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二百九十八卷目录

 吏部部汇考二
  宋〈总一则 太祖乾德一则 太宗淳化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顺帝至元二则 至正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皇清〈总一则 康熙一则〉
 吏部部总论
  文中子〈天地篇〉

官常典第二百九十八卷

吏部部汇考二

宋以吏部掌文武官吏选试、拟注、资任、迁叙、荫补、考课之政令,封爵、策勋、赏罚殿最之法。尚书侍郎各一,其属有司封、司勋、考功,皆有郎中、员外郎等员。按《宋史·职官志》:吏部掌文武官吏选试、拟注、资任、迁叙、荫补、考课之政令,封爵、策勋、赏罚殿最之法。凡文阶官之等二十,武选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职州县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属于四选。曰尚书左选,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职任非中书省除授者悉掌之。曰尚书右选,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职任非枢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职州县官,侍郎左选掌之。自副尉以上至从义郎,侍郎右选掌之。若文武官虽不隶左右选,而职任系中书省、枢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诰敕,皆本部奉行。凡应注拟、升移、叙复、荫补及酬赏、封赠者,所隶审验格法上尚书省,法例可否不决应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夫以上合命词者,列其迁叙资级、岁月、功过上中书省、枢密院画旨给告,通书本部长、贰及所隶郎官。其属三曰司封,曰司勋,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书一人;侍郎一人;郎中、员外郎,尚书选二人,侍郎选各一人,司封、司勋、考功各一人。旧制有三司,尚书主其一,侍郎二员各主其一,分铨注拟事。其后,但存尚书铨,馀东西铨印存而事废。淳化中,又置考课院,磨勘幕府州县功过,引对黜陟。至道二年,以其事归流内铨。判流内铨事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掌节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诸县令佐拟注对扬、磨勘功过之事。判部事二人,以带职京朝官或无职事朝官充。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于中书,而小选院既不复置,本曹但掌京朝官叙服章、申请摄官、讣吊祠祭,及幕府州县官格式阙部、辞谢,拔萃举人兼南曹甲库之事。流外铨,掌考试附奏诸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验选人殿最成状,而送流内铨关试、勾黄、给历之事。甲库掌受制敕黄,关给签符优牒,选人改名废置之事。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兴国中,置差遣院,至是并入审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杂以上充。〈旧以朝官充。〉掌考校京朝官殿最,叙其爵秩而诏于朝,分拟内外任使而奏之。元丰官制行,六曹尚书、侍郎为长贰,郎官理郡守以上资任者为郎中,通判以下资序者为员外郎。除授皆视寄禄官,高一品以上者为行,下一品者为守,下二品以下者为试,品同者不用行、守、试,馀职准此。元祐初,置权尚书,奉赐依守侍郎,班序在试尚书之下,杂压在左、右常侍之下。又置权侍郎,如未历给事中、中书舍人及待制以上者,并带权字,禄赐比谏议大夫。郎官虽理知州资序,未曾实历知州及监司、开封府推官者,止除员外郎。又诏,职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职事闲剧不等,减定员数,事简者他司兼领,司封、司勋各减郎官一员。绍圣初,诏元丰法以行、守、试制禄三等。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但务从简,于理未安,请自借职而上依元丰法给告。从之。崇宁元年,诏:大宗正丞,大理正,诸寺监丞,太学、武学、律学博士,太学正、录,诸宫院、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阙不许占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诏:十年不到部者,依《长定格》与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则除其籍。靖康元年七月,诏以吏部四选逐曹条例编集板行。八月,臣僚言:祖宗时未有宗室参部之法,神宗时,始选择差注一二。崇宁初,立法太优,宗室参选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压年月深远劳效显著之人,复著名州大郡优便丰厚之处。议者颇欲惩革,不注郡守县令,与在部人通理名次。从之。
尚书掌文武二选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禄有阶,列爵有等,赐勋有给,分任有职,选官有格,考其功过,计其岁月,辨其位秩,而以序进之。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旧内殿崇班以上。〉选授、封爵、功赏、课最之事,所隶官分掌其事,兼总于尚书,验实而后判成。以天下职事员阙具注于籍,月取其应选者揭而书之,集官注拟,考阀阅以定其可否。若有疑不能决,小事则申请,大事则禀议于尚书省,应论奏者与郎官同请对。大祭祀则奉玉帛以授左仆射,执爵以授左丞。旧,尚书为所迁官名,班左丞上。自釐正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禄大夫,户、礼、兵、刑、工部以银青光禄大夫换授,任六曹尚书者始实领职事。左选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选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史,曰书令史,曰守当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诸曹长、贰互置,惟吏部备官。绍兴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权尚书,以处未应资格之人。其属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选。尚书左、右选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选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勋、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事,而兼总于尚书。左选,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叙其爵秩,拟内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拟,曰名籍,曰掌阙,曰催驱,曰甲库,曰检法,曰知杂,曰奏荐赏功司。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一十一人,正贴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书二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监门隶焉。右选,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阙,较量功过,奏荐诸军赏功。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拟掌阙,曰奏荐赏功,曰开拆,曰名籍,曰甲库,曰法司,曰知杂。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二人,书令史九人,守当官十二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绍熙三年,左司谏谢源明言:乾道九年诏旨:兵部应承三省、密院批送勘当文字,并令本部郎官、长贰按法裁决可否,申上朝廷施行。即不得持两端。如或事有疑难,及生刱无条例者,令长贰据所见申明将上取旨。乞明诏六曹遵守。从之。
侍郎分左右选:左选,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未应参部者,皆试而后选。若应格,则具岁月历任功罪及所举官员数,同郎官引见于便殿,禀奏改官。右选,掌武臣之未升朝者。〈旧自供奉官以上。〉其职任自亲民官至部队将、监当官,皆掌其选授注拟之法。凡初仕而试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应选者,皆勿注正阙。官制行,尚书、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则同班,惟吏部分领四选。大祭祀则举玉币置诸案,荐馔则进抟黍,进熟则执匏爵以授右丞,饮福则奉爵,视朝则执文武班簿对立,以待顾问。左选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选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
〈注〉绍兴四年,吏部侍郎叶祖洽言:侍郎左选,准元丰朝旨,类姓置簿。左右选理宜一体,右选亦乞置簿拘辖功过。从之。

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复置权侍郎,如元祐故事,满二年为真。
〈注〉补外者除待制,未满,除修撰。

左选,掌承直郎以下拟注州府判司、诸县令佐、监当及磨勘功过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减吏额,共置三十五人。右选,掌校副尉以上较试、拟官、行赏、换官,考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减吏额,共置四十八人。旧制,吏部除侍郎二员,分典左、右选,总称吏部侍郎。间命官兼摄,惟称三选侍郎或右选而已。绍兴三年,谢深甫、张叔椿兼摄,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称。既而林大中、沈揆擢贰尚书,则侍左侍右径入除目。相承不改。
郎中 员外郎〈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 旧主判二人,以朝官充。元丰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书左、右选及侍郎左、右选各一员,参掌选事而分治之。凡郎官,并用知府资序以上人充,未及者为员外郎。建炎四年,诏权摄、添差郎官并罢。初进拟,第云吏部郎官;及拟告身细衔,始直书尚书吏部郎中或员外郎,主管尚书某选,主管侍郎某选。绍兴八年,吕希常以监六部门兼权侍右郎官。绍兴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辅、杨倓、费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称。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诏四选通差,用尚书颜师鲁之请也。先是,乾道元年诏:今后非曾任监司、守臣,不除郎官,著为令。自是馆学、寺监臣,拘碍资格,迁除不行。郎曹阙员,但得兼摄,旋即外补;间有不次擢用者,则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从列。其自外召至为郎,则资级已高,曾不数月,必序进卿、少,而郎有正员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 员外郎 掌官封、叙赠、承袭之事。凡三师、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赠祖考、母妻,亲王、郡王、内外命妇以下保任宗属、封爵诸亲,皆因其位叙而为之等。凡宗室当赐名训,具抄拟官。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后应承袭者,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国公,曰郡公,曰县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国三等:大国二十七,次国二十,小国二百二十。内命妇之品五:曰贵妃、淑妃、德妃、贤妃,曰大仪、贵仪、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仪、婉容、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贵人。外内命妇之号十有四:曰大长公主,曰长公主,曰公主,曰郡主,曰县主,曰国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硕人,曰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叙赠之制:三公、宰臣、执政、节度使三代,金紫、银青光禄大夫二代,馀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进之。加食邑实封,则视其品之高下,以为户数多寡之节。凡事之可否,与司勋通决于长贰。分案三,设吏六。元祐元年,中书后省言:臣僚封赠父母,依旧制命词,大中大夫观察使以上用专词,馀用海词。二年,诏:父及嫡母存,不得请所生母封赠。所生母未封,亦不许先及其妻。绍圣元年,诏:宗室换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赠三官。
〈注〉元符元年,以元祐间封赠紊前制,诏并依元丰法。

二年,诏:寺监官杂压在通直郎之上者,虽系宣教郎,遇大礼封赠。政和二年,诏:封母则随所封五等,
〈注〉谓如封南阳县开国男,则随其爵称南阳县男令人,封魏国公,则称魏国公夫人之类。

应妇人不因夫、子得封号,
〈注〉谓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妇人年百岁,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孙得封赠,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应封赠者,并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书郎、正字者得封赠,今则监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盖缘监丞杂压在校书郎之,上故因以为请,甚无谓也。不独此尔,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劳或磨勘转官,遂乞回授封赠父母,实为太滥。望降旨,今后封赠并依旧法,敢有擅更陈乞紊乱典章者,寘之典刑,庶几侥倖者息而名分正矣。从之。建炎以后并同。
司勋郎中 员外郎 参掌勋赏之事。凡勋级十有二:曰上柱国,正二品;曰柱国,从二品;曰上护军,正三品;曰护军,从三品;曰上轻车都尉,正四品;曰轻车都尉,从四品;曰上骑都尉,正五品;曰骑都尉,从五品;曰骁骑尉,正六品;曰飞骑尉,从六品;曰云骑尉,正七品;曰武骑尉,从七品。率三岁一迁,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赏有格。若事应赏,从其所隶之司考实以报,审核其状,以格覆之,谓之有法酬赏;非格所载,参酌轻重拟定,以上尚书省,谓之无法酬赏。若功赏未酬而赏格改易者,轻从旧格,重从新格。录用前代帝系及勋臣之后,则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有九。元祐元年,吏部言: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应工置伎艺之属无法入官者,虽有劳绩,并止比类支赐,未经酬奖者亦如之。绍圣二年,户部言:元丰官制,司勋覆有法式酬赏,无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属勘验,自后应干钱谷,本部指定关司勋,则是户部兼司勋之职,请依旧制。从之。四年,应川陕人任本路差遣者,酬奖减半。政和四年,诏:司勋行下所属,将一可一路条制,参照《酬奖格法》,类集参用。又诏以详定国朝勋德臣僚职位姓名送吏部。用工部尚书郑允中所编传也。隆兴元年省并,以司封郎官兼领。淳熙元年,复以司农寺丞范仲𦬊兼司勋,未几改除,复省。裁减吏额,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四人,守当官三人,正贴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 员外郎 掌文武官选叙、磨勘、资任、考课之政令。凡命官,随所隶迁,以其职事其法于历,给之于其属州若司,岁书其功过。应升迁授者,验历按法而叙进之;有负殿,则正其罪罚。以七事考监司:一曰举官当否,二曰劝课农桑、增垦田畴,三曰户口增损,四曰兴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较正刑狱,七曰盗贼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为四善;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通善、最分三等:五事为上,二事为中,馀为下。若能否尤著,则别为优劣,以诏黜陟。凡内外官,计在官之日,满一岁为一考,三考为一任。磨勘之法,文选官之等四:银青光禄大夫至朝议大夫,进士理八年,非进士理十年;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谏议大夫、待制以上职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务郎,理四年。武选官之等六:遥郡团练使、刺史、閤门舍人转左武、右武郎,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横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閤门祇候初补从义郎以下至承节郎、承信郎充随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补授及宗室观察使以下祗应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祇应校尉,理二年。幕职州县官之等三:进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县令,理六考;自军巡判官至县尉,理七考。率以法计其历任岁月、功过而序迁之。凡改服色者以劳年计之。执政官、节度使、银青光禄大夫以上应谥者,覆太常所定行状,报尚书省官集议以闻。
〈注〉绍圣四年,河东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将集议,前期三日,持考功状遍示当议之官,使先紬绎而后集于都堂以询之,庶几有所见者得以自申,以称朝廷博谋尽下之意。从之。

凡立碑碣名额之事,掌之。旧制,考课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辞。元丰官制行,悉罢。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八。元祐三年,诏:知州考课法,吏部上其事于尚书省,送中书省取旨赏罚。劣等应罚而已冲降者,仍从冲降法。县令以下,本部专行。六年,枢密院言:元丰末,堂除知州军三年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资为任,武臣未曾立法。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广成资馀并三十个月为任。建炎以后并同。应文武臣磨勘、关升、资任、较考,定其殿最,别其优劣,以诏黜陟予夺;没则谥,审覆而参定之。凡特恩赐谥,命词给告,除给敕。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从义,曰成忠,曰资任,曰检法,曰知杂,曰开拆。裁减吏额,主事二人,令史四人,书令史八人,守当官十三人,正贴司三人,私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减三人。官告院主管官一员,以京朝官充。
〈注〉旧制,提举一人,以知制诰充;判院一人,以带职京朝官充。

掌吏、兵、勋、封官告,以给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妇及封赠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妇用司封,加勋用司勋。官制行,四选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则用兵部印记。凡绫纸幅数、褾轴名色,皆视其品之高下,应奏钞画闻者给之。令史十五人。元丰五年,官制所重定《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从之。绍圣元年,吏部言:元丰法,凡入品者给告身,无品者给黄牒。元祐中,以内外差遣并职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再任者,并给黄牒,乃与无品人等。诏:今后帅臣监司待制以上知州,并给告,馀依旧。三年,诏: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因事罢,并给告。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乞自承信郎而上依旧给告。宣和元年,诏:官告院立条,凡制造告身法物,应用绫锦,私辄放效织造及贸贩服用者,立赏许告。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诏定告身绫纸褾轴,其制阙略。咸平、景德中,两加润泽,至皇祐始备。神宗即位,循用皇祐旧格,逮元丰改制,名号虽异,品秩则同,故亦未遑别定。徽宗大观初,乃著为新格,凡褾带网轴等饰,始加详矣。大观并归尚书省,政和仍归吏部。
〈注〉差主管官。

裁减吏额,共置二十九人。
〈注〉淳熙十三年又减五人。
太祖乾德四年秋八月壬寅,诏吏、刑部官三周岁满日,即转授加恩。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淳化四年春二月丙戌,置审官院、考课院。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金制尚书省设吏部尚书一员,侍郎佐之,统郎中、员外郎,掌文武选授、勋封、考课、出给制诰之政。
《金史·百官志》:六部,国初与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始分治。吏部尚书一员,正三品。侍郎一员,正四品。郎中二员,从五品。
〈注〉天德二年,郎中增四员,后省。

员外郎,从六品。
〈注〉天德二年,增作四员,后省。

掌文武选授、勋封、考课、出给制诰之政。以才行劳效,比仕者之贤否;以行止、文册、贴黄簿,制各阙之机要。正七品以上,以名上省,听制授。从七品以下,每至季月则循资格而拟注,自八品以上则奏,以下则否。侍郎以下,皆为尚书之贰。郎中掌文武选、流外迁用、官吏差使、行止名簿、封爵制诰。一员掌勋级酬赏、承袭用荫、循迁、致仕、考课、议谥之事。员外郎分判曹务及参议事,所掌与郎中同。
凡内外官之政绩,所历之资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满皆备陈于解由,吏部据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要,于铨拟时读之,谓之铨头。又会历任铨头,而书于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为类,而书各人平日所历之资考功过者也。又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则以小黄绫书更代之期,及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铨拟之要领焉。凡县令,则省除、部除者通书而各疏之。主事四员,从七品。掌知管差除、校勘行止,分掌封勋资考之事,惟选事则通署,及掌受事付事、检勾稽失省署文牍,兼知本部宿直、检校架阁。
〈注〉皇统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汉士人。大定三年,用进士,非特旨不得拟吏人,如宰执保奏人材,不入
常例。承安五年,增女直主事一员。令史六十九人,内女直二十九人。译史五人,通事二人,与令史同。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架阁库。
〈注〉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设,仍以主事提控之。

管勾,正八品。掌吏、兵两部架阁,兼检校吏部行止。
〈注〉以识女直、契丹、汉字人充,如无,拟识女直、汉字人充。

同管勾一员。官告院。提举二员,掌署院事。
〈注〉以吏部郎中、翰林修撰各一人充。

审官院。
〈注〉承安四年设,大安二年罢之,若注拟失当,上令御史台官论列。

知院一员,从三品。掌奏驳除授失当事。
〈注〉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除授,并送本院审之。补阙、拾遗、监察虽七品,亦送本院。或御批亦送禀,惟部除不送。

同知审官院事一员,从四品。掌书四人。
〈注〉女直、汉人各二人,以御史台终场举人择充。

元设吏部,掌天下官吏授之政令,以尚书侍郎统郎中、员外之属。
《元史·百官志》:吏部,尚书三员,正三品;侍郎二员,正四品;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掌天下官选吏选授之政令。凡职官铨综之典,吏员调补之格,封勋爵邑之制,考课殿最之法,悉以任之。世祖中统元年,以吏、户、礼为左三部,尚书二员,侍郎二员,郎中四员,员外郎六员。至元元年,以吏礼自为一部,尚书三员,侍郎仍二员,郎中仍四员,员外郎三员。三年,复为左三部。五年,又合为吏礼部,尚书仍二员,侍郎、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七年,始列尚书六部。吏部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二员,员外郎二员。八年,仍为吏礼部,尚书、侍郎、郎中各一员,员外郎仍二员。十三年,分置吏部,尚书增置七员,侍郎三员,郎中二员,员外郎四员。十九年,尚书裁为二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员外郎二员。二十一年,尚书三员,侍郎一员,郎中、员外郎如故。二十三年,定六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员额各二员。二十八年,增尚书为三员,主事三员,蒙古必阇赤三人,令史二十五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六人,蒙古书写二人,铨写五人,典吏十九人。
顺帝至元元年十一月,吏、部、兵、刑分为二库,各设管勾一员。
《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至元三年十二月,伯颜太师等奏准,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主事各设一员。
《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至正元年四月,吏部置司绩一员,正七品,掌百官行止,以凭叙用荫袭。
《元史·顺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明吏部设尚书、左右侍郎、统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司,掌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
《明会典》:吏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其属初有四子部,曰总部,曰司封,曰司勋,曰考功。后改总部为选部,又改选部为文选司,封为验封司,勋为稽勋,考功仍旧,俱称清吏司。正官:尚书一员,左右侍郎各一员。
首领官司务二员。
〈注〉国初,设主事司务各四员,为首领官有主事印。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为司官,革主事印,而司务亦止设一员。各部皆同。

属官:文选司考功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事各二员。验封司、稽勋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员。
〈注〉国初设子部四,曰总部司,封司,勋,考功。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洪武二十九年,改四部为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以主事为司官。三十一年,添设文选司主事一员。正统十一年,添设考功司主事一员。

文选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天下官吏班秩品命,凡铨综选授之典注,拟黜陟之法,各参伍而分理之。验封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诰敕,与夫置吏训官给符考成之事,咸综理之。
稽勋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邦国官人之勋级,及名籍丧制归宁之事,皆覈实,然后定拟。
考功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文职官吏之考课,及内外官之考察。凡旌别访举,及诸事故,皆得稽之。南京吏部尚书一员,右侍郎一员。
〈注〉万历三年革,十一年复设。

司务一员,
文选司郎中主事各一员,验封司郎中一员。
〈注〉旧有主事一员,隆庆四年革。

稽勋司郎中一员,
〈注〉旧有主事一员,后革。

考功司郎中主事各一员。
太祖洪武十三年,始改吏部尚书为正二品。
《春明梦馀录》:洪武元年,设六部,以滕毅为吏部尚书,正三品,属中书令。十三年,罢省,以山西参政契斯为吏部尚书,改正二品。中书省既罢,以五府九卿分理庶务,翰林春坊官看详,诸司启奏。

皇清

《大清会典》:吏部
国初,设六部,各以贝勒总理部务。后俱撤。顺治八
年,各部复令亲王、郡王兼摄。九年,亦撤。 汉衔,初称承政者,后改为尚书,参政改为侍郎,理事官改为郎中,副理事官改为员外郎,额者库改为主事。又初设满洲汉军启心郎,后俱裁。又初设他赤哈哈番、笔帖式。哈番后改设六品、七品、八品,无顶带。笔帖式,各部院衙门同。
吏部尚书、左右侍郎,掌满洲蒙古汉军汉人文职选补考课封授袭勋之政。其属有四清吏司,曰文选,曰考功,曰验封,曰稽勋。其首领则有司务。
正官
满汉尚书各一员,初制增减不一。顺治五年,定满汉各一员。七年,增满洲一员,十年裁。
满汉左右侍郎各一员,初制增减不一。顺治十五年,定满汉左右各一员。
首领官
满汉司务各一员,初设汉司务二员,顺治四年,裁一员。十五年,定满汉各一员。
属官
满洲蒙古汉军司官笔帖式,不论司分,悉听堂官调拨。汉司官仍论司分。
满洲郎中八员,初设四员。顺治十二年,增四员。汉军郎中二员。
满员外郎八员,初定不分满洲蒙古升补,顺治十二年,止设满洲八员。十八年,复设蒙古八员。康熙元年,蒙古缺,裁。
汉军员外郎六员。
满主事八员,堂主事满文二员,满汉文二员,司主事四员。
汉军主事一员,系堂主事。
文选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二员。
考功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验封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稽勋清吏司汉郎中一员,汉员外郎一员,汉主事一员。
满笔帖式六十五员,内满文三十二员,满汉文三十三员,蒙古笔帖式二员,汉军笔帖式十六员。
文选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官吏班秩品级,及选授推升之典。
国初,创建八旗,各设贝勒大臣专司政事。继置吏、
户、礼、兵、刑、工六部,及理藩院、都察院,复置内三院,曰国史,曰秘书,曰弘文。
顺治元年,定鼎
京师,各部院府司寺监等衙门,设官分职,莫不体
统相维,品式具备。
考功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内外文职官吏考察之典。凡论劾释免,及引年称疾诸事,皆得稽之。
验封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

诰敕赠荫叙功置吏之事,真人土司咸综理之。
稽勋清吏司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百官之丧制,终养,及复姓更名之事。而八旗世职继绝争袭亦兼理焉。
康熙三十八年
上谕吏部:凡奉差遣官员,理宜恪慎洁己,办理公务,
事竣即遄旋复命,庶不负委任之意。嗣后如巡盐榷税,审事察荒,及一应差遣,并部委各项官员,倘有沿途骚扰需索,绕道妄行,或公务已毕,仍逗留地方,借端生事,恣意乱行,或将所带笔帖式,拨什库人等,私自遣往他处,督抚系简任封疆大臣,著即指名参奏,以凭究治。如督抚瞻徇容隐,不行纠参,事情发觉,将督抚一并议处。尔部即遵谕行。特谕。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

吏部部总论

《文中子》

《天地篇》

叔恬曰:山涛为吏部拔贤进善,时无知者。身殁之后,天子出其奏于朝,然后知群才皆涛所进。如何。子曰:密矣。曰:仁乎。子曰:吾不知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