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博物汇编神异典
第五十六卷目录
二氏部汇考二
金〈海陵天德一则 章宗明昌三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一则 宣宗兴定一则〉
元〈宪宗二则 世祖中统二则 至元九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延祐一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三则 致和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至顺二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正三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八则 惠宗建文二则 成祖永乐五则 宣宗宣德三则 英宗正统四则 代宗景泰二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八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二则 世宗嘉靖七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三则〉
皇清〈天聪一则 顺治八则 康熙九则〉
金〈海陵天德一则 章宗明昌三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一则 宣宗兴定一则〉
元〈宪宗二则 世祖中统二则 至元九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延祐一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三则 致和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至顺二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正三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八则 惠宗建文二则 成祖永乐五则 宣宗宣德三则 英宗正统四则 代宗景泰二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八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二则 世宗嘉靖七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三则〉
皇清〈天聪一则 顺治八则 康熙九则〉
神异典第五十六卷
二氏部汇考二
金
海陵天德元年,废度僧道。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为僧道者。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二年二月壬辰,敕亲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许僧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三年,敕释道拜父母,其礼数一准常仪。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书省奏:言事者为,释道之流不拜父母亲属,败害风俗,莫此为甚。礼官言唐开元二年敕云:闻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亲,是为子而忘其生,傲亲而徇于末。自今以后并听拜父母,其有丧纪轻重及尊属礼数,一准常仪。臣等以为宜依典故行之。制可。
承安元年,敕大定十五年附籍僧尼、道士、女冠年六十以上并令受戒。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元年六月丁卯,敕自今长老、太师、大德不限年甲,长老、太师许度弟子三人,大德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人。其大定十五年附籍沙弥年六十以上并令受戒,仍不许度弟子。尼、道士、女冠亦如之。
承安二年,降僧道度牒紫褐师德号以助军储。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夏四月,尚书省奏:比岁北边调度颇多,请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师德号以助军储。从之。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千。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宣宗兴定二年,诏沿边诸州僧道,惟本处受度听依旧居止外,来者遣入郡,讥其出入。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二年冬十月戊午,尚书省言获奸细叛亡,率多僧道。诏沿边诸州,惟本处受度听依旧居止,来自河北、山东遣入内郡,讥其出入。
元
宪宗元年夏六月,以僧海云掌释教事,以道士李真常掌道教事。按《元史·宪宗本纪》云云。
宪宗 年,召僧道二家,同诣上所辨析,以僧胜敕道士,樊志应等削发为僧。
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世祖居潜邸,时宪宗有旨,令僧道二家同诣上所辨析。二家自约道胜则僧冠首而为道,僧胜则道削发而为僧。既而僧家胜,上遣近臣脱欢将道者樊志应等十有七人,诣龙光寺削发为僧。焚伪经四十五部,天下佛寺为道流所据者二百三十七区,悉命归之。
世祖中统二年,采访僧道。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二年五月,遣王祐于西川等路采访僧、道。八月,赐庆寿寺、海云寺陆地五百顷。中统三年,以星变敕作佛事,并设醮。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十一月乙酉,太白犯钓钤。丁亥,敕圣安寺作佛顶金轮会,长春宫设金箓周天醮。
至元三年夏四月庚午,敕僧道祈福于中都寺观。
至元四年九月癸丑,申严西夏中兴等路僧尼、道士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敕僧、道、也里可温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为民。
至元十二年秋七月癸未,诏遣使江南,搜访僧、道、阴阳人等。
至元十三年六月庚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温、荅失蛮等有室家者,与民一体输赋。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己丑,敕河西僧、道、也里可温有妻室者,同民纳税。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设醮。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麻等七百馀人作佛事坐静于玉塔殿、寝殿、万寿山、护国仁王等寺凡五十四会,天师张宗演设醮三日。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顺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饥,给九十日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尝签僧、道、儒、也里可温、答赤蛮为军,诏令止隶军籍。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成宗元贞元年,赐天师张与棣等玉圭,又赐帝师佛冠为造宫塔。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春二月,赐天师张与棣、宗师张留孙、真人张志仙等十三人玉圭各一。制宝玉五方佛冠赐帝师。三月,以东作方殷,罢诸不急营造,惟帝师塔及张法师宫不罢。
大德元年,诏定僧道禁制。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夏六月,诏僧道犯奸盗重罪者,听有司鞫问。十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据矿炭山场。十二月戊戌,中书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罗欢等言:富户规避差税冒为僧道,且僧道作商贾有妻子与编氓无异,请汰为民。宋时为僧道者,必先输钱县官,始给度牒,今不定制,侥倖必多。帝令议拟以闻。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诏江南寺观凡续置民田及民以施入为名者,并输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为商者输税。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诏僧、道、也里可温、荅失蛮,并依旧制纳税。
按《元史·武宗本纪》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诏徵僧、道租税。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书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温、荅失蛮租税。臣等议,田有租,商有税,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体奏免,非制。有旨,依旧制徵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罢僧道诸司。
按《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罢僧、道、也里可温、荅失蛮、头陀、白云宗诸司。按《李孟传》:孟,字道复。仁宗嗣立,真拜中书平章政事,进阶光禄大夫时,释、老二教,设官统治,权抗有司,挠乱政事,僧道尤苦其扰。孟言:人君之柄,在赏与刑,赏一善而天下劝,罚一恶而天下惩,柄乃不失。所施失当,不足劝惩,何以为治。僧、道士既为出世法,何用官府绳治。乃奏雪冤死者,复其官荫;滥冒名爵者,悉夺之;罢僧道官。天下称快。
仁宗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请罢僧、道、滥爵。
按《元史·英宗本纪》: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寅,监察御史请罢僧、道、滥爵及建寺之费。丙午,御史刘恒请兴义仓及夺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圆明、王道明之乱,禁僧、道度牒、符箓。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张圭等奏:请减罢醮祠佛事,僧道典买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罢遣为民。不从。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不载。 按《张圭传》:泰定元年六月,车驾在上都。先是,帝以灾异,诏百官集议,圭乃与枢密院、御史台、翰林、集贤两院官,极论当世得失,与左右司员外郎宋文瓒诣上都奏之。其议曰:累朝斡耳朵所立长秋、承徽、长宁寺及边镇屯戍,别议处之。自古圣君,惟诚于治政,可以动天地、感鬼神,初未尝徼福于僧道,以厉民病国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积五百有馀,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指为例,已倍四之上矣。僧徒又复营干近侍,买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奏请,增修布施莽斋,自称特奉、传奉,所司不敢较问,供给恐后。况佛以清净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贪慕货利,自违其教,一事所需,金银钞币不可数计,岁用钞数千万锭,数倍于至元间矣。凡所供物,悉为己有,布施等钞,复出其外,生民脂膏,纵其所欲,取以自利,畜养妻子,彼既行不修洁,适足亵慢天神,何以要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国不永,致灾愈速,事无应验,断可知矣。臣等议:宜罢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领修举,馀悉减罢,近侍之属,并不得巧计擅奏,妄增名目;若有特奉、传奉,从中书复奏乃行。世祖之制,凡有田者悉役之,民典卖田,随收入户。铁木迭儿为相,纳江南诸寺贿赂,奏令僧人买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主首之属,逮今流毒细民。臣等议:惟累朝所赐僧寺田及亡宋旧业,如旧制勿徵,其僧道典买民田及民间所施产业,宜悉役之,著为令。僧道出家,屏绝妻孥,盖欲超出世表,是以国家优视,无所徭役,且处之宫寺;宜清净绝俗为心,诵经祝寿。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无异常人,如蔡道泰、班讲主之徒,伤人逞欲、坏教干刑者,何可胜数。俾奉祠典,岂不亵天渎神。臣等议: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旧制,罢遣为民。帝不从。泰定二年,诏寺观田土与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春正月,中书省臣言:江南诸寺观田土,非宋旧置并累朝所赐者,请仍旧制与民均役。从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为民。九月,禁僧道买民田,违者坐罪,没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税。夏四月己酉,御史杨倬等以民饥,请分僧道储粟济之,不报。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吴全节修醮事于京师。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请为明宗资冥福,命帝师率群僧作佛事七日于大天源延圣寺,道士建醮于玉虚、天宝、太乙、万寿四宫及武当、龙虎二山。
至顺元年,命僧、道输粟者,加师号,以库藏等物给佛寺铸金印,赐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春二月,命僧、道输己粟者,加以师号。闰七月,籍锁住、野里牙等库藏、田宅、奴仆、牧畜,给大承天护圣寺为永业。铸黄金神仙符命印,赐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顺二年,以水旱大给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三月,中书省臣言:宣课提举司岁榷商税,为钞十万馀锭,比岁数不登,乞讥僧道为商者,仍征其税。有旨:诚为僧者,其仍免之。浙西诸路比岁水旱,中书省臣请令寺观诸田佃民,从其主假贷钱谷自赈,并给僧道度牒一万道,从之。
顺帝元统二年春正月癸卯,敕僧道与民一体充役。是岁,禁私刱寺观庵院。僧道入钱五十贯,给度牒方出家。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拨赐僧道田还官徵粮,以备军储。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六年,诏复立佛寺道宫财用规运总管府。按《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诏复立大护国仁王寺昭应宫财用规运总管府,凡贷民间钱二十六万馀锭。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请寺观拨赐田粮,尽行拘收,从之。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并令拜父母祭祀,丧服与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纻丝绫罗。按《明会典》:释道二教自汉唐以来,通于民俗,难以尽废。惟严其禁约,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为详密云。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于子弟,与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紬绢布匹,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红色綵画,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
按《明会典》:凡寺观庵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栋梁门窗,神座案卓许用红色,其馀僧道自居房舍,并不许起造斗拱彩画梁栋,及僭用红色什物床榻椅子。按《明大政纪》: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书省奏凡僧道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亦不许塑画天地神祇及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巫觋,扶鸾祷圣书符咒水诸术,并加禁止,庶几左道不兴,民无惑,志诏从之。
洪武五年,罢僧道丁钱,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按《明会典》:凡僧道给度,洪武五年,令给僧道度牒,罢免丁钱,僧录道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即与对册,其父兄贯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为伪冒。
洪武六年,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僧道必精通经典,方给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许为尼姑女冠。按《明会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并处其徒,择有戒行者领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服。
按《明大政纪》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杂处于外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佛经译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不许拜奏青词。
按《明会典》:凡清理寺观,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各府州县寺观但存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之,不许杂处于外,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 又令天下僧道有刱立庵堂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令佛经翻译已定者,不许增减辞语。道士设醮,不许拜奏青词,各遵颁降科仪。民有效瑜珈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名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
按《续文献通考》:是年辛未,敕礼部清理释道。曰:佛本异教,汉时至自西域。当时士民崇敬,后有去须发,舍儿童出家者,其修行则去色相,绝嗜欲,洁身为善。道教始老子至,汉张道陵以异术摄召鬼神,禦灾捍患。二教立世久不磨灭者,以此今学佛老者皆不循其本俗,违教败行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居之,毋杂处于外,与民相混,违者治以重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试,僧道中式者给牒。
按《明会典》:凡保举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申呈开设僧道衙门,保举到僧人劄付僧录司。道士劄付道录司考试,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是年令各司每三年考试,能通经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给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观,凡归并大寺,设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领馀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及交搆有司,以书册称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不许毋得私刱庵堂。若游方问道,必自备路费,毋索取于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册验实,不同者,拿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许诸人赶逐。相容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有称白莲灵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议论沮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还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按《明会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敕限僧道田人五亩。
按《续文献通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亩,从户科给事中陈继之之议也。敕礼部曰:朕闻释道之教,其来久矣。本以清净空幻为宗,超世离俗为事。近代以来,俗僧鄙士贪著自养,殖货富豪,甚至田连阡陌,本欲以财自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觉。既有饶足之利,必受官府之扰。况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宪,非惟身遭僇辱,而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阴翊,王化其功弘多,至于末流所习,本乖蠹蚀,教门致使讪毁,肆行贻累厥。初,朕甚悯之,原其害教之端,实自田始。今天下寺庵宫观,除原无田产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亩,免其租税,以供香火之费,馀田尽入官。有佃户者,佃者自承其业,无佃户者,均给平民。如旧田不及今定数者,不增。若有以祖业及历代拨赐为词告言者,勿理。如原系本朝拨赐者,不在此例。凡僧道一应丁役并免,其有自相告讦争讼非干军民者,听其本教衙门自治。若致伤人命及干军民词讼者,仍听有司受理。其入理讼有司者,不许,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间,已有清理及开设门榜文,当申明遵守教规,化缘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许私窃簪剃。年未五十者,不许为尼及女冠。呜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大觉所珍。利欲减则善心生,善人多则风俗美。钦兹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铨选法,通类覆奏。建文四年,令寺观新刱者,归并如旧。
按《明会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释道二教。凡历代以来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新刱者,归并如旧。〈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乐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给度牒,并禁其娶妻妾。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三年一给度牒, 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永乐四年,徵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师。
按《明通纪》:永乐四年十二月,徵天下道士至京师朝天宫神。乐观洞神宫修举金箓斋法,荐皇考皇妣车驾,幸斋坛七日而毕迎西僧尚师哈立麻。至京师,先是上在藩邸,闻乌思藏有尚师哈立麻者,异僧也。及即位,遣中官侯显赍书币往迎,五历寒暑,乃至车驾往视之,无拜跪礼,合掌而已。
永乐十年,申明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永乐十年,谕礼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间修斋诵经,动辄较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饮酒食肉,游荡荒淫,略无顾忌。又有无知愚民,妄称道人,一概蛊惑男女,杂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珈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杀不赦。
永乐十六年,定府州县僧道人数,童子投寺观,必父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孙侍养,邻里勘保无碍乃许。
按《明会典》:永乐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保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还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许。寺观住持容留违者,罪之。
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礼部集僧道于庆寿、海印二寺及灵济宫,各建扬大斋七昼夜。
按《明大政纪》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诏考试僧道,能通经典方准给牒。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请给度牒甚多,谕礼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中及僧道官考试,能通经典,方准给与。
宣德二年,礼部奏不许滥收额外僧道候考试,精通经典者,给度牒从之。
按《明大政纪》:宣德二年十二月,礼部奏永乐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凡愿出家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额外不许滥收。候五年后考试,如果精通经典,给与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请给度牒者,多系额外滥收,且不通经典者多,请如例悉遣归从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众者。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六年,榜示僧道禁约。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僧道多有坏乱心术,不务祖风,混同世俗,伤坏风化。都察院即遵洪武旧例,出榜禁约,违者罪之。 是年令新刱寺观曾有赐额者,听其居住,今后再不许私自刱建。
正统九年十月,颁释道大藏经典于天下寺观。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统十年三月,申禁私创寺院庵观。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统十四年,敕僧道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精通经典,乃许奏请给牒。
按《明会典》:正统十四年,令僧道应给度牒者,各僧道衙门先行勘试,申送有司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仍试,精通经典方许,申送礼部,覆试中式,然后具奏请给。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观田止存六十亩为业。
按《明会典》:景泰三年,令各处寺观田土每所量存六十亩为业,其馀拨与小民佃种纳粮。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洁,又丁多不系军匠等户,仍审系额内,方许收度。
按《明会典》:景泰六年,令僧道务要持行修洁。本户丁多不系军匠盐灶等籍,里老保结,呈县覆实,具申府司,类呈该部,方许收度。仍勘各寺观,原定额数如已数多,不与出给。
英宗天顺八年,诏京城内外寺观,今后不许增修请额。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寿诞,建设斋醮。
按《明大政纪》: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寿诞,令僧道建设斋醮,给事中张宁劾礼部尚书姚夔敛会大臣,收买炷香,诣寺观行礼祈福祇,坏风俗,伤名教。宁疏云:迩者恭遇皇太后诞日,令僧道建设斋醮,此见皇上将欲表扬孝道,慰悦圣慈,无所不用其极之心也。诸大臣及百执事但当和衷,助德仰赞。至情上绥懿祉,则敬承道德,允合旧章,而礼部尚书姚夔等乃于各衙门敛会财物,收办炷香,约至期赴坛行礼。为儒者自失其守,业彼者乌知其非。臣虽至愚,为此深惜切。惟人臣之于君,愿其福也;则当劝修德善,愿其寿也;则当劝去逸欲,愿天心之向顺也;则当相之,保和小民康济四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寿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未闻以祷祀,得福丹药致寿,假符瑞以永天命者,今乃不能尽。所当为徒以瓣香尺楮,列名其上,宣扬于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为朝廷祈福,祝寿天地、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诬,以是哉不报。
成化六年,陈音请降佛子,真人位号不听。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编修陈音请佛子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号,杜其恩赏。上曰:佛子真人名号,祖宗之旧,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给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十年六月,给度僧道南京监察御史任英,言比岁早涝相仍,灾异迭见,内地荐饥,边塞多警,京城内外民食孔艰。若复行给度,则天下僧道纷集京师,米价益贵,况此辈奸盗者多,即如四川僧徒悟升,乃为贼首,乞罢其令不从。
成化十二年三月,礼部尚书邹干奏近年度牒,僧道过多乞定,为限制从之。
按《明大政纪》云云。
成化十三年,敕定僧道住持人数。
按《明会典》: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敕建寺观,许二人,敕赐并在外寺观,各止许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还俗令。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罪不还俗人令。巡抚南直隶兵部尚书兼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言律法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而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负欠租税,诖误致罪者,请同常人收赎法,勿令还俗。都察院会六部议,覆奏从之,著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饥。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二十年十月,给空名度牒一万纸,分送山陕,令募民愿为僧道者,令诣避灾处,输粟十石给度之。十二月,预度天下僧道六万人,以救山陕饥。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还俗养亲,是岁僧及方士俱谪降。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现存无人侍养者,不问有无度牒,许令还俗养亲。
按《明通纪》: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继晓发原籍为民,方士太常卿赵玉芝、邓常思等俱谪戍边,四川番僧国师法王领占竹等悉降革职,事并追夺累次,降敕印信仪仗发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斋醮戒坛之妄。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会典》: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发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汉人习学番教律例。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若奸拜认义父母亲属,俱发边卫充军。 凡僧道额外擅收徒弟者,问发口外为民,住持还俗,僧道官知而不举者,罢职。 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冒作番人,发边卫充军。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诏建寿塔及撰真人诰命,既而皆罢之。按《明通纪》:弘治十六年,诏建寿塔于朝阳门外,既而罢之。时大学士刘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梁武帝,卒饿死台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祸。观诸往事,可为明鉴。我祖宗相传治天下,以尧舜周孔之道而已。浮屠异端蠹财惑众,何关于治欲造佛塔,非所以训天下垂后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诰命,及封号健等复言窃,惟异端不可信,诰命不当与夫诰命朝廷所以奖贤励能,虽卿士大臣必待秩满考最,乃得颁给,况祖宗庙号不过十六字,亲王及文武有功德者,谥号一二字,此辈何贤何能封号至十八字。流布朝野,传闻后世,皆曰朝廷所给与。儒臣所撰拟也。天下后世,其谓之何。疏入有旨俱报罢。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万人。
按《名山藏典谟记》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刱庵院寺观,及私度僧道尼姑女冠。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后再有私刱庵院寺观,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拿问治罪,寺观拆毁入官。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刱建增置,
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
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杨廷和郑一鹏等言暂停斋醮。
按《明通纪》:嘉靖二年三月,杨廷和等疏请斥远僧道,停罢斋醮,九卿乔宇等各疏谏止。上曰:览卿等言,具见忠爱至意,朕已知之。
按《明大政纪》:嘉靖二年闰四月,停斋祀。初,太监崔文以祷祀诱帝,大学士廷和力谏不听,台谏言之俱不报,给事中郑一鹏上言:臣巡光禄,见正德十六年五月以来,宫中自常膳外,少有所取迩者,祷祀繁兴,制用渐广,乾清坤宁,诸宫各建斋醮,西天西番汉经,诸厂亦各有之。至于五花宫、乾清宫、西暖阁、坤宁宫、东次阁,亦有之。或连日夜,或间日一举,或一日再举,经筵俱虚设而无所用矣。伤太平之业,失天下之望,莫此为甚。臣谓挟此术者,必皆魏彬、张锐之馀党,曩以欺先帝,使生民涂炭,海内虚耗。先帝已误,升下岂容再误,陛下亟诛之远之可也。臣放金钱一醮,蔬腐之费至万有八千,其馀不知几十万也,以月计之,不知几百万也。今天灾时变,月无虚日,京师之民,至有裹席行乞,母子裸而饿死者。州县则徵发繁扰,仍以饥馑穷者,转为盗贼。良者糜于兵刃,边境之民日夜望风荷戈而不得食。陛下以为今之民怨耶。乐耶。忍敛民怨不忍伤佞倖之心,忍拂元臣弼士之谏,不忍违寺僧之请,此愚臣之所未解也。伏愿改西天厂为宝训厂,以贮祖宗御制诸书;西番厂为古训厂,以贮五经子史诸书;汉经厂为听纳厂,以贮诸臣奏疏。选内臣谨畏者,司其筦钥,陛下经筵之暇,游息其中,则寿何以不若尧舜。治何以不若唐虞哉。帝曰:天时饥馑,斋祀暂且停止。
嘉靖六年,敕发尼僧道姑出嫁。
按《明会典》:嘉靖六年,奏准尼僧道姑发还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室土地尽数入官。
嘉靖八年,禁妇女出入寺观,及多蓄行童。
按《明会典》:靖嘉八年,奏准凡宦戚施舍,寺观不许容。令妇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各照律例问拟。
嘉靖十八年,敕僧道照额设定数,每名纳银十两。按《明会典》: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国初额设定数,每僧道一名,纳银十两。在内于两京工部,在外于各布政司,直隶于各府,上纳类解,免其赴京。其两京给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及僧道律例。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
凡僧道官系京官,具奏提问,在外依律,径自提问。
受财枉法满贯,亦问充军,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逞私争讼,怙终故犯并一应赃私罪名,有玷清规妨碍行止者,俱发还俗。若犯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于行止戒规无碍者,悉令运炭纳米等项,各还职为僧为道。 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僧道由户部咨礼部,填给度牒。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各府州县纳解,年终造册,连库收缴,送户部,给与号纸一张,咨送礼部,填给度牒。
嘉靖三十七年,议准僧道度牒,每名量减银四两。按《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六年,题准礼部印发空头度牒,通行各处,召纳如有来京请给者,赴户部纳银五两,发号纸送礼部给牒。
按《明会典》云云。
神宗万历元年,敕五城御史驱令游食僧道回籍,禁私自簪剃,及不著本等冠服者。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观庵院,有游食僧道驱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开写年貌籍贯,以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访拿治罪。
万历十三年,定僧道于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及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律例。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定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俱发附近充军。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万历 年敕禁私建寺观僧道,果戒行无碍,始准给牒,其不守清规者,令还俗务农。
按《春明梦馀录》:宗伯沈鲤拆毁寺观,疏看得户部尚书王遴条议,要将近日私创寺观庵院尽数拆毁。僧道年四十以下无度牒者,尽数驱逐归农,流寓者递归本籍,土著者收入里户,白莲罗道等会惑众糜财者,悉从重惩治。一节为照异端之术,足以惑世诬民,苟非礼教素明,未有不蛊于福田利益之说者,在昔已然其风,犹未甚也。迩来游手游食之辈,布满中外,此倡彼和,莫可收拾,以致梵宇琳宫,星列棋布,而无知之民约。会进香建帜号佛者,日充斥于道涂,岂直民财糜费上亏,惟正之供且风俗渐偷,酿成地方之祸。臣等目击,兹毙方欲申饬,今尚书王遴条奏及此,深得移风易俗,足国裕民至计。相应酌议题请,恭候命下,移咨两京都察院,转行五城内外及天下。司府州县,地方大小,寺观庵院,除系古刹,及奉有钦依建,置照旧存留,听其焚修外。若系近日私创庵院,招集僧尼,渎祀不经者,悉行拆毁入官,以后再不许新立增置,违者依律问遣。僧道曾经给有度牒,年四十以上者照旧存留,其年四十以下未经给度牒者,查果戒行无碍,始准。查照见行事例,申送纳给度牒,如不行给度牒,削剃不守清规,与流寓游食之徒,一并驱逐原籍务农当差。一切白莲罗道,募缘僧道,及约会烧香,头戴甲马,口称佛号。等项愚民在内,听缉事衙门在外,著巡逻员役,严加禁捕,务得会首倡率之人,依律枷号治罪。知情故纵者,罪亦如之。勿视虚文,务臻实效。然臣等犹有过计焉,夫礼者禁于未然,易为力而已然者。难为功查,得僧道之禁,即今言官建白本部,议覆不啻三令五申矣。而斋醮施舍愈昌愈炽,俾异端者流安坐而享富厚,岂尽左道之愚人,抑亦崇尚者之自愚耳。崇之于彼,而欲禁之于此,犹聚膻而驱蝇,增薪而止沸也,其将能乎。今宜于禁令之外,仍以礼教堤防之。乞敕各抚按严督各该守,令毋专以薄书期会为急,而以移风易俗为要。申明圣谕,劝化愚民,教以君臣父子之常道,示以农桑衣食之恒业,晓以惠迪从逆之实理。丧葬必依家礼,有擅作佛事者,必罚祈年,必于方社。有揭榜消禳者,必罪大经。既正邪慝渐消行之既久,果于风化有裨不为俗吏,吏部开著上考,脱有奉行未至,亦宜罚治以示创惩。庶几教化与法制并行,民风与世道咸赖矣。奉神宗旨,各处寺观庵院,除古刹及敕建有名的,照旧存留,其馀私创无名,黩祀不经的,两京著五城御史在外,抚按官严行稽查,应改应毁,酌量区处,具奏馀依拟。
皇清
天聪六年《大清会典》:释、道二教亦。
王化所不废,惟严其禁约,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
为详密云。 凡僧道度牒,天聪六年定各庙僧道,设僧录司道录司总管。凡通晓经义,恪守清规者,给与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许自买人簪剃,违者治罪。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定内外僧道俱给度牒,以防奸
伪。其纳银之例停止,凡寺庙庵观若干处,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详查来历,具结投递僧道官。僧道官仍具总结在京城内外者,俱令报部,在直省者,赴该衙门投递,汇送抚按转行解部,颁给度牒,不许冒充混领,事发罪坐经管官。 是年定内外僧道,有不守清规及犯罪为僧道者,住持举首,隐匿不举,一体治罪。顶名冒籍度牒者,严究治罪。 又定内外寺庙庵观,凡有明朝旧敕,尽行缴部,不许隐藏。又严禁京城内外不许擅造寺庙佛像,如呈报礼部方许建造。其现在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僧道住处不许私自迁徙移出,佛像及自置缘簿募化并不许。私自削发为僧,僧道官住持纵隐,一体治罪。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三年,令在京寺庙庵观不许僧尼道
士混处,及閒杂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官容隐者,一体重治。 又定严禁京城僧道沿街设置神像念诵经咒,或持击梆磬募化者,该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阖寺。如散众募化,罪坐住持,并该管僧道官一体治罪。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凡僧道官补授,顺治四年题准在京,僧道
录司由礼部考取,移咨吏部,补授各府州县僧道等官,令各布政司遴选保举,报部转咨吏部授职。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六年,题准内外僧道必有度牒,方准
住持焚修该部刊刻度牒,印发各布政司。及顺天府查境内僧道,素无过犯者,每名纳银四两,给度牒一张。各州县于年终申解该司,汇解户部,仍报礼部,查考其从前给过度牒,一并追缴。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八年,
谕僧道俱免纳银,如有请给度牒者,该州县确查
呈报司府,申呈礼部,照数给发。 凡道场禁例,
顺治八年定。
皇城内不许作道场。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顺治九年,
谕僧尼道士已领度牒者,务恪守清规,用本等衣
帽,住居本寺庙。如未领度牒,私自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来者,照例治罪。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题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经给
过汉字度牒者,尽行查缴,送部照数换给满汉字度牒。并确查先年已纳银者,换给新牒,未纳银者,纳银给牒。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议准僧道度牒,免其纳银,令
各该抚详开花名年貌籍贯,及焚修寺庙,备造清册,并送纸张投部,印给度牒。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康熙元年,定凡作道场者,止许在本家院
内,其当街搭盖席棚,扬幡挂榜,及僧道张伞捧托香帛,绕街行走,取水画地,开酆都穿戴盔甲等项,俱行禁止。违者僧道责二十板为民,该管僧道官革职,其作道场之家系官交该部议处,系民治以违禁之罪。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除兴京盛京及京城寺庙
遵。
谕建设外其前代,敕建寺庙,应各设僧道十名,私
建大寺庙,各设八名,次等寺庙,各设六名,小寺庙,各设四名,最小寺庙,各设二名。 又题准本户不及三丁,及十六岁以上不许出家,违例者枷号一个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一并治罪,罢职还俗。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六年,礼部通计直省,敕建大寺庙共
六千七十三处,小寺庙共六千四百九处。私建大寺庙共八千四百五十八处,小寺庙共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二处。僧十一万二百九十二名,道士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通共寺庙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处,僧尼道士十四万一百九十三名。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三年,议准在外僧道等官由各该
抚移咨礼部,详查转咨吏部,补授准其注册,停其具题仍知会礼部,填给劄付,移咨该抚,行令任事。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题准凡僧尼道士不领度牒,
私自簪剃者,杖八十为民。有将逃亡事故度牒,顶名冒替者,责四十板入官,该管僧道官俱革职还俗。 是年题准停止给发度牒。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六年,令京城内寺庙庵院不许设
教聚会,男女混杂,并不许搭盖高台,演戏敛钱,酬神赛会。僧道录司并该管僧道官不时亲查,有违禁者,执送本部,将本人及寺庙住持一并治罪,该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参处。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议准仍给盛京僧道度牒。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议准台湾僧道旧牒,追缴
送部,换给度牒。
康熙五十年
《御制文集》:康熙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谕礼部近见直隶各省创建寺庙者甚多,建造寺
庙则佔踞百姓田庐。既成之后,愚民又为僧道日用,凑集银钱购买贫人田地,给与以致民田渐少,且游民充为僧道,窝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者甚多。实扰乱地方,大无益于民生者也。著各省督抚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庙外,其创建增修,永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