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四十五卷目录
屯田部汇考五
明一〈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三则 惠宗建文一则 成祖永乐六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五则〉
明一〈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三则 惠宗建文一则 成祖永乐六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五则〉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五卷
屯田部汇考五
明一
明制,各卫所屯田、屯粮,以都司统其事。按《明会典》:国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耕稼尽废。粮饷匮乏。初命诸将分屯于龙江等处,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以都司统摄。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又令少壮者守城,老弱者屯种,馀丁多者亦许其徵收则例,或增减殊数,本折互收。皆因时因地而异。
在京锦衣等五十四卫,并后军都督府原额屯田六千三百三十八顷五十一亩八分二釐零。见额屯田五千五十二顷八十五亩七分四釐三毫,粮二万八千二石六斗五升二合七勺。新增并勘出还官首地银二万一千七百九十一两二钱三分六釐六毫三丝,钞五万六千九百四十贯。
北直隶各卫所,原额屯田一万六十四顷二十五亩六分八釐。见额屯田四万三千六百七十八顷四十六亩一分七釐零。粮二十一万九千七百八十一石五斗七升六合九勺。新增并勘出首地银四万四百六十二两七钱二分二釐九毫零。秋青草二十二万一千四百五十三束,谷草一百八十七束。
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原额屯田九千三百六十八顷七十九亩三分七釐零。见额屯田二万二千六百九十六顷六十六亩三分五釐。粮一十五万一千五百二十五石七斗五升四合三勺。银一万二百六十六两四钱八分六釐三丝。
南直隶各卫所,原额屯田二万七千四十一顷四亩八分零。见额屯田四万八千八百一十八顷三十六亩一分六釐五毫。粮四十二万七千四百三十七石五斗二升六合八勺零。银六两三钱七分五釐。浙江都司,原额屯田二千二百七十四顷一十九亩六分。见额屯田并地、山园、池荡、兜溇、潭塘、滩沟共二千三百九十顷六十亩九分六釐零。粮六万八千二百九十六石三斗五升一合三勺零。
江西都司,原额屯田地五千六百二十三顷四十一亩二分五釐。见额屯田地五千四百七十一顷三十八亩四分三釐零。粮二万一千五百四十六石四斗二升五合。
湖广都司并留守司行都司,原额屯田共一万一千三百一十五顷二十五亩。见额屯田共五万七百四十九顷七十二亩六分一釐二毫。粮共三十八万七千五百四十五石四斗四升九合。
福建都司并行都司,原额屯田五千三百八十一顷三十七亩。见额屯田八千六百九十三顷二十二亩三分一釐。粮一十五万一千八百四石九斗一升四合八勺。
山东都司,原额屯田二千六十顷。见额屯田一万八千四百八十七顷四十九亩二分二釐零。粮八万三百四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河南都司,原额屯田三万六千三百九十顷一十七亩三分二釐。见额屯田五万五千五百九十八顷二十三亩四分八釐零。粮三十三万三千五百八十九石四斗九合八勺。
广东都司,原额屯田七十二顷三十三亩七分六釐。见额屯田六千三百三十八顷七十九亩八分八釐零。粮一十五万一百二十九石四斗七升八合四勺零。
广西都司,原额屯田五百一十三顷四十亩。见额屯田四千六百一十顷三十四亩六分零。粮五万五千五十四石三斗四升九合四勺。内除民里徵收及荒划停徵田,实在屯田二千九百一十三顷三十七亩零。粮三万四千六百九十五石四斗四升一合零。四川都司并行都司,原额屯田六十五万九千五百四十五顷二十六亩七分三釐零。见额屯田四万八千八百四顷一十亩三分五釐零。花园仓基一千九百三十八所,粮二十九万四千三百三十九石四斗九升五合七勺零。
山西都司,原额屯田一万二千九百六十三顷八亩五分五釐。见额山西镇屯田地三万三千七百一十四顷八十八亩七分零。粮一十万一千九十八石一斗六升一合零。租银一千二十七两八钱五釐九毫零。草一千二百四十束,折银一十六两二钱。
山西行都司,原额屯田一万一百一十八顷二十亩五分零。见额大同镇屯田二万八千五百九十顷三十四亩四分五釐零。粮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三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二勺。牛具地一万二千九百六十六顷二十九亩九分一釐零,徵银八千三百二十二两五钱一分一釐零。
万全都司,原额屯田一万九千六十五顷七十二亩六分。见额宣府镇屯田四万七千八百九十二顷四十七亩零。粮一十九万八千六十一石六斗八升三合九勺。
陕西都司并行都司,原额屯田四万二千四百五十六顷七十二亩三分五釐零。见额屯田一十六万八千四百四顷四亩一分零。粮八十二万三千二百四石六斗五升八合四勺零。草折粮一千九百七十二石五斗五升九合零。抛荒粮草折银一百一十九两五钱八分零。草二百三十七万八千五十二束零,草价银二百五十八两五钱九分三釐零。地亩粮二千四百六十二石六斗八升一合二勺零,地亩银一万七百七十九两四钱七分六釐零。
云南都司,原额屯田一万八百七十七顷四十三亩三分。见额屯田一百一十一万七千一百五十四亩一分八釐零。粮三十八万九千九百九十二石三斗三升三勺零。
贵州都司,原额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顷二十九亩三分。见额屯田三十九万二千一百一十一亩六分一釐零。粮九万三千八百一十一石七斗四升三合六勺零。
辽东都司,原额屯田一万二千三百八十六顷。见额屯田二万九千一百五十八顷六十六亩一分零。粮二十五万三千二百一石三升零。
南京各卫屯粮 水军左卫屯粮,原额八千四百八十九石二升九合三勺三抄五撮五圭。今八千一百二十四石一斗九升四合四勺零。
留守左卫屯粮,原额一千六百三十石七斗六升二合二勺六抄一撮九圭。今一千六百七十七石三斗五升四合四勺。
龙虎左卫屯粮,原额二千八百四石四斗七升一合一勺七抄六撮。今二千六百三十八石一斗五升一合一勺。
龙骧卫屯粮,原额三千五百三十四石九斗四升五合四抄二撮五圭。今四千四十一石八斗三升八合三勺。
龙虎卫屯粮,原额八百一十石五斗五合六勺二抄二撮五圭。今八百六十一石七升六合二勺。
应天卫屯粮,原额三千四百一十石五斗三升七合八勺二抄二撮五圭。今三千三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四合九勺。
府军卫屯粮,原额四百二十一石九斗八升五合六撮五圭。今四百二十五石六斗一升五合九勺。府军左卫屯粮,原额二千三百四石七斗九合一勺一抄。今三千九十三石四斗九升七合六勺。
府军右卫屯粮,原额五百八十六石四斗六升四合七勺三抄六撮五圭。今四百八十六石八升八合七勺。
虎贲左卫屯粮,原额一千七百三十七石一斗九升六合三勺九抄一撮。今二千九百一十六石六斗三升三合三勺。
羽林左卫屯粮,原额七百四十五石一斗六升八合五勺五抄九撮五圭。今八百五十四石八斗四升一合五勺。
鹰扬卫屯粮,原额三千二百四十八石四升五合二勺九抄五撮。今三千二百五十三石三斗六升九合二勺。
广洋卫屯粮,原额七千三百六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勺二抄五撮二圭八粟。今八千八百七石一斗二升七合三勺。
留守中卫屯粮,原额一千二百九十五石一斗九升六合六勺二抄。今九百四十一石六斗六升一合八勺。
虎贲右卫屯粮,原额三千七百六十七石七升二合五勺。今四千三百七石四斗八升三合三勺。
水军右卫屯粮,原额五千五百八十石七斗二升八合七勺。今六千一百五十一石八斗三升三合四勺。龙江右卫屯粮,原额一千一百九十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七勺。今二千八百九十六石八斗三升七合八勺。
骁骑右卫屯粮,原额一千六百六十一石四斗四升二合四勺。今二千七十八石三斗九升八合四勺。留守后卫屯粮,原额九百九十八石五斗五合九勺四抄一撮五圭。今九百五十石八斗六勺。
羽林右卫屯粮,原额一千一百六十五石五斗八合六勺七抄五撮。今一千五百五十一石四斗六合一勺。
留守右卫屯粮,原额二千九石四斗七升五合八勺八抄五撮。今二千一百二石四斗八升七合八勺。横海卫屯粮,原额七千二百九十五石二斗四升四合一抄二撮三圭三粟。今九千三百九十一石一斗一升五合三勺。
豹韬左卫屯粮,原额一千八百七十二石。今一千八百八十一石七斗二升七合三勺。
豹韬卫屯粮,原额一千七百四石四斗六升三合八勺四抄四撮五圭。今一千九百二十五石八斗五升九合一勺。
和阳卫屯粮,原额六千七百五十二石六升三合八勺七抄三撮五圭。今六千二百三十石二斗六升六合二勺。
龙江左卫屯粮,原额一万七百七十六石二升三合五勺三抄二撮七圭二粟。今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六石一升一合。
兴武卫屯粮,原额四千五百八十五石二斗三升二合九抄一撮。今五千二百六十石七斗四升七勺。镇南卫屯粮,原额七千四百二十三石一斗四升八勺一抄八撮五圭。今七千四十八石三斗八升七合一勺。
江阴卫屯粮,原额五千二十一石七斗二升九合。今五千七百五十四石九斗四升七合九勺。
金吾前卫屯粮,原额四百四十八石四斗七升五勺四抄五撮。今四百七十七石九斗六升四合一勺。旗手卫屯粮,原额八百九十八石九斗七升四合。今九百七十三石七斗八升八合四勺。
金吾后卫屯粮,原额三百七十四石六斗二升四合五勺六抄四撮七圭,今一百九石四升六合七勺。沈阳右卫屯粮,原额三千二百二十二石五斗四升九合六勺五抄。今二千九百七十八石二斗八升六合。
留守前卫屯粮,原额三千四十三石七斗五升七合一抄六撮八圭五粟。今二千九百五十五石二斗一升八合二勺。
锦衣卫水军亲军驯象千户三所屯粮,原额八千一百九十九石四斗九合五勺六抄三撮。今八千六百九十七石五斗六升四合。
神策卫屯粮,原额八百八十六石五斗七升一合五勺八抄二撮五圭。今一千一百六十三石五斗五升九合九勺。
天策卫屯粮,原额四千四百五十九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三抄七撮五圭。今五千一百七十四石五斗三升二合八勺。
府军后卫屯粮,原额一千一百一十三石八斗二升五合七勺九抄六撮。今一千五十石五斗三升一合六勺。
武德卫屯粮,原额六百四十八石九斗二升一合六勺三抄。今七百二十四石八斗六升八合九勺。飞熊卫屯粮,原额五千二百九石四升二勺八抄三撮。今五千二百八十八石八斗四升一勺。
广武卫屯粮,原额五千三百四十六石四斗四升九合一勺五抄八撮。今五千九百七十五石二斗二合三勺。
英武卫屯粮,原额四千五百六十四石二斗五升三合八勺四抄九撮五圭。今四千六百七十九石九斗二升四合七勺。
太祖洪武元年,命诸将分军屯田,以七分下屯,三分守城,每分授田五十亩。
按《明会典》:凡开立屯田,洪武元年,命诸将分军屯种于滁和庐风地方,开立屯所。京卫旗军七分下屯,三分守城,每分田五十亩。设都指挥一员统之。又置北平都司于北平府,领燕山等卫。复置大宁都司于兀良哈地,各置屯田,以五十亩为一分,七分屯种,三分守城。受田之制,以五十亩为中。
洪武四年,诏河南等处屯田,三年后收租一斗。按《明会典》:凡屯种,国初以军食为重,自内地及边境荒閒田土,各卫所拨军开垦,岁收子粒,为官军俸粮,以省馈饷。其耕种器具牛只,皆给于官。 凡开垦,洪武四年,令四川建昌卫附近田土,先尽军人,次与小旗、总旗、百户、千户、指挥屯种自给。其新立苏州、柏兴、会州、梧州等卫,一体俵发。 凡屯种徵折,洪武四年,诏河南、山东、陕西、山西、淮安等府,屯田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
洪武五年,令戍犯屯田临濠。
按《续文献通考》:洪武五年春正月己酉,诏今后犯罪当戍两广者,俱发临濠屯田。
洪武六年,梁野仙帖木儿请于黄河迤北宁夏诸处屯田。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夏四月,太仆寺丞梁野仙帖木儿言:黄河迤北宁夏所辖境内及四川西南至船城,东北至塔滩,相去八百里,土田膏沃,舟楫通行,宜命重将镇之俾招集流亡务农屯田。什一取税兼行中盐之法可使军民足食。从之。
洪武十一年,置贵州屯堡。
按《明会典》:凡开立屯田,洪武十一年,置贵州都司卫所,开设屯堡。
洪武十五年,命耿炳文等督陕西军屯田。又命群臣议辽左屯田之法。
按《明通纪》:十五年十二月,命长兴侯耿炳文、延安侯唐胜宗,巡视陜西城池,督军屯田,训练士卒。
按《续文献通考》:十五年五月,士卒馈运,渡海,有溺死者。上闻,命群臣曰:昔辽左之地,在元为富庶。至朕即位之二年,元臣来归,有劝复立辽阳行省者。朕以其地早寒,土旷人稀,不欲建置劳民。但立卫以兵戍之,其粮饷岁输海上。每闻一夫航海,家人怀诀别之意。然事非获已,忧在朕心。必至期复命,士卒无虞,心方释然。近闻有溺死者,朕终夕不寐。尔等其议屯田之法,以图长久之利。
洪武十八年,增置云南卫所开屯戍守。又宋讷上守边之策。
按《明会典》:凡开立屯田,十八年,云南诸蛮平,增置卫所,开屯戍守,悉以腴田给军并归附之众。
按《明通纪》:洪武十八年二月,大学士宋讷上守边策,略曰:今海内既安,沙漠之地,若置之弗治,恐岁久滋患,边圉卒荒。若穷追远击,恐士马疲费,饷馈艰难。陛下为圣子神孙万世计,莫若善备边之策耳。备边固在乎足食,足食又在乎屯田。今诸将中,岂借才异代哉。宜选其智勇谋略者数人,每将以东西五百里为制,随其远近高下,分屯所,领卫兵,斟酌损益,率五百里一将,彼此相望,首尾相应。耕作以时,训练有法。遇敌则战,寇去则耕。此长久安边之策也。上善其言。洪武十九年,沐英奏开云南屯田。
按《续文献通考》:十九年九月,沐英奏: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宜置屯田,令军士开耕,以备储蓄。上谕户部曰:屯田之政,可以纾民力,足兵食。边方之计,莫善于此。赵充国始屯金城,而储蓄充实,汉享其利。后之有天下者,亦莫能废。英之是谋,可谓尽心矣。然边地久荒,榛莽蔽翳,用力实难。宜缓其岁输之粟,使彼乐于耕作。数年之后,徵之可也。
洪武二十年,令陕西屯军五丁抽一,税粮照民田例。又命陈桓等屯田云南。
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二十年,令陕西屯军五丁抽一,税粮照民田例。又令屯军种田五百亩者,岁纳粮五十石。又令陕西、临洮、岷州、宁夏、洮州、西宁、甘州、庄浪、河州、甘肃、山丹、永昌、凉州等卫军士屯田,每岁所收谷种外,馀粮以十分之二上仓,给守城军士。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年冬月命普定侯陈桓、静宁侯叶升往云南总制诸军,就于定边、姚安等处立营屯种。以俟农隙征进。
洪武二十三年,始以千户所建立屯仓。
按《明会典》:凡开立屯田,二十三年,始以千户所建立屯仓,委官收贮。
洪武二十四年,令一片石等关,每处止存军士十馀人,馀悉令屯田。
按《续文献通考》:洪武二十四年四月,上谓后军都督沐春曰:曩者,边塞未宁,兵卫未立,所以设兵守关。今塞外清宁,已置大宁都司,及广宁诸卫,足以守边。其守关士卒,已命撤之。而山海关,犹循故事,其七站军士,虽名守关,实废屯田养马。自今一片石等关,每处止存军士十馀人,讥察逋逃。馀悉令屯田。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各处屯田顷亩,及农具牛只之数。
按《明会典》:凡开立屯田,洪武二十六年,五开蛮平,始设卫所屯种。 又按《明会典》:凡开垦,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边防郡县守禦去处,新立卫分,拨军开垦荒田屯种,须要计算顷亩数目,及田地肥瘦,人力勤惰,务在不旷征徭,不失军饷。 凡农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屯种去处,合用犁铧耙齿等器,著令有司拨官铁炭铸造发用。若木植,令卫军于出产山场,自行采办造用。系干动拨官物,具奏施行。 又按《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屯种,合用牛只,设或不敷,即便移文取索。若官厩数多,差人发遣。如果路途窎远,此间地方出产,可以收买,务在公私两便,就给官价民间买用。其孳生数目,每岁年终通报。计天下屯牛二十五万五千六百六十四只。 浙江都司,二千二百四十六只,水牛一千二百五十四只,黄牛九百九十二只。江西都司,四百九十九只,水牛三百六十六只,黄牛一百三十三只。 湖广都司,四千六百六十七只,水牛三千九百三十四只,黄牛七百三十三只。 山东都司,五千九百九十九只,水牛四百一十九只,黄牛五千五百八十只。 山西都司,黄牛九千一百四十三只。 山西行都司,黄牛一万七千八百一十五只。河南都司,三万六千三百一十九只,水牛二千二百四十七只,黄牛三万四千七十二只。 陕西都司,二万七千四百六十七只,水牛四十六只,黄牛二万六六千六百八十三只,犏牛七百三十八只。 四川都司,八千一百九十只,水牛六千五百二十九只,黄牛一千二百四十八只,犏牛三百二十二只,氂牛九十一只。 广东都司,四百八十二只,水牛四百一十三只,黄牛六十九只。 广西都司,九千五十只,水牛三百六十九只,黄牛五百八十三只。 云南都司,一万五千二百八十四只,水牛九千七百八十二只,黄牛五千五百二只。 贵州都司,五千二百七十二只,水牛四千五百六十八只,黄牛七百四只。 北平都司,一万七千四百六十六只,水牛八百四十六只,黄牛一万六千六百二十只。 北平行都司,一万八千五百三十七只,水牛一万八千五百三十四只,黄牛三只。 直隶,四万五千八百五十只,水牛七千四百一只,黄牛三万八千四百四十五只,犏牛四只。 中都留守司,二万五千六百只,水牛一千九百四十八只,黄牛二万三千六百五十二只。 辽东都司,一万三千八百七十八只。
洪武三十年,诏免广西迁仁屯粮。
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三十年,诏广西迁仁屯田所土兵,免纳屯粮。
惠宗建文四年,始定屯田科则。
按《明会典》:洪武三十五年,始定科则,每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馀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每卫以指挥一员,每所以千户一员,提督都司,不时委官督查,年终上仓,并给过子粒数目,造册赴京比较。 凡督比屯种,洪武三十五年,令各处卫所,每卫委指挥一员,每所委千户一员,提督屯种,年终以上仓并给军子粒数目,造册赴京比较。各该都司,每岁仍委指挥一员督察,年终同赴京复奏。又令各处屯田卫所,每军岁徵正粮一十二石。直隶差御史比较,各都司所属巡按御史,同按察司掌印官比较,年终造册,奏缴户部。不及数者,具奏降罚。所收子粒,行御史等官盘查。
成祖永乐元年,命铸给农器。又令王忠往北京安插屯田军民,整理屯田。
按《明会典》:凡农具,永乐元年,令宝源局铸农器,给山东被兵之民。
按《续文献通考》:成祖永乐元年十月,命靖安侯王忠,往北京安插屯田军民,整理屯田。十二月,工部尚书黄福奏,陕西行都司所属屯田,多缺耕牛耕具,合准北京例,官市官牛给之耕具,于陕西布政司所属铸造。悉从之。
永乐二年,营建北京,以五军都督府,总摄天下屯政及屯粮诸制。
按《明会典》:凡开立屯田,永乐二年,以广西各县田地开设屯所,拨官军屯种自食,不纳税粮。又营建北京,以五军都督府,总摄天下屯政,增设卫所。调兴州、营州等卫屯军,拱卫京师,照例七分下屯。 凡屯种徵折,永乐二年,奏准屯田所受每粟谷糜黍大麦荞穄各二石,稻谷薥秫各二石五斗,穇稗各三石,并各准米一石,小麦芝麻与米同。又令每军分田三十亩计,远近屯堡三百六十七所,以减轻例,徵粮四石。 凡督比屯种,永乐二年,令各处卫所,凡屯军一百名以上,委百户一员。三百名以上,委千户一员。五百名以上,委指挥一员提督。不及一百者,亦委百户一员提督。若官员军馀家人,自愿耕种者,不拘顷亩,任其开垦,子粒自收,官府不许比较。又按《明会典》:永乐二年,令太仆寺给山东屯牛。又令陕西兰州等处卫屯牛,凡百人,官共给牛一只。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正月,户部尚书郁新言:河南等处管屯都指挥刘瑛等,上屯田岁收之数。臣等计之,一人所耕,不足自供半岁之食。宜罪之以警众。上以法令初行,姑宥之。遂召瑛等谕曰:屯田,军国之大务。尔等不留心于此,徒坐享禄食。若复役疲民,以赡惰卒,则民愈困,兵日惰。盖蓄兵以卫民,岂以兵而困民。汝等宜深思之。若今岁仍复怠惰,耕穫不前,论罪如法,悔无及矣。十一月,上以各处屯田肥瘠不同,所获亦异,考较之法,宜有等差。命各都司,摘差官军,给与牛具种子,耕閒田,视其岁收之数为例考较,谓之样田。既而山西太原左卫千户陈淮,率军士来奏,所种样田,除足各军岁用之外,每军仍有馀粮二十三石。于是上命户部详定赏例,除官收正粮及种子外,馀粮悉与自用。
永乐三年,更定屯田则例。
按《明会典》:凡督比屯种,三年,更定屯田则例,令各屯置红牌一面,写刊于上。每百户所管旗军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户所管十百户,或七百户、五百户、三四百户,指挥所管五千户,或三千户、二千户,总以提调屯田都指挥,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种子外,俱照每军岁用十二石正粮为法比较,将剩馀并不敷子粒数目,通行计算,定为赏罚。令按察司、都司并本卫隔别委官点闸是实,然后准行。直隶卫所,从巡按御史并各府委官,及本卫隔别委官点闸。岁收子粒,如有稻谷粟薥秫大麦荞麦等项粗粮,俱依数折算细粮。如各军名下除存种子,并正粮及馀粮外,又有馀剩数,不分多寡,听各该旗军自收,不许管屯官员人等巧立名色,因而分用。 凡开立屯田,三年,以保定等八府、直隶京师卫所三十七,徙大宁都司于保定府,领卫所一十二,各置屯田。是后兀良哈屯田捐之朵颜诸地,蓟永一带,遂为边镇。永乐五年,增置各省按察司佥事,盘量屯粮。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广、广西、广东、河南、云南、四川按察司,增置佥事一员。陕西、福建、山东、山西按察司,增置佥事二员。盘量屯粮。永乐九年,以镇守大同吴高言,存留屯军有差。按《明通纪》:九年三月,镇守大同江阴侯吴高言:山西行都司属卫军士,或全卫,或什之七八屯种,故操练者少。请留其半操练,以备不虞。上谕兵部曰:守备固不可单弱,若兵食不足,亦难与守。宜视其地险夷,制多寡之数。阳和留什之四,天城、朔北留什之三,蔚州留十之二。馀悉令屯种,且耕且守,以为定制。
永乐二十年,免各卫所屯粮一半。
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二十年,诏各都司卫所下屯军士,其间多有艰难,办纳子粒不敷,除自用十二石外,馀粮免其一半,止纳六石。
仁宗洪熙元年,减徵屯粮。
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洪熙元年,令每军减徵馀粮六石,共正粮一十八石上仓。
宣宗宣德二年,始令巡按御史兼理屯田。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宣德二年,令巡按陕西监察御史兼理屯田。
按《春明梦馀录》:旧置屯田,俱增设佥事一员。宣德二年,始令巡按御史兼理屯田。
宣德四年,遣官经理山海至蓟州屯田。
按《续文献通考》:宣宗宣德四年五月,兵科给事中戴弁奏:自山海至蓟州,守关军万人,列营二十二所。操练之外,无他差遣。若稍屯种,亦可实边。请取勘营所附近荒田,斟酌分给,且屯且守,实为两便。上嘉纳之。命户部、兵部,各遣官与都督陈景先经理。
宣德五年,令委官提督各处屯田。
按《明会典》:凡督比屯种,宣德五年,令各处屯田都布按三司,各委官提督。在京并直隶卫所,从巡按御史提督。若有总兵官镇守去处,亦令提督。
宣德六年,遣柴车经理大同屯田。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五月,遣兵部侍郎柴车,往山东经理屯田。时巡按御史张勖言:大同地平旷,所种粟麦有收,多为军官据占,小民日困。乞遣官按视占耕者,分与军民为便。上命车及御史一人往理之。按《明外史·柴车传》:六年,以大同屯田多为豪强占据,命车往按之。得田几二千顷,还之军。
宣德十年,诏卫所军士,止徵馀粮六石。
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宣德十年,诏各都司卫所下屯军士,正粮子粒一十二石,给军士用,不必盘量。止徵馀粮六石。于附近军卫有司官仓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