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三十八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二十四
明五〈成祖永乐十六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八则 英宗正统十一则 代宗景泰五则 英宗天顺六则〉
明五〈成祖永乐十六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八则 英宗正统十一则 代宗景泰五则 英宗天顺六则〉
戎政典第三十八卷
兵制部汇考二十四
明五
成祖永乐元年,定优给军职,设保定五卫,时又拨近京卫所官军上操,立三大营。按《明会典》:凡优给,军职病故并年老应袭,子孙幼小,俱入大选全俸优给。旧官十四岁住支,新官十五岁住支。若以优给而故者,以次应袭之人,转名优给。永乐元年,令奉天征讨阵亡官员,幼男送锦衣卫优给,总小旗幼男,锦衣卫食粮,出幼,原卫补役。其杂犯为事亡故,并典刑之子,俱照祖职与全俸优给。在外,优给官舍。妇女有亲可依,不愿赴京者,俸粮照例于所在支给。
按《大政纪》:永乐元年三月壬午,改北平行都司为大宁都司,隶后军都督府,徙于保定。设保定左右中前后五卫,俱隶大宁都司。调营州左屯卫于顺义,右屯卫于蓟州,中屯卫于平谷,前屯卫于香河,后屯卫于三河,卫设左右中前后五所,仍隶大宁都司。复设东胜中前后三千户所,于怀仁等处守禦。〈按保定五卫,应与京营三
大营同时,而《会典》无年月可考,故附于后
〉
按《明会典》:国初,设京营隶大元帅府,后改五军都督府,以训练在京官军。永乐閒,迁都,又于中都、大宁、山东、河南附近卫所,摘拨官军,轮班上操,以内卫京师,外备征伐,名曰三大营。
国初,立大小教场,以练五军将士。永乐初,既有五军营,又有三千营以司宝纛、令旗,神机营以司神鎗、火器,名曰三大营。管操官曰提督,各哨分管官曰坐营,曰坐司,俱兵部奏请,于公、侯、伯、都督、都指挥内推选。后兼用内臣,神机火器,特令监之,曰监鎗。又有掌号把总、把司、把牌等官,俱于都指挥指挥内推选。五军营提督内臣一员,武臣二员,掌号头官二员。
大营坐营官一员,把总二员。
中军坐营官一员,马步队把总各二员,左掖、右掖、左哨、右哨官俱同管操练,京卫及中都留守司、山东、河南、大宁三都司,各卫轮班,马步官军,十二营把总二员,管随驾摆列马队官军。
围子手坐营官一员,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总二员,管操练,上直,叉刀手及京卫步队官军。幼官舍人营,坐营官一员,幼官营把总一员,舍人营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总一员,管操练京卫幼官及应袭舍人。
殚忠效义营,坐营官一员,把总各一员,管操练京卫报效舍人、馀丁。舍人营曰殚忠,馀丁营曰效义。
三千营提督,内臣二员,武臣二员,掌号头官二员,坐司官五员,见操把总三十四员,上直把总十六员,明甲把总四员。
一司管执大驾龙旗、宝纛、勇字旗、负御宝及兵仗局什物等件,上直官军。一司管左右二十队,勇字旗大驾旗纛、金鼓等件,上直官军。一司管传令营令旗、令牌、御用监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等件,上直官军。一司管执大驾勇字旗、五军红盔、贴直官军,上直官军。一司管杀虎手马轿,及前哨马营,上直明甲官军,随侍营随侍东宫官舍,辽东备禦回还官军。
神机营提督内臣二员,武臣二员,掌号头官二员。
中军坐营内臣一员,武臣一员,其下分为四司,各监鎗内臣一员,把司官一员,把牌官二员。
左掖坐营内臣一员,武臣一员,其下分为三司,各监鎗内臣一员,把司官一员,把牌官二员。
右掖坐营内臣一员,武臣一员,其下分为三司,各监鎗内臣一员,把司官一员,把牌官二员。
左哨坐营内臣一员,武臣一员,其下分为三司,各监鎗内臣一员,把司官一员,把牌官二员。
右哨坐营内臣一员,武臣一员,其下分为三司,各监鎗内臣一员,把司官一员,把牌官二员。管操演神铳神炮等项火器。五千下坐营,内臣一员,武臣一员,其下分为四司,各把司官二员,管操演火器及随驾护卫马队官军。
又按《会典》:凡武官除授,永乐初,定凡奉天征讨、守城、征哨、拿人有功,钦升都督、都指挥者,照洪武旧制,与流官见升指挥,除已定流世者,仍旧。未定者,俱与流官。其千百户、镇抚、仪卫正副典仗,俱与世袭。若系致仕官,及因官下舍人除授,并义男女婿等项袭替者,俱与流官。已行历功与世袭者,仍前世袭。各卫所官旗军,有全城归顺,江上朝见,并招船招人,擒首奸恶、逃叛等项,钦升官员,若系洪武年閒,原授职役,今升千百户卫所镇抚者,俱与世袭。升指挥者,与流官革除年閒除授,及德州等处选署。今升职者,亦与流官。其各都司卫所官,有革除年閒除授,及德州等处选署,曾经管事者,与流官,止终本身。 凡比试,分新旧官。永乐初,令洪武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讨,获功升职者,为新官。子孙年十六,出幼袭替,免比试。三十一年以前者,为旧官。子孙年十五出幼袭替,俱比试。 凡比试,分新旧官。永乐元年以后获功者,出幼比试,与旧官同。
永乐二年,定见任文武官等户勾军例,又巡按山西御史张翥,乞以罪军留原戍。
按《明会典》:凡开伍免勾,永乐二年,令生勾军,有见任文武官及生员、吏典等,户止三丁者,免勾。四丁以上者,勾一丁补伍。
按《大政纪》:永乐二年十一月,巡按山西御史张翥言:山西行都司所属地方,切近沙漠。乞边卫军人,犯徒流罪者,止从法科断,仍留原卫戍守。从之。
永乐四年,令一家阵亡二、三人者,升二级。
按《明会典》云云。
永乐五年,释校尉老疾者。又勾补逃回校尉户丁,及编浙江诸郡私披剃者为军。
按《明会典》:凡老疾释放,永乐五年,奏准力士、校尉,系民閒佥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听于岁终,具告兵部,行该卫勘明具奏,释放。 凡户丁勾补,永乐五年,奏准佥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勾其户丁补当一辈。若系原祖充当,而在逃者,发册清勾,到部送问,发卫著役原逃事故,解到户丁补役者,发卫查收。凡四丁抽佥者,病故,俱勾补。
按《大政纪》:丁亥永乐五年正月辛未,直隶及浙江诸郡军民子弟,私披剃为僧,赴京冒请度牒者,千八百馀人。礼部以闻。上怒,命兵部编军籍,戍辽东、甘肃。永乐七年,给守卫军粮,置边城,调军勘合。
按《明会典》:凡皇城四门厨房,永乐七年以后,每官军守卫三日,于京仓支直米五升。 又按《会典》:勘合,成祖永乐七年,令紫荆、居庸、古北、喜峰、董家、山海等六关,各给勘合一百道,以礼乐射御书数字为号。北京留守行后军都督府,行在兵部,皆用印钤记兵部底簿,并勘合送内府都督府,底簿赴关口,各边公差者,必得内府勘合照验,方许出关。无者,从守关官执奏。各边调军勘合,以勇、敢、锋、锐、神、奇、精、壮、强、毅、克、胜、英、雄、威、猛十六字为号,并底簿留内府,给号簿一本与边将,遇有制敕调军,比对勘合字号相同,方许奏行。如有制敕而无勘合,有勘合而比号不同者,皆为诈伪。
按《大政纪》:永乐七年五月,置边城,调军勘合。上以边戍调遣,止凭敕书,虑或有诈。乃以勇、敢、锋、锐、神、奇、精、壮、强、毅、克、胜、英、雄、威、猛十六字编为勘合。
永乐八年,分护卫军。又以北征,分步骑为五军。按《大政纪》:永乐八年九月甲申,鲁王肇煇奏,护卫给月粮已三年,当罢乞,以六分屯田,四分守城。从之。按《续文献通考》:永乐八年,北征,始分步骑为五军,命靖远侯王友督中军,安远侯柳升副之。宁远侯何福督左哨,武安侯郑亨督右哨,宁阳侯陈懋督左掖,都督曹得、都指挥胡原副之。广恩伯刘才督右掖,都督马荣朱荣副之。寻别选轻骑为前哨,命都督刘江等充游击将军督之。又以都督薛禄冀中等充骠骑将军,都指挥侯镛陈贤等充神机将军,都督金玉等充鹰扬将军,都指挥李文等充轻车将军,分督精卒,不隶五军。
永乐九年,以吴高言,命兵部量留阳和等屯军,又拨畸零军于辽东造军器。
按《大政纪》:永乐九年三月乙酉,镇守大同江阴侯吴高,请留屯种军之半操练,以备不虞。命兵部宜视地险夷,以定守备多寡,且耕且守,以为定制。阳和留十之四,天城、朔州留十之三,蔚州留十之二。五月,工部右侍郎刘仲廉言:辽东三万卫,成造军器乏缺,宜依定辽左卫例,设铁场拨畸零军一百一十二名,以其半炒铁备用,半屯田以给。从之。
永乐十年,定武职叙功升授例,增益宣府守备。按《明会典》:凡叙功升授,永乐十年,令总兵官在外,遇官军有功,合与官者,先谕告使知,仍具姓名功迹奏闻,除授。〈今无谕告〉 凡升授试职,永乐十年,令武官升试职,未经实授者,须立功,方许实授。 凡袭替官舍比试,永乐十年,令再比不中,仍食半俸。三试不中者,发充军,别选子弟袭替。
按《大政纪》:永乐十年十月,宣府总兵官武安侯郑亨等,请调大同前卫带管东胜卫中左中前所,阳和卫带管东胜卫前所,俱于大同左卫增益守备。从之。永乐十一年,设置烽堠守瞭。
按《明会典》:凡烽堠,永乐十一年,令筑烟墩高五丈有奇,四围城一丈五尺,开濠堑,钓桥门,道上置水匮,煖月盛水,寒月盛冰墩,置官军守瞭,以绳梯上下。永乐十二年,定行军号令。又以北征,分五军,令柳升等领之。
按《明会典》:凡行军号令,永乐十二年,令凡交锋之际,突入贼阵,透出其背,杀败贼众者;敢勇入阵,斩将搴旗者;本队已败,贼众别队胜负未决,而能救援克敌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贼成功者;皆为奇功。齐力进前,首先败贼者;前队交锋未决,后队向前杀败贼众者;皆为头功。凡建立奇功、头功者,其亲管头目,即为报知。有妄报者,治以重罪。行营及下营之时,擒获奸细者,升赏,准头功。哨马生擒贼寇一人者,赏银三十两。斩首一级者,二十两。凡行营之时,遇有鞍马衣服器械不同者,衣甲器械相同,而喝问答号不同者,皆即擒之。来降贼寇,所携人口财畜,分毫不许侵犯,即时来报。凡与贼对阵,须齐力杀贼,不许聚为一处,掣拽空缺,如力不能支,不能决胜,无勇无谋,及不尽力杀贼者,全伍皆斩。凡队伍已定,不许马军入步队,步军入马队,违者重罪。如临阵混战,失其本队,插入别队者,不拘。凡杀败贼寇,须尽力进剿,不许抢掠人畜财物,违者重罪。如所乘马困乏,许以所擒贼马换乘。凡对敌之际,一队递看一队,有不齐力前进者,战胜之后,许连队之人首告,治以重罪。容情不首者,罪同。凡管军头目,须爱恤军士,军士听令,不许怠慢。如伍中有一人不在,小旗报总旗,总旗报百户,以次报至总兵官。总兵官奏知从征官军,有在逃者,斩。该管头目不报者,重罪。凡军士,须人马相应,不许以软弱不堪者插入队伍。如人壮马弱,或马壮人弱者,许弱者以马与壮者。若自己有马,临战之际,能借与骁勇者,杀贼有功,许借马人分赏。不愿分者,听。其战马,临敌,许骑。无事骑者,治罪。各营马驴,须爱恤驮载,该管官时常点阅,有故违及将军器抛失,或盗卖者,俱重罪。凡军士行粮,该管官旗时行点阅,有过用及遗弃者,并该管头目皆斩。凡军行及下营之时,须各认队伍,不许擅离,及杂入别营别队,违者并该管头目俱重罪。凡夜行相遇,即喝问,有答号不得者,擒送辨验,果是奸细,照例升赏。故不答号,及见而不擒者,事觉,俱治以重罪。凡军中遇夜,以各样大小铜角笛声为号,不许声音相同。各听号声,识认队伍,不许叫营。违者论罪。但夜閒有諠哗者,即问所起之处,及左右应声之人,与该管头目,皆治以重罪。凡行营,须待大营旗纛起行,或听驾前铜角声,各营方许起行。每日下营,量拨步军,或五队、十队,马军五队,或三四队步军,披甲马军不摘鞍,伺候长围,及架炮者布列已定,方许入营休息。有盗人衣粮诸物,及盗驴马宰杀,并检括隐藏人遗失物者,俱斩。知情实首者,给赏。知而不首者,同罪。若收得马驴骡垛者,即送该军,转送大营,召人识认。如有遗失,被后哨官军收获者,收后官治以重罪。凡各营有失火者,即是与贼递送消息,并该管头目俱重罪。其每日行营,不许在途炊饭,违者并本管头目皆斩。下营掘井,必令人监守,不许作践及占藏自用。凡军中有病者,管队官旗,即令医疗掌药料官及医士,常加巡视,不许勒取财物,违者重罪。凡长围及坐冷者,须昼夜关防。各营架炮者,务依方瞭望,有灰尘扬起,人马往来,若闻哨马营及四面炮响,即时传报其管事官。遇有事,随即飞报,不许顷刻迟缓。凡掠阵官,临敌时,视有畏避退后者,即斩之。纪功过官,遇有功者,即纪之。有过者,即录之。以凭赏罚。凡临阵,令内官持象牙牌,视有勇敢当先杀贼,能立奇功头功者,即与牙牌收执,径赴大营给与勘合,以凭升赏。凡军中有妄谈灾异及妖言,或漏泄军机者,皆斩。知情不首者,罪同。首实者,重赏。凡见鹿及野马、黄羊诸物,惊走突入营伍,及望见尘起,及旋风扬沙,野兽腾踏,及见死马、牛羊与牛羊驼马遗秽踪迹,或拾得一应物件,若男女衣服首饰,并文字等项,不论久近,随即报知。凡军行在道,不许围猎或远望,似马非马,似鹿非鹿,似人非人,白日见烟,入夜见火,不论是非,即报。凡功次,务须实报,有虚诳者,重罪。所报实者,给与勘合。无勘合者,不准升赏。凡号令,总兵官告都指挥,都指挥告指挥,指挥告千户,千户告百户,百户告总旗,总旗告小旗,小旗告军士,务令遵守。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正月,北征,安远侯柳升领大营,都督马旺、陈翼、程宽、金玉副之。武安侯郑亨领中军,兴安伯徐亨、都督马瑛章安副之。宁阳侯陈懋领左哨,襄城伯李隆、都督朱崇副之。丰城侯李彬领右哨,遂安伯陈瑛、都督费瓛胡原副之。成山侯王通领左掖,保定侯孟瑛、都督曹得副之。都督谭青领右掖,新宁伯谭忠、都督马聚副之。都督刘江朱荣等领前锋。
永乐十四年,以思南土军仍隶千户所,保安卫指挥议分兵守境内隘口。又调湖广、山东官军戍辽东等诸卫。
按《大政纪》:永乐十四年四月庚午,贵州左布政蒋廷瓒奏:思州思南府,旧有土军二千户所,聚则为兵,散则为农,不妨农事。今改隶前军都督府专守,军律不得务农,乞仍旧为便。从之。九月,保安卫指挥使司议,境内隘口,可通车骑者三,曰深井口、李家庄、大箭口,皆宜设烽堠分兵守之。樵牧小径八,曰董家庄、桃花口、贾儿岭、灵山寺、纸方沟、天井关、泗水口、小箭口,悉已塞之。其纸方沟等处,又有可攀援而度者,亦宜分兵巡守。今议可通车骑者,用百户一员,领甲士二十人守备。樵牧小径,宜用甲士十人。十二月,敕都督冀中马聚,往湖广调长沙护卫官军,三千戍守辽东,二千戍宣府,二千戍保安诸卫,馀调山东缘海六卫。改仪卫正为正千户,仪卫副为副千户,典仗为百户,校尉户俱充军。丙午,设永宁卫,以统屯戍口北长安岭等刑徒。丁亥,置辽东金州、旅顺口望海埚左眼、右眼、三手、山西沙洲山头、爪牙山敌台七所。
永乐十六年,于望海埚筑堡备倭。
按《大政纪》:永乐十六年八月,辽东总兵刘江,请于望海埚用石叠堡筑城,置烟墩瞭望。从之。
江言:近因巡视各岛,至金川卫金线岛西北望海埚上,其地特高广,可驻劄千馀兵。守备询诸土人,云洪武初,都督耿忠亦尝于此筑堡,备倭。离金州城七十馀里。凡有寇至,必先过此,实为滨海襟喉之地。故请筑之。
永乐十七年,定勾军违限例。
按《明会典》:凡勾军违限,永乐十七年,令勾军人违限半年以上者,充军。
永乐二十年,又以柳升等分领五军北征。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年,北征,都督朱荣等领前锋,安远侯柳升领中军、马步大营、围子手、神机营,宁阳侯陈懋等领御前精骑,永顺伯薛斌、恭顺伯吴克忠等领马队,武安侯郑亨等领左哨,阳武侯薛禄等领右哨,英国公张辅等领左掖,成山侯王通等领右掖。永乐二十一年,北征,仍以柳升等分领五军。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一年,北征,安远侯柳升、遂安伯陈瑛领中军,武安侯郑亨、保定侯孟瑛领左哨,阳武侯薛禄、新宁伯谭忠领右哨,英国公张辅、兴安伯李安领左掖,成山侯王通、兴安伯徐亨领右掖,宁阳侯陈懋等领前锋。
永乐二十二年,以谭广骑兵更番备禦宣府,更造守卫官军铜牌,又四川置城堡守漫水湾。
按《明会典》:永乐閒,令奉天征讨有功者,免并鎗一次。按《大政纪》:二十二年八月,镇守宣府等处都督谭广请,以所领骑兵五千,分指挥六人,每三人领一千,更番往宣府备禦。从之。十一月己卯,命工部,凡内府守卫军官,悬带木牌,更造以铜,其文一面二十四字,凡守卫官军,悬带此牌。无牌者,依律问罪。借者及与借者罪同。一面守卫二字,其守卫官并悬本职牙牌。辛巳,四川行都司奏:建昌卫漫水湾地逼生蕃,请置城堡,量摘军民兼守。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二年,北征,柳升等俱如故,惟左掖易李安为成国公朱勇,而前锋以忠勇王金忠佐陈懋,大军凡五军,而前锋附焉。既归京师,则为五军大营。五军营,中军、左掖、右掖、左哨、右哨,管操练京卫及中都、山东、河南、大宁三都司轮班,骑步兵十二营,管随驾。骑兵围子手,上直叉刀手,及京卫步兵幼官舍人营,管京卫。幼官应袭舍人殚忠、效义营,管京卫报效舍人馀丁,俱以公侯伯都指挥领之。三千营一司,管执大驾龙旗宝纛,负御宝,及兵仗局什物上直军。一司管左右十二队,勇字旗大驾旗纛,金鼓,上直军。一司管传令营旗牌,御用监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上直军。一司管执大驾勇字旗,五军经宿贴直、上直军。一司管杀虎手马轿及前哨马营,上直明甲官军。随侍东宫官舍,辽东备禦军神机营,中军、左掖、右掖、左哨、右哨,管操演。神铳、大火器五十,下管操演火器,及护卫骑兵。洪熙中,用英国公辅宁阳侯武为总兵官,后英国宁阳谢兵事,始以成国公勇为大将军。
仁宗洪熙元年,定重役户绝,及守卫官军之制。
按《明会典》:洪熙元年,令军户重役者,不问二处、三处,止并一处,其馀悉与开豁。 又按《会典》:凡开伍免勾,洪熙元年,令军役丁尽户绝者,具官吏结报该卫,转行府部开豁。先为事充军,后荐起为官者,不拘见任、致仕、病故,俱免补伍。
按《大政纪》:洪熙元年正月丁酉,诏南京留守五卫官军,改置京师,分守正阳等门。二月,命太监郑和领下番官军守南京。甲子,广西总兵官镇远侯顾兴祖奏:原领湖广、广西、贵州兵剿捕蛮寇,已平。今农事方兴,请止留贵州二千,湖广一千守备,馀归屯田。从之。三月戊戌,命诸司在京者,悉加行在二字,复建北京行部,及行在后军都督府。四月,命英国公张辅、兵部尚书李庆选行在散卫军,助亲军守卫。亲军专守皇城四门,京卫军助守端门之外,及东上等门。时守卫三百,辄有赐钞。庆言:旧制,无散卫军守卫者。上曰:大臣执旧制,固是。朕念人久劳,不得息。且经月在公,不得一见父母妻子,皆人情所难。今使劳者得更番,而助守卫者亦预备赏,此姑一时权宜,非为定制。候亲军补伍有人,如旧。六月,谕兵部尚书李庆等曰:比闻陕西官军调京操备,河南、山西官军调往陕西备禦,交互往来,甚是劳费。凡事当顺人情,若令陕西官军,就彼备禦,河南、山西官军来京操备,岂不两便,非徒省费,人亦乐从。尔兵部宜速行之,毋令疲于道路。按《续文献通考》:洪熙元年二月,始颁各镇总兵参将佩印,总兵六人:云南黔国公沐晟、征南将军大同武安侯郑亨、征西前将军广西镇远侯顾兴祖、征蛮将军辽东武进伯朱荣、征卤将军宣府都督谭广、镇朔将军甘肃都督费瓛。平羌将军参将四人:交趾荣昌伯陈智、都督方政、征夷副将军宁夏保定伯梁铭、都督陈怀。征西将军,后设。蓟州、淮安总兵,皆在畿内,不得挂印称将军。
宣宗宣德元年,调河南、山东等卫军士至京轮操。又申明逃军之法,及军户诸制。
按《明会典》:凡轮操,宣德元年,调河南、山东、大宁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隶淮扬等卫,及宣府军士,至京操备。令每岁轮班往来。原额春秋两班官军一十六万员名,中都四万一千九百六十员名,河南一万四千六百四十九员名,山东三万二千六百一员名,大宁七万七百九十员名。 凡巡捕,宣德元年,令擒获强盗,赏钞二千贯,为首官旗军校升一级,民匠人等免差役一年。 凡存恤,宣德元年,令新勾到卫军士,限半月收帮月粮,两月葺理房屋,俟其安定,方许差操。又按《会典》:凡根捕逃军,宣德元年,奏准凡逃军三月不首者,井里邻人等问罪,就点亲邻管解窝家,发附近充军。系军籍者,发边卫。能自首者,止罪。逃军递送隐藏者,烟瘴卫分充军。官司故纵者,论如律。 凡逃军未获,起解户丁,若清册未到之先获解,而未至卫所者,仍选户丁解查。未到即收补伍候正身,到日释放宁家。 凡逃军,不许以告状为由,迁延生事。有应诉事情,令家人代理。若长解人中途侵损,诉告所在官司究治,仍速将逃军接递。 凡勾补军士,宣德元年,奏准凡军户有丁而伪作无勾者,许改正,免罪,仍扶捏回申者,军发边卫,里邻发附近充军。 宣德元年,令凡勾军人,违限过一年者,许巡按按察司官挐解赴京问罪。违法情重者,不限年。 宣德元年,奏准凡起解逃军户丁,须量地立限递解。若长解纵容,违限半年以上者,依律问罪。一年以上者,发附近充军。犯人发边远充军。 凡解军行粮,宣德元年,令凡起解自首,并补役军丁,出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经过有司,每人日给行粮一升。过期不与。不首逃军及腹里卫分,不及千五百里者,不此在例。
按《续文献通考》:宣德元年八月,始遣御史分行天下郡县,清理军伍。时天下军政既久,而弊军之奸黠者,往往匿其籍,或诬援良民充伍,所司利奸人之贿,辄从之。民受枉比比,远迩一辙。上知其弊,遂命御史四出清理,令无枉民纵奸。 凡尺籍,卫所上缺伍图册,府县上军户文册,并下诸省按勾卫所,即去府县近,不得辄相移文。凡清军司府州县,设专官,或监以御史,岁集里老,覈其招募垛,集罪谪改调营丁籍户之数,以根捕纪录,开伍结除停勾,严稽其冒漏,而宽其恩复。
宣德二年,定官军捕盗升赏,及遣官清理军伍。按《明会典》:凡巡捕,宣德二年,令凡军官于所辖地方擒获强盗,即系应捕人员,不准升赏。若不系该管地方及公差,在外擒获者,指挥四名以上,千户卫镇抚三名以上,百户所镇抚二名以上,照例升赏。旗校军民匠役等,不限地方。 又按《会典》:宣德二年,遣给事中、御史各十四员,往各处清理军役。
按《大政纪》:宣德二年正月,谕兵部尚书张本等曰:近来清理军伍,凡一户有充二三处军,而丁力消耗者,皆许归并。若不归并民閒,勾扰不已,官府亦自烦劳。今各处清理军伍,皆是廷臣,朕所信任者。正当明白为之开豁,岂可畏避不理,致其纷纷,劳朕听览。君臣之閒,诚心相与。但须务实,勿用自谦。何况已有定例,卿宜以朕意,移文谕之。
宣德三年,奏准武选条式。又逃军勾军,及调卫罪犯诸军之制。
按《明会典》:凡大选,宣德三年,奏定武选条式。一,脚色。二,状貌。三,才行。四,封赠。五,袭荫。仍具有无残疾,从亲管及同僚同队,并首领官保勘,以凭稽考。〈近例多不同〉凡传旨除授,宣德三年,令凡内官传旨除授,不问职之大小,有敕无敕,皆须覆奏,然后施行。 又按《会典》:凡皇城四门巡视,宣德三年,令常差御史一员。 又按《会典》:凡根捕逃军,三年,奏准凡军逃还乡,有诈死更名,充吏卒、僧道等项,及隐寄丁口,立户他方者,并许自首改正。其诈称名目,寄住影射,致原籍本卫两无挨寻者,追获自首,俱收寄本处卫所。他人告发者,与窝家里邻官吏人等,俱照例问罪。仍追本犯银十两,充赏。 凡军士全家逃窜,里邻知而容隐者,限半年首获。过期事觉,军发边卫,里邻发附近充军。 凡起解军,多给家人文引,照身逃回者,限三个月自首。违者,发边卫充军,仍勾户丁补伍,里邻及官吏皆论罪。 凡勾补军士,宣德三年,奏准凡军户有充粮里老人,贿赂官吏,及勾军之人朦胧保勘,或里老亦系军户递相欺隐者,并许改正。违者,正军发原卫户丁,再罚一丁,发附近充军。 凡改编调卫,宣德三年,奏准凡纪录军年,应赴伍,而卫所在千里之外者,许于附近收役,行原卫开伍。 凡军人罪犯,宣德三年,奏准凡山西等处,抽丁等军,有贿赂官吏,将幼弱私自轮替者,许原籍究补,同伍指陈,本军并事内作弊之人,依律论罪。 凡囚充及调卫军问招更调,有更易名贯,隐匿丁口者,其后逃故卫所行勾,有司回无名籍,似此迷失者,并许自首,免罪。若他人发觉,军调烟瘴卫分,仍选户丁补充原伍。
宣德四年,定勾军诸条例。
按《明会典》:宣德四年,令军户重役,止有幼丁二人者,出幼之日,以一丁补正役,一丁补军馀。馀卫皆免。若调发别卫,而本卫又勾户丁补役者,勘实,发回听补。见役卫分军伍,其召募等项,见丁充军事故,照名勾补者,先解一名,次具实有人丁申报,拟奏定夺。 令民户与军姓名相同,冒勾解者,照例审实开豁。若同姓同名之人,已经到卫,食粮三年之上者,不准。 凡老疾军人,宣德四年,令故军户下止有人丁,年七十以上,或笃疾残废,不堪充军者,保勘是实,明白回报定夺,不必起送。官吏人等不许因而作弊,将不系老疾之人,朦胧妄报,脱免军役。违者论罪。 凡存恤,宣德四年,令天下卫所,每军一名,免原籍户下一丁差役。在营军馀,亦免一丁,令专一供给。 又令新勾军士,照例收粮一个月,经理居住,方许差操。若军吏总小旗人等,违例虐害,在内监察御史,在外巡按御史、按察司官及镇守官员,巡察拿问,军官具奏定夺。其原降榜文都司卫所置,立板榜各于公厅悬挂,永为遵守。 又按《会典》:凡勾补军士,四年,令凡应勾军,有贿买官吏,隐蔽壮丁,以家人女婿之类,冒名代解者,奸民私通军士,招赘其户丁,及过房典卖,影射徭役者,并许改正归宗。违者,官吏坐罪,本犯全家调别卫充军。代者,就收补原伍。如果无壮丁,方许以少壮义子及同籍女婿补役。 凡军户疏族,及异姓人旧为同籍,分析后充军者,止于有罪人户下勾丁。若闻亲属充军,妄为文凭,作分户在前,及祖孙父子异居,并在伍食粮,年久者,不许。若同籍人生前各自充军,有故尽本房勾补,无则以他房三丁以上者补役。不及三丁者,以其本房丁尽事由,行本部开豁。 凡招募诸色人,系全户充军,有故照名勾补者,先以一人解发,具实有户丁,申部议奏处分。 凡义男女婿,有代义父妻父之家为军者,有故,止许于义父妻父之家勾取。如系户绝,覈实开除。若自幼过房出赘,各家俱属正军,无丁者,以妻父义父之家为户绝,还继本宗。如本宗系民,仍补义父妻父军役,其官员军民之家,有家人义男女婿之类,自愿投军,或为事编发者,有故止于其人本房勾补,本房已绝,覈实开除。 凡逃军,每季或半年一类勾,死亡及残疾者,岁一类勾。凡勾军违限,宣德四年,令凡勾军不许泛遣孤单无籍之徒,如违限二年以上者,官员追俸,旗军选户丁补伍。再限一年,以所勾军赴京。违者,全家调别卫,其勾军须填勘合,不许以关牒批帖,径行有司。 凡禁止妄勾,宣德四年,令凡正军在营有丁,不许于原籍勾取。如已行文有司,覈实回报,本卫以在营之丁收役。 凡分豁重勾,宣德四年,令凡逃军调发及远年歇役,发别卫者,原籍又行勾补,许覆勘开豁,将重勾户丁,宁家止听补见役军伍。 又令凡有告系民籍,有与故军名姓相同,误勾补役,覆实开豁,仍查正军应继户丁补伍。若正军户绝,覆实开除。其误勾人,已到卫食粮三年以上者,不准。 凡开伍免勾,宣德四年,令凡军有征差等项,死亡不明,概作逃移者,保勘开豁。其不知下落,经三次以上保明者,准依故军停勾。 凡僧道为事充军,故者,免勾丁。若故军户止一丁,在充军之先为僧道者,覈实开除。在后者,仍发充军。 凡丁尽户绝军,及山后人查无名籍者,军卫有司会勘造册,缴部开豁。 凡军装盘缠,宣德四年,令每军一名,优免原籍户丁差役。若在营馀丁,亦免一丁差使。令其供给军士盘缠。 又按《会典》:国家承平以来,军士多逃亡、故绝及脱漏、隐蔽,行伍益耗。乃遣御史分行天下,清理军役。各司府州县,仍设清军官,以修废行赏罚。宣德四年,令在京各卫军,兵部委官,同给事中、御史清理。 凡军人犯罪,宣德四年,令凡应继壮丁,故自伤残肢体者,许邻里拿首,全家发烟瘴卫所充军。
按《大政纪》:宣德四年,徙黑峪巡检于红门。时御史王聪言:黑峪口已置官军戍守,其西南三十里有红门口,正当居庸关北,天寿山之后,有路通昌平。军民逃逸者,皆由此。请移黑峪山巡检司于红门口。从之。八月癸未,兵部奏勾军条例。从之。先是,遣官清理军伍,定例十九条。至是复增例二十二条,通前奏请,颁行。九月癸丑,兵部奏,请自今内外卫分所旗军,有犯偷盗等罪,及强盗家属二次逃军,与军民官吏人等该充军者,各照南北地方发遣。上命在外者,止于附近卫所收操,逃军则令还原卫。壬戌,巡按山东御史包怀德言四事,命礼部会议。一,请于曹庄驿东汤池设一卫,七站,各设千户所,置军半护行者,半屯田。一,请开武科。一,请令兵部取勘合,处旗军不及八十人者处补之。一,请移抚顺递运所与驿并置。
宣德五年,许充军人附近收役,徙开平卫于独石,又奏准各卫所官军操备者代换。
按《明会典》:凡就近充发,宣德五年,令应充军之人,有父母年七十以上,及笃废残疾者,许于附近卫所收役。
按《大政纪》:宣德五年正月,徙开平卫于独石。初,洪武三年,李文忠克元上都,设开平卫守之,置驿八,东曰凉亭、泥河、赛峰、黄崖四驿,接大宁、古北口。西曰桓州、威卤、明安、隰宁四驿,接独石。永乐初,大宁既弃,而开平难守。至是遂城独石,而徙开平卫。于此弃地盖三百里矣。三月,成国公朱勇、兵部尚书张本等奏:京师操备官军,其閒有属陕西缘边巩昌等卫,及阶州、文县千户所者,去京师甚远。每岁更代,必俱遣人促之方至。请以陕西内地卫所官军与之代换。又山东内地卫所官军,有调沿海备倭者,沿海卫所却调京师操备。通州诸卫官军,发淮安运粮,而直隶安庆诸卫,乃赴京师操备。彼此不便,请行代换。
宣德七年,令居庸等关口,定限点视,及军户一丁者,开伍。又置武骧腾骧四卫。
按《明会典》:凡巡阅,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关、荆子、黑峪口,北抵独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员,御史二员点视。 又按《会典》:凡开伍免勾,宣德七年,令故军户止一丁,为见任官者,开伍。
按《续文献通考》:宣德七年七月,初置武骧腾骧四卫,按在京上二十二卫,曰锦衣至虎贲为上十二卫,金吾至通州本北平都司卫为上十卫,凡二十二卫,名亲军指挥使司,曰腾、骧、武、骧左右四卫,亦名亲军指挥使司。曰武功三卫,以匠故隶工部,曰永清左右,曰彭城三卫,长陵、景陵、献陵、茂陵、泰陵、康陵七卫,为陵卫,并不隶督府,亦不称亲军。其馀分隶王府留守五卫者。国初,都镇抚司总领禁卫,改为留守五卫,专巡察守卫京师,隶都督府者,上府移兵部,亲军卫直达兵部。凡入营者,听京营文武大臣督理。
宣德九年,定斩获升赏,及收迤北走回军民充御马监勇士。
按《明会典》:凡南方蛮贼,宣德九年,定斩首三颗以上,及斩获首贼者,俱升一级。斩首二颗,俘获一二人,斩从贼首一颗以上,及目兵兵款有功者,俱加赏,不升。
又按《会典》:凡军士收补,宣德九年,令凡迤北走回
军馀民人,俱收充御马监勇士。
宣德十年,禁军役冒解。
按《明会典》:凡冒名,宣德十年令有妄指同姓同名为军者,虽有该部文移,坐取有司,即与保明,不许朦胧冒解。
英宗正统元年,奏准内外卫所军政诸例。
按《明会典》:凡根捕逃军,正统元年,奏准,凡军犯问招改捏名贯,候至编发脱逃,其后该卫查勾,无从根捉,又有假称未到卫所,蒙恩释宥,或诈诸衙门文书,潜回乡里。榜文至日,限两月以里自首,就发本处附近卫所充军。原卫除伍。如限外不首,事发,犯人杖一百,连家小发烟瘴地面充军。知情里邻人等,发附近卫所充军。官吏依律科断,果系恩宥人数,曾经勘明给引宁家者,造册缴部。 凡勾补军士,正统元年,奏准凡抽丁垛集军,先将私自轮替者,选壮丁连妻小解卫。果有老疾等项,方许替勾。 凡禁止妄勾,正统元年,奏准凡内外都司卫所,不许填给勘合,差人勾军,止以递年逃故等军姓名贯址,造册缴部,转发御史按籍清勾。 凡改编调卫,正统元年,奏准凡浙江并江南直隶等卫所,清出带操军士,除原系广西、南丹奉议浔州等卫者,发回原伍。其馀悉收充正军,行部转行原卫开伍。若先在逃者,仍发原卫,附近不许擅收。 正统元年,奏准凡起解军,先过该管都司者,即于本司交割。先过本卫者,交本卫官吏,随与批回。有留难者,从御史究问。批回诈伪者,有司辨验,问罪。又奏准凡被勾贫军,挈家流移,招回复业者,该解军丁,俱候次年起发。系原逃者,不准。如止附近潜逃者,依律究问。 凡佥解军妻,正统元年,奏准凡解军丁逃军,须连妻小同解,违者问罪。无妻小者,解本身。凡清理军伍,正统元年,奏准清军御史,按行所至司府州县,各委官一员,将应勾军丁,分投清解,御史往来巡督。除军政外,一应词讼,发该管衙门问理。每岁八月终,照巡抚官事例,具清解过军数回京。如有窒碍事理,会议奏请。 凡军人罪犯,正统元年,奏准凡逃军及己解军,在家潜住者,父祖充军,子孙畏继于别州县,过继作赘,冒籍,而以丁尽户绝回申,或充军在役,而原户人私开作民户者,并限两个月具首,免罪。如违,军杖一百,发烟瘴卫分。里邻窝家长解人等,发附近充军。 凡勾军人潜回原籍,粮里容留者,照窝藏逃军例,问发。 又奏准,凡清军御史,按属地方有军卫官虐害军士,指实具奏,其有司官吏、里邻长解人等,将逃军并应继已解各军丁,容私埋没,及户有壮丁,却将老幼残疾家人义男等项顶解,并挟仇故将同姓同名冒顶陷害,并依军政条例发落。 凡军官违犯,正统元年,奏准凡内外卫所官,有将殷实军占作军伴,卖放买閒,新勾军不行存恤,抑逼在逃者,军士事故,管军官不将在营人丁收补,及以见役军妄作事故者,清军官具奏提问。
正统二年,定军役军政诸例。
按《明会典》:凡冒名,正统二年,令军丁诉告冒解者,暂收著役,行移照勘,果系冒解,改正为民。妄告者,行本卫究治。 凡存恤,正统二年,令科道兵部主事各一员,督同五城兵马巡点存恤,有限内差拨,及私役科扰者,参奏问罪。其各卫仍委官一员专管。 又令各省解到新军,送存之日,给票月支米一石,三个月满日,该卫送验军主事处验,发营操守卫,各项差使。如有存恤后,在逃者,复解。不准存恤径验差使。 又按《会典》:凡根捕逃军,正统二年,奏准逃军残疾,并年六十以上者,收赎依亲,别选户丁解补。如止有幼丁,照例纪录。 凡逃军军丁,解后复逃者,连妻小押赴原卫。如解人脱放,就发补本军原伍。本军得获发边远充军,其军丁已解清册后到者,取邻里保明,行卫查勘,不必重解户丁。 凡禁止妄勾,二年,议准凡洪武年閒为事法司人犯病故,其事内人犯后断发充军,夤差勾取军丁,将前项病故人名添入勘合,诈伊子孙财物,或因逃回怪恨粮里拿获捏作,一同问发。在逃报卫坐勾清,军官勘实,呈部开豁。其挟仇官军行卫,依律问罪。 凡分豁重勾,正统二年,议准凡军丁,于洪武年閒,或抽丁,或收集,充附近卫所军役,因事问调别卫,其原卫勾取勘实除豁。已收户丁,发回,听继后调卫所军役。 又令凡军户告,有正军及户丁在营不缺,该卫止因军丁发册后解到,重复勾扰者,清军官行移该卫勘实,免勾。若军缺伍及有残弱勾替者,里邻不行从实呈解,俱论如律。就令里邻人等勾解,如正军年壮,及隐匿在营,馀丁一概勾扰者,照依榜例参奏。 又议准,凡军籍丁尽户绝,已经三次回申者,即与除豁,不许发册重勾。 凡开伍免勾,正统二年,议准凡逃军未获,暂勾户丁发旁近寄操者,正犯到日,即与开除。 凡勾补军丁在逃,解人发附近充军者,事故,免勾丁。 凡附近寄操,正统二年,议准凡逃军自首,及纪录出幼者。或未曾纪录,户无人丁者,俱令发附近卫所收操,开豁原伍。又议准凡宣德五年以后逃军,及勾取户丁,妄比事例,辄投附近寄操者,俱收发原伍。 凡起解军丁,二年,议准凡军人中途病故,解人即告所在官司,相埋官,给文引,付解人,送妻小复还原籍,别选壮丁解补。 又按《会典》:正统二年,令每季差监察御史一员,同给事中、五城兵马、五府锦衣卫、兵部原委官,存恤清到军士,后以巡视北城御史带管,亦不用兵马府卫官。 凡清军专管,正统二年,议准凡两司府州县,清军官专一清理军伍,毋干预他事。 凡军民奏诉,正统二年,议准凡军丁有诉告民籍,及分户在前冒解者,俱暂发该卫收役,行移州县勘实,军改为民,原清里老,依律问罪。若是妄告,就行本卫如法究治。 凡妄指远年民籍作军户者,诸司不许准理。 凡清出军丁起解,除父母妻子人命重情,许自诉外,其馀悉听户丁告理,违者钉解。
正统三年,定京省调卫及新军逃亡例。
按《明会典》:凡调卫,正统三年,定南京及江南直隶调北京附近卫所,北京直隶并江北直隶山东调山海、宣府等卫所,山西、河南调大同、延安、绥德等卫所,陕西调甘肃、宁夏卫所,浙江、江西调福建、广东卫所,湖广调贵州、四川卫所,福建调广东,广东调广西,四川调云南,云南调广西,广西调贵州。 又按《会典》:凡存恤,正统三年,令新军逃亡过二百人者,该卫存恤官罚俸五个月。过百人者,三个月。不及百人者,两个月。在外卫所,依在京例,仍从巡按、按察司官点视。正统四年,令清出军丁,就近改调。
按《明会典》:凡改编调卫,正统四年,令北人充南军,南人充北军,除辽东、万全、山西、陕西等处边卫逃军,及近年土豪盐徒,编发充军不动外,其馀清出军丁,各就地方改解附近卫分。若南人充南军,北人充北军者,不在改调之例。
计改调卫所:
原充两广、云、贵、四川、湖广、福建、边海卫者:
顺天府调三万卫。
北直隶 大名府调定辽中卫,顺德府调定辽左卫,广平府调定辽右卫,河间府调铁岭卫,真定府调义州卫,保定府调沈阳中卫,永平府调辽海卫。
南直隶 凤阳府调宣府左卫,扬州府调宣府前卫,淮安府调宣府右卫,庐州府调万全左卫,徐州调万全右卫,和州调永宁卫,滁州调保安卫,安庆府调隆庆左卫。
山东布政司 济南府调定辽前后二卫,兖州府调海州卫,莱州府调盖州卫,东昌府调广宁卫,青州府调金州卫。
原充辽东、山西、陕西、宁夏等卫者:
应天府调大兴右卫。
南直隶 太平府调义勇右卫,镇江府调义勇前卫,苏州府调武城中卫,常州府调燕山左卫,松江府调燕山右卫,徽州府调武城前卫,宁国府调武城后卫,池州府调神武左卫,广德州调燕山右卫。
广西布政司 桂林府调浔州卫,柳州府调南丹卫,梧州府调驯象卫,浔州府调河池守禦千户所,南宁府调庆远卫,平乐府调向武守禦千户所,庆远府调南丹卫,太平府调柳州卫,田州府调柳州卫,思明府调武宣守禦千户所,江州调庆远卫,泗城州调怀集守禦千户所,龙州调南丹卫,南丹州调向武守禦千户所。
广东布政司 广州府调南宁卫,惠州府调容县守禦千户所,肇庆府调武宣守禦千户所,韶州府调郁林守禦千户所,南雄府调梧州守禦千户所,琼州府调灌阳守禦千户所,潮州府调桂林中卫,雷州府调贺县守禦千户所,廉州府调柳州卫,高州府调林右卫。
贵州布政司 思州、思南、镇远三府,俱调赤水卫。石阡、铜仁、黎平三府,俱调安庄卫。普安、镇宁、永宁、安顺四州,俱调兴隆卫。
云南布政司 云南府、大理府,俱调金齿卫。临安府、曲靖军民府,俱调景东卫。楚雄、澄江二府,俱调蒙化卫。姚安、鹤庆、武定三军民府,俱调广南卫。广西、广南二府、寻甸、元江二军民府,俱调洱海卫。金齿军民指挥司、丽江军民府、永宁、孟定、孟良、景东、顺宁五府,俱调腾冲守禦千户所。
湖广布政司 宝庆府调五开卫,辰州府调铜鼓卫,衡州府调九溪卫,永州府调镇远卫,靖州调五开卫,郴州调偏桥卫,常德府调豹韬卫,长沙府调龙虎卫,荆州府调镇南卫,岳州府调龙江右卫,武昌府调行在府军卫,黄州府调行在虎贲左卫,汉阳府调行在旗手卫,德安府调行在金吾前卫,襄阳府调燕山前卫,沔阳州调济州卫,承天府调济阳卫。
江西布政司 赣州府调廉州卫,南安府调碣石卫,建昌府调和阳卫,抚州府调武德卫,袁州府调水军左卫,吉安府调水军右卫,广信府调应天卫,九江府调行在羽林左卫,南昌府调行在羽林右卫,饶州府调行在府军左卫,瑞州府调行在金吾后卫,南康府调行在府军右卫,临江府调通州卫。
福建布政司 福州府调南海卫,邵武府调雷州卫,建宁府调潮州卫,延平府调海康守禦千户所,兴化府调靖海守禦千户所,泉州府调龙川守禦千户所,漳州府调广海卫,汀州府调海门守禦千户所。浙江布政司 温州府调镇海卫,台州府调镇东卫,处州府调平海卫,严州府调鹰扬卫,金华府调江阴卫,衢州府调横海卫,宁波府调龙江左卫,杭州府调蔚州左卫,湖州府调神武后卫,嘉兴府调神武中卫,绍兴府调义勇中卫。
四川布政司 成都府调会川卫,重庆府调宁番卫,顺庆府调越隽卫,保宁府调建昌卫,叙州、马湖二府调盐井卫,夔州府调建昌前卫,泸州调盐井卫,潼川州调迷易守禦千户所,嘉定州调会川卫,雅州调宁番卫,龙州调建昌卫,眉州调建昌前卫。
原充南方极边卫分者:河南布政司 开封府调保定卫,河南府调万全左卫,彰德府调开平卫,卫辉府调龙门卫,怀庆府调龙门守禦千户所,汝宁府调怀来卫,南阳府调美峪守禦千户所。
山西布政司 太原府并沁州俱调大同右卫,平阳府调大同左卫,大同府调天城、阳和二卫,泽州调大同前卫,沁州调高山卫,潞安府调大同后卫,辽州调安东中屯卫。
陕西布政司 西安府调永昌、山丹二卫,延安府调宁夏前卫,凤翔府调凉州卫,巩昌府调镇番卫,平凉府调西宁前卫,庆阳府调宁夏中卫,汉中府调庄浪卫。
正统六年,敕定诸镇战守官兵,又调南京恩军于皇城四门。
按《明会典》:凡战守,正统六年,令出境剿贼镇守总兵官、参将内,止遣一二员,仍留一二员居守,以备不虞。
凡边臣职守,正统六年,题准总兵官及各参将,不
许管理官民词讼。 又按《会典》:凡皇城四门厨房,正统六年,复设各门厨房,分调南京原额恩军一百名,及在京拨补千五百名,简选百户五员,分领造饭。正统七年,定武职子弟优给,及嫡长子孙年幼借职之例。
按《明会典》:凡优给军职病故,正统七年,令武职子弟优给,但在父兄没后十年内,曾告卫者,行勘,虽出十年,亦准。十年外告者,不准。 又按《会典》:凡袭替借职,正统七年,令武职故而嫡长子孙年十岁以下者,许庶男弟侄借职,候嫡长出幼还职。违者,充军。十岁以上,不许续定,惟老疾无子,方许弟侄借职。如后疾愈,生子,借职之人,不行退还者,问发边卫充军。其有子年幼,照例优给,虽称有疾,亦不准借。
正统八年,令总旗功准并鎗,委官南海子巡捕。按《明会典》:凡功准并鎗,正统八年,令总旗代役,未并鎗获功一级,该升试百户者,以功准并鎗补实授总旗。奇功一次,头功二次,该升实授百户者,各除一级,准并鎗升试百户。 又按《会典》:凡京城巡捕,八年,题准南城兵马委官,督同火甲,于南海子外巡捕。正统九年,拨兵守四川新设城堡。
按《明会典》:四川城堡,正统九年,题准设松潘、南先、结沟等处,平裔、靖裔三堡,各拨官军二百五十人守之,镇守都指挥二员,轮月提督巡视。
正统十二年,令武职就近比试,及伤残旗役,违限立功者,俱免并鎗。
按《明会典》:凡免比试者,正统十二年,令武职隶云南都司者,依守备官例,就本处会官比试。 正统十二年,令凡阵亡征伤残疾旗役,例免并鎗者,以十年为率。若替役十年之外,不经告明者,不准。 凡功准并鎗,正统十二年,令并鎗违限立功者,在立功限内,获功一级,准免并即,与实授。 凡并鎗违限,正统十二年,令应并鎗之人,违限十年,或年过三十,例该收军者,发沿边立功。五年满日,并补。
按《大政纪》:正统十二年闰四月,兵部尚书邝野奏:天下军卫总小旗,当代者,于例必就试京师。有道远无资不能来者,终身不得代。乃请于各都司,就便试。从之。
正统十三年,开豁无籍贯军。
按《明会典》:凡开伍免勾,正统十三年,令挨无籍贯军,经十次回申者,开豁。
正统十四年,敕各边军官防禦法,定外卫轮班京操之期,又令各处召募民壮。
按《明会典》:凡防禦,正统十四年,令每岁七月,兵部请敕各边遣官军,往敌人出没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风纵火,焚烧野草,以绝牧马,名曰烧荒。事毕,将拨过官军烧过地方,造册奏缴。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请敕各边镇守总兵、巡抚官,遇冬年节,不许宴乐,仍转行分守守备官,一体遵行。 凡轮操,正统十四年,令外卫轮班京操者,前班三月还,八月到。后班八月还,次年三月到。河南、山东、北直隶强壮官军,皆隶前班。 凡行军号令,正统十四年,令每队伍中立公正掌令官二人,务令头目军士,死生相顾,临阵有进无退。若头目不顾军士,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斩其首,别选头目代之。若军士不顾头目,先自退怯者,许后队斩前队,准常功升赏。军士不勇不进,致头目失陷者,斩其全队。头目不勇不进,致军士失陷十人者,斩首。至二十人者,斩首,不与承袭。至三十人及全队者,斩首,籍没其家。凡军士头目应斩,而有奇功者,量与赎免。其总兵官申令不明不严,致一队退怯者,罚俸一年。至三十队者,降二级。至五十队以上者,罢职。全军退怯者,斩。但降敌者,全家斩首,籍没财产。行军之际,有敢抢掳民财,至十贯以上者,斩首示众。头目纵容军士抢掳,至十人者,罢职,充军。二十人以上,至全队者,枭首营门,军士并皆处死。军中及召募新来之人,不知军法,敢有造言惑乱人心,阻挠号令,致坏事机者,凌迟处死,籍没其家。临阵在逃及不听总兵号令者,斩。
正统十四年,令各处召募民壮,就令本地官司,率
领操练。遇警,调用。事定,仍复为民。 又按《会典》:凡优给养优,正统十四年,令优给优养官,愿回原籍或南京者,俸粮随所在官司关支。愿在京者,俱折银布。凡比试违限,正统閒,令系无力者,违一年以上,住俸半年。二年以上,住俸一年。三年以上,住俸,止于二年半,不必递加。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边墩堡,时加巡察,许军户馀丁附近寄籍。又山西召募义勇,并筑雁门一带墩台。
按《明会典》:凡墙堡,景泰元年,令各边每岁四月八日,遣官军修葺边墙墩堡,增筑草场封堆,时加巡察。如有越塞耕种,移徙界至者,治罪。 又按《会典》:清查寄籍,景泰元年,令官军户下多馀人丁,有例除存留,帮贴正军外,其馀俱许于附近有司,寄籍,纳粮当差。若一家有三五人、十馀人,止用一二人寄籍有司,而将馀人隐蔽在家者,不分年岁久近,除该纳粮草,仍于有司上纳,其人丁,尽数发回军卫。
按《大政纪》:景泰元年三月,敕工部尚书石璞,往山西,同右副都御史朱鉴等,再募义勇,调雁门关操,候石亨调用。五月乙丑,总兵石亨等奏:召募勇敢,分俵马匹,挑掘濠堑,分给屯牛并火器军器,俱全给与大同等卫并雁门应用。俱从之。六月戊子,总兵石亨言:雁门关一带山口,虽已筑塞,敌犹漫山径过,须断其半山可行之处,京城四面宜筑墩台,以便瞭望。署都督佥事刘鉴言:京师与怀来止隔一山,请自怀来筑烟墩,直至京师土城,遇事,令举火以报。从之。
景泰二年,定给养例。又命拨兵守淮、徐、天津、凤阳、河南、北平诸要处。
按《明会典》:凡优给优养,景泰二年,令口外官,愿留在京优给优养者,俱于后军都督府带管。
按《大政纪》:景泰二年五月,命直内阁侍郎江渊巡视淮、徐诸郡。渊条陈三事:一,淮之常盈,徐之广运诸仓,俱在城外,宜筑月城以守之。一,天津为河北之会,凤阳为中都之会,宜放操军以守之。一,河南为中原之要地,北平为京师之巨甸,宜选民兵以守之。疏上,命所司议行之。
景泰三年,分十营团操,又定操军过限之例。
按《明会典》:京营,景泰三年,分为十营。 又按《会典》:景泰初年,选大营精锐官军,分立十营团操,以备警急调用,名曰团营。每营官军一万员名,其提督及坐营掌号把总等内外官员,仿三大营之制,而命本部尚书或都御史一员提督。 凡考阅,景泰三年,令营操军士,有纳贿买閒者,御史访察,兵部委官分行点视,赴操过限三个月者,军发边卫官降三级,终身守边。按《续文献通考》:景泰二年〈《会典》作三年,此疑误〉夏,始立京营团操法。先是,京军分立三大营,及土木变后,卒伍耗弱,属边报时警,京师戒严。兵部尚书于谦建议云:此三营不相统一,每遇调遣,选摘号令不同,兵将不相识,或因而误事。请拣选诸营马步官军一十五万,分为十营,团操,以备警急,是为团营。每营官军一万五千员名,各以都督领之。每五千用都指挥一员,十营共指挥三十员。每营中每千用都指挥或指挥一员,共一十五员,把总共五百名,分管每队,用管队官二员,又命兵部尚书或都御史一员提督之,常令在营操练,统体相维,兵将相识。出征,就令原都督等统领前去,庶号令归一,而行伍不乱。制曰:可。
景泰四年,定子孙阵亡,升其父二级。
按《明会典》:凡阵亡,景泰四年,令父在而子孙随军阵亡,别无应继者,升其父二级。 凡比试,有冠带总旗,以军功升署百户者,景泰四年,令承袭照例比试,仍支总旗名粮,差操管事。
景泰五年,许阵亡军并功升赏。
按《明会典》:凡阵亡,景泰五年,令自己获功该升,而同籍亲人有阵亡无嗣者,许并其功于见存之人,通论升赏。
英宗天顺元年,定获功升赏民壮免丁及守卫官军诸制。
按《明会典》:凡军旗民人等获功,天顺元年,令总小旗系总兵等官,及各卫编置,不经兵部奏补者,有功止依军人等升赏。 又按《会典》:佥充民壮,天顺元年,令召募民壮鞍马器械,悉从官给本户,有粮与免五石,仍免户下二丁,以资供给。如有事故,不许勾丁。 又按《会典》:凡皇城四门巡视,天顺元年,添差给事中一员。 凡守卫官军,原额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员名。天顺元年,令不许私相替换,及卖放偷閒,役使营私,办纳月钱,隐匿跟随,需索供应。听各官互相举奏,指挥以下犯者,照例降调。其内官内使,止许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许离直远出。违者,该管并点闸官奏请发落。 凡老疾释放,天顺元年,诏锦衣旗手武骧等四卫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残疾不堪差操,已告在部,不问有无保结,悉放宁家。 又按《会典》:凡起解军丁,天顺元年,奏准,凡被灾去处,除逃军照例起解,其军丁著令里老保领,听其生理。待秋成后起解。若系流离,新复逃军,亦待秋成之后,军丁待一年之后起补。每年该造清册,各另开报。
天顺二年,奏准收充校尉之例。
按《明会典》:凡烽堠,天顺二年,令墩上设悬楼礧木塌窖赚坑。 又按《会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顺二年,奏准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无违碍,方准收役。
天顺四年,定多馀武职量调,又分别起解军丁。按《明会典》:凡多馀官员量调,天顺四年,令额外多馀武职,听于有粮卫所添注。 又按《会典》:凡起解军丁,天顺四年,令京军及边卫逃军,仍解兵部拨防军转递。其馀及边卫勾解户丁,径送该卫交割。
天顺五年,严守卫官擅离汛地之令。
按《明会典》:凡守卫官,天顺五年,令有悬带金牌,弃置兵仗,擅离汛地者,锦衣卫官校并巡视给事中、御史,拿送法司问罪,决杖一百,发辽东边卫差操。
天顺六年,定校尉收充例。
按《明会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顺六年,令凡人材不识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户钦升官员子孙例,无承袭者,将军子试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
天顺八年,遣官巡察操军及免幼军佥补。
按《明会典》:凡考阅,天顺八年,差给事中、御史各一员,巡察各营上操军士。 又按《会典》:凡开伍免勾,天顺八年,诏府军前卫幼军,今后如有事故,不必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