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六百九卷目录
郡守部汇考
秦〈始皇一则〉
汉〈总一则 景帝一则 元帝初元一则 建昭一则〉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武帝泰始二则〉
宋〈总一则〉
南齐〈总一则〉
梁〈总一则〉
北魏〈孝文帝延兴二则 太武帝太延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高祖开皇一则 炀帝大业一则〉
唐〈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元宗天宝一则〉
后唐〈总一则〉
辽〈总一则〉
宋〈总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一则 仁宗景祐一则 哲宗元祐一则 元符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重和一则 高宗绍兴二则 理宗咸淳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明〈总一则 世宗嘉靖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总一则〉
秦〈始皇一则〉
汉〈总一则 景帝一则 元帝初元一则 建昭一则〉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武帝泰始二则〉
宋〈总一则〉
南齐〈总一则〉
梁〈总一则〉
北魏〈孝文帝延兴二则 太武帝太延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高祖开皇一则 炀帝大业一则〉
唐〈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元宗天宝一则〉
后唐〈总一则〉
辽〈总一则〉
宋〈总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一则 仁宗景祐一则 哲宗元祐一则 元符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重和一则 高宗绍兴二则 理宗咸淳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明〈总一则 世宗嘉靖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总一则〉
官常典第六百九卷
郡守部汇考
秦
始皇二十六年并诸侯,以其地为郡,置守、尉、监各一人。按《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秦初并天下。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战𩰚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汉
汉承秦制郡置守有丞,边郡有长史,郡各有都尉,典武职亦有丞。按《汉书·百官表》: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
都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比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
景帝中二年,秋七月,更郡守为太宗,郡尉为都尉。
按《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元帝初元三年春,令诸侯相位在郡守下。
按《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建昭二年春三月,益三河郡太守秩。户十二万为大郡。
按《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后汉
后汉每郡置太守、丞、长史理民事,其都尉或置或省。按《后汉书·百官志》: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注〉《古今注》曰:建武六年三月,令郡太守、诸侯、相病,丞长史行事。十四年,罢边郡太守、丞,长史领丞职。
王国之相亦如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
案:律有无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汉书音义》曰:文无所枉害。萧何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
岁尽遣吏上计。
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
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武帝又置三辅都尉各一人,讥出入,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谷。又置属国都尉,主蛮夷降者。中兴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
《古今注》曰:六年八月,省都尉官。应劭曰:每有剧职,郡临时置都尉。事讫罢之。
省关都尉,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稍有分县,治民比郡。安帝以羌犯法,三辅有陵园之守,乃复置右扶风都尉,京兆虎牙都尉。
应劭《汉官》曰:盖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废一不可。谁能去兵,兵之设尚矣。《易》称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春秋三时务农,一时讲武。诗美公刘匪居匪康,入耕出战,乃裹糇粮,干戈载扬,四方莫当。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面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办,黔首嚣然不及,讲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驱之以即彊,敌犹鸠鹊捕鹰鹯,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张角怀挟,妖伪遐迩摇荡,八州并发,烟炎绛天,牧守枭裂,流血成川。尔乃远徵三边,殊俗之兵,非我族类,忿鸷纵横,多僵良善,以为己功,财货粪土,哀夫民氓,迁流之咎,见出在兹。不教而战,是谓弃之。迹其祸败,岂虚也哉。春秋家不藏甲,所以一国威抑私力也。今虽四海残坏,王命未洽,可折冲压难,若指于常。故置右扶风。
皆置诸曹掾史。
《新论》曰:王莽时,置西海郡,令其吏皆百石,亲事。一曰为四百石,二岁而迁补。
本注曰:诸曹略如公府曹,无东西曹。
蔡质《汉仪》曰:河南尹掾出考案,与从事同。
有功曹史,主选署功劳。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诸曹事。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曹掾一人。正门有亭长一人。主记室史,主录记书,催期会。无令史。閤下及诸曹各有书佐,干主文书。
《汉官》曰:河南尹员吏九百二十七人,十二人百石。诸县有秩三十五人,官属掾史五人,四部督邮史部掾二十六人,案狱仁恕三人,监津渠漕水掾二十五人,百石。卒吏二百五十人,文学守助掾六十人,书佐五十人,循行二百三十人,干小史二百三十一人。
晋
晋郡置太守诸王国曰内史,皆有主簿、记室史、掾、功曹之属。按《晋书·职官志》:郡皆置太守,河南郡京师所在,则曰尹。诸王国以内史掌太守之任,又置主簿、主记室、门下贼曹、议生、门下史、记室史、录事史、书佐、循行、干、小史、五官掾、功曹史、功曹书佐、循行小史、五官掾等员。郡国户不满五千者,置吏职五十人,散吏十三人;五千户以上,则职吏六十三人,散吏二十一人;万户以上,职吏六十九人,散吏三十九人。郡国皆置文学掾一人。
武帝泰始四年,诏郡国守相以春巡属县,又班诏书五条于郡国。
按《晋书·武帝本纪》:泰始四年,六月甲申朔,诏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必以春,此古者所以述职宣风展义也。见长吏,观风俗,协礼律,考度量,存问耆老,亲见百年。录囚徒,理冤枉,详察政刑得失,知百姓所患苦。无有远近,便若朕亲临之。敦喻五教,劝务农功,勉励学者,思勤正典,无为百家庸末,致远必泥。士庶有好学笃道,孝悌忠信,清白异行者,举而进之;有不孝敬于父母,不长悌于族党,悖礼弃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罪之。田畴辟,生业修,礼教设,禁令行,则长吏之能也。人穷匮,农事荒,奸盗起,刑狱烦,下陵上替,礼义不兴,斯长吏之否也。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扬清激浊,举善弹违,此朕所以垂拱总纲,责成于良二千石也。于戏戒哉。冬十二月,班五条诏书于郡国: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抚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
泰始五年春正月,申戒郡国守相。
按《晋书·武帝本纪》:泰始五年春正月癸巳,申戒郡国计吏守相令长,务尽地利,禁游食商贩。
宋
宋郡守仍魏晋制,官属略如公府。按《宋书·百官志》:郡守,秦官。秦灭诸侯,随以其地为郡,置守、丞、尉各一人。守治民,丞佐之。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晋江左皆谓之丞。尉典兵,备盗贼。汉景帝中二年,更名守曰太守,尉为都尉。光武省都尉,后又往往置东部、西部都尉。有蛮夷者,又有属国都尉。汉末及三国,多以诸部都尉为郡。晋成帝成康七年,又省诸郡丞。宋太祖元嘉四年,复置。郡官属略如公府,无东西曹,有功曹史,主选举,五官掾,主诸曹事,部县有邮、门亭长,又有主记史,催督期会,汉制也,今略如之。诸郡各有旧俗,诸曹名号,往往不同。汉武帝纳董仲舒之言,元光元年,始令郡国举孝廉,制郡口二十万以上,岁察一人;四十万以上,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限以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习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决断,材任三辅县令。魏初,更制口十万以上,岁一人,有秀异,不拘户口。江左以丹阳、会稽、吴兴并大郡,岁各举二人。汉制,岁遣上计掾史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阶簿,至今行之。太守,二千石;丞,六百石。
南齐
齐郡置太守王国为内史。按《南齐书·百官志》:郡太守、内史。县令、相。郡县为国者,为内史、相。
梁
梁郡置守丞,国仍称内史。按《隋书·百官志》:郡置太守,置丞。国曰内史。郡丞,三万户以上,置佐一人。
北魏
太武帝太延三年,诏天下吏民,得告守令不如法者。按《魏书·太武帝本纪》:太延三年,夏五月己丑,诏曰:方今寇逆消殄,天下渐晏。比年以来,屡诏有司,班宣惠政,与民宁息。而内外群官及牧守令长,不能忧勤所司,纠察非法,废公带私,更相隐置,浊货为官,政存苟且。夫法之不用,自上犯之,其令天下吏民,得举告守令不如法者。
孝文帝延兴二年,诏牧守奉公者久任,非道者速黜永著为令。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二年,十有二月,诏曰:《书》云:三载一考,三考黜陟幽明。顷者已来,官以劳升,未久而代。牧守无恤民之心,竞为聚敛,送故迎新,相属于路,非所以固民志,隆治道也。自今牧守温仁清俭、克已奉公者,可久于其任。岁积有成,迁位一级。其有贪残非道、侵削黎庶者,虽在官甫尔,必加黜罚。著之于令,永为彝准。
延兴三年,诏县令、郡守能静郡县者迁职。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三年,二月甲戌,诏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治三县,三年迁为郡守。二千石能静二郡,上至三郡,亦如之,三年迁为刺史。
北齐
北齐郡置太守为上、中、下三等,每等有上、中、下之差,有丞、功曹、主簿之属。按《隋书·百官志》:上上郡太守,属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五官,省事,录事,及西曹、户曹、金曹、租曹、兵曹、集曹等掾佐,太学博士,助教,太学生,市长,仓督等员。合属官佐史二百一十二人。上中郡减上上郡五人,上下郡减上中郡五人,中上郡减上下郡四十五人,中中郡减中上郡五人,中下郡减中中郡五人,下上郡减中下郡四十人,下中郡减下上郡二人,下下郡减下中郡二人。
隋
隋郡分为九等,至太守、丞、尉率其属各有差,后又改诸州皆为郡。按《隋书·百官志》:郡,置太守,丞,尉,正,光初功曹,光初主簿,县正,功曹,主簿,西曹,金、户、兵、法、士等曹,市令等员。并佐史,合一百四十六人。上中郡,减上上郡吏属五人。上下郡,减上中郡四人。中上郡,减上下郡十九人。中中郡,减中上郡六人。中下郡,减中中郡五人。下上郡,减中下郡十九人。下中郡,减下上郡五人。下下郡,减下中郡六人。
炀帝即位,多所改革。罢州置郡,郡置太守。上郡从三品,中郡正四品,下郡从四品。京兆、河南则俱为尹,并正三品。罢长史、司马,置赞务一人以贰之。
〈注〉京兆、河南从四品,上郡正五品,中郡从五品,下郡正六品。
次置东西曹掾。
京兆、河南从五品,上郡正六品,中郡从六品,下郡正七品。
主簿,司功、仓、户、兵、法、士曹等书佐,各因郡之大小而为增减。改行参军为行书佐。旧有兵处,则刺史带诸军事以统之,至是别置都尉,副都尉。都尉正四品,领兵,与郡不相知。副都尉正五品。又置京辅都尉,从三品,立府于潼关,主兵领遏。并置副都尉,从四品。又置诸防主、副官,掌同诸镇。大兴、长安、河南、洛阳四县令,并增为正五品。诸县皆以所管闲剧及冲要以为等级。丞、主簿如故。其后诸郡各加置通守一人,位次太守,京兆、河南,则谓之内史。又改郡赞务为丞,位在通守下,县尉为县正,寻改正为户曹、法曹,分司以丞郡之六司。河南、洛阳、长安、大兴,则加置功曹,而为三司,司各二人。郡县佛寺,改为道场,道观改为元坛,各置监、丞。京都诸坊改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帝自三年定令之后,骤有制置,制置未久,随复改易。其馀不可备知者,盖史之阙文云。
高祖开皇三年,十一月庚辰,罢天下诸郡。
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按《杨尚希传》:高祖受禅,尚希拜度支尚书,进爵为公。岁馀,出为河南道行台兵部尚书,加银青光禄大夫。尚希时见天下州郡过多,上表曰:自秦并天下,罢侯置守,汉、魏及晋,邦邑屡改。窃见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寮以众,资费日多;吏卒又倍,租调岁减。清干良才,百分无二,动动数万,如何可觅。所谓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琴有更张之义,瑟无胶柱之理。今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则易得贤才,敢陈管见,伏听裁处。帝览而嘉之,于是遂罢天下诸郡。
炀帝大业三年夏,四月壬辰,改州为郡。
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唐
高祖武德元年,五月甲子,改郡为州,太守为刺史。九月乙巳,始置军府。癸丑,改银菟符为铜鱼符。按《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太宗贞观十一年,六月己未,以诸王为世封刺史。戊辰,以功臣为世封刺史。
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元宗天宝元年二月,改州为郡,刺史为太守。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后唐
五代时仍刺史之号,后唐时以二十五月为限。按《文献通考》云云。
辽
辽制黄龙府知黄龙府事。兴宗重熙十三年见知黄龙府事耶律瓯里斯。兴宗府知兴宗府事。咸雍元年知兴宗府事杨绩。按《辽史·百官志》云云。
宋
宋制以朝臣出守列郡,权知州军事,或兼安抚、经略、钤辖,或设通判佐之。按《宋史·职官志》:府州军监,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诸镇节度会于京师,赐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号权知军州事,军谓兵,州谓民政焉。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称判其府、州、军、监。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理郡政,宣布条教,导民以善而纠其奸慝,岁时勤课农桑,旌别孝悌,其赋役、钱谷、狱讼之事,兵民之政皆总焉。凡法令条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属。有赦宥则以时宣读,而颁告于治境。举行祀典。察郡吏德义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软不任事,或奸贪冒法,则按劾以闻。遇水旱,以法振济。安集流亡,无使失所。若河南、应天、大名府则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庆州、渭州、熙州、泰州则兼经略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则兼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泸州、潭州、广州、桂州、雄州则兼安抚使、兵马钤辖。颖昌府、青州、郓州、许州、邓州则兼安抚使、兵马巡检。其馀大藩府或沿边州郡,或当一道冲要者,并兼兵马钤辖、巡检,或带沿边安抚、提辖兵甲、沿边溪洞都巡检。馀州、军,则别其地望之高下与职务之繁简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总其纲要。凡属县之事皆统焉建炎初,诏:河北、京东西路除帅司外,旧差文臣知州去处,许通差武臣一次。又:要郡文臣一员带本路兵马钤辖,武臣一员充副钤辖;次要郡文臣一员带本路兵马都监,武臣一员充副都监。绍兴三年,诏守臣带路分钤辖、都监去处并罢。五年,帝以守。令皆带劝农公事,多不奉职,自今有治效显著者,可令中书省籍记姓名,特加擢用。凡从官出知郡者,特许不避本贯。初,除授见阙及自外罢任赴阙,并令引见上殿。九年,诏应守臣以二年为任。又以武臣作郡,往往不晓民事,且多恣横,诏新复州郡只差文臣续因臣僚言,极边控扼去处,仍差武臣;其不系极边,文武臣通差。诏: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间利病,或边防五条闻奏,委都司看详,有便于民者,即与施行。续又诏不拘五条之数。十三年,诏依旧制带提举或主管学事。
从官以上称提举馀知、通主管,淳熙中罢。
乾道二年,令非曾任守臣不得为郎定,诸郡合文武臣通差去处,并依旧制。
真宗咸平二年春正月甲子,诏尚书丞、郎、给、舍,举升朝官可守大郡者各一人。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元年九月己酉,诏翰林学士承旨宋白等举文武官可任藩郡者各一人。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景祐元年,五月癸酉,诏台谏未曾历郡守者与郡。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哲宗元祐四年,八月壬寅,敕郡守贰以四善三最课县令。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符二年二月乙未,诏吏部:守令课绩,从御史台考察,黜其不实者。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崇宁元年,秋七月丙戌,诏郡守以三年成任。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重和元年,三月丙戌,诏监司、郡古自今须满三岁乃得代,仍毋得通理。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高宗绍兴七年,秋七月戊辰,诏侍从各举可任、郡守者一二人。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二年,春正月庚辰,罢郡守年七十者。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理宗咸淳二年,三月乙巳,诏郡守两年为任,方别授官。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金
金制诸总管府诸府。按《金史·百官志》:诸总管府谓府尹兼领者。都总管一员,正三品。掌统诸城隍兵马甲仗,总判府事。同知都总管一员,从四品。掌通判府事,惟婆速路同知都总管兼来远军事兵马。副都总管一员,正五品。所掌与同知同。总管判官一员,从六品。掌纪纲总府众务,分判兵案之事。府判一员,从六品。掌纪纲众务,分判户、礼案,仍掌通检推排簿籍。推官一员,正七品。掌同府判,分判工、刑案事。知法一员。
诸府谓非兼总管府事者。尹一员,正三品。同知一员,正四品。少尹一员,正五品。府判一员,从六品。掌纪纲众务,分判吏、户、礼案事,专掌通检推排簿籍。推官一员,正七品。掌同府判兵、刑、工案事。府教授一员。知法一员。
元
元世祖初置诸路总管府。按《元史·百官志》:诸路总管府,至元初置。二十年,定十万户之上者为上路,十万户之下者为下路,当冲要者,虽不及十万户亦为上路。上路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并正三品,兼管劝农事,江北则兼诸军奥鲁,同知、治中、判官各一员。下路秩从三品,不置治中员,而同知如治中之秩,馀悉同上。至元二十三年,置推官二员,专治刑狱,下路一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或二员,照磨兼承发架阁一员,司吏无定制,随事繁简以为多寡之额;译史、通事各一人。
散府,秩正四品,达鲁花赤一员,知府或府尹一员,领劝农奥鲁与路同;同知一员,判官一员,推官一员,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所在有隶诸路及宣慰司、行省者,有直隶省部者,有统州县者,有不统州县者,其制各有差等。诸州。中统五年,并立州县,未有差等。至元三年,定一万五千户之上者为上州,六千户之上者为中州,六千户之下者为下州。江南既平,二十年,又定其地五万户之上者为上州,三万户之上者为中州,不及三万户者为下州。于是升县为州者四十有四。县户虽多,附路府者不改。上州:达鲁花赤、州尹秩从四品,同知秩正六品,判官秩正七品。中州:达鲁花赤、知州并正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下州:达鲁花赤、知州并从五品,同知正七品,判官正八品,兼捕盗之事。参佐官:上州,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中州,吏目、提控案牍各一员;下州,吏目一员或二员。
明
明初,罢各路总管府,置直隶各省知府,并所属官。按《文献通考》:明初,罢各路总管府,于两京置直隶府,各省分置诸府知府,掌教养郡民之事。宾兴科贡,均平赋役,崇慎祀典,禁诘奸顽,表异良善,讯听刑狱,审达冤滞,存恤困穷,纠察吏治,上下其考,以告于抚按、藩臬,上于吏部,务知百姓之疾苦。若籍帐军匠,传驿马牧,仓库盗贼,河渠沟防,道路之事,虽有专官,皆知府领之而总督焉。
按《明会典》:各府正官:知府一员,同知一员,通判一员,推官一员。后同知、通判因事添革,无定员。推官,江西吉安府增设一员,后革。
首领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
事简府分,多有裁革。
照磨一员,检校一员。
事简府分,多有裁革。
所属衙门司狱一员,儒学教授一员,训导四员。
小府或三员,或二员,多不全设。
仓库税课司、杂造织染局、税课分司、草场,大使各一员,副使各一员,阴阳学正术一员,医学正科一员。僧纲司都,纲一员,副都纲一员。道纪司,都纪一员,副都纪一员。巡检司,巡检一员,水马驿驿丞一员。递运所,大使一员。河泊所,所官一员。洪武六年,定为三等赋,二十万石上为上府,知府秩从三品。二十万下中府,正四品。十万下下府,从四品。已而并为正四品。
世宗嘉靖五年,奏准府州县卓异加升。
按《明会典》:凡有司官,嘉靖五年,奏准知府、知州、知县,历任六年,果政迹卓异者,加升职衔,照旧管事。九年,考称,从加职上,不次升擢。若加升后,丁忧,起忧,起复等项,到部径从加职除授。
神宗万历二年,题准守令历俸升迁。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题准今后守令,大约以两考为期。知府历俸六年,上下乃得升迁,政成之日,果历三考,得升布政、按察使。不及九年者,升参政副使。
皇清
国朝外官《大清会典》:各府
正官
知府一员,
同知
通判
旧有推官一员,康熙六年裁。
首领官
经历司
经历一员,
知事一员,事简府分不设。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事简府分不设。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儒学
教授一员 训导一员,康熙三年裁。十五年,复设
仓库税课司、杂造织染局、税课分司、草场大使、副使。以上大使、副使,俱因事设立,无定员。阴阳学
正术一员,
医学
正科一员,
僧纲司
都纲一员 副都纲一员,
道纪司
都纪一员 副都纪一员,
各府州县巡检司
巡检一员
各府州县水马驿
驿丞一员
各府州县递运所
大使一员
各府州县河泊所
所官一员
以上驿丞大使所官,俱因事设立。
江宁龙江关
大使一员,旧有石灰山大使一员,后裁。
江宁批验茶引所
大使一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