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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六十二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二十六
  宋六〈度宗咸淳二则 恭宗德祐一则 附文公家礼上〉

礼仪典第六十二卷

丧葬部汇考二十六

宋六

度宗咸淳元年春三月,葬理宗于永穆陵。
《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元年春三月甲申,葬理宗于永穆陵。夏六月己酉,名理宗原庙殿曰章熙。二年冬十二月甲申,以请先帝谥祭告天地、宗庙、社稷。丙戌,奉册宝请于南郊,上谥曰建道备德大功复兴烈文仁武圣明安孝皇帝,庙号理宗。按《理宗本纪》:咸淳元年三月甲申,葬于会稽之永穆陵。
咸淳十年秋七月,帝崩。
《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十年秋七月癸未,帝崩于福宁殿,遗诏太子显即皇帝位。甲申,台臣劾内医蔡幼习,诏夺五秩,送五百里州军居住,二子并罢閤门职。八月己酉,上大行皇帝谥曰端文明武景孝皇帝,庙号度宗。按《瀛国公本纪》:咸淳十年七月癸未,度宗崩,奉遗诏即皇帝位于柩前。冬十月癸丑,上度宗谥。十二月庚午,度宗梓宫发引至浙江。
恭宗德祐元年春,葬度宗于永绍陵。
《宋史·瀛国公本纪》:德祐元年春正月壬午,葬度宗于永绍陵。按《礼志》:咸淳十年,度宗崩,上陵名曰永绍。〈按宋一代丧礼止此附文公家礼于后〉
《文公家礼》:初终疾病,迁居正寝。凡疾病,迁居正寝,内外安静,以俟气绝。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疾病,谓疾甚时也。 补注:古之堂屋,三间五架,中架以南三间通长为堂,以北三间用板隔断,以东西二间为房,中间为室,即正寝也。室之南北有牖,病居北牖下,君视之,则迁于南牖下。然所谓迁居正寝者,惟家主为然,馀人则各迁于其所居之室中。

既绝,乃哭。
高氏曰:废床寝于地,注人始生在地,故废床寝于地,庶几生气之复也。 刘氏璋曰:凡人病危笃,气微难节,乃属纩,以俟气绝。纩乃今之新绵,易为摇动,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也。

复。
侍者一人,以死者之上服尝经衣者,左执领,右执要,自前檐升屋中霤北面,招以衣,三呼曰:某人复。毕,卷衣降复尸上,男女哭擗无数。上服,谓有官则公服,无官则襕衫、皂衫、深衣。妇人大袖背子,呼某人者,从生时之号。 司马温公曰:《士丧礼》:复者,一人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注:皋,长声也。今升屋而号,虑其惊众,但就寝庭之南,男子称名,妇人称字,或称官封,或依常时所称。

立丧主。
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以奉馈奠。其与宾客为礼,则同居之亲且尊者主之。 司马温公曰:奔丧曰:凡丧,父在父为主。注与宾客为礼,宜使尊者。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注:各为妻子之丧,为主也。亲同长者主之。注:昆弟之丧,宗子主之,不同亲者主之。注:从父昆弟之丧也。《杂记》曰: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弗主。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丧大记》曰:丧有无后,无无主。若子孙有丧,而祖父主之子孙执丧,祖父拜宾。

主妇。
谓亡者之妻,无则主丧者之妻。

护丧。
以子弟知礼能干者为之。凡丧事皆禀之。

司书司货。
以子弟或使仆为之。

乃易服不食。
妻子妇妾皆去冠,及上服,被发。男子扱上衽,徒跣。馀有服者,皆去华饰。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及女子已嫁者,皆不被发徒跣。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丧,三不食。五月、三月之丧,再不食。亲戚邻里为糜粥以食之,尊长强之少食可也。 补注:礼,始死,将斩,衰者笄纚,将齐衰素冠。小敛毕而彻帷。主人括发袒于房,妇人髽于室。

治棺,
护丧命匠择木为棺,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为下。其制方直,头大足小,仅取容身,勿令高大。及为高
檐高足,内外皆用灰漆,内仍用沥青镕泻,厚半寸以上,以炼熟秫木灰铺其底,厚四寸许,加七星板,底四隅各钉大铁镮,动则以大索贯而举之。 司马温公曰:棺欲厚,然太厚则重,而难以致远。又不必高大,占地,使圹中宽,易致摧毁,宜深戒之。椁虽圣人所制,自古用之。然板木岁久终归腐烂,徒使圹中宽大,不能牢固,不若不用之为愈也。孔子葬鲤,有棺而无椁。又许贫者还葬而无椁。今不欲用,非为贫也,乃欲保安亡者尔。 高氏曰:伊川先生谓:棺之合缝,以松脂涂之,则缝固而木坚。注云:松脂与木性相入,而又利水。盖今人所谓沥青者是也。须以蚌粉、黄蜡、清油合煎之,乃可用。不然,则裂矣。其棺椁之间,亦宜以此灌之。 胡氏泳曰:松脂涂缝之说,未然。先生葬时,蔡氏兄弟主用松脂,尝问用黄蜡麻油否。答云:用油蜡则松脂不得全其性矣。此言有理。但彭止堂作训蒙云:灌以松脂,宜于北方。江南用之,适为蚁房。彭必有考更详之。刘氏璋曰:凡送死之道,惟棺与椁。为亲身之物,孝子所宜尽之。礼丧之日,择木为棺,恐仓卒未得其木,灰漆亦未能坚完。或值暑月,又难久留。古者国君即位,而为椑岁一漆之。今人亦有生时,自为寿器者,此乃犹有其道,非豫凶事也。其木油杉及柏为上,毋使高大,以图美观。惟棺周于身,椁周于棺,足矣。棺内外皆用布裹漆,务令坚实。余尝见前人葬墓,掩圹之后,即以松脂镕化,灌于棺外,其厚尺馀,后为人侵掘松脂,岁久凝结愈坚,斧斤不能加,得免大患。今有葬者,用之,可谓宜矣。 补注按本注:七星板,用板一片,其长广棺中可容者,凿为七孔。

讣告于亲戚僚友。
护丧,司书为之发书。若无,则主人自讣亲戚,不讣僚友。自馀书问悉停。以书来吊者,并须卒哭后答之。

沐浴袭奠,为位饭含。
执事者,设帏及床,迁尸掘坎。
执事者,以帏障卧内,侍者设床于尸床前,纵置之,施箦去荐,设席枕,迁尸其上,南首,覆以衾。掘坎于屏处洁地。 补注:帏联,白布为之,今帏幕是也。严陵方氏曰:人死,斯恶之矣。以未设饰,故帏堂盖以防人之所恶也。小敛,则既设柩矣,故彻帏焉。床谓袭床,礼,始死,废床而置尸于地。及复而不生,则尸复登床。

陈袭衣,
以卓子陈于堂前东壁下,西领南上,幅巾一充耳。二用白纩,如枣核大,所以塞耳者也。幎目帛,方尺二寸,所以覆面者也。握手用帛,长尺二寸,广五寸,所以裹手者也。深衣一,大带一,履二,袍袄、汗衫、裤袜、勒帛、裹肚之类,随所用,不计多少。 杨氏复曰:《仪礼》:士丧,袭三,称衣单复具曰称,三称者,爵弁服、皮弁服、褖衣,设冒囊之。注云: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手,君锦冒,黼杀缀旁七,大夫元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轻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长三尺。 刘氏璋曰:古者,人死不冠,但以帛裹其首,谓之掩。《士丧礼》:掩练帛,广终幅五尺,析其末。注:掩,裹首也。析其末,为绥结于颐下,又还结于项中,盖以袭敛主于保庇肌体,贵于软柔,紧实冠,则磊嵬难安。况今幞头以铁为脚,长三四尺,帽用漆纱为之,上有虚檐,置于棺中,何由妥帖。莫若袭以常服,上加幅巾,深衣大带,及履,既合于古,又便于事。幅巾,所以当掩也。其制如今之暖帽,深衣带履,自有制度。若无深衣带履,止用衫勒帛鞋,亦可。其幞头腰带靴笏,俟葬时,安于棺上可也。 幎冒用缁布,方尺二寸,充之以絮,四角有系于后结之,握手用元纁,长尺二寸,广五寸,令裹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中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紧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向上钩中指,反与绕紧者,结于掌后节也。 补注:按《仪礼注》:袭,复衣也。乡袒今袭是复著衣也。《杂记注》:袭沐浴后,以衣衣尸也。则形者言尸虽已著衣,若不设冒,则尸象形见,为人所恶。是以袭而设冒也。

沐浴饭含之具,
以卓子陈于堂前西壁下,南上,钱三贯于小箱,米二升,以新水淅,令精,实于碗,栉一,沐巾一,浴巾二,上下体各用其一也。

乃沐浴,
侍者以汤入,主人以下皆出帷外,北面。侍者沐发栉之,韬以巾,撮为髻,抗衾而浴,拭以巾,剪爪,其沐浴馀水并巾栉,弃于坎而埋之。

袭,
侍者,别设袭床于帏外,施荐席褥枕,先置大带、深
衣、袍袄、汗衫、裤袜、勒帛、裹肚之类于其上,遂举以入置浴床之西,迁尸于其上,悉去病时衣,及复易以新衣。但未著幅巾深衣履也。

徙尸床置堂中间,
卑幼则各于室中间,馀言在堂者,仿此。 补注当堂正中南首。

乃设奠,
执事者,以卓子置脯醢,升自阼阶,祝盥手洗盏,斟酒,奠于尸东,当肩巾之,祝以亲戚为之。 刘氏璋曰:《士丧礼》:复者降楔齿,缀足,即奠脯醢与酒于尸东。郑注:鬼神无象,设奠以冯依之。《开元礼》:五品以下,如《士丧礼》,六品以下,袭而后奠。今不以官品高下,沐浴正尸,然后设奠,于事为宜。奠谓斟酒奉至桌上而不酹,主人虞祭,然后亲奠。酹巾者,以辟尘蝇也。

主人以下,为位而哭。
主人坐于床东,奠北,众男应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槁。同姓则功以下,各以服次,坐于其后,皆西向南上。尊行以长幼坐于床东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以席荐。主妇、众妇女坐于床西,藉以槁。同姓妇女以服为次,坐于其后,皆东向南上。尊行以长幼坐于床西北壁下,南向东上,藉以席荐。妾婢立于妇女之后,别设帏,以障内外。异姓之亲,丈夫坐于帏外之东,北向西上。妇人坐于帏外之西,北向东上。皆藉以席,以服为行,无服在后。若内丧,则同姓丈夫尊卑坐于帏外之东,北向西上。异姓丈夫坐于帏外之西,北向东上。三年之丧,夜则寝于尸旁,藉槁枕块。羸病者,藉以草荐可也。期以下寝于侧,近男女异室,外亲归家可也。

乃饭含,
主人哭尽哀,左袒,自前扱于腰之右,盥手,执箱,以入。侍者一人,插匙于米碗,执以从置于尸西,彻枕,以幎巾入覆面。主人就尸东,由足而西,床上坐。东面举巾,以匙抄米,实于尸口之右,并实一钱。又于左,于中,亦如之。主人袭所袒衣复位。 补注:或问饭含之义。曰:《檀弓》云:不忍其口之虚,用此美洁之物而实之。 按《礼杂记》:凿巾以饭,盖大夫以贵使宾,为其亲含,恐尸为宾所憎秽,故以巾覆尸面,而当口处凿穿之,令含玉,得以入口也。

侍者卒袭覆以衾,
加幅巾充耳,设幎目,纳履,乃袭深衣,结大带,设握手,乃覆以衾。 司马温公曰:古者死之明日,小敛。又明日,大敛。颠倒衣裳,使之正方,束以绞紟,韬以衾冒,皆所以保其肌体也。今世俗有袭而无大小敛,所阙多矣。然古者,士袭衣三称,大夫五称,诸侯七称,公九称。小敛,尊卑通用十九称。大敛,士三十称,大夫五十称,君百称。此非贫者所办也。今从简易,袭用衣一称,小大敛皆据死者所有之衣,及亲友所襚之衣,随宜用之。若衣多,不必尽用也。高氏曰:礼,士袭衣三称,而子羔之袭也衣三称。孔子之丧,公西赤掌殡葬焉,袭衣十一称,加朝服一。《杂记》曰:士袭九称,盖袭数之不同如此。大抵衣衾惟欲其厚耳。衣衾之所以厚者,岂徒以设饰哉。盖人死,斯恶之矣。圣人不忍言也。但制为典礼,使厚其衣衾而已。今世之袭者,不知此意,或止用单袷一称,虽富贵之家,衣衾毕备,皆不以袭敛,又不能谨藏。古人遗衣裳,必置于灵座,既而藏于庙中。乃或相与分之,甚至辄计直贸易,以充丧费。徒加功于无用,摈财于无谓,而所以附其身者,曾不之虑。呜呼,又孰若用以袭敛,而使亡者获厚芘于九泉之下哉。 杨氏复曰:按高氏一用礼经而袭敛用衣之多,故袭有冒,小敛有布绞,大敛有布绞、布紟,所以保其肌体者,固矣。司马公敛从简易,而袭敛用衣之少,故小敛虽有布绞,而袭则无冒,大敛则无绞紟,此为疏略。先生初述家礼,皆取司马公书仪。后与学者论礼,以高氐丧礼为最善,遗命治丧俾用仪礼,此可以见其去取折衷之意矣。况夫古者袭敛用衣之多,故古有襚礼衣服曰襚。《士丧礼》,亲者襚,庶兄弟襚,朋友襚,又君使人襚。今世俗有袭而无大小敛,故襚礼亦从而废,惜哉。然欲悉从高氏之说,则诚非贫者所能办。有如司马公之所虑者。但当量其力之所及可也。愚故于袭、小敛、大敛下,悉述《仪礼》并高氏之说,以备参考。

灵座魂帛铭旌,
置灵座设魂帛,
于尸南,覆以帕,置椅桌其前,结白绢为魂帛,置椅上,设香炉,合盏,注酒果于桌子上。侍者朝夕设栉沬,奉养之具,皆如平生。 司马温公曰:古者凿木为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尝识也。故用束帛依神,谓之魂帛,亦古礼之遗意也。世俗皆画影置于魂帛之后,男子生时有画
像,用之犹无所用。至于妇人,生时深居闺门,出则乘辎軿拥蔽其面。既死,岂可使画工直入深室,揭掩面之帛,执笔訾相画其容貌。此殊为非礼。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装饰如人状,此尤鄙俚不可从也。 杨氏复曰:礼,大夫无主者,束帛依神。司马公用魂帛,盖取束帛依神之意。高氏曰:古人遗衣裳,必置于灵座,既而藏于庙中。恐当从此说,以遗衣裳置于灵座,而加魂帛于其上,可也。 补注:尸前设衣架,架上覆以帕,架前置椅,椅上置衣服,衣服上置魂帛,椅前设桌子,桌子上设香炉,合盏注酒果,侍者朝夕设栉盥,奉养之具,皆如生时。此灵座魂帛,皆设于帷外,卷首图设于帷内,恐非。按本注,古者凿木为重,以主其神。或曰重,或曰主,何也。始死而未葬,则有柩矣。有柩而又设重,所以为重也。既有庙矣,有庙而必立主,是为主也。

立铭旌,
以绛帛为铭旌,广终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书曰:某官某公之柩。无官则随其生时所称。以竹为杠,如其长倚于灵座右。司马温公曰:铭旌设跗立于殡东。注:跗,杠足也。其制如伞架。 补注:《礼·檀弓》云: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也,故以其旌识也。

不作佛事,
司马温公曰:世俗信浮屠,诳诱于始死,及七七日,百日,期年称期,除丧饭僧,设道场,或作水陆大会,写经造像,修建塔庙,云为死者减弥天罪恶,必生天堂,受种种快乐。不为者,必入地狱,剉烧舂磨,受无边波吒之苦。殊不知,人生含血气,知痛痒,或剪爪剃发,从而烧斫之,已不知苦。况于死者,形神相离,形则入于黄壤,灭腐消灭,与木石等。神则飘若风火,不知何之。借使剉烧舂磨,岂复知之。且言浮屠所谓天堂地狱者,计亦以劝善而惩恶也。苟不以至公行之,虽鬼可得而治乎。是以唐庐州刺史李舟与妹书曰:天堂无则已,有则君子登。地狱无则已,有则小人入。世人亲死而祷浮屠,是不以其亲为君子,而为积恶有罪之小人也。何待其亲之不厚哉。就使其亲实积恶有罪,岂赂浮屠所能免乎。此则中智所共知,而举世滔滔信奉之,何其易惑而难晓也。甚者,至有倾家破产,然后已。与其如此,曷若早卖田,营墓而葬之乎。使天堂、地狱若果有之,当与天地俱生。自佛法未入中国之前,人死而复生者,亦有之矣。何故都无一人误入地狱,见阎罗等十王者耶。不学者,固不足与言。读书知古者,亦可以小悟矣。

执友亲厚之人,至是入哭可也。
主人未成服而来哭者,当服深衣,临尸哭,尽哀,出拜灵座,上香,再拜,遂吊主人,相向哭,尽哀。主人亦哭,对,无辞。 补注本注:临尸哭,尽哀,出,拜灵座,是出惟拜灵座也。

小敛,袒括发免髽,奠代哭。
厥明,
谓死之明日。

执事者,陈小敛衣衾。
以桌子陈于堂东壁下,据死者所有之衣,随宜用之。若多则不必尽用也。衾用复者绞,横者三,纵者一,皆以细布,或綵一幅而折其两端,为三横者,取足以周身相结,纵者取足以掩首至足,而结于身中。 高氏曰:袭衣所以衣尸,敛衣则包之而已。此袭敛之辨也。小敛衣尚少,但用全幅细布,析其末而用之。凡敛,欲方,半在尸下,半在尸上,故散衣有倒者,惟祭服不倒。凡铺敛衣,皆以绞紟为先。小敛美者在内,故次布散衣,后布祭服。大敛美者在外,故次布祭服,后布散衣也。敛以衣为主,小敛之衣必以十九称,大敛之衣多至五十称。夫既袭之后,而敛衣若此之多,故非绞以束之,则不能以坚实矣。凡物束敛紧急,则结小而坚实。夫然故衣衾足以朽肉,而形体深秘,可以使人之勿恶也。今之丧者,衣敛既薄,绞冒不施,惧夫形状之露也。遽纳之于棺,乃以入棺为小敛,盖棺为大敛。入棺既在始袭之时,盖棺又在成服之日,则是小敛、大敛之礼皆废矣。 杨氏复曰:按《仪礼·士丧》:小敛衣十九称,绞横三,缩一,广终幅,析其未。注: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也。以布为之缩纵也。横者二幅,纵者一幅,析其末令可结也。 补注:本于衾用,复谓裌也。

设奠,
设桌子于阼阶东南,置奠馔及盏注于其上,巾之,设盥盆帨巾各二,于馔东,其东有台者,祝所盥也。其西无台者,执事者所盥也。别以桌子,设洁涤盆,新拭巾,于其东,所以洗盏、拭盏也此。一节至遣并同。

具括发,麻免,布髽麻。
括发谓以麻绳撮髻,又以布为头𢄼也。免谓裂布或缝绢广寸,自项向前,交于额上,却绕髻如著掠头也。髽亦用麻绳撮髻竹木为簪也。设之皆于别室。

设小敛床,布绞衾衣。
设小敛床,施荐席褥于西阶之西,铺绞衾衣,举之升自西阶,置于尸南。先布绞之,横者三,于下以备周身相结,乃布。纵者一,于上以备掩首及足也。衣或颠或倒,但取正方,唯上衣不倒。

乃迁袭奠,
执事者,迁置灵座西南,俟设新奠,乃去之。后凡奠皆仿此。

遂小敛,
侍者,盥手,举尸,男女共扶助之,迁于小敛床上。先去枕,而舒绢叠衣,以藉其首,仍卷两端,以补两肩空处。又卷衣,夹其两胫,取其正方。然后以馀衣掩尸,左衽不纽,裹之以衾,而末结,以绞未掩其面,盖孝子犹俟其复生,欲时见其面故也。敛毕,别覆以衾。

主人、主妇,冯尸哭擗。
主人西向冯尸哭擗,主妇东向亦如之。凡子于父母,冯之。父母于子,夫于妻,执之。妇于舅姑,奉之。舅于妇,抚之。于昆弟,执之。凡冯尸,父母先,妻子后。补注擗拊心也。

袒括发,免髽于别室。
男子斩衰者,袒,括发,齐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于别室。妇人髽于别室。 司马温公曰:古礼,袒者皆当肉袒,免者皆当露发。今袒者止袒上衣,免者惟主人不冠。齐衰以下,去帽,著头巾,加免于其上,亦可也。妇人髽也,当去冠梳。 杨氏复曰:小敛,变服斩衰者,袒,括发。今人无袒,括发一节,何也。缘世俗以袭为小敛,故失此。变服一节,在礼闻丧,奔丧,入门,诣柩前,再拜,哭,尽哀,乃就东方,去冠及上服,被发徒跣,如始丧之仪。诣殡东面坐,器尽哀,乃就东方袒括发,又哭尽哀,如小敛之仪。明日,后日,朝夕哭,犹袒括发。至家四日,乃成服。夫奔丧礼之变也,犹谨其序,而况处礼之常,可欠小敛一节,又无袒括发乎。此则孝子知礼者所当谨,而不可忽也。 补注按本注:男子斩衰者,袒,括发,齐衰以下,至同五世祖者,皆袒免,妇人髽。刘氏问:丧注曰:已冠者,为丧变而去冠,则必著免,盖虽去冠,犹嫌于不冠,故加免也。童子初未冠,则虽为爽,亦不免,以其未冠,故不嫌于不冠也。若为童子而当室,则虽童子亦免,以其为丧主而当成人之礼也。盖问丧亦指齐衰以当下者言也。

还迁尸床于堂中,
执事者,彻袭床,迁尸于其处。哭者复位,尊长坐,卑幼立。 补注:连床迁尸于堂中,安于向所,置袭床处。

乃奠,
祝帅执事者,盥手,举馔,升自阼阶,至灵座前,祝,焚香,洗盏,斟酒,奠之。卑幼者,皆再拜。侍者巾之。 补注:上袭奠,奠于尸侧,此敛奠,奠于灵座前也。

主人以下哭,尽哀,乃代哭,不绝声。
大敛厥明,
小敛之明日,死之第三日也。 司马温公曰:礼曰:三日而敛者,俟其复生也。三日而不生,则亦不生矣。故以三日为之礼也。今贫者丧具或未办,或漆棺未乾,虽过三日,亦无伤也。世俗以阴阳拘忌,择日而敛。盛暑之际,至有汁出虫流,岂不悖哉。

执事者,陈大敛衣衾。
以桌子陈于堂东壁下,衣无常数,衾用有绵者。高氏曰:大敛之绞,缩者三,盖取一幅布裂为三片也。横者五,盖取布二幅,裂为六片,而用五也。以大敛衣多,故每幅三折用之,以为坚急也。衾凡二,一覆之,一藉之。 杨氏复曰:《仪礼·士丧》:大敛衣三十称,紟不在算,不必尽用。注云:紟,单被也。小敛衣数,自天子达,大敛则异矣。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

设奠具,
如小敛之仪。 补注:《丧大记》云:为其不食,疲倦。大夫以上使官属相代,士则亲疏之属与家人自相代也。

举棺入置于堂中,少西。
执事者,先迁灵座及小敛奠于帝侧,役者举棺以入置于床西,承以两凳。若卑幼,则于别室。役者出,侍者先置衾于棺中,垂其裔于四外。 司马温公曰:周人殡于西阶之上。今堂室异制,或狭小,故但于堂中少西而已。 补注:《礼·檀弓》曰:饭于牖下,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殡于客位,袒于庭,葬于墓所,以即远也。注:饭于牖下者,尸沐浴之后,以米及贝实尸之口中也。时尸在西室牖下南首也。小敛在
户之内,大敛出在东阶,未忍离其为主之位也。王人,奉尸敛于棺,则在西阶矣。掘肂于西阶之上,肂,陈也,谓陈尸于次也。置棺于肂中而涂之,谓之殡。及启,而将葬,则设祖奠于祖庙之中庭,而后行。自牖下而户内,而阼,而客位,而庭,而墓,皆一节远于一节。荀子曰:丧礼之凡变而饰,动而远,久而平,故死之为道也。不饰则恶,恶则不哀,迩则玩,玩则厌,厌则忘,忘则不敬。

乃大敛。
侍者与子孙妇女,俱盥手,掩首,结绞,共举尸,纳于棺中,实生时所落齿发,及所剪爪于棺角,又揣其空缺处,卷衣塞之,务令充实,不可摇动。谨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启盗贼心。收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满。主人主妇冯哭,尽哀,妇人退入幕中。乃召匠,加盖,下钉,彻床,覆柩,以衣祝取铭旌,设跗于柩东,复设灵座于故处,留妇人两个守之。 司马温公曰:凡动尸举棺,哭擗无算。然殡敛之际,亦当辍哭临视,务令安固,不可但哭而已。 按古者大敛而殡,既大敛,则累墼涂之。近今或漆棺未乾,又南方土多蝼蚁,不可涂殡,故从其便。 补注:按丘氏仪节,侍者与子孙妇女,俱盥手,掩首,结小敛绞,举尸安于大敛床,彻小敛床,又盥手,掩首,结大敛绞,举尸纳于棺中,实齿发塞空缺,收衾,冯哭,尽哀,盖棺,彻大敛床,又敛于阼者,未忍即离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敛于棺,则于西阶上宾之,此所谓殡也。

设灵床于柩东,
床帐,荐席屏枕衣衾之属,皆如平生时。

乃设奠,
如小敛之仪。

主人以下,各归丧次。
中门之外,择朴陋之室,为丈夫丧次,斩衰,寝苫,枕块,不脱绖带,不与人坐焉。非时见乎,父母也。不入中门,齐衰,寝席,大功以下异居者,既殡而归居宿于外。三月而后,复寝。妇人次于中门之内别室,或居殡侧,去帏帐衾褥之华丽者,不得辄至男子丧次。

止代哭者,
成服厥明。
大敛之明日,死之第四日也。

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后朝哭相吊如仪。
杨氏复曰:三日大敛,可以成服矣。必四日而后成服,何也。大敛虽毕,人子不忍死其亲,故不忍遽成服。必四日而后成服也。礼,生与来日,死与往日,取此义也。 补注:按丘氏仪节:是日夙兴,具服,各就位。男位于板东,西向。女位于板西,东向。各以服为次序,举哀相吊,诸子孙就祖父前,及诸父前跪,皆尽哀。又就祖母及诸母前,哭,亦如之。女子就祖母及诸母前哭,遂就祖父诸父前,如男子之仪。主妇以下,就伯叔母哭,亦如之。讫,复位。按:哭吊仪,出《大明集礼》,今采补入。

其服之制,一曰斩衰三年。
斩,不缉也。衣裳皆用极粗生布,旁及下际,皆不缉也。衣缝向外,裳前三幅,后四幅,缝向内,前后不连,每幅作三㡇&,0E6A&谓屈其两边,相著而空其中也。衣长过腰足,以掩裳上际,缝外向背有负版,用布方尺八寸,缀于领下垂之前,当心有衰,用布长六寸,广四寸,缀于左衿之前。左右有擗领各用布方八寸,屈其两头相著为广四寸,缀于领下,在负版两旁,各搀负版一寸,两腋之下,有衽,各用布三尺五寸,上下各留一尺,正方一尺之外,上于左旁裁入六寸,下于右旁裁入六寸,便于尽处相望斜裁,却以两旁左右相沓,缀于衣两旁,垂之向下,状如燕尾,以掩裳旁际也。冠比衣裳,用布稍细,纸糊为材,广三寸,长足跨项,前后裹以布为三㡇,皆向右后缝之,用麻绳一条,从额上约之至项后,交过前,各至耳结之,以为武屈冠,两头入武内,向外反屈之,缝于武,武之馀绳垂下为缨,结于颐下,首绖以有子麻为之。其围九寸,麻本在左从额前,向右围之,从顶过后,以其末加于本上,又以绳为缨以固之,如冠之制。腰绖大七寸有馀,两股相交,两头结之,各存麻本,散垂三尺,其交结处,两旁各缀细绳,系之绞带,用有子麻绳一条,大半腰绖中屈之,为两股,各一尺馀,乃合之,其大如绖,围腰从左过后,至前,乃以其右端穿于两股间,而反插于右,在绖之下。苴杖用竹,高齐心,本在下,屦亦粗麻为之。妇人则用极粗生布为大袖,长裙,盖头皆不缉布头𢄼,竹钗麻屦。众妾则以背子代大袖。凡妇人皆不杖,其正服,则子为父也。其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若曾高祖承重者也。父为嫡子,当为后者也。其义服则妇为舅也。夫承重,则从服也。为人后者,为所后
父也。为所后祖承重也。夫为人后,则妻从服也,妻为夫也,妾为君也。 问:周制有大宗之礼,立嫡以为后,故父为长子三年。今大宗之礼废,无立嫡之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不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论也。朱子曰:宗法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汉时宗子法已废,然其诏令,犹云:赐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是此礼犹在也。岂可谓宗法废,而庶子皆得为父后者乎。 杨氏复曰:丧服制度,惟辟领一节,沿袭差误。自《通典》始按《丧服记》云:衣二尺有二寸,盖指衣身自领至腰之长而言之也。用布八尺八寸,中断以分,左右为四尺四寸者二,又取四尺四寸者二中摺,以分前后为二尺二寸者四,此即寻常度衣身之常法也。合二尺二寸者,四叠为四重,从一角当领处四寸下取方,裁入四寸,乃记所谓适博四寸,注疏所谓辟领四寸是也。按郑注云适辟领也,则两物即一物也。今记曰:适注疏,又曰:辟领,何为而异其名也。辟犹开也,从一角当领处取方裁开,入四寸,故曰辟领。以此辟领四寸,反摺向外,加两肩上,以为左右适,故曰适。乃疏所谓两相向外各四寸是也。辟领四寸,既反摺向外加两肩上,以为左右适,故后之左右,各有四寸,虚处当脊而相并,谓之阔中,前之左右各有四寸,虚处当肩而相对,亦谓之阔中。乃疏所谓阔中八寸是也。此则衣身所用布之处,与裁之之法也。注又云加辟领八寸,而又倍之者,谓别用布一尺六寸,以塞前后之阔中也。布一条,纵长一尺六寸,横阔八寸,又纵摺而中分之,其下一半裁断,左右两端各四寸,除去不用,只留中间八寸,以加后之阔中。元裁辟领各四寸处,而塞其缺当脊之相并处,此所谓加辟领八寸是也。其上一半,全一尺六寸,不裁以布之,中间从项上分左右对摺,向前垂下,以加于前之阔中,与元裁断处当肩相对处相接,以为左右领。也夫下一半加于后之阔中者,用布八寸,而上一半从项而下,以加前之阔中也,又倍之而为一尺六寸焉。此所谓而又倍之者是也。此则衣领所用之布,与裁之之法也。古者,衣服吉凶异制,故衰服领与吉服领不同,而其制如此也。注又云:凡用布一丈四寸者,衣身八尺八寸,衣领一尺六寸,合为一丈四寸也。此是用布正数,又当少宽其布,以为针缝之用。然此即衣身与衣领之数,若负衰带下及两衽又,在此数之外矣。但领必有袷,此布从何出乎。曰:衣领用布阔八寸,而长一尺六寸,古者布幅阔二尺二寸,除衣领用布阔八寸之外,更馀阔一尺四寸,而长一尺六寸,可以分作三条,施于袷而适足无馀欠也。《通典》以辟领为适,本用注疏,又自谓丧服记文难晓,而用臆说以参之。既别用布以为辟领,又不言制领所用何布,又不计衣身衣领用布之数,失之矣。但知衣身八尺八寸之外,又别用布一尺六寸以为领,凡用布共一丈四寸,则文义不待辨而自明矣。又按《丧服记》及注云:袂二尺二寸,缘衣身二尺二寸,欲左右两袂亦二尺二寸,欲使纵横皆正方也。《丧服记》又云:袪尺二寸,袪者,袖口也。袂二尺二寸,缝合其下一尺,留上一尺二寸以为袖口也。又按《丧服记》云:衣带下尺缘,古者上衣下裳分别,上下不相侵越,衣身二尺二寸,仅至腰而止,无以掩裳上际,故于衣带之下用纵布一尺,上属于衣横绕于腰,则以腰之阔狭为准,所以掩裳上际,而后缀两衽于其旁也。度用指尺中指、中节为寸,首绖腰绖围九寸七寸之类,亦同菅屦。《仪礼注》:菅屦,菲屦也。《家礼》云:屦以粗麻为之,恐当从《仪礼》为正。《仪礼》: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布总箭笄髽衰三年。以《家礼》参考之,《仪礼》小敛,妇人髽于室,以麻为髽。《家礼》小敛,妇人用麻绳,撮髻为髽,其制同。《仪礼》妇人成服,布总六寸,谓出紒,后所垂者六寸,箭笄长尺。《家礼》妇人成服,布头𢄼,竹钗,所谓布头𢄼,即《仪礼》之布总也。所谓竹钗,即《仪礼》之箭笄也。凡丧服,上曰衰,下曰裳。《仪礼》:妇人但言衰,不言裳者,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无带,下尺无衽。夫衰如男子衰,未知备负版辟领之制与否。下如深衣,未知裳用十二幅与否。此虽无文可明,但衣身必二尺二寸,袂必属幅,裳必上属于衣裳,旁两幅必相连属,此所以衣不用带下尺,裳旁不用衽也。今考《家礼》则不用此制,妇人用大袖长裙,盖头,男子衰服,纯用古制。而妇人不用古制,此则未详。《仪礼》:妇人有绖带,绖,首绖也,带,腰带也。围之大小,无明文,大约与男子同。卒哭,丈夫去麻带,服葛带,而首绖不变。妇人以葛为首绖,而麻带不变。既练,男子除绖,妇人除带,其谨于绖带变除之节。若此,《家礼》妇人并无绖带
之文,当以礼经为正。丧服斩衰,传曰: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不能病也。疏曰:童子不杖,此谓庶童子也。问丧云:童子当室,则免而杖矣。谓适子也,妇人不杖,亦谓童子。妇人若成人,妇人正杖。《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妇杖。诸经皆有妇人杖。又如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杖。按《丧服小记》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郑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是其童女为丧主,则亦杖矣。愚按《家礼》用书仪服制,妇人皆不杖,与《问丧》《丧大记》《丧服小记》不同,恨未得质正。 刘氏璋曰:衰服之制,前言已载。惟裳制,则未之详。按司马温公曰:古者,五服皆用布,以升数为别。其以八十缕为一升。又衰裳,记曰: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疏曰:衰外削幅者,为缝之边幅向外。裳内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内。有幅三袧者,据裳而言,用布七幅,幅二尺二寸,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丈四尺。若不辟积其腰中,则束身不得就,故一幅布凡三处属之。又礼惟斩衰不缉,馀衰皆缉之,缉必外向,所以别其吉服也。又杖屦一节,按《三家礼》云:斩衰苴杖竹也,为父所以杖,用竹者,父是子之天,竹圆,以象天,内外有节,象子为父,亦有内外之痛。又贯四时而不变,子之为父有经寒温而不改,故用之也。菅屦,谓以菅草为屦。《毛传》云:野菅也,已沤为菅。又云:菅菲外纳则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菲外纳者,外其饰,向外编之也。 黄氏瑞节曰:先生长子塾卒,以继体服斩衰礼,谓之加服,俗谓之报服也。 补注:斩衰衣用布二幅,中屈之,为前后四叶,每叶长二尺二寸,将后两叶缝合为脊,缝留上四寸不合,将前两叶为左右衿袂,用布二幅,亦中屈为四叶,如衣身长,缝连衣之两旁,又缝合其下际,以为袖袪,从下量上一尺缝合之,留其上一尺二寸不缝,为袖口,适即后两叶脊,缝原留不合处,及在前两叶之上,各横裁入四寸,遂分摺所裁者,当衣身两肩上为左右适,其间空缺处,前后俱名为阔中,领别用布一幅,长一尺六寸,阔八寸下,四寸两头各裁出一块,方四寸,留其中间八寸,连上条裁讫,将中间八寸缀在衣后阔中,将上条一尺六寸摺两头,向前缀在衣前阔中,带下用布一尺缀于裳之上际,横绕于腰,衽用布一幅,长三尺五寸,斜裁为两片,缀于衣之两旁,皆广头在上,狭头在下,衰缀在左,衿上负版缀于衣后,两领下垂之裳,前三幅,后四幅,倒副作三㡇,与幅巾横㡇少异。幅巾横㡇是屈其两边,相凑在里,衰裳三㡇是屈其两边,相凑在上也。妇人大袖、长裙,大袖用极粗生麻布为之,其长至膝,袖长一尺二寸,其边皆缝向外,不缏边,准男子衰衣之制。长裙用极粗生麻布六幅为之,六幅共裁为十二破,联以为裙,其长拖地,其边幅俱缝向内,不缏边,准男子衰裳之制。至于齐衰三年,杖期不杖,五月、三月,其衰负版,辟领俱与斩衰同。但缉边与布不同耳。大功、小功、缌麻服制同上,但用布不同,无衰负版辟领耳。斩衰冠,弯后低为梁,广三寸,长足以跨项前后,用稍细布裹之,就摺其布为三,细㡇子二条,直过梁上,其㡇俱向右,其梁之两头尽处,卷屈向外,以承武,是谓外毕武,用麻绳一条弯其中,从额上约之至项后,相绞过前,各至耳边结住,以为武。又以武之馀绳,两头垂下为腰结,于颐下首绖用,有子麻带黑色者,为单服,绳约长一尺七八寸,圆围九寸,麻本在左,末加本上,又以绳为缨以固之,所以加于斩衰冠上也。齐衰冠用布一条重叠之,弯其中,从额上至项后,亦相绞过前,至两耳,用绵缀之为武,垂其末为缓,首绖以无子麻为之,本至右本,系其下以布为缓,所以加于齐衰冠上也。妇人盖头用稍细麻布为之,凡三幅,长与身齐,不缉边,布头𢄼用略细布一条为之,长八寸,用以束发根,而垂其馀于后。《仪礼》:女子在室,为父布总是也。竹钗,削竹为之,长五寸,冠自小功以下三辟,积向左馀,与齐衰同。首绖斩九寸,齐七寸馀,大功五寸馀,小功四寸馀,缌麻三寸馀,皆五分去一也。斩衰腰绖用有子麻两股相绞,为粗绳,大七寸有馀,两头结之,各存散麻三尺未结,待成服日方结之。其两头结处,各以细绳系之,束在绞带之上,绞带用有子麻绳一条,大半于腰绖,中屈之为两股,各一尺馀,乃合之为一彄子,两末稍为腰从左过后,至前,穿彄子中,及插于右,在绖之下,齐衰腰绖,大五寸馀,制与斩衰同。绞带以布为之,而屈其右端尺馀,连下稍通长七八尺,系时围腰从左过后至前,乃以其末稍穿右端,屈中而及插于右边,束在腰绖之下。大功腰绖六尺四寸馀,制
与斩衰同。绞带与齐衰同。小功三尺馀,细麻二寸,绞本不散垂,绞带并与齐衰同。妇人不用若夫杖屦。按《仪礼》云:斩衰苴杖,齐衰削杖传苴竹杖也。削桐杖也,杖各齐其心,皆下本《小记》。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又如斩衰菅屦齐衰疏屦。按经云:齐衰不杖麻屦。《小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绳屦小功以下,吉屦无絇。注云:妇人屦,经传无明文。惟《周礼·屦人》:命妇有散屦。注云:散屦去带。又云:祭祀而有散屦者,惟大祥。

二曰齐衰三年。
齐,缉也。其衣裳冠制并同斩衰,但用次等粗生布缉其旁,及下际冠布为武,及缨首绖以无子麻为之,大七寸馀,本右末系本下,布缨腰绖大五寸馀,绞带以布为之,而屈其右端尺馀,杖以桐为之,上圆下方,妇人服同斩衰,但布用次等为异,后皆仿此。其正服,则子为母也。士之庶子为其母同,而为父后则降也。其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也。母为嫡子,当为后者也。其义服,则妇为姑也。父承重,则从服也。为继母也,为慈母谓庶子,无母而父命他妾之无子者,慈己也。继母为长子也,妾为君之长子也。 杨氏复曰:按《仪礼》补服条,当增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也。为所后者之妻若子也。 刘氏璋曰:齐衰削杖桐也,为母,按《三家礼》云:桐者言同也,取内心悲痛,同于父也。以外无节象,家无二尊,外屈于天,削之使下方者,取母象于地也。疏屦者,粗屦也。疏读如不熟之蔬,草也。斩衰重而言菅,以见草体,举其恶貌,齐衰轻而言疏,举草之总称也。不杖章言麻屦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绳屦小功,缌麻轻,又没其屦,号麻屦。注云:不用草,凡言杖者,皆下本顺其性也。高下各齐其心,其本小如腰绖。 补注程子曰:古者父在为母服,期今则皆为三年之丧。若为三年之丧,则家有二尊矣,可无嫌乎。处今世宜服齐衰一年,外以墨衰终月算,可以合古之礼,全今之制也。

杖期,
服制同上,但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则嫡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其降服,则为嫁母出母也。其义服,则为父卒继母嫁,而己从之者也。夫为妻也,子为父后,则为出母、嫁母,与继母出,俱无服。 杨氏复曰:按齐衰杖期,恐当添为所后者之妻若子也。祖父在,嫡孙为祖母也。据先生仪礼经传补服条,修首一条已具齐衰三年下。

不杖期,
服制同上,但不杖,又用次等生布。其正服,则为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也。庶子之子,为父之母,而为祖后,则不服也。为伯叔父也,为兄弟也,为众子男女也,为兄弟之子也,为姑姊妹女在室,及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也。妇人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为其子也,其加服则为嫡孙,若曾元孙当为后者也。女适人者,为兄弟之为父后者也。其降服,则嫁母、出母为其子,子虽为父后,犹服也。妾为其父母也,其义服则继母、嫁母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也。为伯叔母也,为夫兄弟之子也,继父同居,父子皆无大功之亲者也。妾为君女也,妾为君之众子也,舅姑为嫡妇也。 杨氏复曰:按不杖期注:正服当添一条,姊妹既嫁,相为服也。其义服当添一条,父母在,则为妻不杖也。按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及女子之适人者,为其父母,此是不杖期大节,目何以不书也。盖此条在后,凡男为人后者,与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中故不见于此。

五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则为曾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

也。
三月,
服制同上。其正服则为高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其义服,则继父不同居者,谓先同今异。或虽同居而继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亲者也。其元不同居者,则不服。 杨氏复曰:按《仪礼》补服条,当增为所后者之祖父母若子也。

三曰大功九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粗熟布,无负版衰辟领,首绖五寸馀,腰绖四寸馀。其正服,则为从父兄弟姊妹,谓伯叔父之子也。为众孙男女也。其义服,则为众子妇也,为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子之妇也。夫为人后者,其妻为本生舅姑也。
杨氏复曰:《仪礼注》云:前有衰,后有负版,左右有
辟领,孝子哀戚之心,无所不在。疏云:衰者,孝子有哀摧之志。负者,负其悲哀。适者,指适缘于父母,不念馀事。 又按注疏释衰负版辟领三者之仪,惟子为父母用之,旁亲则不用也。《家礼》至大功,乃无
衰负版辟领者。盖《家礼》乃初年本也。后先生之家所行之礼,旁亲皆无衰负版辟领。若此之类,皆从后来议论之定者为正。大功九月,恐当添为同母异父之昆弟也。或曰为外祖母也。据先生仪礼经传补服条,修同母异父之昆弟本,子游答公叔木之问,以同父同母,则服期。今但同母,而是亲者血属,故降一等。盖恩继于母,不继于父。若子夏答狄仪以为齐衰,则过矣。故注疏家以大功为是。外祖母只据鲁庄公为齐王姬服大功,《檀弓》或曰:外祖母也。今《家礼》以外祖父母为小功,正服,则当以《家礼》为正。 刘氏垓孙曰:沈存中说丧服中,曾祖齐衰服,曾祖以上皆谓之曾祖,恐是如此。如此则皆合有齐衰三月服。看来高祖死,岂有不为服之礼。须合行齐衰三月也。伊川顷言祖父母丧,须是不赴举。后来不曾行。今法令虽无明文,看来为士者,为祖父母期服内,不当赴举。今人齐衰用布太细,又大功、小功皆用苧布,恐皆非礼。大功须用市中所卖火麻布稍细者,或熟麻布亦可。小功须用虔布之属古者,布帛精粗,皆用升数,所以说布帛精粗不中数,不鬻于市。今更无此制,听民之所为,所以仓卒难得中度者。只得买来,自以意择制之耳。
补注:此言布之用功粗大也。服制同齐衰,但用
齐衰稍熟耳。杨氏曰:按注释衰负版辟领三者之义,惟子为父母用之,旁亲则不用也。丘氏曰:服有五,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是也。惟斩衰二者谓之衰,既同谓之衰,则其制度必皆同矣。但缉不缉异耳。

四曰小功五月。
服制同上,但用稍熟细布,冠左缝首绖四寸馀,腰绖三寸馀。其正服,则为从祖祖父、从祖祖姑,谓祖之兄弟姊妹也。为兄弟之孙,为从祖父、从祖姑,谓从祖祖父之子,父之从父兄弟姊妹也。为从父兄弟之子也。为从祖兄弟姊妹,谓从祖父之子,所谓再从兄弟姊妹者也。为外祖父母,谓母之父母也。为舅,谓母之兄弟也。为甥,谓姊妹之子也。为从母,谓母之姊妹也。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也。其义服,则为从祖祖母也。为夫兄弟之孙也,为从祖母也,为夫从兄弟之子也,为夫之姑姊妹适人者不降也。女为兄弟侄之妻,已适人,亦不降也。为娣姒妇,谓兄弟之妻相名,长妇谓次妇曰娣妇,娣妇谓长妇曰姒妇也。庶子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嫡母死则不服也。母出则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为庶母慈己者,谓庶母之乳养己者也。为嫡孙若曾元孙之当为后者之妇,其姑在则否也。为兄弟之妻也,为夫之兄弟也。 杨氏复曰按《仪礼》补服条:当增为所后者妻之父母若子也。姑为嫡妇,不为舅后者也。诸侯为嫡孙之妇也。 补注:小功者,言布之用功细小也。服制同小功,但用布比大功稍熟细耳。

五曰缌麻三月。
服制同上,但用极细熟布,首绖三寸,腰绖二寸,并用熟麻缨亦如之。其正服,则为族曾祖父,族曾祖姑,谓曾祖之兄弟姊妹也。为兄弟之曾孙也,为族祖父族祖姑,谓族曾祖父之子也。为从父兄弟之孙也。为族父族姑,谓族祖父之子也。为从祖兄弟之子也。为族兄弟姊妹,谓族父之子,所谓三从兄弟姊妹也,为曾孙元孙也,为外孙也。为从母兄弟姊妹,谓从母之子也。为外兄弟,谓姑之子也。为内兄弟,谓舅之子也。其降服,则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而为其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则无服也。其义服,则为族曾祖母也,为夫兄弟之曾孙也,为族祖母也,为夫从兄弟之孙也,为族母也,为夫从祖兄弟之子也,为庶孙之妇也。士为庶母,谓父妾之有子者也,为乳母也,为婿也,为妻之父母。妻亡而别娶,亦同。即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也。为夫之曾祖高祖也,为夫之从祖祖父母也,为兄弟孙之妇也,为夫兄弟孙之妇也,为夫之从祖父母也,为从父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从兄弟子之妇也,为夫从父兄弟之妻也,为夫之从父姊妹适人者不降也,为夫之外祖父母也,为夫之从母及舅也,为外孙妇也,女为姊妹之子妇也,为甥妇也。 杨氏复曰:当增为同爨也为朋友也,为改葬也,大夫为贵妾也,士为妾有子也。按《通典》:汉戴德云:以朋友有同道之恩,故加麻三月。晋曹述初问:有仁人义士,矜幼携养,积年为之制服,当无疑耶。时徐邈答曰:礼缘情耳,同爨缌朋友麻。又按《仪礼》补服条:同爨谓以同居,生于礼,可许,既同爨而食,合有缌麻之亲。改葬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此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馀无服。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谓葬时服之。又按《通典》:戴德
云: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谓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者也。其馀亲皆吊服。魏王肃云: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谓士卑妾,无男女则不服,以别贵贱也。大夫贵妾,虽无子,犹服之。故大夫为其妾缌,则是别贵贱也。 刘氏垓孙曰:司马公书仪,斩衰,古制而功缌,又不古制,此却可疑。盖古者,五服皆用麻,但布有差等,皆用冠绖。但功缌之绖小耳,今人吉服不古,而凶服古,亦无意思。今俗丧服之制,下用横布作拦,惟斩衰用不得。 补注:缌,丝也。治其缕缌如丝也。又以澡治莩垢之麻,为绖带,故曰缌麻。服制同小功,但用极细熟布为之。

凡为殇服,以次降一等。
凡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一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应服期者,长殇降服,大功九月。中殇七月,下殇小功五月。应服大功以下,以次降等。不满八岁,为无服之殇,哭之,以日易月。生未三月,则不哭也。男子已娶,女子许嫁,皆不为殇。

凡男为人后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
女适人者,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凡妇服夫党当丧而出,则除之。凡妾,为其私亲,则如众人。 司马温公曰:《丧服小记》云: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返,则期。既练而返,则遂之。 补注按《丧服小记》注:若当父母之丧未期,而为夫所出,则终父母三年之制为已。与夫族绝,故其情复隆于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后被出,则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为三年服矣。故已也。若被出后,遇父母之丧,未及期,而夫命之返,则但终期服。返在期后,则遂终三年。盖缘已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丧,不可终废也。

成服之日,主人及兄弟始食粥。
诸子食粥,妻妾及期九月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五月,三月者,饮酒食肉,不与宴乐。自是无故不出。若以丧事及不得已而出入,则乘朴马,布鞍,素轿,布帘。 补注本注:朴马,布鞍,谓男子。素轿,布帘,谓妇人。

凡重丧未除,而遭轻丧,则制其服而哭之月朔,设位服其服而哭之。既毕,返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轻服。若除重丧,而轻服未除,则服轻服以终其馀日。
问:从母之夫舅之妻,皆无服,何也。朱子曰:先王制礼,父族四,故由父而上为从曾祖,服缌麻。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皆有服,皆由父而推之故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时似乎杂乱无纪,仔细看则皆有义存焉。又言吕与叔集中,一妇人墓志,凡遇功缌之丧,皆蔬食终其月,此可为法。 问:丧礼,衣服之类,逐时换去。如葬后,换葛衫。小祥后换练布之类。今之墨缞可便于出入,而不合于礼经,如何。曰:若能不出,则不服之,亦好。但要出外治事,则只得服之。 问:居丧,为尊长强之以酒,当如何。曰:若不得辞,则勉徇其意,亦无害。但不可至于醉。食巳复初可也。问:坐客有歌唱者,如之何。曰:当起避。 杨氏复曰:心丧三年,按《仪礼》父在为母期注:子于母虽为父屈,而期心丧犹三年。唐前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丧。《礼记》师心丧三年。今服制令庶子为后者,为其母缌,亦解官申心丧三年。母及出嫁,为父后者,虽不服申心丧三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不杖期,亦解官申心丧三年。嫡孙祖在为祖母齐衰杖期,虽期除,仍心丧三年。先生曰:丧礼须从《仪礼》为正,如父在为母期,非是薄于母,只为尊在其父,不可复尊在母,然亦须心丧三年。这般处皆是大项事,不是小节目,后来都失了。而今国家法,为所生父母,皆心丧三年,此意甚好。又按先生此书,虽自《仪礼》中出,其于国家之法,未尝遗也。前章所论为所生父母心丧,概可见矣。五服年月之制,既已备载,则式假一条,恐亦当补入。今丧葬假宁格,非在职,遭丧期三十日,大功二十日,小功十五日,缌麻七日,降而绝服三日,无服之殇期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缌麻一日,葬期五日,大功三日,小功二日,缌麻一日,除服期三日,大功二日,小功缌麻一日。在职遭丧期七日,大功五日,小功缌麻三日。降而绝服之殇一日。本宗及同居无服之亲之丧一日,改葬期以下亲期一日。私忌在职非在职,祖父母父母并一日,逮事高曾同。

朝夕哭奠上食。
朝奠,
每日晨起,主人以下皆服其服,各就位,尊长坐哭,
卑者立哭。侍者设盥栉之具于灵床侧,奉魂帛出就灵座,然后朝奠执事者,设蔬果脯醢,祝,盥手,焚香,斟酒。主人以下,再拜,哭,尽哀。 刘氏璋曰:凡奠用脯醢者,盖古人家常有之。如无,别具馔数器,亦可。夫朝夕奠者,谓阴阳交接之时,思其亲也。朝奠将至,然后彻夕奠。夕奠将至,然后彻朝奠。各用罩子。若暑月,恐臭败,则设馔如食,顷去之,止留茶酒果属,仍罩之。 补注本注:奉魂帛出就灵座,入灵床捧出也。

食时上食,
如朝奠仪。

夕奠,
如朝奠仪。毕,主人以下奉魂帛入就灵座,哭,尽哀。补注本注:灵座当作灵床也。

哭无时。
朝夕之间,哀至,则哭于丧次。

朔日,则于朝奠设馔。
馔用鱼肉面米食羹饭各一,器礼如朝奠之仪。问:母丧,朔祭,子为主。朱子曰:凡丧父,在父为主,则父在,子无主丧之礼也。又曰: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注云:各为妻子之丧为主也。则是凡妻之丧,夫自为主也。今以子为丧主,似未安。 高氏曰:若遇朔望节序,则具盛馔,其品物比朝夕奠差。众礼疏曰:上则月望不盛奠,惟朔奠而已。 杨氏复曰:按初丧立丧主,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以奉馈奠。今乃谓父在,父为主。父在,子无主丧之礼。二说不同,何也。盖长子主丧以奉馈奠,以子为母丧,恩重服重故也。朔奠,则父为主者,朔殷奠以尊者为主也。《丧服小记》曰: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虞卒哭皆是殷祭。故其夫主之,亦谓父在父为主也。朔祭,父为主,义与虞卒哭同。

有新物,则荐之。
以上食仪。 刘氏璋曰:孝子之心,事死如事生,斯须不忘其亲也。如遇五谷百果一应新熟之物,必以荐之如上奠仪。凡灵座之间,除金银酒器之外,尽用素器,不用金银钱饰,以主人有哀素之心故也。

吊奠赙,
凡吊皆素服。
幞头衫带,皆以白生绢为之。 问:今吊人用横乌,此礼如何。朱子曰:此是元冠以吊,正与孔子所谓羔裘元冠,不以吊者相反。

奠用香茶酒果。
有状或用食物,即别为文。

赙用钱帛。
有状惟亲五分,厚者有之。 司马温公曰:东汉徐稚每为诸公所辟,虽不就,有死丧负笈赴吊,尝于家豫炙鸡一只,以一两绵絮渍酒中,暴乾,以裹鸡,径到所赴冢隧外,以水渍絮,使有酒气,汁米饮白茅为藉,以鸡置前,醊酒毕,留谒则去,不见丧主。然则奠贵哀诚,酒食不必丰腆者也。

具刺通名,
宾主皆有官,则具门状,否则名纸题其阴面,先使人通之,与礼物俱入。

入哭,奠讫,乃吊而退。
既通名,丧家炷火燃烛,布席,皆哭以俟。护丧出迎宾,宾入至厅事,进揖曰:窃闻某人倾背,不胜惊惧。敢请入酹,并伸慰礼。护丧引宾入,至灵座前,哭,尽哀,再拜,焚香,跪,酹茶酒,俛伏,兴。护丧止哭者,祝跪读祭文,奠赙状于宾之右。毕,兴。宾主皆哭,尽哀。宾再拜,主人哭,出,西向稽颡再拜,宾亦哭,东向答拜。进曰:不意凶变,某亲某官,奄忽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处。主人对曰:某罪逆深重,祸延某亲。伏蒙奠酹,并赐临慰,不胜哀感。又再拜,宾答拜。又相向哭,尽哀。宾先止,宾慰主人曰:修短有数,痛毒奈何。愿抑孝思,俯从礼制。乃揖而出。主人哭而入,护丧者送至厅事,茶汤而退。主人以下止哭。 司马温公曰:凡吊人者,必易去华盛之服,有哀戚之容。若宾与亡者为执友,则入酹。妇人非亲戚,与其子为执友,尝升堂拜母者,则不入酹。凡吊及送丧者,问其所乏,分导营办,贫者为之执綍负土之类,毋扰及其饮食财货可也。 高氏曰:既谓之奠,而乃烧香酹酒,则非奠矣。世俗承习久矣,非礼也。又曰:丧礼,宾不答拜。凡非吊丧,无不答拜者。胡先生《书仪》曰:若吊人,是平交,则落一膝,展手策之,以表半答。若孝子尊,吊人卑,则侧身避位,俟孝子伏次,卑者即跪还,须详缓去就,无令跪伏与孝子齐。 杨氏复曰:按程子、张子与朱先生后来之说,奠谓安置也。奠酒则安置于神座前,既献,则彻去奠而有酹者。初酌酒,则倾少酒于茅,代神祭也。今人直以奠为酹,而尽倾之于地,非也。高氏之说亦然。与此条所
谓入酹跪酹,似相牴牾。盖《家礼》乃初年本,当以后来已定之说为正。详见祭礼降神条。又按吊礼,主人拜宾,宾不答拜。此何义也。盖吊宾来,有哭拜,或奠礼。主人拜宾以谢之,此宾所以不答拜也。故高氏书有半答跪还之礼。凡礼必有,义不可苟也。《书仪》《家礼》从俗,有宾答拜之文,亦是主人拜宾,宾不敢当,乃答拜。今世俗吊宾来见几筵,哭拜,主人亦拜。谓代亡者答拜,非礼也。既而宾吊主人,又相与交拜,亦非礼也。

闻丧,奔丧,治丧。
闻亲丧哭。
亲谓父母也,以哭答使者,又哭尽哀问故。

易服,
裂布为四脚,白布衫绳带麻屦。

遂行。
日行百里,不以夜行,虽哀戚,犹辟害也。

道中,哀至则哭。
哭避市邑喧繁之处。 司马温公曰:今人奔丧,及从柩行者,遇城邑则哭,过则止,是饰诈之道也。

望其州境,其县境,其城,其家,皆哭。
家不在城,望其乡哭。

入门诣柩前,再拜,再变服,就位哭。
初变服,如初丧,柩东西向坐,哭,尽哀。又变服,如大小敛亦如之。

后四日,成服。
与家人相吊,宾至,拜之如初。

若未得行,则为位不奠。
设椅子一枚,以代尸柩,左右前后设哭位如仪。但不设奠,若丧侧无子孙,则此中设奠如仪。

变服,
亦以闻后之第四日。

在道至家,皆如上仪。
若丧侧无子孙,则在道朝夕为位设奠。至家,但不变服,其相吊拜宾如仪。

若既葬,则先之墓哭拜。
之墓者,望墓哭,至墓哭拜,如在家之仪。未成服者,变服于墓。归家诣灵座前,哭拜。四日成服,如仪。已成服者,亦然,但不变服。

齐衰以下,闻丧,为位而哭。
尊长于正堂,卑幼于别室。 司马温公曰:今人皆择日举哀,凡悲哀之至在初闻丧,即当哭之,何暇择日。但法令有不得于州县公廨举哀之文,则在官者,当哭于僧舍,其他皆哭于本家可也。

若奔丧,则至家成服。
奔丧者,释去华盛之服,装办即行。既至,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以下,至门而哭。入门,诣柩前,哭,再拜。成服,就位,哭吊如仪。 补注:至家四日后成服。

若不奔丧,则四日成服。
不奔丧者,齐衰三日中,朝夕为位,会哭。四日之朝成服,亦如之。大功以下始闻丧,为位会哭。四日成服亦如之。皆每月朔为位会哭。月数既满,次月之朔,乃为位会哭,而除之。其间哀至,则哭可也。 补注:愚谓今在官者,闻齐衰,大小功丧,不得奔丧,三日中可委政于同僚,朝夕为位会,哭于僧舍。四日成服亦如之。以日易月,齐衰二十五日,大功九日,小功五日。毕,仍吉服听政。每月朔,变服为位会哭。月数既满,即除之。至于缌麻小服,则会哭,成服,俱勿行,但哭之尽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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