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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巡抚刘铭传奏报造成机器局、军械所及大机器厂尚未蒇工摺 第 66 页
   台湾巡抚刘铭传奏报造成机器局、军械所及大机器厂尚未蒇工摺(光绪十四
    年五月二十四日)(注)

  再,台湾先后购买后膛洋枪一万馀杆,各种弹子不自仿造,用尽则枪即废弃;且孤悬海外,有事运济艰难。机器局厂工程虽较繁重,为善后计,不能不急筹兴造。光绪十一年由两广督臣张之洞代购制造枪弹机器一副,经臣饬令记名提督刘朝干会同淡水县知县李嘉棠在台北府城北门外购买民田共积方三千八百九十丈七尺八寸,用契价银一千六百八十两八钱一分七釐,并饬刘朝干砌筑基址,分赴内地采办木材,督匠起造机器局厂。自十一年六月兴工、至十二年二月讫工,计建成正、侧各屋并小机器厂一百一十七间,连同筑墙、浚井、砌路、开沟、填河需工料银二万三百二两五钱四分六釐七毫。台北军械无处存储,即就偏西地方建造军械所;自十一年八月兴工、至十二年三月讫工,计造成大小房屋共七十三间,需工料银一万六千三百七十二两七钱八分二釐五毫。尚有制造各种弹大机器厂汽炉房、洋房、打铁房工程较大,未能同时并举;续经兴造,尚未蒇工。本拟俟全局造齐一律奏报,兹奉部行「已竣工程期限造销」,机器局、军械所既经造成,自应将用过各工料银数先行截清奏咨立案,汇案造册报销。其未竣工之大机器厂等项,另行剔归后案办理,以清界限。据善后局司道详请奏咨立案前来,臣覆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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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
    ((注)按此摺并见「文丛」第二七种「刘壮肃公奏议」二六五面,题为「奏报造成机器局、军械所并未成大机器厂摺」,彼此文字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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