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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八
 刑考
  详谳(平反/)
宋宁宗嘉定二年六月诏台省及诸路监司速决滞狱
 至七年六月亦有此令十五年五月又诏监司虑囚
 察州县匿囚者劾之
四年诏申检验法颁示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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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是孝宗淳熙初浙西提刑郑兴裔上检验格诏颁
 之凡尸伤检覆必给三本一申所属一申本司一给
 被害之家至是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检验官指轻作
 重以有为无差讹交互以故奸吏得出入人罪乞以
 正背人形随格目给下令于伤损处依样朱红书画
 唱喝伤痕众无异词然后署押诏从之检验之必具
 形与格自此始也
六年六月诏刑部岁终上诸州未决之狱于尚书省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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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久者罪之
理宗宝庆三年闰五月诏郡县系囚历未结录守臣辄
行特判宪司其详覆所部狱案岁月淹延者重寘于宪
绍定二年正月大理司直张衍上检验推鞫事宜诏令
有司究行之
 时赵至道又奏乞下有司刷诸路翻异驳勘之狱详
 审断结庶无淹滥有辅仁政从之
三月诏郡县系囚多瘐死狱中宪司其具狱官姓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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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黜罢之
 时往往详谳不时报囚多瘐死监察御史程元凤奏
 曰今罪无轻重悉皆送狱狱无大小悉皆稽留或以
 追索未齐而不问或以供款未圆而不呈或以书拟
 未当而不判狱官视以为常而不顾其迟狱吏留以
 为利而惟恐其速奏案申牍既下刑部迟延日月方
 送理寺理寺看详亦复如之寺回申省动涉岁月省
 房又未遽为呈拟亦有呈拟而疏驳者疏驳岁月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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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如前展转迟回有一二年未报下者可疑可矜法
 当奏谳矜而全之乃反迟回有矜贷之报下而其人
 已毙于狱者有犯者获贷而干连病死不一者岂不
 重可念哉请自今诸路奏狱即以所发月日申御史
 台从台臣究省部法寺之慢从之
景定元年诏刑狱除命官命妇宗妇宗女及合用荫人
奏裁外其馀断讫以闻
 诏曰比诏诸提刑司取翻异驳勘之狱从轻断决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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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吏监司多不任责又引奏裁甚者有十馀年不决
 之狱仰提刑司守臣审勘或前勘未尽委有可疑除
 命官宗妇等人奏裁外其馀断讫以闻官吏特免收
 坐一次
辽制有八纵八议之法
太祖七年十月诏群臣分决滞讼
 诏曰朕自北征以来四方狱讼积滞颇多今休战恤
 民群臣其副朕意详决之无或宽枉乃命北府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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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达鲁分道疏决以韩知古总录其事
  辽史康默记传曰时诸部新附文法未备康默记
  𨽻麾下推析律意论决轻重不差毫釐罹禁网者
  人人自以为不冤
  (臣/)等谨按辽世遣官分道疏决自此始后圣宗时
  屡行之统和九年闰二月三月十四年五月开泰
  二年二月五年六月六年七月兴宗重熙十六年
  三月并遣官分道按察刑狱疏决滞讼又道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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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六年六月咸雍七年七月太康元年六月三年
  六月五年六月大安二年六月寿隆六年六月并
  有遣使分道按问决录之令
太宗天显四年四月录囚
  (臣/)等谨按辽世录囚史不绝书是年及十年四月
  穆宗应历十四年六月圣宗统和十五年四月十
  月十一月十二月开泰二年正月十一月三年正
  月六年五月七年九月八年九月(是月再/录囚)太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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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四月十月兴宗景福改元七月(是月再/录囚)重熙五
  年七月六年五月七年三月七月十月十一月十
  二月十三年六月十七年七月十八年正月六月
  十九年七月十一月二十一年十一月道宗咸雍
  二年七月十年五月太康五年六月并有此令若
  圣宗统和元年七月上亲录囚四年正月朝皇太
  后决滞讼又其间皇太后亲决滞讼者三至于诏
  诸路录囚决滞之事时时间出如统和八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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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诏决滞狱十二年十一月诏南京决滞狱十五年
  正月诏如之五月诏平州决滞狱七月诏南京疾
  决滞讼十月以上京狱讼繁冗诘其主者重熙十
  二年十月诏诸路上重囚遣官详谳十四年十二
  月决滞狱清宁十年七月诏诸路决囚太康四年
  八月诏有司决滞狱若此之类不可胜记钦恤之
  意于兹为详矣
圣宗时始置大理少卿及正主详决狱讼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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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宗用刑详慎往时大理寺狱讼凡关覆奏者以翰
 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决至是始置少卿及正
 主之犹虑其未尽而亲为录囚数遣使诣诸道审决
 冤滞如邢抱朴之属所至人自以为无冤
  (臣/)等谨按刑志五院部民有自坏其铠甲者其长
  佛努杖杀之帝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吏以故不
  敢酷达尔罕纳旺舒因醉言宫掖事法当死特贳
  其罪五院部民偶遗火延烧木叶山兆域亦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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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杖而释之因著为令近侍榴格乌鲁斯尝从齐王
  妻而逃以赦后会千龄节出首乃诏诸近侍护卫
  集视而腰斩之当是时朝无苛政国无倖民纲纪
  修举人重犯法故统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狱
  空闻至开泰五年诸道多狱空
统和十二年六月北府宰相耶律运隆奏三京诸鞫狱
官吏多因请托曲加宽贷或妄行搒掠乞行禁止帝可
其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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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宗重熙八年诏有言北院处事失平击钟及邀驾告
者悉以奏闻
 时有司获盗八人既戮之乃获正贼家人诉冤中书
 令张俭三乞申理帝勃然曰卿欲我偿命耶俭曰八
 家老稚无告少加存恤使得收葬足慰存没矣从之
 又大理正刘伸尝因奏狱上适与近臣语不顾伸进
 曰臣闻自古帝王必重民命愿陛下省臣之奏帝大
 惊异擢枢密都承旨伸凡三为大理明法而恕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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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狱全活者众
  刑法志曰兴宗时有兄弟犯强盗当死以弟从兄
  且俱无子特原其弟
道宗清宁元年命诸郡长史如诸部例与僚属同决罪
囚无致枉死狱中
 后大安四年十月又诏诸郡长官亲鞫狱讼又因耶
 律额特埒奏先时北南府有讼各州府得就按之比
 岁非奉枢密檄不得鞫问以故讼多稽留请如旧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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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
四年二月令死刑内有冤者即具以闻
 先是诏诸路死刑中凡强盗得实者听即决之不必
 待决于朝以致狱讼留滞至是复诏左伊勒希巴曰
 比诏外路死刑听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悉其情
 或有枉者自今虽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问无冤
 然后决之有冤者即具以闻
金太宗天会二年五月诏俟农隙听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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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降之民诉讼者众时方农时或失田业故有是诏
海陵正隆三年十月诏尚书省凡事理不当者许诸登
闻鼓院投状类奏览讫付御史台理问
世宗大定四年九月帝以权势之家亲识诉讼官吏每
屈法徇情谕宰臣禁止之
十七年八月诏尚书省法寺断罪轻重各有期限毋致
滞留
 帝谓宰臣曰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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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耶参知政事伊喇道对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
 徒刑五日杖罪三日帝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
 也罢朝御批送尚书省曰凡法寺断罪轻重各有期
 限法官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但以卿等所见不一
 至于再三批送其议定奏者书奏牍亦不下旬日以
 致事多滞留自今当勿复尔后二十二年又谓宰臣
 曰凡尚书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断便可闻奏如乌库
 哩公说事近取观之初送法司如法裁断再送司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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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详又送阖寺参详反覆三次妄生情见不得结绝
 朕以国政不宜滞留自今可止一次送字阖寺披详
 苟有情见即具以闻无使留滞二十三年帝以法寺
 断狱以汉字译女直字今法又复各出情见妄生穿
 凿徒致稽缓遂诏罢情见及章宗泰和五年时有奏
 狱而法官独出情见者帝曰或言法官不当出情见
 故论者纷纷不已朕谓情见非出于法外但折衷以
 从法耳平章守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三年罢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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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有起请诸条是古亦许情见矣帝曰科条有限而
 人情无穷情见亦岂可无也
二十六年定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
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
 先是后族有犯罪者尚书省引入议奏帝曰法者公
 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此而恣
 横也昔汉文诛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时后族济
 州节度使乌凌阿楚呼尝犯大辟朕未尝宥今乃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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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是开后世轻重出入之门也宰臣曰古所以议亲
 尊天子别庶人也帝曰外家自异于宗室汉外戚权
 太重至移国祚朕所以不令诸王公主有权夫有功
 于国议勋可也至若议贤既曰贤矣肯犯法乎脱或
 缘坐则固当减请也至是遂奏定此令
  (臣/)等谨按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
  义制法近古人君听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者大
  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李十等乱言当斩帝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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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愚民不识典法有司又未尝丁宁告诫岂可遽加
  极刑以减死论七年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盗金
  珠而逸点检司执可疑者八人五人诬服馀皆掠
  死帝疑之既而亲军百夫长阿里本鬻金于市事
  觉伏诛帝闻之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狱
  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二百贯不死者五十
  贯十年尚书省奏河中府民张锦自言复父仇法
  当死帝曰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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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年尚书省奏邓州民范三殴杀人当死而亲
  老无嗣帝曰在丑不争谓之孝孝然后能养斯人
  以一朝之忿忘其身而有事亲之心乎可论如法
  其亲官与养济十五年唐古部族节度使伊喇摩
  多之子杀其妻而逃帝命捕之皇姑梁国公主请
  赦之帝谓宰臣曰公主妇人不识典法罪尚可恕
  摩多请托至此岂可贷者不许二十一年尚书省
  奏巩州民马俊妻安姐与管卓奸俊以斧击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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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当死帝曰可减死一等以戒败风俗者二十三
  年大兴府民赵无事带酒乱言父千捕告法当死
  帝曰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
  难可特减死一等又尚书省奏益都民范德年六
  十七为刘祐殴杀祐法当死以估父母年俱七十
  馀家无侍丁上请帝曰范德与祐父母年相若自
  当如父母相待至殴杀之难议末减监察御史陶
  钧携妓游北苑歌饮提控官石玠闻而发之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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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友阎恕属玠得缓既而事觉法司奏当徒二年
  半诏以钧耳目之官携妓入禁苑无上下之分杖
  六十玠与恕皆坐之
章宗承安元年三月敕尚书刑狱虽已奏行恐有疑枉
其再议以闻
 四年四月尚书请再覆定令文帝敕宰相曰凡事理
 明白者转奏可也文牍多者恐难遍览其三推情疑
 以闻至宣宗贞祐三年正月敕尚书省应入法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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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而再送犹未当者具闻
四月遣使审决冤狱
 至四年五月及泰和四年四月宣宗贞祐四年六月
 兴定二年四月六月七月并以旱故或命重臣或遣
 使分道审理内外冤狱
五年十二月命立州县官听讼条约
 时翰林修撰杨廷秀言州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喜
 怒自任听讼之际鲜克加审但使译人往来传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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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轻重成于其口货赂公行冤枉至有三二十年不
 能正者帝遂命定立条约违者按察司纠之又命编
 先后条制书之于册以备将来考验
宣宗兴定元年三月敕尚书省事关刑名当面议之勿
听转奏
 八月帝谓宰臣曰律有八议今言者或谓应议之人
 即当减等何如宰臣对曰凡议者先条所坐及应议
 之状以请必议定然后奏裁帝然之曰若不论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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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辄减之则贵戚皆将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
哀宗正大二年四月以旱遣使虑囚钧许州
  金史本纪内族旺嘉努故杀鲜于主簿权贵多救
  之者帝曰英王朕兄敢妄挞一人乎朕为人主敢
  以无罪害一人乎国家衰弱之际生灵几何而族
  子恃势杀一主簿吾民无主矣特命斩之又五年
  四月亲卫军王咬儿酗酒杀其孙大理寺当以徒
  刑特命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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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制各路推官专掌推鞫刑狱平反冤滞按治官岁录
其殿最而黜陟之
 诸鞫问重事须加拷讯者长贰僚佐官会议立案然
 后行之违者重加其罪诸职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
 上者于本官上优升一等迁用能平反冤狱一起以
 上与减一资诸路府曹吏能平反冤狱者以各道宣
 慰司部令史补用诸有司故入人罪若未决以所入
 罪减一等论入人全罪以全罪论若未决放仍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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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论诸失入人之罪者减三等失出人罪者减五等
 未决放又减一等并记过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
 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记过正犯人追禁结案
世祖中统三年四月诏详谳冤狱
 诏凡犯刑至死者如州县府审问狱成即行处决则
 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万一差误悔将何及
 人命至重朕实哀矜今后凡民间犯死刑及部曲获
 重罪鞫问得实先具情事始末奏闻待报又至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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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七月诏遣官审理诸路冤滞杂犯死罪以下量断
 遣之至成宗大德七年十二月七道奉使宣抚所审
 冤狱五千一百七十六事泰定帝泰定二年九月分
 天下为十八道遣使审理冤滞顺帝元统元年十二
 月遣台官分理天下罪囚冤者辨之疑者谳之淹滞
 者罪其有司
三年十二月诏犯罪应死者五十三人重加详谳
 其后至元十年十月有司断死罪五十人诏加审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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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十三人因斗殴杀人免死充军馀令再三审覆以
 闻十七年十一月诏犯罪当死者详加审谳
至元三年五月遣使诸路虑囚
 二十年二月遣官扬州录囚二十二年正月遣官诸
 路虑囚轻者释之成宗元贞初诏太常少卿王约同
 宗正御史谳狱京师(因议斗殴杀人者宜/减死一等著为令)大德五年
 八月诏遣官分道虑囚凡狱囚禁系累年疑不能决
 者令廉访使具以疑状申呈省台详谳仍为定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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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至大三年六月遣使诸道审决重囚英宗即位遣
 使分谳内外刑狱至治二年三月遣御史录囚泰定
 帝泰定三年三月以不雨命审决重囚四年六月以
 灾异录诸郡系囚顺帝至元元年十月选省院台府
 通练刑狱之官分道与廉访使审决狱囚
八年三月敕有司毋得留狱滞讼以致越诉违者官民
皆罪之
  刑法志曰诬告者抵罪越诉者笞五十七惟本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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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司有过及有冤抑屡告不理或理断偏屈并应
  合回避者许赴上司陈之
十六年五月诏有罪者从行省问讫然后台臣体察
二十年正月敕诸事赴省台诉之理不平者许诣登闻
鼓院击鼓以闻
成宗大德四年正月诏蒙古都元帅伊苏岱尔非奉旨
勿擅决重刑
五年七月令监察御史审覆扎尔古齐罪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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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太宗正定刑狱俱任蒙古笔且齐掌藁其中枉误
 甚多至是令御史审覆罪囚于扎尔古齐六年始令
 译史立汉文卷委蒙古汉御史各一员阅视审覆然
 后待报后延祐六年正月仁宗御嘉禧殿谓扎尔古
 齐曰扎尔古齐人命所系其详阅狱辞事无大小必
 谋诸同僚疑不能决者与省台臣集议以闻
六年正月诏官吏犯罪已经赦宥者仍从覈问
九年三月诏仲春以后或有小罪即与疏决勿禁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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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农时
武宗至大二年颁尚书省条画
 诏尚书省民间词讼有司依理处断毋得淹延岁月
 凡官僚各执所见不同者许申闻上司详勘违者监
 察御史廉访司纠治
仁宗延祐六年七月敕扎鲁尔古齐囊嘉特往与晋王内
史审录罪囚重者就启晋王诛之当流配者加等杖之
泰定帝泰定元年六月诏疏决系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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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曰天下囚系冤滞不无方今盛夏宜命台省选官
 审录结正重刑疏决轻系疑者申闻详谳
三年十一月敕自今罪囚当释者由宗正府审覈
 中书省臣言西僧每假元辰疏释重囚有乖政典请
 罢之故有是诏
文宗至顺三年九年(宁宗已/即位)诏重囚淹禁三年以上疑
不能决者申达省部详谳释放
明太祖洪武三年令死罪三覆五奏毋辄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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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遣监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悉送京师
 后十六年七月遣监察御史往浙江等处录囚谕曰
 古人有言议狱缓刑又曰无敢折狱人命至重必在
 详审夫刑当其罪犹在可矜若滥及无辜岂可复悔
 尔往慎之二十四年六月以久旱复命刑部官及监
 察御史清理天下狱讼
  (臣/)等谨按是时帝患刑狱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
  恒等分按各道后之遣官审录实始于此至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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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德八年九月复遣官录天下重囚英宗正统六
  年四月以灾异数见敕遣御史张骥等详审天下
  疑狱而两京刑狱则以命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
  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亦赐之
  敕十二年复遣刑部大理寺官会各省巡按御史
  三司官审录狱囚天顺元年四月御史张鹏请分
  遣御史郎官辨天下疑狱诏命巡抚御史审录不
  必遣官宪宗成化元年十一月南京户部侍郎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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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翼因灾异复请如正统例刑部以水旱之故恐重
  劳扰议寝其奏八年乃分命刑部郎中刘秩等十
  四人审录各赐敕书郑重遣之十二年七月大学
  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兹乞更如例行
  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即于是年
  遣部寺官分行天下会同巡按御史行事盖在外
  恤会审之例于是始定云
十月命法司论囚拟律奏闻从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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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司直郎会议平允然后覆奏论决
  (臣/)等谨按审囚会同翰林院始此天顺五年八月
  罢
十五年九月(明史作十月此/从太祖实录)命刑部都察院断事等官
详审录囚
 帝曰录囚务在情得其真刑当其罪大抵人之隐曲
 难明狱之疑似难辨故往往有经审录寻复翻异盖
 由审刑者之失以至此今命尔等审录囚徒务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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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私明辨惑稽阅前牍再三详审其有所诉即与理
 具实以闻
十六年六月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
 帝谓刑部尚书开济曰天下事不可徇名失实当因
 名责实近闻审覆之法但应徇时之名不曰今是昨
 非仅有大同小异审覆者未必尽其心告诉者未必
 尽其情朕深知其弊尔宜戒之
十七年闰十月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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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平允送大理寺审覆然后决之
  (臣/)等谨按太祖尝谓大狱当面讯防搆陷锻鍊之
  弊故洪武初年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至十四年
  命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既奏录所下旨送
  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覈无异然后覆奏行之
  有疑狱则四辅官封驳之踰年四辅官罢乃命议
  狱者一归三法司及是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
  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诏谕法官以法天慎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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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又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
  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拟十
  九年三月又诏自今诸司应死重囚俱令大理寺
  覆奏听决二十三年七月又诏在外死罪真犯者
  具罪状申刑部刑部详议既定然后遣官审决于
  是职守一而听谳益加详矣然是时又有审刑司
  及五军断事官并列署贯城中审刑司置于洪武
  十四年至十九年始罢断事官置于太祖辛丒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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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文中始罢及靖难后遂不复设云
二十五年二月命刑部详谳外狱
 帝谕尚书杨靖等曰在京狱囚卿等三覆奏朕亲审
 决犹恐不当在外狱囚繁多所拟者岂能一一当罪
 自今在外所上狱囚卿等当加详谳务得真情然后
 遣官审决有冤者即为伸理毋致良善被诬奸邪侥
 倖惟云南道远若俟遣官必致淹滞其令本处会官
 详审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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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年定圆审之制
 洪武初决狱笞杖皆县州府决之徒以上具狱送行
 省移驳繁而贿赂行乃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谳改月
 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凡府州县轻重狱
 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至是定制布
 政司及直𨽻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徙充军杂犯
 死罪解部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
 律者大理寺拟覆监收候决其决不待时重囚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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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奏遣官往决之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
 回改正再问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闻谓
 之照驳若谳疑狱囚有翻异则改调别衙门问拟二
 次翻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
 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三十年六月更定会官审录之例
 初制有大狱必面讯十四年命会议覆奏论决至是
 置政平讼理二幡审谕重囚谕刑部曰自今论囚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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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臣死罪朕亲审之馀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
 门外命行人持讼理幡传旨谕之其无罪应释者持
 政平幡宣德意遣之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
 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听之录冤者以状
 闻无冤者实犯死罪以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
惠帝建文元年十二月法司奏今岁论囚视往岁减十

  孙承泽春明梦馀录曰常州陈理以子弑父遂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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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孙处分太孙从容详审竟脱之理父原抱病经
  年误服药而毙继母素憎其子因力证成之无以
  自解太孙条其情而谳之帝未之信也拘邻里婢
  仆及原医讯之果然帝惊曰有是哉刑不可不慎
  也太孙不独仁而且明矣又逻者获盗七人命送
  太孙审理太孙一见即疑首盗非真讯之果系主
  人之子偶出庄上而佃客皆盗也是夜正谋劫商
  舟遂强之同行归欲首明而先被获帝覆审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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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情释之问太孙曰尔何以知其非盗对曰周礼
  听狱色听为先尚书亦称惟貌有稽炊见其人双
  眸炯炯视听端详定非盗也帝因叹曰决狱者不
  可不读书观此二事惠帝即位不及四年而用刑
  之矜慎可想见矣
成祖永乐元年二月命三法司五日一引奏罪囚依洪
武中例会官于承天门覆审施行
  (臣/)等谨按刑法志及会典是年各布政司上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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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狱凡死罪百馀人以上者分遣御史审决从大
  理卿薛岩等奏也
二年四月定热审之例
 谕曰天气向热狱囚淹久必病病无所仰给必死轻
 罪而死与枉杀何异今令五府六部六科协助尔等
 尽数日疏决凡死罪狱成者俟秋处决轻罪即决遣
 有连引待辨未能决者令出狱听候
  (臣/)等谨按明制热审始此至宣德中尤戒法司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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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至令刻期竟事尝有终夏之间而疏决系囚诏
  三四下盖深有念于古者孟夏断薄刑仲夏拔重
  囚之义然是时既命驰谕中外悉如京师例矣而
  正统元年乃以兵部侍郎于谦言始命外省隆冬
  盛暑如京师录囚盖已不免牴牾至孝宗弘治七
  年礼科给事中吕献言每岁初夏纵释系囚此例
  独行两京未及天下而武宗正德元年掌大理寺
  工部尚书杨守随又言每岁热审事例行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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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不行于南京五年大审事例行于在京而略于
  在外于是始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会审在
  外审录亦依此例则献所云两京者果何例也两
  人相距仅十馀岁而先后互异若此或孝宗末造
  刑政多所废弛故欤
十一月御承天门录囚
 是日多所矜宥囚已皆出午门尚虑有冤抑者复召
 锦衣卫指挥程逵等谓曰囚皆久困于狱而初至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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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久困则虽枉而不求辨初至朕前则畏威而不敢
 言有此二言刑罪岂能皆当尔等更以朕言从容审
 之果其有辞即来白
 六年法司奏囚当决者三百人帝曰三百馀人宁无
 一二冤抑尔等更从审之一日不尽则二日三日至
 十日无害既而得释者二十馀人
  (臣/)等谨按帝于庶狱多所矜慎锦衣卫尝执奏卫
  民与外国使人交通罪帝诘实对曰以毡衫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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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之交语甚久帝曰立法以禁奸用法在体情细
  人治生富则以钱易物贫则以物易钱值之多寡
  固非一语可决彼岂知所谓交通禁哉其释之又
  右都御史袁泰鞫经历王爵锻成其狱属吏薛希
  胜当连坐诣大理白其枉泰嗾河南道御史寘之
  法帝召廷臣会审得实于是泰以面欺被劾帝切
  责之又天城卫千户某以罪系刑部其母僦近舍
  朝夕馈食邻有指挥某探其家饶绐言已与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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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厚可以赂免母遂致货而为他人所觉将发其事
  指挥具状上通政司言千户之母丐已行贿已不
  敢从并以赃首帝命法司问千户与指挥有旧乎
  对曰无帝曰非故旧而辄违法以干之非人情不
  可信命覆讯得实法司欲拟千户之母与赃罪而
  拟指挥罢职屯种帝曰爱其子以赂求免人之常
  情且妇人乌知律法其宥之指挥始则欺人取货
  终则匿情罔上薄罚不足以示惩可谪交趾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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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高邮民不率父教父老不能制夜以次子往助
  执之竟毙其长子刑部论次子准弟殴兄死律帝
  更命尚书蹇义等议义等议次子从父命初无杀
  兄意罪在不能丐其父脱兄死耳于是次子得免
  死戍边是可为原情定罪者例矣
七年闰四月谕法司发遣重囚必五覆奏
 帝在行在刑部都察院奏请录囚上谕侍郎吴盛等
 曰古人制刑断罪必出至公谓之钦恤者欲其敬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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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恻怛使有罪者不倖免无罪者不滥诛一归至当而
 已今轻罪已有定例发遣重者必须五覆奏庶合古
 人钦恤之意后九年九月刑科给事中曹润等覆奏
 处决重囚上曰大辟重法不可率意论决万一失当
 死者含冤自今遇处决重囚既奏仍录所犯之情封
 进朕燕居得详观焉俟有命然后决之十一年四月
 谕三法司云大辟先疏情实继五覆奏必不可恕而
 后诛之职典刑狱母为深文苛察母以爱憎为操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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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情徇私罚及无辜虽目前苟逃刑宪天地鬼神鉴
 临在上不尔贷也
九年三月命自今凡情可矜疑者必先具奏
 时民有盗劝善书刑部黥发戍边奏闻帝以其心在
 好善免戍并去所黥字遂有是命
十七年十二月谕法司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
 谕曰刑者圣人所慎匹夫匹妇不得其死足伤天地
 之和召水旱之灾自今在外诸司死罪咸送京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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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三覆奏然后行刑
二十二年十月(时仁宗/已即位)命大学士会官录囚著为令
 大理寺奏决重囚帝特召大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
 孜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之滥朕所稔知所拟大逆
 不道往往出于罗织先帝数切戒之故死刑至四五
 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为酷吏而无愧自今审决
 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冤抑者虽细故必以闻遂
 命三法司今后审决重囚必会三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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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等谨按阁学士同审录始此天顺八年九月罢
  穆宗隆庆元年四月复与焉以故事朝审吏部尚
  书秉笔时大学士高拱适兼吏部故也
仁宗洪熙元年七月(时宣宗/已即位)命大理寺详审盗犯
 时大理卿虞谦等奏贵州道御史所鞫强盗十人皆
 南卫军固称河上运砖具有證验为人所诬再经审
 勘不伏请如例会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堂上
 官同审帝曰强盗极恶须令死者心服乃可当与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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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庶不罪及无辜九月南京都察院奏苏州强盗四
 十一人杀人劫财应斩请令法司审覆决之帝曰盗
 固应死然宜详审勿致有冤因谕刘观等曰当隋炀
 帝时盗发同时杀二千馀人推求真犯止数人而已
 群臣阿意顺旨不复执奏至今使人叹恨卿等慎之
九月敕公侯伯五府六部大学士给事中审覆重囚可
疑者再问
 时刑部尚书金纯等奏真犯重囚子殴父母诈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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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等罪请及时决之帝因命会官审覆且令自今决
 重囚悉准此例
宣宗宣德元年正月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杀夫之冤
 时大理寺奏王古都杀夫冤事古都猗氏县民郭小
 生妻尝夜与姑同绩小生先寝仇人于八潜入其室
 杀之而遁小生父疑古都私与邻人袁加儿谋杀之
 执以告古都实不与袁私时有杨恭者知于八谋首
 其事然于八强辩郡县鞫狱者不能得其情古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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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拷掠遂诬服狱上将加刑古都诉冤帝命文武大
 臣覆讯得诬状时于八已死矣帝命释古都遂谕刑
 部尚书金纯等曰罪至死谓之极刑法司于此不用
 心何所用心朕数戒尔等钦恤何得仍有此事今以
 赦前姑宥若再枉人如此岂得更容纯等皆顿首谢
四月命都察院辩释诬盗拟斩死罪
 时义勇右卫军阎群儿妻毛有淫行李宣者尝以告
 群儿群儿数箠击毛欲杀之毛于是诬群儿与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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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人强劫校尉陈贵家御史悉论强劫罪当斩宣等
 家人击登闻鼓诉冤给事中李庸以闻帝命都察院
 与之辩至是行勘实不为盗帝命释之毛抵罪因谕
 御史刘观宜戒约诸道凡治狱必察实情此事若已
 论决必不汝贷
  (臣/)等谨按帝性仁恕每遇奏囚色惨然御膳为废
  或以手撤其牍谓左右曰说与刑官稍缓之其钦
  恤之政见于实录者甚夥如二年六月有诬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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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外何回受金者下锦衣卫掠问回不胜楚承服
  家人诉冤帝命法司覈讯还奏实无受金事遂释
  回而切责卫指挥李顺等四年三月总旗王彪妻
  蒋氏因姑积憾诬蒋捏其喉欲加害讼之刑部论
  蒋斩罪蒋屡称冤引小姑及邻妪为证事闻帝曰
  彼欲杀姑姑女肯曲为解乎遂召小姑邻妪至皆
  言无杀姑意遂释之六年六月刑部奏钱成孙尝
  与王忠相殴忠妻从旁救之误堕所抱婴儿伤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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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忠诬成孙踢伤论绞大理寺审允具奏帝以为
  狱有疑令再鞫之具得实状成孙得免死因罚原
  问官俸并谕再犯不宥又大理寺奏通州学仓支
  麦已尽刘畯令人扫除得馀麦五斗当归官而私
  用之于律应徒论盗粮应斩家戍边帝曰以五斗
  弃馀之物杀人不可令戴罪还职罚俸一年八年
  十月办事官何俭病死其妻苏氏将送夫丧归葬
  氏父苏惟善不听归又欲尽取俭遗财氏不从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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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殴之又不从惟善遂告女詈父法司议当绞帝曰
  夫丧归葬是理之正而父所为皆非正亦不闻女
  有非理言何以论绞释之不问九年八月辽东指
  挥黄顺张荣等五人赴任偕行至蓟州荣酒醉自
  刎死荣弟永等诬顺杀荣逮顺至论谋杀罪顺妻
  诉冤法司久未决帝遣御史诣蓟州荣等止宿处
  覆实其所舍之家言荣畏守边坐卧言语不已晚
  因醉自刎还奏帝曰朕固疑非顺所谋苟不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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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冤曷伸即释顺还职史谓帝承仁宗之后益多
  惠政谅哉
十二月以天寒录囚
 敕南北刑官曰今天气寒冱狱囚淹系深轸朕怀其
 情罪不分轻重期以三日悉具以闻朕将亲阅焉
  (臣/)等谨按明历朝无寒审之制而间行寒审之事
  至崇祯十年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帝命所
  司求故事尚书郑三俊引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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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谕刑部尚书杨靖录囚永乐四年十一月谕吕震
  出久系囚九年十一月责法司决放系囚十二年
  十一月帝亲阅疑狱宣德四年十月因皇太子千
  秋节减宥罪囚他如永乐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
  史李庆赍玺书命皇太子录南京囚及是年事皆
  寒审中最著者而三俊未暇详举观其寒审无近
  例一言可知宣德以后举行此制者盖寡矣
三年(刑法志作二年/此从宣宗实录)十二月法司奏决重囚令多官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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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谕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人
 命卿等往同审覆毋致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
 枉者五十六人帝命法司勘实又戒之曰杀不辜者
 纵免人罪难逃鬼诛不可不慎
七年二月以春和谕法司录囚
 帝亲阅所进系囚罪状决遣千馀人春审自此始
九年三月敕御史贾谅总兵王谕等会审诸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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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谅奏四川获强盗百三十馀人瑜奏淮安获强盗
 四十五人俱服罪帝敕曰盗虽服罪更会众官审实
 果赃证明白无词即如律处决若有辞即与审理不
 可诬饰以取已便
英宗正统元年九月谕法司囚不服辩敢抑徇原讯者
罪无赦
 时评事尹弼言刑部都察院于调问罪囚多不详鞫
 第逼令引伏如原词请革其弊俾负枉者得尽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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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是之因有是谕
四年四月令都布按三司每岁委官会巡按御史审录
罪囚
 从御史唐慎请也
六年五月命通示审囚官谳狱事宜
 刑部郎中林厚奏一在京监禁重囚有累诉冤枉逮
 人照勘久不获断者请敕各衙门类录各犯紧关冤
 情付诸审狱官即与办理具奏一在外见监重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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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尝经诉冤及申详三法司以论议不明驳回再诘者
 请亦录各犯所诉冤情及驳回词语付诸审狱官令
 详谳具奏一辩过重囚若俟奏允方与疏去枷杻历
 日既久未免瘐死乞将合奏者暂去枷杻仍系锁镣
 俟奏允区处帝从其奏仍命通示审囚官知之
七月令官吏获盗未审录者勿准例升赏
 时大理寺评事马豫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捉获
 强盗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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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会审方
 许论决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帝从之
  (臣/)等谨按实录次年十月评事王亮言狱囚翻异
  调问展转淹滞请重狱调轻狱勿调但移驳原问
  官又言居丧嫁娶者岁久已生子女于法当离夫
  妇悲恨子母号别情实何堪宜令不愿离者听法
  司以皆非律令不从此谳审之未得其平者也
九年四月命会审参用详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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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山东副使王裕奏囚狱当会审而御史及三法司
 官或踰年一会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会按察司
 详审释遣甚众今莫若罢会审之例而行详审之法
 敕遣按察司官一员专审诸狱部议旧制不可废帝
 因命选按察司官一员与巡按御史同审原问官吏
 失出入者姑勿问涉赃私者究如律后景泰四年四
 月令各处巡抚巡按官但会审三司并巡按御史所
 问罪囚其各府卫则如正统九年例专委布按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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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
十二年四月遣刑部大理寺官往南北直𨽻及十三布
政司会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审录死罪可矜可疑及事
无证佐可结正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原问
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
 因御史吕渊奏也
十四年五月命太监金英同法司录囚
 时大理卿俞士悦等以春夏旱灾请会审刑狱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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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监金英同法司堂上官审见监听决罪囚情重者
 具实类奏处置
  (臣/)等谨按刑法志内官同法司审录始于正统六
  年命何文渊王文审行在疑狱敕同内官兴安周
  忱郭瑾往南京敕亦如之而特命者始此后景泰
  六年则命太监王诚成化八年则命司礼太监王
  高少监宋文毅刑馀之人肆然与大臣等抗颜并
  坐审决罪囚重辱国体何可胜言夫国家设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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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其备在内则有三法司科道在外则有巡抚巡
  按按察使等岂犹不足以办之而重烦阉竖乎且
  形者人主威柄所自出汉有黄门北寺狱使宦者
  得以专刑而穷钩党戮名士国祚遂移明太祖鉴
  前代之失尝镌铁牌置宫门曰内臣不得干预政
  事预者斩敕诸司不得与文移往来立法可谓严
  矣再传而后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诸
  大权悉属焉嗣是厂祸旋兴三案继作而其害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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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有明相终始此欧阳修所谓虽欲悔悟而势有
  不得而去也可畏哉
景帝景泰六年六月禁鞫囚二弊
 大理寺正向敬言鞫囚有二弊其一论罪不当者辄
 调问痛加箠楚至三四次仍依原拟不免有冤请自
 今三次不允送别衙门推鞫原问不当者罪之其一
 殴斗骂詈违限等类轻罪律有正条者法司以正条
 罪轻辄拟依不应从重其买免枉法强窃盗等项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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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金银律追本色今乃准其费用追钞此皆轻重不
 当乞禁令如律从之
英宗天顺三年十月定朝审之制
 命每岁霜降后凡应决重囚三法司会公侯伯审
 永为定例
宪宗成化五年六月申明大理寺参问刑官之制
 大理寺评事张钰言大理之设所以审录刑部都察
 院鞫问罪囚其间或拟罪不当者一再驳还并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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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或仍不当许参问此系旧制近见南京法司多用
 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乞自今
 许本寺参问寺卿王槩覆奏如议
七年八月申明罪囚有词改调别问之例
 刑科给事中白昂等言大理寺审录罪囚参拟罪名
 具载诸司职掌至为详密比者大理寺审录有词称
 冤人犯驳回再问者多行移调问者少及巡抚巡按
 官并在外衙门详议所属申详囚犯内有情弊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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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皆驳回再问致被偏执已见不与辩明多用非法重
 刑锻鍊成狱囚人虑其驳回必加酷刑虽有冤枉不
 敢再言今后乞命在内法司使遵诸司职掌事例行
 之在外参审所属申详囚犯中间如有问招不明拟
 罪不当及有词称冤者俱听改调别衙门问理不许
 仍行原问官问理奏下法司议如所言从之
十四年九月定会审重狱事宜
 大理评事周茂建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情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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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词依律拟罪明白具本连证佐干连人卷俱发大
 理寺审录如有招情未明拟罪不当称冤不肯服辩
 者俱驳回再问若招情明白拟罪合律输情服辩者
 大理寺将审允缘由奏奉钦依准拟依律处决方才
 回报原问衙门监候照例具奏引犯人赴承天门外
 会同多官审录其审录之时原问原审并接管官员
 仍带原卷听审情真无词者覆奏处决如遇囚翻异
 称冤有词各官仍亲一一照卷陈其始末来历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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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问审过缘由听从多官从公参详果有可矜可疑
 或应合再与勘问通行备由奏请定夺
十七年四年定两京五年大审之例
 时以久旱谕法司慎刑命司礼太监怀恩会同三法
 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谓之大审南京则命内守
 备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遣内臣审录以为常所矜
 疑放遣常倍于热审时
孝宗弘治二年敕法司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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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敕曰凡人命无尸可检若尸朽难辨者盗贼追无赃
 仗或有赃非真者或情法不相当或情罪可矜疑或
 累诉称冤而不伏或久俟证佐而未获具情节奏谳
 审问之际尤须详察色词旁询知证毋避嫌疑毋任
 好恶毋视权要为轻重务得实情以全民命原问官
 故入宥勿治其悉心殚虑明断而以恕行之
敕天下诸司详录重囚
 令法司每年立秋时簿录在外监候重囚不分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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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及有无招拟通行具奏转行各该巡按御史会
 同都布按三司以下南北直𨽻行移差去审刑主事
 会巡按御史督同都司以下从公研审除情真罪当
 者照例处决果有冤抑者即与辩理情可矜疑者径
 自具奏定夺其未转详者责令转详未问结者督同
 问结俱要遍历衙门逐一研审著为定例
十三年二月以灾异清理天下狱囚
 户科给事中邱俊以内外问刑衙门罪囚有监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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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甚至数十年者冤气腾结皆足致灾乞通行天
 下将见监三年以上罪囚情真者秋后处决其情可
 矜疑及事情难明者不拘成案悉与辨明至四月刑
 部议覆谓两京罪囚每岁夏月审录秋后又会官重
 审及五年又命太监等官会审已有成法宜如旧行
 其各布政司审录不必待至明年请如俊所奏暂行
 之此后仍五年一次差官从之
世宗嘉靖六年八月编钦明大狱录颁示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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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等谨按钦明大狱录乃张璁等署三司时得请
  于帝而为之名曰钦明实冤狱耳今存其书名于
  此以嘉靖初年故典俾览古者因是以推所由来
  亦考镜之一助也是时李福达者有罪出入郭勋
  家御史马录穷治之于是科道交章劾勋勋自诉
  于帝谓臣以议礼触众怒帝信之悉逮系录等而
  命张璁桂萼方献夫署三司事覆讯拟录挟私故
  入人罪免死永戍其以劾勋死拷掠者十馀人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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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皆削籍戍边璁等自谓平反有功因有是编之请
  帝从之刑法志曰是狱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
  以祖宗之法供权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前二年冬
  刑科给事中刘济请平刑狱言国家置三法司专
  理刑狱或主鞫问或主评审权奸不得以恩怨为
  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盖已切中当时之
  弊而帝不之悟寖至严嵩父子窃弄威柄踵张璁
  而加厉焉其所由来者渐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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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三月命各省所遣审谳官不得避嫌瞻徇
 时以五年差官审录刑科给事中龙遂乞敕所司移
 文所遣官凡一应重囚务虚心研审必能真情有可
 辨理释放发遣审豁者皆速与施行若果有冤枉而
 初为审辨官所辨出者原勘原问官仍寘不论如审
 辨官明知冤抑故不与辨或忌原问而诬入后为他
 官所辨出原问经审官皆宜追论若本无冤枉而徇
 私曲纵者亦宜重谴帝于是特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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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年六月刑科条上审录事宜
 给事中沈寅言每岁霜降会官朝审造次而毕今后
 宜令一一唱名读招参情覆案得其情真有词及可
 矜可疑之实宣示所批方行引去又部臣奉差虑囚
 有所平反而有司故为阻挠皆由事权太轻或不得
 其人故耳自今宜慎拣而专任之非复命不得升迁
 地方官有不用命者听其参奏疏入报可
穆宗隆庆三年十一月敕刑科参议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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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事中舒化言法者天下公共臣等待罪该科宜为
 陛下执法自今一切犯罪当论者宜下法司法司拟
 议不当下臣等参看则天下孰敢有自干明宪者如
 有不合圣意竟自敕行则爱憎喜怒难必尽无而法
 司与臣俱为冗旷惟陛下俛容臣等执法敕下法司
 永为令典帝是之
四年九月申谳审决囚事例
 先是弘治十七年兵科给事中潘释奏故事每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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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重囚率以一日竣事人命至重该审之囚众多如
 拘以一日则不得从容详慎昔太宗文皇帝因刑部
 等衙门大辟囚三百馀人复讯皆实请决复谕之曰
 更审之一日不尽则二日三日虽十日何害此祖宗
 好生之仁万世所当遵也乞令从容研审使无冤枉
 从之又嘉靖十一年十月刑科给事中王瑄等言顷
 者重囚审录原案未读囚词未终辄已引去而当笔
 者手不停批且百五十馀人造次而毕殊非慎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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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乞自今廷审稍展其期令原问衙门各以狱词朗
 然宣示使多官杂议务服其心如有疑似亟与分辨
 帝然之因令会审诸臣尽心详慎至是给事中舒化
 言系囚之数几至五百一日谳审势不能周宜分为
 二日从之
六年正月申饬分别矜疑事例
 刑科给事中胡槚言律文矜疑二字求情定罪难于
 并用所谓矜者如或发于情之不容己或出于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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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不然或迫于相激或陷于无知一旦抵罪其情
 犹可矜也所谓疑者或暧昧不明或始终互异贴律
 则不协比例则未合拟以罪名终难归结此其罪又
 可疑也二字文虽联络义不相蒙今章奏概用无别
 殊失律义请令刑部申饬诸司参酌律令可矜可疑
 务剖柝情罪帝从之
神宗万历元年九月刑科请慎朝审
 给事中侯于赵言朝审举事正古者狱成公卿参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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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意中间含冤茹痛不知凡几除恶逆强盗外宜分
 散各司参互预审备造小册分送与审官员使晓然
 知其始末原繇推鞫之际不厌详悉所见异同更相
 商决再如厂卫所获强盗必送法司研审毋得诬执
 抉同概施戕毒之手共成罗织之狱刑部覆奏从之
五年六月谕刑部详审
 帝以审录矜疑罪犯不合律意谕曰印信系干王制
 与历日符验等项同科故律凡伪造者斩初不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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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次数及得财多寡今该犯情无可原照旧监候
 发遣朝廷五年差官审录欲申理无辜非欲轻释有
 罪若有罪幸免则民轻犯法刑狱益多岂得为仁政
 近来审录官不讲求律意但沽钦恤之名其中疑狱
 沉冤或反不能照察今后务仔细推详毋得一概混
 覆
十年四月刑科请敕恤刑官毋得任意改招
 给事中张养蒙言狱贵初情自古记之诸臣奉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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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谳据原招以别矜疑允驳听之部议法司奉旨议覆
 据原奏以定允驳可否请自上裁倘有原招未应辨
 放而任意改定则是初情不足贵而重犯可故出也
 乞敕恤刑官止掇原招详奏或事果冤抑亦不妨先
 叙原招后加参语章下所司
十一年十月申审决之例
 礼科给事中李以谦言每岁录囚不曰处决而曰审
 决恐临决之有冤抑而再加详审也近年各省直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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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决之期但择情重者决之是处决而非审决也宜
 行巡按御史虚心详谳有情与律背事与招违者即
 为辨理事虽不冤执词不服者亦缓决待再审勿一
 概行刑从之
二十三年六月改每岁清理刑狱之例
 先是二十一年六月刑部言差官审录必待五年难
 免冤枊请照两京矜疑事例于巡抚每岁审录外再
 立澄清囹圄之法每当春和听两直隶十三省各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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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官会行所属问刑衙门各审部内轻重囚犯按察
 司居省会即审省会之囚守巡道有分土即审各道
 之囚皆亲身巡行不得调审为诸囚累亦不得委守
 令轻罪径自发落重罪仍听部覆务使力行请审岁
 一酌行庶天下郡县无一不清之囹圄从之至是御
 史李宗延言每岁罪犯内有热审外有岁清热审会
 集多官众议佥同岁清止一道臣似属率易且春为
 岁清冬为处决中为审录上解者三又属劳扰乞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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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部咨行各省直抚按官罢岁清而比照热审事例
 每五六月徒流笞杖各减一等应枷号暂免两月其
 充军死罪情可矜疑入官给主赃多监久者按臣会
 审明的未奉单者径自发落已奉单者差终题豁则
 热审之恩遍于天下矣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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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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