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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巡抚刘铭传奏报购造小轮船三号补行立案片 第 79 页
   台湾巡抚刘铭传奏报购造小轮船三号补行立案片(光绪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注)

 再,准兵部咨:『覈覆补报台湾购买「南通」、「北达」、「前美」小轮船三号马力各数目案内,以另案请销之「如川」轮船马力若干匹应照章补行奏明立案,以便覈销』等因;当经行局遵办去后。
  兹据善后局司道详称:『台湾各口内浅外深、且多风涌,大号轮船不能近岸。光绪十年法防案内曾赴香港制造「南通」、「北达」、「前美」小轮三号,分拨各口缉匪转运。因不敷遣用,续委候补同知戴嗣源前赴香港轮机厂定造小轮船一号名曰「如川」,船身长七丈五尺、阔一丈二尺五寸、深七尺,马力二十二匹;于光绪十一年十二月初一日配齐舵水人等,派弁驾驶出洋,在于南北一带海口遣用。月支薪水、公费等项,均照小机轮船应支之数覈实支给;业经汇案造册,送部覈销。奉准饬查前因,理合详请补行奏咨立案』等情前来,臣覆覈无异。
    ((注)按此片并见「文丛」第二七种「刘壮肃公奏议」二五五面,题为「购造小船片」,彼此文字有出入。「奏议」本并作「十三年二月」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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