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六百五十六卷目录
县佐部汇考
周〈总一则 显王一则〉
汉〈总一则〉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梁〈总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唐〈总一则 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元宗开元一则〉
辽〈世宗天禄一则〉
宋〈太祖乾德一则 开宝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皇祐一则 神宗熙宁一则 哲宗元祐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大观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二则 宁宗嘉定一则〉
金〈总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宪宗成化一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二则〉
县佐部总论
文献通考〈县丞 主簿 镇戍关市官〉
县佐部名臣列传一
后汉
仇览
唐
颜春卿
宋
沈播 徐如晦
胡霆桂 毕仲衍
胡稷言 杨梦龙
金
孛朮鲁福寿 王汝梅
元
胡长孺 侯玉
吴师尹
周〈总一则 显王一则〉
汉〈总一则〉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梁〈总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唐〈总一则 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元宗开元一则〉
辽〈世宗天禄一则〉
宋〈太祖乾德一则 开宝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皇祐一则 神宗熙宁一则 哲宗元祐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大观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二则 宁宗嘉定一则〉
金〈总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宪宗成化一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二则〉
县佐部总论
文献通考〈县丞 主簿 镇戍关市官〉
县佐部名臣列传一
后汉
仇览
唐
颜春卿
宋
沈播 徐如晦
胡霆桂 毕仲衍
胡稷言 杨梦龙
金
孛朮鲁福寿 王汝梅
元
胡长孺 侯玉
吴师尹
官常典第六百五十六卷
县佐部汇考
周
周制,县正以下设鄙师,掌其鄙之政令祭祀,酂长掌其酂之政令,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治其政令,邻长掌相纠相受,皆统于地官。按《周礼·地官》:鄙师每鄙,上士一人。
〈订义〉郑锷曰:教法行于六乡,而六遂无书,考德行道艺之事,三岁兴氓何耶。鄙师犹乡之党正,名谓之师,非有教法,何以为师乎。
各掌其鄙之政令祭祀。
〈订义〉郑锷曰:鄙师掌其祭祀,则祭祀之时,亦如党正教其礼事明矣。
凡作民,则掌其戒令。
〈订义〉郑康成曰:作民谓起役。 易氏曰:戒令所以肃众志,军法以百家应调发之数。故酂长以旗鼓兵革,帅其民而至。至五百家为一小阵,然后鄙师为之掌其戒令。
以时数其众庶,而察其美恶而诛赏。
〈订义〉郑康成曰:时四时也。 黄氐曰:数众庶,稽其在不也。美恶其人之善良。奇,邪也。自遂师至鄙师,皆行诛赏,与乡不同。乡之诛赏,必告于上。
岁终,则会其鄙之政而致事。
〈订义〉李嘉会曰:鄙管五酂,职众事夥,宜于此会其政,而致事于县正。
酂长每酂,中士一人。各掌其酂之政令,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
〈订义〉王昭禹曰:族师以时校登其夫家,则乡师统其事。酂长以时校登其夫家,则遂师统其事。
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
〈订义〉贾氏曰:丧纪,民之丧纪,若乡师所云族共丧器之类。祭祀谓若族祭酺之类。
若作其民而用之,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
〈订义〉易氏曰:先王寓兵于民,而其器亦出于民。无事则藏之,器无不完。有事则出之,器无不利。盖至于百家而后,兵器始备,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族师以旗鼓兵器帅而至,酂长亦以旗鼓兵革帅而至。盖以是帅之以是用之,所谓不教而殃民者,无有矣。
若岁时简器,与有司数之。
〈订义〉郑康成曰:简器,简稼器也。兵器亦存焉。有司遂大夫。
凡岁时之戒令,皆听之。
〈订义〉郑锷曰:有戒令,躬往听之,归而告戒一酂。为之长者,职当然也。
趋其耕耨,稽其女功。〈订义〉贾氏曰:酂长弥亲民,故趋其耕耨,并稽考女功之事。
里宰每里,下士一人。
〈订义〉郑锷曰:六乡之长,谓之宰。至治一里者,犹乡也。闾胥亦以宰为名,何耶。宰取其能裁制耳。一里之众,苟无宰制之能,何以治之。职之卑者,于尊无嫌,所以同夫宰之称。
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
〈订义〉郑康成曰:邑犹里也。
以岁时合耦于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叙。
〈订义〉郑锷曰:一里之家,相与耦耕,宜自配合,何待里宰。余以为耦耕之法,一耜之广者五寸,二耜为耦广深一尺,故合二耜,则须两人共发之。人有老幼,力有强弱。为耦者,未必通耕,则耕者废。里宰岁时往,即锄室为合其耦,使人人适均,斯无废耕之事。锄之为言助也,里宰合耦之所,教为治所之名。月令季冬,命农计耦耕事。盖于此室计之,所谓岁时者,其季冬欤。为合耦以治稼穑,乃趋其耕耨,使无失时。然有以趋之,无以劝之,无益也。行其秩叙,所以劝之欤。
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敛其财赋。
〈订义〉贾氏曰:此言待有司徵敛者,谓县师旅师。
邻长五家则一人,掌相纠相受。
〈订义〉贾氏曰:使五家各相纠察,宅舍有故,又相容受也。
凡邑中之政相赞。
〈订义〉刘执中曰:邑中之政,谓里宰也。
徙于他邑,则从而授之。
〈订义〉郑康成曰:从犹随也,授犹付也。
显王十九年春,徙都咸阳,始置县,县有丞。
按《史记·周本纪》不载。按《商君传》:鞅定变法之令,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汉
汉承秦制县置斗食、佐史佐之,亭有长,乡有三老、啬夫、游徼之属。按《汉书·百官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
〈注〉《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说斗食者,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
后汉
后汉县皆置丞佐之,又乡有三老、游徼、啬夫,亭有亭长,里有里魁之属。按《后汉书·百官志》:凡县丞各一人。本注曰:丞署文书,典知仓狱。
各署诸曹掾史。本注曰: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
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本注曰:亭长,主求捕盗贼,承望都尉。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秩次皆如县、道,无分土,给均本吏。本注曰: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在所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
〈注〉应劭《汉官》曰:大县丞左右尉,所谓命卿三人。小县一尉一丞,命卿二人。雒阳丞三人,四百石。员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乡有秩狱史五十六人,佐史乡佐七十七人,斗食令史啬夫假五十人,官掾史干小史二百五十人,书佐九十人,循行二百六十人,乡户五千,则置有秩。 《风俗通》曰:秩则田间大夫,言其官裁有秩耳。啬者,省也。夫,赋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赋,国家制度,大率十里一乡。
《汉官仪》曰:民生二十三为正,一岁以为卫士,一
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
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家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过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卤置长史一人,丞一人,治兵民。当兵行长领置部尉十人,司马候农都尉皆不治民,不给卫士。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应合选为亭长。亭长课徼,巡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剑甲铠鼓,吏赤帻,行縢带剑佩刀,持楯被甲,设矛戟习射。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司奸盗。亭长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风俗通》曰: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馆亭吏旧名,负弩改为长,或谓亭父。《周礼》五家为邻,四邻为里。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共居止同事旧欣,通其所也。 胡广曰:盐官掊坑而得盐,或有凿井煮海水,而以得之者。铸铜为器械,当铸冶之时,扇炽其火,谓之鼓铸。
晋
晋制县置令、长,有主簿、录事、记室、功曹以佐之,又乡置啬夫治书史。百户置里吏,千户置校官掾,并方略吏之属。按《晋书·职官志》: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有主簿、录事史、主记室史、门下书佐、干、游徼、议生、循行功曹史、小史、廷掾、功曹史、小史书佐干、户曹掾史干、法曹门干、金仓贼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狱小史、狱门亭长、都亭长、贼捕掾等员。户不满三百以下,职吏十八人,散吏四人;三百以上,职吏二十八人,散吏六人;五百以上,职吏四十人,散吏八人;千以上,职吏五十三人,散吏十二人;千五百以上,职吏六十八人;散吏一十八人;三千以上,职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
县,农月随所领户多少为差,散吏为劝农。又县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不满千以下,置治书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吏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县皆置方略吏四人。江左以后,邺、长安置吏如三千户以上之制。
宋
宋县置丞与诸曹如魏晋制。按《宋书·百官志》:县令、长,秦官也。大者为令,小者为长。汉制,置丞一人。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十什为里,里魁主之;十里为亭,亭长主之;十亭为乡,乡有乡佐、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各一人。乡佐、有秩主赋税,三老主教化,啬夫主争讼,游徼主奸非。其馀诸曹,略同郡职。以五官为廷掾,后则无复丞,唯建康有狱丞,其馀众职,或此县有而彼县无,各有旧俗,无定制也。
梁
梁县置属员如晋宋制。按《隋书·百官志》:县为国曰相,大县为令,小县为长,皆置尉丞。郡县置吏,亦各准州法,以大小而制员。郡县吏有书僮,有武吏,有医,有迎新、送故等员。亦各因其大小而置焉。
北齐
北齐制县分九等,皆有丞、中正,功曹以佐之。按《隋书·百官志》:后齐制上上县令,属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录事,及西曹、户曹、金曹、租曹、兵曹等掾,市长等员。合属官佐史五十四人。上中县减上上县五人,上下县减上中县五人,中上县减上下县六人,中中县减中上县五人,中下县减中中县一人,下上县减中下县一人,下中县减下上县一人,下下县减下中县一人。
自州、郡、县,各因其大小置白直,以供其役。
邺、临漳、成安三县令,各置丞、中正、功曹、主簿、门下督、录事、主记,议及功曹、记室、户、田、金、租、兵、骑、贼、法等曹掾员。
隋
隋制县分九品置属有差,又河南、洛阳、长安加置功曹各二人,及监、丞、司、官等员。按《隋书·百官志》:县,置令,丞,尉,正,光初功曹,光初主簿,功曹,主簿,西曹,金、户、兵、法、士等曹佐,及市令等员。合九十九人。上中县,减上上县吏属四人。上下县,减上中县五人。中上县,减上下县十人。中中县,减中上县五人。中下县,减中中县五人。下上县,减中下县十二人。下中县,减下上县六人。下下县,减下中县五人。河南、洛阳、长安、大兴,加置功曹,为三司,司各二人。郡县佛寺,改为道场,道观改为元坛,各置监、丞。京都诸坊改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
唐
唐制县佐品秩以上、中、下为差。按《唐书·百官志》:京县丞二人,从七品上;主簿二人,从八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下。畿县丞一人,正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上;上县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正九品下。中县丞一人,从八品下;主簿一人,从九品上。中下县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人,从九品上;下县丞一人,正九品下;主簿一人,从九品上。高祖武德元年制诸县置主簿以流外为之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注武德元年,诸县置主簿,以流外为之。京县、上县,丞皆一人;畿县、上县,正皆四人。
太宗贞观年,令诸县置录事。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百官志注》云云。
元宗开元 年,令京兆、河南属县,置市令一人,及凡县司功佐等员。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百官志》:注元宗开元中,京兆、河南府诸县,户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凡县有司功佐、司户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狱、门事等,畿县减司兵,上县有司户、司法而已。
辽
世宗天禄五年,诏县主簿委政事省铨注。按《辽史·世宗本纪》:天禄五年夏五月壬戌,诏县主簿委政事省铨注。
宋
太祖乾德二年,令、录、簿、尉诸职官有耄耋笃疾者举劾之。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三年,诏诸县置簿、尉有差。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开宝三年,诏诸县千户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户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户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
真宗咸平四年,令川陕县五千户以上并置主簿。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咸平四年,王钦若言:川陕县五千户以上请并置簿,自馀仍以尉兼。从之。自后川蜀及江南诸县,各增置主簿。中兴后,置簿掌出纳官物、销注簿书,凡县不置丞,则簿兼丞之事。凡批销必亲书押,不许用手记,仍不许差出,以防销注。
仁宗天圣 年,始置丞,令出身幕职选充。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县丞初不置,天圣中因苏耆请,开封两县始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
皇祐 年,诏赤县丞,并除新改官人。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神宗熙宁四年,令剧县增置丞一员。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熙宁四年,编修条例所言:诸路州、军繁剧县,令户二万已上增置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
哲宗元祐元年诏:应因给纳常平、免役置丞,并行省罢。如委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令转运司存留。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徽宗崇宁二年,令县置丞一员,以掌其事。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崇宁二年,宰相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之利,皆王政之大,请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
大观三年,诏:县丞,除旧额存留外馀皆减罢。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大观三年,诏:昨增置县丞内,除旧额及万户以上县事务繁冗,及虽非万户实有山泽,坑冶之利可以修兴去处,依旧存留外,馀皆减罢。
高宗建炎元年,诏县丞系嘉祐以前员阙并万户处存留一员。馀并罢。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绍兴三年,令以淮东累经兵火,权罢县丞。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绍兴十八年,令置海陵丞一员。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宁宗嘉定 年,令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金
金制县有赤次、赤剧、次剧,又有上、中、下之分,皆设丞、簿佐之。按《金史·百官志》:赤县丞一员,从八品。掌贰县事。主簿一员,正九品。掌同县丞。
〈注〉司吏十人,内一名,取识女直汉字者充。公使十人。
次赤县又曰剧县。丞一员,正九品。主簿一员,正九品。诸县丞一员,正九品。主簿一员,正九品。凡县二万五千户以上为次赤、为剧,二万以上为次剧,在诸京倚郭者曰京县。自京县而下,以万户以上为上,三千户以上为中,不满三千为下。中县而下置丞,以主簿与尉通领巡捕事。下县则不置尉,以主簿兼之。
〈注〉中县司吏八人,下县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
元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县为上、中、下三等,设丞、簿各一员,典史二员,中县不置丞,典史减一。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至元二十年,定江淮以南三万户之上者为上县,一万户之上者为中县,一万户之下者为下县。上县,丞一员,簿一员,典史二员,中县不置丞,馀如上县之制,下县置官如中县,民少事简之地则以簿兼尉。典史一员。
顺帝至正十七年正月,准山东分省咨团结义兵,每县添设主簿一员,专率义兵以事守禦。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
明制县置丞簿及所属衙门等员。按《明会典》:各县置县丞一员,主簿一员。所属衙门:税课局大使一员,阴阳学训术一员,医学训科一员,僧会司僧会一员,道会司道会一员。
太祖洪武三年,令县丞一考无过者,升知县。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九年,令添设县丞,专理劝农。
按《通纪》:成化九年,添设苏、松、常、镇、湖州五府劝农通判县丞各一员。寻复添设北直隶七十三州县、江西二十县、湖广十州县、河南十三州县州,判县丞各一员,专理劝农。
皇清
顺治元年《大清会典》:顺治元年,定顺天府所属衙门,宛平、大兴
二县,设县丞各一员。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各县县丞、主簿、〈因事添革,无定员〉所
属衙门税课司大使、副使〈因事设立无定员〉阴阳学训术一员,医学训科一员,僧会司僧会一员,道会司道会一员,江南山阳县河堤堤官一员,水马驿驿丞一员,递运所大使一员,河泊所所官一员。〈以上大使、所官,俱因事设立〉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改归
画一,正七品:京县县丞。正八品:各县县丞。正九品:各县主簿。未入流:各县水马驿驿丞、县税课司大使、闸官、递运所大使、河泊所所官、县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僧会司僧会、道会司道会。
县佐部总论
《文献通考》
《县丞》
汉氏县丞尉,多以本部人为之。三辅县则兼用他郡。诸县皆有主刑狱囚徒。 后汉署文书,典知仓狱,署诸曹掾史,凡诸县署丞,皆铜印黄绶,进贤一梁冠。自晋后无丞。 宋惟建康有狱丞。及夫隋氏革选,尽用他郡人。汉已下,皆用一人。 唐置京县丞三员,北京、太原、晋阳各置一人。高宗始为品官,吏部选授为县令之贰。 宋初不置丞,天圣中,因苏耆请,开封两县始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外。本县阙官,故耆有此请。
皇祐中,诏赤县丞,并除,新改官人。熙宁四年,编修条例所言,诸路州军繁剧县令,户二万已上,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元祐元年,诏应因给纳常平免役置丞,并行省罢。如委是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令转运司存留。崇宁二年,宰臣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之利,皆王政之大。请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
《国史外补》云:县丞,昔大邑有之,至是不以邑之大小,皆得置丞,使主管常平坑冶农田水利。
大观三年,诏昨增置县丞,内除旧额及万户以上,县令委是事务繁冗,并虽非万户,实有山泽坑冶之利,可以兴修去处,依旧存留外,馀皆减罢。建炎元年,诏县丞系嘉祐以前员阙,并万户处存留一员,馀并罢。绍兴三年,以淮东累经兵火,权罢县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员。嘉定后,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
汉晋有之。自汉以来,皆令长自调用。至于隋,始置之。唐主簿上辖赤县,置二人,他县一人。武德初,以流
外为之。高宗始以为品官,吏部选授,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县内非违。 宋朝开宝三年,诏诸县千户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户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户以下,置簿尉,主簿兼知县事。咸平四年,王钦若言,川陕县五千户以上,请并置簿。自馀仍旧以尉兼。从之。天禧五年,剑州梓潼等,各增主簿。皇祐五年,诏南川县置主簿。嘉祐五年,婺州义乌、永康、武义、浦江四县置主簿。熙宁四年,陕西河东沿边城寨置主簿。
《镇戍关市官》
隋镇置将副,戍置主副,关市置令丞。 唐因之,各有上中下三等。关令,古官,戍主,晋末之显职。镇将,后周之通班。今以其卑贱,与隋制同,故举隋而已。
宋制,诸镇监官,掌巡逻盗窃及火禁之事,兼征税。榷酤则掌其出纳会计。镇寨凡杖罪以上,并解本县,馀听决遣。
按:后之称县佐曰丞簿尉,然而《汉书·百官志》所载,只丞尉而已。簿虽起于汉,而志无之。又丞尉虽皆县佐,而各有印绶,簿独无。盖古者官府皆有主簿一官,上自三公及御史府,下至九寺五监,以至州郡县,皆有之。所职者,簿书,盖曹掾之流耳。汉人所谓高士不为者,御史府之主簿也。《容斋随笔》言:元丰令文寺监主簿,专以钩考簿书为职,不得与卿丞联署文书。然则主簿之官,虽在雄要之司,犹为卑贱,而况县乎。后汉缪彤为县主簿,县令被章见考,吏皆畏惧自诬。而彤独證其枉,考掠苦毒,换五狱,阅四年,令卒自免。又宁阳县主簿,诣阙,诉其县令之枉积,七八岁不省。虞诩言:主簿所讼,乃君父之怨,百上不达,是有司之过。仇览为蒲亭长,考城令王涣闻其以德化人,署为主簿。以是观之,则主簿之在汉,其视县令,犹掾史之视使长。安得与丞尉等。后来以簿先于尉,非古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