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六十五卷目录
器械部汇考
易经〈萃卦〉
书经〈费誓〉
周礼〈夏官 秋官〉
司马法〈天子之义 定爵〉
陆机要览〈四兵〉
器械部总论
淮南子〈汜论训〉
说苑〈指武〉
大学衍义补〈器械之利〉
器械部艺文
武库铭 汉李尤
代武相公谢枪旗器甲鞍马表 唐吕温
易经〈萃卦〉
书经〈费誓〉
周礼〈夏官 秋官〉
司马法〈天子之义 定爵〉
陆机要览〈四兵〉
器械部总论
淮南子〈汜论训〉
说苑〈指武〉
大学衍义补〈器械之利〉
器械部艺文
武库铭 汉李尤
代武相公谢枪旗器甲鞍马表 唐吕温
戎政典第二百六十五卷
器械部汇考
《易经》《萃卦》
象曰:泽上于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程传〉泽上于地,为萃聚之象,君子观萃象,以除治戎器用,戒备于不虞。凡物之萃,则有不虞度之事,故众聚则有争,物聚则有夺。大率既聚,则多故矣,故观萃象而戒也。除谓简治也,去弊恶也,除而聚之,所以戒不虞也。
《书经》《费誓》
善敹乃甲胄,敿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蔡传〉敹,缝完也。缝完其甲胄,勿使断毁。敿,郑氏云犹系也。王肃云:敿楯有纷系,持之吊精至也。锻淬,砺磨也。甲胄所以卫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敌,先自卫而后攻,人亦其序也。
《周礼》《夏官》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订义〉郑锷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阙一不可,谁能去兵。此兵甲、弓矢、戈盾之类,为之有工,而司之有官。
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
王昭禹曰:五盾则授兵舞者之盾,贰车之盾,乘车之盾,旅贲虎士之盾,藩盾凡五。李嘉会曰:兵有五宜也,盾亦有五者,先王害人之意少,而自卫之意多。故有五兵必有五盾。郑锷曰:物色也,各辨其物色,使以类相,从等者,所制之长短、小大。
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
郑锷曰:司兵授之以兵,则从司马之法。多乎其数,则阙国之守备;寡乎其数,则乏军之用器。军之行也,从其法而颁之。及其还也,受其所输,亦当如始者所颁之法,苟有亡矢遗镞之事,亦如之矣。康成谓用兵者,出给守卫之兵。上言颁兵从司马法,此又言用兵,则知非军旅所用,明矣。守卫之人,亦司马之所统治,故亦从其法而颁之。刘执中曰:一旅之众,车徒异授也。兵盾,异能也。弓殳,异职也。则司马之法存焉。陈及之曰:周制甸出革车一乘,凡兵甲、盾戈、旗物、鼓铎悉备焉。在农则四时田猎,合其卒伍,治其徒役,简其兵器,与夫旗物、鼓铎一一治之。其调发,则各以其具行,而官府不与知。然司兵所颁者,颁诸卿大夫、士从、军旅会同者也。是以司兵者,曰:及其受兵输亦如之,是诸官府既毕事,则又归之,若民兵自藏之民间耳。吕东莱曰:古者藏兵于庙,大夫家不藏甲,必取于庙而后授之兵者。国之重事,出必告于庙,归亦必饮至,以见其不敢轻举之意。如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亦此意。郑庄公将伐,许授兵于大宫。鲁庄公治兵于庙,楚武王授师于孑之类,此见春秋初,其制犹存。
祭祀授舞者兵。
郑康成曰:授以朱干玉戚之属。贾氏曰:祭统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李嘉会曰:不令乐官、舞师等掌之,而掌于司兵者,兵器不可妄委之他人也。
大丧廞五兵。
郑康成曰:廞兴也,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
军事,建车之五兵,会同亦如之。
郑锷曰:军旅之车,上必建五兵,出先刃入,后刃也。会同王乘车,则亦建焉,皆以示威也。易氏曰:如考工之六等,与夫庐人之六建,莫不建之,以备军旅会同之用。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黄氏曰:司兵掌五兵、五盾,戈盾用稍多,故别设官,其实司兵之支属。
肇戈盾之物而颁之。
郑锷曰:五兵之便于用者,戈而已。戈柲六尺有六寸,其便用者,柲短而易持其胡,其援广而易入,可以舂,可以刺,可以击,可以饷。观《左传》所载,富父终甥以戈舂,侨如之喉,狼瞫以戈斩秦囚,子南以戈击子誓,长鱼矫以戈杀驹伯,则戈之便于用,可知。凡战伐戡戮之字,皆从戈谓此也。盾干也,用以自卫也。如《书》云:敿乃干。《诗》云:龙盾之合,蒙伐有苑。伐中干也,又云:干戈戚扬五兵之用,长以卫短,则人持其一矣。盾则夫人有之,《书》云:比尔干,干欲其比,则夫人有之,可知矣。司兵掌五盾,又有司戈盾之官者,盖司兵掌办之司戈盾,正掌其物而颁之。刘执中曰:物者,时其修全,俾适于用,然后颁之。易氏曰:颁之以给祭祀、军旅会同之用。黄氏曰:凡戈盾颁之、授之、输之,皆有司马之法,其文不备,因司马为可知。
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
郑康成曰:亦颁之也。郑锷曰:殳长寻有四尺,如杖而无刃。《诗》云:伯也执殳,为王前驱。又云:彼候人兮,何戈与祋。祋即殳也。王昭禹曰:旅贲氏执戈盾,夹王车而趋。此言祭祀受旅贲殳者,盖执戈盾而趋者,谓军旅会同之时也。若祭祀,则执殳而已。
郑康成曰:故士王族,故士与旅贲,当事则卫王。郑锷曰:祭祀之时,王亲出郊,故严其守卫之备。
旅贲当执殳王族,故士当执戈盾,随其所当执,而授之以物也。黄氏曰:旅贲职执戈盾,夹王车而趋至此,执殳故士不执兵至此,执戈盾,皆非其常必有司马之法。故曰:云云舞者,不曰戈盾,而曰兵。当是五盾皆有五兵,制亡,虽先儒亦不能言。郑锷曰:舞者执戈盾,未尝执殳,所谓亦如之者,亦如授故士以戈盾也。
军旅会同,授贰车戈盾,建乘车之戈盾,授旅贲及虎士戈盾。
郑康成曰:乘车,王所乘车也。军旅则革路,会同则金路。郑锷曰:贰车言授,则授之于其人。贰车所以卫王,故必人自执之。乘车所以为节,故特建之于车较及舆也。黄氏曰:象路之副曰贰车,革路之副曰倅车。觐礼贰车十二乘,故授戈盾。倅车无数,故平颁。刘执中曰:旅贲夹王车左右,而虎士趋王车后,先舍则守王,闲则殳与戈盾,戒备之尤。急者也,非其有屏蔽之用乎。黄氏曰:虎贲在国,不执兵于此执戈盾。
及舍设藩盾,行则敛之。
郑康成曰:舍,止也。藩盾,盾可以藩卫者,如今之扶苏与。郑锷曰:王之所舍设梐枑,再重以为藩。又于梐枑之外设藩盾,欲以为卫,故行则敛而藏之。
易氏曰:皆所以卫至尊,尚崇严也。郑司农曰:
言授、言建、言设皆不同,知五盾各异用故也。
《秋官》
职金,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项氏曰:金罚、货罚,皆士官掌之士入于职金,职金入于司兵。郑康成曰:入于司兵给治兵及工直也。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
刘执中曰:盗贼之器与物,入于司兵,非数莫知其多少,非量莫知其短长,非贾莫知其贵贱。楬是三者,则物与器常存,而不可移易。郑锷曰:入于司兵,使以其物充兵器之用,取诸盗贼,以为除盗贼之具而已。
《司马法》《天子之义》
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钝则不济。《定爵》
弓矢、禦殳、矛、守戈戟助,凡此五兵,长以卫短,短以救长,迭战则久,皆战则强。《陆机·要览》《四兵》
东弓南矛,西剑北戟,北中鼓,亦曰四兵。器械部总论
《淮南子》《汜论训》
古之兵,弓剑而已矣,槽矛无击,修戟无刺;晚世之兵,隆冲以攻,渠幨以守,连弩以射,销车以斗。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古之所以为治者,今之所以为乱也。夫神农、伏羲不施赏罚而民不为非,然而立政者不能废法而治民;舜干戚而服有苗,然而征伐者不能释甲兵而制强暴。由此观之,法度者,所以论民俗而节缓急也;器械者,因时变而制宜适也。《说苑》《指武》
司马法曰: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亡战必危。易曰: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夫兵不可玩,玩则无威;兵不可废,废则召寇。昔吴王夫差好战而亡,徐偃王无武亦灭。故明王之制国也,上不玩兵,下不废武。易曰:存不忘亡,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大学衍义补》《器械之利》
《易·系辞》: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盖取诸暌。臣按人君为治,所以威天下者,武也。而武之为用,以器为威,而其所以为器不一也。易之制器,尚象而独以威天下之器,而制之弧矢之利,何哉。盖男子生,而有悬弧之义,射者,男子之所有事也。防微威远之具,莫先焉。且兵戎之器,所及者不过丈尺之间。惟弓矢则有百步之威,锋不待交而威已。先至折其势于未至,挫其锐于尚远,兵戎之利,诚莫有先之者也。窃惟今日队伍之制,以长短兵相夹持,以为威。其法利于守,而不利于战,是何也。短兵无长用,长兵无短用,故也。臣愚以为,凡今日队伍之法,宜如科举取士式,每军各执一器,如士之专一经,而各经皆兼习四书,其鎗刀之类,乃其本经,弓矢则其四书也。孟子曰:其至尔力也,其中非尔力也。中非力而能,乃由巧所致。巧者得于心,而应之于手,是盖可学而能也。学斯巧,巧斯中,一人学射,教成十人,十人教百人,百人教千人,千人教万人,则是全队之中,无非善射之士。敌在远则用弓矢之利,敌在近则用刀鎗之锋,国家有十万善射之兵,祸乱不作,而国势尊矣。
《说卦》:离为火,为甲胄,为戈兵。
臣按天下之物,无一而不本于阴阳者,甲胄戈兵虽曰:战陈之用,然皆有所本焉。战陈之用,甲胄服于身,惟恐人之伤己。戈兵施于人,惟恐己之不伤人。其用虽有仁暴之殊,而皆取象于离明之火也。先儒谓离有甲胄、戈兵之象,周官司马之职,列于夏官,夏者离之时也。
《书·禹贡》:荆州,厥贡、杶、干、栝、柏、砺、砥、砮、丹、惟箘、簬楛。
臣按《鲁语》肃慎贡楛矢石砮,注砮,镞也。盖肃慎氏之矢,以楛木为笴,以石为镞也。由是以观,则木亦可以为笴,不但竹也,石亦可以为镞,不但铁也。
《说命》曰:惟甲胄起戎。
朱熹曰:甲胄本所以禦戎,而出谋不当,则反足以起戎。
臣按五兵皆伤人之器也,惟甲胄乃卫人之服焉。孟子曰:函人惟恐伤人,则是甲胄之用,在人为仁与。
《费誓》曰:善敹乃甲胄,敿乃干,无敢不吊;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
蔡沈曰:甲胄所以卫身,弓矢、戈矛所以克敌,先自卫而后攻,人亦其序也。
《周礼·天官》:王府掌王之兵器。凡王之献兵器,受而藏之。
朱申曰:兵则兑之戈,和之弓之类。
内府掌受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币献之,兵器入焉。
臣按此天官王府既掌王之兵器,内府又受良兵良器入焉,则是兵器之府,备于天官矣。而《秋官》又曰: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盖王府、内府所藏兵器之府也。职金入金锡于橐人,为兵器之府也。谓之为者,制作之谓也。
《夏官》: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臣按先儒谓书之费誓言,敹乃甲胄,敿乃干,无敢不吊。而后言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盖甲冑与干所以自保,弓矢与矛所以讨敌。先自保而后讨敌,故周官之序,先司甲而后言兵也。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祭祀授舞者兵,大丧廞五兵,军事,建车之五兵,会同亦如之。
臣按辨其物者,常利其器,以待用也。与其等者,常类其聚,以待授也。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颁之。
臣按古者甸出革车一乘,凡甲戈盾、弓矢与夫旗物,鼓铎之属,悉备焉。乡遂之官,以时简其兵器,及有调发,则各具之而行官府,不与知也。司兵、司戈盾、司弓矢,所掌授兵器,非授之民也。授之卿大夫,从军旅会同者也。故司兵曰:及其授兵亦如之,是卿大夫毕事,则归之也。若民兵,则自藏之民间耳。秦人销锋镝,元人禁汉人持弓矢,其与周人藏兵于农,意大不侔矣。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与其出入。中春献弓弩,中秋献矢箙。
朱申曰:六弓,谓王弓、弧弓、夹弓、庾弓、唐弓、大弓也。四弩,谓夹、庾、唐、大也。八矢,谓枉矢、絜矢、杀矢、鍭矢、矰矢、茀矢、恒矢、庳矢也。法,谓曲直、长短之数也。名以命之,物以色之,守之则有人,藏之则有府,出则颁之,入则授之,箙盛矢器也。以兽皮为之弓弩,成之于阳气,方和之时,故仲春献之矢与箙,成之于阴气,将坚之时,故仲秋献之。
臣按先儒谓中春阳气方和之时,故献弓弩。中秋阴气方坚之时,故献矢箙。盖四时有明法,万物有成理,先王以道制器,不违乎时之序,物之理,与造化同其功矣。是以器之成也,既完且美,而天下之利用,于是乎出矣。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弓六物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春献素,秋献成,书其等以飨工,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上下其食而诛赏,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
臣按《秋官》:职金,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可见周之弓弩、矢箙皆造于官。其费用之工本,皆受于职金,不取于民也。及其献成,则书其工拙,等第,为酒食以劳之。不徒劳之,而又试之,试之而良,则上其禄,甚则赏之。不良则下其禄,甚则诛之。既考其功乃入之于司弓矢,以待颁赐,入之于缮人,以供王用也。
《秋官》:职金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臣按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此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则入槁人也。若夫受士之金罚货罚于司兵者,所谓金罚者,赎罪之金也。货罚者,司关所谓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是也。夫兵器之作,当属于兵工,而此属于刑官者,盖明犯法之人,所当罚之金货,以为制造兵器之用,故也。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揭之,入于司兵。
臣按此可见古者,造兵器不取于民,而取之于盗贼之任器、赃物,后世举而行之,是亦宽民力、足兵用之一助也。
《考工记》曰:函人为甲,犀甲七属,兕甲六属,合甲五属,犀甲寿百年,兕甲寿二百年,合甲寿三百年。凡为甲,必先为容,然后制革,权其上旅,与于下旅。而重若一,以其长为之围,凡甲,锻不挚则不坚,已敝则挠。凡察革之道,视其钻空,欲其惌也。视其里,欲其易也。视其朕,欲其直也。櫜之欲其约也。举而视之,欲其丰也。衣之欲其无齘也。视其钻空而惌,则革坚也。视其里而易,则财更也。视其朕而直,则制善也。櫜之而约,则周也。举之而丰,则明也。衣之无齘,则变也。
臣按戎事以甲胄为主,古之言兵者,多以甲胄为先。盖甲所以卫身,身必得其卫,然后可以制人。苟无甲焉,则一身且无所包容矣。故制甲者,古谓之函人焉。属谓上旅、下旅之中,皆有札续之数,一叶为一札。上古以革为甲坚者,札长故其属少革之次者,其札短故其属多,此其所以有七属、六属、五属之异也。革坚者,历久而后敝,物之久而敝,如人久而死。故甲亦以寿言,先为容者,欲制为甲,必因人之形长短、小大而为之容,使其服之而相称。不过之而有馀,不不及而不足也,既因人之身而为容,然后以之制革,则无赘亏之患。上旅腰以上为衣也,下旅腰以下为裳也。权以知其轻重,使上下等而若一,则无偏重之患。以其长为之围,从横欲周其身而已,挚之言至也。凡甲必锻革为之,不挚则锻之不熟,不熟则革不坚,不坚则易坏。锻之太熟则革过耎,而易曲也。若夫察视之际,其钻孔以受线,缝小而不宽缓,则其革坚而难坏,可知矣。其革之里和易而不败,秽则其材历久,而难敝可知矣。其革之制,条直而不挠曲,则其制作之善,不于是而可知乎。櫜而藏之,则约束而易收举,而视之则丰厚而宽。大衣之于身,则方正周全,而无参错
不齐之患,周旋而无不齐,举动而无不便,则是甲也,虽极天下之铦锋,利镝,皆莫能伤之矣。孟子称函人为仁术,臣亦窃以为甲胄为仁器也。盖五兵皆主于杀伤,而甲胄独专于蔽卫,谓之为仁,不亦宜乎。古人于一甲之制,而详悉周全,如此其慎重于战陈之际,可知矣。后世之甲,多用铜铁,而少用革札,盖取简便也。金质重,而易于涩绣,若用革为甲,而制之、视之,诚如函人之详且周焉。则其轻而坚,视铜铁之重,而易于绽裂,岂不优哉。
弓人为弓,取六材必以其时,六材既聚,巧者和之。干也者,以为远也。角也者,以为疾也。筋也者,以为深也。胶也者,以为和也。丝也者,以为固也。漆也者,以为受霜露也。得此六材之全,然后可以为良。
凡为弓,冬析𠏉而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寒奠体,冰析灂,冬析干则易,春液角则合,夏治筋则不烦,秋合三材则合,寒奠体则张不流,冰析灂则审环,春被弦则一年之事。
郑康成曰:取干以冬,取角以秋,丝漆以夏。
臣按《考工记》于弓人一事,取材既各以其时,而凡折干、液角、合胶与筋、用漆与丝,又莫不各有其法焉。呜呼,古者于一器之小,而委曲详尽也。如此此其器所以无不良,而用无不效功,无不成也。与况五兵之用,用之以威天下者,惟弧矢之利为大。上而天文、戈戟、殳矛皆无其星,而弧矢之象,特悬于穹苍之上。易之制器,尚象五兵之中,独言弧矢,是兵莫大于弓矢也。臣于前既言,凡军伍人欲各执夫一器,而皆兼夫弓矢,盖以人之始生,必悬弧矢,此男子生而所有事也。有事之大者,莫大于军旅。敌王之忾,以卫国家。委质之义,尽忠之节,诚莫大焉。必有所事于此,然后尽其为男子之事也。虽然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凡事皆然,况战陈乃国家安危、人命死生所系者乎,尤不可不利其器也。今制弓矢,造自州县,然地势燥湿异气,人力巧拙异能,官吏勤怠异心,往往备物以塞责,取之不以其时,造之不得其法,造完而进于内帑。苟具其数,不求其良,积以岁月,质损而体变。一旦有事出,以为用多,有不堪因而误事也,多矣。臣请自今以后,凡造弓州县,计其岁所当造之数,俾其具物料、工费解官,朝委有巧计,臣僚专督制造,仍行下出产弓材之处,俾其取材必以时,择材必以良,而司工者又必依傍古法,顺天之时,随物之性,用人之能。如此,则弓无不良矣。虽然人力有不齐弓矢,亦不可一例而造,必以斗石为量,用漆书其上,自二石以下,至于六斗,凡数等仍行教阅将官,于凡军士皆较量其力之所胜,著为石斗之数,散弓之日,按名如其数给之,如此则不徒费民财,而所造之弓,皆有实用,器良而与人力相称,所向无有不成功者矣。
矢人为矢,鍭矢参分,茀矢参分,一在前,二在后。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后。参分其长而杀其一,五分其长而羽其一,以其笴厚,为之羽深,水之以办其阴阳,夹其阴阳以设其比,夹其比以设其羽。参分其羽以设其刃,则虽有疾风,亦弗之能惮矣。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前弱则俛,后弱则翔,中弱则纡,中强则扬,羽丰则迟,羽杀则躁。是故,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挠之以视其鸿杀之称也。凡相笴,欲生而搏,同搏欲重,同重节欲疏,同疏,欲栗。
臣按古人之为矢,其慎重周密如此,此所以射无不中也。五兵之用弓矢,为长弓良而矢不合度,虽其人巧力俱全,而亦不能以命中矣。观《考工记》于矢人为矢,则可见古人之学,无所不该而小物之不遗也。如此此三代盛时,文事武备,后世皆所不能及也。大抵矢之为矢,不出乎干羽二者而已。干之强弱,则欲适其中,羽之丰杀则欲适其节。前弱则矢行而低,后弱则矢行而旋,中弱则矢行而曲,中强则矢行而起,此强弱之失中也。羽太多,则矢重其行,必失于缓。羽太少则矢轻,其行必失于急,此丰杀之失节也。欲视其丰杀之节,宜以指夹矢而摇之,以约其轻重。欲视其鸿杀之称,宜以指挠其干而曲之,以审其强弱。其制矢既有其量,其视矢又有其法,此其器所以无不良,而用之所以无不宜也。
桃氏为剑,腊广二寸有半寸,两从半之,以其腊广为之茎,围长倍之。
臣按《释名》,剑者,检也。所以防检非常,是盖防身之器。项羽学之,以为一人之敌者也。司剑之官,而谓之桃氏。剑所以禦暴除恶,以桃之为桃,能辟除不祥故也。
庐人为庐器,戈柲六尺有六寸,殳长寻有四尺,车戟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寻。凡兵无过三其身,过三其身,弗能用也,而无已又以害人。故攻国之兵欲短,守国之兵欲长。攻国之人众,行地远,食饮饥,且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短。守国之人寡,食饮饱,行地不远,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长。
臣按戈、戟,皆刺兵也。戈二刃,戟三刃,殳击兵也。如杖而无刃,矛句,兵也。上锐而旁句,酋矛、夷矛特因长短而取名。尔矛用以句,则宜长于戟,然后有及,故酋矛长二丈,夷矛长二丈四尺,酋言就也,近而就之也。夷矛以长为主而就之,故曰:酋矛夷言伤也,以夷矛极长,句则有及,而伤物为易。故曰:夷矛,此矛之辨也。考古之兵器,见于周礼者司兵注,五兵戈、殳、戟、酋矛、夷矛也说者,谓此车之五兵,而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焉。五兵之外,有剑、有刃、有盾、有弩,戈戟主于刺,而殳用以击,矛用以句。其矛之谓夷者,意即诗小戎之厹矛也。其形三隅,如今之虎叉,然则又不专以句,而亦用以刺也。方车战之时,敌远则用弓矢,稍近则以矛句之,句之至则施击以刺焉。短兵相接,始用刀剑,此三代以前之兵用也。后世无车战,惟用骑与步,其制兵之法,亦惟以步为主。今制五十军为一队,有鎗、有刀、有弓矢、有盾,而无古之所谓戈、戟、殳、矛与弩者。弩仅见用于广右之猺獞。湖南苗人所用之句刀,即古人之矛遗制也。边陲之地多险阻崎岖,而吾之队伍不可以尽施。且吾器械长短相制,卒然遇敌,长兵无短用,短兵无长用,故士卒虽多,而得用仅半。请命臣僚之兼通文武者,讲求其故,加用弩与矛二器,以为兵用而仍下湖,广二藩,选其精于二技者,津遣赴官,俾其教习,若夫殳之为殳略。如今俗所谓木棍者,然宜依古制,更备此一器,以击马足,盖亦不减宋人用麻札刀也。考古之殳,长丈二而无刃。礼书作八觚形,盖八棱也。古人用于车上,故宜长。今用于步军,手执以击马足,宜与人相称。古作八棱,今宜于人手所执处,为圆形而于其半,至末为四棱,或加铁于棱中云。
辀人,弧旌枉矢,以象弧也。
臣按《天文志》云:觜觿下一星曰天矢,天狼下有四星曰天弧。郑氏所谓枉矢,取名变星,飞行有光,今之飞矛是也。或谓之兵矢、絜矢,象焉二者,皆可结火以射敌。考史陈球守零陵,制为飞矛者,其形之大如矛,与今火药有火箭,若仿汉人飞矛之法,而傅以今之火药,使之射远而流行,是亦惊敌之一具也。
荀子曰: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冑带剑,赢三日之粮。
如淳曰:上身一,髀禅一,胫缴一,凡三属。
臣按魏之武卒,操弩负矢而置戈其上,是盖长短之兵兼用也。
司马法曰: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钝则不济。又曰:弓矢、禦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五当长以卫短,短以救长,迭战则久,皆战则强,见物与侔,是谓两之。
臣按所谓兵不杂则不利与,夫长以卫短,短以救长,古今制队伍、用兵器,其法不出此数言。
六韬曰:陷坚陈,败强敌,以大黄参连、弩,飞凫、电景,矢自副。
注曰:飞凫,赤茎白羽,以铁为首;电景青茎白羽,以铜为首。
臣按《周礼》六射之目,其二曰参连。参连云者,谓前放一矢,后放三矢,连续而去也。考《吴越春秋》有云:夫射之道,从分望敌,合以参连。《后汉书》亦云:弩射,以参连为奇。夫古人自八岁入小学。已学射艺而教以参连之法。自幼及长习熟其事,故仕而为将,不仕而为卒,无不能射者。今世古法尽废,有能射疏及远者,已为奇矣。若夫参连之法,少有知者,诚能以古参连法,教士卒使当矢石之间,一射而连放三矢,则是一人而兼三人之用也。意者李广以二千骑,当四万之围。所谓大黄,即六韬所谓大黄参连乎。
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臣按此汉以后,赋民治兵之始。考史,成帝建始元年立,故河间王弟上郡库,令良为王。注谓北边郡库,官之兵器所藏。故置令,则前此边郡各有库,库有令以掌兵器,旧矣。然《地理志》于南阳郡宛下,注有工官、铁官,则不独边郡有武库,而内地亦有之矣。
高祖时,萧何治未央,立武库,以藏兵器。
臣按《汉志》中尉属中有武库令,则是时既立武库,以藏兵器,而设令以司之,属之中尉。其后光武置武库令,主兵器,则以属执金吾考工令,主作兵器,
弓弩之属成,则传金吾入武库。魏晋一遵其制,盖始于此也。
百官表中尉秦官,武帝更名执金吾,属官有武库令丞。
中尉属官有武库令,少府属官,有若卢考工室令丞。
臣按《汉书注》若卢以藏兵器,考工室主作器械。
哀帝时,毋将隆言:武库兵器,天下公用,国家武备,缮治造作,皆度大司农钱。边吏,职在禦寇,赐武库兵。
臣按汉自郡国至于京师,皆有武备。在郡国则有库兵,或置工官。库兵以算赋为之,而工官与铁官,同置于产铁之郡。在京师则有武库令,掌于郡中,而天子又有若卢考工室,以藏兵器,以主作器械。一以少府主之武库,则以大司农钱为之也。汉制财用有二,供天子杂用,以少府之钱;若大司农钱,非军国之事,不得用也。甲兵之作以为军国之备,故亦用大司农钱与。
《汉志》有远望连弩射法,具十五篇。
臣按古者弩之制有七,一擘张弩,二角弓弩,三木单弩,四大木单弩,五竹竿弩,六大竹竿弩,七伏远弩。擘张弩步兵所用,角弓弩骑兵所用,木单、竹竿、伏远等,其力益大,所及渐远。今世官兵全不用弩,惟广右、猺獞用之,然其弩不可施于骑。殆古所谓擘张者,与炙毂子曰:夷牟制角弩,马上用之,则是角弓弩,乃可用于骑者,今不得其制。然万一用之天下之大安,知其无人以意会,而为之者与。
《李陵传》:发连弩射单于。
张晏曰:三十絭共一臂。
《诸葛亮传》:亮性长于巧思,损益连弩皆出其意。
臣按《魏氏春秋》云:亮损益连弩,谓之元戎,以铁为矢,长八寸,一弩十矢俱发。夫弩而谓之连,则非一弩也,意必数者相连。谓之损益者,前盖有此弩,至亮而有所损益于其间耳。《考史》魏司马懿征公孙渊,军至辽东,为发石连弩射城中。唐李元谅节度陇西,筑连弩台。卢耽节度四川,为大旝连弩。南诏惮之,前古人攻战以连弩取胜者,多矣。今连弩之制,不可考,说者谓古时西蜀弩兵尤多。大者莫踰连弩十矢,谓之群鸦。一矢谓之飞鎗,通呼为摧山弩,即孔明所谓元戎也。今具其法,如此万一有巧思者,出因其名,而想其意度,以复古人之制,是亦攻守之一助也。
虞诩为武都。守令军中,强弩勿发,而潜发小弩。羌并兵急攻。使二十强弩共射一人,发无不胜。
臣按五兵之利,莫利于弓弩。而自汉以来,弩之取胜者,比弓为多。虞诩守武都,遇有急攻,使二十强弩共射一人,此非但可用之以弩,而弓矢之利,亦宜依此用焉。此即俗所谓攒射也。宜申谕军中习为攒射法,临战之际,寇有骁勇,出掠陈者,攒矢而射之,蔑不中矣。
陈球守零陵,弦大木为弓,羽矛为矢,引机发之,远射千步。
臣按此大木弓,后世无有可依其法制之,以为守城寨之具。
明帝永平中,北匈奴攻金浦城。耿恭为戊己校尉,以毒药傅矢。语匈奴曰:汉家箭神,其中创者必有异。中矢者,视创皆沸,大惊。匈奴相谓曰:汉兵神,真可畏也。遂解去。
臣按今唐邓山居者,以毒药渍矢以射兽,应弦而倒,谓之毛胡卢。元末,因用其人为兵,立毛胡卢万户府。耿恭所用毒药傅矢,盖此类也。又闻广西猺獞所用弩矢,皆傅以药中人,濡缕即死。比唐邓者尤毒,宜取其方付边城,以为毒箭,是亦禦敌之一技也。说者多谓,西北地寒,而药性不行,恐不可用。然耿恭用之金浦城,岂非冱寒之地耶。
唐初,置军器监。后并入少府监。开元初,以军器使为监领,领弩甲二坊。
臣按此唐人造军器之所。府兵之法,人具弓一,矢三十,刀一,其介胄、戎具皆藏于库。有所征行,则给之。番上宿卫者,给弓矢、横刀而已。
臣按此唐人府兵,所执之器械也。我朝制兵,每一百户辖百军,分为二队。每队铳手五名,刀牌手十名,弓箭手十五名,鎗手二十名。臣愚以为今每队之中,短兵太多,长兵太少,宜如唐府兵之法,每人皆具弓、刀,则长短兼用也。或曰:国家承平于今百年,内外慑服,何用变更,为臣非敢变乱成法也。亦惟循而用之,特于定制队伍中,执短兵者加以长兵,执长兵者加以短兵,尔于旧制固无更变也。
元宗开元中,择宿卫勇者为番头,习弩射。又有羽林军飞骑,亦习弩。凡伏远弩自能弛张,纵矢三百步。
臣按古有黄连、百竹、八担,双弓之号绞车擘,张马弩之差。后世亦有参弓、合蝉手、射小黄皆其遗法。
盖射坚及远,争险守隘,怒声劲势。遏冲制突者,非弩不克。
马燧,为河南节度使。造甲必为长短三等,称其所衣,便于进趋。
臣按马燧所造之甲,可以为后世法则。
宋太祖开宝二年,冯义升岳义方上火箭法,试之,赐束帛。
真宗咸平元年,马军都头石归宋,进木羽弩,箭以木为簳,为翎长尺馀,入铠甲则簳去,而箭留,牢不可拔。五年,石普言,能发火毬、火箭。
臣按古所谓火攻者,因风纵火也,而无有今世所谓火药者。宋太祖时,始有火箭,真宗时,始有火毬之名。然或假木箭以发,未知是今之火药否也。今之火药,用硝石、硫黄、柳炭为之,硝之名见于本草。汉张仲景方论中,已用为剂,则是汉时已有矣。然陶隐居日华子,及宋图经衍义等注,未尝言其可为兵用也。硫黄自舶上来,唐以前海岛诸裔,未通中国,则唐以前无此也。自古中国所谓炮者,机石也。用机运石而飞之,致远尔。近世以火药实铜铁器中,亦谓之炮,又谓之铳铳。字韵书无之,盖俗字也。其以纸为之者,俗谓之爆。爆者,如以火烧竹而有声,如竹爆然也。今炮之制,用铜或铁为具,如筒状中实以药,而以石子塞其口,旁通一线。用火发之,其石子之所及者,无问人物,皆糜烂然。惟用之攻与守也,战则资其声,以为号令焉。近有神机火鎗者,用铁为矢镞,以火发之,可至百步之外,捷妙如神,声闻而矢即至矣。永乐中,平南交交人所制者尤巧,命内臣如其法监造。在内命大将总神机营在边,命内官监神机鎗,盖慎之也。历考史册皆所不载,不知此药,始于何时,昉于何人。意者在隋唐以后,始自西域与。俗所谓烟火者,同至中国与天祚国家。锡以自古所无之兵器,五兵而加以一,五行而用其三,可以代矢石之施,可以作鼓角之号,可以通斥候之信。一物而三用具焉,呜呼,神矣哉。然用久而人玩,敌人习知其故,或出其巧智,以为之避。就者亦不能无也,何也,盖士卒执此鎗,而用之也。人持一具,临时自实以药,一发之后,仓卒无以继之。敌知其然,凡临战陈,必伏其身,俟我火发声闻之后,即冲突而来。请自今以后,凡火鎗手必五人为伍,就其中择一人或二人,心定而手捷目疾者,专司持放。其三四人者,互为实药,番递以进专俾一人。司放或高,或下,或左,或右,应机迁就,则发无不中者矣。其视一发即退,心志不定,而高下无准者,有间矣。又宜用纸为爆其声,与火鎗等者,每发一鎗,必连放三五纸爆,或前或后,以混乱之,使敌不知所避。如此则其用不测,而无敌于天下矣。书生不经战,陈以意消息,而为此说,乞下曾经战陈者,议其可否以闻。
太宗至道二年,上部分诸将,攻讨李继迁。以方略授诸将,先阅兵崇政殿,列陈著为攻击之状,刺射之法,且令多设强弩。及贼布陈万弩齐发,贼无所施,其技矢才一发,贼皆散走,凡十六战而抵其巢穴。
臣按此前代用弩,取胜之效。
真宗景德元年,幸澶州,王师成列,李继隆等伏劲弩分据要害,周文质部下,以连弩射杀挞览。
臣按宋澶渊之役,所以退敌而成和者,挞览一矢之功也。由是观之,则弩之为用,其于守尤不可无焉。城寨之守,环之万弩,张其机而驾以矢,动辄发焉。其视炮铳,必待点火,弓矢必待开张,其用为速矣。
欧阳修言于仁宗,曰:诸路州军分造器械,工作之际,已劳民力。辇用般送,又苦道涂。然而铁刃不刚,筋胶不固,长短、大小,多不中度。造作之所,但务充数而速了,不计所用之不堪。经历官司,又无检责。此有器械之虚名,而无器械之实用也。以草草之法,教老怯之兵,执钝折不堪之器,百战百败,理在不疑临事,而悔何可及乎。
臣按修此言,切中官府造作之弊。今世管工监造兵器者,得毋有近似之者乎。宜严加戒饬,庶几不虚费民财、物料、工力、官俸,而无益于兵用也。
熙宁中,内副都知张若水进神臂弓。初民李宏献此弓,其实弩也。以檿为身,檀为弰,铁镫鎗头,铜为马面,牙发麻绳,札丝为弦,弩身通长三尺二寸,两弭各长九寸二分,两闪各长一尺一寸七分,弝长四寸,通长四尺五寸八分,弦长二尺五寸,箭木羽长数寸。时于玉津园校验射,二百四十馀步,穿榆木,没长簳,有司并箭奏御,诏依式制造。
大观中,吴择仁奏,神臂弓,实乃天授以甚利之器。徽宗御笔,谓射远攻坚,所向无前,可谓利器。令民间不得习制。
臣按自古弓弩之制,其最善者,汉称大黄,唐称伏
远。宋之神臂,克敌其最也,其制略见于《史谨录》。于此使后世留心边事者,或因其名而得其遗法,想像而造之,是亦禦边、卫民之一助也。
神宗时,有臣僚上言曰:方今外禦两边之患,内虞盗贼之变,而天下岁课弓弩、甲胄之类入充武库之积以千万数,乃无一坚好精利实可以为武备者。臣尝观诸州作院有兵匠乏少,而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器,但形质具而已矣。武库吏,亦惟计其多寡之数藏之,未有贵其实用者,故所积虽多,大抵敝恶。为政如此,而欲抗威决胜,外慑四裔之强,犷内沮奸凶之窃发,未见其可。臣私计其便。莫若更制法度,敛数州之作而聚以为一处,每监择知工事之臣使专于其职;且募天下之良工散为匠师,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赏罚之,则人人务胜,不加责而皆精矣。
臣按此王雱所上之疏,其言虽为宋神宗时发,然今日亦可依此而行焉。
又熙宁六年,置军器监。凡产材州,置都作院。凡天下知军器监利害者,听诣监陈述,于是吏民献器械法式者甚众。是岁,又置内弓箭南库。而军器监奏遣使以利器颁诸路作为式。
臣按设官以造军器,是诚严武备之要务。我祖宗以来,以其事属之工部,凡军器专设军器局、军装设针工局、鞍辔设鞍辔局,掌管时常整点,若有缺少,即行下本局计料,委官监督定立工程,如法造完,进纳内帑。遇有关支,奏闻支给其外藩府、州、县,呈禀成造具,奏行下依式造完支拨,若各处有司岁造之数,起解到部,辨验堪中,送库交收。有不堪者,坐监造者以罪。其所造军器弓有二等,曰二意角弓,曰交阯弓。鎗有二等,曰鱼肚鎗,曰芦叶鎗。刀之制,有马军雁翎刀、步军腰刀、将军刀,凡三等。又有马军,又黑漆鈚、子箭、红油团牌等器械,若夫甲胄,则有水磨头盔,水磨镴子,护项头盔,红漆齐腰。甲水磨齐腰,钢甲水磨柳叶,钢甲水银,摩挲长身,甲并鎗马赤甲之类,此皆国初所造之制。其后内兵仗局,各以巧计,加漆新样者,又不止是臣考汉之史。臣称颂宣帝综核名寔,至谓其技巧工匠,咸精其能。此虽有司之事,然亦上系朝廷之政。盖有是君则有是臣,有是臣则有是政治,政治之大者,不徒在文事而亦有武功焉。文事有一物之或遗,则是其文之未明。武功有一器之或亏,则是其武之未备。是故经武之有五兵,犹修文之有六籍也。六籍未明,固是文之缺典。五兵未具,岂非武之失策乎。汉宣帝于技巧工匠,犹且留心,况此兵戎之器,所以修武备、立战功,以卫国家、安生灵,而保国祚于亿万年者哉。
宋高宗绍兴中,诏有司造克敌弓,弓乃韩世忠所献者,命殿前司阅习。诏能贯甲踰三石,弓施二十矢者,进秩一等。帝谓宰执曰:此弓最为强劲,虽被重甲,亦须洞彻。若得万人习熟,何可当也。其后杨存中以为克敌弓,虽劲而士病蹶张之难,乃增损旧制,造马黄弩,制度精密,彼一矢未竟,而此发三矢矣。
臣按观其所谓施二十矢,及病蹶张之难之语,则克敌虽以弓名,其实弩也。窃惟自古论兵者,莫不以弩为长技。臣故备载之,以贻后世。
元西域人亦思马因,善造炮,世祖时与阿老瓦丁同至京师。从攻襄阳未下,亦思马因相地势,置炮于城东南隅,重一百五十斤,机发,声震天地,所击无不摧陷,入地七尺。宋吕文焕遂,以城降。元人渡江,宋兵陈于南岸,拥舟师迎战,元人于北岸陈炮以击之,舟悉沉没。后每战用之,皆有功。
臣按元人始造此炮,以攻破襄阳。世因目曰:襄阳炮。考唐史,李光弼作炮飞巨石,一发辄毙二十馀人,疑即此炮。盖古原有此制,流入西番,亦思马因仿而为之也。自有此炮用以攻城,城无不破,用以击舟,舟无不沈。今民间多有知其制度者,宜行天下。俾民间有传其式样者,许具其图本赴官,投献给赏。有私藏习制者,治之而赏其首者。仍将其式样给与边将收藏,非警急不许辄造,亦犹宋徽宗禁民,不许习制神臂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