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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第 171a 页

成唯识论疏抄卷第三
北京 灵泰 撰

第二论云有三有为之有为相者。有三有为。即是所
相有为体也。三有为者。即是能相。谓生住异是也。也
云重言有为者。显有为是生灭法。不表有为有无善
恶也。

疏云非如童女表其善恶。解云。小女若面首端正。好
生男女。亦好名善。此小女若面首丑恶。生男女亦恶。
此如能表男女之善恶也。俱舍二说初云除住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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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令生厌与异合说者。问此二师所说。有何别。答然
初师即说三相者。或时除住相。但说生异灭三相。如
疏中说除住。所以或时。住相即是异相之别名。故住
即是异。由如生亦名生起。生是起之异名。灭亦名为
灭。亦断名灭尽。尽即是灭之异名。今此住与异亦尔。
即亦名为异。亦名住异也。故住是异之别名故。经但
说三相。第二师即住与异合说。亦不说住是异之别
名。亦不说除住故。二师别也。无为有自相住者。即体
凝然常住相监彼者。若说住作有为相。谓言无为住
称无为。亦是有为家能能相。

疏云如示黑耳与吉祥俱。解云。西方说黑耳者。如人
间说为赤鼻相似。涅槃经中。说功德天黑闇。天喻于
生死。黑耳喻死。吉祥喻生。此处喻于住异。吉祥喻住
相。黑耳喻异相。谓有为之起亦可了知者。此即经文。
此经当时。佛第难陁。说为难陁取得端正妇。心生爱
著。不旨出家。佛即难陁说法言。有为之法。刹那刹那
念念生灭。为说四相。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尽及住异
亦可了知。起者即是生相。尽者即是灭相。嗢陁南者。
此云集施。即集散义。以施众生。谓弟子说生灭法者。
意令诸弟子。作无常观。令厌生死。即修苦谛中无常
行也。八十一云。有起尽者起中。即摄得生住异三。生
住异三。能起诸法。尽者即是灭相。故起尽中。亦摄得
四相也。若由此相起厌思惟乃至离欲解脱者。若诸
弟子。起厌思惟。能离贪欲。而得解脱。解脱者即得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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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故经即说为四相也。此非即是四中灭相。亦兼生
故。住异与生。同一世有故合说者。然前说无常为一
相者。其无常非是四相。为无常也。即取四相。总名无
常。即前文言无非恒无。所以言生生中即。摄得生住
异三也。即住异与生合说。以同一世故。总名为生摄
故。言所以言生即非恒有所以言生灭者。灭即是四
相中灭相故。生灭总摄得四想故。生灭总名无常也。
故此无常不唯取四相中灭相。亦摄得四相也。无为
有而恒有。所以不成戎菟角。无而恒无。所以不生也。
瑜伽论说乃至建立灭品者。若生住异同一处说此
住异相。由生相显故。故立一分生品。品者品类。此生
住异相。即是生相家品性抄相。建立一分抄品。品者
品类此。抄相即是抄家品类。又无常相乃至说二所
以者。若说无常相。即是此间说生灭二相所以。

疏云似同俱舍第二师然世不同。解云。然世不同者。
若大乘中。即住异合说。合说似同。俱舍第二师。即前
三相。然世不同者。若大乘中即说。生住异现在世。灭
相在过去世。若小乘萨婆多即说。生相在未来。住异
灭三在现在世。说四相者。义用四故者。即下论文。自
解四相。谓生表有法先非有等。又说初有名为生。后
无名灭等。皆是释四相也。祠受之钵等。今为作不定
过者。为如色心之体有第六转言故。云有为相无别
体耶。为如天受之衣。有第六转言故。云有为相有别
体耶。亦为将名名字之体。地之坚性皆得审。若俱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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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即名名字之体。若此论中。即言色心之体。返成生
等。非离于法者。又量云之有为相定无别体。有之言
故。如名字之体。

疏云然遮生等定别有法。决定相违者之有为相言
定无别体。有第六转言。如色心之体。

疏云大士体。即众同分。大士相。谓三十二相。解云。若
萨婆多大士众同分体。是实有。同众分为能相。三十
二相为所相。此例生等。为能相。有为为所有。能相俱
成假故即成。若以三十二相为能相。众同分为所相。
即例生等不成。岂可能相是实。所相是假故。以众同
为能相。三十二相。为所相也。如烟表火。火为能相。烟
为所相。

疏云大乘经部。皆不许知所解故。解云。大乘释大士
众同分。是假三十二相。即是实有。即如眉间白毫相。
白色是实。馀者皆假。若经部师元。不立有众同分。

疏云故俱舍中返以为难云。然大士相异于大士等。
乃至作不定过等。彼论中天亲菩萨。明经部难萨婆
多云。角峰蹄胡尾不异。于中相非大士相。异于大士
相。非有为相异。所相犹等如相中之法。有五种。一若
中角细小。其中即扶好。若中角粗大。其中即恶。二峰
者。即中头上有峰。如五舛方译大。即是好中元者。即
恶三谛。若中蹄中原大。即是好中。中若薄蹄甲。即是
恶中四中即。中头下彼乘地。即好中五者。尾若中与
尾翠育平尾长垂地。即是好中。若翻五相。即是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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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五相。不异于中也。今于满中。与彼难别汝大士。相
为及有为能相。非别有体。有之言故。如色心之体。设
彼立量云。大士相及有为相。定别有体。即之言故。如
烟之火。今与彼作不定云为如色心之体有之言。大
士相无别体。为如烟火之相有之言故。大士相有别
体二处难。各别大士者。即是轮王及佛轮王。能通领
四天下。名大士。大士相者。即是三十二相也。令非无
一切者。其烟与火。远能所相别也。然今论主亦有应
然乃至有无者故者。此文即是萨婆多。难大乘也。彼
断曰。汝大乘于有为法上。直有假四相。亦应无为法
上。有假四相。若论主有说有为法上。立假四相。无为
法上。无假四相者。我宗亦然。于有为上。即立有实四
相故。云亦有有者。其无为上。不立有实四相故。有无
者故也。有为有变异者。乃至何法。立假相者。此文即
是大乘师。与他小乘解也。然有为法。有变异。有众多
差别故。故有为上。立假四相。无为犹不变异。又无多
差别故。故无为上。不立假四相无。为为生无老无灭
等。亦应无为之上。立此三法为能相。无为名所相。体
无起尽乃至此义应思者。此文即是大乘解也。然无
为体无起尽。又非多法。犹分位差别故。于无为上。不
立假相。其有为体有生灭。又是多法故。有为上立假
相也。外人复云。乃至故与能相合者。此文即是萨婆
多师。立理并解也。然有为堕三世故。所相有为法。即
与生住等能相。令然无为。不堕三世。故云无为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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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住等能相合此。亦不能乃至非立相合者。此文
即是大乘难萨婆多曰。有为堕世。即与堕世等四相
合。若无为不堕世。应即与无生无灭等。非世相合。大
乘应亦乃至堕世无假相者。此文即是萨婆多。却质
难大乘曰。无为不堕世。不堕世故无假相有为既堕
堕世无假相。此难不然。乃至何得立假相者。此文即
是大乘解也。若有众多差别法。又堕世有为法。可立
假相。无多差别。又不堕世无为故不立。

疏云住等三用比量亦然者。量云。汝住用时。异灭用
应起体现有故。如住汝异灭起用时。生住用应起体
现有故。如异灭他宗用是。此上古萨婆多师四相。用
违前后不起。乃至不及前法者。若古萨婆多师。四相
用违故。即立四相。横布前后。别起未来。初起生相。过
现在时。初起住相。次及异相。后起灭相。即四相前后
横起。即彼世亲菩萨等。难古萨婆多曰。色中至小一
极微。即许无方分时中。极住一刹那。如何三相前后
起。若现在极住一刹那。即许三相前后起。亦可色中。
极小一极微。微应有方分。其正理师。见古师被难巳。
即救言。现在住异灭三相坚一时并故起。若住相。即
能引后念等。胜等流果。若异衰其力。能引后念。劣等
流果灭法也。故知。现在世一刹那三相俱时起。言等
流果。即与或等或胜为等流果。如下品。法为因。能引
下品中品法为因。唯引上品果。必无上品为因。而引
下品果也。问其异相灭相。能引等流果。不然。萨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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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说。未来世中。亦有生住异灭四相体。然不别起起
作用。然四相。从现在落入过去世中。过去世中亦有
住异灭四相。四相体仍有而不灭。即现在中。起住。异
灭之作用。然说未来法。欲后至现在时。即生相而有
作用。若边现在世。即同时而有住异灭。其因有别。然
住相强来。能引未来等流果。其同时异灭。皆能引未
来等流果。其同时异灭。皆能引等流果。然住相增胜。
且说住相。能取等流果。实同时异灭未来。皆引未来
等流。且如信根上四相在现时。即能引未来异熟果。
亦能引未来信等。有等流果也。其同时异时相即异
有力。能衰其力。灭相有灭。有力能灭法体故。住异灭
三。皆同时而有。不分前后也。若尔灭相应不灭住不
相违故者。问此住要问。为属上句下句(云云)。今用同
体亦本来有者。然萨婆多。即计三世中。皆有生住异
灭。四相体性也。住异灭。唯现在起用也。缘谓馀三缘。
三缘者。即取等无间。所缘缘。增上缘。上言缘者。即是
因缘故。言三不言四。种子体本有。乃至理应无起者。
此文即是萨婆多。难大乘也。若以假故乃至实缘方
起者。此文即是。萨婆多假破论主救。又量成巳义。若
论主言。种子假故。要待缘合。方生我宗亦尔。诸法实
故。要待缘方起也。汝实缘现有。何不恒时。生汝假缘
恒有。何不顿生者。此文即小乘。难大乘也。也云汝之
实法何得例。然此义应思。解云。彼外难因。种子既恒
有三界种子。一时生五趣种子。应意起。解云。亲因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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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无外缘合。则不能生。又是虚疏心。既是实。岂得
为例。故言此义思也。类亲因缘体。解云。萨婆多。计过
去法。与过去法。为同类因。

疏因有亲疏缘法亦尔者。亲因者。即相应。俱有。遍行。
异熟。同类。此五因皆是因缘性。疏因者。谓能作因也。
亲缘者。谓因缘疏缘者。馀三缘也。

疏云既有同类因。为有义义生多刹那故。过去法。与
现在法。为同类因。过去法。与未来法。同类因。现在法。
不与过去为同类因。何以故。果先而因后故。现在法。
不与现存为同类因。为现在唯有一刹那。所以不得
也。现在法。与未来法。为同类因。若未来世。无同类因。
以是诸法。未起此同类因。唯当起五静烦恼。各自为
因。当界当起地为因。馀色心。为同类因。如现在心王。
能引未来五蕴也。

疏云有为亦然此中比量返䨱可知。解云。汝有为法。
应无生等。合体恒有故。如无为汝无为应生等。合体
恒有故。如有为也。

疏云非常之言简无为法。解云。若不言非常。若但言
去来世。定非实有因云非现故。即无为不落三世。即
后无为而作不定。云为如无为非现故。今去来世。是
实解为有。如空华非现。合去来世。非实有耶。若伹非
常为因。不言非现他。作不定过云。为如现世是非常
故。是实有。令去来世。是实有耶。为如空华等。是非常
故。令去来世。非实有耶。故双言非现非常也。故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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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无为。非现简现在。

疏云生灭体相违者。问生能相违。如何小乘说。大乘
生能生小灭。乃至大灭能生小生。答若大乘中。即生
相体。是有灭相。是无法即有无相违。其生不能生于
灭。其灭不能生前生。若萨婆多说。生灭之法。皆是有
犹。有犹之法。即不相违。故说生相能生有灭。灭相能
生于生相等故。灭相即是能法。其生即是能生世。生
有功能。乃至唯现在即是取果用者。

疏云然正理师未来之者。此文即是正理师救古萨
婆多义别立也。彼计言。五取果。唯现二与果。亦有二
因。一与唯过去五取果。唯现者。谓六因中。取相应。俱
有。遍行。异熟。同类。此之五因。唯是现在能取果。不通
过未世。然除能作因。能作因不定故。二与果亦能者。
谓相应因。俱有因。此二因。于现在世心王心所。更现
在相望。作过现与二因者。即是同类遍行二因。二因
若邻次之者。即现在果。亦现在与果。若漏起者。即现
在取果。过去与果也。一与唯过去者。谓异熟因。唯现
在取果。即过去与果。其异熟因。必无现在与果。作忌
不世受故。又如入无心定时。此欲灭心。能取果后出
定心。能与果也。言取果者。为彼种故。名为取果。由如
人从他借物。若与果者。酬彼力故。名为与果。即如人
送物还他故。未来生相起时。其异熟因与果。唯在过
去。然古萨婆多师。计过去世中。有与果作用。谓异熟
因。全同类遍行因。各各一分取漏令者。及等无间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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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皆过去世中。有与果作用。及计未来世中。生相。
光明。苦法智忍。此之三法。于未来世中有作用。其经
部。及天亲菩萨。古萨婆多曰。汝三世法中。生相光明。
若法智忍。此之三法。于未来世中。有作用。外计未来
世中。生相。光明。苦法智忍。此之三法。于未来世中。有
作用。其经部。及天亲菩萨难。古萨婆多曰。汝计三世
法。若作用未起名未来。若作用正起名现在。若作用
巳息名过去。汝计过去。有与果作用。及未来生等三
法。有作用。既去来世中有作用。其去来世。有作用故。
应名现在。不名过未也。其正理师。既见古师被难巳
便谛却去来世中。有作用。即救言。其过去世中。与果
者。但名功能。不名作用。其未来世。生等三法。亦但名
功能。不名作用。若起作用。唯是现在世。现在世中取
果。即名作用也。若现在世中。相应。俱有全。及同类。遍
行。一分与果者。亦名功能。不名作用。此亦不然。何不
知来去法。皆令有功能者。此文即是论主难正理师
曰。若言未来世中。有生等三法功能。及过去世中。遍
行同类因一分。及异熟因全。及等无间缘有与果功
能者。何不知来世出一切法。皆具有功能。偏说未来
生等三法有功能。及过去世异熟因等。有馀功能。能
生非作用与果。亦非作用。乃至过去一切法。应恒与
果者。此文论主又明彼计而难之。若汝言未来世中。
生等三法。非是作用。但名功能。及过去世中。异熟全
同类遍行因。可分及等无间缘等。能与果者。非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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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但名功能者。即未来一切法。皆有功能功能故。其
未来法。应恒时。生如何未来生中。有不生法耶。又过
去异熟因等。有与果功能世者。其过去一切法。皆有
功能。应一切法。皆能与果。何故。偏说异熟同类因等。
名与果也。若言作用者。说现在过未说功能。即现在
有功能。名为过未者。此文即是论主。明彼此而难之。
汝若言现在有取果。取果名作用。过未无取果。过去
虽有与果。但名功能者。难曰。现在立相。应俱有全。及
同类遍行因一分邻次起者。皆现在能与果与果既
名功能者。此等现在有功能。应名为过未。不名现在
世也。生位相取果。可名作用。异熟灭。不能取果。即是
功能。便非现在者。然此疏文即错也。若疏主说。萨婆
多宗。住相能取果异灭相。不能取果者。非也。若汎明
四相者。即说生相能迁。未来法流入现在。现在住相。
能引后念等。胜等流果。异相衰其力。能引后念劣等
流果。灭相能灭法也。可言住相能引等流果耶。今者
明取果者。如破萨婆多宗说。住异灭三相。皆能取果。
何以得知。彼宗说。一个色法。从未来生流至现在。即
有九法。谓本法体。大生大住。大异大灭。小生。小异。小
灭。小住。然大四相。各具三种名。一若大四相。即亦名
本相。即名本生本异本灭。若小四相。随他大四相。故
本随对。二其大四相。即单名四相。谓但如生住异灭。
若小四相。即对他大四相。其小四相。皆得后名。谓名
生生。住住。异异。灭灭。即单复对。三其大四相。即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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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其随四相。即名小相。即大小对。若本法对。全本
法体。即四因。四四因者。即小四相。以无力故。不能为
因生本法。名四非因也。四因者。大四相。能生本法体。
谓大生能脱本法体。大住能住本法体。大异能异本
法体。大灭能灭本法体。若大生望八法。即是俱有。俱
有因。其大生。能生大住大异大灭。及能生本法体。亦
能生小生四相也。若八法望大生。即五因三非因。三
非因者。谓小异小灭。此等小三相。皆不能生大生也
故非因五因者。一本法体。生大生。二大住能住大生。
三大异能异大生。四大灭能灭大生。五小生五小生
能生大生。此五法。能与大生为因。故名为因也。若大
住望八法。必是俱有。俱有因其大住。能住八法也。若
大住望八法。即五因三非因三非因者。谓小异小灭。
此小三相。无力不能大生住也。五因者。谓本法及大
生大。异大灭大小住。此等能生大住等。如上应知。乃
至大灭望八法。有是俱有因。俱有因大灭。能灭八法
故。故得为因。若八法望八法。即五因三非因。三非因
者。谓小生小住小异。此之三法。不能灭大灭五因者。
谓大生大住大异大灭。及住体。及小灭。此五法皆灭
大灭也。若小生。若小生。唯能生大生生者。更不能生
馀七法。若小住。唯能住大住。更不住馀七法。若小异。
唯能异大异。更不能异馀七法。若小灭唯能灭大灭。
更不能灭馀七法也。又望心心所。上作法。即如心王
起时。心所极尚有十大地。谓触。作意。受。想。思。欲。胜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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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定。慧。并心王。此十一法。一一上各有四相。小四相。
并本法体。即是有非法。此十一法。都计即是九十九
法。恶心王能生馀法。与作俱有因。其义者何。如心王
起时。背上即有大四相小相。其心王向后。即能生第
一重大四相。恶向得能生第二重十四相。恶其心王
向前。能生第一重十大地心所。其心王向前大能生
第二重十大地心所。一一心所。皆上大四相。其心王
向前。能生两重法。谓十大地心所法及心所。背上大
相。其心王向后。能生两重法。谓自心王。背上大四相。
及小四相。即前后各能生两重也。其心王不能生十
大地心所。背上第三重小四相。以疏远故。此都计心
王。能生以成法。能生十大地法为十。及能生十个心
所。上大四相。即成四十。及心王背上。王背上。大四相
小四相。又有八法。都法心王。能生五十八法。即心王
望五十八法。即是俱有。俱有因即心王心所。即是耶
应因。若心王望馀四十八个四相。即是俱有。俱有因。
意五十八法中。馀劫十大地法。取馀四十八法。如心
王既然。馀十个心所。相望亦尔。又如望上作法。此一
个心王。十个心所。即有十一法。十一法中馀相。以馀
有十法。将总为即望馀十法由尽向前向后皆能生
两其相其相向后自背上能生第一重大四相。其相
又能生背上第二重小四相。其相向前第一重。能生
馀十个本体。其相。又第二重能生他十。此背上大四
相。其相不能生他十法。背上小四相也。为疏远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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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此还能生五十八法。即相望馀五十八法。成九俱
有。俱有因也。及馀九心所。相望非法。皆准此知。乃至
欲界起善心时。即有二十二心。所谓十大地。独非意
等。十大善地。馀劫无痴善根。及取寻伺等。一一皆相
望作法。准前应知。又起不善心所。多小等。如俱舍抄
说。相望为因。亦如前说也。故知。现在法住异灭三。皆
能取果也。若谓作用。不能取果。即是显相。亦非功能
者。若彼救言。如现在法俱有。而不能取果。谓色但有
质过之作用心。俱有缘帝之作用者。难曰。若谓现在
法。有作用。要不取果者。即应未来生相。不能取果。应
有作用。不名功能也。如何说生相。而有功能也。

疏云婆娑第三说未来三法有作用者。解云。未来三
法者。一者相生。能令未来生起至现在。唯有住异灭
三法。有作用生相。不起用故。二光明在未来世。能排
未来世。胃个胃不得起。若光明至现在。问巳无光明。
无用第三在法起忍。现在第一法。与异生性。俱时起
世第一法。于现在时。能空异生性。令劣约无集力。更
不能引未来藏中。后念异生性。如残怨极相似。犹现
在世第一法。有力能引未来世在法智忍。此在法智
忍。在未来世中。能排未来世中。馀异生性望。更不得
起。若在法起忍。流至现在。其于世第一法。及异生性。
同时。若入过者。所以此法。于未来藏。有功能也。有作
用者。复如何通者。其同正理师说。未来生相等三法。
俱名功能。不名作用。及过去世中与果。唯名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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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违古婆娑第三说。未来生等三法。名为作用。不名
功能。及过去世与果。亦名作用过。为相违体。不得俱
有者。若汝边物违者。四相体不得俱时有也。退不相
返用。何故。不虑生者。若难古师。即令四相用。皆令同
时起。不同前后起。若难正理师。汝生用应与住异灭
三帝时起。

又疏云住灭异世乃至得犹正理者。若前二边边值
自宗。若在二退。退皆退谓他宗个此重即设令汝宗
被难巳得即言住灭异世宗。若言住灭异生宗。若言
住灭异世。则违自宗也。其说若小乘集随。大乘宗说。
住灭异异世。即便违自小乘宗。若退然同小乘宗说。
自住灭同世。即犹违。如上来比量之正理。

疏云即可异不成量前非。解云。此是俱舍。即前量不
成异。前法一法是故。于一法立异。既不成。天亲菩萨。
破其异相云。即前异不成者。汝执此后念异相。与前
量住相法。为一体。然若一体然者。其法是即如何言
觉于两个法上。可得言量故。故即前量。不成此后念
异相。若与前念住相体。然法别量者。实前非一法。如
何言依一法。然而世四相。即是依多法。上别世四相
发所执觉不成也。

疏云因明者。说无得无为因故亦无过。解云。此难以
正量部。长时四相。立量破云。汝劫初时。应会云。灭有
为法故。如后后惟劫时故。复无破前无也。又量云。我
体定非有。以体无故。如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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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云虽于一法义别说四者。此一法一出体中。相望
有四。如经云。比丘当知。汝今亦生亦老亦灭。即是一
刹那中异。有四相也。

疏云然一期生十时分位亦得假立。解云。谓内五时
羯蓝二却报量等外五时者。一婴婉。谓七岁巳来。二
量子。谓从七岁至十九。三少年。谓从十九至三十以
上。四盛年。谓从三十至五十。五者老相。谓五十至八
旬来。内外值以分十时。问萨婆多有内外十时。如何
不立一期四相。答难萨婆多。有十时亦是刹那四相。
而不立一期四相也。一期等立同正量部者。问正量
中即立心心所。灯炎等刹那四相。又立大地一期四
相。与大乘中。一刹那四相。有何别耶。答正量部师。立
大地经劫住等。唯有一期四相。于一期上。无刹那四相。
若灯炎等。唯有刹那四相。刹那四相上而无一期四
相。故正量部。唯有刹那四相。今者大乘与正量部别
故。大乘立一期。而同正量部一期四相。若大乘中立
一期四相者。即如人身一期住经留年。其身刹那生
灭。于一期四相。上即是有刹那四相者。即依刹那四
相。立一期四相。若刹那四相。即依刹那四相上。而立
一期法上。有上四相。谓此先无初生。即名生相。即此
立相登时住相。即此生相。量他前令后念法故。即名
异相。即此生相落缘。即名灭相。若第一念初生法。即
望后念法名异相。若第三念法。即望前后名异。若末
后念法。唯望前念法为量也。刹那之量。唯望于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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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于后云。诸论中。或随说于刹那四相。即取无学末
心。及取最末后际。及灯光等。此量唯异于前非觉。后
无后法可异故。或有论说实唯于后。如灯火时。即取
最初灯光。此初念光。唯异于后。有后法可异故。不异
于前无别法可异故。此论说刹那中。异相住别前后
复立异名。知此异通前后。则除末后心。约馀有情。值
馀灯光等。即取中间灯光。中间灯光即异前实后故。
则名取初念灯光异于后。亦不取末灯光。唯异于前
也。故彼论。若据一义。亦不相违念诸论通说一切有
情无学末心者。问无学末心。复异于前。既言一切有
情。如何复异于前。答其无学末心。复异于前。其相犹
起。所以诸论伪偏说。为后异于前。其实解有情身中
法。亦得后异于前。如异生起三性心时。若地初念善
心。即唯异后念名异。以无前法可异故。取起第二念
巳去善心时。即实前后名异。若末后一时。念起善心。
唯实如善心既然。念无记心亦尔。故付有情。亦有彼
异于前也。既一期生自望为相故立异相依者。若一
期中异相。唯望于前异。如来至五十身色既实坏者。
即望巳前落千少时为实也。不同刹那中异相。望前
后名异也。

疏云据望名相者。如见旗幡表是将军。如见四相表
有为。如见文于有希望。表是官文书。若见四相。无当
望表。知是有为也。经成佛时得未曾有名身等故者。
此文是阿含经文。名句文者。是散意难教法。如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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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成佛。得未曾得十二部经法。诸众生等。闻我教法
者。即得长善哉恶由际犹生二义者。一者由际犹名
句文。如灯引物。不由光灯。能生物也。二由际能生名
句等。由如得四尘而作瓶也。

疏云应离所依别有实体有依收者。若不言实体。则
有违自宗过。大乘名自宗过。大乘名句等。句等亦是
法处收。是假令破他实故无过也。若不言法处所收。
同唯喻便有所立不成者。若宗法中。言法处所收。然
长短等为喻。即是色处收不是法处摄。即无所立不
成过。若不言法处收。以长等唯是色处收。即有所立
不成也。我宗亦尔者。萨婆多言。我名等能犹义。是教
性故。故法处收。实立名等。

疏云不可难言戒体但依思种立应别处摄现同处
故。解云。思种及无表色。皆法处收。不可言名等。依声
则别处摄。无表依思立应别处也。其所依思及能依
无表色。皆是法处收。体上屈曲。非不能诠。但如汝化
人身语三业非善恶。恶义亦不说。恶性者。意说。我大
乘中。许亦兹上屈曲。唯是无记性。亦除能除。如言三
尺一经知何之曳等。但由如汝小乘所说。阿罗汉及
第三果俱解脱者。所起化人。虽是无记性。亦能起身
语业相心也。及佛化身小乘说。亦无记性。如罗汉虽
在房中。即化起化人身令乞食。若罗汉语。其化人亦
语。若罗汉且化人亦嘿故。所起化人身及语等。即是
无记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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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云大乘因俱声乃至离质化等者。若以手打鼓可
是因俱声令者。由佛神通力。令树林等说法。亦是因
俱声也。若由佛菩萨等神通力。令遣空中说法悟等。
即是离质化或遣摄。林等说法。是即质化。此唯是佛
得为利生故。林等说法。及离质化通善者等。未知。四
种善中。何善所摄乎。

疏疏因俱声者。有三种。一因执受大种声。即由第八
识。执受四大。令不堆能生觉受。其执受四大所发之
语故。即因化执受四大种所发之声。故名因也。二因
不执受大种声。即如风轮等解等。即因他不执受之
四大种所发之声名为因。三因执受不执受大种声。
即心手打鼓鼓等。是不执受。若手等是执受不执受
名俱。即因他执受大种。不执受大种所发之声因俱
解也。

彼复救言。若一切声乃至风水等声应有诠用者。问
此文为是小乘救。又为是小乘难文。答此文即小乘
救而难大乘云。难云汝大乘既除声体。即能依其外
风铃等声。应有诠用。我小乘宗用声。能生名故。用有
难者。非一切声。皆能生名故。风铃等声无住用。汝大
乘既轮声体。即能除风轮等声。应有住用。论主质之。

此风轮等解乃至内声即能实假名等者。其疏云论
质之此风轮等解。如彼所执。不能别生实名句文者。
此风轮解。如汝小乘所执外声。不能生定名句。此文
即论主返质云。我大乘中风轮。应彼小乘中所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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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声。不别能生外风实名句文。意说。汝等小乘声内
声能生名我。亦除内声能住用。汝许外风轮解。不能
生实名句声。大乘亦除外风轮等声。不能住也。此说
大乘。不能住风轮声。彼取小乘不能生实名句文。风
轮声。汝既不生。我亦不住。即显大小乘二家。彼风轮
声。不能不假实名句等。彼此大乘。即除内除能生假
实名句文也。应拨捡枢要。非一切内声。皆能诠者。如
语声中。汎呼除声能住表也。

如无表发待前表等最后生故。解云。彼救言。且如受
于谁以前有表衣。仍未得步。受待前语表业。复能生
方得步故。声亦然。以失虽有声。不能生名等。未复声
始能生名句等也。依当分位。以立名等者。依一切自
在。即文是名两因名是文两果。即名句两因句是名
两果。其名即是名两果句两因。即文句两中间以立
名也。若未自在位。即多念声。能生一字。两字能生一
字。两字能生名。能生一句。若巳自在位。于一语言中。
演说无边契经假也。

文者是离义乃至而体非显者。然离上头其义相似
说。其文自体。不能别义。其文与他名句。作所依即文
即令名句能显义故。文自体不得显义。故云而体非
头也。字者无说能义。是其字义。如悉昙章。何等字声。
其恶阿等字声。更不可改转故。文是功能功能即体
故。言文即是字者。意说。其字若不与他名句等为依
时。其字伹名为字。不得为文。其字即无与他为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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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其字若与他名句。为所为时。字即亦名为文也。
故云文即是字。其文即是。有与他名句等所依之。功
能故。字是体。文是功能。能即体。故云文即是字。言引
杂集论。意生名句体。若引显扬论。意其明实据何者。
答此有察意乃至思之。自相亦有差别者。意说因明
论中。自相共相体即是。犹即有自相非共相。谓在等。
且如当自相。不通带自相品。是不通有是共相非自
相。谓在空无我等。更互相望。上如无当处易无无我。
如其更则无空。亦不是通。故云自相共相体非是通。
又解云。自相体非是共相。亦不是通也。其自性差别
体。即实通自相共相上。皆有自性。其自相共相上。皆
有自性。其自相上。皆是有差别。如有法名自性。皆是
差别。如馀是有法。即声是自性。无当是法。无常是差
别。此乃声自相上。有自性也。当共相上。而有差别。若
喻佛法知。如论师立两是思。是即思即我为自性。思
是差别。此乃我无我共相上。而有自性。其思自相上。
而有差别。又如者除是差别。即佛法立量云。其共是
有法。应是即当此乃在共相上亦别自性也。

疏云此中言不同萨婆多乃至皆有体自性及差别
义者。然今此中自相共等。不同彼因明论中。自相共
相也。然此中。即约若五识。第八识。及定心中。所缘之
境。既离言故。皆得自相。若散心闻思慧。第六识上假
解心中。缘青等及无常等皆共相。若言中说火及青
及无常也。皆得共相皆不得自相也。今言名诠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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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诠差别者。即唯诠得共相中之自相性。共相中之
差别。即不诠得自相中自性。自相中差别也。言自相
中自性者。即是青等自体也。自相中差别者。谓法上
无常等差别义。共相中之自性。谓第六识上假解心
中。无常等。是假解者。是共相。共相中无常名自性者。
谓第六识假解者。是共相共相中无常名差别。共相
中自性者。谓第六识上假解青黄等是也。故名句文。
唯论得第六识上假解中。青等无常也。差别者体上
义者。则诸法体上。苦常等义也。假解。

疏云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现量證。解云。若言所诠
者。唯得共相中自性。如言青黄及一切青。即是共中
自相。若言所诠。唯得共相中自性。如言共中差别。如
言中说苦空无常是也。若根本智證真。即是自相中
自性。若后得智。缘在空无常。即是相中差别。又第八
识。及五识缘境。皆得自相自相也。共相是法自体上
义。更无别者。意说。第六识上假解心中共相。即假解
心中。缘青时。即心中青时。即心中直作遍法界青。解
其心上。但有青行解之共相义。其实无无一青得通。
贯通法界上有也。故云要无别体。此义即是一切大
上。故言共相得其义也者。义即是共相也。此共相大。
即贯通一切火上也。非在空之共相理者。若法体上。
在无常等理故。今应此非法直义可然者。即说第六
识上。安无可实共有等相分。为得遍一切法体上。其
第六识上。但作假相行解共相义。容有此事。故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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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可然。

疏云又唯五根乃至此义应思者。解云。第八识缘五
根。五根是现量得自相也。馀心缘境。或比或非。故言
此义应思。即疏亦云。又唯五根等。此义但遮得自相
中共相故。即言名句诠得共中性差别。然谓名句。即
实得共相自性差别。共相自性差别无实体故也。谓
即定异。且名共相。意说。为欲建立三量中。即圣言等
定量故。即言名诠得自性共等。若无假立假诠者。即
众生等。二不知有离言等自相共相诸法。由有假言
诠等。即众生得知。此是离言自相。此是言诠等共相
也。故诸圣者。于离言法体上。假安立名言也。何故不
立烦为不相者。此中问意其名句文。即建立为不相
应名白文。三以四字即令是颂。何故不约颂。而立为
不相应。问意如是。答在疏也。

如杂心云。眼耳及与鼻等。虽有名字无句显义未圆
故。解云。如言诸行无常。或言眼有漏。如此言皆是显
义周圆句。皆带法自体及差别者。是显影义。周圆勿
摄。名句文皆具。若言无惭及无愧如此偈者。皆是集
法满足句也。此名为句者。唯是偈句之句。不是名句
文之句。如眼耳及与鼻等。唯是集法满足句。不是显
义周圆句也。

成唯识论疏抄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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