡举人事件,应诸道州府解送诸色举人。须准元敕差有才艺公正官考试,及格然后给解,仍具所试诗赋义目帖繇,送省如逐州府,解内不叙出前件。指挥事节所司不在引试之限。
长兴元年,申严给解举人,试帖送省之例。
《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五年即长兴元年正月,礼部贡院奏当司,准天成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敕文,内准近敕诸寺监及诸道州府所解送进士等,亦准去年十月一日敕条流,考试其诗赋义目帖繇等,解送赴省,如或不依,此解送当司准近敕,并不引试,奉敕宜依。
长兴三年,诏国子监生赴举,初次须取本贯文解,其远省不在此限。
《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长兴三年五月,明经崔贶等经中书,诉宋州节度掌书记,上封事贡举人,须依旧格取本州里文解者,见附国子监诸生赴举,皆不取文解条例异同。诏曰:凡布化条惟务均一,苟公平之无爽,即中外以适从。国子监每举举人皆自四方来集,不询解送,莫辨是非,其附监举人,并依去年八月一日敕,须取本处文解,如不及第者,次年便许监司解送,若初投名未尝,令本处取解者。初举落第后,监司勿更收补,其淮南江南黔蜀远人即不拘此例。监生礼部补令式在焉。
废帝清泰元年,解送诸科举人,议行乡饮酒之礼。
《五代史·唐废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清泰元年九月,中书门下帖太常,以长兴三年敕诸科举人常年荐送,先令行乡饮酒之礼。凡预举人,列从乡赋,遂奏鹿鸣之什俾,腾龙化之津雅。音既动于笙簧,厚礼复陈于筐筥。行兹盛事,克振儒风,宜令复行乡饮酒之礼。太常草定仪注,颁下诸州预前肄习,解送举人之时,便行此礼。其仪速具奏闻时,李怿为太常,浅于礼学,唯博士段颙据《礼记》宾主次第,申初长兴中宰臣李愚好古奏,行此礼,累年不暇。至是愚复举奏,及观礼官所定,无绪礼直,官孙知训以为古礼。无次序不可施行。博士或言于愚曰:梁朝时,青州曾行一度,遂令青州仿旧簿书以闻。
清泰二年,诏落第举人并再取解,是年以期迫权徇旧例。
《五代史·唐废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清泰二年正月,诏每年落第举人免取文解,今欲依元格诸科,并再取解,以十月二十五日到省毕。违限不收,其月举人张洞而下,以去年落第人,各于乡里取解。以试期近,来往不及,乞今年且徇旧例,从之。来年即勒本州取解。

后汉

隐帝乾祐二年,禁各道滥给举人文解。
《五代史·隐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乾祐二年,刑部侍郎边归谠上言,臣窃见每年贡举人数甚众,动应五举六举,多至二千三千,既事业不精,即人文何取。请敕三京邺都,就道州府长官,合发诸色贡举人,文解者并须精加考较,事业精研即得解送。不得滥有举送冀,塞滥进之门,开兴能之路。敕从之其间,条奏未尽处,下贡院录。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文告谕天下,依元敕条件施行。如有故违,其随处考试官员当准敕条处分。

后周

太祖广顺三年,令举人本乡取解。
《五代史·周太祖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广顺三年九月,权知贡举,徐合符奏:今后举人须取本乡贯文解,若乡贯阻隔,祇许两京给解。
世宗显德元年,敕定国子监解送例。
《五代史·周世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显德元年十一月,敕国子监所解送。广顺三年,已前监生人数,宜令礼部贡院收纳文解,其今年内新收补监生祇仰落下,今后须是监中受业方得准。令式收补解送,先是国学收补监生,显有条例迩来学官,因循多有近甸州府。不得解者,即投监请补送省,率以为常。是岁主文者,知其弊,因取监司所送学生七十四人,状事详之。例不合于令式,悉不收试。由是移刺纷纭,更相援引,监司举奏束脩之条,以塞其议。贡院告于执政,因达于上听,故降是命,议者非成均而是礼闱。

道宗大安五年三月癸酉,诏析津大定二府精选举人以闻,仍诏谕学者当穷经明道。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大祖乾德元年,定诸州贡举条法。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诸州长吏举送,必先稽其版籍,察其行为;乡里所推,每十人相保,内有缺行,则连坐不得举。乾德元年,诸州所荐士数益多,乃约周显德之制,定诸州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诏举人行同保法。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太平兴国七年,诏诸州长吏解送举人,取版籍分明,为乡里所推,仍十人为保,保内有行。止踰违者,连坐不得赴举。太平兴国八年,令诸道下第举人,依旧重请文解。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八年诏曰《岁千秋赋》,是曰彝章,爰自近年,遂随前制。止一偕于计吏,许常赴于贡闱,岂足程功颇容侥倖。复归旧贯,允协至公,宜令诸道下第举人,依旧重请文解。
真宗咸平元年,免密州发解官罚金,诏停其任。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咸平元年,密州发解,官坐荐送,非人当入金,特诏停任,因诏告谕诸路,以警官吏。
咸平二年,诏应三举者,免取解。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二年,诏天下贡举人应三举者,今岁并免取解,自馀依例举送。咸平三年,诏天下解送举人,当先察访行实。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遵尧录》:咸平三年,诏天下凡所解举人,不得独考艺能,先须察访行实,即许荐送。
咸平四年,免遭寇者取解。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淄青齐州及河北经蕃,寇蹂践处,贡举许免取解,此泛免之始。
景德二年,严诸州规避解送及解寄,应举人之罪。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景德二年,诏比有州郡全无解送,是谓旷官。其诸路府州将来秋,赋当职官,如依前顾,避全不解,人致有上,言必行朝典。礼部贡院上言:请诸色举人各归本贯取解,不得寄应及权买田产立户,诸州取解发寄应举人。长吏以下,请依例科罪,犯者,罪亦如之。有乡里遐远久住京师,许于国子取解,仍须本乡命官委保,判监引验,乃得附学发解。
景德三年,定解送例,始行胄试法取解。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三年诏,自今开封府、国子监,诸路州府据秋赋,投状举人,解十之四,如艺业优长,或荒缪至甚,则不拘多少。今《岁秋赋》止解旧人、新人,且令习业。川广旧取解人,并许免解。翰林学士晁迥等议令诸州约分数解送,或自来举子,止有三两人,欲听全解,或其间才业。卓然不群者,别以名闻其文武,升朝官嫡亲,许附国学,此胄试之始。景德四年,颁考校程式于诸州,严各道类试,坐罪法。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冬十月,颁考试进士新格。按《选举志》:景德四年,命有司详定《考校进士程式》,送礼部贡院,颁之诸州。士不还乡里而窃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每秋赋,自县令佐察行义保任之,上于州;州长贰复审察得实,然后上本道使者类试。已保任而有缺行,则州县皆坐罪;若省试而文理纰缪,坐元考官。诸州解试额多而中者少,则不必足额。景德五年,诏严滥解锁厅之罪。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景德五年,诏:试锁厅者,州长吏先校试合格,始听取解;至礼部不及格,停其官,而考试及举送者,皆重寘罪。
大中祥符二年定解额。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大中祥符二年,礼部贡院言准诏议定国子监两京诸路,以五次解到举人,内取一岁。数多者,自今解十之三,永为定式。诏令于五年最多,数中特解十之五,庸振淹滞,以广搜罗。
大中祥符四年,颁发解条制,命河朔诸州于落解中再试,及格人送部。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曰:如闻河朔诸州解送举人,难于考覈,颇多黜落。宜令转运使于落解举人最多处,内有显负苦辛者,遣官别加考试,及格人送礼部。
《玉海》:四年五月,学士晁迥等上发解进士条制,颁下诸州。
大中祥符五年,免知州解送举人不当之罪。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五年诏诸卫将军诸司使副三班知州处贡举人,令通判幕职录事参军及考试官解发知州,止同署解状,所解不当,亦免其罪。
大中祥符七年,诏覆试落解人,免终场等人取解。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七年,诏诸州解送举人内黜落多处,宜令本州选官覆试,取艺业优长者,送礼部以二月一日为限。进士诸科其曾经殿试,并河北陜西诸科,曾至终场,及他州两。至终场下第者,悉免取解。
大中祥符八年,诏诸州不得并试。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八年,时怀卫滨州以部内官属少。进士登科者,因聚数州进士都试之,乃诏自今诸州发解,如乏试官,宜令转运司选邻州官充,不得移举就他州并试。
天禧二年,诏严锁厅试举送长官之罪。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天禧二年,诏自今锁厅应举人所在,长吏先考试艺业,合格者即听取解。如至礼部,不及格当停见任,其前后考试官、举送长官重寘其罪。至天圣时,除其法。〈按《选举志》:此令载于景德
五年,下或始行于景德至天禧。又申明其制,故并编之以待考正。

天禧三年,议定开封寄应举人,召官保任别行荐送之例。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三年,诏以近年开封府举人屡致词讼,令翰林学士承旨,晁迥等议定条制。迥等上言诸州举多以身有服制。本贯难于取解,遂奔凑京毂,寓籍充赋。人数既众,混而为一。有司但考其才艺,解送之际,本府土著登名者甚少。交构喧竞,亦由于此。欲请自今举人有期,周卑弱以下服者,听取文解寄应举人。实无户籍者,许召官保任于本府,户籍人数外,别定分数荐送,诏从之。天禧四年三月癸酉,川、广举人勿拘定额。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景祐元年,始立诸路别头试。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景祐初,诏曰:士有亲戚仕本州,或为发解官,及侍亲远宦,距以本州二千里,令转运司类试,以十率之,取三人。于是诸路始有别头试。其年,诏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封弥、誊录如礼部。
嘉祐二年,诏间岁贡举天下,解额减半。
《宋史·仁宗本纪》: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诏:自今间岁贡举,天下进士、诸科解旧额之半。
英宗治平三年,诏三岁一贡举,更定解额。
《宋史·英宗本纪》:治平三年冬十月,诏礼部三岁一贡举。按《选举志》:英宗即位,诏礼部三岁一贡举,天下解额,取未行间岁之前四之三为率。
神宗熙宁三年,诸州发解凡主司亲,故另试于转运司。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诸州举送、发解、考试、监试官,凡亲戚若门客毋试于其州,类其名上之转运司,与锁厅者同试,率七人特立一额。后复令存诸科旧额十之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熙宁八年,增置蕃人解额,令开封府国子监合试发解。按《宋史·神宗本纪》:八年三月,鲜于师中乞置蕃学,教蕃酋子弟,赐田十顷,岁给钱千缗,增解进士二人,从之。
《文献通考》:八年,旧制开封府发解三百馀额,国子监额不及其半,至是合试而通取之。
元丰元年,准解试分经立额。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元丰元年,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试通取解额。其诸州不满百人者,令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额,就一州考取。御史黄廉言:别试所解,试业诗者十人,而取至四五。业书十人,止取一人等之业。文不应能否,相绝如此。愿分经立额,均收其长。诏自今诗易悉占三分,书二分,《周礼》《礼记》通二分。
元丰八年,准诸科量留旧额,以待不能改业者。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八年,济博棣三州,诸科举人诉于礼部,言诸科旧额多归进士,仅有存者。又有以尽解新科明法,今试而中,无额可解。于是常留诸科旧额,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哲宗元祐四年,诏举经明行修科,分路立额州县保任,仍各用其解额。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左仆射司马光请:立经明行修科,岁委升朝文臣各举所知,以勉励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专取文学之意。若所举人违犯名教及赃私罪,必坐举主,毋有所赦,则自不敢妄举。而士之居乡、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谨,惟惧玷缺外闻。所谓不言之教,不肃而成,不待学官日训月察,立赏告讦,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许各举一人。凡试进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事在元祐元年〉后分路别立额六十一人,州县保任上之监司,监司考察以闻,无其人则否。预荐者不试于州郡,惟试礼部。不中,许用特奏名格赴廷试,后以为常。既而诏须特命举乃举,毋概以科场年上其名。
《文献通考》:四年,诏举经明行修科,分路立额共六十一人,州县保任上之监司,监司考察以闻,各用其州解额,无其人则缺之。
绍圣二年,罢广文馆解额。
《宋史·哲宗本纪》:绍圣二年二月甲午,罢广文馆解额。
《玉海》:国子监奏罢广文馆,发解其额本取之。开封府及国子,悉复还之。凡学生自外路参假,及新补中未该拨填入学者,权附国子监别号,试取一次。绍圣四年夏四月丙申,诏发解添策一道。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崇宁三年十一月,罢州郡发解。
《宋史·徽宗本纪》:三年十一月丁亥,诏取士并繇学校,罢发解及省试法,科场如故事。按《选举志》:徽宗设辟雍于国郊,以待士之升贡者。临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然州郡犹以科举取士,不专学校。崇宁三年,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自此,岁试上舍,悉差知举,如礼部试。崇宁五年,诏:大比岁参用科举取士一次。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宣和三年,复诏诸路以科举发解,惟太学仍以三舍解送。
《宋史·徽宗本纪》:宣和三年二月,罢天下三舍。按《选举志》: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以甄序课试,遇科举仍自发解。
高宗建炎元年,始立诸道类省试法。
《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十二月丁巳,诏诸路提刑司选官,即转运司所在州类省试进士,以待亲策。
《选举志》:高宗建炎初,驻跸扬州,时方用武,念士

人不能至行在,下诏:诸道提刑转运司选官即置司州、军引试,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东路附京西转运司。国子监、开封府人就试于留守司,命御史一人董之。国子监人愿就本路试者听。
《文献通考》:建炎元年,诏曰:国家设科取人,制爵待士,岁月等阴阳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坚。顷缘寇戎侵犯京邑,爰致四方之俊,已愆三岁之期,比申饬于攸司,涓上春而明试,深虞道阻宽,伫浃旬而驻跸行宫,时巡方岳,非若中都,当远近之会,可使四方得道里之均特从权,宜创立规制,分礼闱之奏额,就诸路之漕台,俾谨择于考官,用精蒐于实学士,省劳费乡烝誉髦,悉预计偕以俟亲策,敷告多士咸体至怀。按《玉海》: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诏复举元祐经赋,兼收之制。十二月丙辰朔,命诸路宪司选官,即漕司所在州类,省试率十四人取一。〈按《选举志》:真宗景德四年,每秋赋自县令佐保
任上于州,州复审察上本道使者,类试然后赴省试,此因车驾暂驻扬州省,曹未设,即诏诸路类省试,以待亲策,不复赴省试,非真宗时类试比也。

建炎三年,罢诸道类试。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年,诏:过省进士赴御试不及者,令漕臣据元举送状申省,给敕赐同进士出身。其计举者,赐下州文学,并释褐焉。左司谏唐煇言:旧制,省试用六曹尚书、翰林学士知贡举,侍郎、给事中同知贡举,卿监、郎官参详,馆职、学官点检,御史监视,故能至公厌人心。今诸道类试,颛委宪臣,奸弊滋生,才否贸乱,士论嚣然,甚不称更制设科之意,请并还礼部。遂罢诸道类试。
建炎四年,复川陕试如故。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绍兴元年,复诏诸道类试。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二月丙申,诏诸路提刑司以八月类省试。张浚亦以便宜合川、陕举人即置司类省试。按《选举志》:绍兴元年,当祀明堂,复诏诸道类试,择宪、漕或帅守中文学之人总其事,使精选考官。于是四川宣抚处置使张浚始以便宜令川、陕举人,即置司州试之。会侯延庆言:兵兴,太学既罢,诸生解散,行在职事及釐务官随行有服亲及门客,往往乡贡隔绝,请立应举法,以国子监进士为名。令转运司附试。又诏:京畿、京东西、河北、陕西、淮南士人转徙东南者,令于寓户州军附试,别号取放。时诸道贡籍多燬于兵,乃诏转运司令举人具元符以后得解、升贡、户贯、三代、治经,置籍于礼部,以稽考焉。应该恩免解举人,值兵燬失公据者,召京官二员委保,所在州军给据,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统请取士止用词赋,未须兼经,高宗亦以古今治乱多载于史,经义登科者类不通史,将从其议。左仆射吕颐浩曰:经义、词赋均以言取人,宜如旧。遂止。新进士旧有期集,渡江后置局于礼部贡院,特旨赐餐钱,唱第之三日赴焉。上三人得自择同升之彦,分职有差。朝谢后拜黄甲,其仪设褥于堂上,东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择榜中年长者一人,状元拜之,复择最少者一人拜状元。所以侈宠灵,重年好,明长少也。
绍兴二年,蜀州举人以登极恩,径赴类省试。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旧制,潜藩州郡举人,必曾请举两到省已上乃得试。帝尝封蜀国公,绍兴二年,蜀州举人以帝登极恩,径赴类省试,自是为例。
绍兴三年冬十月戊辰,罢诸路类省试。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四年六月壬申,复命川、陕类试。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八年,恩免平江府举人文解一次。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八年,以平江府四经巡幸,其得解举人援临安、建康驻跸例,各免文解一次。
绍兴九年,川、陕始分类试额。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九年,以陕西举人久陷北境,理宜优异,非四川比,令礼部别号取放。川、陕分类试额自此始。
绍兴十年,诏诸州依展限条发解。
《宋史·高宗本纪》:十年二月展省试期一年。按《选举志》:九年,以科试、明堂同在嗣岁,省司财计艰于办给,又患初仕待阙率四五年,若使进士、荫人同时差注,俱为不便,增展一年,则合旧例。十年,遂诏诸州依条发解。
绍兴十八年,立首告举人,弊窦赏格。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八年,以浙漕举人有势家行赂、假手滥名者,谕有司立赏格,听人捕告。
绍兴十九年,诏:乡贡俱令预期,覈实引保送试。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九年,诏:自今乡贡,前一岁,州军属县长吏籍定合应举人,以次年春县上之州,州下之学,覈实引保,赴乡饮酒,然后送试院。及期投状射保者勿受。
绍兴二十三年五月乙卯,立淮南诸州举人解额。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四年,定诸郡国及四川试期。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四年春正月癸酉,初诏郡国同以八月十五日试举人。按《选举志》:旧诸州皆以八月选日试举人,有趁数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试期并用中秋日,四川则用季春,而仲秋类省。〈按《文献通
考》作十三年事今附于此。

《文献通考》:十三年,诏祖宗旧法,诸路州军科场,并限八月五日。锁院缘福建去京远,遂先期用七月。川广尤远,遂用六月。今福建二广趍京不远,恐试下举人,冒名再试他州。可依限八月初五日,锁院旧诸州皆以八月选日试士举人,有就数州取解者,至是诏诸道发解,并以中秋日。引试四川则用季春,而仲秋类省焉。
绍兴二十五年,许四川就类省试。
《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五年夏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司许就类省试。
绍兴二十六年,增解额罢乡饮酒。
《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六年二月己卯,定诸州流寓士人解额。夏四月戊子,增温、台等十六州解额。戊戌,罢乡饮酒举士法。
绍兴二十八年八月乙未,增四川十七州举人解额。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九年,四川类试,从朝廷差官,其不及归乡者,许暂就运司附试。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九年,孙道夫在经筵,极论四川类试请托之弊,请尽令赴礼部。帝曰:后举但当使御史监之。道夫持益坚,事下国子监,祭酒杨椿曰:蜀去行在万里,可使士子涉三峡、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监试得人足矣。遂诏监司,守倅宾客力可行者赴省,馀不在遣中。是岁,四川类省试始从朝廷差官。初,类试第一人恩数优厚,视殿试第三人,赐进士及第;后以何耕对策忤秦桧,乃改礼部类试蜀士第一等人,并赐进士出身,自是无有不赴御试者。惟遇不亲策,则类省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是年诏:四川等处进士,路远归乡试不及者,特就运司附试一次,仍别行考校,取旨立额。
孝宗隆兴元年,诏川、广进士附试两浙。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孝宗初,诏川、广进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试两浙转运司。
乾道六年,诏诸道试官历三郡合符,乃听入院。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六年,诏诸道试官皆隔一郡选差,后又令历三郡合符乃听入院,防私弊也。
淳熙十年,定四川类试额。
《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十年三月戊子,诏四川类试自今十六人取一人。
宁宗嘉泰四年,定碍格不碍格,人分院异题试法。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嘉泰四年,诏:自今碍格、不碍格人试于漕司者,分院异题,永为定制。
理宗绍定四年,命国子监及诸郡博选考官,投卷责乡邻,覈实严治虚,伪增诸府解额,唐邓光州皆复旧额。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四年,臣僚甚言科场之弊,乞戒饬漕臣严选考官。地多经学,则博选通经者;地多赋学,则广致能赋者。主司必兼经赋,乃可充其职。监试或倅贰不胜任,必别择人。仍令有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详悉,不致失士。于是命遍谕国子监及诸郡,恪意推行约束,违戾者弹劾治罪。初,四川类试,其事虽隶制司,而监试、考官共十员,唯大院别院监试、主文各一员从朝命,馀听制司选差。自安丙差四员之外,权委成都帅守临期从近取具。是岁,始仍旧朝命四员,馀从制司分选。时场屋士子日盛,卷轴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于日限,去取不能皆当。盖士人既以本名纳卷,或别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纳二三卷。不禁挟书,又许见烛,闽、浙诸郡又间日引试,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于是经义可作二三道,诗赋可成五六篇。举人文章不精,考官困于披阅。幸皆中选,乃以兄弟承之,或转售同族,奸诈百端,真伪莫辨。乃命诸郡关防,于投卷之初,责乡邻覈实,严治虚伪之罪、纵容之罚,其弊稍息。命官锁厅及避亲举人,自绍熙分场各试,寒士惮之。缘避亲人七人取一,其额太窄,咸以为窘;而朝士之被差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亲,亦不愿差。寒士于乡举千百取一之中,得预秋荐,以数千里之远,辛勤赴省;而省闱差官,乃当相避。遂有隐身匿名不认亲戚以求免者,愤懑忧沮狼狈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视为雠。至是,言者谓:除大院收试外,以漕举及待补国子生到省者,避亲人同试于别院,亦将不下数百。人数既多,其额自宽,寒士可不怨其亲戚,朝士可不惮于被差。从之。既而以诸路转运司牒试,多营求伪冒之弊,遂罢之。其实有妨嫌者收试,每百人终场取一人,于各路州军解额窄者量与均添,庶士子各安乡里,无复诈竞。于是临安、绍兴、温、台、福、婺、庆元、处、池、袁、湖、兴化及四川诸州府,共增解额一百七十名。未几,又命止许牒满里亲子孙及门客,召见任官二员委保,与有官碍格人各处收试,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亲子孙别项隔截收试,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诈冒,并坐牒官、保官。初,唐、邓二州常陷于金,金灭,复得其地,命仍旧类试于襄阳,但别号考校,以优新附士子。旧制,光州解额七名,渡江后为极边,士子稀少,权赴试邻州,淳熙间,本州自置科场,权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年,举人十倍于前,遂命复还旧额。
嘉熙元年,绍兴安吉江陵别立院,差官考试,严国子监保结,及类试封弥誊录,见烛之例。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嘉熙元年,罢诸路转运司及诸州军府待补国子生,自明年并许赴国子监混试。以士子数多,命于礼部及临安转运司两试院外,绍兴、安吉各置一院,从朝廷差官前诣,同日引试,分各路士人就试焉。同在京,不许见烛。是年,已失京西诸州军,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司于江陵别立贡院,取德安府、荆门军、归峡复三州及随、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别差官混试,用十二郡元额混取以优之。牒试既罢,又复冒求国子,士大夫为子弟计者,辄牒外方他族,利为场屋相资,或公然受价以鬻。命遍谕百官司知杂司等:如已准朝廷辨验,批书印纸,批下国子监收试,即报赴试人躬赴监。一姓结为一保,每保不过十人,责立罪罚,当官书押,递相委保,各给告示,方许投纳试卷。冒牒官降官罢任,或一时失于参照,误牒他族,许自陈悔牒一次。冒牒中选之人,限主保官、举人一月自首,举人驳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仍照前条罪之。凡类试卷,封弥官作弊不一。至时,命前期于两浙转运司、临安府选见投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辖入院,十名专管诗赋,馀分管诸经。各随所管号,于引试之夕,分寻试卷,各置簿封弥,不许混乱;却别差一吏将号置历,发过誊录所书写。真簿、历,封弥官收掌,不经吏手,不许誊录人干预,以革其弊。
淳祐二年,诏军功补授,人愿就乡举者听。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三年,命淮东西蕲黄光等州,俱于别府附试。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淳祐元年,淮南诸州郡岁有兵祸,士子不得以时赴乡试,且漕司分差试官,路便不可径达。三年,命淮东州郡附镇江府秘试,淮西州郡附建康试,蕲黄光三州、安庆府附江州试。三试所各增差试官二员,别项考校,照各州元额取放。
景定三年,以建储恩诏三学免解。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景定三年,诏三学免解外行食,生员两赤,县解试终场,人及临安府,学职事特令赴省一次,以建储恩优异之也。
度宗咸淳九年,增诸州郡参详官检点试卷官,命漕臣委官覆试乡贡士。
《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于州郡试院继烛达旦,或至次日辰、巳犹未出院,其所以间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适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旧制,连试三日。时诸州郡以乡贡终场人众而元额少,自咸淳九年为始,视终场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数多,增参详官二员,点检试卷官六员。又以臣僚条上科场之弊,以大院别院参详官、点检试卷官考雷同,又监试兼专一详定雷同试卷,不预考校。遂罢帘外点检雷同官,国子监解试雷同官亦罢。先是,州郡乡贡未有覆试。会言者谓冒滥之弊,惟在乡贡,遂命漕臣及帅守于解试揭晓之前,点差有出身倅贰或幕官专充覆试。尽一日命题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但能行文不谬、说理优通、觉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与驳放。如将来省覆不通,罪及元覆试漕守之臣及考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