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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卷目录

 工部部汇考二
  唐〈总一则〉
  辽〈总一则〉
  宋〈总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四则〉
  明〈总一则 世宗嘉靖三则〉
皇清〈总一则 顺治二则 康熙二则〉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卷

工部部汇考二

唐仍设工部尚书侍郎佐之,统工部、屯田、虞部、水部之属,而土木又有将作监,军器又有军器监,河渠又有都水监。
《唐书·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尚书省其属有六尚书:六曰工部。工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山泽、屯田、工匠、诸司公廨纸笔墨之事。其属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
工部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掌城池土木之工役程式,为尚书、侍郎之贰。凡京都营缮,皆下少府、将作共其用,役千功者先奏。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四月至七月为长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为中功,十月至正月为短功。雇者,日为绢三尺,内中尚巧匠,无作则纳资。凡津梁道路,治以九月。工部主事三人,屯田主事二人,虞部主事二人,水部主事二人。从九品上,以主事、令史、书令史署覆文案,以亭长启闭、传禁约;以掌固守当仓库及陈设。
〈注〉武德三年,改起部曰工部,龙朔二年,曰司平,屯田曰司田,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川。光宅元年,改工部曰冬官。天宝十一载,改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水。工部有令史十二人,书令史二十一人,计史一人,亭长六人,掌固八人;屯田令史七人,书令史十二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虞部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掌固四人;水部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掌固四人。

屯田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屯田及京文武职田、诸司公廨田,以品给焉。
虞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京都衢、苑囿、山泽草木及百官蕃客时蔬薪炭供顿、畋猎之事。每岁春,以户小儿、户婢仗内莳种溉灌,冬则谨其蒙覆。凡郊祀神坛、五岳名山,樵采、刍牧皆有禁,距壝三十步外得耕种,春夏不伐木。京兆、河南府三百里内,正月、五月、九月禁弋猎。山泽有宝可供用者,以闻。
水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津济、船舻、渠梁、堤堰、沟洫、渔捕、运漕、碾硙之事。凡坑陷、井穴皆有标。京畿有渠长、斗门长。诸州堤堰,刺史、县令以时检行,而涖其决筑。有埭,则以下户分牵,禁争利者。
将作监,监一人,从三品;少监二人,从四品下。掌土木工匠之政,总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等署,百工等监。大明、兴庆、上阳宫,中书、门下、六军仗舍、闲厩,谓之内作;郊庙、城门、省、寺、台、监、十六卫、东宫、王府诸廨,谓之外作。自十月距二月,休冶功;自冬至距九月,休土功。凡治宫庙,太常择日以闻。
丞四人,从六品下。掌判监事。凡外营缮、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须省符。功有长短,役有轻重。自四月距七月,为长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为中功;自十月距正月,为短功。长上匠,州率资钱以酬雇。军器则勒岁月与工姓名。
〈注〉武德初,改令曰大匠,少令曰少匠。龙朔二年,改将作监曰缮工监,大匠曰大监,少匠曰少监。咸亨元年,缮工监曰营缮监。天宝十一载,改大匠曰大监,少匠曰少监。有府十四人,史二十八人,计史三人,亭长四人,掌固六人,短蕃匠一万二千七百四十四人,明资匠二百六十人。

主簿二人,从七品下。掌官吏粮料、俸食,假使必由之。诸司供署监物有阙,举焉。录事二人,从九品上。左校署,令二人,从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梓匠之事。乐县、簨簴、兵械、丧葬仪物皆供焉。宫室之制,自天子至士庶有等差,官修者左校为之。监作十人。
〈注〉有府六人,史十二人,监作十二人。

右校署,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版筑、涂泥、丹垩、匽厕之事。有所须,则审其多少而市之。监作十人。
〈注〉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二十四人。

中校署,令一人,从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供舟车、兵械、杂器。行幸陈设则供竿柱,闲厩系秣则供行槽,祷祀则供棘葛,内外营作所须皆取焉。监牧车牛,有年支刍豆,则受之以给车坊。监事四人。
〈注〉武后时,改曰营缮署。垂拱元年复旧,寻废。开元初复置。有府二人,史六人,典事八人,掌固二人。

甄官署,令一人,从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琢石、陶土之事,供石磬、人、兽、碑、柱、碾、硙、瓶、缶之器,敕葬则供明器。监作四人。
〈注〉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十八人。

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监,监各一人,正七品下;副监一人,从七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掌采伐材木。监作四人。
〈注〉武德初,置百工监,掌舟车及营造杂作,有监、少监各一人,丞四人,主簿一人。又置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五监。贞观中,废百工监。高宗置百工署,掌东都土木瓦石之功。开元十五年为监。有录事二人,府一人,史三人,典事二十人。

军器监,监一人,正四品上;丞一人,正七品上。掌缮甲弩,以时输武库。总署二:一曰弩坊,二曰甲坊。主簿一人,正八品下;录事一人,从九品下。
〈注〉武德初,有武器监一人,正八品下。掌兵仗、厩牧。少监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七年废军器监,八年复置,九年又废。贞观六年,废武器监。开元以前,军器皆出在尚署,三年置军器监,十一年复废为甲弩坊,隶少府,十六年复为监。有府八人,史十二人,亭长二人,掌固四人。

弩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纳矛槊、弓矢、排弩、刃镞、杂作及工匠。监作二人。
〈注〉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贞观六年,改弓弩署为弩坊署,甲铠署为甲坊署。

甲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纳甲冑、綅绳、筋角、杂作及工匠。监作二人。
〈注〉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

都水监,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掌川泽、津梁、渠堰、陂池之政,总河渠、诸津监署。凡渔捕有禁,溉田自远始,先稻后陆,渠长、斗门长节其多少而均焉。府县以官督察。
丞二人,从七品上。掌判监事。凡京畿诸水,因灌溉盗费者有禁。水入内之馀,则均王公百官。
主簿一人,从八品下。掌运漕、渔捕程,会而纠举之。
〈注〉武德初,废都水监为署。贞观六年复为监,改令曰使者。龙朔二年,改都水监曰司津监,使者曰监。武后垂拱元年,改都水监曰水衡监,使者曰都尉。开元二十五年,不隶将作监。有录事一人,府五人,史十人,亭长一人,掌固四人。初,贞观六年,置舟楫署,有令一人,正八品下,掌舟楫、运漕;漕正一人,府三人,史六人,监漕一人,漕史一人,典事六人,掌固八人。上元二年,置丞二人,正九品下,掌运漕隐失。开元二十六年,署废。

河渠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上。掌河渠、陂池、堤堰、鱼醢之事。凡沟渠开塞,渔捕时禁,皆颛之。飨宗庙,则供鱼;祀昊天上帝,有司摄事,则供腥鱼。日供尚食及给中书、门下,岁供诸司及东宫之冬藏。渭河三百里内渔钓者,五坊捕治之。供祠祀,则自便桥至东渭桥禁民渔。三元日,非供祠不采鱼。
〈注〉唐有河堤使者。贞观初改曰河堤谒者。有府三人,史六人,典事三人,每渠及斗门有长一人,掌固三人,鱼师十三人。初,有监漕十人,从九品上,大历后省。兴成、五门、六门、龙首、泾堰、滋堤,凡六堰,皆有丞一人,从九品下。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一人,掌固二人。贞观六年皆废。

河堤谒者六人,正八品下。掌完堤堰、利沟渎、渔捕之事。泾、渭、白渠,以京兆少尹一人督视。
诸津,令各一人,正九品上:丞二人,从九品下。掌天下津济舟梁。灞桥、永济桥,以勋官散官一人莅之;天津桥、中桥,则以卫士拚扫。凡舟渠之备,皆先儗其半,袽塞、竹,所在供焉。
〈注〉唐改津尉曰令,有录事一人,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三人,津吏五人,桥丁各三十人,匠各八人。京兆、河南诸津,隶都水监;便桥、渭桥、万年三桥,有丞一人,从九品下;府一人,史七人,典事二人,掌固二人。贞观中废。

辽初置北、南宣徽院,掌御前祗应之事。后设南面朝官,尚书省始具工部长贰曹郎之职,仍设将作都水太监、少监、丞簿诸员。

《辽史·百官志》: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初,太祖分宣徽为北、南院。其实所治皆北面之事,宣徽视工部。
契丹宣徽北院。太宗会同元年置,掌北面御前祗应之事。
北院宣徽使
知北院宣徽事
北院宣徽副使
同知北院宣徽事
宣徽南院。会同元年置,掌南院御前祗应之事。南院宣徽使
知南院宣徽事
南院宣徽副使
同知南院宣徽事
南面朝官辽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之官。尚书省工部职名总目:
尚书
侍郎李浣,穆宗朝累迁工部侍郎。
郎中
员外郎
将作监职名总目:
太监
少监。熙宗重熙十七年将作少监王企。
监丞
主簿
都水监职名总目:
太监
少监
监丞
主簿

宋工部设尚书侍郎统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员外之属,而军器所、文思院提辖提点亦隶之。其将作、军器、都水三监,仍各置监、少监以下诸员。
《宋史·职官志》:工部掌天下城郭、宫室、舟车、器械、符印、钱币,山泽、苑囿、河渠之政。凡营缮,岁计所用财物,关度支和市;其工料,则饬少府、将作监检计其所用多寡之数。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则有赏罚。兵匠有阙,则随以缓急招募。籍坑冶岁入之数,若改用钱宝,先具模制进御请书。造度、量、权、衡则关金部。印记则关礼部。凡道路、津梁,以时修治。旧制,判部事一人,以两制以上充。元丰并归工部。其属三司:曰屯田,曰虞部,曰水部。设官十。尚书、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员。绍圣元年,诏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员兼领。尚书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绪以诏赏罚。总四司之事,侍郎为之贰。若制作、营缮、计置、采伐所用财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员外郎参掌之。应官吏、兵民缘本曹事有功赏罪罚,则审实以上尚书省。大祭祀,则尚书荐俎与彻。若诸监鼓铸钱宝,按年额而课其数,因其登耗以诏赏罚。凡车辇、饬器、印记之造,则少府监、文思院隶焉。甲兵器械之制,则军器所隶焉。有合支物料工价,则申于朝,以属户部。建炎并将作、少府、军器监并归工部。是时营缮未遑,惟戎器方急。绍兴二年,诏于行在别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长贰提点,郎官逐旬点检。少府监既归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监官并从本部辟差。又诏御前军器所隶工部,自是营造稍广。宰臣议:户部以给财为务,工部以办事为能,诚非一体。欲令户、工部兼领其事,卒未能合。隆兴以后,宫室、器甲之造寖稀,且各分职掌,部务益简,特提其纲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营造,曰财料,曰兵匠。曰检法,曰知杂。又专立一案,以御前军器案为名。裁减吏额,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贰尚书之事。南渡初,长、贰互置,隆兴诏各置一员。
郎中 员外郎旧制,凡制作、营缮、计置、采伐材物,按程式以授有司,则参掌之。建炎三年,诏: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兴元年,诏工部、屯田共一员兼领,自此四司合为一矣。淳熙九年,以赵公廙为屯田员外郎,自是不复省。
屯田郎中 员外郎掌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官庄之政令,及其租入、种刈、兴修、给纳之事。凡塘泺以时增减,堤堰以时修葺,并有司修葺种植之事,以赏罚诏其长贰而行之。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 员外郎掌山泽、苑囿、场冶之事,辨其地产而为之厉禁。凡金、银、铜、铁、铅、锡、盐、矾,皆计其所入登耗以诏赏罚。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 员外郎掌沟洫、津梁、舟楫、漕运之事。凡堤防决溢,疏导壅底,以时约束而计度其岁用之物。修治不如法者,罚之;规画措置为民利者,赏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绍兴累减吏额,四司通置三十三人。军器所〈隶工部〉。提点官二员,〈绍兴三十二年,诏于边臣内差。〉提辖、监造官各二员,干办、受给、监门官各一员。掌鸠工聚材、制造戎器之政令。旧就军器监置,别差提举官,以内侍领之。绍兴中,改隶工部,罢提举官,日轮工部郎官、军器监官前去本所点验监视;后复以中人典领。工部侍郎黄中以为言,请复隶属。从之。孝宗即位,有旨增置提点官,以内省都知李绰为之,改称提举,免隶工部。后以御史张震力争,复隶工部。后改隶步军司,寻复旧。绍熙元年,减省员额,如上制。
文思院〈隶工部〉。提辖官一员,监官三员,〈内置一员文臣,京朝官充。〉监门官一员。掌金银、犀玉工巧及采绘、装钿之饰。凡仪物、器仗、权量、舆服所以供上方、给百司者,于是出焉。沿革附见榷货务都茶场提辖官。
将作监旧制,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缮修隶三司修造按,本监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镇石、炷香、盥手、焚版币之事。元丰官制行,始正职掌。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监掌宫室、城郭、桥梁、舟车营缮之事,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土木工匠版筑造作之政令总焉。办其才干器物之所须,乘时储积以待给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早暮,均其劳逸作止之节。凡营造有计帐,则委官覆视,定其名数,验实以给之。岁以二月治沟渠,通壅塞。乘舆行幸,则预戒有司洁除,均布黄道。凡出纳籍帐,岁受而会之,上于工部。熙宁初,以嘉庆院为监,其官属职事,稽用旧典,已而尽追复之。元祐七年,诏攽将作监修成《营造法式》八年,又诏本监营造检计毕,长贰随事给限,丞、簿覆检。元符元年,三省言:将作监主簿二员,乞将先到任一员改充干当公事。候成资替罢。从之。崇宁五年,诏将作监,应承受前后特旨应副外,路并府、监修造差拨人工物料,遵执元丰条格,不得应副。宣和五年,诏罢营缮所归将作监。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所隶官属十:
修内司,掌宫城、太庙缮修之事。
东西八作司,掌京城内外缮修之事。
竹木务,掌修诸路水运材植及抽算诸河商贩竹木,以给内外营造之用。
事材场,掌计度材物,前期朴斲,以给内外营造之用。麦𪌭场,掌受京畿诸县夏租𪌭㨁,以给圬墁之用。窑务,掌陶为砖瓦,以给缮营及瓶缶之器。丹粉所,掌烧变丹粉,以供绘饰。
作坊物料库第三界,掌储积材物,以备给用。
退材场,掌受京城内外退弃材物,抡其长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给营造,馀备薪爨。
帘箔场,掌抽算竹木、蒲苇,以供帘箔内外之用。建炎三年,诏将作监并归工部。绍兴三年,复置丞,仍兼总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员。十一年,诏依司农、太府寺,置长、贰一员。隆兴初,宫室无所营缮,职务简省,百工器用属之文思院,以隶工部;本监惟置丞一员,馀官虚而不除。乾道以后,人材甚多,监、少、丞、簿无阙,凡台省之久次与郡邑之有声者,悉寄俓于此,自是号为储才之地,而营缮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责焉。
军器监国初,戎器之职领于三司胄曹案,官无专职。熙宁六年,废冑案,乃按唐令置监,以从官总判,元丰正名,始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监掌监督缮治兵器什物,以给军国之用,少监为之贰,丞参领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冑、剑戟战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给材,旬会其数以考程课,而输于武库,委遣官诣所隶检察。凡用胶漆、筋革、财物必以时,课百工造作,劳逸必均,岁终阅其良否多寡之数,以诏赏罚。器成则进呈便殿,俟阅试而颁其样式于诸道。即要会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从本监比较而进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员,绍圣中复置。政和三年,应御前军器所颁降军器样制,非长、贰当职官不得省阅,及传写漏泄,论以违制。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隶官属四:
东西作坊,造掌兵器、旗帜、戎帐、什物,辨其名色,谨其缮作,以输于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视精粗利钝以为之赏罚。
作坊物料库,掌收铁锡、羽箭、油漆之属。
皮角场,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南渡置御前军器所,建炎三年,诏军器监并归工部,东西作坊、都作院并入军器所。绍兴三年,复置丞一员,令工部相度合管职事归之。十一年,诏复置长、贰各一员。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赵子厚守军器监,宗室为寺监长、贰自此始。隆兴初,诏置造军器,已有军器所隶工部,本监惟置丞一员。乾道五年,复置少监及簿,六年,以少监韩玉往建康点检物马,以奉使军器少监为名。是年,复置监一员。淳熙初元,诏戎器非进入毋辄出所,由是呈验寖省。二年,钱良臣以少监总领淮东财赋;八年,沈揆复以监长行。诸监长贰自是始许总饷外带,然二人实初兼版曹职事。嘉定十四年,岳珂独以军器监总饷淮东。是后,戎所、作坊已备官于下,宥府、起部并提纲于上,监居其间,事务稀简,特为储才之所焉。
都水监旧隶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专置监以领之。判监事一人,以员外以上充,同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并以京朝官充。轮遣丞一人出外治河之事,或一岁再岁而罢,其有谙知水政,或至三年。置局于澶州,号曰外监。元丰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泽、河渠、津梁、堤堰疏凿浚治之事,丞参领之。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沟荡水,以浍写水,以陂池潴水。凡江、河、淮、海所经都邑,皆颁其禁令。视汴、洛水势涨涸增损而调节之。凡河防谨其法禁,岁计筊揵之数,前期储积,以时颁用,各随其所治地而任其责。兴役以后月至十月止,民功则随其先后毋过一月,若导水溉田及疏治壅积为民利者,定其赏罚。凡修堤岸、植榆柳,则视其勤惰多寡以为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举官八人,监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职涖事;即于机速,非外丞所能治,则使者行视河渠事。元祐八年,诏提举汴河堤岸司隶本监。先是,导洛入汴,专置堤岸司。至是,亦归之有司。元祐四年,复置外都水使者。五年,诏南、北外都水丞并以三年为任。七年,方议回河东流,乃诏河北、东西漕臣及开封府界提点,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绍圣元年罢。祥符三年,诏罢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复置。宣和元年,工部尚书王诏言,乞选差曾任水官谙谏者为南、北两外丞,从之。宣和三年,诏罢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丰法,通差文武官一员。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隶有:街道司,掌辖治道路人兵,若车驾行幸,则前期修治,有积水则疏导之。建炎三年,诏都水监置使者一员。绍兴九年,复治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员,南丞于应天府,北丞于东京置司。十年,诏都水事归于工部,不复置官。

金制工部设尚书侍郎,统郎中、员外,掌修造工作,山林川泽之政。
《金史·百官志》:六部,国初与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始分治。工部,尚书一员,正三品。侍郎一员,正四品。郎中一员,从五品。掌修造营建法式、诸作工匠、屯田、山林川泽之禁、江河堤岸、道路桥梁之事。
员外郎一员,从六品。
〈注〉贞祐五年,兼覆实司官。天德三年,增二员。

主事二员,从七品。
〈注〉令史十八人,内女直四人。译史二人,通事一人。

覆实司。管勾一员,从七品。隶户、工部,掌覆实营造材物、工匠价直等事。
〈注〉大安元年,隶三司、工部,罢同管勾。贞祐五年并罢之,以工部主事兼。兴定四年复设,从省拟,不令户、工部举。

右三部检法司。司正二员,正八品。
检法,从八品。二十二员。

元工部设尚书侍郎统郎中、员外之属,掌营造百工之政令,而诸属提举、诸路杂造总管皆属之。
《元史·百官志》:工部,尚书三员,正三品;侍郎二员,正四品;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掌天下营造百工之政令。凡城池之修浚,土木之缮葺,材物之给受,工匠之程式,铨注局院司匠之官,悉以任之。世祖中统元年,右三部置尚书二员,侍郎二员,郎中五员,员外郎五员,内二员专署工部事。至元元年,始分立工部。尚书四员,侍郎三员,郎中四员,员外郎五员。三年,复合为右三部。七年,仍自为工部。尚书二员,侍郎仍二员,郎中三员,员外郎如旧。二十三年,定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各以二员为额。明年,以漕务繁冗,增尚书二员。二十八年,省尚书一员。首领官:主事五员。蒙古必阇赤六人,令史四十二人,回回令史四人,怯里马赤一人,知印一人,奏差三十人,蒙古书写一人,典吏七人。又司程官四员,右三部照磨一员,典吏七人。其属附见:
左右部架阁库,秩正八品。管勾二员,典吏十二人,掌六部文卷簿籍架阁之事。中统元年,左右部各置。二十三年,并为左右部架阁库。
诸色人匠总管府,秩正三品,掌百工技艺。至元十二年始置,总管、同知、副总管各一员。十六年,置达鲁花赤一员,增同知、副总管各一员。二十八年,省同知一员。三十年,省副总管一员。后定置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同知二员,副总管二员,经历,知事,提控案牍各一员,令史五人,译史一人,奏差四人。其属十有一:梵像提举司,秩从五品。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吏目一员,董绘画佛像及土木刻削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梵像局。延祐三年,升提举司,设今官。出蜡局提举司,秩从五品。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吏目一员,掌出蜡铸造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局。延祐三年,升提举司,设今官。
铸泻等铜局,秩从七品。大使一员,副使一员,掌铸泻之工。至元十年,始置官三员。二十八年,省管勾一员,后定置二员。
银局,秩从七品。大使一员,直长一员,掌金银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镔铁局,秩从八品。大使一员,掌镂铁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玛瑙玉局,秩从八品。直长一员。掌琢磨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石局,秩从七品。大使一员,管勾一员,董攻石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木局,秩从七品。大使一员,直长一员,董攻木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油漆局,副使一员,用从七品印,董髹漆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诸物库,秩正九品。提领一员,副使一员,掌出纳诸物之事。至元十二年始置。
管领随路人匠都提领所,提领一员,大使一员,俱受省檄,掌工匠词讼之事。至元十二年始置。
诸司局人匠总管府,秩正三品。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副达鲁花赤一员,同知一员,副总管一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令史四人,领两都金银器盒及符牌等一十四局事。至元十四年置。二十四年,以八局改隶工部及金玉府,止领五局一库,掌毡毯等事。其属有六:
收支库,秩正九品。大使一员,掌出纳之物。
大都毡局,秩从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员,管人匠一百二十有五户。
大都染局,秩从九品。大使一员,管人匠六千有三户。上都毡局,秩从五品。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管人匠九十有七户。
隆兴毡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管人匠一百户。剪毛花毯蜡布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管人匠一百一十有八户。
提举右八作司,秩正六品。提举二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吏目一人,司吏九人,司库十三人,译史一人,秤子一人,掌出纳内府漆器、红瓮、捎只等,并在都局院造作镔铁、铜、钢、鍮石,东南简铁,两都支持皮毛、杂色羊毛、生熟斜皮、马牛等皮、騣尾、杂行沙里陀等物。中统三年,始置提领八作司,秩正九品。至元二十五年,改升提举八作司,秩正六品。二十九年,以出纳委积,分为左右两司。
提举左八作司,秩正六品,掌出纳内府毡货、柳器等物。其设置官员同上。
诸路杂造总管府,秩正三品。至元元年,改提领所为提举司。十四年,又改工部尚书行诸路杂造局总管府。定置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同知一员,副总管一员,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令史六人,译史一人。其属二:
帘网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并受省札。至元元年始置。
收支库,大使一员,副使一员,至元三十年始置。茶迭儿局总管府,秩正三品,管领诸色人匠造作等事。宪宗朝置。至元十六年,始设总管一员。二十七年,置同知一员。后定置府官,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同知一员,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司吏四人。其属二:
诸司局,用从七品印。提领一员,相副官二员,中统三年始置。
收支库,提领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掌造作出纳之物。
大都人匠总管府,秩从三品。至元六年始置。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同知一员,经历一员,提控案牍一员,令史十人,通事一人。其属四:
绣局,用从七品印。大使一员,副使一员,掌绣造诸王百官段匹。
纹锦总院,提领一员,大使一员,副使一员,掌织诸王百官段匹。
涿州罗局,提领一员,大使一员,掌织造纱罗段匹。尚方库,提领一员,大使、副使各一员,掌出纳丝金颜料等物。
随路诸色民匠都总管府,秩正三品,掌仁宗邸诸色人匠。延祐六年,拨隶崇祥院,后又属将作院。至元三年,归隶工部。后定置达鲁花赤一员,总管一员,同知一员,副总管一员,经历一员,知事一员,提控案牍一员,照磨一员,令史八人,译史二人,知印、通事各一人,奏差四人。其属五:
织染人匠提举司,秩从七品。至大二年设。达鲁花赤一员,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吏目一员。杂造人匠提举司,秩从七品,设置官属同上。
大都诸色人匠提举司,秩从五品。达鲁花赤一员,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吏目一员。
大都等处织染提举司,秩从五品,管阿难答王位下人匠一千三百九十八户。达鲁花赤一员,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吏目一员。
收支诸物库,秩从七品。提举一员,大使一员,副使一员,库子二人。
提举都城所,秩从五品。提举二员,同提举二员,副提举二员,吏目一员,照磨一员,掌修缮都城内外仓库等事。至元三年置。其属一:
左右厢,官四员,用从九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受给库,秩正八品。提举一员,大使一员,副使一员,掌京城内外营造木石等事。至元十三年置。
符牌局,秩正八品。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直长一员,掌造虎符等。至元十七年置。
旋匠提举司,秩从五品。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至元九年置。
撒荅剌欺提举司,秩正五品。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提控案牍一员。至元二十四年,以札马剌丁率人匠成造撒荅剌欺,与丝紬同局造作,遂改组练人匠提举司为撒荅剌欺提举司。
别失八里局,秩从七品。大使一员,副使一员,掌织造御用领袖纳失失等段。至元十三年始置。
忽丹八里局,大使一员,给从七品印。至元三年置。平则门窑场,提领一员,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给从六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光熙门窑场,提领一员,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给从八品印。至元二十五年置。
大都皮货所,提领一员,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用从九品印。至元二十九年置。
通州皮货所,提领一员,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用从九品印。延祐六年置。
晋宁路织染提举司,提举一员,照略案牍一员,其属:提领所一,系官织染人匠局一,云内人匠东、西局二,本路人匠局一,河中府、襄陵、翼城、潞州、隰州、泽州、云州等局七。每局各设提领一员,副提领一员,惟泽州、云州止设提领一员。
冀宁路织染提举司、真定路织染提举司,各置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照略案牍一员。其属二:
开除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照略案牍一员。
真定路纱罗兼杂造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
南宫、中山织染提举司,各设提举一员,同提举、副提举一员,照略案牍一员。
中山刘元帅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
中山察鲁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
深州织染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照略案牍一员。深州赵良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
弘州人匠提举司,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照略案牍一员。
纳失失毛段二局,院长一员。
云内州织染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照略案牍一员。大同织染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照略案牍一员。朔州毛子局,大使一员。
恩州织染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照略案牍一员。恩州东昌局,提领一员。
保定织染提举司,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照略案牍一员。
大名人匠提举司,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照略案牍一员。
永平路纹锦等局提举司,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照略案牍一员。
大宁路织染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照略案牍一员。云州织梁提举司,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照略案牍一员。
顺德路织染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照略案牍一员。彰德路织染人匠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照略案牍一员。
怀庆路织染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照察案牍一员。别失八里局,官一员。
宣德府织染提举司,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照磨案牍一员。
东圣州织染局,院长一员,局副一员。
宣德八鲁局,提举一员,副使一员。
东平路疃局,直长一员。兴和路寻麻林人匠提举司,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副提举一员,照略案牍一员。
阳门天城织染局,提领一员,副使一员,照磨案牍一员。
巡河提领所,提领二员,副提领一员。
世祖至元七年冬十二月辛酉,以都水监隶大司农司。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夏五月,户、工两部增尚书二员。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八年夏五月癸丑,增置工部司程,正七品。秋八月己巳,置中书省检校二员,秩正七品,俾考覈户、工部文案疏缓者。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增定都水监及八作司官。敕都水监分视黄河堤堰。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己亥,命太史令郭守敬兼领都水监事,少监、丞、经历、知事凡八员。八作司官旧制六员,今分为左右二司,增官二员。三月壬子,敕都水监分视黄河堤堰,罢河渡司。

明工部设尚书、侍郎,统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司,掌营造山林川泽之事。
《明会典》:工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百工,营作,山泽,采捕,窑冶,屯种,榷税,河渠,织造之政令。其属初曰营部,曰虞部,曰水部,曰屯部。后改营部为营缮,虞部为虞衡,水部为都水,屯部为屯田。俱称清吏司。正官:尚书一员,左右侍郎各一员。
〈注〉旧有提督易州山场侍郎一员,嘉靖八年,改用司官管理。

首领官:司务二员。
属官:营缮司郎中一员,员外郎三员。
〈注〉内一员管重城,一员管临清砖厂。

主事五员。
〈注〉内一员管清匠司,一员管缮工司,一员管修理京仓。

虞衡司郎中一员,员外郎二员。
〈注〉内一员管街道沟渠。

主事四员。
〈注〉内一员管节慎库,一员管军器局。

都水司郎中五员。
〈注〉内一员管理沙河至仪真河道,一员管理静海至济宁河道,一员督理通惠闸河并天津河道,一员管徐淮河道。

员外郎一员,主事七员。
〈注〉内一员管器皿厂,一员管六科廊,一员管徂徕等泉兼管济宁闸,一员管夏镇闸。

屯田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事三员。
〈注〉内一员管易州山厂,一员管台基厂柴炭。国初设子部四,曰营部,虞部,水部,屯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后改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以首领官主事为司官,司各一员。后陆续添设营缮司员外郎二员,主事四员。虞衡司郎中二员,员外郎一员,主事二员。都水司郎中三员,主事九员。屯田司郎中一员,主事一员。嘉靖四十二年,革虞衡司管盔甲厂,郎中一员,添主事一员管理。四十四年,革屯田司管易州山厂,郎中一员,改设主事一员。隆庆二年,改都水司沽头闸主事于夏镇闸。三年,革都水司管济宁闸主事一员。六年,革都水司管清江造船主事一员,添设协理司事主事一员。万历五年,添设都水司管徐淮河道郎中一员,革都水司管吕梁洪主事一员。六年,革都水司管徐州洪主事一员。九年,革虞衡司管遵化铁冶郎中一员。

所属衙门文思院大使一员,副使二员。
〈注〉洪熙元年添设大使、副使共六员,后裁革。

巾帽局
〈注〉今设于内府,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俱革。

针工局
〈注〉今设于内府,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俱革。

营缮所所正一员。
〈注〉旧二员,后革一员。

所副二员,所丞二员。
〈注〉旧有添设一员,隆庆三年革。

皮作局大使一员。
〈注〉旧有副使二员,后革。

颜料局
〈注〉后革,旧有大使一员革。

宝源局大使一员。
〈注〉旧有副使一员,嘉靖四十三年革。

鞍辔局
〈注〉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隆庆元年革。

军器局大使一员,副使一员。
〈注〉旧二员,后革一员。

节慎库
〈注〉嘉靖八年添设。

大使一员,织染所杂造局大使、副使各一员。
广积抽分竹木局
〈注〉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隆庆五年革。

通积抽分竹木局副使一员。
〈注〉兼管广济、白河二局,旧有大使一员,后革。

芦沟桥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员。
〈注〉旧有副使一员,后革。

通州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员。
〈注〉旧有副使一员,后革。

白河抽分竹木局
〈注〉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大通关提举司
〈注〉旧有提举一员,万历二年革,有副提举二员,典吏一员,久革。

柴炭司大使、副使各一员。
营缮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宫府器仗,城垣,坛庙,经营兴造之事。
虞衡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天下山泽,采捕,陶冶之事。
都水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川渎陂池,桥道舟车,织造量衡之事。
屯田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屯种,坟茔,抽分柴炭之事。
凡提督修仓,正统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后复添设员外郎一员,职专修仓,仍以堂上官提督。后又差内臣及户部管仓堂上官提督。
南京工部尚书一员,右侍郎一员。
〈注〉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复设。

司务一员。
营缮司郎中一员,员外郎一员。
〈注〉嘉靖三十七年革,万历十一年复设。

主事二员。
〈注〉旧有三员,嘉靖三十七年革一员。

虞衡司郎中一员,主事二员。
〈注〉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复设。

都水司郎中一员。
〈注〉旧有员外郎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二员。
〈注〉内一员,管新江口船只。

屯田司郎中一员,主事二员。
〈注〉内一员,嘉靖二年添设。

所属衙门营缮所所正、所副、所丞各一员,龙江提举司提举一员。
文思院
〈注〉旧有大使一员,嘉靖三十七年革。

宝源局大使一员,军器局大使一员。
〈注〉旧有副使一员,后革。

织染所大使一员,龙江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员,瓦屑坝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员,清江提举司提举一员。
世宗嘉靖八年,工部设节慎库。
《春明梦馀录》:嘉靖八年二月,工部尚书刘麟上言:本部设立衙门之时,原有大库一座,规制颇闳。在本部之后,有堂二重,并大墙限隔。但有中正大路前通。臣等相度本库之北,循銮驾库外墙而行,正与东朝房一间相对。查系兵马司官住。其房年久损漏,可以改为门道,库官库吏不必增添,本部所属皮作局,其务甚简,可以改为库官架阁,库吏并匠科典吏,俱可改为库吏库门,责委虞衡司掌管。其未尽事,宜听臣等临事损益,具奏。得旨允行。麟又上言:库藏既立,当揭额定名,以垂久远。本库所贮,本以奉国之公,似当名曰奉公之库。若求设库本意,不宜滥兴工作,以节为本,不宜横取悖出,以慎为尚,名曰节慎,意义亦通。疏上,定库名曰节慎。
嘉靖十五年,以修仓专委工部。
《明会典》:十五年,奏准裁革京通二仓修仓内臣。令工部堂上官,并原委太仓通州员外郎、主事,督率各卫所官修理。
嘉靖四十三年,令京仓修仓员外郎、主事,于就近公署居住,督工。裁革通州修仓主事,行管通惠河郎中兼理。
《明会典》云云。

皇清

《大清会典》:工部,
国初设六部,各以贝勒总理部务。后俱撤。顺治八
年,各部复令亲王、郡王兼摄。九年亦撤。 汉衔,初称承政者,后改为尚书,参政改为侍郎,理事官改为郎中,副理事官改为员外郎,额者库改为主事。又初设满洲汉军启心郎,后俱裁。又初设他赤哈哈番、笔帖式。哈番后改设六品、七品、八品,无顶带,笔帖式各部院衙门同。
工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百工营作,山泽采捕,窑冶榷税,河渠织造之政令。其属有四清吏司,曰营缮,曰虞衡,曰都水,曰屯田。其首领则有司务。又有制造库节慎库等官。
正官
满汉尚书各一员,初制增减不一。顺治五年,定满汉各一员。
满汉左右侍郎各一员,初制增减不一。顺治元年,定满汉左右各一员。
首领官
满汉司务各一员,初设汉司务二员。顺治四年,裁一员。十五年,定满汉各一员。
属官
满洲蒙古汉军司官笔帖式,不论司分,悉听堂官调拨。汉司官仍论司分。
满郎中十六员,初设八员。顺治元年后,增八员,一员管节慎库,蒙古郎中一员,汉军郎中二员,满员外郎十七员。初设九员,顺治十二年,增八员,蒙古员外郎三员汉,军员外郎六员。
满主事十五员,堂主事满文二员,满汉文一员,司主事初设四员。康熙二十二年,增设每旗各一员,汉军堂主事一员。
节慎库满司库二员,旧有汉大使一员,顺治十五年裁。
营缮清吏司汉郎中一员,初设二员,内管理三山物料钱粮一员。顺治十五年,裁。十八年,复设。康熙元年,又裁。
汉员外郎一员,初设二员,顺治十五年,裁一员。汉主事二员,初设三员,顺治十四年,增三员。十六年,裁二员。康熙元年,裁一员。六年,裁一员。虞衡清吏司汉郎中二员,初设一员,顺治十六年,增一员,管制造库。
汉员外郎一员,初设二员,顺治十五年,裁一员。汉主事二员,初设三员,康熙六年,裁一员。都水清吏司汉郎中一员。
汉员外郎三员,初设二员,顺治十五年,裁一员。康熙十一年,增二员。一管京城内外河道,一管玉泉山河道。
汉主事二员,初设十一员。顺治十五年,裁一员。康熙六年,裁四员。十二年,裁四员。
屯田清吏司汉郎中一员。
汉员外郎一员。
汉主事一员,初设三员,康熙六年裁一员。满笔帖式九十员,内满文五十七员,满汉文三十三员,汉军笔帖式十四员。
所属衙门
制造库满郎中二员,满员外郎二员,满司库二员,满司匠二员,满笔帖式五员,内满文四员,满汉文一员,汉军笔帖式一员。
营缮所汉所丞一员,顺治十四年,设二员,一管清江厂,一管临清砖厂。十五年,裁临清厂一员。旧设所正一员,所副一员,顺治十五年裁。旧有文思院、宝源局、广积库、柴炭司、通州抽分竹木局大使各一员,后俱裁。
营缮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宫府城垣,坛庙,仓库,经营兴造之事。
虞衡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天下山泽采捕,陶冶,军装,量衡之事。都水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器仗,织造,河渠,水利,桥道,船只之事。
屯田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山陵,坟茔,柴炭之事。
盛京工部俱满缺。
正官
侍郎一员。
属官
郎中二员,员外郎六员,主事二员,内满文一员,满汉文一员,司库二员,司匠一员,笔帖式十六员,内满文十二员,满汉文四员。
国初建置
盛京设工部承政,参政,启心郎,笔帖式等官。顺治
元年,裁并奉天将军管理。后复设满洲侍郎一
员,郎中二员,员外郎六员,主事二员,司库二员,笔帖式十七员,乌林人七名,管匠役官一员,管理修。

陵夫役物料,汉军四品官一员,五品官一员,管理各
项匠役,汉军六品官一员,看守
笃恭殿汉军六品官一员,分掌百工营作山泽采
捕等事。
世祖章皇帝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顺治元年,设节慎库郎中等官,分掌各项
收支之事。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卤簿车驾等项仪仗,各设局分造职掌,旧
属营缮司。顺治十八年,归都水司。凡遇制造修理,本部差官监督,依式成造,完备进赴
銮驾库收贮,供用。
康熙十六年
上谕工部尚书马喇、侍郎温代:尔等俱系特简工部,
近见工部事务,弊端甚多,各宜勉尽乃职,釐剔积弊,以副朕委任之意。康熙十六年十一月初二日。
康熙二十四年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吴正治、宋德宜、学士
麻尔图、牛钮禅布、穆成格、吴兴祖、王起元、徐乾学、韩菼:近见工部凡于交送物件,皆耽延时日,抑勒不收,弊端滋多。此后其严禁之,可传谕工部。康熙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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