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十三卷目录
学校部汇考七
宋三〈高宗建炎三则 绍兴十九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六则 淳熙九则 光宗绍熙三则 宁宗庆元三则 嘉泰三则 开禧一则 嘉定八则 理宗宝庆一则 绍定二则 端平二则 嘉熙一则 淳祐六则 宝祐二则 度宗咸淳五则〉
宋三〈高宗建炎三则 绍兴十九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六则 淳熙九则 光宗绍熙三则 宁宗庆元三则 嘉泰三则 开禧一则 嘉定八则 理宗宝庆一则 绍定二则 端平二则 嘉熙一则 淳祐六则 宝祐二则 度宗咸淳五则〉
选举典第十三卷
学校部汇考七
宋三
高宗建炎元年,置国子监,设博士定试教官法。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建炎初,即行在置国子监,立博士二员,以随幸之士三十六人为监生。
按《文献通考》:国子监、生员,皆胃子也。旧制行在职事,官同姓缌麻亲釐务官大功,亲听补试入学。每三年科,场举三人取一,若未补中则七人取一,然太学生皆得以公私试积校定分数升舍。惟国子生以父兄嫌但寄理而已,须父兄外补,乃移入太学而得升。又按《通考》:高宗建炎初,复教官试。绍兴中,议者谓:欲为人师,而自纳所业于有司,以幸中度。乃诏罢其试而教授自朝廷选差。已而复之,凡有出身许应,先具经义、诗、赋各三首赴礼部,乃下省闱,分两场试之。而取其文理优长者,不限其数。初任为诸州教官,由是为两学之选。
建炎二年六月,复置教授凡四十三州。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建炎三年,诏国子监并归礼部,复律学明法科。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建炎三年,诏国子监并归礼部。未几,诏复养生徒,置博士。
按《玉海》:建炎三年,复明法新科,进士预荐者听试。
绍兴元年,复刑法科,募补算学生。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元年,复刑法科。凡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数,以分数定等级: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以曾经试法人为考官。
按《玉海》:命太史局试补算学,并募草泽人。
绍兴二年,命太史局试收算学生。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二年,命今岁春铨太史局试,应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并特收取,时局生多阙故也。
绍兴三年,置国子监及博士弟子,诏三省选择大小学教官,减淮西路教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三年六月丁未,置国子监及博士弟子员。
按《玉海》:绍兴三年六月丁未,复置国子监,诏即驻跸所在学为之量养生徒,置博士三员。六月二十三日,谢伋言咸平间,醇儒授南北宅经义望。诏三省择大小学教官,诏各选一人。
按《文献通考》:绍兴三年,诏建炎二年内,复置教授处共四十三州,至建炎二年,并罢任满更不差人。今将二年复置教授窠阙,并行存留。又按《通考》:绍兴三年,诏淮西路州县教授,并行减罢令逐州,有出身官兼。
绍兴四年,始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靖康之乱,宗学遂废。绍兴四年,始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隆兴省其一。
绍兴五年,诏定律学试法,罢教官试,复置宫学。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命广宫学,教内外宗子。按《选举志》:五年,以李洪尝中刑法入第二等,命与改秩,中书駮之。赵鼎谓: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奖。高宗曰:刑名之学久废,不有以优之,则其学绝矣。卒如前诏。后议者谓得解人取应,更不兼经,白身得官,反易于有官试法。乃命所试断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为率,断及五分、《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及虽全通而断案不及分数者勿取。仍自后举兼经。
按《玉海》:正月己巳,罢教官试。绍兴五年六月七日,大小学教授钱观,复言国子监有政和学制,载宗学法。
又按《玉海》:五年四月七日,同知宗正士袅,请先差
大学教授二人,小学二人。诏可六月七日大小学教授,钱观复奏请复置宫学。七月六日,宗司奏大小学成。八月十九日,观复言宗子昔分为六宅,宅各有学,学皆有官,今唯有睦亲宅。南班居之,讲堂三楹,又无斋舍请附近,睦亲宅增广学舍俾,内、外宗子均被教养。国朝自嘉祐二年,诸宫置教授。治平元年,增置讲书及课试规罚之法。崇观间诸宫置博士十三员,立三舍,升补与贡士一体,今止行都及会稽,南班宫邸。各置教授二员,先讲论孟俟通经依大学法。绍兴八年,叶綝请建学不许。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八年,叶綝上书请建学,而廷臣皆以兵兴馈运为辞。
按《文献通考》:叶綝上书言,西汉夺于大盗,天下非汉有矣。光武起于河朔,五年而建太学。西晋灭于刘渊,天下非晋有矣。元帝兴于江左,一年而建太学。光武时十分天下有其四,元帝时十分天下有其二。然二君急于教养,未尝以恢复为辞,馈饷为解,我宋以儒立国垂二百年。懿范闳规非汉晋比也。今中兴圣祚驻跸东南,百司庶府经营略备,若起太学计,官吏生徒姑养五百人。不过费陛下一观,察使之月俸愿谋之,大臣咨之,宿学亟复盛典,以昌文治而廷臣皆曰若仿,元丰则军食未暇,而削弱非礼也。请徐议之。绍兴九年八月己酉,复淮南诸州学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年四月庚午,复四川诸州学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二年,诏修学宫,复试教官法,定太学生额,置太学州学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二年春正月丙戌,诏诸州修学宫。夏四月甲申,增修临安府学为太学。五月乙卯,复试教官法。十二月庚午,命太学弟子员以三百人为额。按《职官志》:绍兴十二年,置祭酒、司业各一人。按《玉海》:绍兴十二年,诏诸州守臣修学。
绍兴十三年,增建国学及学官,立试法,置提举学事司及诸州教授,增太学生,命宗子入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三年春正月癸卯,增建国子监太学。二月庚辰,立太学试法。五月壬申,置国子博士、正、录。八月丁亥,命诸路有出身监司一员提举学事。九月癸酉,诏诸州守、贰提举学事,县令、佐主管学事。十二月丁酉,增太学弟子员二百。丁未,命行在宗子入宫学。按《选举志》:十三年,兵事稍宁,始建太学,置祭酒、司业各一员,博士三员,正、录各一员,养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员,内舍生百员,外舍生五百七十员。凡诸道住本州学满一年,三试中选,不犯第三等以上罚,或不住学而曾两预释奠及齿于乡饮酒者,听充弟子员。每岁春秋两试之,旋命一岁一补,于是多士云集,至分场试之。俄又诏三年一试,增至千员,中选者皆给绫纸赞词以宠之。每科场四取其一。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试入等曰内舍;自内舍有月校,而舍试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对。按《职官志》:绍兴十二年,太学成,增置博士、正、录。参用元祐、绍圣监学法,修立监学新法。诏国子博士、正、录通治诸斋。学官阙,从本监选举。其后,监学博士、正、录增减不齐,兼摄并置不一。〈按《职官志》作十二年考之,《本纪》、《通考》俱作十三年事,故附见于此。〉按《高闶传》:闶召为国子司业。时兴太学,闶奏宜先经术,帝曰:士习诗赋已久,遽能使之通经乎。闶曰:先王设太学,惟讲经术而已。国初犹循唐制用诗赋,神宗始以经术造士,遂罢诗赋,又虑不足以尽人才,乃设词学一科。今宜以经义为主,而加诗赋。帝然之。闶于是条具以闻。其法以《六经》、《语》、《孟》义为一场,诗赋次之,子史论又次之,时务策又次之。太学课试及郡国科举,尽以此为法,且立郡国士补国学监生之制。中兴已后学制,多闶所建明。闶又言建学之始,宜得老成以诱掖后进。乃荐全州文学师维藩,诏除国子录。维藩,眉山人,精《春秋》学,故首荐之。新学成,闶奏补试者六千人,且乞临雍,继率诸生上表以请。于是帝幸太学,秦熹执经,闶讲《易·泰卦》,赐三品服。
按《玉海》:十三年正月癸卯,以岳飞第为国子监太学堂,一曰崇化斋十有二。二月二十二日,诏补太学生司业高闶条上课试法,诏以元祐绍圣监学法,参定六月二十一日,诏王赏撰太学记。七月癸未,新修太学成奉安。文宣王于大成殿上自题赐书,阁榜曰首善。十月己丑,上《国子监武学律学小学敕令格式》二十五卷。十二月丁酉,诏太学养士增二百人。又按《玉海》:十三年闰四月二十七日,诏诸州并置教授。按《文献通考》:绍兴十三年秋季,始开补就试者五千人。自后春秋两补三舍,旧法凡四百十条。绍兴重修视元丰,尤密诸斋长谕,月书学生行艺,于籍行谓帅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每季终论可选者,考于学谕。仲月后入学者,次季选考十日考于学录,二十日考于学正,三十日考于博士,四十日考于长贰,岁终校定三经季选者,准此校定至升,补日展一季外舍百人,内舍三十人,注于籍如逐舍与校定生,不满元额即计分数取,内舍仍分优平二等,于次年六月以前闻奏。诸补内舍附公试,以外舍上二等同,考选簿参定。若簿内所选者,据阙升补阙多就试,人少者以就试,人所为率不得过一分,五釐上舍准此不得过三分,若簿未成其合理,升补年月听以试中日为始,即试虽入上二等而考。选不预者,候补一岁私试,三入等及不犯三等已上罚,或预选而试不入上二等者,候再试入三等。已上听补诸补上舍,以间岁九月五日锁院发。解年候试毕别为一甲,附试考校合格分优,平二等奏号长贰,同拆号官入院,以所奏行艺参定俱优为上一优,一平为中俱,平或一优一否,为下否,谓已经三季。已上选考校,考不预闻奏,而试入优等及有优,等校定而试不入等者,注籍讫具名闻奏。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省下等,免解中下,等补及一年,并申尚书礼部,若下等自该免解,及已经免解而每该免者,即与免省其不自该免者,许再试入优与升等。
绍兴十四年,复置清州新民学,建宗学,定宗学生额,置国子小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四年二月丁亥,复置清州新民学。丙午,定宗学生额为百员。六月乙巳,置国子监小学。十月甲午,从右正言何若言,请戒内外师儒之官,黜伊川程氏之学。按《选举志》:十四年,始建宗学于临安,生员额百人:大学生五十人,小学生四十人,职事各五人。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在学者皆南宫、北宅子孙,若亲贤宅近属,则别选馆职教授。按《玉海》:十四年二月,士同知大宗正事,请建学于临安。二十五日丙午,礼部奏学生以百人为额,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按《选举志》、《通考》俱作一员,或恐各一员也。〉十一月,不溢请复置博士、正录、国子监小学。绍兴十四年四月戊申,程允元请建。六月乙巳诏国子监,置小学。又按《玉海》: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诏太学,置小学一斋。
绍兴十五年,增太学生,命宗室愿赴行在试者,依熙宁旧制罢明法科,复行试教官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五年二月戊寅,增太学弟子员百人。八月辛丑,复增太学弟子员二百。按《选举志》:初,行在宗室试国子监者,有官锁厅,七取其三;无官应举,七取其四;无官袒免亲取应,文理通为合格,不限其数;而外任主宫观、岳庙试于转运司者,取放之额同进士。十五年,命诸路宗室愿赴行在试者,依熙宁旧制,并国子监请解;不愿者,依崇宁通用贡举法,所以优国族也。又按《志》:十五年,罢明法科,以其额归进士,惟刑法科如旧。
按《文献通考》:绍兴十五年,国子监丞文浩言,师儒之官与诸生难疑答问于群经,宜无所不通,请自今并于《六经》中临期取二经,各出两题,无拘义式,以贯穿该赡为合格。诏行焉。
按《玉海》:十五年二月戊寅,增生员一百人,外舍生共七百人,内舍一百人,上舍三十人。八月辛丑,又增二百人,通旧为九百人。
绍兴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学生。三月,建武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学外舍生额至千人。三月庚午朔,建武学,置弟子员百人。按《职官志》:绍兴十六年,诏修建武学,武博、武谕以兵书、弓马、武艺诱诲学者。
按《玉海》:绍兴十六年三月庚午朔,诏修建武学。四月二日,上曰:习弓马,稍知书,则不负教养。十九日,进呈兵部试选格。十二月二十九日,从司业陈诚之请,并试补入学,升赵充国像,降韩信从祀。
绍兴十八年,诏外舍生,岁终检校。自十九年为始,江西转运,贾直清请立县学选教授,从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八年,诏太学在籍,外舍生若入学,已及五年不预校定,及不曾请到国学解,或不曾公试入等。自绍兴十九年为始,岁终检校除籍免,请本州公据止,召本学生二员,委保再补以后,岁终依此检校。又权礼部侍郎陈诚之言,国庠立额不为,不广然有不待阙之士,臣尝得其说矣。京师视四方为甚远,非身隶业上庠者,不能取应其请假归省,即就乡举故额,常有馀今首善之地江浙,士人便于往来,一补中外舍。即无假满不参之人,故未尝有阙后来之士,将何以待之。国子监勘会昨京师上庠,外舍生以二千人为额,自来未尝满额,盖缘四方士人请假归乡道,途既远往往止就乡举,又旧法或三经试,而不与升补或两经试,而曾犯规罚,自有除籍之法,所以阙额周流源,源不塞今来上庠,见以一千人为额。江浙士人往还,既无告假逾限,除籍之虑得以故,作规避占据学籍,使有司补试不行有妨,后进故有是命。又十八年江西转运,贾直清奏请立县学于县,官内选有出身人,兼领教导寻下国子监,参酌措置欲比附旧法,县学委知通于令佐内,选有出身官一员,兼领教导职事,及诸州军如未差教授处,即令本路提举司于本州,有出身官选差一员,兼领若州县官俱无出身,只令本学长谕专主,教导却令知州县令觉察点检从之。
绍兴二十年六月,诏修太学。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绍兴二十五年,四川类省始附试刑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五年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司许就类省试院校试刑法。按《选举志》云云。
绍兴二十六年,置武学六斋广太学生,赐诸郡学御制圣贤赞。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十六年夏四月癸巳,置武学官及弟子员百人。秋八月戊寅,班元丰、崇宁学制于诸路。按《职官志》:绍兴二十六年,诏武学博士、学谕各置一员,内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举出身曾预高选充,其学谕差武学人,后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按《玉海》:绍兴二十六年四月癸巳,置博士弟子员。二十二日,诏武学,置博士一员,以文臣有出身及武举高选人充谕一员,用武举人置六斋生徒以八十人为额。七月二十四日癸亥,诏外舍以七十人,内舍二十人,上舍十人为额,通一百人。
〈注〉六斋受成贵谋辅,文中古经远阅礼。
又按《玉海》:二十六年二月壬子,广太学生员。六月,黄祖舜言仁宗以吴充为吴王宫教授,方正清谨教导有方,作六箴以献命录,赐南北宫今西南外教授,未尝讲说精择经行之士,讲习程试如太学法,从之。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御制孔子并七十二贤赞碑本遍,赐诸郡学校。
绍兴二十七年,定春季放补太学生。二月,诏武学例并依监学。八月,广宫学黉舍。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补,遇省试改用孟夏。
按《玉海》:二十七年二月甲辰,诏武学依监学例。八月四日丁酉,宗正丞吴景偲言宫学释菜无殿,讲说无堂,请增广黉舍,从之。
绍兴二十八年十二月辛丑,修睦亲宅,建宫学。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隆兴元年,定宗子赴试推恩及出官格,定学官制。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孝宗登极,凡宗子不以服属远近、人数多寡,其曾获文解两次者,并直赴廷试,略通文墨者,量试推恩。习经人本经义二道,习赋人诗赋各一首,试论人论一首,仍限二十五岁以上,合格,第一名承节郎,馀并承信郎。曾经下省人,免量试,推恩。四川则附试于安抚制置司。于是入仕者骤踰千人。隆兴元年,诏量试不中、年四十以上补承信郎,展三年出官,馀并于后举再试。四月,御射殿引见取应省试第一人,赐同进士出身,第二、第三人补保义郎,馀四十人承节郎,七人承信郎。凡宗室锁厅得出身者,京官进一秩,选人比类循资;无官应举得出身者,补修职郎;濮、秀二王下子孙中进士举者,更特转一秩。按《职官志》:隆兴以后,正、录不兼权,祭酒、司业并置,复书库官;又定国子博士一员,太学博士三员,正、录共四员,学官之制始定。
按《文献通考》:孝宗隆兴元年,始三岁一补,太学遇覃恩旧无免解法,帝始创行之。自是为例,省额增数十人。
乾道二年,置武学谕许清要官,子弟牒作待补国子生。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乾道二年二月八日,复置武学谕。
按《文献通考》:乾道二年,诏下省并曾,请举赴补人以太学过省阙额,收补额外勿增。在朝清要官,期亲许牒子弟作待补国子,别号考校。如太学生遇有期亲任清要官,更有国子生,不预校定、外补及差职事,惟得赴公试、私试,科举则混试焉。
乾道三年,学生两优释褐用崇宁恩例授官。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三年,黄伦以两优释褐。自绍兴建学至是始,有两优用崇宁恩例授承务郎、国子录。
乾道五年,许宗子补国子生,重修武学。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五年,命宗室职事随侍子弟许赴国子监补。
按《玉海》:五年,重修武学。
乾道六年,增武学生,更定宗子学生授官格。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六月壬申,增武学生为百人。
按《选举志》: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养、选举
宗子之法。保义至秉义,锁试则与京秩,在末科则升甲,取应不过量试注官,所以宠异同姓,不与寒畯等也。然曩时向学者少,比年隽异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词科,几与寒士齐驱;而入仕寖繁,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于是礼部请锁厅登第者,旧于元官上转行两官,自今止依元资改授,馀准旧制。
乾道七年,定武学解额。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七年七月庚寅,诏武学赴解试人以五十人为额。乾道十二年,定宗子监试、省试,取放额数。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二年,右正言胡卫请:自今宗室监试,无官应举,照锁厅例七取其二;省试则三举所放人数如取应例,立为定额。从之。
淳熙元年,许桂阳蛮入州学聚局生试历算。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元年四月壬申,许桂阳军溪洞子弟入州学听读。按《选举志》:淳熙元年春,聚局生子弟试历算《崇天》、《宣明》、《大衍历》三经,取其通习者。按《文献通考》:旧公私试皆学官主之。自淳熙后公试仍锁院,降敕差官、学官不预。
淳熙四年,幸学加恩学生有差,立待补生试法。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二月乙亥,幸太学,祗谒先圣,退御敦化堂,命国子祭酒林光朝讲《中庸》。下诏,遂幸武学,谒武成王庙。监、学官进秩一等,诸生推恩、赐帛有差。秋七月壬寅,立待补太学试法。按《选举志》:淳熙中,命诸生暇日习射,以斗力为等差,比类公、私试,别理分数。自中兴以来,四方之士,有本贯在学公据,皆得就补。帝始加限节,命诸路州军以解试终场人数为准,其荐贡不尽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学,谓之待补生;其住本学及游学之类,一切禁止。
按《文献通考》:太学补弟子员,故例每三岁科举,后朝廷差官锁院。凡四方举人,皆得就试,取合格者补入之,谓之混补。淳熙后朝议以就试者,多欲为之限制。乃立待补之法,诸路漕司及州军,皆以解试终场人数为准。每百人而取六人,许赴补试率以开院,后十日揭榜,然远方士人多不就试,而为他人取其公据代之,冒滥滋甚,庆元中遂罢之。
按《玉海》:淳熙四年二月,幸武学。十六年二月,改堂名立武上一字犯,太子名与太学同改焉,然郡国未之建也。
淳熙五年,以《纪元历》试算学生。
按《宋史·孝宗本纪》:五年五月庚子,置武学国子员。按《选举志》云云。
淳熙六年,兵部尚书王仲行奏两优释褐恩例太过,乞先注职官,从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十月丙申,诏太学两优释褐,与殿试第二人恩例。十一月辛酉,裁宗子试法。壬午,诏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试及注教授官。按《选举志》:元丰旧制,内舍生校定,分优、平二等。优等再赴舍试,又入优,则谓之两优释褐,中选者即命以京秩,除学官。至是,始令先注职官,代还,注职事官,恩例视进士第二人。旧校定岁额五六分为优选者,增为十分矣。按《朝野杂记》:旧制太学上舍生积,校已优而舍试。又入优等者,就化原堂释褐,号释褐状元。例补承事郎太学正录,淳熙初郑鉴自明,由此选不四年而为著作郎补。郡自明数言事上甚喜,久而稍厌之。六年刘纯叟尧夫复以解,褐除国子正时王仲行为兵部尚书,奏言今两优释褐。初授京秩即授学官,视状元制科恩数过之事,理不当乞先与外任,时知滁州张商卿亦言,今中上舍为学官,不数年便可作监司郡守狱讼,财赋非所素习,岂能保其不谬。乞先注职官上然之。十月丙申,诏与殿试第二人恩例。
淳熙七年,诏定律学试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二月丙戌,复置皇太子宫小学教授。六月壬寅,诏试刑法官增试经义。按《选举志》:淳熙七年,秘书郎李巘言:汉世仪、律、令同藏于理官,而决疑狱者必傅以古义。本朝命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后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盖欲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今所试止于断案、律义,断案稍通、律义虽不成文,亦得中选,故法官罕能知书。宜令习大法者兼习经义,参考优劣。帝曰:古之儒者,以儒术决狱,若用俗吏,必流于刻。乃从其奏,诏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场试断案,每场各三道,第四场大经义一道,小经义二道,第五场《刑统》律义五道。
淳熙八年,更定律学试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八年夏四月,立郴州宜章、桂阳军临武县学,以教养峒民子弟。按《选举志》:八年,命断案三场,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刑名十件,与经义通取,四十分以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淳熙九年,以《统元历》试算学生。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淳熙十年五月丙寅,增皇太子宫小学教授一员。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四年,用《崇天》、《纪元》、《统元历》三岁一试算学生。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光宗绍熙 年,令待补生附试省场别院。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光宗初,公试始令附省场别院。〈按:孝宗初,许清要官,期亲作待补生科举许混试。至此不许混试,故令附
别院也。
〉
绍熙三年,礼部侍郎倪思请复混补法,议寝之。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熙三年,礼部侍郎倪思请复混补法,命两省、台谏杂议可否。于是吏部尚书赵汝愚等合奏曰:国家恢儒右文,京师、郡县皆有学,庆历以后,文物彬彬。中兴以来,建太学于行都,行贡举于诸郡,然奔竞之风胜,而忠信之俗微。亦惟荣辱升沈,不由学校;德行道艺,取决糊名;工雕篆之文,无进修之志;视庠序如传舍,目师儒如路人;季考月书,尽成文具。今请重教官之选,假守贰之权;仿舍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终场之数,定所贡之员;期以次年,试于太学。其诸州教养、课试、升贡之法,下有司条上。思议遂寝。
按《文献通考》:时朱熹门人或问:三舍法如何。熹曰:欠去根头理会,若太学无非望之恩,又于乡举额窄处增之,则人自安乡里矣。
按《朱子学校》:贡举私议学校必选实有道德之人,使为学官以来实学之士,裁减解额舍选谬滥之恩,以塞利诱之涂,盖古之太学主于教人,而因以取士,故士之来者,为义而不为利,且以本朝之事言之,如李廌所记元祐侍,讲吕希哲之言,曰:仁宗之时,太学之法宽,简国子先生必求天下贤士,真可为人师者,就其中又择其尤贤者,如胡翼之之徒,使专教导规矩之事,故当是时天下之士,不远万里来悦师之。其游太学者,端为道艺称弟子者,中心悦而诚服之,盖犹有古法之遗意也。熙宁以来,此法浸坏所谓太学者,但为声利之场,而掌其教事者。不过取其善为科举之文,而尝得隽于场屋者耳。士之有志于义理者,既无求于学,其奔趋辐凑而来者,不过为解额之滥,舍选之私而已师生相视漠然,如行路之人。间相与言亦未尝开之以德,行道艺之实,而月书季考者。又祇以促其嗜利,苟得冒昧无耻之心。殊非国家之所以立学,教人之本意也。欲革其弊,莫若一遵仁皇之制。择士之有道,德可为人师者。以为学官而久,其任使之讲,明道艺以教训其学者,而又痛减解额之滥以还诸州,罢去舍选之法,而使为之师者。考察诸州所解德行之士,与诸生之贤者,而特命以官则大学之教不为虚设,而彼怀利干进之流自无所为而至矣。如此则待补之法固,可罢去而混补者,又必使与诸州科举。同日引试则彼有乡举之可望者,自不复来而不患其纷冗矣。至于取人之数,则又严为之额而许其补中之人。从上几分特赴省试,则其舍乡举而来赴补者,亦不为甚失职矣。其计会监试、漕试、附试之类,亦当痛减分数,严立告赏以绝其冒滥。其诸州教官亦以德行人充,而责以教导之实,则州县之学亦稍知义理之教,而不但为科举之学矣。
绍熙四年,诏放小学待补。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熙四年,诏国子监试中、上等小学生,比类诸州待补中选之额,放补一次。
宁宗庆元二年,始行混补严试补国子生例,许监生试于漕司。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庆元、嘉定中,始两行混补。于是增外舍生为千四百员,内舍校定,不系上舍试年分,以八分为优等。又以国子生员多伪滥,命行在职事官期亲、釐务官子孙乃得试补。〈按:此事《文
献通考》作庆元二年。
〉
按《文献通考》:二年,凡监学生皆给绫牒。若告谒在外遇科举,则试于漕司。
庆元三年,罢试律学生经义。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年,以议臣言罢经义。
庆元五年,复试律学生经义,置武士斋宫。
按《宋史·宁宗本纪》:五年五月壬子,诏诸路州学置武士斋,选官按其武艺。按《选举志》:三年,罢经义,五年又复。
按《玉海》:庆元五年六月乙亥,诏即诸州学置武士斋宫,按武艺。
嘉泰二年,复行混补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嘉泰二年,复行混补,就试者至三万七千馀人,分六场。十八日,引试云。
嘉泰三年正月戊戌,幸太学,谒大成殿,御化原堂,命国子祭酒李寅仲讲《尚书·周官》篇。遂幸武学,谒武成殿。监学官进秩一级,诸生推恩、赐帛有差。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二月丁酉,置庄文太子府小学教授。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二年正月乙未,增太学内舍生为百二十人。七月乙巳,置沂王府小学教授。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二年,增内舍生律学罢经义,分六场考试。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二月丁亥,罢法科试经义,复六场旧法。九月丙午,增太学内舍生十员。按《选举志》: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试法设科,本以六场引试,后始增经义一场,而止试五场,律义又居其一,断案止三场而已,殊失设科之初意。且考试类多文士,轻视法家,惟以经义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欲明宪章,习法令,察举明比附之精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酌情法于数字之内,决是非于片言之间。比年案题字多,专尚困人,一日之内,仅能誊写题目,岂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刑法考官不过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请托之风盛,换易之弊兴,其弊三也。今请罢去经义,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场律义为定。问题稍减字数,而求精于法律者为试官,各供五六题,纳监试或主文临时点定。如是,谳议得人矣。从之。
嘉定四年,诏定宗子授官恩例局生试中,方许转补。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嘉定四年,诏锁厅应举,省试第一名,殿试唱名授官日,于应得恩例外,更迁一秩。命局生必俟试中,方许转补。
嘉定六年,律学仍兼经义。
按《宋史·宁宗本纪》:六年四月甲午,复法科试经义法,杂流进纳人不预。按《选举志》:六年,以议者言法科止试《刑统》,是尽废理义而专事法律,遂命复用经义一场,以《尚书》、《语》、《孟》题各一篇及《刑统》大义,通为五场。所出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备,以断案定去留,经义为高下,仍禁杂流入赀人收试。
嘉定七年,复建宗学,祭酒请以外舍最优者一人升内舍。
按《宋史·宁宗本纪》:七年八月癸卯,复建宗学。置博士、谕各一人,弟子员百人。
按《玉海》:嘉定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都省言在京旧有宗学中兴,西南外宗司。置学而行在宗学,未修。八月二十六日,诏建宗学,置六斋生员以百人为额。按《文献通考》:嘉定七年,祭酒请以外舍分数及五分或六分最优者一人,与次年升内舍,后二年家始以外优升岁为定例。〈字,字书不载,但系人名,无从考据。仍之。〉嘉定八年,罢四川类试刑法科。
按《宋史·宁宗本纪》:九月甲申,罢四川法科试。按《选举志》云云。
嘉定九年,复置宗学。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九年,以宫学并归宗庠,教授改为博士、宗谕。按《职官志》:嘉定九年十二月,始复置宗学,改教授为博士,又置宗学谕一员,并隶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谕在国子正之上,奉给、赏典依国子博士及正例,于是宗室疏远者皆得就学。旋有旨复存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嘉定十年,宗正寺拟宗学四斋名。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十年三月十九日,宗正寺拟四斋名,曰立爱贵仁大雅信厚堂名明伦。嘉定十四年,定宗学公、私试,及解试例。置王宫大小学教授,诏待补生百人取三。
按《宋史·宁宗本纪》:十四年四月乙卯,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按《选举志》:十四年,命前隶宫学近属,令附宗学公、私试,中选者与正补宗学生,近属子孙年十五以下者,许试小学生。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宗学解试依太学例取放,每举附国子监发解所,异题别考。又按《志》:嘉定十四年,诏自今待补百人取三人。旧法,自外舍升内舍,虽有校试,必公试合格,乃许升补。盖私试皆学官自考,而公试则降敕差官。至是,岁终许取外舍生校最优者一人升内舍。理宗复百取六人之制。
理宗宝庆二年,赐宗子若搢同进士出身。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宝庆二年,以锁厅宗子第一名若搢学深《春秋》,秀出谱籍,与补保义郎,特赐同进士出身,仍换修职郎。
绍定二年,以待补生有鬻帖伪冒之弊,命取保结。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定二年,以待补生自外方来参斋者,间有鬻帖伪冒之弊。遂命中选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员批书印纸,仍命州郡守倅结罪保明,比照字迹无伪,方许帘引注籍;犯者治罪,罚及保官。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臣僚言:国子监内外学校之官,令于士子程课之外,迪以义理之学,励以行谊之实,从之。又奏近年士习萎薾,乞申饬胄监师儒之官,专意训导使之痛习经传,考订义理课试选论须合体格,去浮华之弊转移士风,从之。
绍定五年,令补试学生皆临时选差,仍添考官。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五年,以省试下第及待补生之群试于有司者,有请托贿求之弊,学官考文,有亲故交通之私,命今后两学补试,并从庙堂临时选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则用国子监供给学官事例。未几,监察御史何处久又言:宜遵旧制,以武学、宗学补试,并就两学于大院排日引试,有亲嫌人依避房法。且士子试卷颇多,考官颇少,期日既迫,费用不敷。乃增给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员。
端平元年,宗子锁厅试,召知识官委保,以防欺诈。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端平元年,命宗子锁厅应举解试,凡在外州军,或寄居,或见任随侍,及见寓行在就试者,各召知识官委保正身,国子监取其宗子出身、训名、生长左验,以凭保收试,仍于试卷家状内具保官职位、姓名,以防欺诈。
端平二年,诏荣文恭王府、皇后宅各置教授。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年,诏荣文恭王府、皇后宅置教授各一员。皇后宅可依绍兴旧典四姓,小侯立五经师之遗意,三省并行省,参酌以闻。
嘉熙元年二月癸卯,诏以朱熹《通鉴纲目》下国子监,并进经筵。六月丙午,诏建内小学,择宗子十岁以下资质美者二三十,置师教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元年七月,诏以宗学博士、诸王宫大小学教授轮日诣荣邸讲授。按《宋史·理宗本纪》:元年正月戊申,幸太学谒孔子,遂
御崇化堂,命祭酒曹觱讲《礼记·大学》篇,监学官各进一秩,诸生推恩赐帛有差。制《道统十三赞》,就赐国子监宣示诸生。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二年,为宗子置内小学。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淳祐二年,建内小学,置教授二员,选宗子就学。
按《续文献通考》:八月,诏小学开讲。
淳祐三年,律学考试,令刑部措置关防。
按《宋史·理宗本经》不载。按《选举志》:初,凡试法科者,皆取撰成见义挟入试场。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置关防,其考试则选差大理丞、正历任中外有声望者,不许止用新科评事未经作县之人。逮其试中,又当仿省试、中书覆试之法,质以疑狱,观其谳笔明允,始与差除。时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为上,径除评事;文法粗通者为次,与检法;不通者驳放。
淳祐六年,诏学官公举经明行修气节之士,别议旌赏。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六年,诏曰:朕临朝愿治,每念乏才有意作成,既亲书扁题分赐诸学并,赐诸生束帛以示激励。其令二三学官于前廊长输及斋生中,公举经明行修气节之士,别议旌赏。京学如之。
淳祐七年正月,建资善堂于内小学,置直讲、赞读二员。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十二年,申严算学试法,其不经秘书公试补中者,中书改正。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淳祐十二年,秘书省言:旧典以太史局隶秘省,今引试局生不经秘书,非也。稽之于令,诸局官应试历算、天文、三式官,每岁附试,通等则以精熟为上,精熟等则以习他书多为上,习书等则以占事有验为上。诸局生补及二年以上者,并许就试。一年试历算一科,一年试天文、三式两科,每科取一人。诸同知算造官阙有试,翰林天文官阙有试,诸灵台郎有应试补直长者,诸正名学生有试问《景祐新书》者,诸判局阙而合差,诸秤漏官五年而转资者,无不属于秘书;而局官等人各置脚色,遇有差遣、改补、功过之类,并申秘书。今乃一切自行陈请,殊乖初意。自今有违令补差,及不经秘书公试补中者,中书执奏改正,仍从旧制,申严试法。从之。
宝祐元年,复命分路取放补试员数。五月,授特、正奏名进士宗子职。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宝祐元年,复命分路取放补试员数,以色远方士子道路往来之费及都城壅并之患。五月,特、正奏名进士宗子必晃等二人特授保义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节郎,敕略曰:必晃等取应及选,咸补右阶,盖欲诱之进学,而教以入仕也。其毋以是自画焉。
宝祐三年,复试士子于京师。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年,复试于京师。〈按:元年,学生补试分路取放,至是始令试于京师也。〉
度宗咸淳元年,申严律学选试之法宗子,举人遇即位赦恩,并赴类试。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咸淳元年,申严选试之法,凡引试刑法官,命题一如《绍兴式》。又咸淳元年,以锁厅应举宗子两请,举人遇即位赦恩,并赴类试。其曾经覆试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经覆试者则否;第五等人特与免铨出官。
咸淳三年,幸学礼成,推恩学生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三年正月戊申,诣太学谒孔子,行舍菜礼,以颜渊、曾参、孔伋、孟轲配享,颛孙师升十哲,卲雍、司马光升列从祀,雍封新安伯。礼部尚书陈宗礼、国子祭酒陈宜中进读《中庸》。己酉,执经官宗礼、讲经官宜中各进一秩,宜中赐紫章服。太学、武学、宗学、国子学、宗正等官若医官、监书库、门、庖等,各进一秩,诸斋长谕及起居学生推恩有差。按《选举志》: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学,谒先圣,礼成,推恩三学:前廊与免省试,内舍、上舍及已免省试者与升甲;起居学生与泛免一次,内曾经两幸人与补上州文学,如愿在学者听。其在籍诸生,地远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学申请乞并行泛免一次,命特从之。凡诸生升舍在幸学之前者,方许陈乞恩例。
咸淳七年,上皇太后尊号,推恩三学生。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七年正月,以寿和圣福皇太后两上尊号,推恩三学,在斋生员并特与免解赴省一次。
咸淳八年,诏宽法科试格,加太学餐钱。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八年,以试法科者少,特命考试命题,务在简严,毋用长语。有过而愿试者,照见行条法,除私罪应徒、或入己赃、失入死罪并停替外,馀犯轻罪者,与放行收试。或已经三试终场之人,已历三考,赴部参注,命本部考覈元试,果有所批分数,不须举状,与注外郡刑法狱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厉诱掖。格法,试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数。咸淳未,有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检法官,宽以劝之也。
按《续文献通考》:咸淳八年,诏加太学餐钱,宽科场恩例,从贾似道之请也。丘氏浚曰:处士横议必在国家,末造当隆盛时无此事也。方汉盛,时无有所谓浮议也。而党锢之兴乃在桓灵之世,宋时忠厚立国不杀士大夫,当时士大夫毅然以气节名义为重,一遇国家有事,辄明目张胆,别白言之不少顾忌,往往以此得美名。跻显位不幸触讳,遭迁谪以去,及其事久论定直声劲节,亦从此益大以著士大夫。习见其然,其中不逞者,遂借此以为取名之阶,进身之径其流弊之极。遂至学校所养之士,亦效尤之至于景,定淳祐之间朝廷任一宰,执用一台谏,稍不若众心,三学之士相率攻之,必去其人而后已。贾似道入相度其不可以力胜,遂以术笼络之,于是加太学餐钱,宽科场恩例,三学之士啖其利而感其恩,目击似道之误国噤不敢出一声,甚至要君去国,亦上书赞美挽留之无所不至。呜呼。三学诸生平日所以叩阍上书经台投卷者,无非仁义之言圣贤之道至,是其心迹尽露矣。呜呼。士大夫之在学校者,尚知所以自守而毋蹈宋人之失哉。或曰:学校之士,遇国家有事,上下蒙蔽之时,亦可以默与。曰:汉之王咸,唐之何蕃,宋之陈东,当言而言,专为国而不为私,是固君子之所与也。咸淳九年,严宗子试法,申严学法。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九年,凡无官宗子应举,初生则用乳名给据,既长则用训名。其赴诸路漕司之试,有一人前后用两据、印二卷者。至是,命漕司并索乳名、训名各项公据,方许收试,以杜奸弊。
又按《志》: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釐乞理为
第三优,朝命不许,遂申严学法,今后及八分者方许岁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优、三优之例者,亦须止少三、二釐,方可陈乞特放,庶不尽废学法,当亦不过一人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