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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卷目录

 籍没部汇考
  北魏〈孝静帝天平一则〉
  隋〈高祖开皇一则 炀帝大业一则〉
  宋〈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一则〉
  辽〈太祖一则 太宗一则〉
  元〈世祖至元二则 成宗大德一则 文宗天历二则 至顺一则 顺帝至元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七则〉
皇清〈顺治三则 康熙五则〉
 籍没部纪事

祥刑典第一百六十卷

籍没部汇考

北魏

孝静帝天平元年八月甲寅,齐神武帝入洛阳,收元士弼杀之,籍没家口。
按《北齐书·神武帝本纪》云云。

隋

高祖开皇十五年十二月戊子,敕盗边粮一升已上皆斩,并籍没其家。
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炀帝大业九年八月戊申,制盗贼籍没其家。
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宋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丙子,籍倡优家财。
按《宋史·钦宗本纪》云云。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辛未,诏自今犯枉法自盗赃罪至死者,籍其赀。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四年二月壬午,诏贼罪至死仍籍其赀。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辽

太祖   年,行籍没法。
按《辽史·太祖本纪》不载。按《刑法志》:籍没之法,始自太祖为挞马狘沙里时,奉痕德堇可汗命,案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著帐郎君。
太宗   年,免籍没法。未几,复行。
按《辽史·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籍没之法,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馀人则没为著帐户;其没入宫分、赐臣下者亦有之。

元

世祖至元十四年五月癸巳,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贫民。
至元十五年春正月己亥,收括阑遗官也先、阔阔带等坐易官马、阑遗人畜,免其罪,以诸路州县管民官兼领其事。官吏隐匿及擅易马匹、私配妇人者,没其家。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成宗大德七年正月乙卯,诏凡为匿名书,辞者皆籍没其妻子充赏。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元年十月丙午,中书省臣言:凡有罪者,既籍其家赀,又没其妻子,非古者罪人不孥之意,今后请勿没人妻子。制可。
按《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天历二年,中书省臣及陕西行台御史奏准臣僚有罪勿得没其妻子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正月辛未,中书省臣言:近籍没钦察家,其子年十六,请令与其母同居;仍请继今臣僚有罪致籍没者,其妻其子,他人不得陈乞,亦不得没为官口。从之。六月辛亥,陕西行台御史孔思迪言:人伦之中,夫妇为重。比见内外大臣得罪就刑者,其妻妾即断付他人,似与国朝旌表贞节之旨不侔、夫亡终制之令相反。况以失节之妇配有功之人,又与前贤所谓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之意不同。今后凡负国之臣籍没奴婢财产,不必罪其妻子。当典刑者,则孥戮之,不必断付他人,庶使妇人均得守节。请著为令。
至顺元年八月壬申,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言:各宿卫复有容隐汉、南、高丽人及奴隶滥充者,怯薛官与其长杖五十七,犯者与典给散者皆杖七十七,没家
赀之半,以籍入之半为告者赏。仍令监察御史察之。制可。
按《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顺帝至元六年九月丙寅,诏:今后有罪者,勿籍其妻女以配人。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

明定籍没制。
按《明会典》:凡犯籍没者,除反叛外,其馀罪犯,止没田产孳畜。凡籍没犯人家产、田地,内有祖先坟茔者,不在抄劄之限。
太祖洪武元年,令凡犯罪应合籍没家产,除谋反叛逆外,其馀遇革者,革前未曾抄劄到官,革后原免。革前已抄劄者,没官。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七年,定抄劄人口、财产、牲畜事例。
按《明会典》:洪武十七年,令各处抄劄人口、家财,就解本处卫分。成丁男子同妻小收充军役,其馀人口给与军官为奴。金银珠翠,本处官司收贮,年终类解。马匹,令本卫收养,给与无马军人骑坐。牛只,给与有屯去处屯种。无屯去处,并一应孳畜粗重物件,就行变卖价钱,于有司该库交收。
洪武二十一年,令谋逆奸党造伪钞等项,没其赀产、丁口。其馀止收赀产,仍以农器耕牛还之。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定抄劄人口大小,及细软粗重物件,解部进纳,填写勘合、批回、备照事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四年,令各处抄劄解到罪人家属,有成丁者,随营。无成丁者,依亲,俱到大理寺再审。续将抄来金银等项,并粗重什物,变卖钞贯,通行解部。俱不动原封,就令本处原解人役,径送内府,该库进纳。同本部填写勘合,出给长单二纸,赍获批单字号,回部查照相同,方行附卷,将原差人,批回原籍官司备照。
洪武二十六年,定刑部问拟抄劄人犯,务开写明白,牒发大理寺,审录平允,具手本赴内府刑科填批,差人抄劄。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问拟,犯该奸党等项,合抄劄者,明白具本,开写某人所犯,合依某律,该某罪财产人口,合抄入官。牒发大理寺,审录平允,回报各司,备由开写犯人乡贯、住址,明白案呈,本部具手本赴内府刑科,填批,差人前去抄劄。户下成丁男子,如法枷杻,同抄到人口、金银细软、马骡驴羊,差人解部。如前该库进纳粗重什物,变卖价钞,牛只农具入官,并田地房屋,召人佃赁,照例当差。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抄劄迁发律,与大诰该载者,宜从法司遵守。其馀榜文条例,该抄劄迁发者,止罪本身。有留户下人口种田,纳粮当差。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九年,议准批差人役抄劄提人事例。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九年,议准抄劄提人,革去所差旗军,令当该衙门出批,差散骑或舍人,赍批往所在有司,比号,著落附近卫所,差拨旗军,明同有司,抄提到官。就令原差旗军,解至该衙门,仍令亲赍家财一同引奏发落。如有合提紧关人数,及无军卫去处,临期请旨差解。

皇清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隐留窝犯家产,顺治十一年,题准凡窝
家之父子、兄弟,有分居者,照地方官保结,免其入官。其应入官家产、人口,亦照地方官保结,一并入官。若假称分居,及隐留家产,不尽行解送者,该管地方官革职。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又令上三旗有籍没家产者,
具题交与内该管衙门。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题准官员人等,有犯流徙籍
没等罪,情愿修造城楼,营建赎罪者,呈明该原问衙门,预为启奏,下工部查议,奏
请定夺。
又覆准除五旗重犯,籍没家产,俱交各该都统、副都统,拨给本旗外,其三旗重犯籍没家产免,交内该管衙门,交与该都统、副都统等,请
旨拨给。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康熙元年,覆准凡官役审实赃银,内有亏
短价值之类,追给原主。其诈骗逼勒之项,被告自行呈首者,追给原主。若系督、抚、科道参发者,概追入官。
又九月二十五日,钦奉

谕旨:凡应追赃罪等项银两,年久不完者,该管官察
明,果系家产尽绝,即行具题,将本犯入官,不必复行追银。钦此。
又题准欠赃正犯身故,家产尽绝者,赃银免追,妻亦免入官。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覆准凡赃罪流徙笞杖等犯,若
因家产尽绝,即令入官,较之原罪反重。仍照原罪的决,免其入官。
又覆准凡贪官蠹役赃罚银,果家产尽绝,不能完纳,在
赦前者,免其入官。
赦后者,仍遵前

旨入官。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覆准凡犯军机籍没家产者,除
妾婢外,仍给与人口三双,马牛各三匹,并器械等件。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七年,覆准隐匿籍没入官人口、财
物,在
赦后发觉者,不准援
赦。
康熙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谕刑部:杨义曾为大臣,并无罪过。因其无嗣,即将
家产入官。屡次驳察,竟与查罪人家产相等,殊非待大臣之道。此等事关系大体,若将无嗣大臣家产,概行入官。日后即成定例。著交与九卿,将从前有无似此入官定例,察明议奏。

籍没部纪事

《朝野佥载》:张易之初造一大堂,甚壮丽,计用数百万。红粉泥壁、文柏帖柱、琉璃沉香为饰。夜有鬼书其壁曰:能得几时。令削去。明日,复书之。前后六七。易之乃题其下曰:一月即足。自是不复更书。经半年,易之籍没入官。
《唐书·元载传》:载,字公辅。代宗立,进拜中书侍郎、许昌县子。未几,判天下元帅行军司马。载得意甚,益矜肆。帝积怒,大历十二年三月庚辰,收载讯状。遣中使临诘隐事,皆服。乃下诏赐载自尽。及死,行路无嗟隐者。籍其家,钟乳五百两,诏分赐中书、门下台省官,胡椒至八百石,他物称是。女真一,少为尼,没入掖庭。《旧唐书·代宗本纪》:永泰二年九月丙子宣州刺史李佚坐赃二十四万贯集众杖死籍没其家
《德宗本纪》:兴元元年六月丙辰,斩伪相李忠臣,籍没其家。李晟奏受贼伪署同恶抵法之家,所没财物、牛马、奴婢、请以赏军士。从之。
《武宗本纪》:会昌四年六月,制追削故左军中尉仇士良先授官及赠官,其家财并籍没。
《懿宗本纪》:咸通十三年五月乙亥,杀国子司业韦殷裕,籍没其家。
《东观奏记》:上大渐,顾命内枢密使王归长马公儒、宣徽上院使王居方以夔、王当璧为托。三内臣皆上素所恩信者,泣而受命。时右军中尉王茂元心亦感上左军中尉王宗实素不同,归长公儒、居方患之,乃矫诏,出宗实为淮南监军使,宣化门受命,将由右银台出焉。左军副使邢元实谓宗实曰:圣人不豫踰月,中尉止隔门起居。今日除改,未可辨也。请一面圣人而出。宗实始悟,却入即诸门已踵故事,添人守捉矣。邢元实翼导宗实直至寝殿,上已晏驾,束头环泣,宗实叱居方下,责以矫宣,皆捧足乞命。遣宣徽北院使齐元简,迎郓王于藩邸,即位。是为懿宗。归长公儒、居方皆诛死,籍没其家。
《辽史·圣宗本纪》:太平八年十月,枢密使、魏王耶律斜轸孙妇阿聒指斥乘舆,其孙骨欲为之隐,事觉,乃并坐之,仍籍其家。
《兴宗本纪》:景福元年六月辛丑,皇太后赐驸马萧锄不里、萧匹敌死,围场都太师女直著骨里、右祗候郎君详稳萧延留等七人皆弃市,籍其家。
《宋史·太祖本纪》:开宝六年六月癸卯,雷有邻告宰相赵普党堂吏胡赞等不法,赞及李可度并杖籍没。《钦宗本纪》:靖康元年正月,赐安德军承宣使李彦死,并籍其家。
《国老谈苑》:丁谓为侍中,尝赋诗云:千金家累非良宝,一品高官是强名。未几而籍没资产,削免官爵。果符言志也。
《谈录》:公言丁谓前败之一夕,买竭都市中金,馀产籍没后,官斥卖人。有买其綵,荐一析之,得绢凡三百馀端。
《厚德录》:方谏议慎言为侍御史时,丁谓贬遣,慎言籍其家,得士大夫书,多干请关通者,悉焚之,不以闻。世称长者。
《枫窗小牍》:岳少保既死狱,籍其家,仅金玉犀带数条,及琐铠兜鍪、南蛮铜弩、镔刀、弓剑、鞍辔、布绢三千馀匹,粟麦五千馀斛,钱十馀万,书籍数千卷而已。视同时诸将,如某某辈,莫不宝玩满堂寝,田园佔畿县,享乐寿考,妻儿满前。祸福顿悬,不意如此。天道亦自有不可知者。
《宋史·瀛国公本纪》:德祐元年四月庚申,令狐概除名、配郁林州牢城,籍其家。五月辛卯,贬潜说友南安军,吴益汀州,并籍其家。籍吕文焕、孟之缙、陈奕、范文虎家。六月庚戌,诛翁应龙,籍其家。丁卯,朱祀孙除名,籍其家。七月庚寅,谪似道为高州团练使、贬循州,籍其家。
《金史·哀宗本纪》:天兴二年正月庚申,遣奉御朮甲塔失不、后弟徒单四喜往汴京奉迎两宫。白撒还自蒲城,聚兵于大桥,不敢入。壬戌,遣使召白撒至,数其罪,下之狱,仍籍其家财以赐将士。
《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五年八月辛巳,监察御史韩炳劾同知大都路总管府事舍里甫丁殴部民至死,诏杖之,免其官,仍籍没家赀十之二。
至元十六年九月庚戌,同知扬州总管府事董仲威坐赃罪,行台方按其事,仲威反诬行台官以他事。诏免仲威官,仍没其产十之二。十月戊子,千户脱略、总把忽带擅引军入婺州永康县界,杀掠吏民,事觉,自陈扈从先帝出征有功,乞贷死。敕没入其家赀之半,杖遣之。
至元十九年六月辛丑,籍阿合马妻子婿奴婢财产。九月丁巳,籍阿里家。
至元二十三年十二月癸卯,要束木籍阿里海牙家赀,运致京师。
至元二十八年二月丁亥,执湖广要束木诣京师,戊子,籍要束木家赀,金凡四千两。
至元三十年十一月丁巳,孙民献尝附桑哥,助要束木为恶,及同知上都留守司事,又受赇减诸从臣粮,诏籍其家赀、妻奴。十二月乙未,遣使督思、播二州及镇远、黄平,发宋旧军八千人,从征安南。庚子,平章政事亦黑迷失、史弼、高兴等无功而还,各杖而耻之,仍没其家赀三之一。
《成宗本纪》:元贞元年正月壬申,饶州路达鲁花赤阿剌红、治中赵良不法,佥江东廉访司事昔班、季让受金纵之,事觉,昔班自杀,杖季让,除名,仍没其财产奴婢之半。
元贞二年三月丁丑,以完颜邦义、纳速丁、刘季安妄议朝政,杖之,徒二年,籍其家财之半。
《武宗本纪》:至大三年十一月己亥,尚书省以武卫亲军都指挥使郑阿儿思兰与兄郑荣祖、段叔仁等图为不轨,置狱鞫之,皆诬服,诏叔仁等十七人并正典刑,籍没其家。
《英宗本纪》:延祐七年五月庚辰,上都留守贺伯颜坐便服迎诏弃市,籍其家。戊戌,有告岭北行省平章政事阿散、中军平章政事黑驴及御史大夫脱忒哈、徽政使失列门等与故要束谋妻亦列失八谋废立,拜住请鞫状,帝曰:彼若借太皇太后为词,奈何。命悉诛之,籍其家。丙午,捕亦列失八子浙江行省平章政事黑驴,仍籍其家。戊午,铁木迭儿以赵世延尝劾其奸,诬以不敬下狱,请杀之,并究省、台诸臣,不允。帝幸凉亭,从容谓近侍曰:顷铁木迭儿必欲寘赵世延于死地,朕素闻其忠良,故每奏不纳。左右咸称万岁。八月丁卯,宫人官奴,坐用日者请太皇太后禜星,杖之,籍其家。
《英宗本纪》:至治三年六月壬申,将作院使哈撒儿不花坐罔上营利,杖流东裔,籍其家。七月丙辰,籍铁木迭儿家赀。
《己疟编》:洪武初,嘉定安亭万,三元之遗民也。富甲一郡。尝有人自京师回,问其何所见闻。其人曰:皇帝近日有诗云:百僚未起朕先起,百僚已睡朕未睡。不如江南富足翁,日高丈五犹披被。万叹曰:兆已萌于此矣。即以家赀付托诸仆能干掌之,买巨航,载妻子泛游湖湘而去。不二年,江南大族以次籍没,独万获令终,其亦达而知几者与。
《剪胜野闻》:太祖尝微行京城中,闻一老媪密呼上为老头儿。帝大怒,至徐太傅家,绕室而行,沈吟不已。时太傅他往,夫人震骇,恐有他虞,惶恐再拜:得非妾夫徐达负罪于陛下耶。太祖曰:非也,嫂勿以为念。亟传令召五城兵马司总诸军至,曰:张士诚小窃江东,吴民至今呼为张王。今朕为天子,此邦居民呼朕为老头儿。何也。即命籍没民家甚众。
《明外史·叶砥传》:砥,字履道,上虞人。永乐初,又坐诬被逮,籍其家。止故书数筐。事白,还之。
《复辟录》:石亨侄彪,颇骁勇,骤升都督,性尤贪暴。初立边功,大肆凶恶,谋镇大同。邀人保奏。朝廷觉其不实,使人廉察,果皆虚诈。置彪于法,人心皆快。已而罪连亨。朝廷初念其功,累宥之。未几,家人传说怨谤,有不轨之谋。于是置亨于法,籍其家,受祸甚烈。议者以为天道好还如此。
《明大政纪》:弘治十一年十月,上命内侍搜索李广家,得一纳贿簿籍,首进之。簿中某送黄米几百石,某送白米几千石,通计数百万石。上因询左右曰:广所食几何,乃受许多米。对曰:黄米即金,白米即银。上悟广赃滥,遣人籍没之。科道请出簿籍,按名究问。凡预名者,惶惧危甚,各潜赴戚畹寿宁侯处求救,昏夜奔驰,不期而会者,十有三人。罗𤣱言具瞻攸在,不必指其名,暴其恶。宜谕令自陈,或黜以他事,庶不贻朝廷羞。事虽得寝,而纳赂者之姓名,一一尽传于朝野矣。正德五年八月,刘瑾谋不轨,伏诛,籍其家。其抄没财产,金二十四万锭,又五万七千八百两,银元宝五百万锭,又一百五十八万三千六百两,宝石、金甲、蟒衣、衮龙袍、金龙盔甲、玉印、玉琴、玉带数百,皆籍内帑。正德十四年七月,逮佞倖钱宁,籍其家。言官劾其交通逆濠,籍没钱宁家财金七十扛,其十万五千两银二千四百九十扛,共四百九十八万两,碎金银并首饰五百二十箱,珍珠二匮,金银台盏四百二十付,苏木七十扛,胡椒三十五百石,段匹三千六百扛,馀物不可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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