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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四十八卷目录

 荐举部汇考三
  宋〈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二则 开宝二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雍熙二则 端拱一则 淳化二则 真宗咸平四则 景德二则 大中祥符五则 天禧二则 仁宗天圣六则 明道一则 景祐二则 宝元二则 康定一则 庆历六则 皇祐三则 嘉祐二则 英宗治平二则 神宗熙宁三则 元丰四则 哲宗元祐六则 绍圣三则 元符二则 徽宗崇宁二则 大观一则 政和一则 宣和三则 钦宗靖康一则〉

选举典第四十八卷

荐举部汇考三

宋一太祖建隆三年,诏文班官举堪为宾佐、令录者,又诏举书判拔萃科。
《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三年二月庚寅,诏文班官举堪为宾佐、令录者各一人,不当者比事连坐。八月,诏尚书吏部举书判拔萃科。 按《选举志》:保任之制。铨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择才,故予夺升黜,品式具在,而又责官以保任之。凡改秩迁资,必视举任有无,以为应否;至其职任优殊,则又随事立目,往往特诏公卿、部刺史、牧守长官,即所部所知,扬其才识而任其能否。上自侍从、台谏、馆学,下暨钱谷、兵武之职,时亦以荐举命之,盖不胶于法矣。国初,保任未立限制。建隆三年始诏:常参官及翰林学士,举堪充幕职、令、录者各一人,条析其实,毋以亲为避。既而举者颇因缘为奸,用知制诰高锡奏:请许人讦告,得实,则有官者优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赏缗钱;不实,则反坐之。自是,或特命陶谷等举才堪通判者,或诏翰林学士及常参官举京官、幕职、州县正员堪升朝者。藩镇奏掌书记多越资叙,则诏历两任有文学方得奏。又令诸道节度、观察使,于部内亦选才识优茂、德行敦笃者各二人,防禦、团练使各举一人,遣诣阙,观其器业而进用焉。凡被举擢官,于诰命署举主姓名,他日不如举状,则连坐之。
建隆四年,禁藩镇越资奏举。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自前藩镇多奏,初官人为掌书记,颇越资序。自今历两任有文学者,方得奏举。
乾德二年,诏翰林举藩郡通判。
《宋史·太祖本纪》:乾德二年秋七月辛卯,诏翰林学士陶谷、窦仪等举堪为藩郡通判者各一人,不当者连坐。
《文献通考》:乾德二年,诏翰林学士等四十二人各举才堪通判者各一人,又诏吏部南曹以人才可副升擢者,送中书门下引验以闻。上虑铨衡,止凭资历,或英才沈于下僚故也。
乾德五年,诏举常参官及官吏才德优异者。
《宋史·太祖本纪》:五年三月甲辰,诏翰林学士、常参官于幕职、州县及京官内各举堪任常参官者一人,不当者连坐。乙巳,诏诸路道举部内官吏才德优异者。
开宝三年,诏举孝悌彰闻、德行纯茂者。
《宋史·太祖本纪》:开宝三年春正月辛酉,诏民五千户举孝悌彰闻、德行纯茂者一人,奇才异行不拘此限,里闾郡国递审连署以闻,仍为治装诣阙。
开宝六年十一月癸丑,诏常参官进士及第者各举文学一人。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诏转运使察举官吏,授以知县。按《宋史·太宗本纪》:太平兴国六年二月癸丑,诏诸路转运使察官吏贤否以闻。
《文献通考》:太平兴国六年,令诸路转运使下所属,州府令长吏择见任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干者,具以名闻,当驿召引对,授以知县之任。
雍熙二年,诏举京官幕职州县中可升朝者。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雍熙二年,令翰林学士、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官,各于京官幕职州县中举可升朝者一人。
雍熙四年,诏各路转运使及州郡长吏,不得擅举人充部内官。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曰:进贤推士,当务至公。行爵出禄,固无虚授。苟毕得其才实,亦何吝于宠章近者。诸处奏荐,多涉亲党,既非得举,徒启倖门,将塞津溪,宜行告谕。自今诸路转运使及州郡长吏,并不得擅举人充部内官,其有阙员即时具奏。
端拱四年,定举主赏罚例。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端拱四年,令内外官所保举人,有变节踰滥者,举主自首原其罪。上励精求治,听政之暇,因索两省两制清望官名籍问朝士有德望者,悉令举官,仍令自今中外官所举之人,并须析其爵里,及历任殿最以闻,不得有隐。所举责实无验者罪之,如举状者有赏典。
淳化元年,诏举朝官为转运使及知州、通判。
《宋史·太宗本纪》:淳化元年夏四月甲寅,诏尚书省四品、两省五品以上举转运使及知州、通判。 按《选举志》:淳化元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举朝官一人为转运使,乃诏曰:国家详求干事之吏,外分主计之司,虽曰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尚虑徼功,固当责实。凡转运使釐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成绩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于民,令岁终以闻。非殊异者不得条奏。又诏:三司、三馆职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论荐;其有怀材外任,未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举。始令内外官,凡所举荐有变节踰矩者,自首则原其联坐之罪。太宗听政之暇,每取两省、两制清望官名籍,择其有德誉者,悉令举官。所举之人,须析其爵里及历任殿最以闻,不得有隐。如举状者有赏典,无验者罪之。又尝谓宰臣曰:君子小人,趋向不同。君子畏慎,不欺暗室,名节造次靡渝;小人虽善谈忠信,而履行颇僻,在官黩货,罔长刑司罚。薛智周以侍御史守婺,政以贿成,聚敛无已,其土产富于罗,州民畏之罗端公,则为治可知矣。卿等职在抡材,今令朝臣举官,已是逐末,更不择举主,何由得人也。供奉官刘文质尝入奏,察举两浙部内官高辅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询、高鼎、高贻庆、姜屿、戚纶八人有治迹,并降玺书褒谕。帝曰:文质所举,皆良吏也。特迁文质为西京作坊副使。〈按《文献通考》:作端拱三年事。〉淳化三年春正月乙巳,诏常参官举可任升朝官者。丙午,诏宰相、侍从举可任转运使者。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真宗咸平元年,诏举经明行修者,及才堪转运使,知州者。
《宋史·真宗本纪》:咸平元年春正月,命宰臣选经明行修者以闻。六月辛卯,诏近臣举常参官才堪转运使者。十二月癸卯,令三司判官举才堪知州者各一人。
咸平二年,诏举升朝官可守大郡者,又令授官者,表让一人自代。
《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甲子,诏尚书丞、郎、给、舍,举升朝官可守大郡者各一人。 按《选举志》:咸平间,秘书丞陈彭年请用唐故事举官自代。诏秘书直学士冯拯、陈尧叟参详之。拯等上言:往制,常参官及节度、观察、防禦、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以见举多者量而授之。今官品制度沿革不同,请令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六品以上,诸司四品以上,授讫,具表让一人自代,于阁门投下,方得入谢。在外者,授讫三月内,具表附驿以闻。遂著为令。〈按陈彭年奏请,《事史》不载年月,查《文献通考》系咸平二年事,故附于此。〉咸平三年,诏举武勇。
《宋史·真宗本纪》:三年春正月,令诸州举吏民有武艺及材力过人者。二月辛酉,诏:近臣并知杂御史、尚书省五品及带馆阁三司职者,各举升朝官有武干堪边任一人。
咸平四年,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敢谏之士。
《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二月丙寅,诏学士、两省御史台五品、尚书省诸司四品以上,举贤良方正直言敢谏一人。 按《选举志》:四年,诏学士、两省五品御史台、尚书省诸司四品以上,于内外京朝幕府州县官、草泽中,各举贤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见任转运使及馆阁职事人应诏。是年,策秘书丞李道等七人,皆入第四等。
景德元年,诏举可任幕职,及藩郡者,免举主陈首者连坐。
《宋史·真宗本纪》:景德元年八月壬申,诏常参官二人共举州县官可任幕职者一人。九月己丑,诏翰林学士承旨宋白等举文武可任藩郡者各一人。按《文献通考》:景德元年,诏内外群官所保举人,亦有中道变迁,但或不令言上,必恐负累滋多,宜令比类并许陈首,当惩责其人,特免连坐。
景德四年,诏举谋略武干知边事者,及常参官可知大藩者,更定分别犯赃连坐举主之制。
《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五月丙戌,诏张齐贤等各举供奉官、侍禁、殿直有谋略武干知边事者二人。六月丁未,命翰林讲读、枢密直学士各举常参官一人。冬十月,诏翰林学士晁迥等举常参官可知大藩者二人。
《文献通考》:四年,又令举官所举差遣本人在所举任内犯赃,即用连坐之制,其改他任,犯赃元举主更不连坐。
大中祥符二年,诏举才堪御史者,又诏幕职、州县,三任六考,方得论荐。
《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甲寅,诏张齐贤等各举才堪御史者一人。 按《选举志》:真宗初,屡诏举官,未立常制。大中祥符二年诏:幕职、州县官初任,未娴各事,须三任六考,方得论荐。大中祥符三年,诏中书进岁举官名籍,始定制:翰林学士以下常参官,岁举外朝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一人。诸司使转运使,不限人数。所举三人有成绩,甄奖。三人不集事,坐罪。
《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夏四月丁巳,诏中书以五月一日进中外文武升朝官及奉使岁举官名籍。 按《选举志》:三年,始定制:自翰林学士以下常参官,岁各举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职、州县官一人,著其治行所宜任,令阁门、御史台岁终会其数。如无举状,即具奏致罚。于冬季以差出,亦须举官后乃入辞。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边、川、广钤辖、亲民者,亦仿此制。诸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奏举部内官属,则不限人数,具在任劳绩,无由可举及显有踰滥者,亦须指述,不得顾避。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违期则都进奏院以名闻,论如不申考帐法。三司使副举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凡被举者,中书岁置二籍,疏其名御,下列历任功过、举主姓名及荐举数。一以留中书,一以五月一日进内。明年,籍内仍计向来功过及举主数,使臣即枢密院置籍。两省、尚书省、御史台官凡出使回,须采访所至及经历邻近郡官治迹善恶以闻。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官、知州、通判赴阙,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邻近及所经州县访闻善恶,亦许同奏,先于阁门投进,方得入见。凡朝廷须人才,及欲理州县弊政剧务,即籍内视举任及课绩数多而资历相当者差委,于宣敕内尽列举主姓名。或任内干集,特与迁秩,苟不集事,本犯虽不去官,亦移闲慢僻远地。内外群臣所举及三人有成绩,仰中书、枢密院具姓名取旨甄奖。如并举三人俱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当行责降。或得失相参,亦与所当。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壬戌,诏常参官举幕职、州县官充京官。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七年,诏举详练刑典、晓时务、任边寄者。按《宋史·真宗本纪》:七年十二月丙辰,诏王钦若等五人各举京朝、幕职、州县官详练刑典、晓时务、任边寄者二人。
大中祥符九年,诏举武干者。
《宋史·真宗本纪》:九年冬十月壬申,诏冯拯等各举殿直以上武干者一人。
天禧二年,诏举堪任御史,及堪任京官者。
《宋史·真宗本纪》:天禧二年二月,诏近臣举常参官堪任御史者。夏闰四月己亥,诏户部尚书冯拯等举幕职、令录堪充京官者各二人。
天禧四年,诏举常参官,及堪京官知县御史者。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九月己酉,分遣近臣张知白、晁迥、乐黄目等各举常参官,诸路转运及劝农使各举堪京官、知县者二人,知制诏诰、知杂御史、直龙图阁各举堪御史者一人。
仁宗天圣元年夏四月丁巳,诏近臣举谏官、御史各一人。九月辛巳,诏凡举官未改转而坐赃者,举主免劾。丁巳,禁伎术官求辅臣、宗室荐举者。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二年八月,诏举官已迁改而贪污者,举主以状闻,闻而不以实者坐之。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四年二月甲寅,诏按察官失举者,并劾之。五月己亥,诏士有文而行不副者,州郡毋得荐送。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六年,戒近臣非受诏毋辄举官。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六年诏:审刑院举常参官在京刑法司皆为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刑部详覆法直官,皆举幕职、州县晓法令者为之。自请试律者须五考,有举者,乃听试。试律三道,疏二道,又断中小狱案二道,通者为中格。时举官擢人,不常其制。国子监阙讲官,则诏诸路转运使举经义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尝诏近臣举常参官历通判无赃罪而才任繁剧者;欲官诸边要,亦尝诏节度使至阁门使、知州军、钤辖、诸司使,举殿直以上材勇堪边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阁待制举奏之。边有警,则诏诸转运使、提点刑狱举所部官才堪将帅者;三路知州、通判、县令,则诏近臣举廉干吏选任之,毋拘资格。至于文行之士,钱谷之才,刑名之学,各因时所求而荐焉。自天圣后,进者颇多,始戒近臣,非受诏毋辄举官。又下诏风厉,毋以荐举为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复荐,失举而已擢用,听。自言不实,弗为负。天圣七年冬十月,诏知州军岁举判、司、簿、尉可县令者一人。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九年冬十月乙未,诏常参官已授外任,毋得奏举选人。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元年秋七月丙申,诏诸路转运使举国子监讲官。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元年秋七月辛丑,诏文武提刑毋得互相荐论。壬子,诏转运使与长吏,举所部官专领常平仓。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二年夏四月庚午,诏天下有知乐者,所在荐闻。六月丁巳,诏幕职官初任未成考毋荐。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宝元元年十一月乙卯,复奏举县令法。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宝元二年五月癸巳,诏近臣举方略材武之士各二人。十二月壬申,诏:御史阙员,朕自择举。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康定元年三月,诏按察官举才堪将帅者。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元年三月乙卯,诏止郡国举人,勿以边机为名希求恩泽。六月乙巳,诏近臣举河北、陕西、河东知州、通判、县令。
庆历二年三月甲辰朔,殿前指挥使、两省都知举武臣才堪为将者。
庆历三年五月乙未,近臣荐试方略者六人,授官有差。十一月癸未,诏馆职有阙,以两府、两省保举,然后召试补用。
庆历四年秋七月丙戌,诏诸路转运、提刑察举守令有治状者。八月戊午,诏辅臣所荐官毋以为谏官、御史。
庆历五年九月庚寅,诏文武官已致仕而举官犯罪当连坐者,除之。
庆历八年六月戊辰朔,诏近臣举文武官材堪将帅者。
按以上俱《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皇祐元年秋七月丁酉,诏臣僚毋得保荐要近内臣。皇祐二年六月庚午,定选举县令法。
皇祐五年秋七月己酉,诏荐举非其人者,令御史弹奏。
按以上俱《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二年秋七月丁酉,诏陕西、河北诸路经略安抚举文武官材堪将领者各一人。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六年八月丁丑,诏:诸路刺举之官,未有以考其贤否,比令有司详定厥制,其各务祗新书,以称朕意。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英宗治平三年,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举人,数命宰执举馆职各五人。
《宋史·英宗本纪》:治平三年五月甲子,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举一人。冬十月甲午,诏宰臣、参知政事举才行士可试馆职者各五人。 按《选举志》:初,选人四考,有举者四人,得磨勘迁京官;始诏增为六考,举者五人,须有本部使者。御史王端以为:法,用举者两人,得为县令。为令无过谴,迁职事官、知县;又无过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举者两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无参伍考察之法,偶幸无过,辄信而迁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进,因仍弗革,其弊将深。乃定令:被荐为令,任内复有举者始得迁,否则如常选,毋辄升补。时增设禁限,常参官已授外任,毋得奏举。京官见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马都监、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员外郎尝任知州、通判,诸司副使尝任兵马都监者,乃听举,流内铨复裁。内外臣僚岁举数,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观察至诸司副使,举吏各有等数,毋得辄过;而被举者须有本部监司、长使、按察官,乃得磨勘。又限到官一考,方得荐。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举京官不得过二人,其常参官毋得复举,自是举官之数省矣。定监司以所部州多少剧易之差,为举令数,非本部勿举。其后又增举主三员。盖官冗之弊浸极,故保荐之法,大抵初略而后详也。英宗时,御史中丞贾黯又言:令京朝官至卿、监,凡一千八百馀员,而吏部奏举磨勘选人,未引见者至二百五十馀人。且以先朝事较之:方天圣中,法尚简,选人以四考改官,而诸路使者荐部吏,未有限数;而在京台阁及常参官尝任知州、通判者,虽非部吏皆得荐。时磨勘改官者,岁才数十人,后资考颇增,而知州荐吏,视属邑多少裁定其数,常参官不许荐士。其条约渐繁,而改官者固已众矣,然引对犹未有待次者也。皇祐中,始限监司奏举之数,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减六七十人。皇祐及今才十年耳,而猥多至增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数省;今也,法密而其数增,此何故哉。正在荐吏者岁限定员,务充数而已。如郡守岁许荐五人,而岁终不满其数,则人人以为遗己。当举者避谤畏议,欲止不敢,此所以多,而真才实廉未免慁于无能也。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则荐,不必满所限之数。天子纳其言,下诏申敕。中外臣僚岁得举京官者,视元数以三分率之,减一分;举职官,有举者三人,任满选如法。所以分减举者数,省京官也。判吏部流内铨蔡抗又言:奏举京官人,度二年引对乃可毕,计每岁所举,无虑千九百员,被举者既多,则磨勘者愈众。且今天下员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若不稍改,除吏愈难。臣以为可罢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岁得举官法。从之。自是举官之数弥省矣。 又按《志》:三年,命宰执举馆职各五人。先是,英宗谓中书曰:水潦为灾,言事者云咎在不能进贤,何也。欧阳修曰:近年进贤路狭,往时入馆有三路,今塞其二矣。进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荐举,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进士五人以上皆得试,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辅相者,今第一人两任方得试,而第二人以下不复试,是高科路塞矣。往时大臣荐举即召试,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试,是荐举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劳老病之人。此臣所谓荐举路狭也。帝纳之,故有是命。韩琦、曾公亮、赵概等举蔡延庆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试,宰臣以人多难之。帝曰:既委公等举之,苟贤,岂患多也。先召试蔡延庆等十人,馀须后时。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诏群臣各举所知,并诏:中书、枢密院举人,皆明言才业所长,堪任何事。
《宋史·神宗本纪》: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闰三月,御史中丞王陶乞许举知县资序人为御史里行,从之。冬十月癸丑,诏翰林学士、御史中丞、侍御史知杂事举材堪御史者各二人。十一月丁丑,诏近臣各举才行可任使者一人。丙戌,诏二府各举所知。庚寅,诏近臣以举官不当,经三劾者,中书别奏取旨。乙未,诏令内外文武官各举有才德行能者。 按《选举志》:故事,初入二府,举所知者三人,将以观大臣之能。后来请谒之说胜,而荐者或不以公。四年诏:中书、枢密院举人,皆明言才业所长,堪任何事,以副朕为官择人之意。神宗即位,乃罢两府初入举官。凡荐任之法,选人用以进资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旧悉有制。熙宁后,又从而损益之,故举皆限员,而岁又分举,制益详矣。又定十六路提点刑狱岁举京官、县令额。又诏察访使者得举官。选人任中都官者,旧无举荐,始许其属有选人六员者,岁得举三员。既而帝以旧举官往往缘求请得之,乃革去奏举,而概以定格。诏内外举官法皆罢,令吏部审官院参议选格。
神宗熙宁元年,诏举武勇谋略三班使臣。
《宋史·神宗本纪》:熙宁元年秋七月丁丑,诏诸路帅臣、监司及两制、知杂御史以上,各举武勇谋略三班使臣二名。
熙宁五年八月乙未,诏侍从及诸路监司各举有才行者一人。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十年八月甲辰,诏侍从、台谏、监司各举文武有才行者一人。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元年三月癸未,诏内外文武官各举堪应举一人。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二年,诏举任将领及大使臣者。
《宋史·神宗本纪》:二年六月癸丑,诏五路帅臣、副总管军臣僚各举任将领及大使臣者二人。
元丰五年,诏举可任御史,及任言事或察官者。按《宋史·神宗本纪》:五年五月戊戌,诏两省官人举可任御史者各二人。秋七月戊子,诏御史中丞舒亶举任言事或察官十人。
元丰六年,诏举可任言事或察官,及武举人。
《宋史·神宗本纪》:六年六月癸丑,诏御史中丞、两省官各举可任言事或监察御史五人。闰六月丙戌,诏内外文武各举应武举一人。
哲宗元祐元年,复内外举官法,以十科举士。
《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元年二月丁卯,诏左右侍从各举堪任监司者二人,举非其人有罚。闰二月甲寅,诏侍从、御史、国子司业各举经明行修、可为学官者二人。夏四月辛丑,诏执政大臣各举可充馆阁者三人。诏遇科举,令升朝官各举经明行修之士一人,俟登第日与升甲。五月壬戌,诏侍从、台官、监司各举县令一人。 按《选举志》:元祐初,左司谏王岩叟言:自罢辟举而用选格,可以见功过而不可以见人材,中外病之。于是不得已而别为之名,以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实荐举而不与同罪,且选才荐能而谓之踏逐,非雅名也。况委人以权而不容举其所知,岂为通术。遂复内外举官法。及司马光为相,奏曰:为政得人则治。然人之才,或长于此而短于彼,虽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备。故孔门以四科论士,汉室以数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则朝无可用之人;苟随器授任,则世无可弃之士。臣备位宰相,职当选官,而识短见狭,士有恬退滞淹,或孤寒遗逸,岂能周知。若专引知识,则嫌于私;若止循资序,未必皆才。莫若使有位达官,各举所知,然后克叶至公,野无遗贤矣。欲乞朝廷设十科举士:一曰行义纯固可为师表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二曰节操方正可备献纳科,举有官人。三曰智勇过人可备将帅科,举文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聪明可备监司科,举知州以上资序。五曰经术精通可备讲读科,有官、无官人,皆可举。六曰学问该博可备顾问科,同上。七曰文章典丽可备著述科,同上。八曰善听狱讼尽公得实科,举有官人。九曰善治财赋公私俱便科,举有官人。十曰练习法令能断请谳科。同上。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于十科内举三人,仍具状保任,中书置籍记之。异时有事须材,即执政案籍视其所尝被举科格,随事试之,有劳,又著之籍。内外官阙,取尝试有效者随科授职。所赐诰命,仍备所举官姓名,其人任官无状,坐以缪举之罪。所贵人人重慎,所举得才。光又言:朝廷执政惟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循私之嫌,兼所取至狭,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若采访毁誉,则情伪万端。与其听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公正聪明可备监司,诚知请属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谴责无所宽宥,则不敢妄举矣。诏皆从之。
元祐二年,诏侍从岁举一人。又诏大中大夫以上,岁举可为守臣者,未几罢之。
《宋史·哲宗本纪》:二年三月戊辰,诏中外侍从岁举郡各一人。 按《选举志》:二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万众,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资格用之,允再为半刺、有荐者三人,则得之矣。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养。请令内外从,岁举可为守臣者各三人,略资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择才庇民也。诏:内外待制、大中大夫以上,岁举再历通判资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县者,其守臣有阙,先差本资序人,次案籍以所荐者。填之,侍御史韩川言:近大中大夫以上岁举守臣,而荐所不及,虽课入优等,皆未预选,此倚荐以为信也。然大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师,唯驰骛请求、因缘宛转者,常多得之。迹远地寒,虽历郡久、治状著、课入上考,偶以无荐,则反在通判下,不许入三路及四县州。且州以县之多少而分简剧,亦未为尽。盖繁简在事不在县,固有县多而事不繁,亦有县少而事不简者。愿参以考绩之实,著为通令,仍不以县之多少而为简剧。诏吏部立法以闻。已而岁举积久,吏部无阙以授。四年,遂罢大中大夫以上岁举法,惟奉诏乃举焉。
元祐三年,诏:大臣奏举馆职,如旧召试、除授,惟特除,不用此令。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廷试前一年,举奏官具所举者策、论五十首。右正言刘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馆职也,储之英杰之地以饬其名节,观以古今之书而开益其聪明,稍优其廪,不责以吏事,所以滋长德器,养成名卿贤相也。近岁其选浸轻,或缘世赏,或以军功,或酬聚敛之能,或徇权贵之荐。未尝较试,遂获贴职,多开倖门,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诏执政,详求文学行谊,审其果可长育,然后召试,非试毋得辄命,庶名器重而贤能进。三年,乃诏:大臣奏举馆职,并如旧召试、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复奏曰:祖宗时入馆,鲜不由试。惟其望实素著,治状显白,或累持使节,或移镇大藩,欲示优恩,方令贴职。今既过听臣言,追复旧制,又谓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则是人材高下,资历深浅,但奏举,皆可直除,名为更张,弊源仍在。愿仿故事,资序及转运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侥倖,以重馆职之选。
元祐四年十二月,令中丞、两省各举二人。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五年夏四月癸卯,诏郑穆、王岩叟等同举监察御史二员。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六年,诏举殿中侍御史,及监察御史。
《宋史·哲宗本纪》:六年三月癸酉,诏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人,翰林学士至谏议大夫同举监察御史二人。闰八月庚午,诏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人,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给事中举监察御史四人。
绍圣元年,罢十科举士法。诏:历任及三考,资序已入
幕职、令录,方许举荐改官。
《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夏四月癸酉,罢十科举士法。 按《选举志》: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选人初受任,虽能,法未得举为京官。而有挟权善请求者,职官、县令举员既足,又并改官举员求之。诏:历任通及三考,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方许举之改官。
绍圣二年,诏举才行堪备任使,及为御史者。
《宋史·哲宗本纪》:二年夏四月,诏许将等七人,不限资格,各举才行堪备任使者二人。十二月,令翰林学士蔡京、御史中丞黄履各举御史二人。
绍圣四年,诏举监察御史,及监御史。
《宋史·哲宗本纪》:四年六月丙申,诏翰林学士、吏部尚书各举监察御史二人。十一月丁卯,诏谏议大夫以上各举监察御史一人。
元符元年,诏群臣各举所知。
《宋史·哲宗本纪》:元符元年八月丁亥,诏侍从中书舍人以上各举所知二人,权侍郎以上举一人。元符二年二月甲戌朔,令监司举本路学行优异者各二人。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崇宁元年,诏群臣各举所知。
《宋史·徽宗本纪》:崇宁元年二月戊戌,诏:士有怀抱道德、久沉下僚及学行兼备、可励风俗者,待制以上各举所知二人。五月辛未,诏待制以上举能吏各二人。六月甲子,诏诸路州县官有治绩最著者,许监司、帅臣各举一人。癸未,诏监司、帅臣于本路小使臣以上及亲民官内,有智谋勇果可备将帅者,各举一人。崇宁二年夏四月甲寅,诏侍从官各举所知二人。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二年三月,诏监司岁举所部郡守二人、县令四人赴三省审察。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三年冬十一月己亥,诏有官人许举八行。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二年八月乙未,诏监司所举守令非其人,或废法不举,令廉访使者封之。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六年十二月丁未,诏内外侍从以上各举所知二人。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七年,诏举将校有才略、守令有政绩者。
《宋史·徽宗本纪》:七年五月丁亥,诏诸路帅臣举将校有才略者、监司举守令有政绩者岁各三人。
钦宗靖康元年,诏举堪充将帅者。复诏宰执不得荐举台谏官。
《宋史·钦宗本纪》:靖康元年正月,诏从官举文武臣僚堪充将帅有胆勇者。夏四月壬戌,诏亲擢台谏官,宰执勿得荐举,著为令。甲子,令在京监察御史、在外监司、郡守及路分钤辖以上,举曾经边任或有武勇可以统众出战者,二员。乙丑,诏三衙并诸路帅司各举谙练边事、智勇过人并豪俊奇杰、众所推服、堪充统制将领者各五名。五月壬辰,诏天下举习武艺、兵书者。六月戊戌,令中外举文武官才堪将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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