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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皇极典

 第二百七十卷目录

 法令部汇考
  周〈总一则〉
  汉〈总一则〉
  后汉〈明帝永平一则 章帝建初一则〉
  魏〈明帝景初一则〉
  晋〈总一则 成帝咸和二则〉
  宋〈文帝元嘉一则〉
  陈〈宣帝太建一则〉
  北魏〈宣武帝景明一则〉
  北齐〈总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中宗嗣圣一则 元宗开元二则 德宗贞元一则 文宗太和一则〉
  明〈太祖洪武八则 成祖永乐一则 宪宗成化二则 世宗嘉靖一则〉
 法令部总论
  易经〈姤卦 巽卦 涣卦〉
  书经〈周书周官〉
  诗经〈大雅抑〉
  礼记〈缁衣〉
  管子〈立政 重令 任法 形势解〉
  淮南子〈主术训〉
  刘协新论〈法术〉
  丘浚大学衍义补〈谨号令之颁〉
  性理会通〈法令〉
 法令部艺文
  号令策         唐白居易
  悬法象魏赋         苏珦
  王建立传论        五代史
  论诏令数易改       宋包拯
 法令部纪事
 法令部杂录

皇极典第二百七十卷

法令部汇考

周制,以正月始和悬法象魏令太宰、少宰掌其事。按《周礼·天官》:太宰之职。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
《订义》郑康成曰:正月,周之正月。吉谓朔日。 刘执中曰:正月之吉,阳生阴复,其气始和。岁事将兴,而春令行矣。故因其始和而布治焉。

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
郑康成曰:太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于天下。至正岁,又书而悬于象魏,振木铎以徇之,使万民观焉。小宰亦帅其属而往,皆所以重治法,新王事也。 王昭禹曰:必至于挟日者,盖近或知之矣。远者庸有未知焉。观之挟日,使远近皆遍知故也。

乃施典于邦国,而建其牧,立其监,设其参,傅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王氏曰:既以治象示人,于是乃以所建典法则,施于邦国都鄙官府也。

乃施则于都鄙,而建其长,立其两,设其伍,陈其殷,置其辅。
郑康成曰:长谓公卿、大夫、王子弟命采邑者。两谓两卿也,不言三卿者,不足于诸侯。

乃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贰,设其考,陈其殷,置其辅。
郑康成曰:正谓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也。贰谓小宰、小司徒、小宗伯、小司马、小司寇、小司空也。考,成也。佐成事者,谓宰夫乡师肆师军,司马士师也。司空亡,未闻其考。

小宰之职,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郑康成曰:正岁谓夏之正月,得四时之正,以出教令者,审也。古者将有新令,必奋木铎,以警众,使明听也。

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
王昭禹曰:小宰掌建邦之宫刑。宪禁于王宫,宪谓表而示之,使知禁之所在。

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
王昭禹曰:此王宫中之百官府也。盖百官有治事于王宫者,既宪禁于王宫,又明为告令,使皆知之。

汉制,以五时读令。
《晋书·礼志》:汉仪,太史每岁上其年历,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读五时令,皇帝所服,各随五时之色。帝升御座,尚书令以下就席位,尚书三公郎以令置按上,奉以入,就席伏读讫,赐酒一卮。

后汉

明帝永平二年,诏班时令。
《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二年春正月幸未,使尚书令持节诏骠骑将军、三公班时令,敕群后。
〈注〉时谓月令也。四时各有令,若有乖舛,必致妖灾,故告之。
章帝建初元年,令每月朔旦有司读令。
《后汉书·章帝本纪》:建初元年冬,始行月令迎气乐。每月朔旦,有司读令。

明帝景初元年,定以四时读令。
《魏志·明帝本纪》:景初元年春正月,改太和历曰景初历。其春夏秋孟仲季月虽与正岁不同,至于郊祀、迎气、礿祠、蒸尝、巡狩、蒐田、至分启闭、班宣时令、中气早晚、敬授民事,皆以正岁斗建为历数之序。
《晋书·礼志》:汉读五时令,魏氏常行其礼。魏明帝景初元年,通事白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于服黄之时,独缺不读,今不解其故。散骑常侍领太师令高堂隆以为黄于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土生于火,故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其令则随四时,不以五行为令也,是以服黄无令。斯则魏氏不读大暑令也。

晋承魏制以四时读令。
《晋书·礼志》:魏读春夏秋冬四时令。及晋受命,亦有其制。傅咸云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旂陈于玉阶。然则其日旂路皆白也。
成帝咸和五年,诏以春冬读令。
《晋书·成帝本纪》不载。按《礼志》: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兼侍中散骑常侍荀弈、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駮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旧典未备。臣等参议光禄大夫臣华恒议,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读令,在春冬不废也。夫先王所以顺时读令者,盖后天而奉天时,正服尊严之所重。今服章多阙,加此热隆赫,臣等谓可如恒议,依故事阙如不读。诏可。
咸和六年,以立夏日读夏令。
《晋书·成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咸和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祇述天和隆杀之道,谓今故宜读夏令。奏可。
《玉海》:咸和六年,有司奏,四时读令。

文帝元嘉六年,命三公郎读时令。
《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玉海》:元嘉六年,读时令。三公郎读,皇帝临轩,百僚陪位。惟世祖世刘协、太宗世谢绛为三公郎,善于其事,人主公卿属目称叹。

宣帝太建十一年,诏申严法令。
《陈书·宣帝本纪》:太建十一年五月乙巳,诏曰:昔轩辕命于风后、力牧,放勋咨尔稷、契、朱虎,冕旒垂拱,化致隆平。爰逮汉列五曹,周分六职,设官理务,各有攸司,亦几期刑措,卜世弥永,并赖群才,用康庶绩。朕日昃劬劳,思弘治要,而机事尚拥,政道未凝,夕惕于怀,罔知攸济。方欲仗兹舟楫,委成股肱,徵名责寔,取宁多士。自今应尚书曹、府、寺、内省监、司文案,悉付局参议分判。其军国兴造、徵发、选序、三狱等事,前须详断,然后启闻。凡诸辩决,务令清乂,约法守制,较若画一,不得前后舛互,自相予楯,致有枉滞。纡意舞文,纠听所知,靡有攸赦。

北魏

宣武帝景明四年,诏先朝轨式疑阙者速以奏闻。
《魏书·宣武帝本纪》:景明四年十有二月丙申,诏曰:先朝制立轨式,庶事惟允。但岁积人移,物情乖惰。比或擅有增损,废坠不行;或守旧遗宜,时有舛妨;或职分错乱,互相推委。其下百司,列其疑阙,速以奏闻。

北齐

齐制天子御殿有司读时令。
《隋书·礼仪志》:后齐立春日,皇帝服通天冠、青介帻、青纱袍,佩苍玉,青带、青裤、青袜舄,而受朝于太极殿。尚书令等坐定,三公郎中诣席,诡读时令讫,典御酌酒卮,置郎中前,郎中拜,还席伏饮,礼成而出。立夏、季夏、立秋读令,则施御座于中楹,南向。立冬如立春,于西厢东向。各以其时之色服,仪并如春礼。

太宗贞观十四年正月庚子,有司读时令。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中宗嗣圣十五年,太后诏读时令。〈即武后圣历元年〉《唐书·武后本纪》不载。按《张齐贤传》:圣历初,齐贤
为太常奉礼郎。武后诏百官议告朔于明堂,读时令,布政事,京官九品以上、四方朝集使皆列于廷。
元宗开元二十年,定读令仪制。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开元定礼有明堂及太极殿五时读令之仪冠服佩玉悉从方色〈按《旧唐书·
元宗本纪》:开元二十年九月乙巳,中书令萧嵩奏上《开元礼》一百五十卷,故读令仪载于此

开元二十五年,更定读令仪制。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唐会要》:开元二十五年十月一日辛丑,制自今以后,每年立春之日,朕当率公卿,亲迎气于东郊,其后夏及秋,常以孟月朔于正殿,读时令,仍令礼官修撰仪注。
德宗贞元六年,令有司宣读时令。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玉海》:贞元六年二月,制四孟月迎气之日,令有司宣读时令。
文宗太和八年,中书门下奏读时令。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太和八年六月,中书门下奏:天宝后,盛典久废。请来年正月,依旧礼读时令。命太常撰仪注。

太祖洪武四年,令官吏讲读律令。
《明会典》:洪武四年,令凡国家律令,并续降条例事理,有司官吏,须要熟读详玩,明晓其意。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处,令其讲读。或有不能通晓者,依律究治。
洪武十八年,御制大诰成,颁示天下。
《明昭代典则》云云。
洪武十九年,御制大诰,续编三编成,颁示天下。按《明昭代典则》:洪武十九年三月辛未,御制大诰续编成,颁示天下。十二月癸巳,御制大诰三编成,颁示天下。
洪武二十一年,令武臣子弟读大诰。
《明会典》:洪武二十一年,赐天下武臣大诰,令其子弟诵习。
洪武二十四年,令天下生员兼读诰律。
《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五年,令官民传诵大诰三编。
《明会典》:洪武二十五年,诏令各处官民之家,传诵大诰三编。凡遇乡饮酒礼一人讲说,众人尽听,使人皆知趋吉避凶,不犯刑宪。其秀才教训子弟,引赴京考试,有记一编两编,或全记者,俱受赏。仍具赏过名数,晓谕天下。
洪武二十六年,令民讲读大诰律令。
《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令凡民间,须要讲读大诰律令,敕谕老人手榜,及见丁著业牌面沿门轮递,务要通晓法意。仍仰有司时加提督。
洪武三十年,命户部下令,天下乡里以木铎谕民。按《明昭代典则》:洪武三十年八月辛亥,命户部下令,天下人民乡里,各置木铎。内选年老者,每月六次持木铎,徇于道路,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又令民,凡遇农桑时月,清晨聚众鼓鸣,皆会田所,及时力田,里老纵其怠惰,不勤督者,罚。又令,凡遇婚姻死丧吉凶等事,一里之内,互相赒给,庶使人相亲爱,风俗厚矣。
成祖永乐十七年,申严洪武法令。
《明会典》:永乐十七年,令各处军卫有司,凡洪武年间,一应榜文,俱各张挂遵守。如有藏匿弃毁,不张挂者,凌迟处死。
宪宗成化元年,令申严洪武、永乐、正统历年法令。
《明会典》:成化元年,奏准各处修盖榜房,将洪武、永乐、正统年间,节次颁降榜文,誊写张挂,谕众通知。成化四年,令学校讲说律令。
《明会典》:成化四年,奏准各处有司,每遇朔望,诸学行香之时,令师生讲说《大明律》及御制书籍,俾官吏及合属人等,通晓法律伦理,违者治罪。
世宗嘉靖八年,令州县村落设会,以备讲读法令。
《明会典》:嘉靖八年,题准每州县村落为会,每月朔日,社首社正率一会之人,捧读圣祖教民榜文,申致警戒。有抗拒者,重则告官,轻则罚米入义仓,以备赈济。

法令部总论

《易经》

《姤卦》

《象》曰:天下有风,姤;后以施四诰四方。
《程传》风行天下,无所不周。为君后者,观其周遍之象,以施其命令,周诰四方也。《大全》中溪张氏曰:风者,天之号令,所以鼓舞万物。命者,君之号令,所以鼓舞万民。自天而下,无物不遇,而君之命令寔似之。人君尊居九重,与下民本无相遇之理。惟王言一布,
则万民争先快睹,莫不鼓舞于其下,而君民之心始遇矣。

《巽卦》

《彖》曰:重巽以申命。
《程传》重巽者,上下皆巽也。上顺道以出命,下奉命而顺从。上下皆顺,重巽之象也。君子体重巽之义,以申复其命令。申,重复也,丁宁之谓也。

《象》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程传》两风相重,随风也。随,相继之义。君子观重巽相继以顺之象,而以申命令行政事,随与重上下皆顺也。上顺下而出之,下顺上而从之。上下皆顺,重巽之义也。命令政事顺理,则合民心而民顺。

《涣卦》

九五:涣汗其大号,涣王居,无咎。
《大全》沙随程氏曰:汗由中出,浃于四体,亦犹大号由君出,浃于四方。 中溪张氏曰:九五以巽顺之大君,而发涣汗之大号。此令出惟行,弗惟反,犹肤之有汗出而不可反也。然当天下涣散之时,民思其主。必有王者出,而居中正之位,乃可成济涣之功,而无反汗之咎也。 白云郭氏曰:一王居涣,号则正位以令天下,得君道也,故无咎。

《书经》《周书周官》

王曰:呜呼。凡我有官君子,钦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以公灭私,民其允怀。
《大全》陈氏经曰:令未出而致谨,可也。既出则有行无反矣。不谨于未出之先,必反于既令之后。何以示信乎。 苏氏曰:此教以谨令,非欲其遂非也。

《诗经》《大雅抑》

无竞维人,四方其训之,有觉德行,四国顺之,吁谟定命,远犹辰告,敬慎威仪,维民之则。
《朱注》吁,大。谟,谋也。大谋谓不为一身之谋,而有天下之虑也。定,审定,不改易也。命,号令也。犹,图也。远,谋,谓不为一时之计,而为长久之规也。辰告谓以时播告也。

《礼记》《缁衣》

子曰:王言如丝,其出如纶,王言如纶,其出如綍,故大人不倡游言,可言也。不可行,君子弗言也。可行也。不可言,君子弗行也。则民言不危行,而行不危言矣。
《大全》马氏曰:夫可言不可行,君子不言也。则民言顾行,而言不危行矣。可行不可言,君子弗行也。则民行顾言,而行不危言矣。

《管子》《立政》

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孟春之朝,君自听朝,论爵赏校官,终五日。季冬之夕,君自听朝,论赏罚刑杀,亦终五日。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乃于游宗,皆受宪。宪既布,及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死罪不赦。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于庙致属吏,皆受宪。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宪之日蚤晏之时,宪既布,使者以发,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使者未发,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死罪不赦。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考宪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专制,不足曰亏令,罪死不赦。首宪既布,然后可以布宪。凡将举事,令必先出,曰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立事者,谨守令以行赏罚,计事致令,复赏罚之所加,有不合于令之所谓者,虽有功利,则谓之专制,罪死不赦。首事既布,然后可以举事。

《重令》

凡国君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惟令是视;故曰:令重而下恐。为上者不明,令出虽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夫倍上令以为威,则行恣于己以为私,百吏奚不喜之有。且夫令出虽自上,而论可与不可者在下,是威下系于民也。威下系于民,而求上之毋危,不可得也。令出而留者无罪,则是教民不敬也。令出而不行者毋罪,行之者有罪,是皆教民不听也。令出而论可与不可者在官,是威下分也。益损者毋罪,则是教民邪途也。如此,则巧佞之人,将以此成私为交,比周之人,将以此阿党取与。贪利之人,将以此取货聚财。懦弱之人,将以此阿贵事富。便辟伐矜之人,将以此买誉成名。故令一出,示民邪途五衢,而求上之毋危,下之毋乱,不可得也。菽粟不足,末生不禁,民必有饥饿之色,而工以雕文刻镂相稚也,谓之逆。布帛不足,衣服无度,民必有冻寒之伤,而女以美衣锦绣綦组相稚也,谓之逆。万乘藏兵之国,卒不能野战应敌,社稷必有危亡之患,而士以毋分役相稚也谓之逆。爵人不论能,禄人不论功,则士无为行制死节。而群臣必通外请谒,取权道,行事便辟,以贵富为荣华以相稚也,谓之逆。朝有经臣,国有经俗,民有经产。何谓朝之经臣。察身能而受官,不诬于上;谨于法令以治,不阿党;竭能尽力,而不尚得;犯难离患,而不辞死;受禄不过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实虚受者,朝之经臣也。何谓国之经俗。所好恶,不违于上;所贵贱,不逆于令,毋上拂之事,毋下比之说,毋侈泰之养,毋踰等之服。谨于乡里之行,而不逆于本朝之事者,国之经俗也。何谓民之经产。畜长树艺,务时殖谷,力农垦草,禁止末事者,民之经产也。故曰:朝不贵经臣,则便辟得进。毋功虚取,奸邪得行。毋能上通。国不服经俗,则臣下不顺,而上令难行。民不务经产,则仓廪空虚,财用不足。便辟得进,毋功处取,奸邪得行,毋能上通,则大臣不和。臣下不顺,上令难行,则应难不捷,仓廪空虚,财用不足,则国毋以固守,三者见一焉,则敌国制之矣。故国不虚重,兵不虚胜,民不虚用,令不虚行。凡国之重也,必待兵之胜也,而国乃重。凡兵之胜也,必待民之用也,而兵乃胜。凡民之用也,必待令之行也,而民乃用。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胜也,而令乃行。故禁不胜于亲贵,罚不行于便辟,法禁不诛于严重,而害于疏远,庆赏不施于卑贱二三,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能不通于官,受禄赏不当于功,号令逆于民心,动静诡于时变,有功不必赏,有罪不必诛,令焉不必行,禁焉不必止,在上位无以使下,而求民之必用,不可得也。将帅不严威,民心不专一,陈士不死制,卒士不轻敌,而求兵之必胜,不可得也。内守不能完,外攻不能服,野战不能制敌,侵伐不能威四邻,而求国之重,不可得也。德不加于弱小,威不信于强大。征伐不能服天下,而求霸诸侯,不可得也。威有与两立,兵有与分争,德不能怀远国,令不能一诸侯,而求王天下,不可得也。地大国富,人众兵彊,此霸王之本也,然而与危亡为邻矣。天道之数,人心之变。天道之数,至则反,盛则衰。人心之变,有馀则骄。骄则缓怠。夫骄者骄诸侯,骄诸侯者,诸侯失于外。缓怠者,民乱于内。诸侯失于外,民乱于内,天道也,此危亡之时也。若夫地虽大,而不并兼,不攘夺。人虽众,不缓怠,不傲下。国虽富,不侈泰,不纵欲。兵虽彊,不轻侮诸侯。动众用兵,必为天下政理;此正天下之本,而霸王之主也。凡先王治国之器三,攻而毁之者六。明王能胜其攻,故不益于三者,而自有国正天下,乱王不能胜其攻,故亦不损于三者,而自有天下而亡。三器者何也。曰:号令也、斧钺也、禄赏也。六攻者何也。曰:亲也、贵也、货也、色也、巧佞也、玩好也。三器之用何也。曰:非号令毋以使下,非斧钺毋以威众,非禄赏毋以劝民。六攻之败何也。曰:虽不听而可以得存者,虽犯禁而可以得免者,虽无功而可以得富者。凡国有不听而可以得存者,则号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则斧钺不足以威众。有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则禄赏不足以劝民。号令不足以使下,斧钺不足以威众,禄赏不足以劝民,若此,则民毋为自用;民毋为自用,则战不胜,战不胜,而守不固,守不固,则敌国制之矣。然则先王将若之何。曰:不为六者变更于号令,不为六者疑错于斧钺,不为六者益损于禄赏;若此,则远近一心;远近一心,则众寡同力;众寡同力,则战可以必胜,而守可以必固,非以并兼攘夺也,以为天下政治也,此正天下之道也。

《任法》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失君则不然,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誉。舍数而任说,故民舍实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离法而妄行。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劳烦,百姓迷惑,而国家不治。圣君则不然,守道要,处佚乐,驰骋弋猎,钟鼓竽瑟,宫中之乐,无禁圉也,不思不虑,不忧不图,利身体,便形躯,养寿命,垂拱而天下治。是故人主有能用其道者不事心,不劳意,不动力,而土地自辟,囷仓自实,蓄积自多,甲兵自强,群臣无诈伪,百官无奸邪,奇术技艺之人,莫敢高言孟行,以过其情,以遇其主矣。昔者尧之治天下也,犹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为。犹金之在垆,恣冶之所以铸。其民引之而来,推之而往,使之而成,禁之而止,故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周书曰: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祥,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故曰: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古之法也。世无请谒任举之人,无间识博学辩说之士,无伟服,无奇行,皆囊于法以事其主。故明王之所以恒者二:一曰明法而固守之。二曰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恒也。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故圣君置仪设法而固守之,然故谌杵习士,闻识博学之人不可乱也。众强富贵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亲爱者不能离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动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今天下则不然,皆有善法而不能守也,然故谌杵习士,闻识博学之士,能以其智乱法惑上,众强富贵私勇者,能以其威犯法侵陵;邻国诸侯能以其权置子立相;大臣能以其私附百姓,剪公财以禄私士,凡如是而求法之行,国之治,不可得也。圣君则不然,卿相不得剪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亲爱。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辏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故主有三术。夫爱人不私赏也,恶人不私罚也,置仪设法以度量断者,上主也。爱人而私赏之,恶人而私罚之。倍大臣,离左右,专以其心断者,中主也。臣有所爱而为私赏之,有所恶而为私罚之,倍其公法,损其正心,专听其大臣者,危主也。故为人主者,不重爱人,不重恶人,重爱曰失德,重恶曰失威,威德皆失,则主危也。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王之所操也。主之所处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处也。藉人以其所操,命曰夺柄。藉人以其所处,命曰失位;夺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夺柄失位之道也;故有为枉法,有为毁令,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贵不能威,富不能禄,贱不能事,近不能亲,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动,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故圣君失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而失君则不然,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反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是贵能威之,富能禄之,贱能事之,近能亲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于身,是以群臣百姓,人挟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则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则怨日产。夫日侵而产怨,此失君之所慎也。凡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适其意,顾臣而行,离法而听贵臣,此所谓贵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来焉,主离法而听之,此所谓富而禄之也。贱人以服约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所谓贱而事之也。近者以偪近亲爱有求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近而亲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请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美而淫之也。治世则不然,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其杀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乱君则不然,有私视也,故有不见也,有私听也,故有不闻也,有私虑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听私说,故群臣百姓皆设私立方,以教于国。群党比周,以立其私。请谒任举,以乱公法,人用其心,以幸于上,上无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说日益,而公法日损,国之不治,从此产矣。夫君臣者,天地之位也。民者,众物之象也,各立其所职以待君令,群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令而行之,虽有伤败无罚。非主令而行之,虽有功利,罪死,然故下之事上也,如响之应声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从形也。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此治之道也。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赏之,是教妄举也。遵主令而行之,有伤败而罚之,是使民虑利害而离法也。群臣百姓人虑利害,而以其私心举措,则法制毁而令不行矣。

《形势解》

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而令乃行,故曰:贵有以行令也。

《淮南子》

《主术训》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县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也。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剬有司,使无专行也;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人莫得恣,则道胜;道胜则理达矣,故反于无为。无为者,非谓其凝滞而不动,以其言莫从己出也。夫寸生于生于日,日生于形,形生于景,此度之本也。乐生于音,音生于律,律生于风,此声之宗也。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故通于本者不乱于末,睹于要者不惑于详。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所谓亡国,非无君也,非无法也,有法者而不用,与无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故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刘协·新论》《法术》

法术者,人主之所执,为治之枢也。术藏于内,随务应变。法设于外,适时御人。建国君人者,虽能善政,未有弃法而成治也。故神农不施刑罚,而人善为政者,不可废法而治人。舜执干戚而服有苗,征伐者不可释甲而制寇。立法者,譬如善御察马之力,揣途之数,齐其衔辔,以从其势。故能登坂赴险,无覆轶之败。乘危涉远,无越轨之患。君犹御也,法犹辔也,人犹马也,马犹轨也,理犹执辔也。执辔者,欲马之遵轨也。明法者,欲人之循治也。辔不均齐,马失轨也。法不适时,人乖理也。是以明主务,循其法,因时制宜,苟利于人,不必法古。必害于事,不可循旧。夏商之衰,不变法而亡。三代之兴,不相袭而王。尧舜异道,而德盖天下。汤武殊治,而名施后代。由此观之,法宜变动,非一代也。今法者,则溺于古律。儒者,则拘于旧礼。而不识情移法宜变改也。此可与守法而施教,不可与论法而立教。故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以言事。制法之士,不足以论理。若握一世之法,以传百世之人。犹以一衣拟寒暑,一药治痤瘕也。若载一时之礼,以训无穷之俗,是刻舟而求剑,守株而待兔。故制法者,为理之所由,而非所以为治也。礼者,成化之所宗,而非所以成化也。成化之宗,在于随时。为治之本,在于因世。未有不因世而欲治,不随时而成化。以斯治政未为衷也。

《丘浚·大学衍义补》《谨号令之颁》

《易·始卦》:大象曰:天下有风,姤;后以施命诰四方。
臣按:昔人有言,风者,天之号令,所以鼓舞万物。命者,君之号令,所以鼓舞万民。风自天而下,无物不遇。而君之命令寔似之。人君尊居九重,与下民本无相遇之理。惟王言一布,则万民争先快睹,莫不鼓舞于其下,而君民之心,始遇矣。由是观之,人君命令之颁,所以布君之德。感民之心,其机括之大,转移之妙有如此者,可不谨哉。

《巽》之象曰:重巽以申命。
臣按:巽之卦象,风也。风之吹物,无处不入,无物不鼓动。诏令之入人沦,于肌肤浃于骨髓,亦如风之动物也。人君体巽之象,顺人心以行事,重复而丁宁之,必须上下皆以为顺,而不拂逆人心,然后行之,则德之入人也。深而泽之,及人也厚矣。

《象》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臣按:先儒谓巽为风,而风者所以发扬天之号令。风随风而不逆,此重巽之象也。在上之君子,体随风之巽出,而发号施令。凡事必申复详审,一再命之,然后见之行事,则四方风动,顺而易入。申命者,所以致其戒于行事之先。行事者,所以践其言于申命之后。由是观之人君诏令之出,不可不详审于未颁之前,尤不可不践行于既颁之后。审之于前不可行者,则不言也。践之于后,既言之矣,则不可不行也。后世之诏,惟其失于详审,轻为条款,故既行之后,往往杌艎龃龉,有所牵制妨碍,而不可行焉。此其诏令所以不见信于臣民,有所颁布,人率以虚言视之。国家猝有急切之事,因之而失机败事者,多矣。

《涣》九五:涣汗其大号。
臣按:人君当人心涣散之时,而欲收之,非有大号令,不可也。故当涣之时,必有号令之颁,如身之出汗,无处而不浃洽,然后可以免咎也。观唐德宗奉天,宋高宗中兴二诏,可验矣。

《书》:多方,周公曰:王若曰:猷告尔四国多方。
臣按:后世人臣,代传王言,盖本诸此国家不幸,而有刑讨征诛之事。在可否之间,涉形似之,疑者必
须明白详悉,颁布天下,使人心晓然,知吾意向之所在,因其情而定其罪,随其罪而加以刑,盖有不得已焉者。如此,则群疑释而人心服,乱根永绝,而国是明著矣。

《周官》:王曰:呜呼。凡我有官君子,钦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以公灭私,民其允怀。
臣按:令之大者,固出于君,而百司庶府,下其教条于其属,亦令也。故成王既训迪百官,而又合其尊卑大小,而同训之焉。夫朝廷之政,由上而行之于下,由内而行之于外。必假命令,以达之于其未出之前,必须谨审详度,知其必可行而无弊,然后出之。既出之后,必欲其通行而无碍,不至于壅塞而反逆,可也。然其所出之令,一惟以公理而灭私情,然后可行而不反。苟或私胜而公微,则将反逆而不可行矣。又何以使民咸敬信,而怀服也哉。

《诗·大雅·抑之篇》曰:吁谟定命,远犹辰告。
臣按:人君欲示训于四方也,必广大其谋谟,不为一身而必为天下无终穷之虑,审定其号令,不敢轻易而必为一定不可易之制。于是乎长虑却顾,深思远图,稽其所终所蔽,益之损之,与时宜之,必可为久远之规,然后以时而播告之焉。如此,则夫号令之颁,图惟之事,永永无弊。施之于一时者,可以为法于百世矣。后世世主,浅谋轻举,容易发为号令,可言而不可行者,多矣。纵有可行,亦惟可用于一时,不可诒之于久远。于是朝更夕改,民不知所遵守。是以号令之颁,民视之以为泛常。一旦遇夫仓卒之变,有所补褊救急,而下人不知其所以,而往往至于不可救药。吁,可不谨哉。

《春秋谷梁传》曰:为天下主者天也,继天者君也,君之所存者命也。为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是不臣也;为人君而失其命,是不君也。君不君,臣不臣,此天下所以倾也。
臣按:君,代天出命者也。臣,代君行命者也。君出命,固不可违天之道。臣行命,亦不可侵君之事。苟臣侵君之事,则君失其命矣。君失其命,则不足以继天,而君非君矣。臣侵君命,则不知以事君,而臣非臣矣。人君继天以出治,恒必兢兢业业,敬以存心,明以烛理,刚以制欲,则臣下知所凛畏,而不敢侵吾之事,而吾所以继天道而主天下者,其威命不至旁落而下移矣。

《礼记》:王言如丝,其出如纶,王言如纶,其出如綍。
臣按:王者之言,其在中也。惟细如丝而已。及其出也,乃如宛转绳之大焉。其初出也,仅大如纶而已。及其出而益远也,乃如引棺之大索焉。所以然者,良以人君居九重之上,为万方之主,一言一话,在人君虽若甚微者,及其施之于外,天下之人,仰之如日星之明,畏之如雷霆之震,去之愈远,而见之愈大焉。然则人君号令之颁,其可以不谨哉。

汉贾山言于文帝曰:臣闻山东吏布诰令,民虽老裸癃疾,扶杖而往听之,愿少须臾毋死,思见德化之成。
臣按:司马迁作《史记》,于《文帝纪》,凡诏皆称上曰,而他纪则不然。盖以见文帝之诏,皆出于帝之实意也。上以实感,故下以实应。一见其诏书之下,欣欣然相率以听,意必其真有此实惠,然后为此实言也。后世诏书之下,率出于词臣之视草,有司之议拟,皆按故事而举之,未必皆出自上心也。是以有其言,无其事,有其事,无其效。许人以直言不加罪,而罪之愈甚。许民以欠负不复徵,而徵之如故。是故上之言不信于民,民之心不孚于上。此德化之成所以有歉于文帝欤。

光武时,天下已定,务用安静。以手迹赐万国者,一劄十行,细书成文。勤约之风,行于天下。
唐陆贽从德宗幸奉天,尝奏曰:今乘舆播迁,陛下宜痛自引过,以感人心。德宗从之。故行在诏书始下,虽骄将悍卒,莫不挥涕激发。及还京师,李抱真来朝奏曰:陛下在山南时,山东士卒闻书诏之辞,无不感泣,思奋臣节。臣知贼不足平也。
臣按:感人之易者,莫易于言。故人君一言之善,虽于深宫之中,九重之上,四海之远,莫不应之。况以德音之宣布,诏令之颁行于郡国者哉。夫上有由中之诚,下必有感孚之效。不徒然也。观光武勤约之风,行于天下。德宗引过之诏,感夫士卒。可见矣。人君诚能诚实其心,审定其命,择视草之臣,守涣汗之信。则虽蠢愚之夫,骄悍之卒,亦无不感动者。而况愚直之民,循良之吏乎。

太宗谓侍臣曰: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尽生。《周易》称:涣,汗,其大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也。又《书》曰: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且汉祖日不假给,萧何起于小吏,制法之后,犹称画一。今宜详思此义,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臣按:太宗此言,则凡号令之颁,不但诏告天下,而
已凡夫一事之施,一令之布,皆不可轻出,必委曲审定,以为久远之规焉。

宋刘安石言于其君〈哲宗〉曰:臣尝考载籍,以推先王之道。虽礼乐刑政,号为治具,而所以行之者,特在命令而已。昔之善观人之国者,不视其世之盛衰,而先察其令之弛张。未论其政之醇疵,而先审其令之繁简。惟其虑之既臧,发之不妄,而持以必行,则坚如金石,信如四时,敷天之下,莫不倾耳承听,耸动厌服。此圣人所恃以鼓舞万民之术也。《传》曰:令重则君尊。又曰:国之安危,在出令。凡此皆谨重之意也。今朝廷命令,变易频数,远不过一二岁,近或期月而已。甚者朝行而夕改。亦有前诏未颁,后令蠲除者。吏不知所守,民不知所从。求其弊原,盖由讲议未精,思虑未审,人情有所未尽,事理有所未通。或牵于好恶之私,或溺于迎合之说。是非无所辨,取舍无所宗。故一人言之而遽为之纷更也。方平安无事之时,轻慢多变之如此。缓急有事之际,何以取信于人。伏望深鉴前古之戒,谨为今日之虑。至于法度之废置,政事之因革,必使大臣公心协谋,博询利病,广揽详择,务当义理。更其所可更,则不嫌于违俗。守其所可守,则无惮于袭故。几政令清简,吏民信服,事可久行,不致反汗。
臣按:安世斯言,切中古今之弊。有志于天下国家者,其于命令之颁,要当以为鉴戒。

范成大曰:人君所以为国者,恃其命令足以鼓舞群下而已。命令重则其政举,命令轻则其事隳。人臣敬君之命,如雷霆之不敢侮。盖以吾君之所以为国者在焉。故《曲礼》序尊敬君命之说为尤详。人君深居九重之中,而化万里之外。命令所至,奔走奉承,其震动如此。是以圣王兢兢业业,不敢忽于出令,审之而勿轻发,守之而勿轻变。使天下致敬而取则,观听不惑,而后治功可成也。
臣按:范成大此言,所以解《曲礼》曰:凡为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于家也。《曲礼》之言为臣而发,范氏之言为君而发。臣必敬君命之施,君必谨己命之发。命之发也不轻,礼之敬也不忽。古之帝王所以言不妄发,发而人必信之。事不妄举,举而人必从之。此其治功之成,所以易易也欤。

《性理会通》《法令》

程子曰:三王之法,各是一王之法。故三代损益文质,随时之宜。若孔子所立之法,乃通万世不易之法。孔子于他处亦不见说,独答颜回云: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此是于四代中,举这一个法式。其详细虽不可见,而孔子但亦言其大法,使后人就上修之。二千年来,亦无一人识者。
居今之时,不安今之法令,非义也。若论为治,不为则已。如复为之,须于今之法度。内处得其当,方为合义。若须更改而后为,则何义之有。
古之人重改作,变政易法,人心始以为疑者,有之矣。久而必信,乃其改作之善者也。始既疑之,终复不信,而能善治者,未之有也。
为改必立善法,俾可以垂久而传远。若后世变之,则末如之何矣。
龟山杨氏曰:立法要使人易避而难犯。至于有犯,则必刑而无赦。此法之所以行也。
元城刘氏曰:人君命令,虽在必行。苟处之得其理,则执之不可变。惟其不合众望,违咈人情,关天下之盛衰,系朝廷之轻重,所宜择善,何惮改为。
五峰胡氏曰:荀子云:有治人,无治法。窃譬之欲拨乱反之正者。如越江湖法,则舟也。人则操舟者也。若舟破楫坏,虽有若神之技,人人知其弗能济矣。故乘大乱之时,必变法。法不变而能成治功者,未之有也。法制者,道德之显尔。道德者,法制之隐尔。天地之心,生生不穷者也。必有春秋冬夏之节,风雨霜露之变,然后生物之功遂有,道德结于民心,而无法制者,为无用。无用者亡。有法制絷于民身,而无道德者,为无体。无体者灭。是故法立制定,苟非其人,亦不可行也。朱子曰:古人立法,只是大纲。下之人得自为。后世法皆详密,下之人只是守法。法之所在上之人,亦进退下之人不得。
朝廷纪纲,尤所当严。上自人主以下,至于百执事,各有职业,不可相侵。盖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以求公议之所在。然后扬于王庭,明出命令而公行之。是以朝廷尊严命令,详审虽有不当,天下亦皆晓然知其谬之出于某人,而人主不至独任其责。臣下欲议之者,亦得以极意尽言,而无所惮。此古今之常理也。

法令部艺文《号令策》         唐白居易

问:号令者,所以齐其俗,一其心。故圣王重之,慎之。然则号令既出,而俗又未齐者,其故安在。令既下,而心犹未一者,其失安归。欲使下令如风行,出言如响应,导之而人知劝,防之而人不踰。将致于斯,岂无其要。

臣闻,王者发号施令,所以齐其俗,一其心。俗齐则和,心一则固。人于是乎可任使也。《传》曰:人心不同,如其面焉。故一人一心,万人万心。若不以令一之,则人人之心各异矣。于是积异以生疑,积疑以生乱。除乱莫先乎令者也。故圣王重之。然则令者出于一人,加于百辟,被于万姓,渐于四裔,如风行,如雨施,有往而无返也。其在《周易》涣汗之义,言号令如汗,涣然一出,而不可复也。故圣王慎之。然则令既出,而俗犹未齐者,由令之不一也。不一者,非独朝出夕改,晨行暮止也。盖谨于始,慢于终,则不一也。张于近,弛于远,则不一也。急于贱,宽于贵,则不一也。行于疏,废于亲,则不一也。且人之心犹不可以不一而理,况君之令,岂可二三而行者乎。然则令既一,而天下之心,犹未悦随者,由上之不能行于己,推于诚者也。凡下之从上也,不从口之言,从上之所好也。不从力之制,从上之所为也。盖行诸己也诚,则化诸人也速。求诸己也至,则感诸人也深。若不推之于诚,虽三令五申,而令不明也。苟不行之于己,虽家至日见,而人不信也。圣王知其如此,故以礼自修,以法自理,慎其所好,重其所为,有诸己者,而后求诸人。责于下者,必先禁于上。是以推之而往,引之而来,导之斯行,禁之斯止,使天下之人,颙颙然惟望其令,听其言而已。故言出则千里之外应如响,令下则四海之内行如风。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人者矣。又曰:下令如流水之源。盖谓是也。如此,则何虑乎海内之令,不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者哉。

《悬法象魏赋》〈以正月之吉悬法象魏为韵〉苏珦

建皇极者,存乎正名。体元命者,存乎作程。彼宗周之创业,遂体制而缘情。职命六官,必先庚而著令。历分
三统,因建子而为正。当是时也,元律司候,黄钟纪月,伊岁序之元初,懿阳和之始发。于是悬邦国之六典,致象魏之两阙。俾万人观而取象,罔敢逾越者也。大矣哉,示人有则,布政惟时。既当途而明矣,亦浃日而敛之。是则是效,念兹在兹。乃人君之大象,谅王国之元龟。是知象魏之章,焕为故实。分章授事,典司非一。或以理象为理人之规,或以教象为教人之术。观之者,仰而可见。从之者,贞而且吉。俯黄道而高悬,与苍龙而迥出。法之不朽,虽草创于前王。体有可传,亦恢张于是日。国家以务人为本,以施命为先。拱北极之六星,庶官咸备。张南端之双阙,旧典常悬。是知大圣君临,名臣不乏。钦承帝道,足以为法。以之安人,其国斯广。敢引此以为喻,亦因兹而取象。悬法魏阙,其教可以普施。悬法礼闱,其人可以外奖。夫然则青云可期于影响。

 《王建立传论》        五代史

呜呼。道德仁义,所以为治,而法制纲纪,亦所以维持之也。自古乱亡之国,必先坏其法制而后乱从之。乱与坏相乘,至荡然无复纲纪,则必极于大乱而后返,此势之然也,五代之际是矣。若文珂、守恩皆位兼将相,汉大臣也,而周太祖以一枢密使头子易置之,如更戍卒。是时,太祖与汉未有间隙之端,其无君叛上之志,宜未萌于心,而其所为如此者,何哉。盖其习为常事,故特发于喜怒颐指之间,而文珂不敢违,守恩不得拒。太祖既处之不疑,而汉廷君臣亦置而不问,其上下安然而不怪者,岂非朝廷法制纲纪坏乱相乘,其来也远,既极而至于此欤。是以善为天下虑者,不敢忽于微,而常杜其渐也,可不戒哉。

 《论诏令数易改》       宋包拯

臣窃见朝廷凡降诏令,行之未久,即有改张。故外议纷纭,深恐于礼不便。且诏令,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可无慎乎。缘累年以来,此弊尤甚。制敕才下,未逾月而辄更。请奏方行,又随时而追改。民知命令之不足信,则赏罚何以沮劝乎。臣欲乞今后朝廷凡处置事,宜申明制度,不可不慎重。或臣僚上言利害,并请先下两制集议,如可为经久之制,方许颁行。于后或有小异同,非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更易。如此,则法存画一,国有常格。伏望少留圣意,天下幸甚。
信任正人,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邪佞者,虽近必黜。忠直者,虽远必收。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在陛下力行而已。亢旱之灾,天之常数。固不足贻陛下深忧。惟陛下留神省察。

法令部纪事

《说苑·政理篇》:武王问于太公曰:为国而数更法令者何也。太公曰:为国而数更法令者,不法法,以其所善为法者也;故令出而乱,乱则更为法,是以其法令数更也。
《至公篇》:楚庄王有茅门者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蹂霤者斩其辀而戮其御。太子入朝,马蹄蹂霤。廷理斩其辀而戮其御。太子大怒,入为王泣曰:为我诛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能立法从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安可以加诛。夫犯法废令,不尊敬社稷,是臣弃君,下陵上也。臣弃君则主失威,下陵上则上位危,社稷不守,吾何以遗子。太子乃还走避舍,再拜请死。
《韩子·外储说》:秦昭王有病,百姓里买牛而家为王祷。公孙述出见之,入贺王曰:百姓乃皆里买牛为王祷。王使人问之,果有之。王曰:訾之人二甲。夫非令而擅祷者,是爱寡人也。夫爱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与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乱亡之道也。不如人罚二甲而复与为治。
邹君好服长缨,左右皆服长缨,甚贵。邹君患之,问左右,左右曰:君好服,百姓亦多服,是以贵。君因先自断其缨而出,国中皆不服长缨。君不能下令为百姓服度以禁之,乃断缨出以示民,是先戮以莅民也。韩昭侯谓申子曰:法度,甚易行也。申子曰: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今君设法度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昭侯曰:吾自今以来知行法矣,寡人奚听矣。一日申子请仕其从兄官。昭侯曰:非所学于子也。听子之谒,败子之道乎,亡其。用子之谒。申子辟舍请罪。
吴起,卫左氏中人也,使其妻织组而幅狭于度。吴子使更之,其妻曰:诺。及成,复度之,果不中度,吴子大怒。其妻对曰:吾始经之而不可更也。吴子出之。其妻请其兄而索入。其兄曰:吴子,为法者也,其为法也。且欲以与万乘致功,必先践之妻妾然后行之,子毋几索入矣。其妻之弟又重于卫君,乃因以卫君之重请吴子。吴子不听,遂去卫而入荆。
《内储说》:卫嗣君之时有胥靡逃之魏,因为襄王之后治病。卫嗣君闻之,使人请以五十金买之,五反而魏王不予,乃以左氏易之。群臣左右谏曰:夫以一都买二胥靡,可乎。王曰:非子之所知也。夫治无小,而乱无大。法不立而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而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魏王闻之曰:主欲治而不听之,不祥。因载而往,徒献之。
《史记·商君传》:孝公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卫鞅曰:疑行无名,疑事无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见非于世;有独知之虑者,必见敖于民。愚者闇于成事,知者见于未萌。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彊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孝公曰:善。甘龙曰:不然。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卫鞅曰:龙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杜挚曰: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后汉书·祭遵传》:光武破王寻等,还过颍阳,遵以县吏数进见,光武爱其容仪,署为门下史。从征河北,为军市令。舍中儿犯法,遵格杀之。光武怒,命收遵。时主簿陈副谏曰:明公常欲众军整齐,今遵奉法不避,是教令所行也。光武乃贳之,以为刺奸将军。谓诸将曰:当备祭遵。吾舍中儿犯法尚杀之,必不私诸卿也。《旧唐书·文宗本纪》:开成元年五月乙卯,御紫宸,殿上谓宰臣曰:为政之道,自古所难。李石对曰:朝廷法令行,则易。
《五朝名臣言行录》:司马光迩英进读萧何、曹参事,曰:参不变何法,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后时,天下晏然,衣食滋殖。上曰:汉常守萧何之法,不变可乎。公曰:何独汉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汤文武之法,虽至今存,可也。武王克商,曰乃反商政,政由旧。然则虽周,亦用商政也。《书》曰:无作聪明乱旧章。汉武帝用张汤言,取高帝法纷更之,盗贼半天下。元帝改宣帝之政,而汉始衰。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变也。后数日,吕惠卿进讲,因言先王之法,有一年变者。正月始和,布法象魏是也。有五年一变者,巡狩考制度是也。有三十年一变者,刑罚世轻世重是也。有百年不变者,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也。前日光言,非是其意以讽朝廷,且讥臣为条例司官耳。上问光:惠卿言何如。光曰:布法何名为变。若四孟月朔,属民读法为时变,月变邪。诸侯有变礼易乐者,王巡狩则诛之,王不自变也。刑,新国用轻典,乱国用重典,平国用中典,是为世轻世重,非变也。且治天下,譬如居室,弊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也。大坏而欲更造,非得良匠美材不成。今二者皆无有,臣恐风雨不庇也。公卿侍从皆在此,愿陛下问之。三司使掌天下财,不才而黜,可也。不可使两府侵其事。今为制置三司条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尚安用例,苟用例,则胥史足矣。今为看详中书条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对。
《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四年八月庚申,合散奏事毕,帝问曰:卿等日所行者何事。合散对曰:臣等第奉行诏旨而已。帝曰:卿等何尝奉行朕旨,虽祖宗遗训,朝廷法令,皆不遵守。夫法者,所以辨上下,定民志,自古及今,未有法不立而天下治者。使人君制法,宰相能守而忽失,则下民之所畏避,纲纪可正,风俗可厚。其或法弛民慢,怨言并兴,欲求治安,岂不难哉。
《泰定帝本纪》:泰定元年五月己丑,帝谕倒剌沙曰:朕即位以来,无一人能执成法为朕言者。知而不言则不忠,且陷人于罪。继自今,凡有所知,悉以闻,使朕明知法度,断不敢自纵。非独朕身,天下一切政务,能守法以行,则众皆乂安,反是,则天下罹于忧苦。
《明昭代典则》:洪武二年八月,监察御史雎稼言:《周官》有悬法象魏之文,礼经载乡饮读法之说,皆导民知礼法,而远刑辟也。今新律刊布天下,乡井细民犹有不通其说者,宜命府州县长吏,凡遇月朔,会乡之老少,令儒生读律,解析其义,使之通晓。则人皆知畏法,而犯者寡矣。上曰:威人以法,不如威人以心。敦信义而励廉耻,此化民之本也。故羞恶之心生,则非僻之私格。外防之法密,则苟免之刑兴。卿言读律,固可禁民为非。若谓使无犯,要当深求其本也。

法令部杂录

《老子·益谦篇》: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管子·法法篇》: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法立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法不立,令不行,则民之用者寡矣;故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废者寡,则民不诽议;民不诽议,则听从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与其所废者钧,则国无常经;国无常经,则民妄行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则民不听;民不听,则暴人起而奸邪作矣。
《商子·定分篇》: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
《韩子·难三篇》:管子曰:言于室,满于室;言于堂,满于堂:是谓天下王。或曰:管仲之所谓言室满室、言堂满堂者,非特谓游戏、饮食之言也,必谓大物也。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不得满室。而管子犹曰言于室,满室,言于堂,满堂,非法术之言也。《定法篇》: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淮南子·汜论训》:法令者,网其奸邪,勒率随其踪迹。无愚夫蠢妇,皆知为奸之无脱也,犯禁之不得免也。然而不材子不胜其欲,蒙死亡之罪,而被刑戮之羞。然而立秋之后,司寇之徒继踵于门,而死市之人血流于路。何则。惑于财利之得,而蔽于死亡之患也。《心书·威令篇》:夫一人之身,百万之众,束肩敛息,踵足俯听,莫敢仰视,法制使然也。若乃上无刑罚,下无礼义,虽贵有天下,富有四海,而不能免者,桀纣之类也。夫以匹夫之刑,令之以赏罚,而人不能逆其命者,孙武、穰苴之类也。故令不可轻,势不可逆。
《日知录》:宋叶适言:法令日繁,治具日密。禁防束縳,至不可动。而人之智虑,自不能出于绳约之内。故人材亦以不振。今与人稍谈及度外之事,辄摇手而不敢为。夫以汉之能尽人材,陈汤犹扼腕于文墨吏,而况于今日乎。宜乎豪杰之士,无以自奋而同归于庸懦也。
自万历以上,法令繁而辅之以教化,故其治犹为小康。万历以后,法令存而教化亡,于是机变日增,而材能日减。其君子工于绝缨,而不能获敌之首。其小人善于盗马,而不肯救君之患。诚有如《墨子》所云:使治官府则盗窃,守城则倍畔。使断狱则不中,分财则不均。《吕氏春秋》所云:处官则荒乱,临财则贪得,列近则持谏,将众则罢怯。又如刘蕡所云:谋不足以剪除奸凶,而诈足以抑扬威福。勇不足以镇卫社稷,而暴足以侵害闾里者。呜呼,吾有以见徒法之无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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