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八十一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一
易经〈小过象〉
春秋四传〈隐公元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有一年〉
易经〈小过象〉
春秋四传〈隐公元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有一年〉
礼仪典第八十一卷
丧葬部总论一
《易经》《小过象》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大全〉嵩山晁氏曰:哀过则毁,而君子以之者,盖有为而为之,将以矫时励俗也。时有短丧之宰予,故高柴矫之以泣血,虽非中行亦足以矫时励俗也。云峰胡氏曰:本义以为小者之过,盖过于收敛过之小者也。又以为可过于小,不可过于大,盖可过乎。哀不可过乎,易也。又以为不可甚过,盖恐其哀之甚,则为丧明也。
《春秋四传》隐公元年
《春秋》: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注〉咺,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故贬而名之。
《左传》: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
〈注〉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缓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疏〉缓赗惠公专是王过生赗,仲子咺亦有愆使者,受命不受辞。欲令遭时,设宜临机制变王,谓仲子已薨,令咺井致其赗,仲子尚存,赗事须止,犹尚致赗,是则不达时宜耻辱君命。
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
〈注〉踰月,度月也。此言赴吊,各以远近为差,因为葬节。〈疏〉正义曰:天子诸侯大夫士位既不同礼,亦异数赴吊。远近各有等差,因其吊答以为葬节,且位高则礼大爵,卑则事小。大礼踰时乃备,小事累月即成,是以未及期而葬谓之不怀,过期而葬谓之缓慢。礼卜葬先远日避,不怀也。是卜远日不吉,乃卜近日,避不思亲之嫌也。则未及期而葬者,不思其亲,理在可见,故传皆不言其事,唯过期乃葬者,传言缓以示讥耳。注云踰月度月者,言从死月至葬月,其间度一月也。士与大夫不异而别设文者,以大夫与士名位既异,因其名异示为差等,故变其文耳。其实月数同也。同轨同盟至者,谓遣使来,至非诸侯身至。《释例》曰:万国之数,至众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丧,诸侯不得越境而奔修服于其国,卿共吊葬之礼。鲁侯无故而穆伯如周吊,此天子崩诸侯遣卿共吊葬之,经传也。是言礼天子之丧,诸侯不亲奔也。其诸侯相吊,则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是正礼也。同位至待其使还也。外姻至亲戚毕集也。于天子言毕,至以下不言毕者,天子贵在尊极。海内为家,天下闻丧,无敢不至,故言毕也。诸侯同盟,或来或否,大夫出使本奉君命,虽或闻丧,未必尽来,故不言毕也。
赠死不及尸。
〈注〉尸未葬之通称。〈疏〉正义曰:《曲礼》下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是其相对言耳。今以既葬乃来而云不及尸。知尸是未葬之通称也。葬则尸不复见,未葬犹及见之,故以葬为限也。《释例》曰:丧赠之币,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服曰襚,珠玉曰含,然而总谓之赠。此文虽为赗发,其实赗赙含襚总,名为赠但及未葬皆无所讥也。襚以衣尸,含以实口大敛之后无所用之。既殡之,后犹致之者,示存恩好不以充用也。
吊生不及哀。
〈注〉诸侯已上既葬,则缞麻除无哭位谅闇终丧。
预凶事,非礼也。
〈注〉仲子在而来赠,故曰预凶事。
《公羊传》:宰者何,官也。咺者何,名也。曷为以官氏,宰,士也。惠公者何,隐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何以不称夫人,桓未君也。赗者何,丧事有赗,赗者盖以马,以乘马束帛。
〈注〉此道,周制也。以马者,谓士不备四也。礼既夕,曰公赗元纁束帛,两马是也。乘马者,谓大夫以上备四也。礼大夫以上至天子皆乘四马,所以通四方也。束帛谓元三纁二元三法天纁二法地,因取足
以共事。
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被曰襚。
〈注〉此者,春秋制也。赗,犹覆也。赙,犹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礼,襚犹遗也。遗是助死之礼,知生者赗赙,知死者赗襚。〈疏〉上陈周制,讫下乃言赗赙襚此三者,是春秋之内事。故云此者,春秋制也。问曰:案既夕,礼云知死者赠,知生者赙。郑注云各主于所知,以此言之,赗专施于生者何。答曰:赙专施于生,襚专施于死,赗实生死两施,故何氏注知生知死皆言赗矣。而既夕,礼专言知生者,对赠言之故也。问曰:何知赗生死两施乎。答曰:案既夕,礼云兄弟赗奠可也。注云兄弟有服亲者,可且赗且奠许其厚也。赗奠于生死两施,又云所知则赗而不奠。郑注云所知通,问相知也。降于兄弟,奠施于死者为多。故不奠以此言之,明赗于奠,皆生死两施也。言奠于死者为多,故知赗生死等矣。
桓未君,则诸侯曷为来赗之。
〈疏〉桓公未为君,则其母犹妾,故诸侯赗之为非礼。
隐为桓立,故以桓母之丧告于诸侯。
〈注〉经言王者赗赴,告王者可知。故传但言诸侯。〈疏〉诸侯有相赗之道,隐以桓母成为夫人,告天子诸侯。天子犹来,何况诸侯乎。故传举以言焉。
然则何言尔,成公意也。
〈注〉尊贵桓母以赴告天子诸侯,彰桓当立得事之。宜故善而书,仲子所以起其意成其贤。
其言来何,不及事也。
〈疏〉奔丧会葬所以通哀,序志必有所费,容其事,故稽留不必苟责,其及时也。其含赗襚之等皆是死者,所须若其来晚则无及于事,故须作文见其早晚矣。
其言惠公仲子何,兼之,兼之,非礼也。
〈注〉礼不赗,妾既善而赗之,当各使一使,所以异尊卑也。
何以不言及仲子,仲子,微也。
《谷梁传》:母以子氏。
〈注〉妾不得体君,故以子为氏。平王新有幽王之乱,迁于成周,欲崇礼诸侯。仲子早卒,无由追赗,故因惠公之丧而来赗之。
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礼,赗人之母则可,赗人之妾则不可。君子以其可辞。受之,其志不及事也。赗者何也。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赙。
〈注〉四马曰乘,含口实。〈疏〉释曰士丧礼,赗用两马。此用乘马者,礼大夫以上皆乘四马,故赗用乘马,士丧礼赗并有元纁束。《公羊传》亦云:赗者以马,以乘马束帛。何休云束帛谓元三纁二元三法天纁二法地是也,谓之赗者。何休云赗犹覆也,当覆被亡者之身。休又云赙犹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礼,襚犹遗也。遗是助死之礼,知生者赗赙,知死者赗襚耳。或当襚者,衣服之名,故送死之衣亦名襚也。衣多少之数,丧大记小敛之衣,皆十九,称大敛之衣,君百称,大夫五十称,士三十称,天子盖百三十称。敛衣称数不同,则所归襚服亦当有异,但所归者未必具其称。先儒无说,不敢断其多少也。含者,实口之名。《周礼》:玉府。大丧,共含玉,则天子用。《玉礼·杂记》论诸侯吊含之事,云将命者执璧,委于殡东,是诸侯用璧。《士丧礼》含用米贝,是士用米贝。庄子云徐徐别,其颊无伤口,中珠或大夫用珠也。其多少之数,士丧礼用贝三,则天子以下同用三明矣。何者。实口当无多少之异故也。旧说云大夫当五,诸侯当七,天子当九,非也。《檀弓》含用米贝以丧大记,约之则天子米当用黍,诸侯用梁,大夫士用稷也。案《杂记》之文诸侯含必当用璧文五年。注云诸侯含用玉,又此传直云贝玉曰含者,璧亦是玉之别,故《周礼》子男执璧,亦同谓之玉,故传举贝玉总之也。或以为《礼纬》天子用珠,诸侯用玉,大夫用璧,士用贝。又此传贝玉曰含,故范氏不取《礼记》之文而云诸侯含用玉也。
《胡传》:上古应时称号,故其名三变,春秋以天自处,创制立名,系王于天,为万世法其义备矣。冢宰称宰,咺者名也。王朝公卿书官,大夫书字,上士中士书名,下士书人,咺位六卿之长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之妾尔,以天王之尊下赗诸侯之妾,是加冠于屦人道之。大经拂矣,天王纪法之宗也。六卿纪法之守也。议纪法而修诸朝廷之上,则与闻其谋,颁纪法而行。诸邦国之间则专掌其事,而承命以赗诸侯之妾,是坏法乱纪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妾之分,故特贬而书名以见宰之,非宰也。
〈大全〉张氏曰:惠公以去年薨,仲子卒之年月不可知,或亦去年也。天子于诸侯有赗礼,所以褒有功德而厚其终也。诸侯无再娶之礼,惠公牵于私爱,宠
庶妾而立为夫人,正犯以妾为妻之戒渎,乱夫妇之纲乃天讨之,所当加九伐之法,所谓犯令陵政盖此类也。平王不能正惠公之罪,反厚其送终之礼,遣冢宰而来赗。冢宰不能以纪法诏,王乃奉命以赗上僭之妾,仲尼以春秋之初方书,天王以立法于是贬冢宰于上士中士之例,深罪其以百揆之尊瘝官失职一至于此,贬其臣则君可知矣。高氏曰:隐自以为桓立,故以桓母之丧告于天王。又受天王之赗,陷天王于非礼,罪可知矣。
或曰:僖公之母成风,亦庄公妾也。其卒也,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其葬也,王使召伯来会葬下赗。诸侯之妾而名,其宰荣召,何以书字而不名也。于前,赗仲子则名冢,宰于后葬成风,王不称天,其法严矣。
〈大全〉汪氏曰:前后互贬,君臣同罪。啖氏曰:《左传》云豫凶事,夫仲子而在天子,宁有归其赗乎。不辨菽麦者,犹不当尔。胡氏曰:仲子犹生存而来赗,周德虽衰,不应至此极。刘氏曰:公羊云言来不及事也。荣叔含赗,实不及事,何以不言来乎。汪氏曰:谷梁以仲子为惠公之母,盖泥于文九年,书僖公成风故尔。庐陵李氏曰:春秋有惠公仲子僖公成风左氏及公羊,皆以为兼赗,独程氏发明惠公宠爱,仲子僖公尊崇成风之说而以为惠公之仲子僖公之成风,于是胡氏因之其义,最精至谷梁,又以仲子为惠公之母孝公之妾,则大失矣。
《左传》: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
〈注〉以桓为大子,故隐公让而不敢为丧。主隐摄君政,故据隐而言。
惠公之薨也。有宋师,大子少,葬故有阙,是以改葬。
〈疏〉正义曰:隐公将兵禦宋,委葬事于大子,故有阙也。
卫侯来会葬,不见公,亦不书。
〈注〉诸侯会葬,非礼也。不得接见,成礼故不书于策。〈疏〉正义曰: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昭三年,传称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皆不言,诸侯亲会葬是诸侯会葬,非礼也。不得接公,成礼故不书。
《春秋》:冬,十有二月,公子益师卒。
《左传》:冬十二月,众父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
〈注〉众父公子益师字礼,卿佐之丧。小敛大敛君皆亲临之,崇恩厚也。始死情之所笃,礼之所崇,故以小敛为文。至于但临大敛,及不临丧亦同,不书日。〈疏〉正义曰:丧记君临臣丧之礼,云君于大夫大敛焉,为之赐则小敛焉。卿是大夫之尊者也。明小敛大敛,君皆亲之,所以崇恩厚也。小敛大敛皆应亲之,独以小敛为文,故知始死情之所笃故也。贾逵云不与大敛则不书卒,然则在殡又不往者,复欲何以裁之。经传无其事不宜妄说,故杜以为但临大敛及不临其丧,亦同不书日也。
《公羊传》:何以不日,远也。
〈注〉孔子所不见。
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
〈注〉所见者,谓昭定哀己与父时事也;所闻者,谓文宣成襄王父时事也;所传闻者,谓隐桓庄闵僖高祖曾祖时事也。异辞者,见恩有厚薄,义有深浅时,恩衰义缺,将以理人伦序人类,因制治乱之法,故于所见之世,恩己与父之臣尤深。大夫卒,有罪无罪皆日录之丙申季孙隐如卒是也。于所闻之世,王父之臣,恩少杀大夫卒无罪者,日录有罪者,不日略之叔孙得臣卒是也。于所传闻之世,高祖曾祖之臣,恩浅大夫卒有罪无罪,皆不日略之也。公子益师无骇卒是也。
《谷梁传》:大夫日卒,正也。
〈注〉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故录其卒,日以纪恩。
不日卒,恶也。
〈注〉恶,故略之。
《胡传》:卿卒必书此春秋贵大臣之意,其不日公羊以为远。然公子彄远矣,而书日则非远也。谷梁以为恶,然公子牙季孙意如恶矣,而书日则非恶也。左氏以为公不与小敛,然公孙敖卒于外而公在内,叔孙舍卒于内而公在外,不与小敛明矣,而书日左氏之说亦非也。其见恩数之有厚薄欤。〈谨按此传,公羊甚明为日已远。传闻异辞,
不得其日之审,故不书日。左氏以为不与小敛,谷梁以为恶,皆非是胡皆驳之矣。乃又以为恩数厚薄,恐亦未然。
〉隐公二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公羊传》:夫人子氏者何,隐公之母也。
〈注〉以不书葬。〈疏〉隐公欲表己让,故宜屈卑。其母不成夫人之礼,是以见其不书葬,知其是隐公母也。
何以不书葬。
〈注〉据姒氏书葬。〈疏〉即定十五年九月辛巳,葬定姒
是也。彼定姒之子哀公者,未踰年之君也。其母亦得书葬,今隐公虽欲让桓不作成君,应比未踰年之君,今其母不书葬,故据而难之。
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子将不终为君,故母亦不终为夫人也。
〈注〉时隐公卑屈,其母不以夫人礼葬之,以妾礼葬之,以卑下桓母无终为君之心得事之宜,故善而不书葬,所以起其意而成其贤子者姓也。夫人以姓配号,义与仲子同书薨者,为隐公恩录痛之也。日者恩录之公夫人皆同例也。
《谷梁传》:夫人薨不地。
〈注〉夫人无出,竟之事薨有常处。
夫人者,隐之妻也。卒而不书葬,夫人之义从君者也。
〈注〉隐弑贼不讨,故不书葬。
《胡传》:按谷梁子曰:夫人子氏者,隐之妻也。卒而不书葬,夫人之义从君者也。邦君之妻,国人称之曰小君,卒则书薨以明齐也。先卒则不书葬,以明顺也。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夫妇人伦之本也。入春秋之始于子氏,书薨不书葬,明示大伦。苟知其义,则夫夫妇妇而家道正矣。
〈大全〉张氏曰:书内之夫人卒,葬异于外尊尊也。子氏不书葬,妇人从君,故君存则葬礼未备,待君薨而合祔也。本朝皇后先崩,必俟合葬于山陵,盖古之遗制欤。汪氏曰:《左传》以子氏为仲子,谓元年归赗豫凶事,安有其人未死而归赗。虽五尺童子,固知其不可也。杜预谓隐让桓为太子,成其母丧以赴于诸侯,审如此则考宫当加谥号矣。公羊又以为隐之母,然孟子既为夫人,则声子仲子均非正嫡。声子安可僭小君之号,成风敬嬴所以称夫人,以僖宣二公越礼以尊其妾母,若隐公果尊其母为夫人,则当葬以小君之礼而书于经矣。今考鲁夫人见经者,八文姜哀姜声姜穆姜齐姜书薨书葬子氏,以隐公在不书葬,出姜归齐亦不书薨。孟子以同姓讳而略之妾母见经者,六仲子之卒在春秋之前,成风敬嬴定姒齐归皆书薨书葬称夫人称小君,与正嫡无异。仲子不称夫人不称小君,犹未至如中叶以后,失礼之甚也。唯定十五年姒氏卒,以哀公未即位,故不成小君之礼耳。
隐公三年
《春秋》: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左传》:夏,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
〈注〉夫人丧礼有三薨,则赴于同盟之国,一也;既葬日中自墓,反虞于正寝,所谓反哭于寝,二也;卒哭而祔于祖姑,三也。若此则书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此备礼之文也。其或不赴不祔则为不成丧,故死不称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反哭则书葬,不反哭则不书葬。今声子三礼皆阙释侧论之详矣。〈疏〉正义曰僖八年致夫人。《传》曰:不赴于同,则弗致。故知赴者,赴于同盟之国也。《礼·檀弓·记葬礼》云:既封,有司以几筵合奠于墓左。及日中而虞士丧礼。既葬乃反哭于庙,遂适殡宫而虞是。既葬日中自墓,反虞于正寝,正寝即殡宫也。僖三十三年,《传》与《檀弓记》皆云卒哭而祔,《丧服小记》曰:妇祔于祖姑,《杂记》曰:妾祔于妾祖姑。是祔于姑者,祔于祖姑也。此三者皆夫人之丧礼,夫人丧礼有三史策所书,有二唯卒葬故事而已。其卒之异者,或云夫人某氏薨,仲子文姜之类是也。或云某氏卒,定姒孟子是也。葬之异者,或云葬我小君某氏,文姜敬嬴之类是也。或云葬某氏,葬定姒是也。或则不书葬也。今声子三礼皆阙经异常,辞必是阙一事,则变一文。但传既并,释注不显配。虽言释例详之例,亦未甚分明。此传故上三事,故下三事,若以次相配则不赴于诸侯,故不曰薨不反哭于寝则不称夫人,不祔于姑故不言葬。文次相属,事乃似然,但顾下传义则不尔。定十五年,姒氏卒,《传》曰: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哀十二年孟子卒,《传》曰:死不赴,故不称夫人,不反哭,故不书葬小君。彼二传皆以不赴解不称夫人,以不反哭解不书葬,然则由不赴故不曰薨,由不反哭故不书葬也。二事既然,则由不祔故不称夫人断可知矣。传文不以次相配者,初死即赴葬乃反哭,反哭之后始祔三者,依事之先后为文也。至书于经则夫人与薨共文,故先言不称夫人,后言不书葬,顺经之先后为文也。礼之本意必赴乃称薨,祔乃称夫人,反哭乃书葬者,夫人与君同体,死必赴于邻国,若不以赴告于邻国,则夫人之礼不成尊,成以否义。由赴告成尊之状在于书薨,故赴则称薨,不赴则不称薨也。礼适祔于适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亦既不祔于姑便是适妾莫辨,故祔则称夫人,不祔则不称夫人也。既葬于墓,反哭于寝,哀之尤极情之最切。既
葬而不反哭,全是不念其亲葬与不葬殆无以异,故不反哭则不书葬也。皆所以惩臣子,责其不行礼也。人之行礼有勤有惰,未必废则俱废,行则皆行,此声子自三礼皆阙,其馀或可一行一否。《释例》曰夫人子氏赴而不反哭,故不书葬。定姒则反哭而不赴,故书葬而不言小君。以此二者,据传则然理在不惑,但不知赴而不祔,祔而不赴者,辞当云何耳。薨者夫人之死号不称夫人,必不得称薨也。小君者夫人之别号不称夫人,必不得称小君也。孟子卒,下注云不称夫人,故不言薨,是夫人与薨文相将也。葬定姒,《传》曰:不称小君,不成丧也。注云不赴不祔,故不称小君,传以不赴,不祔解不称夫人注以不赴,不祔解不称小君,是夫人小君文相将也。夫人也,薨也,小君也,三者相将之物不可致诘,盖赴祔二礼果行一事,则具此三文二事并废,则三文皆去耳。何则捡此传相配。不赴则不曰薨,不祔则不称夫人,是称夫人由祔不由赴也。孟子之传乃云不赴,故不称夫人,是称夫人由于赴不由于祔也。定姒之,《传》云: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又以二事并解不称夫人,注云赴同祔。姑夫人之礼二者皆阙,故不曰夫人明,是二者俱阙,乃去夫人果行一事则称夫人,称夫人则必书薨,书薨则必称小君所异者,不反哭则不书葬。若不书葬则小君之文无所施耳。即仲子是也,赴同祔,姑皆是夫人之礼,故赴而不祔,祔而不赴,则皆曰夫人某氏薨。惠公自有元妃别为仲子,立庙则仲子未必祔姑,盖以赴同之故,得称夫人薨也。
不书姓为公,故曰君氏。
〈注〉不书姓,辟正夫人也。隐见为君,故特书于经,称曰君氏以别凡妾媵。〈疏〉正义曰:辟正夫人,谓辟仲子耳。何则妾子为君。则其母得为夫人,不须辟仲子也。但公以让位之故,不从正君之礼,故亦不备礼于其母,使之辟仲子也。《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母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贵,其适夫人薨,则尊得加于臣子外内之礼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丧,责以小君不成成风之丧,王使会葬。《传》曰礼也。隐以让桓摄位,故不成礼于声子,假称君氏以别凡妾媵,盖是一时之宜隐之至义也。是其辟仲子之意也。
《公羊传》: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称尹氏何,贬,曷为贬,讥世卿,世卿,非礼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天王崩,诸侯之主也。
〈注〉时天王崩,鲁隐往奔丧。尹氏主傧赞诸侯,与隐交接而卒恩隆于王者,则加礼录之。〈疏〉言隐公恩隆于王者,则加礼,录其傧赞之人也。
《谷梁传》:尹氏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之也。于天子之崩为鲁主,故隐而卒之。
〈注〉隐犹痛也。《周礼》:大行人职曰:若有大丧则诏相诸侯之礼,然则尹氏时在职而诏鲁人之吊者。〈按:周之世卿亦非一人,尹氏可不独贬为诸侯,主亦可不必书也。公、谷二传恐传闻之讹,然《胡传》亦从之,不可解。〉
《胡传》:尹氏天子大夫世执朝权,为周阶乱家父所刺。秉国之均不平,谓何者是也。因其告丧与立子朝以朝奔楚,皆以氏书者,志世卿非礼为后鉴也。或曰:世卿非礼裳裳者,华何以作乎。曰:功臣之世世其禄世卿之官,嗣其位禄以报功也。故其世可延位,以尊贤也。故其官当择官不择人,世授之柄党与既众威福下移大奸根。据而莫除人主孤立而无助,国不亡幸尔。《春秋》于《周书》,尹氏武氏仍叔之子于鲁书,季友仲遂皆志,其非礼也。公羊子此说必有所受矣。
《春秋》:秋,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谷梁传》:诸侯日卒,正也。
〈注〉正谓承嫡。〈疏〉释曰:僖十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彼非正而书日者,以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国氏,及入国不正之事已见,故于卒不复见之,而依常书日耳。
《胡传》:外诸侯卒,国史承告而后书圣人皆存而弗削。曷为弗削。春秋天子之事也。古者诸侯之邦交间,问殷聘而世相朝,盖王事相从则有和好之情。及告终易代,则有吊恤之礼。是诸侯所以睦邻国也。周制王哭诸侯,则大宗伯为上相司服,为王制缌麻宰夫掌邦之吊事,戒令与其币器财用是王者,所以怀诸侯也。凡诸侯卒,皆存弗削而交邻国,待诸侯之义见矣。卒而或日或不日者,何谨则书日慢,则书时其大致然也。
〈大全〉刘氏曰:君薨,赴以日月,礼之常也。臣子少慢则赴,不以日月,大慢则都不赴。汪氏曰:赴告以日史书其日,则经弗削以见列国臣子之谨终赴告略。史不书日则经无自,而书日以见臣子之慢先君而忽其死生之大变也。
卒而或名或不名者,何会盟则名于载书,聘问则名于简牍。未尝会盟,聘问而无所證者,虽使至告丧,其名亦不可得而知矣。凡此类,因旧史而不革者也。
〈大全〉茅堂胡氏曰:天子崩而不名,诸侯薨而名,所以别于天子也。诸侯不生名,大夫生而名,所以别于诸侯也。大夫书名氏,微者名氏不登于史册,所以别于大夫也。此春秋正名分之法也。家氏曰:臣子赴君父以名,夏殷以前或然周人讳名,其赴必不以名。春秋卒,诸侯以名示,诸侯之卒不得与天子等耳。王一而已,可不名诸侯众也。乌得不名其不名者,史失之。汪氏曰:晋献公惠公未尝同会盟,通聘问而卒书名,宿男同盟滕子。杞子来朝而卒不书名,是皆据史旧文也。
诸侯曰薨,大夫曰卒,五等邦君何以书卒。夫子作春秋,则有革而不因者,周室东迁,诸侯放恣专享其国,而上不请命,圣人奉天讨以正王法,则有贬黜之刑矣。因其告丧,特书曰卒不与其为诸侯也,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
〈大全〉茅堂胡氏曰:礼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宋公,诸侯也。何以书卒。或曰圣人,略外以别内。夫葬皆称公,曾不略外以别内何也。奚独至于卒而别之乎。或曰史官在国,承赴为时,君恶其薨名,书曰卒。夫恶其薨名而改书卒,犹非良史也。春秋以道名分经世之书天子之事,圣人之笔削也。天时王正犹刊旧史,而正之君名直书而不讳,岂有避时君嫌恶之名而变乱名,实以书之乎。然则云何不受命,不与其为诸侯也。其在生者,或在丧而出会,或墨缞而即戎,或以吉礼从征伐之役,皆因此以著诸侯失礼不臣之状拨乱之意广矣。蜀杜氏曰:春秋诸侯专恣,不可不黜而降之于鲁,独称薨者,非私鲁也。若于鲁一概而书之,则后世无以见正礼之称也。刘氏曰:《谷梁》云:日卒,正也。今正者,日篡者,亦日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则曹伯之嫡也。射姑卒,有月无日,何耶。《左氏》云凡同盟赴以名,非也。王巡狩四岳,则四方诸侯各随其方伯州牧朝于天子,死则相哀,患则相恤,朝聘通焉。赴告及焉,苟异方殊州,生不共事,患不共忧,则朝聘不相通,赴告不相及。言同盟则赴以名,非也。同盟则相赴是也。
《春秋》:冬,十有二月,癸未,葬宋穆公。〈无传〉
〈注〉鲁使大夫会葬,故书始死书卒,史在国承赴为君,故恶其薨名改赴书也。书葬则举谥称公者,会葬者在外,据彼国之辞也。书葬例在昭六年。〈疏〉正义曰:文九年,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如此之类,遣卿行者,皆书其使名,此不书使名,知是大夫往也。大夫奉命出使,位贱不合书名,故直书其所为之事而已。盟则云及某盟,会则云会,某人葬则云葬,某公举其所为之事,明有使往可知也。《释例》曰: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及其失也。礼过于重文襄之伯,因而抑之诸侯之丧,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之丧士吊大夫送葬犹过古制,故公子遂如晋葬襄公,传不言礼葬。《秦景公传》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称礼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书,他国之葬必须鲁会,三以示奉使非卿则不书于经,此丘明之微文也。是言大夫得正而卿过礼也。诸侯曰薨,礼之正名。鲁史自书君死曰薨,若邻国亦同书薨,则与己君无别。国史自在己国承他国,赴告为与己君同,故恶其薨名,虽赴称薨皆改赴书卒,略外以别内也。至于书葬,则五等之爵皆举谥,称公者,会葬者在于国外。据彼国之辞,彼国臣子称君曰公,书使之行不得不称公也。又云恶其薨名,改赴书者。《释例》曰: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古之制也。春秋所称曲存鲁史之义,内称公而书薨,所以自尊其君,则不得不略外诸侯书卒以自异也。至于既葬,虽邾许子男之君皆称谥,而言公各顺臣子之辞,两通其义是其说也。按《礼·杂记》赴告之辞云:君讣于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于执事。然则赴辞本无薨语,而云恶其薨名者,以夫人薨例,云不赴于诸侯则不曰薨,明其以薨告人,故书薨也。是知王侯丧者,其通国命皆以崩薨相告,记之所称谓答主人之问,饰其文辞耳。若以记文无薨即疑,不以薨告记称大夫,是赴人之辞,皆云不禄,岂大夫无卒名也。以此知相赴策书必以薨为文,但摈者口传赴辞义在谦退从士之不禄,故《礼记》言之赴则必以薨,但改赴书卒耳。史之书事莫不在国会葬者,自可在外书策者,国内书之而云据彼国之辞者,书使行之事,言使为此事行,故文从彼,称不谓书不在国也。
《公羊传》:葬者曷为或日或不日,不及时而日,渴葬也。
〈注〉不及时,不及五月也。《礼》: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大夫三月而葬,同位至,
士踰月外姻至。孔子曰: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之幽之故也。渴喻急也。乙未葬齐孝公是也。〈疏〉僖二十七年六月庚寅,齐侯昭卒。八月乙未,葬齐孝公是也。而言渴葬者,谓更无他事,但孜孜于葬,故不待五月矣。
不及时而不日,慢葬也。
〈注〉慢薄,不能以礼葬也。八月葬蔡宣公是也。〈疏〉下八年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慢薄不依礼,故不待五月也。
过时而日,隐之也。
〈注〉隐痛也。痛贤君不得以时葬,丁亥葬齐桓公是也。〈疏〉僖十七年冬十二月乙亥,齐侯小白卒,十八年秋八月丁亥,葬齐桓公是也。
过时而不日,谓之不能葬也。
〈注〉解缓不能以时葬。夏四月葬卫桓公是也。〈疏〉即下四年二月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至五年夏四月,葬卫桓公是也。
当时而不日,正也。
〈注〉六月葬陈惠公是也。〈疏〉定四年二月癸巳,陈侯吴卒,六月葬陈惠公是也。
当时而日,危不得葬也。此当时,何危尔,宣公谓缪公曰:以吾爱与夷,则不若爱女,以为社稷宗庙主,则与夷不若女,盍终为君矣。宣公死,缪公立,缪公逐其二子庄公冯,与左师勃。曰:尔为吾子,生毋相见,死毋相哭。与夷复曰:先君之所为不与臣国,而纳国乎。君者,以君可以为社稷宗庙主也。今君逐君之二子,而将致国乎与夷,此非先君之意也。且使子而可逐,则先君其逐臣矣。缪公曰:先君之不尔逐,可知矣。吾立乎此,摄也。终致国乎与夷,庄公冯弑与夷。
〈注〉冯与督共弑殇公。在桓二年,危之于此者死,乃反国,非至贤之君不能不争也。〈疏〉至贤之君谓受国者,正以与夷不贤,故终见篡矣。
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祸,宣公为之也。
《谷梁传》: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
〈注〉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传例曰诸侯时葬,正也。月葬,故也。日者,忧危最甚,不得备礼葬也。他皆仿此,徐邈曰文元年,传曰葬,曰会言有天子诸侯之使共赴会葬事,故凡书葬皆据我而言葬彼,所以不称宋葬缪公而言葬宋缪公者。吊会之事赗襚之命,此常事无所书,故但记卒记葬录鲁恩义之所及,则哀其丧而恤其终亦可知矣。若存没隔绝情礼不交则卒葬无文,或有书卒不书葬,盖外虽赴卒而内不会葬,无其事则阙其文史策之常也。《谷梁传》称变之不葬有三:弑君不葬,国灭不葬,失德不葬。言夫子修春秋所改旧史,以示义者也。弑君之贼,天下所当同诛,而诸侯不能治,臣子不能讨,虽葬事是供义,何足算亡国之君。丧事不成则不应书葬,失德之主无以守位,故没葬文传于宋襄公著,失民之咎宋共公发,非葬之问言,伯姬贤而不答,共公不能弘家人之礼,然则为君者,外之不足以全国,内之不足以正家,皆所谓失德而终礼宜贬者也。于时诸国多失道,不可悉去其葬,故于二君示义而大体明矣。〈疏〉隐元年《左传》文诸侯时葬,正也。襄七年,传文月葬,故也。隐五年,传文日者,忧危最甚。此传云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是也。变之不葬有三云:云昭十三年,传文弑君不葬者,若十一年公薨不书葬是也。国灭不葬者,若纪侯大去,其国虽贤终不书葬是也。其陈哀蔡灵书葬者,闵二国不与楚灭之也。失德不葬者,僖二十三年宋公兹父卒,成十五年宋公固卒是也。外之不足以全国者,谓宋襄也;内之不足以正家者,谓宋共也。
《胡传》:外诸侯葬其事,则因鲁会而书其义,则圣人或存或削。曷为或存或削。春秋天子之事也。传称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同盟谓同方岳之盟者,其生讲会同之好,其没有葬送之礼,是诸侯所以睦邻也。按周制有职丧掌诸侯之丧礼,莅其禁令序其事。凡诸侯及诸臣葬于墓者,则冢人授之兆为之跸而均其禁。
〈大全〉汪氏曰:兆域也。跸禁人不令入,禁所为茔限也。
是王者,所以怀诸侯也。外诸侯葬,或存或削而交邻国待诸侯之义见矣。葬而或日或不日者,何备。则书日略,则书时其大致然也。卒而或葬或不葬者,何有怠于礼而不葬者。有弱其君而不葬者,有讨其贼而不葬者,有讳其辱而不葬者,有治其罪而不葬者,有避其号而不葬者也。宋殇齐昭告乱书弑矣,而经不书葬,是讨其贼而不葬者。
〈大全〉汪氏曰:如卫桓公齐襄公贼,既讨则书葬。按旧史,必皆书葬如鲁翚弑隐公,立桓公而讨寪氏有死者。羽父既自匿其弑君之迹,安得不葬隐公。晋栾书中行偃弑厉公,葬之于翼东门之外。齐崔杼弑庄公,葬诸士孙之里。鲁与齐姻亲而晋则盟主
也,必往会葬。旧史本皆书葬而春秋削之,所以责其臣子之不能讨贼也。或谓君弑国,乱礼不备,故不书葬,然昭八年楚灭陈,陈嬖人袁克葬哀公,岂能备礼而春秋书之耶。
晋主夏盟在景公时,告丧书日矣,而经不书葬,是讳其辱而不葬者也。
〈大全〉汪氏曰:成十年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
鲁宋盟会未尝不同,而三世不葬,是治其罪而不葬者也。
〈大全〉胡氏曰:宋桓公襄公成公三世不书葬者,治其罪也。
吴楚之君书卒者,十亦有亲送于西门之外者矣。而经不书葬,是避其号而不葬者也。
〈大全〉杜氏曰:吴楚之葬僭而不典,故绝而不书。
怠于礼而不往,弱其君而不会。
〈大全〉汪氏曰:滕邾屡朝鲁,而滕七君书卒,三世不书葬;邾亦七君书卒,五世不葬;莒宿书卒皆不葬,是皆怠于吊送,欺其微弱,非惟不使卿往,亦不使微者往会。茅堂胡氏曰:葬,非为死者而葬之也。亦所以恤生者,而助其所不及也。
无其事阙其文,鲁史之旧也。讨其贼而不葬,讳其辱而不葬,治其罪而不葬,避其号而不葬,圣人所削春秋之法也。故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
〈大全〉家氏曰:贱不诔贵,少不诔长,天子崩诔于郊,诸侯薨诔于王,春秋诸侯臣子之谥其君者,不请于王而私为之谥。春秋不削,著臣子之罪。汪氏曰:此葬宋穆公合五月之节,而书日穆公非弑其国无乱。虽使公子冯出居于郑,冯已去则无谋乱者矣,不可谓危不得葬。蔡桓侯三月而葬,书日蔡季贤而请谥,不可谓渴葬。齐惠公三月而葬,鲁君奔丧,卿往送葬,齐国无难。晋悼公三月而葬,晋伯方盛平公嗣业,诸卿和睦,不可谓慢葬而皆不日。卫穆公六月而葬,宋文公七月而葬并,书日二国皆无乱,而传谓宋文公始厚葬,不可谓痛之。卫桓公十五月而葬,陈灵公二十有一月而葬,皆不日非不能葬,盖二君被弑,故待讨贼而后葬也。今考或日或时,盖由鲁会葬之礼,备国史详而书日经,亦书之鲁会葬之礼略。国史止书时,经亦略之。若夫葬之迟速,则据文考事而义自见。若国无乱而葬速葬缓,皆以著臣子之失礼;国有乱而葬不以其时,则以著人君不能防微杜渐,于其始俾身没弗藏而继世者,不得循送终之节。且责臣子及天下诸侯,方伯连率之缓于讨贼也。故刘氏曰公羊之说,非也。
隐公五年
《春秋》:夏,四月,葬卫桓公。
《左传》:夏葬卫桓公,卫乱,是以缓。
〈注〉有州吁之乱,十四月乃葬,传明其非慢也。
《谷梁传》:月葬,故也。
〈注〉有州吁之难,故十五月乃葬。
《胡传》:卫乱,是以缓鲁往会,故书圣人存而弗削者,弑逆之,贼讨矣。
〈大全〉汪氏曰:桓公被弑,八月而后讨贼,十五月而后克葬,非鲁人往会则鲁史无由纪其葬弑,逆人道之大变送终。臣子之大事,君弑而臣子能讨其贼,则送终之责始尽。《谷梁》云:月葬,故也。非也。后此蔡宣曹桓郑庄皆非弑,何以月葬乎。
《春秋》: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左传》: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于寡人,寡人弗敢忘,葬之加一等。
《谷梁传》:隐不爵命大夫,其曰公子彄何也。先君之大夫也。
〈注〉大夫书卒不书葬。葬者,自其臣子事,非公家所及。
《胡传》:按左氏,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于寡人,寡人不敢忘,葬之加一等。以公羊三世考之,则所传闻之世也。而书日见恩礼之厚明矣。公将如棠观鱼者,僖伯谏而不听,则称疾不从,可谓忠臣矣。葬之加一等,夫是之谓称。
隐公七年
《春秋》:春,王三月,滕侯卒。
《左传》:七年,春,滕侯卒。不书名,未同盟也。凡诸侯同盟,于是称名,故薨则赴以名。
〈注〉盟以名告神,故薨亦以名告同盟。
告终,称嗣也。以继好息民。
〈注〉告亡者之终,称嗣位之主。嗣位之主当奉而不忘,故曰继好,好同,则和亲,故曰息民。
谓之礼经。
〈注〉此言凡例,乃周公所制礼经也。十一年不告之
例,又曰不书于策,明礼经皆当书于策。仲尼修《春秋》皆承策为经,丘明之传博采众记,故始开凡例,特显此二句。〈疏〉正义曰:诸侯者,公侯伯子男五等之总号侯训君也。五等之主,虽爵命小异而俱是国君,故总称诸侯也。诸发凡者,皆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丘明采合旧语,以发明史例,虽意是旧典而辞出。丘明非全写旧语同盟,称名薨则赴以名,是周公之旧典,其告终称嗣以下,乃是解释赴意,非旧语也。僖二十三年,又发例曰凡诸侯同盟死,则赴以名礼也。直言赴名,是礼不言继好,是礼继好息民,是礼之大意,非礼之实明,是丘明言此以解赴名之意,彼云礼也。此云谓之礼,经其事一也言。谓此赴名为礼之常法,丘明之意言周公谓之然也。谓之礼经,虽指此一事诸发凡者,莫不尽然,以此为例之初,故特言之。
《胡传》:滕侯书卒,何以不葬。怠于礼弱,其君而不葬者,滕侯宿男之类。是已古者,邦交有常制,不以国之强弱而有谨慢也,不以情之疏密而有厚薄也。春秋之时,则异于是晋北国也,楚南邦也。地非同盟而亲往,俟其葬滕邻境也,宿同盟也。讣告虽及而鲁不之恤,岂非以其坏地褊小乎。怠于礼而不往弱其君,而不会无其事而阙其文,此鲁史之旧也。圣人无加损焉。存其卒阙其葬,义自见矣。
〈大全〉胡氏曰:滕于鲁,以近则邻国也,以亲则同姓也。又觐东后则同至于方岳之下,卒而不葬,强凌弱尔。
卒自外录,不卒非外也。
〈大全〉汪氏曰:非责也,责不赴告。
葬自内录,不葬非内也。
〈大全〉汪氏曰:责鲁不会。
隐公八年
《春秋》:夏,六月己亥,蔡侯考父卒。〈无传〉
〈注〉襄六年,《传》曰: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诸侯同盟称名者,唯见在位之君也。尝与其父同盟,则亦以名赴其子,亦所以继好也。蔡未与隐盟,盖春秋前与惠公盟,故赴以名。〈疏〉正义曰:杞桓与成公同盟而以名赴其子,故疑蔡与惠盟,故以名赴隐也。同盟称名则两君相知,君既知之则国内皆知。故彼父虽薨,得以名赴,彼子以此名尝与彼父对称故也。若父与彼盟,彼君虽在此,子不得以其名赴,以此名未与彼君对称故也。
《谷梁传》:诸侯日卒,正也。
〈疏〉释曰:重发之者,宋公起例之始,蔡侯嫌爵异,故重发以明之。举此二者,足以包宿男,故宿男不复发传也。
《春秋》:辛亥,宿男卒。〈无传〉
〈注〉元年,宋鲁大夫盟于宿,宿与盟也。晋荀偃祷河称齐晋君名,然后自称名。知虽大夫出盟,亦当先称己君之名以启神明,故薨皆从身盟之例,当告以名也。传例曰赴以名则亦书之,不然则否辟不敏也。今宿赴不以名,故亦不书名。
《谷梁传》:宿,微国也。未能同盟,故男卒也。
〈疏〉释曰:杜预以元年盟于宿,宿亦与盟,则以宿为宿男之国。此传云未能同盟,则以彼宿为地名,与杜异也。
《胡传》:天王崩告于诸侯,则不名诸侯薨,以名赴而自别于大上礼也。
〈大全〉赵氏曰:诸侯卒名之著,易代且降于天子也。
古者死而不谥,不以名为讳。周人以谥易名,于是乎有讳礼。
〈大全〉汪氏曰:书称尧舜禹皆不讳名。至商汤,始不称名。太戊武丁称中宗高宗,则不特周始讳名,但至周而文始备耳。
故君薨,赴于他国则曰寡君,不禄敢告执事。春秋之时,遵用此礼。凡赴者,皆不以名矣。经书其终虽五霸强国,齐桓晋文之盛莫不以名者,是仲尼笔之也。
〈大全〉汪氏曰:诸侯卒,书名不惟别尊卑之等,亦所以纪远近别异同。
赴不以名而书其名者,与鲁通也。已通而不名者,旧史失之。尔未通而名者,有所證矣。故传此义者,记于礼篇曰:诸侯不生名。夫生则不名,死则名之,别于大上,示君臣尊卑之等,盖礼之中也。诸侯薨赴不以名,而仲尼革之,必以名书变周制矣。春秋鲁史圣人修之也,而孟子谓之,作以此类也。
《春秋》:秋,八月,葬蔡宣公。〈无传〉
〈注〉三月而葬速。
《公羊传》:卒何以名而葬不名,卒从正。
〈注〉卒当赴告天子君前臣名,故从君臣之正义言也。
而葬从主人。
〈注〉至葬者,有常月,可知不赴告天子,故自从蔡臣
子辞称公。
卒何以日而葬不日,卒赴。
〈注〉赴天子也。缘天子闵伤,欲其知之,又臣子疾痛,不能不具以告。
而葬不告。
〈注〉不告天子也,发传于葬者,从正也。
《谷梁传》:月葬,故也。
《春秋》:冬,十有二月,无骇卒。
〈注〉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卒,而后赐族,故不书氏。
《公羊传》:此展无骇也。何以不氏,疾始灭也。故终其身不氏。
〈注〉嫌上贬主起入,为灭不为疾,始故复为疾,始灭终身贬之,足见上贬为疾始灭。
《谷梁传》:无侅之名,未有闻焉。或曰,隐不爵大夫也。或说曰,故贬之也。
〈注〉未闻者不知为是隐之不爵,大夫为是有罪贬去氏族。
隐公九年
《春秋》:春,三月,挟卒。
《公羊传》:侠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注〉以无氏而卒之也。未命所以卒之者,赏疑从重无氏者,少略也。〈疏〉无氏降于大夫,书卒隆于微者,故知其未命耳。
《谷梁传》:侠者,所侠也。弗大夫者,隐不爵大夫也。隐之不爵大夫,何也。曰:不成为君也。
〈注〉侠名也,所其氏。
隐公十有一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左传》:不书葬,不成丧也。
〈注〉桓弑隐篡位,故丧礼不成。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雠,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不系乎臣子也。
〈注〉明臣子不讨贼当绝,君丧无所系也。
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
《谷梁传》:公薨不地,故也。
〈注〉不地,不书路寝之比。
隐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罪下也。
《胡传》:隐公见弑。鲁史旧文必以实书,其曰公薨者,仲尼亲笔也。古者,史官以直为职而不讳国,恶仲尼笔削旧史断自圣心于鲁君见弑。削而不书者,盖国史一官之守,春秋万世之法,其用固不同矣。不书弑,示臣子于君父有隐避其恶之礼;不书地,示臣子于君父有不没其实之忠;不书葬,示臣子于君父有讨贼复雠之义。非圣人莫能修,谓此类也。夫贼不讨雠不复而不书葬,则服不除寝苫枕戈无时而终事也。以此法讨贼至严矣。故曰春秋成,而乱臣贼子惧。
〈大全〉陈氏曰:春秋之法,内外恒异。辞遇弑君,父之大哀也。则吾何忍言之,故书薨,薨十二公所同也。不地不葬,隐闵所独也。然则虽讳而乱臣贼子之狱具矣。高氏曰:君终不于正寝而于他处,则著其不正终所以危之也。至于不书地,则知其为弑矣。君见弑而忍言焉,是无臣子之心,故书薨而不地,所以深罪当时在朝之臣,而显诛一时预弑之贼也。贼未讨不书葬,见为人臣子者,緃贼不问,又使之得立为君,皆甘心北面事之。是与乎弑也,一时臣子皆与乎弑,则葬之者谁欤。虽葬犹不葬也。刘氏曰:左氏云不书葬,不成丧也。非也。桓潜谋弑君欲人不知,故归罪于寪氏,岂更令其丧礼不成,以自发露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