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六十七卷目录
科举部汇考三
宋二〈仁宗天圣五则 景祐三则 宝元二则 庆历四则 皇祐一则 至和一则 嘉祐二则 神宗熙宁五则 元丰三则 哲宗元祐五则 绍圣三则 元符一则 徵宗崇宁四则 大观二则 政和一则 宣和一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十七则 孝宗乾道五则 淳熙七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庆元二则 嘉泰三则 开禧二则 嘉定六则〉
宋二〈仁宗天圣五则 景祐三则 宝元二则 庆历四则 皇祐一则 至和一则 嘉祐二则 神宗熙宁五则 元丰三则 哲宗元祐五则 绍圣三则 元符一则 徵宗崇宁四则 大观二则 政和一则 宣和一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十七则 孝宗乾道五则 淳熙七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庆元二则 嘉泰三则 开禧二则 嘉定六则〉
选举典第六十七卷
科举部汇考三
宋二
仁宗天圣元年,诏议添试诸科,策问不果,锁厅试落者免停官。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天圣初,晏殊言:唐明经并试策问,参其所习,以取材识短长。今诸科专记诵,非取士之意,请终场试策一篇。诏近臣议之,咸谓诸科非所习,议遂寝。旧制,锁厅试落辄停官,至是始诏免罪。
按《玉海》:天圣元年,诏两制与孙奭,详定科场条目。天圣四年,诏礼部诸科通三经者,特荐并准前后敕条考试。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九月庚申,诏礼部贡院:诸科通三经者荐擢之。
按《玉海》:天圣四年五月,诏得人之盛汉业斯隆多士,以宁周文载郁,令礼部准前后敕条考试。
天圣七年诏增诸科。
按《宋史·仁宗本纪》:七年闰二月壬子,复制举六科,增高蹈丘园、沉沦草泽、茂才异等科,置书判拔萃科。按《选举志》:仁宗初,诏曰:朕开数路以详延天下之士,而制举独久不设,意者吾豪杰或以故见遗也,其复置此科。于是增其名,曰: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博通坟典明于教化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详明吏理可使从政科,识洞韬略运筹帷幄科,军谋宏远材任边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举及起应选者。又制书判拔萃科,以待选人。又制高蹈丘园科,沉沦草泽科,茂材异等科,以待布衣之被举者。其法先上艺业于有司,有司较之,然后试秘阁,中格,然后天子亲策之。按《盛度传》:度加集贤院学士。初,度谪洪州,请建复贤良方正科,又请建四科以取士,曰:博通坟典达于教化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军谋宏远堪任将帅科,明晓法律能按章覆问科。既而用夏竦议,置六科,其议亦自度始。
按《玉海》:天圣七年,夏竦执政,请复制举,广置科目以收人才,上从之。闰二月二十三日壬子,上御延和殿,谓宰臣曰:近夏竦奏,自古得贤则治,失贤则乱。汉唐间多选贤良文学之士,以条时政得失。朕亦欲天下之英豪,皆登于朝。宜广科目以收贤才,乃下诏曰:朕缅稽古道,懋进群髦,尚虑魁礨之英沉于下位,卓异之秀贲于中林。式广搜扬,俾皆登进,并咨大对,庶协所长,皆考士节之无瑕,采乡评之共许。于是置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博通坟典明于教化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详明吏理可使从政科,识洞韬略运筹决胜科,军谋宏远才任边寄科,应内外朝官,不带台省馆阁职事,不犯赃罪及私罪。轻者许少卿监以上奏举,或于逐处及閤门进策论十卷,每卷五道,下两制看详词理优长者,召赴秘阁试论六首。合格试制策一道。又置书判拔萃科,应选人除流外人如实有才业者,不犯赃罪及私罪,情理轻者,并于逐处及南曹投状乞应先录。判词三十首,为三卷于流内铨,或附递投纳本铨差官,看详词理优长者,召试判十道,共限二千字以上,合格即就御试。又置高蹈丘园沉沦草、泽茂材异等,通为十科,并许白衣举人,非工商杂类,本路转运司长吏奏举,或于本贯投状乞应,仍投策论十卷五十道,差官看详,委有文行,可称封送礼部,选择召试。十月六日,有司奏拔萃条例。
天圣八年,更定试明法例,晏殊请试明经策,不果。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天圣八年,诏治书易者,分场考明法,以七同以上为合格言者,以明法止取六同,书少易,习请益以一经,故更定之。八月癸已,晏殊请明经试策一篇,不果行。
天圣九年,试身言书判,及拔萃科。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天圣九年二月十二日,学士盛度,试身言书,判人引见。庚寅授顾详等官。四月二十五日壬寅,命度及知制诰郑向等,试拔萃科于秘阁。
景祐元年,罢书判拔萃科,停送公卷。
按《宋史·仁宗本纪》:景祐元年十月乙未,罢书判拔萃科。按《选举志》:景祐初,诏诸路别头试,封弥、誊录如礼部。初,贡士踵唐制,犹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佣人书之。景德中,尝限举人于试纸前亲书家状,如公卷及后所试书体不同,并驳放;其假手文字,辨之得实,即斥去,永不得赴举。贾昌朝言:自唐以来,礼部采名誉,观素学,故预投公卷;今有封弥、誊录法,一切考诸试篇,则公卷可罢。自是不复有公卷。
按《玉海》:景祐元年二月乙未,罢书判拔萃科,更不御试其六科,许京朝太常博士以下应之,是年江休复等中拔萃,自是拔萃科遂罢。
景祐三年,章得象上科场条制。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景祐三年六月己酉,学士承旨章,得象等上科场条例。
景祐四年,诏制策登科人试策论。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景祐四年四月丁未,诏制策登科人,学士院并试策论。
宝元元年,诏定各科试策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宝元元年六月己丑,诏贤良方正、博达坟典、才识兼茂及茂材异等四科,并同试策题、吏理、韬略军谋三科,各为策题。宝元 年,诏有司议行李淑条制。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宝元中,李淑侍经筵,上访以进士诗、赋、策、论先后,俾以故事对。淑对曰:唐调露二年,刘思立为考功员外郎,以进士试策灭裂,请帖经以观其学,试杂文以观其才。自此沿以为常。至永隆二年,进士试杂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试策。天宝十一年,进士试一经,能通者试文赋,又通而后试策,五条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赵赞请试以时务策五篇,箴、论、表、赞各一篇,以代诗、赋。太和三年,试帖经,略问大义,取精通者,次试论、议各一篇。八年,礼部试以帖经口义,次试策五篇,问经义者三,问时务者二。厥后变易,遂以诗赋为第一场,论第二场,策第三场,帖经第四场。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为贵,得取士之实矣。然考官以所试分考,不能通加评校,而每场辄退落,士之中否,殆系于幸不幸。愿约旧制,先策,次论,次赋及诗,次帖经、墨义,而敕有司并试四场,通较工拙,毋以一场得失为去留。诏有司议,相施行焉。
庆历四年,更定科举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三月乙亥,诏天下州县立学,更定科举法。按《选举志》:范仲淹参知政事,意欲复古劝学,数言兴学校,本行实。诏近臣议,于是宋祁等奏: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覈名实。有司束以声病,学者专于记诵,则不足尽人材。参考众说,择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学校,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乃诏州县立学,士须在学三百日,乃听预秋赋,旧尝充赋者百日而止。试于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亏行、冒名等禁。三场:先策,次论,次诗赋,通考为去取,而罢帖经、墨义,士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仲淹既去,而执政意皆异。是冬,诏罢入学日限。言初令不便者甚众,以为诗赋声病易考,而策论污漫难知;祖宗以来,莫之有改,且得人尝多矣。天子下其议,有司请如旧法。乃诏曰:科举旧条,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罢。会张方平知贡举,言:文章之变与政通。今设科选才,专取辞艺,士惟道义积于中,英华发于外,然则以文取士,所以叩诸外而质其中之蕴也。言而不度,则何观焉。迩来文格日失其旧,各出新意,相胜为奇。朝廷恶其然,屡下诏书戒饬,而学者乐于放逸,罕能自还。今赋或八百字,论或千馀字,策或置所问而妄肆胸臆,漫陈他事,驱扇浮薄,重亏雅俗,岂取贤敛才备治具之意邪。其增习新体,澶漫不合程式,悉已考落,请申前诏,揭而示之。初,礼部奏名,以四百名为限,又诸科杂问大义,侥倖之人,悉以为不便。知制诰王圭奏曰:唐自贞观讫开元,文章最盛,较艺者岁千馀人,而所收无几。咸亨、上元增其数,亦不及百人。国初取士,大抵唐制,逮兴国中,贡举之路寖广,无有定数。比年官吏猥众,故近诏限四百人,以惩其弊。且进士、明经义先经而后试策,三试皆通为中第,大略与进士等,而诸科既不问经义,又无策试,止以诵数精粗为中否,则其专固不达于理,安足以长民治事哉。前诏诸科终场问本经大义十道,《九经》、《五经》科止问义而不责记诵,皆以著于令。言者以为难于遽更,而图安于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轻易焉。庆历五年,诏礼部贡举科,举法并复旧制。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三月癸亥,诏礼部贡举。按《玉海》:或言新制非便,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进士诸科,经义并如旧制考之。
庆历六年,诏制科,随礼部贡举。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按《唐肃传》:肃子询用翰林学士吴育荐为御史,未至,丧母。服除,育方参政事,宰相贾昌朝与询有亲嫌,育数与昌朝言,询用故事当罢御史,昌朝欲留询,不得已,以知庐州。凡官外徙者皆放朝辞,而询独不用,比入见,中丞张方平乃奏留询,育争不能得,询由是怨育而附昌朝。昌朝雅不善育,询希其旨上奏曰:贤良方正、直言极谏、茂才异等科,汉、唐皆不常置。若天见灾异,政有阙失,则诏在位荐之,不可与进士同时设科。若因灾异,非时举擢,宜如汉故事,亲策当世要务,罢秘阁之试。育亦奏言:三代以来,取士之盛,莫如汉、唐。汉诏举贤良文学直言极谏之士,非有灾异而举。唐制科之盛,固不专于灾异也。况灾异之出,或弥年所无,则此举奚设。或频岁而有,则于是太烦。令礼部进士数年一举,因以制科随之,则事与时宜。又从而更张之,使遗材绝望,非所以广贤路也。仁宗是育言,诏礼部:自今制科随进士贡举,其著为令。时育由制科进,帝以为得人,故询力肆排诋,意在育不在制科也。
按《玉海》:庆历六年六月十八日,诏制科须近臣论荐,毋得自举。
庆历八年,诏礼部贡举,条制并如旧。
按《宋史·仁宗本纪》:八年三月甲辰,诏礼部贡举。按《玉海》:庆历八年四月丙子,诏科举旧条,先朝所定宜一切无改。
皇祐五年,诏宗室通一经者试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皇祐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宗室通一经者试之。
至和二年,礼部删定贡举条。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至和二年十月己亥,礼部上删定贡举条十二卷。
嘉祐二年,增明经试法,罢说书举人。
按《宋史·仁宗本纪》:嘉祐二年十二月,置明经科,罢说书举人。按《选举志》:二年,诏:增设明经,试法:凡明两经或三经、五经,各问大义十条,两经通八,三经通六,五经通五为合格,兼以《论语》、《孝经》,策时务三条,出身与进士等。而罢说书举。
按《玉海》:嘉祐二年,诏举贤良而下九科,亦令采察文行。
嘉祐三年,诏礼部贡举,裁定制科进士恩数。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三月甲戌,诏礼部贡举。闰十二月,诏裁定制科及进士高第人恩数。按《选举志》:时以科举既数,而高第之人骤显,欲稍裁抑。遂诏曰:朕惟国家之取士,与士之待举,不可旷而冗也。故立间岁之期,以励其勤;约贡举之数,以精其选。者为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尝不次而用。若循旧比,终至滥官,甚无谓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与进士第一,除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代还,升通判;再任满,试馆职。制科入第四等,与进士第二、第三,除两使幕职官;代还,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与进士第四、第五,除试衔知县;代还,迁两使职官。锁厅人视此。若夫高才异行,施于有政而功状较然者,当以异恩擢焉。仁宗之朝十有三举,进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后不至于公卿者,五人而已。
神宗熙宁四年,始改词赋以经义取士,立明法科。
按《宋史·神宗本纪》:四年二月丁巳朔,罢诗赋及明经诸科,以经义、策、论试进士。八月庚申,复《春秋三传》明经取士。按《选举志》:神宗笃意经学,深悯贡举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选,遂议更法。王安石谓:古之取士俱本于学,请兴建学校以复古。其明经、诸科欲行废罢,取明经人数增进士额。乃诏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进贤兴能,抑繇贡举。而四方执经艺者专于诵数,趋乡举者狃于文辞,与古所谓三物宾兴,九年大成,亦已盭矣。今下郡国招徕隽贤,其教育之方,课试之格,令两制、两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馆杂议以闻。议者多谓变法便。直史馆苏轼曰:得人之道,在于知人,知人之法,在于责实。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责实之政,则胥史、皂隶,未尝无人,虽用今之法,臣以为有馀;使无知人之明,无责实之政,则公卿、侍从,常患无人,况学校贡举乎。虽复古之制,臣以为不足矣。时有可否,物有兴废,使三代圣人复生于今,其选举亦必有道,何必由学乎。且庆历间尝立学矣,天下以为太平可待,至于今惟空名仅存。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艺之士,责九年大成之业,则将变今之礼,易今之俗。又当发民力以治宫室,敛民财以养游士,置学立师;而又时简不帅教者,屏之远方,徒为纷纷,其与庆历之际何异。至于贡举,或曰乡举德行而略文章;或曰专取策论而罢诗赋;或欲举唐故事,采誉望而罢封弥;或欲变经生帖、墨而考大义,此数者皆非也。夫欲兴德行,在于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审好恶以表俗,若欲设科立名以取之,则是教天下相率而为伪也。上以孝取人,则勇者割股,怯者庐墓。上以廉取人,则弊车、羸马、恶衣、非食,凡可以中上意者无所不至。自文章言之,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事言之,则诗赋、论策均为无用。然自祖宗以来莫之废者,以为设法取士,不过如此也。近世文章华丽,无如杨亿。使亿尚在,则忠清鲠亮之士也。通经学古,无如孙复、石介。使复、介尚在,则迂阔诞谩之士也。矧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何负于天下,而必欲废之。帝读轼疏曰:吾固疑此,得轼议,释然矣。他日问王安石,对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学术不一,异论纷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若谓此科尝多得人,自缘仕进别无他路,其间不容无贤;若谓科法已善,则未也。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既而中书门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才皆足以有为于世。今欲追复古制,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专意经术,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下,则庶几可以复古矣。于是改法,罢诗赋、帖经、墨义,士各占治《易》、《诗》、《书》、《周礼》、《礼记》一经,兼《论语》、《孟子》。每试四场,初大经,次兼经,大义凡十道,后改《论语》、《孟子》义各三道。次论一首,次策三道,礼部试即增二道。中书撰大义式颁行。试义者须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取诸科解名十之三,增进士额,京东西、陕西、河北、河东五路之创试进士者,及府、监、他路之舍诸科而为进士者,乃得所增之额以试。皆别为一号考取,益欲优其业,使不至外侵,则常慕向改业也。又立新科明法,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所以待诸科之不能业进士者。未几,选人、任子,亦试律令始出官。又诏进士自第三人以下试法。或言:高科任签判及职官,于习法岂所宜缓。昔试刑法者,世皆指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应者尚少,若高科不试,则人不以为荣。乃诏悉试。帝尝言: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吴充曰:汉陈宠以法律授徒,常数百人。律学在六学之一,后来缙绅,多耻此学。旧明法科徒诵其文,罕通其意,近补官必聚而试之,有以见恤刑之意。又按《志》:神宗以进士试策,与制科无异,遂诏罢之。试馆职则罢诗、赋,更以策、论。〈按此条年月史志不载因是年始改经义故附载之〉按《陈师锡传》:师锡为监察御史。时诏进士习律,师锡言:陛下方大阐学校,用经术训迪士类,不应以刑名之学乱之。夫道德,本也;刑名,末也。教之大本,人犹趋末,况教之以末乎。望追寝其制,使得悉意本业。用事者谓倡为诐说,出知宿迁县。
按《文献通考》:熙宁二年,既罢明经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诸科之不能改试进士者,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惟尝应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前者得试,非此类有司不受,既得官又得预刑法官,试中者推恩有加。〈按此条文献通考,原本作二年,但按本纪以熙宁四
年改经义试士,乃置明法一科,以待不能改试进士者,则其为四年,可知矣。况通考本文中有云:在熙宁五年前者,得试明法,夫果二年,下令立新科。明法则不当云五年前也。其非二年,更较著矣。据此则二年当是四字之讹,故编次于此。
〉
按《玉海》:熙宁四年二月,罢明经科进士。罢诗赋帖经墨义,令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论孟之学试,以大义殿试策一道诸科,令改应进士科,其后诏诸科举人试法,为新科明法科。
熙宁五年,诏以四场试进士,许宗室应举。
按《宋史·神宗本纪》:五年六月癸亥,诏以四场试进士。按《文献通考》:五年诏宗室,非袒免亲许应举。
熙宁六年,诏进士诸科,并试明法注官。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七年五月辛亥,罢贤良方正等科。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十年,始定宗子试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年始立宗子试法,凡祖宗袒免亲已命者,附锁厅试,非袒免以外例许应。举国子监,礼部皆别试别取,十人取五。试者虽多,解毋过五十人。廷试策问与进士同而别考,累举不中,年及四十以闻而录用之。
元丰元年,御史请勿以讲官充考官,及宽口授传义之禁。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元丰元年,御史黄廉言朝廷多用讲官考试,诸生在学熟知其平时议论,趋向则试文易投其好,而远士往往见黜。考官毋用监学讲授,人诏差官日取裁知谏院,黄履言诸科旧试记诵,故口授为传义,重其法禁。今大义须文,岂容口授而重法如故,仍醲立告赏證左。又皆其徒,虑有诬枉,请改立法从之。
元丰二年,诏以经义论试宗室。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按《玉海》:元丰二年,命知制诰张璪光禄丞陆佃于秘阁,考试宗室。
元丰四年春正月,诏试进士加律义。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令升朝官举经明行修之士,设十科举法,置春秋科。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元年夏四月,诏遇科举,令升朝官各举经明行修之士一人,俟登第日与升甲。七月辛酉,设十科举法。
按《燕翼贻谋录》:国朝因唐制取士,只用词赋,其解释诸经者,名曰明经。不得与进士齿。王安石罢去词赋,惟以经义取士。元祐元年十一月,立经义、词赋两科,用侍御史刘挚之言也。
按《玉海》:元祐元年闰二月二日,裁定取士法,礼部请置春秋博士,侍御史刘挚请进士增试赋,复置贤良茂才科,新科,明法兼经大义,减其额,诏集议进士罢试律义。八月置春秋科。
元祐二年,禁主司于老庄列子内,命题复制举。按《宋史·哲宗本纪》:二年春正月戊辰,诏举人程试,主司毋得于《老》、《庄》、《列子》书命题。夏四月丁未,复制科。按《选举志》:元祐元年,复制科奏上,而次年奏论六首,御试策一道,召试、除官、推恩略如旧例。〈按复制科本纪作二年志
作元年盖奏复在元年,而举行在二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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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玉海》: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复置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十一月十二日,诏礼部立诗赋式。
元祐三年,知贡举苏轼言试官祇,须选有词学者,不必分词赋经义。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苏轼本集》:元祐三年三月,翰林学士知制诰。苏轼劄子奏,伏见近日礼部立法。今后科场差试官三人者,一人诗赋,二人经义,差两人者,诗赋经义各一人。臣谓此法,不可施行,凡差试官务,在选择能文之士,若得其人,则治易及第,不害其能。问春秋经义,入官不害其能,考诗赋若不得人,正用本科,不免错缪。顷自声律,变为经义,则诗赋之士便充试官,何曾别求经义及第之人。然后取士,若必用本科各考所试,则经义诗赋策论四场,文理不同,亦须各差试官一人。而后可此本言者,私忧过计,而有司不察,便为生出此条,自有科场以来,无此故事。今后每一试,院分两头,项试官问经义者,则主虚浮之文。考诗赋者,则贵声病之学。纷纭争竞,理在不疑,自此科场日有词讼,为害不小,了无所益,今来朝廷既复诗赋,又立此条,深恐天下监司妄意,朝廷必欲用作诗赋之人为试官,不问有无词学一例,差充其间,久离场屋之人,或已废学,若用虚名,差使显不如经义及第有文之人。欲乞特赐指挥,今后差试官不拘经义、诗赋,专务选择有词学之人。其礼部近日所立条贯,更不施行。
元祐四年,立经义诗赋两科。罢试律义,增置《春秋》博士。
按《宋史·哲宗本纪》:四年夏四月,立试进士四场法。按《选举志》:时方改更先朝之政,礼部请置《春秋》博士,专为一经。尚书省请复诗赋,与经义兼行,解经通用先儒传注及己说。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旧明法最为下科,然必责之兼经,古者先德后刑之意也。欲加试《论语》大义,仍裁半额,注官依科目次序。诏近臣集议。左仆射司马光曰:取士之道,当先德行,后文学;就文学言之,经术又当先于词采。神宗专用经义、论策取士,此乃复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令天下学官讲解。至于律令,皆当官所须,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习为刻薄,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四年,乃立经义、诗赋两科,罢试律义。凡诗赋进士,于《易》、《诗》、《书》、《周礼》、《礼记》、《春秋左传》内听习一经。初试本经义二道,《语》、《孟》义各一道,次试赋及律诗各一首,次论一首,末试子、史、时务策二道。凡专经进士,须习两经,以《诗》、《礼记》、《周礼》、《左氏春秋》为大经,《书》、《易》、《公羊》、《谷梁》、《仪礼》为中经,《左氏春秋》得兼《公羊》、《谷梁》、《书》,《周礼》得兼《仪礼》或《易》,《礼记》、《诗》并兼《书》,愿习二大经者听,不得偏占两中经。初试本经义三道,《论语》义一道,次试本经义三道,《孟子》义一道,次论策,如诗赋科。并以四场通定高下,而取解额中分之,各占其半。专经者用经义定取舍,兼诗赋者以诗赋为去留,其名次高下,则于策论参之。自复诗赋,士多乡习,而专经者十无二三,诸路奏以分额各取非均,其后遂通定去留,经义毋过通额三分之一。
按《上官均传》:元祐初,复为监察御史。议者请兼用
诗赋取士,宰相遂欲废经义。均言:经术以理为主,而所根者本也,诗赋以文为工,而所逐者末也。今不计本末,而欲袭诗赋之弊,未见其为得也。
元祐六年,诏复通礼科,添知举官,增置点检官。按《宋史·哲宗本纪》:六年夏四月乙未,复置通礼科。按《选举志》:六年,诏复通礼科。初,开宝中,改乡贡《开元礼》为《通礼》,熙宁尝罢,至是始复。凡礼部试,添知举官为四员,罢差参详官,而置点检官二十人,分属四知举,使协力通考;诸州点检官专校杂犯,亦预考试。
绍圣元年,以上舍生附春榜罢经律通礼科,及十科举士法。罢制科试策,复改置宏词科。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三月庚辰,诏太学合格上舍生推恩免省试,附科场春榜。夏四月丙寅,罢五路经、律、通礼科。闰四月癸酉,罢十科举士法。五月甲寅,罢进士习试诗赋,令专二经,立宏词科。九月庚戌,罢制科。按《选举志》:绍圣初,哲宗谓:制科试策,对时政得失,进士策亦可言。因诏罢制科。既而三省言:今进士纯用经术。如诏诰、章表、箴铭、赋颂、赦敕、檄书、露布、诫谕,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阙,且无以兼收文学博异之士。遂改置宏词科,岁许进士及第者诣礼部请试,如见守官则受代乃请,率以春试上舍生附试,不自立院也。试章表、露布、檄书用骈俪体,颂、箴铭、诫谕、序记用古体或骈俪,惟诏诰、赦敕不以为题。凡试二日四题,试者虽多,取毋过五人,中程则上之三省覆试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词艺超异者,奏取旨命官。帝既亲政,群臣多言元祐所更学校、科举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祐之功,不许改。绍圣初,议者益多,乃诏进士罢诗赋,专习经义,廷对仍试策。初,神宗念字学废缺,诏儒臣探讨,而王安石乃进其说,学者习焉。元祐禁勿用。至是,除其禁。
按《文献通考》:绍圣元年,礼部以御试三题,条约至三月。诏仍试策,又诏进士,罢诗赋,专习经义。仍除去字说之禁。
按《玉海》: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绍圣元年九月十二日庚戌,罢之。
绍圣二年,试宏词科举人。
按《宋史·哲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丙午,立宏词科。三月己未,试宏词黄符等五人各循一资。
按《玉海》:宏词科,二年正月二十八日立试,格九条四题,分两场。
绍圣四年,诏集内外试题为籍,以防复出,罢《春秋》科。按《宋史·哲宗本纪》:四年二月庚辰,罢《春秋》科。按《选举志》:四年,诏礼部,凡内外试题悉集以为籍,遇试,颁付考官,以防复出。罢《春秋》科,凡试,优取二《礼》,两经许占全额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经。既而复立《春秋》博士,崇宁又罢之。
元符元年秋七月丁卯,令学官试三经。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崇宁元年秋七月辛亥,罢《春秋》博士。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三年,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十一月丁亥,诏取士并由学校,罢发解及省试法,科场如故。按《选举志》:徽宗设辟雍于国郊,以待士之升贡者。临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然州郡犹以科举取士,不专学校。崇宁三年,遂诏:天下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自此,岁试上舍,悉差知举,如礼部试。
崇宁四年,赐上舍生及第仿周官大比为岁贡制。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九月乙卯,赐上舍生三十五人及第。
按《玉海》:四年,仿周官大比为岁贡之制。
崇宁五年,诏大比岁参用科举取士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五年,诏:大比岁更参用科举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远士即闻之。时州县悉行三舍法,得免试入学者,多当官子弟,而在学积岁月,累试乃得应格,其贫且老者甚病之,故诏及此,而未遽废科举也。
大观元年三月立八行取士科,冬十月诏士有才武绝伦者,岁贡准文士上舍上等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四年立词学兼茂科,行内外学官,选试法更行科举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五月甲寅,立词学兼茂科。八月丁亥,行内外学官选试法。按《选举志》:大观四年五月,星变,凡事多所更定。侍御史毛注言:养士既有额,而科举又罢,则不隶学籍者,遂致失职。天之视听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职如此,疑天亦谴怒。愿以解额之归升贡者一二分,不绝科举,亦应天之一也。遂诏更行科举一次。臣僚言:场屋之文,专尚偶丽,题虽无两意,必欲釐而为二,以就对偶;其超诣理趣者,反指以为淡泊。请择考官而戒饬之,取其有理致而黜其强为对偶者,庶几稍救文弊。
按《玉海》:大观四年五月十六日,改立词学兼茂科,于旧试格内除去檄书,增入制诏,内二篇以历代史故事为题。
政和元年定进士,闻喜宴之仪。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礼志》:赐贡士宴,名曰闻喜宴。《政和新仪》:押宴官以下及释褐贡士班首初入门,《正安》之乐作,至庭中望阙位立,乐止。预宴官就位,再拜讫。押宴官西向立,中使宣曰有敕,在位者皆再拜讫。中使宣曰赐卿等闻喜宴,在位者皆再拜,搢笏,舞蹈,又再拜。次引押宴官稍前谢坐再拜,在位者皆再拜。若赐敕书,即引贡士班首稍前,中使宣曰有敕,贡士再拜。中使宣曰赐卿等敕书,班首稍前,搢笏,跪,中使授敕书讫,少退,班首以敕书加笏上,俛伏,兴,归位再拜,在位者皆再拜。凡预宴官分东西升阶就坐,贡士以齿。酒初行,《宾兴贤能》之乐作,饮讫、食毕,乐止。酒再行,《于乐辟雍》之乐作。酒三行,《乐育人材》之乐作。酒四行,《乐且有仪》之乐作。酒五行,《正安》之乐作。再坐,酒行、乐作,节次如上仪。皆饮讫、食毕,乐止。押宴官以下俱兴,就次,赐花有差。少顷,戴花毕,次引押宴官以下并释褐贡士诣庭中望阙位立,谢花再拜,复升就坐,酒行、乐作,饮讫、食毕,乐止。酒四行讫,退。次日,预宴官及释褐贡士入谢如常仪。
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法,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二月乙酉,罢天下三舍。按《选举志》: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以甄序课试,遇科举仍自发解。
钦宗靖康元年夏四月己未,复以诗赋取士,禁用庄老及王安石字说。
按《宋史·钦宗本纪》云云。
高宗建炎二年,复立明法科。定诗赋经义取士,除私习诗赋之禁。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春正月癸巳,复明法新科。五月丙戌,命参酌元祐科举条制,立诗赋、经义分试法。
按《选举志》:二年,定诗赋、经义取士,第一场诗赋各
一首,习经义者本经义三道,《语》、《孟》义各一道;第二场并论一道;第三场并策三道。自绍圣后,举人不习诗赋,至是始复,遂除《政和令》官私相传习诗赋之禁。按《玉海》:建炎二年正月八日癸巳,大理少卿吴瑰奏复立明法科。
绍兴元年复制科。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春正月,复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
绍兴二年复制科。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春正月甲午,诏复置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
按《玉海》:绍兴二年正月甲午,诏考西汉元光之诏宪本朝制举之文,复置贤良直言科。
绍兴三年秋七月己未,复置博学宏词科。十一月乙亥,复元祐十科取士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按《玉海》:宏词科,绍兴三年七月己未,从工部侍郎李擢之请改今名,试十二体。古今杂出六题,分三场。
绍兴五年,定试川、陕进士及特奏名之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冬十月,特奏名进士命宣抚选官试时务策。按《选举志》:五年,川、陕进士止试宣抚司,特奏名则置院差官,试时务策一道,礼部具取放分数、推恩等第颁示之。
绍兴六年,诏牒试应避者,令长官委保。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旧法,随侍见任守倅等官,充本贯二千里外,曰满里子弟。试官内外有服亲及婚姻家,曰避亲。馆于见任门下,曰门客。是三等许牒试,否则不预。间有背本宗而窜他谱,飞赇而移试他道者,议者病之。六年,诏牒试应避者,令本司长官、州守倅、县令委保,诡冒者连坐。
绍兴七年,命行在职事、官并宗子,并于行在赴国子监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七年,命行在职事、釐务官并宗子应举及有官人,并于行在赴国子监试,始命各差词赋、经义考官。
绍兴十一年,诏制科不拘三年,有合召试者,举官即以名闻罢注疏。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一年初,制科取士必以三年,诏:自今有合召试者,举官即以名闻。明年春,李谳言:贤良之举,本求谠言以裨阙政,未闻责以记诵之学,使才行学识如晁、董之伦,虽注疏未能尽记,于治道何损。帝以为然,乃复罢注疏。高宗正博学宏词科,凡十二题,制诰、诏表、露布、檄、箴铭、记赞、颂序内杂出六题,分为三场,每场体制一古一今。遇科场年,应命官除归明、流外、入赀及犯赃人外,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试。先投所业三卷,学士院考之,拔其尤者召试,定为三等。上等转一官,选人改秩,无出身人赐进士及第,并免召试,除馆职。中等减三年磨勘,与堂除,无出身人赐进士出身;下等减二年磨勘,无出身人赐进士出身:并许召试馆职。南渡以来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按宏词科改正十二体内杂出六题,据本纪玉海俱
作绍兴三年事,此因更定不拘三年,即以名闻之。制故并及从前试法等第耳。非十一年始定也。
〉
绍兴十三年,复兼试经义、诗赋,立科举试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三年春正月乙巳,复兼试进士经义、诗赋。二月庚辰,立太学及科举试法。按《选举志》:十三年,国子司业高闶言:取士当先经术。请参合三场,以本经、《语》、《孟》义各一道为首,诗赋各一首次之,子史论一道、时务策一道又次之,庶几如古试法。又《春秋》义当于正经出题。并从之。初立同文馆试,凡居行在去本贯及千里已上者,许附试于国子监。按《高闶传》:闶召为国子司业。时兴太学,闶奏宜先经术,帝曰:士习诗赋已久,遽能使之通经乎。闶曰:先王设太学,惟讲经术而已。国初犹循唐制用诗赋,神宗始以经术造士,遂罢诗赋,又虑不足以尽人才,乃设词学一科。今宜以经义为主,而加诗赋。帝然之。闶于是条具以闻。
绍兴十四年七月丙寅,立明法科兼经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五年,分经义、诗赋为二科。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五年春正月己未,分经义、诗赋为两科取士。
绍兴十七年,申明程文之禁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七年,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颂及佛书全句者。皆不考。
〈按《文献通考》作十三年事,此又申明其制耳。〉
按《文献通考》:十三年,太学博士王之望言举人程文,或纯用本朝人文集数百言,或歌颂及用佛书全句。旧式皆不考,建炎初悉从削去,故犯者多诏申严行下。
绍兴十九年,诏禁用程说。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九年,自神宗朝程颢、程颐以道学倡于洛,四方师之,中兴盛于东南,科举之文稍用颐说。谏官陈公辅上疏诋颐学,乞加禁绝;秦桧入相,甚至指颐为专门,侍御史汪勃请戒饬攸司,凡专门曲说,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请选汰用程说者:并从之。
绍兴二十二年,以习《周礼》、《礼记》者,少命州郡招延优加诱进。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二年,以士习《周礼》、《礼记》,较他经十无一二,恐其学寖废,遂命州郡招延明于《二礼》者,俾立讲说以表学校,及令考官优加诱进。
绍兴二十五年,诏举人有权要亲族,并令覆试。弛道学禁。
按《宋史·高宗本纪》〈权要亲族覆试载在二十六年〉。按《选举志》:初,秦禬专国,其子熹廷试第一,桧阳引降第二名。是岁,桧孙埙举进士,省试、廷对皆首选,姻党曹冠等皆居高甲,后降埙第三。二十五年,桧死,帝惩其弊,遂命贡院遵故事,凡合格举人有权要亲族,并令覆试。仍夺埙出身,改冠等七人阶官并带右字,馀悉驳放。程、王之学,数年以来,宰相执论不一,赵鼎主程颐,秦桧主王安石。至是,诏自今毋拘一家之说,务求至当之论。道学之禁稍解矣。
按《文献通考》:二十五年,上谓辅臣曰:往年秦埙对策,皆桧熹语。有司拟为第一,朕抑寘第三。不使与寒士争,今可举行祖宗故事,应礼部举人。内有权要亲族者,并令覆试。
绍兴二十六年,更定科举格式。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六年夏四月戊戌,立六科以举士。六月戊寅,复权要亲族中第覆试法。乙酉,诏取士毋拘程颐、王安石一家之说。秋七月,诏进士因事送诸州军听读,特放逐便,仍许取应。八月,革正前举登第秦埙、曹冠等九人出身,以淮南提举常平朱冠卿言,秦桧挟私废法,埙等皆其子孙、亲戚、门下憸人,于是有官应试者,所授阶官易左为右,白身者驳放。占用省额,复还后科。十二月癸丑,万俟卨上《重修贡举敕命格式》。〈按权要中第覆试弛,程王二家之说,驳放秦埙曹冠出身,据《选举志》通考俱作
二十五年,事与本纪互异。在本纪挨年纪事不应有误,而志及通考又确有年可据,故于上年书本纪载,在二十六年而以本纪仍编次于此。
〉
绍兴二十七年,试诗赋复行,兼经诏台省亲戚,省试合格者,命覆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七年二月丁酉朔,复兼习经义、诗赋法。按《选举志》:自经、赋分科,声律日盛,帝尝曰:向为士不读史,遂用诗赋。今则不读经,不出数年,经学废矣。二十七年,诏复行兼经,如十三年之制。内第一场大小经义各减一道,如治《二礼》文义优长,许侵用诸经分数。时号为四科。
按《玉海》:绍兴二十七年,诏两省台谏,侍从有服亲,省试合格,命后省覆试。
绍兴三十一年,复分经义、诗赋两科。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一年二月乙丑,诏分经义、诗赋为两科。按《选举志》:三十一年,礼部侍郎金安节言:熙宁、元丰以来,经义诗赋,废兴离合,随时更革,初无定制。近合科以来,通经者苦赋体雕刻,习赋者病经旨渊微,心有弗精,智难兼济。又其甚者,论既并场,策问太寡,议论器识,无以尽人。士守传注,史学尽废,此后进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请复立两科,永为成宪。从之。于是士始有定向,而得专所习矣。既而建议者以为两科既分,解额未定,宜以国学及诸州解额三分为率,二取经义,一取诗赋。若省试,则以累举过省中数立为定额而分之。诏下其议,然竟不果行。
孝宗乾道二年,诏制科权罢注疏出题。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乾道二年六月七日,臣僚言欲权于经史诸子正文出题,其僻书注疏不得以为问目。礼部侍郎周执羔等,议仿国初之制,用侍从荐举,或守臣监司解送及权,罢注疏出题,从之。
乾道三年八月癸亥,诏给、舍讨论考课旧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四年,裁定牒试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四年,裁定牒试法:文武臣添差官除亲子孙外并罢,其行在职事官除监察御史以上,馀并不许牒试。
按《文献通考》:臣僚言科举之制,州郡解额狭而举子多,漕司数宽,士往往舍乡贯而图漕牒,乞申严诈冒之。禁立为中制,从之。
乾道七年,准归正人,别立号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七年,虞允文请辛巳以来归正人,依仿祖宗,陕西、河北赴南省试,别立号取人,从之。
乾道八年,礼部始上贡籍。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八年,礼部尚书胡沂,郎官萧国、梁造、成贡籍上之,凡诸道举人,乡贯治经三代,年甲举数悉备。
淳熙四年,罢同文馆试,令帘外官亲故,亦如帘内避亲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四年,罢同文馆试。又命省试帘外官同姓异姓亲若门客,亦依帘内官避亲法,牒送别院。
淳熙六年十一月辛酉,裁宗子试法。壬午,诏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七年,增试刑法官经义。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六月壬寅,诏试刑法官增试经义。
按《文献通考》:淳熙七年,秘书郎李巘言汉世仪律令,同藏于理官而决疑。狱者必傅以古义,祖宗朝诏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后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盖欲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今所试,止于断案律义。断案稍通,律义虽不成,文亦得中选。故法官罕能知书,谓宜使习大法者,兼习经义。参考优劣以定去留。上曰:古之儒者,以经术决狱,若用俗吏,必流于刻宜。如所奏乃诏,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场试,断案每场各三道。第四场试大经义一道,小经义二道。第五场试刑统律义五道。
淳熙八年,定断案试格。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诏断案三场,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刑名十件,与经义通取,四十分已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
淳熙十年三月癸巳,复铨试旧法,罢试杂文。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一年,博士倪思请重策论以通史学,从之。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一年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举人轻视史学,今之论史者独取汉、唐混一之事,三国、六朝、五代为非盛世而耻谈之,然其进取之得失,守禦之当否,筹策之疏密,区处兵民之方,形势成败之迹,俾加讨究,有补国家。请谕春官:凡课试命题,杂出诸史,无所拘忌;考覈之际,稍以论策为重,毋止以初场定去留。从之。
淳熙十四年,学士洪迈请贡举文字,各遵体格以返,浑淳朱熹作贡举私议,不果上。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淳熙十四年,翰林学士洪迈言:《贡举令》:赋限三百六十字,论限五百字。今经义、论、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赋一篇几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务贪多,累牍连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体格,以返浑淳。时朱熹尝欲罢诗赋,而分诸经、子、史、时务之年。其《私议》曰:古者大学之教,以格物致知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类通达、强立不反为大成。今《乐经》亡而《礼经》阙,二戴之《礼》已非正经,而又废其一。经之为教已不能备,而治经者类皆舍其所难而就其易,仅窥其一而不及其馀。若诸子之学同出于圣人,诸史则该古今兴亡治乱得失之变,皆不可阙者。而学者一旦岂能尽通。若合所当读之书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诗》、《书》为一科,而子年、午年试之;《周礼》、《仪礼》及《二戴记》为一科,而卯年试之;《春秋》及《三传》为一科,而酉年试之。义各二道,诸经皆兼《大学》、《论语》、《中庸》、《孟子》义一道。论则分诸子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诸史则《左传》、《国语》、《史记》、《两汉》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时务律历、地理为一科,以次分年如经、子之法,试策各二道。又使治经者各守家法,答义者必通贯经文,条举众说而断以己意,有司命题必依章句,如是则士无不通之经、史,而皆可用于世矣。其议虽未上,而天下诵之。
光宗绍熙三年,饬文弊始命避亲者,分场考试。
按《宋史·光宗本纪》:绍熙三年六月辛丑朔,下诏戒饬士为文浮靡。按《选举志》:旧命官锁厅及避亲举人同试。三年,始令分场,以革假入试艺者,于是四蜀皆然。
宁宗庆元二年,台臣上章论列伪学,凡语涉道学者,皆不豫选。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春正月甲辰,右谏议大夫刘德秀劾留正引用伪学之党。八月丙辰,以太常少卿胡纮请,权住进拟伪学之党。按《选举志》:宁宗庆元二年,韩𠈁冑袭秦桧馀论,指道学为伪学,台臣附和之,上章论列。刘德秀在省闱,奏请毁除语录。既而知贡举吏部尚书叶翥上言:士狃于伪学,专习语录诡诞之说、《中庸》《大学》之书,以文其非。有叶适《进卷》、陈傅良《待遇集》,士人传诵其文,每用辄效。请令太学及州军学,各以月试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台考察,太学以月,诸路以季。其有旧习不改,则坐学官、提学司之罪。是举,语涉道学者,皆不预选。
庆元四年,始以本经合题试士。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四年,以经义多用套类,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务实学。遂命有司:六经出题,各于本经摘出两段文意相类者,合为一题,以杜挟册售伪之计。
按《文献通考》:四年言者云,今之诗赋虽未近古,然亦贯穿六艺,驰骋百家,拘以骈俪之制,研精覃思,始能成章。惟经义一科,全用套类。父兄相授,囊括冥搜,片言只字,不脱毫分。溢箧盈箱,初无本领。旅进场屋,鲜有出于揣拟之外。天下士子,谁务实学哉。望今有司所出六经,题目各于本经摘出两段文意相类者,合为一题,庶几实学得尽已见,而挟册授伪者,或可退听从之。
嘉泰元年,四川置教官试起居舍人,章良能陈主司三弊。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泰元年己亥,初置教官试于四川。按《选举志》: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陈主司三弊:一曰沮折词赋太甚,既暗削分数,又多置下陈。二曰假借《春秋》太过,诸处解榜,多寘首选。三曰国史、实录等书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因父兄得以窃窥,冒禁传写,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发为策问,寒士无繇尽知。命自今诗赋纯正者寘之前列,《春秋》唯卓异者寘高等,馀当杂定,策题则必明白指问。嘉泰三年夏四月辛酉,诏宰执、台谏子孙毋就试。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二月,立试刑法避亲格。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元年,定试士上中下之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开禧元年,诏:礼部考试,以三场俱优为上,二场优次之,一场优又次之,俱劣为下。毋以片言只字取人。编排既定,从知举审定高下,永为通考之法。
开禧二年,命礼部御史台,参对诸道解试文卷字画,御药院内侍照应,廷试字画不同者,别榜驳放。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年,以举人奸弊滋多,命诸道漕司、州府、军监,凡发解举人,合格试卷姓名,类申礼部。候省试中,牒发御史台,同礼部长贰参对字画,关御药院内侍照应,廷试字画不同者,别榜驳放。
嘉定二年二月丁亥,罢法科试经义,复六场旧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属颇难,其人狱案来上致多差舛,其原在于习法之不精,试法之不详也。自昔设科本以六场引试,内断案五场,各以刑名八件计四十,通律义一场,计十通。断案以试其法令,律义以试其文理。自后有欲便其所习,始增经义一场而止试五场。律义各居其一,断案止三场而已。殊失设科之初意,金科玉条,琐密繁碎,自非终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牵于程文,以移其功。考试主文类多,文士轻视法家,惟以经义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之设,正欲深明,宪章习熟,法令察举,明比附之,精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酌情法于数字之内,决是非于片言之间。政和绍兴案,题字不过五七百,多不满千,比年不求题意之精密,专务繁冗以困人,敷衍支离,动止二千字。自朝至于日中昃,仅能誊写题目,岂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进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选。刑法考官,不过在朝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请托之风盛,换易之弊兴,其弊三也。臣以为宜罢去经义,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场律义为定所问。法题稍简,其字数而求精。于法试官各供五六题,纳监试或主文,临期点定,如是则谳议得人矣。从之。
嘉定六年夏四月甲午,复法科试经义法,杂流进纳人不预。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文献通考》:六年议者云:今止试刑统,是尽废义理,而专以法律为事,杂流进纳之人皆得就,又可径除职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缀也。请复试经义一场,以尚书语孟题各一篇,与刑统大义通为五场,所出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造杂流入赀,人毋得收试。
嘉定八年三月辛巳,应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九月甲申,罢四川法科试。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年十二月,诏武举人毋复应文举。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二年,命国子牒试,禁假托宗枝者。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二年,命国子牒试,禁假托宗枝、迁就服属,犯者必寘于罚。
嘉定十五年,诏禁有司出题,强裂破碎。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五年,秘书郎何澹言:有司出题,强裂句读,专务断章,离绝旨意,破碎经文。望令革去旧习,使士子考注疏而辨异同,明纲领而识体要。从之。
按《文献通考》:秘书郎何澹言祖宗旧制诸科举人,问大义十道,能以本经注疏对,而加之以文辞润色者,为上。或不指明义理,但引注疏及六分者,为粗。其不识本义,或连他经文义乖戾,章句断绝者,否。夫经本注疏则学有源流,文先义理则士有器识。而今之时,文束于命题之短长,狃于立说之关键。而有司强裂句读,专务断章,是在我者已先离绝旨意,破碎经文,则何以责其尽合于大义哉。望诏有司革去旧习,使士子去机巧而深义理,考注疏而辨异同,明纲领而识体要。则实学之士出矣。诏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